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2024-06-18

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6篇)

1.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篇一

XX银行XX支行:

本人:陈XX,男、现年44岁,现住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我本人有一辆大贷车车长年跑运输、销售砂石料,妻子在XXX上班,贵行查询我的个人征信记录有1次逾期,逾期情况如下: 2014年2月贷款挂利息超过91天未结清产生一次不良记录,因当时在外地包矿不在家,没有收到信息所致,非本人恶意造成。鉴于上述情况,本人保证坚守信用不再产生不良信息,如果再产生不良信息,愿接受你行任何处罚,同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陈XX

2018年

2.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篇二

作者: 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7-10-24 浏览次数:

592

武建〔2007〕248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监察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与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省、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对应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详见《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6个月。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相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规定向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复核结果。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申诉(不含刑事申诉)法定时效期满,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审、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不良行为,分别以检察、监察和工商建议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记录与公布结果。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的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限的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中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外地来汉企业进入武汉地区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必须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汉企业及人员在汉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二条 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

(三)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36个月。

(四)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

第十三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十五条 对于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应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受公布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不得参加相关的中介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建设业主不得组织招标活动;其他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当年内被公布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不授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取消该企业评先资格,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同时,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属企业不予升级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属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汉企业注销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

(四)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研究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园林、水利、环保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附件

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项目代建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1、商业贿赂行为;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3、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4、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含二次设计);

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8、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15、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7、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9、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20、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1、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2、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3、商业贿赂行为;

2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7、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8、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9、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30、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3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2、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3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4、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5、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6、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验收;

37、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8、商业贿赂行为;

39、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40、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41、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4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4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5、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47、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48、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9、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50、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5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52、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53、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5、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拒不整改的;

57、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制虚假资料。

58、文明施工不良行为: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3)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4)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5)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6)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59、其他不良行为。

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60、商业贿赂行为;

6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6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6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6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5、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66、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7、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8、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9、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70、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71、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72、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73、其他不良行为。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74、商业贿赂行为;

75、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76、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78、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9、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0、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8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8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83、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84、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85、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6、其他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87、商业贿赂行为;

8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89、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90、采用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2、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94、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 95、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6、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97、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9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99、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00、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01、其他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良记录: 102、商业贿赂行为; 103、私下接触投标人;

104、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10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10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108、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109、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110、其他不良行为。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111、商业贿赂行为;

3.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篇三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篇四

如果你的信息是被人盗用的、冒用的,那么客户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到银行填写否认办卡或是贷款的声明书。

同时银行会启动最长3个月的调查处理期,一旦确认贷款或是信用卡与客户本人无关,那么银行会立即修改客户的征信记录。

>>欠年费造成的不良记录

了解到,已经有部分银行开始对于年费欠费不上报征信系统了,但有的银行仍然上报。对于这种情况,银行人士称客户可以到相关银行开证明,证明自己是因为年费欠费而造成的不良记录,一般来说银行对于这种不良记录是会宽容的。

>>小额欠款造成的不良记录

客户因为小金额欠款没还而造成不良记录的,一般来说,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推出了容差还款。比如在5元或是10元以内的零头忘还,那么银行是免收罚金和滞纳金的,但是不良记录还是会记录的。

但是信用卡和贷款不一样,只要持卡人还了最低还款额之后,就视同正常还款,不会上征信系统。一般来说最低还款额为账单金额的5%或者10%,对于零头欠款引起的不良记录,有银行可以为客户出一份相关说明。

>>特殊职业造成的不良记录

比如战地记者或是武警、医护人员,因为突发的情况,需要去战区、疫区、地震现场等连续几个月不能回来,并且那些地方既不通信也不通邮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可能会延迟信用卡还款,而导致出现信用不良记录。

对于这种情况,提示客户可以到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提供给银行,银行可以修改客户征信记录,并且对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予优惠。

>>不要盲目销卡

很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会认为还掉欠款、销掉卡片是去除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但这是大错特错的。

因为销卡以后,征信系统就不再有新的信用记录产生,那么之前的不良记录也因为没有被新记录替换而将一直存在。

央行一般都会选择两年从银行重新提取一次信用记录,提示大家如果在产生不良记录后,持卡人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习惯,两年后,新的、良好的记录会

逐渐刷新、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

>>申请消除不良记录

很多持卡人只知道到央行的征信管理部可以查询信用记录,并不知道也可以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

如果持卡人的个人不良记录不是恶意逾期不还或因银行失误造成,可以向央行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规定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5.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培训记录 篇五

一、定义

凡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手术部位或识别错误,烫伤以及其他与病人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均属于护理不良事件。

二、分类

(一)惩罚性不良事件:

1、静脉与非静脉给药错误、抽血错误、各类治疗及检查错误等。

2、因护理行为不执行工作制度与流程,导致病人发生脱管、外渗、跌倒、烫伤、压疮、坠床、自杀、走失、投诉等,造成病人损害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3、病人发生脱管、外渗、跌倒、烫伤、压疮、坠床、自杀、走失、投诉等护理不良事件,虽然未造成病人损害或对医院产生不良影响。但科室护士、护长不按时报告。

(二)非惩罚性不良事件:病人发生脱管、跌倒、烫伤、压疮、坠床、自杀、走失、投诉等,但未造成病人损害或对医院产生不良影响。

三、根据事件结果,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小组参考以下分级标准讨论进行评定。

1、分级标准

0级:事件已发生,但在执行前被制止。1级:事件已发生并执行,但未造成伤害。

2级:轻微伤害,生命体征无变化,需进一步临床观察及简单处理。3级:中级伤害,部分生命体征有变化,需进一步临床观察及简单处理。

4级:重度伤害,生命体征明显改变,需提升护理级别及紧急处理。5级:永久性功能丧失。6级:死亡。

2、评定

(1)0级:非惩罚性不良事件(2)1级:按护理不良事件C级处理(3)2级:按护理不良事件B级处理(4)3级:按护理不良事件A级处理

(5)4-6级:参考同类事件,按医院相关制度处理。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在护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

2)各护理单元有防范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案,预防其发生。3)各护理单元应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

4)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要及时评估事件发生后的影响,如实上报,并积极采取挽救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

5)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有关的记录、标本、化验结果及相关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6)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的报告时间: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值班医师、科护士长、区护士长和科领导。由病区护士长当日报科护士长,科护士长报护理部,并交书面报表。

7)各科室应认真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由本人登记发生不良事件的经过、分析原因、后果,及本人对不良事件的认识和建议。护士长应负责组织对缺陷、事件发生的过程及时调查研究,组织科内讨论,对发生缺陷进行调查,分析整个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层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事件的真实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护土长将讨论结果和改进意见或方案呈交科护士长,科护士长要将处理意见或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1周内连报表报送护理部。不论是院外带入压疮或院内发生压疮,一旦发现,均需填写《压疮报告单》。8)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组织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讨论,提交处理意见;缺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9)发生不良事件后,护士长对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应作认真的分析,确定根本原因,及时制订改进措施,并且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病区的护理安全情况分析研讨,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10)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11)护理事故的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激励机制

一、自愿报告制度依据保密性、自愿性和非处罚性为处理原则,鼓励从业人员主动报告。

二、报告者可以报告自己发生的问题,也可以报告所见他人发生的问题。如原报告系统采取了匿名的形式,对报告人应严格保密。

三、自愿报告者应遵循真实、本人亲身经历的原则陈述事件,不得故意编造虚假情况,不得诽谤他人,否则将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承担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报告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五、自愿报告人员为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对保障护理安全有贡献的,经护理部讨论决定将给予适当奖励。

六、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者,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发生严重的不良事件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具器具均要妥善保管,医患双方封存签字保存。不得擅自涂改、销毁、藏匿、转移、转换等方式来改变其原貌。有意违反规定则要追究行政责任。

八、各科室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及时组织分析讨论会,各科室对当月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统计,组织全科护理人员讨论、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九、护理部对全院护理不良事件进行鉴定,并每季度组织护士长分析讨论,提出防范措施。

十、护理人员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书面报告、邮件等形式报告不良事件。

护理不良事件包括: 1.手术病人/部位错误 2.病人识别错误 3.用药错误 4.输血意外

5.静脉输液意外

6.使用呼吸机发生意外 7.病人约束意外 8.分娩意外

9.各种管道脱落

10.病人院内自杀/走失 11.病人院内跌倒 12.意外针刺伤 13.药物不良反应

6.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篇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 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10天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 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总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建设项目监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等,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铁道部后,部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工程监督总站,由工程监督总站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企业自查发现并处理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4—B10项的问题,对于自查发现并已整改的问题,只记录监理直接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工程监督总站对每季度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上公布。其中,工程监督总站收到或确定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工程监督总站提出申诉,工程监督总站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铁路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对公布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培训证书;处理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工地,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1.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2.已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人员,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的(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良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监理人员,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个人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布后30日内,监理企业应将不良行为整改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监督站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工程监督总站,工程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认定工作,对漏报、瞒报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监督站应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报送工作,相关工作纳入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在建项目申请更换监理人员进行审查,严禁其他项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进入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将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充当合格监理人员派到新建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违者比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B01项记监理单位重大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八条 监理信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项目,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直接评为丙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附件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

说明:岗位职务填写发生不良行为时的任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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