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运行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政府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车改革已经成为降低三公经费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是针对这样的改革现状,深入研究了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经费的影响,并且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公车改革的对策和有效措施。
关键词:公车改革;财政经费;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C9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公车改革的必要性
公车产生的问题长时间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多数地区,引起了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强烈反应。我们现有的公车制度在多年的实践中突显出几个问题:一是超标准、超编制使得财政负担逐步加重;二是对公车严重依赖,没有车就不出门办事,极大地影响工作效率;三是公车私用十分普遍,助长了特权地位的歪风邪气;四是公车使用效率低下,隐性的浪费十分严重;五是在公车购买、维修、保养等环节上,存在着经济违纪违法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也曾进行多次的公车专项整改,但效果并未达到预期,公车问题如今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公车使用过程中滋生的不良行为深恶痛绝。这些问题产生于公车的配置、购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已经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现行的公车管理制度应继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公车使用逐渐规范化。公车改革势在必行,也是我们建设一个环保型、节约型的社会的必要环节。
公车的改革,第一,有助于消除公车代表身份和地位的特权观念;第二,有助于减轻财政负担,近年以来车辆在整个政府采购物品中始终排在前三位,还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而且公车购置费、日常运行费及维护费等已成为各级财政的负担;第三,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第四,有助于制止私用公车产生的腐败行为。在一些单位中,存在大量的公车私用、滥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如探亲访友、度假旅游、私人庆典,在加油、维修过程中揩油,满足个人私欲。通过公车改革,加强公车使用过程中制度漏洞的治理,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运行的影响
公车的采购在政府采购物品中始终占据前三位,因为一些政府机关私自提高采购标准、增加公车数量及配备,导致公车消费逐年大幅增长。在公车的运行维护中产生了更多的保险、保养、维修、燃油费,公车的数量之大、使用效率之低,对公共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因此推行公车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公车改革有利于组织经费配置的合理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经费财政资源以完成使命并实现组织目标,但获取稀缺的资源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财政经费必须在众多相互竞争的利益中实现最有效的配置。在公车改革探索过程中,需紧扣公共预算及财政管理等角度,促使相应的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其次,公车改革有利于单位经费阳光化运行。随着公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衔接条例,保证政策的持久执行;公车改革还需警惕“公”“私”之间的灰色地带,要提升社会监督力度,强化公车管理制度,防止既使用公车又拿补贴的怪圈现象。公车改革必须减少公务用车支出在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中的比例,通过发放相应的交通补贴,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因为公车使用等问题导致的腐败现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公开化运行。
最后,公车改革有利于单位经费账目公开化。以往,在机关事业单位预算与决算账目中,公车支出项目比例都相对较大,并且明细十分混乱,使得公车支出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公开化的屏障。因此,加大公车改革,构建社会化公车运行体制,有利于内部经费账目的公开,促进群众对单位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公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每个地区的财政收支水平也不一样,政府的各项支出需要与财政收支相匹配。因此,一定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改革工作,坚决不能一刀切,反而遏制改革的动力。当然也不能降低改革的标准,做表面文章,所以要全面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并出台有针对性改革方案,使得方案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二)加强管理,合理使用。降低公车数量从根源上减少了国有资源的浪费,如何提升保留的那部分公车的使用效率,减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就需要建立科学的公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学习国外公车改革的模式,比如给公车加入“电子芯片”或采用GPS 卫星定位系统,可以一整天有效记录公车运行轨迹、时速和加油、维修等信息。通过这个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公车调配、加油、维修保养、司机管理以及保险理赔方面的工作,并进行详细比较分析,将公车资源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使用。
(三)完善制度,规范补贴。“遵从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相匹配;与职务的级别、岗位和实际工作量相匹配;与工资制度改革以及补贴等政策相匹配;交通补贴标准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原则。”①因公务交通费补贴属于职务消费范畴,它不是职工福利。补贴规模既不能过于悬殊,也不能搞平均主义,防止借改革之名滥发津贴,特别是现职人员退休退职后,原则上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合理化、公开化运行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的开展公车改革工作,切实推进单位经费的阳光化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欣欣.公车制度改革要突破什么[J].?t望,2010(1).[2]崔建才.公车必须推向市场[J].资产与产权,2013(9).[3]宋立根.公车改革的方向选择[J].决策,2016(2):28-29.
2.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一、辽宁省低保管理机构及监督机制的建立
低保管理包括低保业务管理和低保资金管理两部分内容。低保的业务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的民政机关, 现在辽宁省已经设置了省、市、县 (区) 、街道 (乡、镇) 和社区5级低保业务管理机构。低保资金管理实行了专款专用, 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低保资金的运行机制是: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上报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和每月低保对象的各种数据, 财政部门审核, 并负责筹措、管理和及时下拨城市低保资金到代发银行或邮局, 委托银行或邮局按规定时间发放低保金, 并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到民政和财政部门。
低保管理监督内容包括监督低保对象, 监督低保管理工作人员和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低保业务管理的监督包括管理体系内的监督和体系外的监督。体系内的监督机制是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同级领导对工作人员都行使监督职能, 业务主管部门对低保对象也行使监督职能;体系外的监督是各级人大、政协组织、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不定期对低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低保管理机构中开通的低保监督电话, 是接受对低保工作监督和申诉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 各级机构中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是专职监督人员。
对低保资金管理的监督主要由审计部门来执行。审计部门定期监督低保资金预决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这样低保资金的计划、执行和监督职能分别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来完成, 在管理理论上和管理实践上都保证了职能清晰、公平、公正。通过分布较广的银行发放低保金达到了目前国际上在低保金发放方面的先进水平, 低保对象不会因为领取低保金的机构不易到达而得不到及时救助, 也不会因为连续两次不领低保金被视为自动放弃低保救助而失去低保金, 做到了对低保对象最大的覆盖。
二、辽宁省低保管理监督机制运行状况
(一) 低保监督工作的内容
监督内容包括监督低保对象, 监督低保管理工作人员和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低保对象的监督主要是监督骗保现象。对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低保标准执行的情况。对低保资金的监督主要监督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情况。
我们调查时发现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低保资金的监督是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程序, 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实现低保管理规范化, 是防止错保和骗保现象发生的有效办法, 低保对象的动态调整率一直保持在60%左右, 这说明对低保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骗保现象的出现, 辽宁省还采取了统一做法, 就是在低保申请者所在的社区里两次张榜公布他们的名单和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 以便让群众监督。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摸索总结出许多独特的做法。例如, 沈阳市设立《公告情况登记簿》、《低保举报登记簿》、《举报反馈回执》, 并规定了处理反馈工作时限, 通过经常化监督, 使低保工作始终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低保资金的监督是各市低保管理工作监督的又一项重点工作。除了审计部门的定期监督, 民政部门还通过各种方法, 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 真正起到了“看门人”的作用。本溪市民政局协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县区和街道的低保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 民政局还组织低保资金检查、自查和抽查。
但是, 调查中我们也发现, 尽管有的市也做了一些工作, 对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 确实是监督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访谈中发现, 低保工作人员一谈到监督就认为只是对低保对象的监督, 而他们的工作是无需监督的。事实上对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在制度上也是欠缺的。
(二) 低保监督主体的监督情况
调查中显现, 全省80%的低保管理机构开通了举报电话, 但是, 只有36.7%的低保对象回答“如果他们对低保工作有意见时将选择拨打举报电话”。
我们在发给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低保对象的调查问卷中问到“你知道主要由哪些人员和机构对低保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吗?”以便了解各类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职能的情况。各方面的回答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各级低保管理机构的回答中, 我们看到, 在业务管理机构体系内, 71.7%的低保管理机构知道上级主管部门是他们业务工作监督的主体, 但是这个比例并不高, 这表明他们不知道谁监督他们的工作。同样, 作为上一级的低保管理机构也可能不知道本身还有监督职能。而10.9%认为同级机构中的监督部门, 如各级民政机关中的纪检部门, 也会监督他们的管理工作。但是从表1中我们看到, 各级低保管理机构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在管理体系外的监督机构和人员选择上, 审计部门被认为是管理机构的主要监督者。知道群众监督的比例紧随其后。30.4%的机构选择了监察部门, 17.4%认为是媒体, 10.9%选择人大。
从工作人员的回答中我们看到, 62%的工作人员认为上级主管部门在业务管理体系内行使监督职能, 13%选择了同级机构中的监督部门。
在管理体系外的监督机构和人员选择上, 33%选择群众监督, 这个比例最高, 而12.2%选择审计部门, 10%选择监察部门, 选择党务部门、财政部门的都是6.6%。而工作人员并不知道人大对低保管理工作可以行使监督职能。
低保对象对监督主体的知晓是最为混乱的。在业务管理体系内, 44.7%的低保对象认为是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着监督职能, 但是也有31.7%的低保对象认为在业务管理体系内部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低保管理工作。同样, 23.9%的低保对象还不知道有低保监督这回事, 这个比例也是不低的。
表1表明, 三类调查对象都以最高的比例选择群众是管理体系外监督的主体。从各级低保管理的文件中和低保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中, 群众要监督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 还要监督低保对象, 他们承担着最重要的监督职责。那么, 群众的职能完成得怎样呢?我们非随机抽样调查了30名群众, 其中29人不知道低保管理机构的举报电话。有60%不知道社区公开低保申请者的名单或者认为社区从来都没有公开过低保对象的名单。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群体界限划分很明确, 但是, 由于人人有责, 实际上也就是人人无责。再加上现在高楼建筑和商品住宅的普及, 邻居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少, 群众之间彼此不熟悉, 也很难进行监督。
三、低保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 低保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职能划分与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
低保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低保政策的制定、政策的执行和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在辽宁的管理模式中, 这些职能都已具备, 但是, 在执行这些职能的机构设置上却存在着问题。在各级业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中我们发现, 省、市、县一级的业务管理机构都是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执行监督于一身, 在街道和社区的一线管理机构是集政策执行与监督于一身。在这些机构中也没有设置独立的岗位安排专人实施低保监督工作。
在我们调查的3个城市的5个区县中的受委托的276个社区中, 有245个社区只有1名专职的低保管理人员, 其既是政策的执行者又是政策执行的监督者, 这些工作人员的权力过大而难于监督。在3个市召开的低保管理人员座谈会上, 有的工作人员对入户调查只由1名工作人员单独进行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这三种权利集中于一个机构或一个工作人员身上, 不利于公正、平等和公平地执行政策。
本次调查中, 我们试图在具体的审核、审批机构中寻找申请低保金而没有成功者和针对低保管理问题的信访者进行调查, 得到的答案都是一种“我们没有他们的名单”。有的管理人员还说:“找到他们, 他们一定反映我们做得不好, 还会骂我们, 我们没有他们的名单。”各级机构对低保信访者没有信访纪录或不愿提供信访纪录。这种情况, 一方面, 说明低保管理人员能公平、公正、客观地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没有信访者;同时也反映出他们不愿意提供信访记录的原因在于主持公道, 得罪人了。但是, 另一方面, 也不得不承认, 管理机构中监督职能的缺位, 也可能掩盖了一些不合规定的管理行为。
2. 业务管理体系内监督主体不明确对管理职能发挥的影响。
前面分析了在整个业务管理体系内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的缺位, 导致了在管理实践上出现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游戏者”和“裁判员”都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现象, 带来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低保对象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认知上的混乱。这极可能在管理实践上造成不公平、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等后果。同时管理体系内的监督主体设置不合理, 也弱化了对低保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 特别是赋予一线低保工作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人情保的现象。
3. 管理体系外的监督出现了真空现象。
管理体系外的监督主体缺位, 导致了对低保管理工作监督的真空现象。群众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实际的情况是, 名誉上有, 实际上无。群众有权力监督, 但是应该说并没有责任监督, 他们可以行使这个权力, 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力, 而且, 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 群众也不可能很好地行使对低保管理的监督职能。
(二) 改进低保监督机制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在管理体系内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是专门的职位, 监督低保管理工作, 使得政策的制定者、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的职能分开, 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特别是针对目前一线机构分布过广, 成本效率不高的现状, 建议整合一线机构, 在区域机构的指导下, 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服务机构 (点) 、监督机构 (点) , 开展低保管理和服务工作。
2.聘任专职的群众监督员。为了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建议在社区聘任热心于低保监督工作的群众, 作为低保监督员, 监督低保管理工作。
3.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
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技能,以及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电引入与供电系统的配置应当满足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应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方式,并配置一套发电机组。两路市电应当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并配置自动倒换装置,两路市电不能因检修同时停电。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能同时满足通信负荷功率、蓄电池组充电功率、机房保证空调以及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其他保证负荷功率。
当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不具备引入两路市电的条件时,应当配置两套发电机组。发电机组的容量要求同上。
为保障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满足上述重要通信局(站)应急抢修使用。
为保障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相关移动发电机配置数量不足时,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在公司内部紧急调度。移动发电机的容量应当满足移动通信基站应急抢修使用。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发电机组燃油供给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九条 储油容器设置和线路敷设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不应当设置在通信机楼或办公楼内,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储油室应当定时排风。储油容器应当设置水位监测点,防止储油容器进水导致发电机组无法启动。
交流电源线、直流电源线、信号线严禁交叉、重叠。双回路配电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暂无法分开时应当采用规范的防护隔离措施。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辅助照明线路应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的电缆、母线槽和电源开关。
第十条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的高压配电室应当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并实行集中监控;应当对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状态、电压、电流等状态予以监控、检查;应当安装门禁系统,记录机房值班人员的出入情况,避免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无人值守配电室的电源运行情况应当实行定期巡视、集中监控。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测细则见附件1),保证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设备的各环节处于良好状态。
发电机组应当每月开机检测一次,半年带载运行30分钟以上,并记录水温、机油压力、启动情况,以及启动电池充电电流、市电与发电机组倒换、发电机组之间倒换情况等重要信息。
蓄电池组应当每季度检测一次,应当对每组电池的电压、充放电电流、标识电池的温度、储备容量、电导(内阻)等进行检测。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应当每月检测一次,应当对零线电流、电力电容的温升进行检测,定期更换电力电容和风扇。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输入端严禁主路与旁路接在同一开关上。
防雷接地系统应当每年雷季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统计信息制度,每季度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情况。(统计信息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按照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处理流程报告电信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相关电信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对相关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相关人员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辖区内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保障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的移动发电机组实施登记管理,协调、调度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发电机组,实现紧急状态下企业间的相互支援。
第十七条 电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测试方法,组织对双路市电的真实性、发电机组的容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和代维人员进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的;
(二)未执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三)未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
(四)未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的;
(六)未按要求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设备检测细则
2.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统计信息内容附件1: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设备检测细则
一、项目:通信局(站)两路市电供电检测
检测目的:检查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是否采用两路市电供电。现在有的虽引入了双路市电供电,但不是真正的双回路市电供电。只有从两个独立的变电站分别引入一路市电,才是真正的两路市电供电。
检测方法:
1、从变电站引入的高压(一般为3.5万伏)电缆,均有前缀文字,供电局变电站的名称,后缀数字为高压电缆编号。引入的两路高压电缆的前缀应该是不同的。
2、检查高压引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上高压变电站的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检测结论:如果两路高压电缆变电站的名称不同,又与竣工验收报告相符合,就是真正的两路市电供电。
二、项目:发电机组设备完好检测
检测目的:检查发电机组能否长期连续正常运行。其保障条件是:启动电池容量充足、油机润滑良好、发电机及电能输出回路正常、燃油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燃油供给系统正常、发电机组运行时进气量符合要求、排气畅通、排烟口温升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各种自动控制功能准确等。
检测方法:
1、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后,要做一小时以上满负荷正常运行试验,各种性能指标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检查时首先要检查验收报告。
2、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后,各项功能应进行一次全面试验,验收后运行维护人员应根据每月的开机试验情况,及时进行技术维护和整定。要检查自动化功能检查报告和技术维护记录。
3、启动蓄电池应处于充分充满状态。检查启动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应符合电池充满的判断要求。
4、每月应启动发电机组运行15分钟,有条件时可带一些假负载。其目的是使柴油机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检查发电机或电能输出回路是否正常。
5、每半年(或有重要保障通信前)应启动发电机组,带实际负荷运行30分钟以上,其目的是检查发电机组是否处于良好的准运行状态。
6、核对进气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排气是否畅通。
7、从燃油罐底部放油处取出燃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8、检查燃油油位继电器、油泵和燃油系统是否正常。
9、检查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排烟口的温度,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0、对发电机组的机油油位、水箱水位、风扇皮带等部位进行常规检查。
检测结论:上述项目检查,均为正常时,发电机组处于良好的准启动和准运行状态。
三、项目:设备超期在线运行检查
检测目的: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和完好性是否符合要求。其前提条件是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设备超期在线运行必然要降低通信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应该掌控。
检查方法:
1、检查各电源设备的机历卡,记录生产日期和使用日期。
2、设备使用年限应在《通信电源总技术要求》规定的年限内。
检测结论: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应予以更新。附件2: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统计信息内容
一、市电断电时间、市电恢复时间。一路市电与二路市电的倒换是否灵活到位。
二、发电机组供电时间、发电机组停机时间。发电机组供电与市电供电的倒换是否灵活到位。发电机组供电与发电机组供电的倒换是否灵活到位。发电机组供电时的电压、电流、频率。
三、整流设备在发电机组供电时运行是否稳定,输出电压、总电流。
四、蓄电池开始放电时间,电压、电流。停止放电时间,电压。开始充电时间,充电电流。
五、发电机组带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负荷的运行情况。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的摆动范围,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输出频率的波动范围。
六、电源设备超期在线运行的数量。
七、应急预案报告。
4.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吉安市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精神,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我市从去年开始,认真组织开展了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监督;哪里有风险,哪里就有防控,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市1989个部门单位开展了此项工作,查找风险点累计87028个,其中一级风险 12819个,二级风险27220个,三级风险46989个;梳理业务流程13939个,建立防控措施26192条;完善相关制度16394项。
一、多形式推进,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宣传“讲得透” 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是一项以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重要特点的创新性工作。我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为了使这一创新性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不走过场,通过召开党委(党组)会、党员干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和学习省、市关于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理解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的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每一位党员干部参与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 窗专栏等载体,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了推行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的浓厚氛围,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的主动和自觉性。永新县地税局把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人事管理和财务审批人员岗位,作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宣教重点。该局制作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流程图》等多块宣传展板、设立了宣传专刊、“网上税校”下载警示教育片、地税廉政专题片,实行全天候廉政教育;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廉能管理宣传资料,各分局刊出了廉能管理宣传专栏。通过开展“廉洁用权”教育、开设反腐倡廉专栏、宣传勤廉兼优先进典型、观看正反典型宣教片和基层分局工作大讨论等,提高了干部职工对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扎实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化运作,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抓得实” 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市按照“认识不到位不放过,风险不查清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要求,强化责任,探索方法,加强领导,确保了此项工作的规范运行。
(一)加强探索,创新工作方法
为切实将风险廉能防范管理工作自觉融入到单位业务工作和干部管理中,融入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使惩防体系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具体化,使预防腐败的责任落 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个人,市纪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认真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试点工作。去年3月,省纪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赣纪发[2010]5号)下发后,我们积极支持和指导了永新县纪委在该县地税局开展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于6月份圆满结束,试点成效明显,为我市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该县地税局开展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试点工作,也得到了省纪委领导的高度评价。二是召开了两次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推进会。我市分别召开了市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就我市前期开展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步工作作了安排。会上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局有关领导汇报了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情况。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云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她要求各县市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风险岗位,研究和落实强化廉能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的有效办法,要有啃硬骨头的精神,严格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召开现场会促进工作的开展。8月10日,市纪委在永新县地税局召开了市直单位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现场会,市直40个单位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实地参观了永新县地税局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专栏、流程图和其他相关图片;观看了该局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录像片;听取了该局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试点工作的经验介绍。会后,与会代表反响强烈,一致认为该局试点工作起步早,措施实,效果好,示范效应明显,值得借鉴。
(二)加强领导,促进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云同志为组长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都按照市纪委的模式和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343”(着眼于三个层次—领导岗位、中层领导岗位和一般岗位;查找“四个方面”的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确定“三级”风险等级—一级较重、二级次之、三级较轻)的工作思路,均成立了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了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了“一岗双责”职责,对推行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负总责、亲自抓,带头查找廉能风险,带头制订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确保了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岗位廉 4 能管理工作全面规范的运行。
三、精细化排查,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查得准”
(一)理清岗位权限,明确具体职责。在工作中,我们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等规定,本着“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对风险岗位权力事项进行清理,把包括行政许可与审批、公共资源配置、资金管理、干部人事管理、行政执法等岗位作为重点任务目标,要求各岗位查找风险、各环节标识风险、各单位健全制度,逐一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纪律和完成时限,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顺利开展。市工商局明确了风险防范管理要突出以重要岗位、重点工作环节、主要风险点为主,确立了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财务、人事和管理机构项目等七个方面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共查找出22类62个风险点211种表现形式,制定廉政与监管风险点防范措施165条。
(二)按照五步法则,实施分层排查。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能,按岗位、科(处)室、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排查岗位风险。按照“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等五步法,利用群众举报投诉、财务审计、执法检查等专用监督渠道和手段,重点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执行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逐一排查,认真查摆岗位风险点、流程风险源,找准找全岗位风险点。通过召开重 点防范岗位风险分析会、风险排查评审会,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公权力集中、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环节,深入查找个人以及所在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市国土局在个人自查、相互帮查的基础上,邀请了市纪委、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质量评估组,对市局各科(室)、下属各分局及个人查找的廉能风险点的情况,分单位逐一进行了质量评估。
(三)有序梳理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在查找各级各类人员风险点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风险点可能引发的不廉洁或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深入查找分析主客观原因,剖析根源症结,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进行集中梳理,并进行流程优化和再造。按照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业务流程图。市环保局对照廉能风险点,建立健全了环评审批、污染监管、治理项目资金分配、环保评审、环保验收、行政处罚、排污收费、投诉调处等各项规章制度十余个,绘制工作流程图二十余个,初步构筑起了环保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制度体系。
四、制度化防控,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防得住” 为了有效防范风险,我市按照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制订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有效防范管理措施,着力构建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 廉能风险防控机制。我们在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时,要求他们把建立健全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落实和完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工作来抓,重点是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订的防控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廉能风险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原有规章制度的梳理、研究讨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和社会资源管理中的人事管理、项目运作、行政审批、资金运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市民政局根据风险发生概率的高低、损害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行三级预警、分级防控管理。如涉及岗位职责危害程度较小的个别性、苗头性问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橙色预警;对经橙色预警仍反复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转入黄色预警;对涉及岗位职责明显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进行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监控;黄色预警由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的局领导及时进行监控;红色预警由本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控。将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察和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监控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全方位实施,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取实效” 自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效能明显提升,廉能的氛围浓厚。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自觉地与本岗位所确立的风险点联系起来,做到防范在前。从整体来看,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促进了干部作风的改变,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强化了岗位风险意识。通过清理行政权力、排查岗位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形成了人人参与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局面。二是优化了反腐倡廉工作格局。通过开展风险岗位廉能防范管理工作,发动全员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形成了反腐倡廉的新合力,使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更加坚实。三是促进了业务建设。各单位党员干部结合工作业务,自觉排查风险、分析业务流程、梳理规章制度,既明确了工作职责,又规范了办事程序,为规范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权力配置、行使和监督提供了有益途径,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全面提升。
5.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局机关、各股室:
按照省、市、县政府和纪委的工作要求,建设职权有据、配臵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我局针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14项制度,现将《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 月 日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目录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制度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制度
7、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8、行政征用制度
9、行政处罚制度
10、行政强制制度
1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12、局务会制度
13、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14、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臵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臵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臵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臵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臵,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臵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臵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臵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10、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尾矿库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四、所需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
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流程图。(见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9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流程图(见附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
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四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颁发条件和标准 无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承办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决定。
(四)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由局长审批,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应当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决定不颁发备案证明的,应当在当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颁发时限
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颁发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流程图(见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场
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市安监局委托。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
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
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乡镇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大队的意见。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三)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作业场所设臵有效的通风装臵;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臵自动检测报警装臵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数量;
(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
(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
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征用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行政征用的条件
县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组织应急救援时,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四、征用程序
(一)承办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确定需要征用的物资财产类别和拟征用单位和个人,并报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立即报告局长审批。(时间允许可召开局务会确定)
(二)经局长批准实施行政征用的,由承办人当场下达行政征用决定和征用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同时告知当事人征用理由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征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征用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人组织返回被征用的物质财产。
物质财产被征用后毁坏、灭失的,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初步补偿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承办人应根据审批意见,予以补偿,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征用处理时限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未毁坏、灭失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毁坏、灭失的,应在20个工作日予以补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3)属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
2.立案程序:承办人A 对拟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进一步了解确认,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进行异地执法或需立即查处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
分管领导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和证人取证要制做《调查询问笔录》,并运用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现场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及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资料。
(三)告知和听证
1.告知:案件调查结束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笔录。承办人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重新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变更处罚意见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并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2.听证: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下发《听证会通知》,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办公室应当
填写《听证会报告书》(附听证笔录),提出听证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承办人应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应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审核
履行完告知、听证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五)审批决定
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提请局务会审议决定。经局务会审议同意后,由局长签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股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承办人 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九)归档和备案
结案后,承办人B应及时整理案件资料,按照局统一案卷归档要求,使用统一卷宗进行立卷归档,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备案。
五、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
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郴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布。
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
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强制措施及程序
(一)承办人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拟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
(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由承办人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三)承办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务会议讨,执法股室根据局务会讨论意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五、处理时限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
长期公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见附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
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1.设计审查: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份);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1份);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1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4份)。
2.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1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1份);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1份);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1份);
(8)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4份)。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出具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意见和竣工验收批复,并在 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研究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时限为30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
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局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制定局务会制度。
第二条 局务会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市、县政府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精神;
(二)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要事项决议,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三)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精神;
(四)组织本局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提高人员素质;
(五)研究本局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等;
(六)讨论决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审批许可事宜,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需要局务会专题研究事项;
(七)研究决定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
(八)听取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项工作并作出决定;
(九)研究人员分工及工作变动、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十)其他需要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三条 局务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局务会由全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参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局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局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根据需要相关股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局务会议题由参会人员提出,由局长确定。原则上需决定的事项应于会前1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
第六条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局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受委托人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事先请示局长后决定。
第七条 在局务会提出议题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参加局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人员请假。
第九条 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局务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局务会记录要详实。会议记录的项目要求: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议题;
4、会议主持人;
5、出(列、缺)席会议人员姓名,并注明缺席事由;
6、会议记录人;
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
8、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
9、会议记录最后要经出席会议人员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查。重要会议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单位和个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实施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其它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局务会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行政权力行使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或控告;
(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
(五)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六)其他途径。
第六条 实施定期检查。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如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对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行政许可审批记录表等要及时归档,严格案卷管理制度。
第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35-6266489,随时受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武县安监局在执法或行政审批及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在行权过程中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八)应移送其他部门未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的
(九)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追究提交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6.公车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在政府财务管理实务中,“三公经费”是热点话题。为控制“三公经费”,各级政府一直在改革、出台各种办法,尤其是在十八大以后,“三公”已呈明显下降趋势。自2012年来,“三公经费”不断缩减,三年时间由80.95亿元降为65.66亿元,降低18.89%。相比之下,公车经费三年减少4.94亿元、降低11.15%,“瘦身效果”并不明显。2015年年底,各地公车改革基本完成,公车改革对三公经费的控制起到明显效果。2016年两会预算报告中提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2016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按零增长安排。公车经费是“三公经费”的重要部分,公车改革后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公车经费,这依然是政府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新经济环境下“公车经费”财务管理怎么做才有效?
“位卑未敢忘忧国”!政府财务管理需要大家上下同心,一起做小事、做实事,才能成就家国大事。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政府财务人员,为探讨这个命题,通过收集和研究各方面的资料,引入“互联网+”的一些创新做法,综合形成“互联网+公车”的财务管理创新模式,分别从设计“互联网+公车”微信智能管理系统、保险维修加油统一招标享受批发价、利用互联网社会用车服务、探索合作呼叫中心解决救援应急四个方面,提了些建议性解决方案。希望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使涉及公车的各方资源协同联动、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在确保公务效率的前提下切实控制公车经费。
一、设计“互联网+公车”微信智能管理系统,控制公车经费
2015年12月29日新华网西安记者从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2016年上半年西安市将为首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安装定位系统,用于实时监控公车的行驶状况,一旦发现违规用车还可以远程对车辆断油断电。
2015年底江苏盐城市市直参加车改后,组建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在涉改公车里挑选出147辆调拨给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和市场化服务。平台运行两个多月来,共接到申请3230单,计687351公里。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负责人刘汉介绍“电话预约后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联系单,再经人工记录、审核、派单和调度,量大且耗时,不利于信息化、便捷化管理”。2016年3月2日,江苏盐城市交通控股集团与电信盐城分公司签订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框架合作意向书。双方将借力“互联网+”,创新公车运营模式,为实现透明管车、便捷派车和高效用车,每辆公车都将安装北斗导航系统,运营线路、用车时间、行驶里程等可通过终端系统或手机APP随时随地查看。用车单位可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电脑、手机等终端,联网申请用车,查看运营情况;平台可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实时定位,就近派车,提高效率。预计平台信息化建设有望在上半年建成投入使用,公车管理将迈入“互联网+”时代。
参考西安和盐城的做法,可设置专门的“互联网+公车”微信智能管理系统,部署在政府政务网,通过在要管理车辆的OBD接口上安装车载终端,实时获取车辆运行数据,通过VPN网络上传到部署在政务网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用户通过各自账号密码管理自己所辖车辆。整个系统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和卫星定位等前沿技术,结合政府公务用车特点,实现对公务车辆的科学化、规范化、可视化和透明化管理。采用多级预警方式,利用随身随时随地的手机微信,从基层到财政部门开展3级管理,从降低油耗、控制公车私用、减少修理费、提升司机驾驶水平等多个维度入手切实压缩公车经费。在控制经费的同时,减少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统计和操作的工作量,自动生成“一车一档”、“单位定期公示的用车报告”、“公车预算和决算相关报告”等;并逐步实现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系统”和“财政一体化系统”的集成,全面实现会计信息化;并为下一步机关事务局探索所有公车统一调配打基础。
(一)微信管理
人性化设计,用随身随地的手机微信系统鼓励和提示相关使用者和管理者,引入激励的管理思路,以正向激励排名方式鼓励节约、奖励先进。(见图1)
(二)智能管理
用智能系统管人管车,引导大家规范使用公车、逐步形成节约公车费用的良好氛围。(见图2)
二、保险、维修、加油统一招标,公车“抱团”享受批发价
2015年甘肃兰州实行公车改革,目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委托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6家定点保险公司、8家汽车维修厂。“比我们预想的效果要好,所有公务用车集中保险后,保险费用可以降低51%。”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王正选高兴地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6家定点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团体优惠价”,整个核算下来,预计费用可以节省51%。
王正选说,定点维修又是一个亮点,所有中标的定点维修厂对维修价格给予了优惠,即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对公车维修优惠30%。“保险费用节省51%,维修费用节省30%,这两项加起来,就可以为公车总费用节约15%。”另外,按照市上要求‘三公’经费下降15%的‘硬指标’,公务用车也不例外。如果按一辆公务车每年2万元的运行费用来算,集中保险、集中维修后,整体可以节省费用15%,再加上“三公”经费要求减少的15%,一辆公务车每年可节约6000元。
三、充分利用优质的互联网社会用车服务,盘活社会资源、降低用车成本
公车改革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政务人群的出行受到一定影响,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这给政务用车平台提供一个良好的机会。互联网模式的优势在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之前政府专门配置公务用车、改革后与一些社会化租车企业合作相比,政务用车平台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信息化的方式还能让公车使用更加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发生,这也是公车改革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传递出政府快速落地“互联网+”战略的决心和力度,“互联网+”战略已经上升到国家高度,在重点领域快速落地是形势发展需要,也是政治要求,是公务人员的职责。作为公车改革的重要参与者,更要以开放的心态拥抱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5年6月,易到用车携手人民日报旗下人民数字上线政务用车平台。双方将在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共400家单位率先进行政务用车业务试点,之后再逐级向其他城市党政机关推广。
2016年1月15日,江西上饶率先宣布与滴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行“滴滴政务版”。有效协调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用车难、车辆闲置浪费以及紧急公务出行用车问题,实现政府机关的出行费用节约可控、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等目的。跨区域、远距离的用车,则可以选择使用单位统筹资金结算,可以查看每个人每月的用车量和交通费总额,哪个部门、哪个岗位用车量多少,一目了然。车改后保留的必要车辆被交由汽车租赁公司或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但租赁公司或管理服务中心往往并不具备能够充分匹配供给与需求的调度系统,造成公务车时而闲置,无法被充分利用。而且,这样的方式往往容易遭受诟病,被认为公务车辆不过是换了一个地方管理,仍然是公务员专属用车,违背公车改革“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
如果采用“滴滴政务版”,一方面地方政府车改后的剩余车辆可以纳入滴滴平台进行调度,优先保障公务用车需求,闲置时服务民用市场,将这些车辆的剩余价值最大化。同时在平台运力不足时,探索引进社会资源补充,大大减轻政府机关的购车养车负担。
四、探索TSP合作呼叫中心的模式,解决公车救援应急问题,减少政府公车管理的后勤投入
2011年8月,北美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State Farm与TSP(Telematics Service provider)汽车远程服务提供商Hughes结为连理,由此第一个由保险公司主导的车联网商业模式走上了世界舞台。大数据时代,通过对驾驶者总行驶里程、日行驶时间等数据,以及急刹车次数、急加速次数等驾驶行为在云端的分析,有效地帮助保险公司全面了解驾驶者的驾驶习惯和驾驶行为,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优质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
这个商业案例给政府公车管理的启示是,通过TSP创设的呼叫中心,能实现人车交互、人与呼叫中心交互、人人交互的功能,这些功能除了能为车辆驾乘人员提供包含一键导航、实时路况、车辆监控等基于车辆位置的多样化服务,并且可以解决应急救援的需求。因此,如果政府公车在投保时,利用规模化的优势,可以和商业保险公司谈判,由保险公司探索与TSP合作呼叫中心的模式,这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全面了解驾驶者驾驶习惯和驾驶行为,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优质客户;也能解决公车救援的应急问题,减少政府公车管理的后勤投入。
摘要:在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的关键时期,“互联网+”正在成为促进各行各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有力引擎。新经济环境下,政府管理模式在改变,相应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也要改变,只有引入融合先进技术和管理思维的创新模式,才能适应新经济环境带来的挑战。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政府财务人员,针对控制“公车经费”这一政府财务管理的实务命题,从设计“互联网+公车”微信智能管理系统、保险维修加油统一招标享受批发价、利用互联网社会用车服务、探索合作呼叫中心解决救援应急四个方面,提出“互联网+公车”的建议性解决方案,希望这种创新模式的探讨,能有助于确保公务效率的前提下切实控制公车经费。
关键词:互联网+,公车,三公经费,政府,财务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候斌.车辆定位管理系统在企业车辆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科技传播,2014(11).
[2]李清维.试论加强“五公”经费控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13).
[3]姚胤.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运行的影响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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