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2024-08-12

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共8篇)

1.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一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

各支行、部室、营业部:

根据市联社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工作安排,请各支行、部室、营业部认真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通知未经过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聘任的员工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一式二份,同时附个人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资料准备齐全后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13年4月8日

2.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二

一、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现状

随着基层央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就建立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 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才有可能被聘上。但实际上, 在基层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数不是很紧张的情况, 只要具备资格, 基本上都能聘任上, 只有在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有限的情况下, 聘任的矛盾才会越发突出。虽然基层行也会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 但往往只流于形式, 只要员工不出现违法案件, 在考核中基本都能获得职称, 也就能被续聘, 并获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待遇。

二、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存在的问题

1. 职数限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 中心支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为45%~50%, 县市支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为35%~40%, 近年来, 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考录到基层央行, 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 进行后5年即可参加并通过全国中级职称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研究生无需考试, 3年后经考核合格后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随着这些高学历员工陆续聘任, 使得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数比例正逐级饱和, 导致近3~4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于职数的限制, 无法进行聘任, 存在排队待聘现象, 且日积月累, 越来越多, 矛盾越来越突出。

2.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流于形式。

考核是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也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否续聘的主要依据。目前基层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主要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然而这些考核的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在基层央行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各个序列, 如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政工师等考核设置的指标体系中存在一刀切现象, 没有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序列进行差别化考核, 且这些考核指标一般量化的较少, 定性的较多, 具体的较少, 抽象的较多, 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一定的困难, 往往难以衡量和反映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履职全貌, 使考核成为衡量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优劣、是否续聘的依据失去原本的意义, 只停留在纸面上, 流于形式。

3.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聘”定终生。

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旦获得聘任, 在实际中, 往往就成了终身制, 不论今后是否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是否具有相应的业绩成果, 是否具备对应岗位的学识水平, 甚至调离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也就是说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即使工作平平淡淡也能续聘, 一般不会取消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这在基层行普遍形成了能上不能下的怪圈, 直接导致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初聘轻考核的现象, 在初聘时, 往往铆足了劲, 大量发表文章, 撰写调研课题, 承接项目工程, 一旦聘上中级专业职务, 就满足于现状, 不思进取, 在学术上毫无建树, 发挥不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某一领域领军人物的作用, 违背了人民银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衷。

4.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道未真正打开。

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行政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共同发展的意图, 实行行政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通道, 这样可以使那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兢兢业业, 有一定学识水平, 取得一定业绩成果的员工也能获得对等的发展成才渠道, 为此人民银行总分行还对应出台了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晋升体系。但在基层央行,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原因, 往往一个人同时具有双重身份, 即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同时兼任, 这种情况在基层央行普遍存在, 且颇具一定的规模, 占据着数量可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数, 堵死了一般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成长、成才的通道, 不利于基层央行人才的流动和发展。

三、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思考和建议

1. 抓好初聘管理, 严把入口关。

一是建立合理的评价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聘任是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肯定, 基层央行应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聘考核评审小组, 结合实际, 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与。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对初聘者从基本条件、信息调研、竞赛获奖、各项荣誉以及业绩成果等各个方面予以全面综合考核, 并对以上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并建立相应的指标, 赋予相应的分值, 以分值的方式量化衡量, 作为初聘的主要依据。三是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在申报期间, 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申报材料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并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 起到科室“一把手”推荐确认把关的作用;在评审期间, 将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在中支内联网上予以公开, 接受全行员工全方位监督, 起到杜绝作弊、反映申报人员真才实学的作用;在考察期间, 主动到相关科室寻找与申报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 起到在群众中了解申报人真实情况的作用。让真正有才华,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初聘上, 保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活力。

2. 强化续聘考核, 重视结果运用。

基层央行可以将2~3年作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个聘期, 在聘期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即每年年终实行“一小考”, 聘期结束实行“一大考”, 在年度考核中注重考核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整个年度岗位履职情况, 在聘期考核中主要考核当初签订的聘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并将这些情况以量化的硬性指标予以衡量。在考核中, 将每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什么政绩、在总分行或地方政府取得了哪些研究成果, 开展了哪些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业务活动, 在公开刊物发表了几篇论文, 在全行公开晒成绩、晒业绩, 接受全行员工的监督, 对达不到硬性指标数量的予以解聘, 畅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出口, 使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起来, 打破终身制, 真正发挥专业技术考核的激励作用, 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氛围。

3. 适当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

针对目前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偏紧的现状, 可通过适当提高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比例, 释放一定数量的职数, 激发广大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的热情, 使那些真正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之路的员工有更多的机会被聘任。

4. 疏通领导职务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双通道。

严格界定行政领导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使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各行其道, 一个人不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 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分开走, 不能脚踩两条船, 两头都要兼顾。行政管理人员要脱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员可以专心致志走行政职务, 回归主业, 发挥协调领导作用;另一方面腾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数, 可以使更多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受益, 让行政管理人员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都能获得各自理想发展的通道。

摘要: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是基层央行履职的重要力量, 文章结合实际通过分析目前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参考思路和想法。

关键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思考

参考文献

[1]白述明, 计献珍.对人民银行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河北金融[j], 2002 (9)

[2]谢宣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管理方略[j].2009 (9)

3.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三

关键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先进性 问题 对策

在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新形势下,如何重新审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执行中更加忠于制度的初衷,同时做出一些适应改革需要的调整,使其更好地发挥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使用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开创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发展历史是新中国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称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技术职务任命制为标志的计划体制阶段(1949—1966年);第二个阶段是以技术职称评定制为标志的停滞与恢复阶段(1977—1983年);第三个阶段是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标志的改革阶段(1986至今)。有部分专家将第三阶段又细分为两个阶段,将1994年至今划分为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该阶段在仍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职称制度主体,同时逐步推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延伸,因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起始于1986年,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深远,在专业技术管理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

1986年,适时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并存与冲突的“七五”期间,力行近十年的改革开放到了一个关键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奠定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基础,并大力加强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为90年代经济和社会的继续发展准备必要的物质技术和人才的后续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在六个系统51个单位试点的基础上,从1986年起在全国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6年初,中央先后发布《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展开。按照部署,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先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展开,其他系统、系列只限于试点。为适当加快改革步伐,中央要求1987年事业单位分期、分批开展职称改革,中小学和企业要在1988年完成,国家机关逐步展开试点。截至1988年,共批准下发了29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198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出现了暂时停顿。1990年为进一步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人事部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4年人事部印发《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明确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实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建立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三种制度并存的基本框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先进性

(一)强调资格和职务并重,较为全面

技术职务任命制侧重职务与工资待遇紧密挂钩,而忽视了对人才的职称评定。职称评定制度侧重了职称的评审认定,而忽视了职称作为一种职务的聘任以及相关待遇的兑现。二者未能平衡好职称作为个人荣誉、称号或者作为职务使用上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职称两个特征职能的作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资格和职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有助于发挥各自优点。

(二)强调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相统一,较为公平

以前职称制度的主要弊端是职称与岗位职责相脱离,同时,作为工资晋升的依据,在数量上没有限制,一旦授予,终身享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明晰岗位职责为前提,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取酬,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三)强调内部流动和外部流动相结合,较为灵活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一方面有利于人才在单位内部根据岗位设置和聘任需要而流动,另一方面对由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就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可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别的单位或部门任职,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外部流动,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改善人才结构,打破人才禁锢、死水一潭的局面。

总之,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旦获得终生享有的学位、学衔等称号,它的设置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要求,与工资待遇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首先通过资格评定的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予以认可,然后通过职务聘任的方式,将岗位要求和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工作责任、薪资待遇等统一起来,最后通过设置聘期的方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这种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的人事管理制度,符合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对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动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设计走在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至今已实施近二十年,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完善,但受一些因素影响,在执行中还存在些许偏差:

(一)岗位设置不够科学,因“人”设岗替代因“事”设岗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因“事”设岗,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明确职责,规定任职条件和任期。没有专业技术岗位就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就无从谈起。然而不少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往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情况进行岗位设置,甚至根据是否会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进行岗位设置,对于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控制指标数量多多益善、比例用足占满等思想根深蒂固。这严重背离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造成岗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职务聘任与工作需要相脱节。

(二)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轮流坐庄”替代“唯贤唯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都是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考核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评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是比较常用的专业技术考核方式,通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考核确认)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科学、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使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既有压力更有动力。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考核工作多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比较严重。考核优秀的名额有限,一般申报评审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考核优秀又有一定要求,不少单位就采取“轮流坐庄”或搞成了“按需分配”,使考核和聘期工作表现完全脱节,严重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和提高工作能力的积极性。

(三)竞争机制难以形成,“论资排辈”替代“优胜劣汰”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目的是要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铁饭碗,在人才管理中引人竞争机制,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受传统观念的制约以及落后的管理体制、社会大环境、工资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中,很难完全消除人们主观上的“同情分”、把握好老同事老朋友的“人情关”。特别是在范围相对小的单位,考虑到照顾面子、工资待遇等问题,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的现象时有发生,聘期管理形同虚设,“聘任终身制”的不正常状态难以打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虽可酌情考量,但过之则会伤及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使得人才无法脱颖而出,人才结构得不到改善,陷入“熬年头、吃大锅饭”的局面。

四、纠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落实偏差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职位分类是根据工作性质、职责大小、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将职位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相同种类和等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从而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它与品位分类相对,最大的特点是“因事择人”。职位分类是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进而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合理的职位分类、标准化的职位说明书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便于从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和能力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专业人才也能根据自身的知识、能力、工作喜好等选择适合的职位,按绩取酬,从而使人力资源配置精简高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体系

党的十八大指出:“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标准虽已建立,但指标量化、细化程度不够,相关配套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改进。要建立健全对考核程序和考核原则贯彻落实的监督机制,坚持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考核指标的设计要紧贴岗位职责,指标要尽量量化、细化、分值化,并根据岗位履职内容的变化及时调整;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标准,以事实为唯一评判依据,根据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材料等逐一审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赋予相应分值;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考核打分情况和考核结果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开透明,保证全体专业人才对专业技术考核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差额聘任常态化

党的十八大指出在干部任用中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公开差额选拔是干部竞争性选拔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差额聘任作为差额选拔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的体现,是指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数要小于有资格且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从而产生一个未聘差额。差额聘任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拔优秀专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在促进人才竞争的同时,可以创造一种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使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迅速成长,改善单位人员的内部结构,使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不合理的问题得到逐步改善。

(四)打破终身聘用,实行动态管理

推进专业技术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低聘”和“解聘”的问题。既要把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不胜任或者相形见绌的专业技术干部调整下来,解决“在其位不谋其政”、“取其酬不付其劳”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实现真正的动态管理,让聘任制不再流于形式。通过考核、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12

[2]董志超.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J].人民论坛,2011(7):236—237

[3]李国兴,沈荣华.坚持职称改革方向,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J].党政论坛,1988(1):54—61

4.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四

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218

【实施日期】 19860218

【章名】 通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 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 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题注】

【章名】 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 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 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 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 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 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 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 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 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 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 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 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 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 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 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 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 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 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 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 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 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 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报名,经单位领 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 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 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 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 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 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 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 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和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 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 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

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 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 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 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 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 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 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 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 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 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 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 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 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 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 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 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 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 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 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

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 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 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 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 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 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度。

5.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五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 次获得而终身

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责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6.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六

京人社专技发〔2011〕2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党校,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加强我市党校系统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参照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度开始在我市党校系统试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教学体制为大专体制的各区县所属党校;适用的教师职务范围为党校教学、科研主系列,包括党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四个专业技术系列。

二、实施机构及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委党校统一负责全市党校系统教师职务聘任制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所属党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区县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成立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各区县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学术评议组,负责本校初级教师学术评议工作,高、中级教师的学术评议工作委托市委党校组织。

三、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党校系统教师职务聘任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原则上,教师职务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30%至40%,正高级与副高级之比为1:5;教师职务以外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参照其所属系列的条件执行,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控制在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20%以内。

四、评聘程序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求,会同本区县党校共同研究、核定所属党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在核定比例范围内,按照党校教师自主申报、单位资格审核、学术评议、择优聘用的程序开展党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五、备案管理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所属党校教师职务聘任情况进行核准后,按照当年度专业技术职称备案要求,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市人力社保局对备案材料审核后,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各委、办、局、总公司所属党校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可结合本校特点,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七

201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考代评系列)聘任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以考代评系列(财会、卫生、图书资料、出版编辑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开始。请各单位组织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且岗位对应、资历符合的申请人员填写《聘任审批表》,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申报对象的《聘任审批表》及其本人职称资格证书、有效学历证书、计算机合格证、继续教育证等四证原件统一交校人事处师资科核验,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其它相关证书复印件贴在聘任表的末页。

所有相关证书复印件统一用A4纸,各单位审核人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考代评系列)聘任审批表》

人事处

8.关于聘任职务的决定 篇八

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具体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申请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及开展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21号)的文件精神,受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我院将组织2013年本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经批准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高校,可自行评议,也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评议。

二、材料报送及时间要求

请各高校按照“评议细则”的要求,将本校符合条件的2013年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申报教师的申报材料和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情况,于2013年11月25-27日送交我院教育综合事务评估所(工作联系人:刘老师,陈老师,联系电话: 54043644,54032721)。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须由所在高校公示7天且无异议。

三、评议时间安排

(一)11月下旬:材料报送;

(二)12月上旬:专项鉴定;

(三)12月下旬:评议组综合评议;

(四)2014年1月上旬:评议结果反馈。

四、评议费用

(一)专项鉴定费(包括科研成果、工作实绩专家鉴定),每套材料400元,共1200元;

(二)评议组综合评议费(含面试答辩费),每位申报教师600元。

请各高校按照申报教师的总人数,将应支付的费用统一汇总后,汇至我院,务请注明“上海XX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

请各高校认真作好材料申报及审核工作,避免错报、漏报材料,以确保此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能按时、顺利地完成。备注:

(1)11月25-27日先送交工作实绩和科研成果鉴定有关材料(即附件1、4、5、6、7),费用先交付专项鉴定费1200元/人。

(2)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大明支行

帐号:316269-03000991561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2013年10月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

评议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申请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及开展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2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

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未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高校,由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一组织评议。经批准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高校,可自行评议,也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评议。

二、评议材料报送要求

凡申报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教师,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聘任高级职务条件中的各项基本要求,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高校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申报材料包括:

(一)综合材料 1.《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材料封面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贴在材料袋上,一份评议机构留存);

2.《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个人佐证材料(一份,均为复印件)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3.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

4.全国(或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 5.参加相关培训证明。

(三)工作实绩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实绩专家鉴定表》(填妥申报者填写部分);

2.任现职以来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或所在学生工作团体获奖证明。

3.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绩证明表。

(四)科研能力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表》(填妥申报者填写部分);

2.科研成果专家鉴定主要代表作登记表(贴在每套材料袋上); 3.科研成果专家鉴定材料(一套原件,二套复印件),须按文件规定高级职务所要求的数量报送。同时,申报教授职务,须明确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主要代表作3篇(本、项);申报副教授职务,须明确反映本人科研能力的主要代表作2篇(本、项)。作品为书刊的部分章节(篇),可由所在学校审核认定后报送本人承担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的复印件。课题或奖项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4.科研成果与工作实践联系的情况综述。

(五)任现职以来取得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认定副教授职务的,须按文件要求递交“综合材料”及“个人佐证材料”中的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全国(或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

(六)高校须填写《××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申报教师名单及岗位设置情况表》,提供本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岗位设置情况及拟聘人数,并对申报教师按申报职务分别进行排名。

三、评议程序和规则

(一)专项鉴定 1.工作实绩专家鉴定

根据申报教师累计从事学生工作的年限和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实绩,由3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专家分别对其进行鉴定(其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2)。须有2位以上的专家的鉴定结论为“达到”或“基本达到”,才能进入下一程序。进入下一程序的,该鉴定意见将递交给评议组,供评议组评议时参考。2.科研成果专家鉴定

根据申报教师递交的科研成果材料,由3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专家分别对其进行鉴定(其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2),须有2位以上的专家的鉴定结论为“达到”或“基本达到”,才能进入下一程序。进入下一程序的,该鉴定意见将递交给评议组,供评议组评议时参考。

(二)评议组综合评议

评议组由从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专家库中选出的7-13(奇数)位专家组成,评议组专家库名单由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审定。

1.评议组材料审阅

每位专家根据文件的要求,独立审阅申报教师递交的所有申报材料。

2.评议组对申报教师进行面试答辩

所有申报教师均须参加评议组组织的统一面试答辩,每人面试答辩时间分别30分钟(申报教授)、20分钟(申报副教授)。其中个人陈述不超过10分钟(申报教授)、5分钟(申报副教授),内容为个人主要经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主要科研成果等。

3.评议组综合评议

评议组按照文件的要求,根据申报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和工作实绩鉴定结果、面试答辩情况及所在高校的岗位设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员获得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4.通过评议组综合评议的教师名单须反馈各高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经评议组评议未通过人员,须有新的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方可重新申报。

6.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且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职务。

四、时间安排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工作一般每年安排一次,在下半年开展申报、评议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评议工作结束后,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各相关高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相关表格(见附件)发布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请各高校及申报教师自行下载。网址为:http://,下载路径为:通知公告→→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

附: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工作相关表格目录

1.《××大学2013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申报教师名单及岗位设置情况表》; 2.《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材料封面登记表》;

3.《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申报表》; 4.《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绩证明表》; 5.《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工作实绩专家鉴定表》;

6.《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主要代表作登记表》;

7.《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科研成果专家鉴定表》。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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