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答案(8篇)
1.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答案 篇一
赣州市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的义务。
A.党和国家工作秘密 B.国家秘密 C.企业商业秘密
2.下列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是()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党纪处分
3.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规定。
A.其他有关部门 B.其他中央有关机关 C.其他地方部门
4.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后,方可投入使用。
A.确定密级 B.审查合格 C.评估试用
5.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决定。A.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决定 B.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C.定密责任人决定
6.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础,为使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和准确,《保密法》增加了()。
A.定密责任人制度 B.定密层级的规定 C.定密期限的规定
7.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故意 B.故意或者过失 C.过失
8.《保密法》对保密工作方针进行了修订后,其表述为()。A.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B.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C.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9.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A.部门领导 B.定密责任人 C.主管领导
10.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A.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家安全部门
11.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A.12 B.48 C.24
12、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在其封面或首页的()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A.左上角 B.右上角 C.左、右均可
13、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B.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C.保密法及有关规定
14、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学时。
A.4个 B.6个 C.8个
15.关于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的程序及有关规定正确的是()。A.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即可进行销毁 B.送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如无特殊情况,无需派专人现场监销
C.应将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16.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
A.可以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B.不能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C.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17.《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这里“经常”是指()。
A.3年来年均产生3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 B.3年来年均产生5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 C.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
18.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
A.正职负责人 B.领导班子 C.保密委员会主任
19.承办人,是指根据机关、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处理、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承办人是()。
A.定密业务培训的组织者
B.整个定密流程中第一个环节工作的执行者 C.拟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者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论机关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定密权限,都可以进行派生定密 B.派生定密需要定密授权
C.派生定密无需定密授权,但只能确定密级,不能确定保密期限 21.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的是()。
A.核心秘密★15年 B.秘密★2015年12月31日 C.秘密★会议开始前
22.对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应由()组织进行解密审核。
A.移交部门 B.档案馆 C.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3.“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作出这一指示的是()。A.毛泽东 B.周恩来 C.刘少奇 24.“棱镜门”事件,披露的内幕是()。A.美国对中国的网络攻击和监控 B.美国对世界各国的网络攻击和监控 C.世界对美国的网络攻击和监控
25.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
A.用手机发送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B.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C.用手机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26.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是()。
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C.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27.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
A.重要、次要、普通 B.绝密、机密、秘密 C.核心、重要、一般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产党员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 C.开除党籍
29.《保密法》第48条是对12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应依法追究责任。
A.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B.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任何一项,只要产生泄密实际后果的
C.产生泄密实际后果的违规行为
30.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A.按新生成密件管理,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范围管理 B.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C.按秘密级密件管理
31.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对需要维修维护的涉密设备产品,应当认真履行()手续,并存放在()的专门场所。A.清点、登记 处级以上办公 B.清点、登记 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C.清点、登记、审批 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32.可真正保障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不受来自公共信息网络的黑客攻击,同时也为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划定明确安全边界的措施是()。
A.安全保密防护软件 B.安全保密防护设备 C.实行物理隔离
33.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属于()。A.自愿行为 B.法定义务 C.社会义务 34.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单台计算机,应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按照相应级别涉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
A.最低密级 B.平均密级 C.最高密级
35.某单位网管员杨某为充实单位网站内容,在互联网上搜索了1份与业务相关的上级文件,该文件没有密级标志,杨某正确的做法应是()。
A.对文件内容自己审查后转载到单位网页上 B.不必审查直接转载到单位网页上
C.先自审,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进行登记,再转载到单位网页上
36.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A.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B.应当经过上级部门批准 C.没有必要批准,直接使用
37.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
A.专门保护 B.分级保护 C.分类保护 38.机关单位应当每(B)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A.半年 B.一年 C.两年
39.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即使在特定情况下,也不可以公开()。A.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B.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C.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40.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应确定为()。
A.保密要害部门 B.保密要害部位 C.重点涉密岗位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确因工作需要,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将所需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下列哪些方式符合保密要求:()
A.直接使用优盘 B.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 C.使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D.以上均可
2.淘汰处理的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件等设备的信息存储部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交()销毁。
A.废品回收单位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
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 D.以上均可
3.某干部李某为方便加班,用个人优盘从单位涉密计算机中拷贝了大量涉密文件带回家中,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并进行处理,致使优盘中的涉密文件被窃取。李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保密规定:()
A.使用个人优盘拷贝涉密文件 B.将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带回家中
C.将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 D.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4.国家秘密信息不得通过下列哪些渠道传递:()A.手机短信 B.互联网电子邮件 C.普通传真机 D.政府门户网站 5.定密授权的方式包括()。
A.定时授权 B.主动授权 C.依申请授权 D.事后授权 6.下列事项中,()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A.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B.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C.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D.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7.关于国家秘密的变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B.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由确定该国家秘密的主体负责 C.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由使用该国家秘密的主体负责 D.国家秘密的变更可以由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决定 8.我国保密工作的基本经验是()。A.党管保密 B.专兼结合 C.综合防范 D.攻防一体 9.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包括()A.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
B.严格管理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C.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学习保密知识技能 D.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10.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A.国家教育 B.执(职)业资格 C.国家公务员录用 D.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11.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其()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A.所有活动 B.内部管理 C.公务活动 D.外部管理
12.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谁公开、谁审查 B.事前审查 C.事后审查 D.依法审查
13.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的保密审查程序是()。A.信息提供部门自审
B.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 C.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D.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4.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的类别。涉密人员划分为()三类。
A.特殊涉密人员 B.核心涉密人员 C.重要涉密人员 D.一般涉密人员
15.国家秘密的密级需要变更的情形是()。A.定密责任人认为需要变更
B.确定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调整
C.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没有发生变化 D.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
1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未经审查批准,()。
A.不得擅自出境
B.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 C.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咨询或服务 D.不得到非公务岗位就业
17.机构撤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
A.同级保密局 B.制发单位 C.档案管理部门 D.合并后的新单位 18.机关单位维修涉密载体,应()。A.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B.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由机关、本单位有关人员现场监督 C.请载体制造商派人维修,必要时可带走维修
D.需送外维修的,应当送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 19.常见的窃听方式有()。
A.有线搭线窃听 B.无线窃听
C.激光探测窃听 D.定向探测窃听
20.经济数据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知悉涉密经济数据人员的保密管理,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作出保密承诺
B.可以以“预测”方式向个人提供数据 C.不得接受新闻单位采访 D.参加学术活动不得涉及涉密数据及相关信息
21.《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创设了()等制度。A.述职 B.考核 C.约谈 D.传讯
22.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是机关、单位的义务,“配合”是指机关、单位应如实提供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为检查提供()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等。
A.人员协助 B.设备支持 C.工作场所 D.食宿
23.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开展()等。
A.保密形势教育 B.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C.业务咨询 D.保密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 24.下列属于《保密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有()。A.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的
B.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C.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D.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2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检查的内容包括()。
A.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B.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C.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D.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26.确需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时,要()。
A.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B.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C.采取身份认证措施 D.对涉密信息加密
27.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环节包括()。A.制作、收发 B.传递、使用 C.复制、保存 D.维修、销毁
28.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
A.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B.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C.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D.组织保密检查
29.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A.严格参加人员审查 B.严格涉密载体管理 C.严格场所设备检查 D.严格新闻报道审查
30.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保密管理,应当落实()等措施。A.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和技能
B.与重点岗位的计算机使用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要求与责任
C.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D.严肃查处计算机使用人员的违规和泄密行为 E.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应当及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三、判断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2.新修订《保密法》的一个重大转变是将泄密的法律责任认定从“结果犯”到“行为犯”,其含义是只要违反有关规定,即使没有造成泄密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3.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4.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但是经过审批可以接入内部计算机网络。()5.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6.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7.国家秘密在解密后就可以对社会完全公开。()
8.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9.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10.涉密计算机删除硬盘上的秘密信息后,可接入国际互联网。()
11.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阅读秘密公文只可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可以横向传阅。()
13.《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14.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15.为安全起见,出差时可以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放在行李箱中托运。()
16.严禁使用私人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文件、信息。()17.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18.保密法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20.单位若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害降低到最低水平。()21.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涉密人员、机密级涉密人员和秘密级涉密人员。()
22.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23.涉密办公设备是指用于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绘图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24.使用无线通信工具不安全,会泄密;使用有线通信工具比较安全,一般不会泄密。()
25.聘用的涉密人员无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6.《刑法》规定,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必须立案。()
27.各机关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28.必须将涉密存储载体上所有涉密信息全部删除后,才能够在互联网上使用。()
29.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低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
30.淘汰下来的涉密计算机进行格式化处理后,不能作为废品出售,但可以捐赠给基层使用。()赣州市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答题卡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三、判断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赣州市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答题卡答案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B 2.C 3.B 4.B 5.B 6.A 7.B 8.B 9.B 10.A 11.C 12.A 13.A 14.A 15.C 16.B 17.C 18.A 19.B 20.B 21.A 22.B 23.A 24.B 25.B 26.A 27.B 28.C 29.A 30.B 31.C 32.C 33.B 34.C 35.C 36.A 37.B 38.B 39.C 40.A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BC 2.AB 3.ABC 4.ABCD 5.BC 6.ABCD 7.ABD 8.ABCD 9.ABCD 10.ABCD 11.BC 12.ABD 13.ABC 14.ABCD 15.BD 16.ABC 17.BCD 18.ABD 19.ABCD 20.AD 21.ABC 22.ABC 23.ABD 24.ABCD 25.ABCD 26.ABCD 27.ABCD 28.ABCD 29.ABCD 30.ABCD
三、判断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2.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答案 篇二
我国标准《物流术语》将 “绿色物流”定义为, 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 实现对物流环境的进化, 使物流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学者认为绿色物流是指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 利用先进技术规划和实施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 是连接绿色供给主体和绿色需求主体, 克服空间和实践阻碍的有效、快速的绿色商品和服务流动的绿色经济管理活动过程。绿色物流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调整与绿色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 物流公司进行绿色物流活动有利于良好环境的保持, 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
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绿色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方面, 后面关于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和完善中将具体评介。主体包括绿色物流企业、政府、自律组织和公众。其中, 绿色物流企业包括供应企业、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自律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商会及社会团体等。客体主要是指绿色物流法律行为, 是发生于绿色物流法律主体之间的活动, 从正向划分包括绿色运输法律行为、绿色包装法律行为、绿色存储法律行为和绿色流通加工法律行为等。
2 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有关绿色物流的系统性立法, 本文主要以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形式 (即法律渊源) 为视角讨论绿色物流立法亟待完善之处。
2.1 绿色物流法律规定在法律渊源方面的不足
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尚不存在专门规制绿色物流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关绿色物流的规定在相关条例、通知、规定、办法中有所提及, 但法律位阶较低, 效力较弱, 绿色物流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 绿色物流行为的认定无法可依, 致使众多绿色物流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纠纷解决困难。
同时, 现有的有关绿色物流的规定存在着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的问题。绿色物流行为大多分散规定在不同的规范中,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管理条例在法律精神上对于绿色物流行为加以肯定, 但却未对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加以系统规制, 不同规定在某些方面相互矛盾或应废止而未废止, 应修改而未及时修改。
2.2 绿色物流法律规定在内容方面的不足
(1) 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及权利义务规范不足
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内容 (即绿色物流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具体在现有法律中尚未有专门规定。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的监管机构职权划分不明确, 职能不具体, 甚至相互重叠;有些地方物流监管部门相互推诿或抢夺职权, 导致行业指导不力。目前, 我国有关物流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共同监管, 中央与地方政府尚未设置专门的物流行业监管机关, 缺少政府部门专门规制, 导致物流行业规划与指导缺位。
(2) 绿色物流法定技术标准仍需完善
虽然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了有关绿色物流的相关技术标准, 如交通运输部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环保部出台标准等, 虽然各部门出台的标准种类繁多且在一定程度上从某些点涉及了绿色物流相关标准, 但是却不够清晰、简明, 适用困难。
(3) 法定绿色物流经济激励措施仍需完善, 绿色物流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物流企业可能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不采用绿色物流手段, 这就需要政府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激励企业选择绿色物流。但是, 目前这一重要措施尚未被列入法律。此外, 虽然现在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逐渐提升, 物流企业绿色生产意识也逐渐加强, 但是处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之间的绿色流通环节则往往被各方主体所忽视。
3 完善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
起草《物流法》时, 可设置绿色物流法律制度为专门一章, 主要包括: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 绿色物流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绿色物流的监管机构、信息平台、标准、经济激励政策;法律责任。
3.2 完善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
(1) 完善绿色物流企业及其权利与义务
广义上来讲, 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绿色物流企业以及政府部门、自律组织和公众。此处主要谈绿色物流企业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其余主体相关内容放在后面专门评介。
企业的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包括正向绿色物流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仓储、绿色流通加工) 和逆向绿色物流 (主要为废弃物循环物流) , 其中:
在运输方面, 公路运输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更大, 易导致空气、噪声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对此, 可以规定企业以下义务:采取共同配送、联合一贯制运输和甩挂运输等绿色经济的运输方式;在用车方面, 尽量减少用车辆, 使用环保性能好的车种, 限制废气排放量, 减少噪声。同时法律规定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车辆检测频次和排污量, 根据不同频次及排污量, 划分不同企业的收费标准。
在绿色包装方面, 可以规定法定包装体积标准, 规定企业谨慎选择材料的义务:包括选择危害环境小的材料的义务;积极回收利用材料义务。同时对于研制可分解的绿色包装材料以及积极贯彻环保义务的绿色物流企业加以奖励。在企业回收利用法律规定方面, 日本颁布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法》、《新废弃物处理法》, 欧洲各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令》等。
绿色流通加工的途径主要分为变消费者分散加工为专业集中加工和集中处理消费品加工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两方面。可以法律规定物流企业专业集中加工和集中处理边角废料的义务。
绿色仓储方面要规定企业谨慎管理仓库的义务, 包括含有危险物品的仓库布局远离居民聚居区;采取环保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申请环境影响评价。
逆向物流方面规定企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的义务。具体包括减少废物数量、再利用、循环、回收的义务。同时, 还应履行协调承销企业、原料提供企业以及其他物流相关企业之间的协作义务。德国《旧汽车法》的修正案规定, 汽车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回收报废车辆。而对于消费环节的废弃物回收则由市政公司统一负责。每年年底, 由市政公司发给各户主一份“垃圾回收日程表”。欧洲许多国家已通过法律, 要求产品生产厂家必须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已经到了报废期的产品。
企业可以自己履行回收再利用义务或委托经销商或专门的回收物公司代为履行义务。专门的回收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回收物的性质和同种回收物的可回收程度规定本公司的回收费用和程序要求。如德国建立了双元回收系统, 供应商自己回收, 或是由专门负责包装物回收的私营、非营利组织回收, 供应商可以申请加入, 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成为该等组织的会员。当然, 企业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回收包装物, 要根据企业条件、包装物的特性以及产品销售的分散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法律应规定外包激励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开展外包物流业务, 确立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 鼓励第三方物流制订环保物流业务经营计划。
(2) 完善政府部门在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中的职能
政府部门之中与绿色物流监管相关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在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中的职能等问题, 包括专门政府部门的设立、绿色物流标准的制定、绿色物流经济激励政策的制定、绿色物流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等。可以考虑在商务部设立主管物流的机构即物流监管委员会, 负责统一行使物流行业的监管职能。设立专门处室主管绿色物流, 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海关、税务等部门职权行使, 各部门分别对不同环节加以监管, 积极配合该处室行使职权。立法明确该处室职权:制订和创新绿色物流产业发展方案与规划;制定绿色物流标准和评价体系;监测和考核企业绿色物流开展状况;开展有关绿色物流的教育, 帮助民众了解绿色物流相关知识;鼓励绿色物流技术的科研、推广;建立公共信息交流平台等。
绿色物流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绿色物流标准化技术组织制定绿色物流技术标准, 具体包括运输、材料、噪声、排放指数等标准。如欧盟各国普遍重视标准化工作, 都设有由政府大力支持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日本出台了一些实施绿色物流的具体目标值, 如货物的托盘使用率, 货物在停留场所的滞留时间等。除了部分货车外, 要求企业必须承担更新旧车辆、使用新式符合环境标准的货车的义务。我国可以考虑将绿色物流的技术标准体系化地分为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生产加工、绿色仓储以及逆向物流等阶段的相关技术标准, 结合各部门发布的各种标准, 统一法定标准。
此外, 政府应发挥其市场规制的作用, 出台经济激励政策, 促使物流业经营者选择绿色物流发展模式。通过绿色补贴、税收扶持、贷款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产业引导等行政行为来激励物流企业, 促进绿色物流市场正常发展。例如:对于选择低碳运输车辆的企业给予税收补贴;对那些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利用清洁材料或可重复利用材料作为包装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对不利于环境发展、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物流企业, 可征收重税;可以为绿色物流企业购买绿色物流活动所需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及设施提供优惠贷款, 相对降低贷款利息;政府部门应为构建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及相关物流设施提供经费、财政支持等。通过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统一的绿色物流信息交流平台, 促进各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信息共享, 及时、高效地接收高质量的绿色物流信息。
(3) 完善自律组织、公众在绿色物流法律活动中的职能
物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应参加与绿色物流有关的活动, 积极做好政府与企业及公众间的信息传达工作, 积极宣传有关绿色物流方面的立法, 帮助调节有关绿色物流的纠纷, 促进会员及公众的绿色物流信息的共享, 为物流企业提供最新绿色物流政策及行业信息, 组织有关绿色物流的讲座, 促进物流企业间相互交流等。
公众是绿色物流的直接相对人, 其自身环境权益与物流企业的行为密切相关, 非环保的物流行为则直接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非环保物流行为的实施, 甚至会间接损害他人的权利, 其也可以向物流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4) 明确绿色物流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法》相关原则如污染者付费原则, 物流企业若实施不当物流行为而污染环境时, 应对其污染行为负责, 法律可以规定对污染者处以罚款或责令物流企业停业整顿, 过于严重时可以撤销物流企业的营业资格。对于前述的不同处罚, 要根据各主体对环境及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害和不利影响的程度划分法律责任, 如若触犯了刑法规定, 则按照刑法相关罪名定罪。例如, 韩国就明确规定, 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 对包装物在整个商品所占的比例和层数有相应的严格限制, 等等。
若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监管主体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未依法行政, 对绿色物流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 则按《行政法》等有关规定加以处分。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不正确履行职责, 伙同物流企业制造虚假信息, 欺骗其他物流企业和消费者的, 则对其采取处以罚款或责令期限改正等措施。
为保证上述法律责任的落实, 可以由专门负责物流监管的物流监管委员会专门监管绿色物流活动, 指导绿色物流市场活动, 加强绿色物流执法。其他绿色物流监管机构, 例如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商局、税务部门等, 可以协助物流监管委员会执法, 如为物流监管委员会及时提供与绿色物流密切相关的绿色物流信息、为物流监管委员会制定绿色物流技术标准提供与其联系紧密的资料或技术指导, 等等。此外, 有关部门应不断宣传绿色物流法律知识, 加强消费者和物流企业的绿色物流法律意识, 促进绿色物流法律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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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丽梅.浅析绿色物流发展的政府规制与政策激励[J].税务与经济, 2005 (6) :44.
3.浅析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篇三
关键词:管理;法律监督;司法程序
从古至今,腐败之风就从未消除过,也根本消除不了。每个时代都有他们的身影。将这种不正之风深深打压下去,需要多方面的帮助,注重要的是法律监督的作用。那我们就来谈谈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是如何体现的。
一、古代监督机制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监察、考课是逐渐连在一起的,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明朝的时候,是巡按御史发达时期。明朝很重视监察机关,改革叫都察院。御史巡按地方,不管定不定期,至少要半年。“回道”后,要详细奏报。清朝大体上延续明朝制度。清朝的监察官的法典、依据的法律,是《钦定台规》,已达到了法典的高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一方面维持国家纲纪,就是专制制度的政治体制;其次是官僚机构之间的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能保持权力的平衡;再者,能够纠正官邪,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素质,弹劾贪官污吏。御史出巡,巡按地方,确实对地方腐败起到了作用。
以明朝为例,明朝后期政治腐败,皇帝连续几十年不上朝的情况下,官僚队伍还能维持,国家纲纪还能保持,地方上不敢为非作歹,其中监察制度起了很大作用。
明朝时期已经严重削弱了丞相的权力,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之间的权力滥用,加强了皇权的力度。但是这在一定程度却使得下层官员的无能。他们虽然有心为人民服务,但是却没有实在的权力。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古代监察官的选任条件非常严格,第一要品格清正廉洁。明朝谏官杨继盛就因为弹劾严嵩父子,被反诬入狱,临刑前写了一首诗叫《言志诗》:“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是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这就表现了监察御史的品格。我国历史上还有很多像杨继盛、海瑞这样正直刚毅、敢于谏言的御史官员。第二要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必须科举出身。第三要有地方实政经验,明朝就规定,御史一定要有两任地方县令的经验。
二、解析当今的法律监督机制
反腐败立法,近年来,我国比较注重反腐败法律的立法工作,除了宪法外,还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可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反腐败法律监督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多,预防性规定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弱,滞后于反腐败的实践需要。某些专门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政务公开法》等仍然没有出台,还没有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强有力的反腐败法律监督的制度体系。
设立反腐败机构,中国监督机制由纪检监督、检查监督、司法检查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群众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成。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反腐败监督机构,但是由于国情不同,这些机构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监督机构还是蛮多的,而且监督职能也是比较分明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各级领导和公务员依法行政,保持政令畅通,没有官僚主义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清正廉洁,不浪费,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司法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各级领导和公务人员,司法人员不贪污腐化,不徇私枉法。但是,由于检举机制不完善,腐败行为难以暴露、无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引咎制度等原因。使得腐败犯罪的低成本、低风险状况的情况存在。腐败犯罪在客观上起到了不少的不良作用。客观的讲,我们的反腐败效果不是很令人满意,当然原因很复杂,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权力运行缺乏法律化、科学化和政务不够公开等。存在着众多的缺点和不足。在发达的法治国家,权力运作法制化、规范化很高。
三、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完善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腐败,维护公平正义。虽然现在国家都有反腐败监督机制,但监督制约力量却并不一致,当然效果也不一样。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对腐败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一个本身有漏洞的机制是不可能完全制止和监督腐败的,只有建设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通过对古今法律监督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时代背景下的监督机构都有它的时代特殊性,凡事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总存在一些缺陷。这就需要司法监督人员用自己清晰的头脑、敏锐的洞察能力去寻找社会的歪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同时,如今的社会是法律上宣传人人平等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光光司法工作人员要遵循法律规则。每个公民也要懂法守法。从自身做起,反对腐败,反对贪污!
4.第五章旅行社法律制度试卷答案 篇四
一、判断题
1.质量保证金必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不足部分旅行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对)2.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组织大陆居民到港澳地区旅游。(错)3.有出境权限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20万元人民币。(错)4.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错)5.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对)6.所有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三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都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错)7.中国公民前往港、澳、台旅游属于出境旅游。(对)8.旅行社同时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时需要的质量保证金为140万元人民币。(对)
9.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错)
10.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对)
11.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12.旅行社在经营资金运转十分短缺的情形下,可以适当地申请使用质量保证金。(错)13.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案件的审理。(对)14.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并颁发。(错)15.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对)1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16.所有旅行社都能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错)17.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5万元。(对)18.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30万元。(对)1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有。(错)20.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所有。(对)
21.旅行社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错)
22.受理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
2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对)
24.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对)
25.旅行社需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要签订合同,不需旅游者同意。(错)
二、单选题
1.某旅行社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C)申请行政复议。
A 所在地人民政府 B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 处理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D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行社根据业务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B)和旅行社服务网 2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点等分支机构。
A 法人分社 B非法人分社 C办事处 D代表处
3.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A)A 30万 B 60万 C 100万 D 150万
4.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B)A 国内旅游业务 B 出境旅游业务 C 入境旅游业务 D 特种旅游 5.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从取得旅行社资格的年限要求上,必须达到(B)A 一年以上 B 两年以上 C 三年以上 D 四年 6.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D)
A 均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B 需缴纳2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C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D 均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7.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为(A)A 20万元 B 30万元 C 40万元 D 50万元 8.有关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叙述不正确的是(C)A 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B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C 其经营范围经批准,可以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D 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9.以下属于旅行社正当竞争行为的是(D)A 甲旅行社利用乙旅行社的质量认证从事招徕旅游者 B 旅行社委托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C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言过其实的旅游信息 D 旅行社分社按设立社要求从事招徕旅游者工作
10.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D)A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B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C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 D 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简介
11.某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甲组团赴新加坡旅游,由于新加坡乙旅行社的原因,致使旅游者小张的行李丢失,对此小张可以(D)A 向甲旅行社申请赔偿 B 向乙旅行社申请赔偿 C 向甲或者乙旅行社申请赔偿
D 向甲旅行社申请赔偿,但甲旅行社有权向乙旅行社追偿
12.根据《旅行社条例》,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B)作出决定。
A 20天 B 20个工作日 C 10天 D 10个工作日 13.石家庄某有出境旅游权限的旅行社在岳阳、株洲分别设立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一家,该旅行社应增加注册资本(B)人民币。A 30万元 B 60万元 C 75万元 D 150万元 14.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有(A)A 有出境旅游权限的旅行社需缴纳12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B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5万元
C 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仍属旅行社所有 D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
三、多选题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AB)A 入境旅游业务
B 国内旅游业务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C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
D 中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成立条件包括(ABCD)
A 固定的营业场所
B 基本的设备设施
C 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D 缴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3、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下列分支机构(AD)A 非法人分社 B 营业部
C 办事处 D 旅行社服务网点
4、下列关于旅行社分社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A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设立社范围
B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要增存保证金30万元
C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D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5、下列哪些属于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手段(BCD)A 超范围经营
B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C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D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6、下列哪些属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基本职责(ABCD)A 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B 按约定提供服务
C 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D 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7、下列哪些情形,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ABD)A 导游人员赵某的导游服务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 B 由于饭店的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饭店等级档次的 C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事故的 D 导游人员赵某擅自改变了活动日程
8、下列属于旅行社职责的有(ABCD)
A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定合同 B 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C 按约定提供服务 D 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10、春秋旅行社为有出境旅游权,对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有(ACD)
A 质量保证金有可能为70万元人民币
B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C 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归该旅行社所有 D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13、有关旅行社分社叙述正确的是(AD)A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B 旅行社分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开展旅游业务且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经营范围
C 旅行社分社不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而直接受其设立社管理
D 旅行社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14、有关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叙述正确的是(ABD)A 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B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C 其经营范围经批准,可以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D 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6、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ACD)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的信息。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外事部门D 公安机关
18、旅行社停业关闭时,应向(BC)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C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D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19、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是(ABCD)A 旅行社是企业法人 B 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C 旅行社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D 旅行社是公有制企业 20、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是(ABC)A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B 必要的营业设施 C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D 设立申请书,旅行社章程
21、旅行社组团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应有(ABCD)方面的明确约定
A 旅游行程 B 旅游价格 C 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D 旅游服务监督电话
22、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的事由是(ABC)A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B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造成游客权益损失的 C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D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损失的
23、质量保证金赔偿不适用的事由是(ABCD)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 B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C 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间的 D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24、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ABCD)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A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B 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C 擅自使用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旅行社名称
第五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测试题
D 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25、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ABD)内容等旅游项目。A 损害国家利益 B 迷信 C 宗教 D 赌博
26、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有(ABCD)A 有出境旅游权限的旅行社需缴纳14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B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5万元
C 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仍属旅行社所有 D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
27、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当是(ABC)
A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 只能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 C 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 D 其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28、下列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的有(ABCD)A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B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C含有惊险刺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内容的 D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29、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包括(ABCD)
5.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答案 篇五
一、选择题(共10题,每题3分)
1.依据《担保法》,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本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是(D)。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2.某建筑工程,业主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竣工移交后,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发生地震,造成部分建筑物损坏,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应由(B)。
A.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B.保险公司承担除外责任以外的全部损失C.业主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D.业主和保险公司协商分担损失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C)。
A.目的、法律效力、原则 B.范围、性质、目的 C.目的、原则、内容 D.法律效力、目的、性质
4.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分包人完成。该条款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中有关(C)的规定。
A.债权转让
B.债务承担
C.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D.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5.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A)条款仍然有效。
A.结算和清理
B.仲裁和诉讼
C.结算、清理、违约
D.结算、仲裁、违约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表明(A)。
A.工程照管责任移交 B.承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已完成
C.缺陷通知期开始 D.可以办理竣工结算
7.某施工项目保修期内,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则修复方案应当由(B)提出。
A.发包人 B.设计单位
C.承包人 D.监理单位
8.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是(C)。
A.工程验收通过 B.承包人送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C.办理完移交工程手续 D.发包人支付了竣工结算款
9.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合同纠纷,要求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提交(B)。
A.合同公证书 B.仲裁协议书
C.履约保函 D.合同担保书
10.某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施工中需要采用专有技术,该施工项目(D)方式发包。
A.应该采用公开招标 B.应该采用邀请招标
C.应该采用议标 D.可以采用直接委托
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5分)
1.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形式有(ABCD)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收归国家所有
D.返还第三人2.合同全面履行包括(ABCD)
A.履行的主体要正确
B.履行的地点要正确 C.履行的方式要正确
D.履行的期限要正确 3.合同担保的方式有(ABCD)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4.JCT合同系列包括(ABCD)
A.单价合同
B.小型工程合同 C.固定总价合同
D.总包标准合同
5.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有(ABCD)
A.协商
B.仲裁 C.诉讼
D.调解 6.合同的形式有(ABCD)
A.书面
B.口头 C.电报
D.传真 7.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ABCD)
A.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B.债务相互抵消
C.债权人免除债务
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8.保证合同的特点(ABC)
A.诺成合同 B.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C.具有从属性 D.保证人和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同一人 9.工程设计资质分为(ACD)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B.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C.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D.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0.工程合同文件一般包括(BCD)
A.合同书及其附件 B.中标通知书 C.合同专用条款 D.图纸
三、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
1有效的合同是否一定能够取得工程款?
答:有效的合同不一定能够取得工程款,这取决于工程的质量,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能够修复的进行修复,修复后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工程不能修复的不能取得工程价款。以上两个问题反映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服从于质量要求即质量至上原则
2、建设工程合同的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
答:合同法 第 52 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是否可对质量一概不负责任?
答: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合理的使用期限根据设计规范确定。大型建筑为一百年以上,普通的民用建筑五十年,次要的一般建筑为二十五年
4、哪些情况下工期可以顺延?
答:
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批准手续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4、因设计变更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停工待机时间超过八小时的;
6、不可抗力;
7、其他情况
四、案例分析(25分)
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6.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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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破产人主体范围狭窄、破产原因不统一等问题,给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许多困难。本文就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人主体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受理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所谓破产法律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由于法定原因而由司法机关依法宣告其丧失法律人格的制度,其包括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宣告三个基本内容及其他相关制度。我国的破产立法起步较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制定实行的,该法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1991年4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又确立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两部法律尽管对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陷也是明显的,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几次司法解释修补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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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破产人主体范围相对狭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在我国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人主体资格,而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不能适用破产制度,即使其已具备破产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非企业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同样会具备破产条件。如不将其列入破产人法律主体,则不能消亡因此类民事主体具备破产条件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使其长期悬空无法得到解决。现今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其中一部分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事实上已经破产根本无偿还能力,而积存在法院不能执结,造成执行难。如果赋予这些当事人破产人主体资格,使权利人根据破产制度公平受偿,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正常、有效运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应扩大破产人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企业法人纳入,使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完备。
二、破产法律规范不统一、不明确易产生分歧
我国破产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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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组成,两部法律将企业法人破产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双轨制,造成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不平等。且有些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破产原因不相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之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只须同时具备上述2、3两个条件即可,而不必问什么原因造成的。对国有企业法人破产着重强调经营管理不善,当时的立法目的可能是基于有政策性亏损的情况,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该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不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作为调整市场经济重要法律之一的破产法,绝不能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拘泥于所有制性质,人为地造成市场主体不平等的现象,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再者,过分强调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经营管理不善也是不科学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作为参与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国有企业法人,其破产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之一,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使许多正常经营的大公司、大企业破产。若一味只强调经营管理不善,就会使许多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破产清理,权利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国有资产也不能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并且也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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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市场发展的规律。所以现行破产法要求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经营管理不善是值得商榷的,应予修正。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宣告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争议。尤其是受理和宣告能否同时进行的问题,争议最大。一种观点认为:受理破产案件只是表明法院开始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经过进一步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还可以驳回破产申请。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存在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的可能的情况下,就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妥当的。因此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确信被破产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宣告破产并无程序上的障碍。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必要的前置程序方能作出破产宣告,一般是受理后三个月时间。作者比较赞成后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已知、未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只有在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才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全部通知到。而宣告企业破产必须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这里的债权人应包括已知、未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如果不在三个月公告期满后宣告破产,则未知债权人如何通知到庭?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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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精神作了进一步的肯定,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该规定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对宣告企业破产裁定的申诉权,如果受理与宣告同时进行或受理后三个月以前宣告破产,则未知债权人在十日内如何行使申诉权?故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裁定宣告破产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前一种观点还认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驳回申请的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适的。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审理过程,其牵涉多个利益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审查应当非常谨慎、严格,不仅从债务人提供的帐目上去分析、判断,还要确认其真实性,通过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审理,法院可初步确定哪些债权是成立的,哪些是无效的。从而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法定原因,而且通过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可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所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我国的破产法应进一步明确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宣告程序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完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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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离婚时的约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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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财产应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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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ms/764374.html
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2018年)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l/ms/764373.html
夫妻一方在国外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http://s.yingle.com/l/ms/76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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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讨 篇七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是指股东仅为一人, 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是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 随后其它国家也相继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二、对我国现行一人公司制度的分析
1. 注册资本分析
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此规定相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3万元的出资要求更为严格。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个, 且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而股东有操控公司的风险, 因此规定一人公司用较高的注册资本来防范风险的发生,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同时也防止其由于自身的风险而给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析
在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上, 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此时, 单一股东实际上集一人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之权能于一身, 但对于是否要设立监事 (会) , 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58条第一款的指引, 援用第52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依此规定监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是在股东集股东会、董事会权能于一身之时, 此时的监事能起多大的作用很值得怀疑。
3. 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分析
《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无疑加重了股东的法律义务, 降低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 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该规定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这种规定在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有欠缺之处。
三、一人公司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1. 有限责任将服务于企业发展
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来源于经济社会的需求, 而经济社会对一人公司的需求, 归根结底是要求扩大“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 这是一人公司最具有吸引力之处。对于企业, 一项事业经营失败不致拖累其他事业。对于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该同一企业主其他事业的经营失败而受连累。
2. 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劳动就业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 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 吸引民间资本, 扩大投资渠道, 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与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 一人公司的股东免于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将有利于拉动内需, 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 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
1. 容易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一人公司的最大缺点就在于为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便利。毫无牵制的单一股东极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可以在缺乏内部监督情况下, 进行自我交易;随意制定财务方案, 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从而危害债权人利益。
2. 欠缺对债权人、公司雇员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
一人公司决策均是由股东一人直接或间接做出的, 缺乏权利制衡机构以及横向纵向监督, 个人的决策难免缺乏民主性, 带有片面性、局限性和专断性。
3. 规避侵权责任, 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
当一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时, 由于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的财产小于赔偿的情况下, 将会导致受害人却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五、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人公司由于股东的唯一性, 股东往往又集股东会、董事会等权能于一身, 此时的监事则是形同虚设, 而依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监事显然是一人公司的必设机构, 但是这时的监事不仅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而且增加了一人公司的经营负担。因此, 监事作为一人公司的必设机构这一要求可以取消, 监事依股东的自由权利可设可不设, 不对其进行干涉。
2. 明文规定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
立法者应根据实践的情况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范围, 以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等作出规定。可考虑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 为避免对法条中未能列举的情形无法可依的情况, 规定对未列举的情况, 若符合四点适用要件的, 亦构成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要求公司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 设立外部审计人制度。
外部监督制度是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内部监督制度相对的保证一人公司交易安全的配套制度, 目的是提醒交易方认识到一人公司的潜在风险, 减低一人公司因人格形骸化导致的资本腐蚀风险。就外部监督问题, 基于一人公司的种种风险弊端, 独立的外部监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五、总结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法理的突破。这一突破顺应了现代经济社会中公司发展的规律, 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效力, 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并拉动市场内需, 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我们在分析一人公司自身问题和发展方向时, 还需要我们不断摸索,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摘要:2006年我国的新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这无疑是为鼓励投资、繁荣经济、促进交易带来了方便。一人公司的出现引发了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 这些新问题也使我们看到现行《公司法》的立法还有缺陷, 尚待改进。本文通过分析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 指出一人公司的不足并对一人公司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杨鸾.关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 2011年4月.
[2]刘起运.浅析一人公司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11 (11) .
[3]王有昌.一人公司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J].知识经济, 2011 (1) .
[4]刘震, 王一涵.浅析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现在交际, 2011年11月.
8.我国海岸警卫法律制度创设探讨 篇八
关键词:海洋;海洋安全;海岸警卫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46-02
一、制定详尽的海洋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海洋已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海洋的战略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入,现如今我国已经将“建设海洋强国”列入国家战略,虽然我国对海洋战略的研究工作一直处于进行之中,但是却尚未形成系统、完善、成熟的海洋总体战略[2]45。我国只有强化海洋意识,制定海洋发展战略,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海洋竞争的新形势,全方位、多角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一)提升海洋意识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如今,我国全民族的海洋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海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海上力量、海洋事业的发展,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强弱兴衰。作为一个陆地海洋兼备的大国,我们不能重陆轻海,应该陆海并重,陆权、海权并重,因此,中国亟须提升全民族的海洋意识。提升中华民族的海洋意识,树立新时代的海洋国土观,才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强化全民族的海洋意识,教育是关键。首先,我们必须向其他沿海国家学习,加强海洋知识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不仅要做好海洋历史以及海洋法知识的教育,也要教育人们充分认识海洋的价值和地位。在教育的方式上,要在学校教育中增加海洋知识课程,将海洋知识纳入到大、中、小学的必读课本,突出海洋对于国家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同时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海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民众能充分认识海洋、了解海洋,走向海洋。
(二)制定海洋战略
海洋战略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我国奉行和平发展的道路,“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是人类追求文明进步的一条全新道路,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正中选择和庄严承诺。”[3]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服从并服务于和平发展的大战略,我国提出建立海洋强国的战略,根本目的是自立自强,壮大自身力量,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不受侵犯。
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与我国的兴衰休戚相关,面对如此严峻的海上安全形势,我们必须制定详尽、完备的海洋战略,作为海洋事业发展以及海洋权益维护的原则和政策。我国的海洋战略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制定海洋战略必须优先考虑发展海上经济力量,其次是发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海上力量。
二、建立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
在当代海洋地位、作用日益提高的形势下,各沿海国家加紧出台各项海洋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为开发和利用海洋活动提供法律支持,更能在国家间海洋冲突出现时在法理上处于优势地位。我国目前海洋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这使我国在海洋权益的维护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正是下一步我国海洋事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制定“海洋基本法”
21世纪是海洋世纪,许多沿海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海洋基本法律,提升海洋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国家海洋战略的缺失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海洋基本法”,这使得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处于落后地位。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4份代表议案要求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11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第35次全体会议上,外事委建议条件成熟时启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4]。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这不仅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我国复杂的海上安全形势的现实需要,更能为日后解决海洋争端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
(二)与时俱进,实现动态立法
海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海上形势的发展变化,海洋法律同样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与时俱进。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不仅进程缓慢,立法中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同时,对海洋法律不能做到随着海洋形势的发展而调整、补充、修改和更新。我国的海洋立法不仅要制定新的法律,也要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
我国的海洋立法要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必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立”法。所谓“立”法,就是针对我国的海洋国情以及目前急需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地方,以及欠缺与现行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定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同时,要注意立法的紧迫性。法律本身就是相对滞后于现实的,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拖沓,将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以及海洋事业的发展。同时要注意制定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应对侵犯我海洋权益行为的专项法规,为维权管控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其次是“改”法。所谓“改”法,不仅是对不适应我国海洋现实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也包含废除不适应海洋形势的法律法规,改变我国海洋法律不适应现状、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增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可适用性,使我国的海洋法律真正能做到为海洋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服务。
三、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
随着世界各国在海洋上的利益争夺越来越激烈,海上执法力量在保卫国家海上安全和海洋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沿海国家都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海上综合管理部门和强大的海上执法队伍,以便能在激烈的海洋权益竞争中立于优势地位,由此可见,强大的海上执法力量是一个国家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基础。我国要想在海洋权益的维护中再进一步发展,必须要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
(一)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建立综合性海上执法队伍
经过2013年国务院职能机构改革,针对我国现行海上执法力量分散、重复建设、执法效能不高、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重新整合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将原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5]。
在加强海上执法的大背景下,世界各沿海国家都加强了海上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6]。例如美国早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执法队伍,即海岸警卫队,日本也建立了完善的海洋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由海上保安厅负责海上执法,韩国有海洋警察厅,甚至越南都颁布了海警法,组建了海警部队。这些国家的做法都为我国建立独具特色的综合性的海上执法队伍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我国应该进一步整合各种执法力量,统一执法权,建立一支综合性的海上执法队伍,我们暂且称其“海岸警卫队”。我国的海岸警卫队是海洋执法力量的主体,应该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执法队伍。其编制和内部管理应采取军队的模式,平时主要归政府领导,同时也要接受中央军委和海军的指导和指挥,在战时,海岸警卫队应编入海军序列,成为海上作战力量,完全接受中央军委和海军的领导。其职能主要有维权、执法和服务功能,具体职能任务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洋治安秩序、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安全、维护海洋交通安全、海洋救助、开展国际合作、承担国家近岸海域防卫以及战时作战任务等,其职能应覆盖我国现有的海上执法力量的大部分业务职责,而不是根据行业分属于各个执法力量,整合海上执法力量,使得执法力量集中化,防止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益低下的情况出现。
(二)加强海军执法权的灵活运用
为争夺海上利益,世界各国海上力量在海上较量角逐,而海军正是在海洋权益的争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必要时,海军是可以行使海上执法权的,而且在海洋法上,并没有规定海军不能执法,而且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的实践也已经证明,海军在海上执法活动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立法,明确海军在海上维权行动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改变海军“有能力缺权力”的现状[7]。同时,应加强海洋区域的军事利用、海洋军事行动等方面的海洋立法,通过专门国内立法,禁止或限制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当然,海军不能成立专门的执法部门,对于敏感海域和争议岛礁的执法,还应由相应的国家社会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来履行这一职责,防止海军出面而引发敏感的政治外交事件,因此,海军实施执法权是有限制的。另外,要加强海军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得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过程中能够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指导执法活动。
参考文献:
[1]孔宏国.海权、竞争产权与屯海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0)[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EB/OL],http://china.com.cn/chinese/zhuanti/book/1069230.htm.
[4]邢广梅,试论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25).
[5]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com/2013lh/2013-03/10/c_114965295.htm.
[6]朱凤岚:亚太国家的海洋政策及其影响[J].当代亚太,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