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思考(共8篇)
1.会计法律责任思考 篇一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交接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法律责任思考 篇二
一、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增加的原因
导致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加的原因不止一个, 下列因素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诉讼的困扰:一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二是由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和经营活动的不断复杂, 会计和审计职能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三是不论其是否存在过失, 有赔偿能力的一方向遭受损失的一方予以赔偿的观念被社会普遍接受;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些案件中被判赔偿的做法, 助长了律师们起诉注册会计师的热情;五是法官在理解和解释会计和审计的技术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三者的区别
导致诉讼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是财务报表使用者缺乏对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三者区别的理解。
经营失败是指由于经济萧条、管理决策错误或者行业未预期的竞争等经济或企业状况导致了企业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或者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而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比如在审计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委派了无资质的助理人员, 没有发现具有资质的人本应发现的错报就属于审计失败。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本来存在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充分的审计之后得出会计报表是公允表达的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结论的情形。因为注册会计师是在抽样基础上收集证据的, 精心隐藏的舞弊发现起来又非常困难, 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审计准则, 但是仍然有可能没有发现由于舞弊所导致的重大错报, 所以审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审计失败, 会计职业界与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是不同的。会计职业人士认为, 如果出现审计失败, 即当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重大错报, 签发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时, 应当以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 是否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保持了合理谨慎为标衡量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遵循了审计准则, 即使没有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 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的话就应当担责。一旦发生审计失败, 法律界人士则倾向允许遭受损失的一方获得部分或全部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损失。由于审计过程的复杂性, 确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没有保持合理的谨慎、在何时没有保持谨慎是很困难。
当企业经营失败时, 报表使用者通常会认为不是经营失败而是审计失败。当某一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时, 报表使用者通常会声称发生了审计失败, 特别是当最近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财务报表是公允表达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更有甚者, 企业经营失败发生在先, 之后注册会计师确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财务报表使用者也很可能认为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 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这种冲突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报表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期望差距的存在。注册会计师认为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应该是对他们的全部期望。报表使用者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的正确性, 甚至还应当保证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审计职业界应当继续向报表使用者宣传注册会计师的角色, 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三者的区别等观念。由于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们希望从任何的渠道获得补偿, 所以他们会以审计失败为由向注册会计师提出诉讼请求, 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对此, 注册会计师要有清醒的认识。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渊源
(一) 对客户的责任
1. 对客户责任的含义。
对注册会计师起诉最多的是客户。这些诉讼案件的金额一般较小, 涉及面也不是很广。诉讼的原因千差万别, 包括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 不恰当地退出审计, 没有发现舞弊诸如盗窃资产以及违反了保密要求等, 当然最多的理由还是违约或是过失造成的侵权, 以侵权行为为理由的情况更加普遍, 因为在该理由下获得的赔偿金额通常会高于以违约为理由的情况。
以过失为理由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的主要问题是说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应有的谨慎程度。尽管大家公认即便是专业人士也不可能尽善尽美, 但是, 在涉及到自身的经济利益时, 往往就求全责备, 在大多数情况下, 判断中的任何错误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遵循审计准则, 这就是过失的最常见的证据。
2. 注册会计师对抗客户诉讼的理由。
会计师事务所对来自于客户的起诉, 可以无合同义务关系、无过失行为、共同过失和缺乏因果关系四个理由中的一个或多个提出抗辩。
无合同义务关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为由进行申诉。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申辩称所做的工作是审阅而不是审计, 因而没有发现重大错报。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没有合同义务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审计业务约定书, 清晰明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减轻法律诉讼作用非同一般。
对于审计中的无过失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审计是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 所以尽管存在错报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进行申诉。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被期望是绝无差错的, 审计准则也清晰地指出审计是有局限性的, 不能指望审计发现所有的错报。
共同过失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于客户自身的原因妨碍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使其没能发现损失原因为由进行申诉。假设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起诉没有发现雇员盗窃现金而存在过失, 如果客户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告知在防范盗窃行为的内部控制中存在薄弱环节, 但是客户并没有采取改进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共同过失进行抗辩。
客户不能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审计准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客户的损失就与注册会计师无关, 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假设客户宣称因为注册会计师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 导致银行没有对其到期的贷款续约而遭受损失, 注册会计师就可以银行拒绝为贷款续约是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 而不是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所致为由抗辩。
(二) 对第三者的责任
1. 对第三者的责任的含义。
除了被客户提起诉讼之外, 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被第三者提起诉讼。第三者包括实际的和潜在的股东、债权人、雇员以及顾客。如果第三者因为信赖了存在错报的财务报表而遭受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要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2. 注册会计师对抗第三者诉讼的理由。
注册会计师针对来自客户诉讼案的抗辩理由, 同样适用于第三者诉讼:无合同义务关系、无过失行为以及缺乏因果关系, 共同过失通常是不适用的, 因为第三者不可能处于存在错报财务报表共同过失的位置。
无合同义务关系抗辩理由主张会计师事务所与第三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义务关系。这个抗辩理由的合适程度取决于法院对可以预见使用者的判定方法。
在第三者诉讼中, 注册会计师最佳的抗辩理由就是无过失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 不需要其他的抗辩理由。
在第三者诉讼中, 缺乏因果关系是指使用者在做决策时没有依赖财务报表。如果注册会计师能证明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依赖的是与顾客的关系而不是财务报表, 那么即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过失也没有关系。因为证明第三者没有信赖财务报表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缺乏因果关系这个抗辩理由是很难成立, 使用者可能宣称依赖了报表, 即使它们在投资或贷款决策时并没有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 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就是刑事责任。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注册会计师是可能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都将通过故意参与虚假财务报表过程欺骗他人的行为判定为犯罪行为。
四、注册会计师对其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的防护措施
(一) 与正直的客户合作
对管理层正直程度的调查是决定客户可接受性和审计实施范围的重要部分。如果客户在对顾客、雇员、政府机构和其他各方关系时有不诚实的行为, 那么在会计上弄虚作做假的可能性就很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委托时要对客户的正直程度予以评估, 对不正直诚实的客户应拒绝合作, 如果是老客户出现这样的问题, 应解除联系。
(二) 保持独立性
项目组所有成员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特别是在包含刑事诉讼的抗辩过程中。独立性并不仅限于财务利益。国内外的很多诉讼案件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过于相信客户, 接受客户的声明或屈从于外部的压力所导致的, 在执业时, 注册会计师必须谨慎从事, 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三) 了解客户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不了解客户的行业情况和经营状况, 就很难发现客户在账务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舞弊。在很多案件中对客户行业情况和经营状况缺乏了解是注册会计师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重要原因。
(四) 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发现客户在对外公布的信息中存在的问题, 通常就需要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努力保持一定合理程度的怀疑态度, 即保持对潜在错报的警惕以便于识别存在的错报。
(五) 投保职业保险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 投保充足的保险和选择能够保护所有者免受法律责任风险的组织形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面临实际或潜在的诉讼案件时,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向有经验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参考文献
[1].《审计学》阿尔文.A.阿伦斯.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12
3.对会计社会责任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会计 责任 会计社会责任
1、会计社会责任的形成基
会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社会责任随着会计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在我们面前。本人认为会计社会责任的形成基础有如下三个方面:会计的性质;会计外部性;社会要求。
1.1、会计的性质
对于会计性质,本人主要从会计作为会计信息系统来说明。会计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相关人员作为公司“信息人”,收集加工相关的信息,将相关信息加以量化,生成会计账簿,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向企业管理层及外部利益相关者。会计信息系统的传输过程主要包括输出者和接受者两个方面。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会计相关人员应该承担会计社会责任。
1.2、会计的外部性
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企业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企业本身就是若干契约的组合。本人主要从以下契约关系的组合中说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即是委托人,利益相关者是对债权人、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集团的泛称,其利益与公司直接相关,而企业的管理当局即是受托者;企业的管理者委托相关会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量化管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则委托会计人员代理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因此,会计外部性就体现在利益相关者与会计相关人员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方面。这就要求相关会计会计人员不但要向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还要向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报告的责任。会计责任的外延随之扩展,因此会计相关人员应该承担会计社会责任。
1.3、社会的要求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会计信息作为管理者、所有者及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评价企业的重要渠道,会计信息质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会计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质量有直接关系,自然也受到重视。社会要求会计信息不单单要对会计主体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会计相关人员作为传递公司状况的“代言人”,有必要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一定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节奏,这是当今社会对会计社会责任的要求。
2、会计社会责任的结构
根据契约理论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会计是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中介人,会计所传达出的信息与各方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传达虚假的会计信息势必会受到各项法规的制裁。根据不同标准,我们可以对会计社会责任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经济责任会计具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责任,经济责任处于会计社会责任的最高层次。从会计的职能来看,对内,会计社会责任是指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信息失真状况加以监督;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量化的记录与分析,对偏离计划的活动进行控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的预测,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轨道。对外,会计作为利益分配的中心,应该做到为外部利益利益最大化服务。
2.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承担责任的主体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相关会计人员违反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也就是说,对内,会计相关人员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处理内部利害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客观公正的核算和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承担起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义务。对外,会计相关人员要根据《税法》,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合理合法的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员工利益。
2.2、道德责任
我国丰富的文化底蕴沉淀了许许多多的传统美德,道德责任以其事前劝导贯穿与企业社会责任当中。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影响会计社会责任的实现。
2.3、文化责任
文化建设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一环。公司文化的核心在于诚信,相应的会计文化的核心与诚信息息相关,文化责任的构建有利于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会计社会责任的实现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如何更好的履行会计社会责任,督促相关会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值得各方面的深思。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3.1、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会计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迅速,会计法规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需合理的界定企业会计社会责任的范围,并运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加大对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的惩处。
3.2、不断提升相关会计人员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
会计社会责任的履行依赖相关会计人员来实现。按照行为规范的要求,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职能培训工作;其次要自觉遵循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
3.3、建立健全对会计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作保证,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会计社会责任的执行,保证职能分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会计社会责任监督机制要从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来考虑:
参考文献:
[1]刘倩.浅谈当今会计的社会责任[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10).
[2]傅丹,杜燕.会计社会责任及其履行[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3).
[3]吴泵.会计的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法律责任 篇四
一、会计继续教育管理
(一)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 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会计知识和掌握新技 能,对做好会计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继续教育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 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 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2006 年 1 1 月 20 日,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发 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
1、继续教育时间: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 小时。
2、继续教育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登记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管理,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包括:上岗注册登 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注册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 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对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时间: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3、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4、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 的证明
×市 2009 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填表日期: 基 础 信 息 姓名 档案号码 会计证书: 年 月 日 性别 发证日期 身份证号 编号:
年 IC 卡: 注 册 登 记 情 况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所在单位名称 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离岗备案登记 学历(学位)毕业学
校 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会计行政职务 通讯地址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 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情况
1、无
2、初级
3、中级
4、高级 取得 时间 原单位名称 离岗时间
月
发证 机关
单位审核(盖章)年 月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专业 毕业日期 年 月 取得 方式
手机:
1、评审
2、考试
3、考评
1、一般会计人员、2、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
4、总会计师
5、其他
培训课时
调 转 登 记 情 况
调出单位名称 调入单位名称 调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 年月日 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 年月日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表中
1、“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是指: 会计机构负责人(1)(会计主管人员)(2); 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二)离岗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不含 6 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调转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 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1、同区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 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 记;(1)条件:同区调动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2)时间: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3)手续: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 明,办理调转登记
2、异地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 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 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 在地区的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1)办理调出手续: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2)办调入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 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 入手续。
(四)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 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具体内容参见注册登记表的内容。
1、登记信息及时更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 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信息。
2、更新的信息内容 持证人员下列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3)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4)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5)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除此之外,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监督检查
1、检查的形式 取消的年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检查的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上不利的后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章规定了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从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责任
1、取消考试成绩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2、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 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二)登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办
理注册、调转登 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三)援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 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42 条)(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 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 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 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3 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任用不符合规定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
1、单位任用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 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 公告。
2、单位任用没有从业资格的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对单位罚款 3000-5 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0-2 万元的罚款。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 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 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例如,某市工商局局长贾某的女儿大学毕业,被其父亲安排到单位财务科上班,临时 管理会计档案,该单位会计王某认为局长的其女儿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提出异议,局长不满,打击报复王会计,王会计辞职调当地另一家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但是未办理调转手续。后来王会计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将举报的信息和 检举材料转交给了工商局长。从管理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
1、从事会计工作的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王会计应当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从业资格证书,新单位会计工作证明,填写调转 登记表,在 90 日内办理)不办理转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告。
3、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王会计有权检举
5.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 篇五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本文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注册会计师下法律责任的界定;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也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了广泛的发展空间。注册会计师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毕竟只走过近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师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还显得较为年轻。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作细致的总结研究,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背景,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恢复初期,审计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当时在执业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例。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工商年检、评估、盈利预测等所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形成―股注册会计师行业始料不及的诉讼浪潮。
上海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在论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阐明:“根据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我们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酝酿、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笔者支持这一论断。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从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这一时期大约持续到1991年共计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园”之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在法律责任发展的酝酿阶段,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就职业外部来讲,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人数也相当有限,也没有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时,国家出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利益,在体制上把注册会计师看作国家干部,把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上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就审计客户来讲,当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对象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层次的。当时的一些股份企业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国家经济当时处于一种求大于供的状态,企业经营风险很小,很少发生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很少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所有这些外部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审计不存在风险,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法律责任了。就职业内部来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缺位,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使得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当时的审计程序大量依赖经验判断,外界很难评判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加之国家保护、社会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质量低劣的服务要求,因而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也就根本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当时审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暴露,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没有感到外部压力,因此,从表面上看,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较为顺利,没有任何法律诉讼。但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随着环境的改变,社会正在酝酿着产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的时间为1992年至1995年。当时宽松的经济环境与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使得中国几乎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创办了无数个各种各样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办带来的验资与审计业务,为处于成长状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企业法人及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及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关注,并揭开了中国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的序幕。同时,从1992年至199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对影响全社会的三大审计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中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而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一系列审计案件的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阶段的形成。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纵深发展阶段
上述三大审计案件是公众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敲响了警钟,推动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向更深层次发展。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以及19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号法函规定,揭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为上的执业标准,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有了衡量尺度,提供了识别注册会计师有无过失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法函更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关注。这些法规的出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走向了纵深发展阶段,并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多元化,提高了审计风险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一方面,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此时,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
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而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
(三)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四)注册会计口下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职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应勇于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准确界定同审计责任的关系。
(一)要分清过失与欺诈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二)要分析过失的层次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三)要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了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追究过错的责任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就是在西方国家中,法律诉讼也是困扰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和购买高昂的执业保险。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防范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一)改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方式
为了避免并防止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不合理的无限化。有必要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方式的规范。建立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最强的报告。例如对社会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国家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帐表进行了核对,验证帐表一致的报告,这对小型企业是合适的。审阅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审阅了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后出具的报告。例如企业若干年的盈利预测,审计人员不能也无法对其未来发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证性承诺。
(二)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规范。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们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便意味着他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完成受委托的业务,如果对某项业务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
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三)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一号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审核并不是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结果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表示确认,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的态度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见。但未来事项中的不确定因素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未来事项演变或结果的证据,无法对将来发生的事实做出客观的判断,因而就不能对其能否实现或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只会加大注册会计师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6.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总结报告 篇六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虽然有着不同的涵义,然而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在实务中经常会由于职责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某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限划分不清所引起的。本文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现实中科学界定两者的建议。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同的原因分析
造成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混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笔者主要从审计和会计职业、客观环境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审计和会计的职业因素
1、两者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
两者都以会计信息作为其工作对象,所不同的是,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会计信息,而审计则强调监督和评价被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总之,两者的一个基本目标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由于会计与审计的关联性,使得人们对于那些不能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很难判断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会计责任。
2、两者在业务上存在高度的依赖性
无论是会计还是审计,其业务的顺利开展都要利用对方的某些资料。然而,人们也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窘境:对于利用对方资料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到底是资料使用者的责任,还是资料提供者的责任?
3、理论与实际很难统一,独立审计的目标难以实现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独立性是其核心所在,审计人员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独立。然而,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被审单位,加之民间审计机构之间竞争激烈,于是审计人员面临一种两难境地:独立性很难保证,其工作常常受到客户的影响,结果一旦出了问题,审计机构和客户就相互推诿,而作为受害方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很难区分二者的责任,不知该对谁提起诉讼。
(二)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因素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规范执业,可能会受到收益偏低、审计市场不平等竞争、行政干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同时要严格依据审计准则执业,需要被审计单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由于不少民间审计机构脱钩改制进行得并不彻底,使得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开展工作时,审计机构和客户常常受到来自于本地区或本部门某些行政意志的干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有些责任范围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使得对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界定很难判断。
2、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不迫切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无论是企业还是投资者都还不成熟,他们对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为规范市场、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保障相关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很多措施。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外在压力。因此,只有在广大投资者有了要求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时,才有可能对民间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形成强有力的公众监督,促使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减少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同的几率。
(三)审计方法的局限性和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1、目前的审计方法与现实要求还不协调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采用的是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方法,由于抽样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及出于对审计成本的考虑,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弊事项全部揭示出来。对会计信息失真所产生的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有些报表使用者只追究审计责任而不追究会计责任。
2、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审计和会计从业人员自身知识结构不合理和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一方面造成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又无法及时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一旦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就很难判断是属于哪一方的责任。
二、现实中科学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建议
1、改革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将造成多种严重问题,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只是其中之一。笔者认为,应解决 “内部人控制”问题,重建权力制衡机制;合理设计经理人的薪酬。
2、协调法律界的认识
首先,法律界应对审计的局限性有充分考虑。其次,无限连带责任固然可充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也可能“罚不当罪”,造成违法所得独享、风险和处罚共担,可能消极地助长了公司管理当局的会计造假行为。最后,法律界需要借助独立人士的专业技能,来鉴定审计报告是否虚假,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来为法院提供鉴定结论。
3、改善微观层面
(1)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具有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的作用,有助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2)强化会计人员的认识。会计人员受雇于公司管理当局,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在管理当局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强大压力下,很可能实施违法行为,但会计人员仍可以发挥作用,如与管理当局加强沟通就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3)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要应对各种复杂的环境、人员、业务和层出不穷的舞弊手法,必须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沟通等多方面的能力。
7.关于建立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责任会计,企业管理
一、当前在企业中实施责任会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企业实施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解决好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必须确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总体目标, 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 责任会计能很好地发挥这方面作用。因为责任会计需要将企业总体目标中的价值指标进行分解, 按照经济责任归属传递、控制、考核、报告经济信息, 并对经营活动的业绩与规定的目标进行比较分析, 形成全员参与, 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责任会计强调按确定的经济指标进行事前、事中控制, 事后分析考核, 做到经济责任、经济权利、经济效益、经济利益相结合, 并把企业资产和生产资料的使用、经营管理落实到每个职工, 充分发挥其作用, 这样就能有力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有新的增长, 企业资产能保值增值。因此现代企业制度迫切需要建立责任会计。
(二) 企业实施责任会计的可行性
在我国企业推广责任会计不仅必要, 而且也有可能。我国的责任会计是建立在厂内经济责任核算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 推行厂内经济责任制、厂内银行等。80年代后期, 随着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和西方管理会计的引进, 中国责任会计理论和方法得到发展。到上个世纪90年代,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涌现出了以邯郸钢铁总厂创造的“模拟市场核算, 成本否决”为代表的一些责任会计新形式, 有的企业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会计雏形。这些都为我们在企业推广责任会计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建立责任会计的程序
(一) 划分责任中心, 确定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 企业通常将它所能控制的区域和责任范围划分为三大责任中心, 即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成本中心只对可控成本负责;利润中心既要对成本负责, 又要对收入和利润负责;而投资中心既要对成本、收入和利润负责, 又要对投入资金的运营效果负责。
(二) 编制责任预算, 确定责任目标
责任单位建立后, 就要编制责任预算, 确定各责任中心的责任目标, 实行目标成本管理, 进行责任成本包干核算, 工资奖金与责任指标挂钩。各责任中心在确定责任指标时要切合实际, 根据本企业的特点, 制定出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提高经济效益的责任指标。
(三) 编制业绩报告, 进行业绩考核
责任预算和责任目标确定后应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日常的记录来编制业绩报告, 用实际完成的责任指标值与计划责任指标值进行比较, 据此对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评价, 同时肯定各责任中心的业绩, 研讨各责任中心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制定措施。
三、责任会计在企业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 存在问题
1. 照抄西方的责任中心设置方法。
我国企业在划分责任单位过程中, 往往效仿西方责任会计的模式, 把企业内部各组织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中心, 即成本中心, 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作为责任会计主体。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明了, 能够突出重点控制目标, 但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 不能充分体现经营宗旨和经营效果, 这种做法对生产部门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对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研发等部门简单地采用费用指标作为控制要点, 无法反映出所费成本与所产生效益之间的内在联系, 也难以考察其工作业绩的优劣。第二, 不能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 容易导致各责任中心片面的追求单一的责任指标, 而无视其他方面的责任。第三, 也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内部每个组织单位都担负着一定任务, 为了完成这一任务, 都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 所以都应是对成本费用负责的单位, 同时也是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的单位, 还可能是一个利润中心。
2. 责任指标的制定不够公平合理。
不同责任单位的性质不同, 相互间业绩比较缺乏统一的尺度, 同样的指标完成率并不意味着为企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 难以使各部门感到公平合理, 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不利于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
3. 内部转移价格可靠性不强。
我国企业实施责任会计时往往采用企业总部制定的内部计划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与外部市场价格相差很大, 因而不能如实反映责任中心的经营成果, 同时也无法反映出责任中心的实际支出水平, 使该承担的费用没有承担。这样不利于责任中心积极性的发挥, 不能引导他们从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 以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效益。
4. 考评体系不够健全。
单一的成本评价指标容易导致逆向激励, 如采购部门为了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往往购入价低质次的材料, 大批量采购以获得折扣, 增加了料废品率和资金占用;生产部门为了降低成本不能保证质量、交货期。这与适时生产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经营理念不相适应。
5. 责权利未能有效结合, 激励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我国企业间、部门间、个人间的收入分配档次逐步拉开, 这对实施责任会计制度无疑是颇有益处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收入差距幅度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合理, 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所所付出的代价和所做出的贡献仍然难以合理匹配, 这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也不利于以责权利紧密结合为基本原则的责任会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 解决对策
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合理划分责任单位。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 企业提高盈利水平的途径也呈多元化局面。因此企业要在鼓励降低成本的同时建立起能有效激励内部单位扩大销售、多创利润、提高投资效率、降低投资风险的机制。这就要求企业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企业规模, 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内部单位的职能属性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利润中心, 投资中心, 赋予它们与其经济责任相当的决策权, 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盈利能力、投资能力,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 建立经济责任制, 使责权利落到实处。
第一, 制定责任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市场、资金筹措等情况, 制定企业经营目标, 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应围绕着总目标来制定, 对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第二, 统筹安排, 分解职权。在责任单位的责任已定的情况下, 还应根据以责定权的原则, 赋予各责任单位相应的权力。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责任单位, 究竟要放哪些权, 放到什么程度, 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周密考虑。
3.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合理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原则有二:一是凡成本中心之间提供产品或劳务, 以及有关成本中心的责任成本转账, 一般按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二是凡企业内部产品或劳务的转移以及责任成本转账涉及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 则尽可能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内部价格的基础, 而市场价格是指根据产品和市场的供求关系的供应价格作为计价依据。
4. 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
评价与考核责任中心的业绩是责任会计的主要目的之一, 也是责任会计实施奖励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在进行绩效考评时必须考虑到其科学性、合理性、综合性。对于不同的考核对象, 要用不同的方法。比如成本中心, 主要考核成本或费用, 生产制造部门可采用标准成本, 非制造部门可使用费用预算作为考核标准;对于利润中心, 主要考核收入和支出的差额, 通常用企业预算来确定利润中心的标准;对于投资中心, 主要考核其投资效果, 如投资收益率等。
5. 以行为科学为基础, 完善激励机制。
责任会计管理是否有效, 关键在于能否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 能否激励他们为完成企业整体目标而努力。责任会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激励做保障, 即使计划再周详, 核算再精确, 控制再严密, 考核再严格, 也只能事倍功半, 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 应把激励作为责任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责任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激励职能能否得以实现。责任会计应以行为科学为基础, 充分考虑责任人的行为, 根据责任人的行为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完善激励机制。责任会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现代企业管理不能没有责任会计。有效施行责任会计, 必须有效到责任会计的每个方面, 不应只强调其中的一方面, 责任会计的各个方面都是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有机组成部分。组织机构都应当更新观念并仔细规划责任会计的各个环节, 重视责任会计, 让责任会计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
8.会计法律责任思考 篇八
【关键词】医院;责任会计;业绩评价
一、医院实施责任会计的理论依据
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了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企业的出资人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同时把“经营控制权”让渡给出去。但是,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是不一样的,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财富的更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则自己工资收入、在职消费和闲暇时间的最大化,从而使二者的利益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制度,通过对各责任中心的会计核算和业绩评价,引导内部各单位,从医院整体利益出发开展医疗活动,以加强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以保证医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1)有助于全面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建立和实施责任会计制度可以使各责任中心的责、权、利相统一,能够激励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助于全面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促使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有助于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责任会计可以通过与目标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对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可以采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3)有助于全面提升医院会计管理水平。责任会计是对传统的核算型财务会计功能的拓展和提升,通过与内部经济责任制、目标成本管理和业绩管理的结合,可以实现财务会计向现代管理会计的转型,更好地发挥会计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
二、医院责任中心的划分
(1)成本中心。成本中心只对成本和费用负责的责任单位,对成本中心的考核依据是预算可控成本。根据成本是心的功能,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标准成本中心,二是费用中心。标准成本中心是指直接对外提供医技服务的责任单位,包括包括药品仓库、器材仓库、医持和各诊疗科室;费用中心是指只对内部医技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的责任单位,包括医院财务、人事、后勤等部门。(2)利润中心。利润中心指既对成本承担责任,又对收入和利润承担责任的企业所属单位。由于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所以利润中心实际上是对利润负责的责任中心。利润中心处于医院的较高层次,一般指直接向患者提供报务,创造医疗收入的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利润中心一般是医院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有医疗器材和药品的采购权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决定权,如医院内部的分院等。以上所指的利润中心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然利润中心,但是从内部经济责任制要求出发,也可以借助于内部结算价格,把那些没有独立收入的成本中心或者费用中心转化为利润中心,即所谓的人为利润中心,如医疗技术保障单位(设备如维修中心)和后勤技术保障单位(消毒供应室)等,在向内部责任单位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时候,可以按照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从而将其转化为利润中心。(3)投资中心。投资中心是既对成本、收入和利润负责,又对投资效果负责的责任中心。当一个利润中心拥有营运资本和实物资产的调度权,同时对其所使用的这些资产的使用效果负责,也就是说当利润中心和获利能力与其所使用资产相联系的时候,利润中心便成为了投资中心。投资中心是比利润中心更高层次的责任中心,它是利润中心的较高形式,需要承担全面的经济责任。
三、医院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
(1)成本中心的业绩考核。对成本中心进行业绩考核的指标是预算的可控成本。为此,需要把医疗服务成本按可控性分为“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两部分,并以此对成本中心和成本控制责任进行评价和考核。(2)利润中心业绩考核。利润中心既有收入,又有成本,可以计算利润,将其完成的利润和责任预算中的预计利润对比,可以评价和考核其工作业绩。依据内部转移价格,科室利润=科室收入—科室变动成本—科室固定成本—科室应分摊的管理费用。(3)投资中心的业务考核。投资中心主要考核能集中反映利润与投资额之间关系的指标,目前采用比较多的是经济增加值指标。经济增加值=调整后的经营净利润—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后的投资占用额。经济增加值指标可以引导投资中心节约资金占用,赚取超过资本成本的报酬,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王华丽.医院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J].会计之友.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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