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2024-10-0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共7篇)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篇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汇报材料 尊敬的评审团的各位领导、专家:

首先,向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遵守的准则,通过资质认证评审,向社会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进行资质认证是疾控机构规范服务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年月本中心启动资质认证准备工作,按《资质认证评审要求》,经过几个月认真扎实的工作,通过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添置,程序的完备,人员的培训,档案的管理,现场的锻炼,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申报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年月底,我们向省卫生厅递交了申报材料并请求现场评审。

现将我中心围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请各位专家评审和指导。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于正式挂牌成立,它是在原卫生防疫站(创建于一九五六年六月)的基础上组建的直属于县卫生局的卫生事业单位,是 疾病预防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卫生检验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培训等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科技研究中心、信息管理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对策和措施的制订及指导实施;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各类疾病监测;疫苗使用管理、技术指导、效果分析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危险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的指导;指导和承担救灾防病有关技术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指导并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及初级卫生保健等工作。

中心现有个职能科室。在编在职职工名,编外人员名。在编职工中卫技人员名,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占卫技人员的%;拥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酶标仪、紫外可见分光度计等一批高精仪器设备,建有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目前总固定资产万元,检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万元。中心于年月通过省质监局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年月通过计量认证复评审。

具体承担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有关的检验任务及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技术支撑机构职能,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县各类防疫防病业务有关的检验任务、职业有害因素检测及为社会提供各类检验服务;承担卫生局交付的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验及出证;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检验技术支撑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能科室为,现有专业人员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人;均已取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委聘专家1人 为卫生工程人员。

第二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的申报与迎审工作情况

根据法律,疾控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作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随着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尽快适应我县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主动应对市场竞争,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我们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资质认证申报与迎审准备工作:

1、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资质认证的重要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必需条件,疾控中心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能从原卫生防疫站的监督执法转变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原来的劳动卫生的程序已不适应时代需要。社会对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要求疾控中心必须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开展资质认证工作。

同时本中心认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不仅仅是取得资质的问题,而且是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我们把资质认证作为2010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全力以赴地做好,除重大疫情处理之外,确保该项工作的如期完成。

2、完善质量体系,编写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质量手册》是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总纲,《程序文件》是支持质量体系运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业指导书》是检验人员实际操作的依据,在中心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过程中及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计量认证基础上,抽调人员对职业卫生有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进行编写,广泛征求有关科室、有关人员意见,采取边试运行,边修订的方法反复推敲、反复修订、逐步完善。至今已增加了有关的3个程序文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程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程序》,修订了《现场检测控制程序》和《采(抽)样程序》,总共44个规范性文件从采样现场开始全流程确保了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并且编制了《现场采样与监测手册》、《监测仪器分册》、《理化空气检测分册》3个作业指导书。

3、加大投入,更新仪器,增强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在年的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中,中心在按实验室计量认证要求,更新、添置了一批检验仪器,使中心硬件设备上了一个档次。

年以来,按资质认证要求全面购入了:粉尘、大气采样仪、噪声频谱分析仪、紫外线、振动、高温与气象条件检测设备,有害气体检测仪等职业卫生现场采样、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添置了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PCR仪、呼吸分析仪、高KVX线诊断机、生物安全柜等大型仪器设备,使中心的硬件水平又上一个台阶,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我中心各类仪器设备已基本达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所规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基本仪器设备》标准要求。

4、加强人员学习培训

中心在实验室硬件设施提高同时,不断加强软件建设。在此次的资质审定准备工作中,中心除安排内部积极进行学习外,不断派出人员培训,不断加强人员的素质培养和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技术水平。

5、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实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检测标准与技术规范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进行规范 4的监测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6、扎实准备,迎接现场评审

向省卫生厅递交申报书后,经省卫生监督所资料审核,我们依据省所专家的整改意见书,认真落实了整改;同时,我们认真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逐项进行反复学习、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提高,争取以扎实的准备迎接现场评审并能顺利获得通过。

回顾半年多来的资质认证申报过程,我们深深体会到这是一项规范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所需经费多、要求高、任务重,我们的做法是:全面发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学好准则,明确任务,全程质控。尽管我们尽了很大努力,县卫生局在经费和政策上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是由于我们工作水平不高尤其对《审定要求》领会不透,受条件限制,一定有许多有待改进与提高的地方,我们将边干边学,加深理解,不断完善。我们期望得到评审团专家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也更希望通过审定工作使中心的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坚信,有专家的指导、有 卫生局领导的支持,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中心必将以科学规范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为玉环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贡献。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篇二

组织条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申请资质认定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法人资格, 是一个业务相对独立, 不受各级行政部门制约的组织。若企业内部的化验室或实验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则可通过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来实现。

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 且其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相关表述, 不得有生产、销售等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还应明确组织结构,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可以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此外, 还需明确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间的关系。总体来讲, 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 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 而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支持。

人员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须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岗位和任职条件如下。

(1) 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资源配置、技术评审和检测工作中技术指导, 技术能力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测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可以是一名技术人员, 也可以由多名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 任职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

(2) 质量负责人。负责实施和保持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促进体系的持续改进。任职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 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并对本组织的检测工作质量负总责。

(3) 监督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 具备正确评价本专业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能力, 并有能力对本专业领域的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4) 内审员。负责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要求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3年及以上实际检测工作, 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要素, 了解评审准则要求及相关的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且必须具备内审员资格证书。

(5)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大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3) 硕士学位以上 (含) , 从事相关专业2年以上。

此外, 授权签字人还应: (1)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标准,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具有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 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 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技术规范; (3) 熟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的要求, 并能正确评价和判断检验检测结果; (4) 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职责和范围应有资质认定部门的正式授权。

(6) 抽样员。须为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或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熟悉本专业样品抽取规则和标志状况, 了解所抽产品市场质量需求和质量水平, 具有一定的与企业沟通能力和交流技巧。

(7) 检测员。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员首要条件是不得同时在其他同类型的检测机构从业或兼职相关类型的检测工作;其次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术经验;还应熟练掌握检测业务理论知识和相关的检测标准、法律法规, 具备正确处理检测数据、科学判断检测结果的能力;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测员还须进行上岗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般检测项目持证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2人。

(8) 意见和解释人员。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还需有5年以上实践检测工作经验, 具备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的能力, 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 还应具备对检测样品和用于生产被检测样品的相关材料等的相关技术知识, 了解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的程度等相关技术知识, 负责对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等给出意见和解释。

(9) 后勤保障及辅助人员。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技之长, 特殊工种规定有操作证要求的需持证上岗, 负责设备管理、样品管理、文件档案管理、采购管理等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

设备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和设施的配置应充分满足经营检验检测活动的需求, 具体包括抽样、样品制备、试剂制备、样品检测、数据处理与分析和结果报告等。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建立和保持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 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并标志状态。

仪器设备在定期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 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对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 (1)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2) 校准获得的设备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 是否有修正信息, 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3) 适用时, 应确认设备状态标志。

当校准的仪器设备产生一组修正信息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修正、确认, 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使用。需要时, 检验检测机构对特定设备应编制期间核查程序, 并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确认期间核查的方法和频率。当仪器设备脱离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 应在该设备返回后, 再次核查确认其检定、校准状态或功能。

环境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的工作场所, 包括固定、可移动或多个地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这些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 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排除环境条件的不符合因素, 确保检测质量和检测结果不受影响。当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 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并保存相关记录。

如检验检测机构须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活动时, 应提前进行环境识别, 对灰尘、温度、湿度、电磁干扰、供电、生物消毒、声级和振级等应予以特别关注, 并根据识别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需停止作业, 并经有效处置和控制后, 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此外, 检验检测机构应隔离不相容活动的相应区域, 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互干扰或交叉污染。应控制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工作区域, 并建立工作区域的使用和进入控制程序, 以同时确保检验检测质量、检测结果不受影响, 保护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机密及所有权, 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安全。

结语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篇三

2011年8月2日,由省卫生厅、省卫监、省劳卫所专家成立的评审小组对我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进行了现场评审,通过查阅资料和盲样考核,评审小组对我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指出了需要整改的项目,针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我中心于2011年8月4日召开了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讨论会,制定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贯彻落实。

一、需要整改的项目

(一)质量管理科需要整改的项目

1.质量手册中无审核人、质量监督员、检验人员职

责及授权资质,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未明确;

2.受控人间的受控号、分发号编订不正确,无回收

记录;

3.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报告原始记录未纳入质量管理科存档管理;

4.检验报告设计欠合理。

(二)职防科需要整改的项目

1.相关法律条款和工作规范不全面、混合不清;

2.设备配置不全,无肺功能自校仪、裂隙灯,无电

测听隔音室;

3.仪器设备未按规范编号建档,无有效期标识;

4.在岗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不全;

5.体检表设计欠合理,体检项目不全,结论表达欠

合理,未明确初诊结果,相关功能科室异常结论

未附表存档;

6.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设计欠合理,噪声采样点

分类不正确,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填写欠合理,检

测结果和评价结论欠合理

7.缺失部分体检合同;

8.缺失部分个案处理意见;

9.专用章名称不正确;

10.职业体检X光片规格不 符。

(三)检验科需要整改的项目

1.部分仪器设备未进行检定校准,缺乏准确性;

2.未购买有证标准物质,无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3.检验科委托其他实验室进行检测的样品未按要

求进行分包并填写记录;

4.设备配置欠齐全,无确保检测环境的仪器;

5.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欠规范。

(四)需综合治理的问题

1.服务环境差,缺乏执法支持,与企业存在矛盾;

2.缺乏人力资源;

3.工作人员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二、整改方案

(一)组织全中心工作人员学习新版质量体系文件,严

格执行单位内审、管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

作规范;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保

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利益;

(三)改善服务环境,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保护企

业权益;

(四)增添体检配置,购买肺功能自校仪和裂隙灯,建

立电测听隔音室,购买职业体检专用的14×14X

光胶片以及暗盒;

(五)改善实验室检测环境,购买除湿机等确保有利检

测环境的仪器;

(六)各科室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质量管理科

①明确质量手册中审核人、质量监督员检验人员的授

权资质及职责;

②重新编订受控文件的受控号、分发号以及受控文件的回收记录;

③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报告原始记录按质量体系要求交给质量管理科存

档管理,客服方报告由质量管理科签发;

④修改检验报告中的不符合项以及设计不合理处。

2.职防科

①明确相关法律条款和工作规范;

②规范设备建档,粘贴有效期标识;

③详细填写工作人员信息;

④合理设计体检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并准确填

写;

⑤科室相关档案资料要保管齐全,防止损失;⑥重新定制体检公章。

3.检验科

①购买有证标准物质并完善相关记录;

②委托其他实验室进行检测的样品严格按照质量手

册“检测或校准分包”要求执行;

③规范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④过期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本中心于2011年8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新版

质量体系文件,会议相关记录见附件;

(二)已购买肺功能自校仪和裂隙灯,职业体检专用的14×14X光胶片以及暗盒(仪器相关信息见复印

件),己在办公一楼修建电测听隔音室;

(三)对实验室检测环境进行整理改造,购买了除湿机

等确保有利检测环境的仪器(仪器资料见复印

件);

(四)各科室的整改情况:

1.质量管理科

①已认真修改质量手册,明确了审核人、质量监督员

检验人员的授权资质及职责;

②对受控文件重新进行编订受控号、分发号,添加了

受控文件的回收记录;

③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报告原始记录已经交给质量管理科存档管理,并

添加客服方报告签发记录。

④已按要求修改检验报告中的不符合项。

2.职防科

①经过认真学习,已明确区分相关法律条款和工作规

范,并按要求严格执行;

②己更行设备档案,并在仪器上粘贴有效期标识;③已将工作人员个人相关信息补全;

④修改了体检表,将电测听、肺功能仪填加至体检项

目,已修改结论中不合理处,异常结论已进行建

档管理;

⑤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已重新设计,改善不合理

处;

⑥已将“健康检查专用章”改为“体检专用章”。

3.检验科

①停止使用无证标准物质,重新购买有证标准物质并

添加相关记录;

②未进行校准的仪器已委托检定校准部门进行校准

并有相关记录;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篇四

A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

B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C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或处罚款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D 解析:环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环评文件的失实是环评机构的弄虚作假造成的,而此题则是建设单位造成的,所以ABC均不正确。

§3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实施具体管理的依据。

一、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1、评价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均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但在乙级评价资质中,有一类仅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评价范围的乙级资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2、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11个小类中的任何一类,可编制此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或核工业类别的,可同时编制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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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对于环评资质的等级和评价范围,绝不能理解为甲级资质是针对环评报告书的,乙级资质是针对环评报告表的。无论是甲级还是乙级资质都可取得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评价范围,至于到底是哪个资质可以编制哪一类别的报告书或报告表,要看是否符合那个类别的条件。

事实上,资质等级是为了环保部门的管理而设立的,甲级资质就可以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乙级资质只能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甲乙级别的核心划分标准就是其是否具备不同评价范围所要求的人员条件,资历条件等。

此外,有些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仅具备编制报告表的人员、技术以及资历条件,所以其虽也是乙级资质,但是却不能编制报告书,仅能编制报告表。

【例如】山西省2008年4月26日公布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名单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乙级资质,环评报告书评价范围是建材火电;采掘;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环评报告表评价范围是: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最新发证日期:2008-2-28有效期:2011-12-31。

而山西长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也是乙级资质,但是却只有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范围,没有报告书的评价范围。

【例题】

某环评机构确定的评价范围为: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以及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机构可以编制下列哪项所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A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B 交通运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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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化工类环境影响报告书 D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BCD 解析: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11个小类中的任何一类,可编制此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所以,BCD均可,而A是报告,不是报告书或表,不能选。

二、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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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两者主要指标比较: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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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3、申请审查:

(1)申请的类型:5种: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2)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申请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例题】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6号令)》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分为()。

A.A、B两个等级 B.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C.甲、乙、丙三个等级 D.甲、乙两个等级

答案:D,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6号令)》第三条至第四条)

2、下列哪项属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A.申请变更名称 B.申请变更地址 C.申请调整评价范围 D.申请资质延续 E.申请评价资质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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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E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篇五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 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查应满足: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

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

第二十条 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以及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篇六

联系人: 罗陆军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联系电话: 0371-65927595办理程序: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3、省卫生厅审核批准;

自省卫生厅正式受理之日起30天(审批时限20天,发证时限10天)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复印件;

4、单位简介;

5、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7、质量管理制度;

8、完成工作报告情况;

9、提交材料真实性证明;

10、省卫生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大型企业。

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中型企业。

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范围内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审定

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申请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申请丙级资质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一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2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取得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1年以上;申请丙级资质的,须有相关工作经历。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2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丙级资质的,须具有不少于15名取得资格证书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资历要求。

(八)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与评价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 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和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 同意受理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技术评审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十八条

专家组自现场技术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技术评审报告。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发证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整改合格者的,准许继续执业;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并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原发证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资质证 书过期作废。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三十四条

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续展、年检、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发证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暂停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条件、标准,以及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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