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检查材料(精选8篇)
1.党内监督检查材料 篇一
发展党员党内材料检查项目:
一、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材料
1、入党申请书(党支部要及时上报上级组织部门)
2、自传(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时,党支部布置申请人写)一份
3、推优表(是共青团员,团支部须向上级团委请示)一份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考察前要请示上级组织部门)
5、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或党的基本知识测试题一份
6、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外调政审材料(计划发展前向组织部门提供政审线索,有工作:工作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地址、街道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无工作:户口所在地地址、街道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未婚:父亲、母亲二人材料
已婚:父亲、母亲、妻子、岳父、岳母等五人材料
7、书面思想汇报(每三个月考察一次,每次都要有思想汇报一份;考察时间至少一年,入党条件不成熟可继续考察。无书面思想汇报不能考察)
8、党内、党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各一份
9、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一份
10、公示书及公示结果一份(发展前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
1、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2、书面思想汇报(每三个月考察一次,每次要有思想汇报一份)
3、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考察期满时写)
4、党内、党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各一份
5、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转正意见
注:党内材料均用钢笔、16开纸书写,也可用16开纸打印,均要有手写签名和日期,纸左端留有2厘米装订间距。
2.党内监督检查材料 篇二
1.对党内监督认识观念的差距导致监督不力。仍有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党内监督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推动改革发展伟大事业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过于强调党内监督会影响班子团结,影响上下级感情,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部门利益。在这一错误观念影响下,很多主要领导干部往往把开展党内监督停留在报告中和文件里,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忽视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使党内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查人不查己,甚至不管、不问、不说、不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失严失查。
2.对开展党内监督存在畏难情绪而刻意回避。由于党内监督活动出发点就是要有效预防和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这一过程的实施是要监督主体在组织内部通过督促、检查、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这一过程势必要触动个人和组织利益。实施过程中,往往下级监督上级怕被打击报复,影响个人进步;同级监督怕伤感情失和气;上级监督下级怕丢票子失位子。在这些潜意识造成的畏难情绪影响下,党内监督工作往往被人为忽视和回避,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应有作用和效力得不到有效发挥。
3.纪检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当前的领导管理体制下,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实际工作和管理上均以同级党委横向领导为主,上级纪委纵向指导为辅,纪委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由于纪委的经费来源、人员配备、人事任免等均要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导致纪委很难独立自主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尤其是对主要领导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又“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势必造成监管的盲区和真空,造成领导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
4.党内监督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程度仍显不足。虽然从党中央到地方党委都相继出台了若干关于党内监督的条例办法和规章制度,但指导性意见居多,在程序上和可操作性上存在欠缺,法制约束力明显不足,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造成了党内监督运转过程的不够规范和功能上的欠缺。信息的不透明使普通党员干部的知情权不够,存在暗箱操作和监督过程中的违法。同时,依法开展党内监督还缺乏科学化的引导,部分党组织和党内监督机构在监督的途径、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科技的快速进步与发展。
二、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对策
1.从提高认识入手加强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认识到位,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才能自觉自发的积极参与党内监督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党内监督知识,做到领导干部精通、普通党员熟悉、广大群众知晓。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拒腐防变能力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措施。因此要不折不扣的负起党风廉政责任,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发展观,积极抓好并虚心接受党内监督活动,把党内监督视为对事业的促进和优化,对个人的帮助和关爱。
2.从保障民主权力入手提高党员干部参与党内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只有具有良好的民主环境才能保证党内监督活动的实效。各级党委要从严各类党内监督制度的执行和活动的开展,尤其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保证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党员干部要明确参与党内监督工作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同时更是义务。要牢记党员宗旨,摆正自身位置,正确对待和接受来自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本着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监督工作,通过正常的程序和渠道反应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各级党组织也要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重视来自各方的监督,做到有记录、有调查、有反馈。
3.从改革和创新纪检机制体制入手强化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级纪委是党的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富有重要责任,地位特殊,任务艰巨。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重点要放在对同级党委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放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要放在对重大决策和重点环节民主决策的监督上,尤其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招商引资、工程审批建设等事故多发问题要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探索优化纪委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如何优化监督方式,扩大监督渠道,加大巡视检查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督实效。尝试纪委由上级派驻,减少人为干扰。
4.从强化制度完善和科学发展入手提高党内监督的具体化和科学化。党内监督作为一种强制性活动,必须要有完善系统的、明确稳定的、可操作的制度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保证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当前我国党内监督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程序、标准上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增加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实行票决制、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等,防止权力滥用,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合理。同时,要加强对纪委部门的人员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通过优化人员结构和配备现代化的执法监察设备,保证党内监督工作适应科技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黄晓辉.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J].理论探索,2015(06).
[2]樊东光.党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0).
[3]王春玺.在健全机制中加强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06).
3.关于党内监督体制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党内监督 体制 思考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55-01
世界各国的执政党都非常重视自身的建设,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搞好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是永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是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还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新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更应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到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1]。
1、目前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存在局限性
党代会是党的领导机关,是党内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发挥最权威的监督作用。但是现行格局下的党代会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是在实践上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现行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每届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机会就在这次唯一的会议期间,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没有行使代表权发挥监督作用的机会,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由于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而且时间有限,其作用实际上就是搞一次选举,审议一下工作报告,作出几项有关决议;而对同级党委主要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党委各个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日常监督。可以说,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实际上只有选举和决议的职能,缺乏监督的职能。三是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由于党员对候选人情况不甚了解而流于形式。
1.2纪检监督体制方面存在不适应性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但是,从多年来的实践结果和当前的现状看,纪检机关的现行体制和职权与其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一是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或党组的直接监督实行起来困难较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很难核实同级党委成员的问题,使得纪检机关对党委或党组的监督力度和制约功能受到很大影响,难以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二是纪检与组织部门工作两层皮,使本来已经很脆弱的监督变成了无效的监督。按照常理,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与评价应成为干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工作上的分割,使两方面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脱节状态,于是便出现了许多“带病提拔”的现象[2]。
1.3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体制真空
党内监督,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权力集中和缺乏监督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地位提高了,权力大了,封建特权思想也就冒头了,甚至对监督有厌恶和反感情绪;一些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更是“条条管不透,块块管不够”,基本上是监督的空白区。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缺少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和环境,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监督和惩戒的威慑作用不大,某些监督条款仅仅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
2、加强党内监督体制建设的对策
2.1提高党内监督制度的公信力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信誉和形象,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党内监督制度的公信力是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外在动力。因此,有效地提高党内监督制度的公信力,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在这个监督过程中,广大党员要做到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政,并要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领导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果他们能身先士卒,起到规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那么党的各项制度就很容易地得到贯彻和执行。
2.2夯实党内监督的群众基础
党内知情权是党内民主的基础,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扩大党内知情权。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也享有对党内事务的监督权。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前,就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近它”。监督引入公开原则,使监督成为阳光下的监督。在腐败现象多发易发且大多呈暗箱操作特点的情况下,党务公开对权力运行首先起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推行党务公开,可以扩大党员和群众在党内事务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开展党内监督创设了一个宽松的环境。
2.3自觉提高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要做到持之以恒,要善于发现党内监督的客观规律,努力做好落实监督制度的工作,把它作为一场“持久仗”来打。各级党组织既要明确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长期性的特点,于此同时又要体察到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其实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要使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工作取得全面、长久的成绩,抓好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克服沾沾自喜的工作态度和“一阵风”,似的短暂应付,应该突出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在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把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3、结论
总之,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改革和完善。新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指导,维护监督制度的权威性、强化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实效性、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研究并解决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会得到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梅丽红.党内民主发展中的三大矛盾及其解决途径[J].
4.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篇四
为了加强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工业园区党内监督制度,搞好党内民主监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和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当前应特别强调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不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3、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忠于职守,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官僚主义。
4、必须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5、必须坚持职业准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
7、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已任,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
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对党员、党员之间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其主要途径是:
1、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支部、党小组的监督。
2、按时开好一年两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次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也可吸收部分党员、干部参加,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3、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考核鉴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有关部门要按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对其进行考评,全面作出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和奖惩。
4、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三、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
2、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和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组织的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
3、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
5.党内监督检查材料 篇五
篇一: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展开以来,党内政治生活得到明显加强。但是,随着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一些消极的东西不断渗透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政治性淡薄、原则性缺失、战斗性减弱,一些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有的好人主义盛行,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思想交锋“你好我好”,甚至搞变相表扬、相互吹捧那一套;有的自由主义泛滥,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搞个人说了算,主要领导“一言堂”,班子其他成员“看脸色”,工作决策“一致通过”,出了问题集体负责,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两个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处分问题,作了细致的详尽的规定,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仍能对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把两条例公之于众,使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能置于人民群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为贯彻执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腐败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腐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常委和纪委常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腐败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领导干部是关键。上行下效,源清流洁。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关系党内生活的质量,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带头强化监督约束,带头执行各项纪律,带头发扬民主作风,生活在“一班人”之中,不凌驾于“一班人”之上;高人一筹,不高人一等;用好一票之权,不搞一人专断,营造健康民主的党内生活氛围。
两个条例都是防范性的党内法规,一个防范于未来,一个处置于事后。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健康和生机,就必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民主。
篇二: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篇三:严格党内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心得体会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6.党内监督制度 篇六
2004-12-7 9:36:01 来源:海安县机关党工委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十种党内监督制度,它是整个条例的精华所在。围绕这十种监督制度的特色内涵与技术应用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李俊伟等同志,撰写了一组文章,本刊现分两期予以发表,供大家在上党课时参考。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色
-张希贤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先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领导制度。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是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我们党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正是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艰辛的探索。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大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然后各委员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党的工作。对党内监督来说,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主要有两项常规性工作:一是做决策,二是用干部。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就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分管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认真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第四是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不得离开领导班子大多数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在具体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会上与会前酝酿阶段,各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同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一个关于重要事项的表决与表决方式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目的就是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日益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特征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党内监督制度。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相结合
-李俊伟
在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鲜明地贯彻了十六大精神,它旨在通过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的有机结合。具体分析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从五个层面看出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特色。
第一,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全党对中央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通报的形式和范围中央依具体情况而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科学和民主,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地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何,需要全党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民主权利,及时向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中央向全党通报,每位共产党员都有权向党组织和中央谏言献策,全党的监督就会逐步发挥出巨大的优势。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各地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此次《条例》分两个层面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做出制度性规定: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另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的地方委员会除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外,把党委会会议情况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向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利于各地共产党员监督各地党委对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便于校正各地党委的某些不当行为和决策。
第三,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既是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一种可行形式。此次《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代表都回到了原单位工作。对于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有权了解有关决策及其他重要情况,有权按照有关规 3 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应该是依据通报和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地区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地、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党员和群众对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意见,然后综合这些意见,反映给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样,就会使普通党员的监督和党代表的监督有机结合,从整体上发挥党代表监督的优势。
第四,此次《条例》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保证党员和党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规定了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即:有权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对于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意见,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社会稳定等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当把材料报到上级党组织后,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如实报告做出了明文规定。《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关于什么是个人重大事项,它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中央将做出另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要自觉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可以使个人的报告和党组织掌握的党员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相互印证,从而全面了解干部,使干部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有效地处于党员的监督之下。
三、述职述廉——
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
-党建原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的报告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纳入了党规党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建设中,从而构成了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特色。
所谓会内监督,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核心领导层行使党内监督的职责。在关于报告工作的制度中,《条例》对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规定了四方面内容:第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对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全体 4 会议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全体会议对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基层纪委全体会议分别负有对基层党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进行监督的责任。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十六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一个创新举措。上升为制度,此次扩展到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整体优势和整体监督作用。
所谓会外监督,是指党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活动,不仅要接受所在委员会的监督,还必须扩大范围,接受委员会以外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机关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明文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中央各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等)、派出机关(如中央驻港、澳办公室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部门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党委常委、纪委常委成员)的述职述廉,其参加听述的人数,也应当超过两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人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受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监督;第三个层面是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政策研究室、地方党史研究室等)、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政府各部门、高校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也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本单位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届中和届满时间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党的领导干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党的组织部门应当结合当年的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这样,使领导干部不仅接受党组织监督,还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便于日后的领导工作更好地既对上负责,更对下负责。
关于党的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党外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一年中的工作情况,重点应为:(1)工作中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情况;(2)密切联系群众与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情况;(3)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在党的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同时,应把党内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与党外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相结合,综合两方面的评议和测评结果,分析基层干部的成绩,分析存在 的缺点与问题,进而对基层干部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帮助基层干部健康成长。
四、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袁礼富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一个独特政治特色,依据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把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进而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一个创新举措。
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其他特殊的政党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了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所以党的民主生活会总体上一直比较成功。通过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大家畅所欲言,心平气和而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仔细地研究每一步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把党内的民主生活会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入了《条例》。关于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建设及目的,《条例》指出,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强党内监督,增进团结,提高我们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自己所在党支部的支部生活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中央确定采取党内民主生活与党内外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具体地讲,各级领导班子应努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勤政廉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确定,以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充分准备,认真开会。为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会议时,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 6 产党就最讲认真。”因此,认真负责精神是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保证。
第三,明确主要领导人责任。为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条例》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两方面具体责任:其一是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开得好与坏、成功与否,“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必须仔细准备和认真组织会议。其二是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问题提了一大堆,会议开得很成功,剩下的就是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此时必须认真地承担起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以确保民主生活会的真正质量。
第四,上下结合,加强民主监督。为确保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认真实施,《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对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实施广泛的民主监督。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和一般问题给予个别解答和面上的情况通报。
7.党内监督检查材料 篇七
“一把手”, 主要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 (通常也包含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党政“一把手”在党政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 具有相对完整、全面的领导功能, 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 对党委、政府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起着关键性作用, 负有全面责任, 这决定了加强对其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不加强监督, 权力的行使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
因此,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防止腐败现象滋长的重要举措。
一、“一把手”腐败的现状及特点
近些年来, 少数担任“一把手”职务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犯罪现象日渐突出, 特别是新闻媒体连续披露的一些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 使“一把手”腐败问题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 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总体上看, “一把手”腐败日趋出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一把手”腐败的比例逐渐上升。据统计, 1998年全国查处的地厅级干部中“一把手”占42.1% (李雪勤:《党员特刊》, 2000年第11期) ;2003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违纪案件中“一把手”占55%;2004年查处的16名省部级干部中“一把手”也占一半左右;
二是“一把手”腐败日益向“高层化”发展。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来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郑筱萸案等一批位高权重的“一把手”陷入腐败泥潭;
三是“一把手”腐败金额越来越大, 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四是“一把手”腐败大都粘染了“色”的色彩, 腐败分子争相养情人、包二奶, 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五是“一把手”腐败案件串案、窝案不断增加, 一些“要害部门”的主要领导纷纷卷入进来, 如交通部门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还有新疆、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安徽、北京等地的交通厅10多个主要负责人都涉及了经济案件, 河南省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纪录;
六是“一把手”家族式腐败现象引人注目, 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被卷入腐败案件, 有的甚至“满门入狱”。
由此可见, 暴露出来对“一把手”监督缺位, “一枝笔”现象仍没能得到根治。因此如何建立完善的党内监督机制,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确保权力的有效运行, 进而防止腐败现象的滋长, 已是刻不容缓。
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 深入推进反腐败进程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强调要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 防治腐败包括“防”和“治”两个方面, 即防范、防备、防腐, 以预防为主;治理、治标、治腐, 以惩治为主。惩治是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有效手段, 预防是铲除滋生腐败土壤和条件的有效措施,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统一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 既不能片面强调预防为主, 惩治为辅, 也不能单纯追求办案指标、查案件数, 而忽视教育、制度、监督的预防功能,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政策, 该惩则惩, 该防则防。预防腐败, 则重在加强监督, 重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这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 是推进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 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 同时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增强监督“一把手”的实效性
在履行监督职能中,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对纪检监察部门来说是一个挑战, 更是职责所在。纪检监察部门要有效地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强化自身的监督职能, 切实增强监督一把手的实效性。
1.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监督力, 善于监督一把手。对一把手的监督, 要讲究方式方法, 讲究策略技巧, 要善于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这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 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 炼造一身“过硬”的素质和本领, 做到目光敏锐, 铁面无私, 忠于职守, 做到会监督, 善于监督。因此, 要不断加强学习。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 用先进思想筑牢自身廉洁防线, 自觉弘扬新风正气, 抵制歪风邪气, 清正廉洁, 秉公执纪;二是要加强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 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 依法执纪办案的能力,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做到熟悉法规, 熟识程序, 为监督和办案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增强素质, 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影响力、战斗力, 增强监督的震慑力, 从而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监督一把手的信心和决心。
2.创新队伍建设机制, 提高监督力, 让队伍敢于监督一把手。要制定奖励措施, 重奖反腐有功者, 重奖监督有功者, 对于在查办和侦破腐败案件中表现突出的立下大功的办案人员, 对敢于监督一把手的工作人员, 要在政治上、物质上、精神上给予鼓励和奖励, 以鼓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敢于监督一把手, 敢于办案。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意识, 强化监督一把手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要认真履行, 敢于监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不能因为是“一把手”就不敢勇于实施监督, 特别是有举报线索的时候, 更应从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出发, 认真组织力量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不能因为是“一把手”就慑于权威而不敢调查核实, 放弃监督。因为监督不力而造成一把手违法违纪的, 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明确监督的重点, 完善监督制度, 增强监督一把手的针对性
1.突出监督重点, 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加强对各级党政、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 尤其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对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二是突出对重大决策情况的监督。三是突出对选人用人情况的监督。四是突出对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在选人用人、执行财经纪律和重大项目建设审批方面, 更是监督的重中之重。这些方面, 如果监督不力, 不到位, 就会变成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 对这些需重点监督的项目, 应实行全程的监督, 把监督关口前移, 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
2.加强制度建设, 是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根本所在。要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 以制度管人, 以制度律人, 保证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是建立完善一把手交流轮岗制。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对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的一把手进行交流轮岗。这样既可以打破关系网, 避免形成地方利益、集团利益, 又可以净化可能滋长腐败的土壤。
二是建立完善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即在领导干部调动、离退休、提升之前, 由上一级和本级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 对其在任期间的经济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严格的审计。按照先审计后上岗的要求, 紧紧围绕反映一把手实绩的主要方面, 重点审计一把手在原工作单位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项目经营管理情况、个人经济收支情况以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如发现有问题时, 审计组要向其主管部门和管理他们的纪检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停止其调动、离任、提升活动, 并令其说清问题和采取补救措施。同时, 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全面调查, 视情况进行处理。要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等制度, 不定期地对一把手进行考察和审计, 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三是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施政行为公开制度。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是一切监督的基础, 为此必须建立一把手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杜绝权力暗箱操作。
四是建立一把手廉政报告制度。每年根据实际情况, 安排部分部门“一把手”向纪委全委会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并接受评议。将每次汇报情况综合后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作为上级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是要坚持好行政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的职能, 对“一把手”执行上级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等情况,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行政方面的监察, 督促“一把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六是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审批财务制度。党政“一把手”不再行使本单位财务的直接审批权, 由副职领导分管财务, 财务单据实行“一单联签”制, 即日常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把关;业务专项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业务领导签字, 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把关。“一把手”对总体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并签批分管财务副职的报销开支。超过一定数额的财务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实行分管领导签字、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书记定期检查审核的方法, 加强对了财务审批工作的监督。
七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听证会制度。工程项目在正式立项前, 必须对立项理由、资金估算、工程周期和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项听证。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 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规避招投标或擅自肢解工程总量及变相违规操作。资金额度较小, 按规定可不进入统一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 也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和承发包方案, 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严禁党政“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八是要建立干部推荐提名责任制。以“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规范干部推荐提名程序, 明确推荐人的责任, 使“一把手”明确用人风险, 建立一把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追究责任制, 使“一把手”切实肩负风险。实行一把手用人把关负责制。一把手切实加强监督, 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把关, 如果一把手把关不严, 在用人上出现重大失误, 一把手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 构建监督网络, 整合监督合力, 增强监督一把手的有效性
有效的监督网络必须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紧密结合, 坚持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 形成全方位监督的整体合力。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 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整合各方面的监督资源, 构建一张无形的监督网络, 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让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感觉到监督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 让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在监督之下。
1.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基层的监督。不管什么监督, 怎样监督, 永远离不开的是群众的监督, 群众是监督力量的源泉。在强化一把手的监督中, 群众的监督起到关键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 他们的眼睛最亮, 耳朵最灵, 信息最多, 对各种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最清楚, 最了解。回顾我党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的历程, 不难看出, 群众举报, 是查办腐败案件的切入点之一。
作为老百姓, 无官一身轻。对一把手的监督, 没有太多的顾虑和负担, 在他们的肩膀上, 更多的是道义。这就决定了他们敢作敢为、仗义执言的人生品格和本质特征。他们对人世间的是是非非、真真假假, 既了如指掌, 又敢于直言, 没有任何忌讳, 没有束缚的框子, 他们不怕抓辫子, 不怕穿鞋子。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与群众监督紧密结合, 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一把手的积极性、主动性, 强化对一把手生活作风的监督、工作的监督、廉政的监督, 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调动群众对一把手“生活圈”、“交际圈”、“娱乐圈”的监督, 了解和掌握一把手的经济状况, 生活条件, 交际中是否有拉帮结派、傍款涉黑的情况, 是否经常往灯红洒绿的地方跑, 是否经常进其他不良的场所。
要调动群众监督一把手的积极性, 纪检监察部门特别是党委政府要为群众提供实现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这就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督的项目, 进行公示公布, 还要把一切需要人民群众监督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都公开出来, 以便人民群众监督时有所遵循, 有的放矢。要采取相关措施, 鼓励群众通过电话、网络、举报信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要设立奖励基金, 重奖举报有功者, 给予监督有功的群众以物质的报酬, 提高其监督一把手的积极性, 让群众想去监督, 敢去监督。
2.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新闻媒体广泛传播, 主要特点是新闻性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它同其它各项监督一样, 是一个方位, 是一个渠道, 可它又有不同于各项监督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是各项监督必然经过的流程。这一流程是对其它各项监督的放大。“人要脸, 树要皮”, 因此, 有些腐败分子的心态是:“不怕内部通报, 就怕公开见报”。新闻舆论监督是把腐败行为置于光天化日之下, 是阳光工程, 是透明之举。新闻舆论监督带来的是十目所视, 十手所指, 是把监督工作交给群众检验。不仅如此,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敏捷性, 是快车道。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有些案件是先在媒体上露了点头之后, 才引起有关方面立案审查的。对当事人来讲,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老实说, 任何人的腐败都不是娘胎里带来的, 都有一个从小错到大罪的过程。倘能在轻度腐败时就允许新闻媒体提个醒, 十有八九不至于演变成重度腐败。还有, 新闻舆论监督不限于揭露, 不同于纪检部门的侦察报告, 只写时间、地点、情节, 新闻媒体重在从个性中找出共性, 把惊人的案件变成警世长鸣的警钟。新闻少不了分析, 少不了找教训, 因此, 新闻舆论监督能起到“杀”一儆百、”“杀”一儆万的作用。有鉴于此, 在运用新闻舆论监督手段时, 我们要尽量选择“政府重视、群众关心、针对性强、教育面广”的重大问题, 尽量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 力求做到揭露面小、教育面大。在处理同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上, 力求做到相互配合、优势互补。要牢固树立依法进行监督的观念, 不要“四面出击”, 不要试图仅靠媒体的力量“包打天下”。
(四) 协调五方面的关系, 强化监督一把手的科学性
在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过程中, 我们认为还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坚持与创新的关系。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既要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又要在新的形势下敢于创新, 寻求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 从而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二是监督与信任的关系。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实施监督时, 既要达到监督的目的, 又要把握好度, 保护好积极性, 不能束缚领导干部及“一把手”的手脚, 影响其创造性的发挥。要实现监督与支持、监督与鼓励、监督与提高的有机统一。大多数“一把手”为了把工作搞上去, 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甚至作出了很多的奉献和牺牲, 组织上要相信他们, 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三是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必须内外并举、标本兼治。党组织无疑要对干部严格监督, 但作为干部则要严格自律, 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使规章、制度、纪律、条例以及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内化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自律要求。
四是勤政与廉政的关系。人民群众期望的领导干部不仅是廉政的干部, 还必须是勤政的干部。领导干部践行“三个代表”, 就必须忠于职守, 任其职, 尽其责;在其位, 谋其政。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深入扎实地工作, 做敬业勤政的模范。要尽职勤政, 力戒懒惰。领导干部只有勤政与廉政相结合, 干净而又会干事, 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是预防与严惩的关系。要使监督的重点从过去重事后追查惩处轻事前防范教育, 向事前教育防范和事后严肃查处并重转变。也就是说, 一方面立足于教育防范, 采取谈话、诫勉、打招呼、亮黄牌等方式, 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坚持从严惩处, 加大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惩处力度, 增强震慑力, 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景田.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制问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7-1.
[2]北京党建网:http://www.bjdj.gov.cn.党内监督机制若干问题初探.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问题研究.
[3]我爱公务员网:http://www.woai.cn.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加强对乡科级党政“一把手”监督.
8.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篇八
【关键词】:党内监督 政府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中图分类:E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148-02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正视和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而要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现象,就必须将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中,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个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体系,在这个廉政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重要方面,其中党内监督更是重中之重,是其核心与关键所在。
1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无论是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来说,或是从反腐败方面来说,抑或是从加强党的执政地位方面来说,党内监督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廉政监督体系内各部分之间是一种密不可分,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加强党内监督,不仅要从党内监督自身着手,而且应该结合其与政府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关系着手。
1.1从党内监督自身看
一、要做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回顾近年来一些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我们都能发现大多数腐败案件都来自领导干部的堕落腐化,而个中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必要监督。有鉴于此,一是我们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必须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三是加强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观念。
二、加强党员相互之间的直接监督
党员相互之间的直接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党员之间的相互批评与建议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方式、提高党员的个人能力、保持党员的先进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及暗箱操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进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体系,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应当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规范。
虽然目前我们党已经在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但该条例仍然缺乏成套成体系的正式的法律法规。故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应努力健全《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考廉制度》等规章制度。①
1.2从党内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看
政府内部监督是政府约束自身行为的一种机制,是一国廉政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面有效地加强党内监督,就必须使二者结合起来,所以,加强党内监督,就必须结合其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党的监督机关与政府内部监督机关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二者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合作。
需要明确的是,党的监督机关与政府内部监督机关并非领导或者隶属的关系,而应该是平行并列的关系。由于在我国,多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这就为二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理由和可能性。因为,政府内部监督作为政府约束其行为、汲取合法性的一种机制,必然对其各级机关组织和工作人员产生制约作用,这自然也就包括其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针对政府内部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制定必要的规范准则,以约束其行为。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党员有许多是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于这部分党员,要想让其认真行使其职权,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有必要针对其制定必要的规范准则,以约束其行为,这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内部监督,也是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因为,作为中国廉政监督体系中密切联系的两个部分,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发展都将促进另一个部分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均衡监督机制、双向监督机制,丰富和完善多种监督方式。
目前在我国,政府内部监督存在着监督对象失衡、监督方式单一、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等重要问题。汪永清认为,一个完善而有效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应符合四个条件:监督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监督的效能明显提高;监督的双向关系形成;监督的自我调整机制健全。②同样,只有这样完善和有效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内党员的监督,将政府内部监督与党内监督统一起来。
四、合理我国政治结构,做到党政分开,消除以党代政的现象。
近年来,尽管我国一直强调要党政分开,防止以党代政,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该现象仍然严重存在,不仅影响了政府内部监督机关行使其职权时的独立性、权威性,同时也间接影响了党内监督的力度。为此,我们必须减少党组织机关在政府内部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职责的时候对其的干扰和制约,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
1.3从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看
在这里,不能将外部监督与党外监督混同。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监督力量主体来自政党和行政机关之外的一种监督方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③中国共产党要想制约权力,端正党风,遏制党员腐败现象,光靠党内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人大、司法、政协及民主党派、群众舆论等外部监督力量,内外结合,方能有所成效。我们在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时候,必须依据二者关系和特点,将二者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外部监督力量和主体,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提高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
针对当前我国党内监督机制中所存在的党务不够公开透明、缺少吸纳外部监督力量参与渠道的不足,我们必须重视执行党的主要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努力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化、选用评价的科学化,让群众和其他外部监督主体参与其中,从而从外部促进党内监督。
二、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二者之间的合作。
我们应充分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让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实现有机结合,使其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地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整合彼此监督力量,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信息和资源的互动。所以,通过各种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党内监督机关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人民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合作与互动,使二者经常性地进行信息及资源互动,是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注释:
① 吕景城.提高党内监督有效性的基本途径探析[J].企业家天地,2009(2).
② 汪永清.对完善政府内部监督体制的探讨[J].中国法学,1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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