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公益广告词

2024-10-19

“保护文化遗产”公益广告词(共12篇)

1.“保护文化遗产”公益广告词 篇一

1.文化遗产,东方神韵,用心呵护,源远流长。

2.文化遗产是稀世珍宝,一旦毁坏将万世遗憾。

3.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财产,我们要保护我们的财产。

4.一手抓文化遗产保护,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

5.麒麟献瑞,保护文化遗产;鲲鹏展翅,构建和谐社会。

6.文化遗产——民族的相貌特征,子孙的精神基因。

7.文化遗产你我齐心保护,精神家园大家和谐共享。

8.在经济建设中保护文化遗产,在文明建设中探寻精神故乡。

9.保护文化遗产靠大家,保护文化遗产为大家。

10.文化遗产,世界骄傲,宣传保护,构建和谐。

11.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12.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13.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14.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15.保护古迹,责无旁贷。

16.文化遗产日:一天的提醒,每一天的行动。

17.祖先的 、我们的 、子孙的——请保护文化遗产。

18.古迹属于你,属于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19.有历史才有现在,唯遗产才知兴衰。

20.纵有金山银山 , 难买文化遗产。

2.“保护文化遗产”公益广告词 篇二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越来越大的冲击, 马头琴被蒙古国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 同仁堂在日本遭到抢注, 景泰蓝和宣纸技艺流失海外, 商家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牟取经济利益的同时, 那些依靠世代传承并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却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 许多传统技艺濒临失传, 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2011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包括: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 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一种变动的、抽象的和依赖于人的观念、精神的存在, 是抽象的文化思维, 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 如知识、技能、习俗、仪式等, 不似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有形能被人们所直观感知。 (2) 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及其发展不是单靠单个社会成员的智慧与灵感完成的, 而是由某个民族、部落村庄、社区或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共同完成的, 是集体的产物, 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 如广为流传的川江号子。 (3) 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尤其在口头传说及其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表现最为明显, 如安徽凤阳花鼓戏等曲艺的发展。因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又具有着不确定性。 (4) 社会公益性。非物质遗产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 它所追求的民族认同感, 凝聚力和文化多样性等目标都由全体成员所共享, 具有非排他的正外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是动态的公共物品提供过程, 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困境

1. 公法保护上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规, 强调政府为主导。但是公法保护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 立法相对滞后, 多是以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规为主, 法律文件分散, 无法形成统一的立法保护体系;其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使得政府只能投入有限资源, 无法全面保护庞大、类型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还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再次, 地方政府如果包办或者过分干预, 在工具理性主义主导下, 企图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媒介、工具谋求当地的经济发展或者政绩,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会适得其反;最后, 对于将要发生或者尚未发生实际损害的行为, 行政手段具有事后性, 各级政府无法及时、有效的发现并制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害事件, 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虽然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 但其性质上仍属于公法, 忽视私人利益的保护, 缺乏可操作性。

2. 私法保护上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进行, 而知识产权法保护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原生性、完整性和多样性特点决定了其侧重保存和传承, 防止变异和流失的首要目标, 然后才是开发和利用, 这与知识产权法以保护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创新意义的智力成果的价值取向存在根本矛盾。其次,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知识产权法无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特定性所带来的诉讼主体适格问题。最后, 知识产权法保护期限固定, 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年份久远, 早已超出知识产权规定的保护期限, 而对于群体权利来说如何计算它的权利期限,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解决。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面对公法与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 多数学者主张采取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方式。是否能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保护模式, 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 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是在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的基础上形成的诉讼, 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 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公益诉讼, 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 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 (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 ; (3)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可能的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 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对侵害者的惩罚, 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法规, 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 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

现代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最终都可能无形或有形地转化为个人利益的侵害。所以, 不论当事人的动机为公还是私, 其诉讼只要产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效果, 都应当被允许提起公益诉讼。

(二) 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缺失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过程中, 所有人都可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者, 却只有少数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付出代价, 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 最终导致所谓“公地悲剧”。那么, 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害往往损害是群体性利益而不是某个人的利益, 因此, 这些案件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代表人诉讼制度虽是为了在“小额多数”的情况下给受害者以救济, 但在解决群体性侵权案件时有着明显缺陷:首先, 权利登记制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在所获赔偿远低于诉讼成本的情况下, 权利人往往不来登记主张权利。其次, 在诉讼标的范围上, 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要求属于同一种类, 而群体性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往往更多的是基于“同一”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 而并非同一种类。最后, 如何推选出符合诉讼要求的代表人存在困难, 且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难以确定。

以2000年的“乌苏里船歌”案为例, 作为原告的赫哲族乡政府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法理上讲, 赫哲族全体民众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赫哲族乡政府即便得到全体赫哲族民众的授权, 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仍值得商榷, 况且赫哲族人数众多, 其范围如何确定, 诉讼代表人如何选定, 都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解决的。因此, 有必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解决当事人适格问题, 克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首先, 社会公共利益上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部分, 其中大部分又不具有经济利用价值且对其保护又需耗费巨资, 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而言是无利可图的, 人们一般不会去投资于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而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 有效的弥补行政执法的漏洞, 改变传统事后救济的方式, 防止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扩大, 并监督公权力的依法运行。

此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流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任何人都不能断言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绝对、彻底、固定不变的凝固于现在或者未来的某个时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单纯依靠政府主导下的发掘、整理和保护显得力有未逮, 需要激发和调动公民和社会团体投身此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而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其次, 开展公益诉讼具备了社会基础。“无救济即无权利”, 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 必定最终可以获得司法救济。面对侵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件的频发,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群体性, 单个受害者由于损失小, 诉讼成本、诉讼风险高等因素, 往往不愿意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成为一种“易腐的权利”, 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 而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分散的微小损害得以救济并对施害者形成威慑, 维护法律秩序。《非物质文化遗产》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而民事诉讼修正案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则提供了程序法上的选择路径。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积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此外, 社会团体作为第三方力量的兴起, 可谓弥补了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断裂, 起到了补充国家功能缺失的作用。社会团体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结构”, 其管理公共事务, 保护社会公益的职能, 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正如霍布斯所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 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 原告范围

根据当事人适格理论, 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诉讼,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具体情况, 我们认为, 下列主体可以成为原告:

1. 有关机关。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的规定,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专门成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 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等, 可以作为“其他有关部门”享有原告资格。值得注意的是, 检察机关可否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主体呢?我们对此持肯定态度。首先, 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 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由检察机关予以保护。其次, 检察机关已经在保护国有资产、环境安全等公共领域的进行了公益诉讼的尝试并取得了成功,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积累了经验。

2.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是指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利益以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通过一定形式组合起来的互益组织, 包括各种公益性团体, 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协会等等。社会团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原告, 无论从经济能力、社会影响力, 还是法律知识、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 增加了胜诉的可能性。有了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可以整合广大公民的利益和需求, 代表利益所有者直接参加诉讼, 克服了单个诉讼成本大、“搭便车”的问题, 使公益诉讼常态化、专业化和集团化。

3. 公民个人。

民诉法修正案并未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鼓励公民个人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我们认为, 公益诉讼应当赋予公民个人, 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告资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 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公民往往都是直接受害对象, 相较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感受更直接, 任何公民自然都有权利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鼓励公民参与到法律实施中来, 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也是宪政的应有之义。此外, 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也有利于公民发掘、整理、保护非物质遗产, 弥补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不足, 对类似“端午节被抢先申报”的事件, 公民个人提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也易于将政治问题法律化。

有人担心, 在我国法制不健全, 公民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下, 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公益诉讼会引发滥诉问题, 然而我们不应忽视律师这一群体在的重要作用, 他们对侵犯公共利益事件的敏锐性和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感, 更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愿望和能力。尽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对诉权滥用的担心是多余的, 但是, 出于对不特定主体的没有把握的主观心态, 保守的决策者宁可坐视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也不愿意冒风险推动一项制度的创新。

(二) 案件的受理

案件的受理应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受到或将要受到损害为前提, 而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 从而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 应当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 如果公民个人提起的, 法院应当免收原告的诉讼费用, 甚至考虑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此外, 我们还可以参考美国的“胜诉酬金制”, 这样既可以降低诉讼门槛, 又可以有效防止滥诉现象, 提高公民个人提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 考虑其通常具有较大影响,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 举证责任

相较于一般侵权案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其举证困难。一般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对于有关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而言可以遵循此原则。但是对于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首先,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即属此类, 原告只需要证明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其次, 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个人并没有检察官的侦查权、调查取证权, 因此, 即便提出诉讼, 举证难度颇大, 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这些障碍。

(四) 原告胜诉奖励制度

激励机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精髓, 毕竟“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关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果是公民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一旦胜诉, 应当对原告进行适当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0条规定:“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实践操作中, 我们可以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给予原告物质上的奖励, 也可以按胜诉后挽回损失的比例进行奖励。

结论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 要将中华文化推广至世界, 使中华文化传统、固有的价值观得到世界的认同,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发掘、整理、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司法领域的救济程序化、正当化。对于该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运用, 我国还处在探讨阶段, 本文也只是浅尝辄止,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

摘要:当前, 加强对我国非物质遗产的司法保护已刻不容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方面都有不足或陷入困境, 从公益诉讼角度对其依法保护具有可行性, 可以补偿现有诉讼制度的缺失, 并冲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构建非物质遗产公益诉讼制度, 除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外, 还应赋予公民个人、特别是代表性传承的原先资格;在案件受理上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建立胜诉奖励制度, 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提供法理、制度和程序上的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行性分析,民事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孙昊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J].法学研究, 2010 (5)

[2]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 2008 (2)

[3]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J].法律出版社, 2008

[4]徐卉.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性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5]肖建华, 柯阳友.论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J].河北学刊, 2011 (2)

[6]宁利昂.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本土可行性分析[J].政治与法律, 2012 (4)

[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144

[8]隋洪明.分立抑或统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与分歧消解[J].政法论丛, 2012 (2)

3.中外联手保护文化遗产 篇三

而西方国家在文物保护修复方面经过了长达百余年的历练,形成了系统成熟的保护理念、保护研究方法和保护程序。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重视对西方保护修复科技的吸收、消化和利用。

总体来说,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促进了与国外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不断深入,中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解读中国这一东方文明古国的实物见证,引发了世界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兴趣。尤其是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遗产保护机构开始与中国有关单位合作,共同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20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敦煌研究院与美国盖蒂保护所和东京文化财研究所的合作、秦俑博物馆与德国关于秦始皇兵马俑彩绘保护的合作、国家文物局和陕西文物保护中心与意大利政府和德国的合作等一系列项目就是开展国际合作的成功范例。

这些合作项目解决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些重大难题,尤其是在多年的国际合作中我国逐渐培养了一批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队伍,提高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和水平。近年来,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还走出国门,开展了柬埔寨吴哥窟保护维修、蒙古国博格达汗宫保护维修、与肯尼亚合作考古研究等援外项目。政府间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了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了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4.保护动物公益广告词 篇四

2.不要让人类成为最后一种动物。

3.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更好的选择。

4.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5.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6.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7.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关爱人类自己。

8.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9.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10.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1.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保护动物从我们身边做起。

5.保护鸟公益广告词 篇五

2. 今天逝去的一只鸟,明天亡掉的一群人。

3.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4. 保护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

5. 地球上没有鸟类,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6. 同在蓝天下人鸟共家园。

7. 关爱生灵,保护鸟类。

8. 它们和我们一样是地球母亲的孩子。

9. 鸟是害虫的天敌,鸟是人类的朋友。

10. 地球上不能只剩下人类。

11.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12. 保护鸟类,为环境增姿添彩。

13.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6.保护环境的公益广告词 篇六

2.因为人类的恶作剧,所以地球母亲在痛哭,快止住妈妈的眼泪。

3.参与绿色行动,保护美丽家园。

4.地球是我们的妈妈,我们是妈妈的孩子,热爱妈妈吧!

5.少抽一支烟,多栽一棵树。

6.请爱护每一棵树,否则我们看到的将是泛滥的洪水和贫瘠的沙漠。

7.门前院后种棵树,室内阳台养盆花,健康幸福到你家。

8.手下留情,足下留青,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9.植树造林,功在千秋。

10.爱祖国,护绿化,保清洁,爱家园。

11.保持地球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数自身。

12.保护环境,就是爱惜生命。

13.那里有绿色,哪里就有生命。

14.地球只有一个,失去它,我们到哪里去寻找家园。

15.绿化做得好,染污就减少。垃圾分类放,环境有保障。

16.爱护环境,保护地球,让我们托起双手共同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17.请高抬贵脚,听,小草在哭泣!

18.天空是小鸟家,河流是鱼儿的家,地球是我们的家。

19.如果没有花草树木,我们还能吸收氧气吗?让我们保护花草树木吧!

20.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间仙境,非常美丽。

经典保护环境的公益广告词

1.把绿色带到世界每一个角落,让绿色流入人们心中。

2.绿树成荫,花香扑鼻——理想家园靠大家。

3.风清水绿天蓝,我们美丽的家。

4.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我们从小事做起。

5.捡起一张纸,创造一个美的环境。

6.陆地、天空、大海,我们都要保护。

7.谁不爱家?谁不爱妈妈——保护地球。

8.爱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

9.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保护环境是无限的。

10.请脚下留情,别伤害一棵小草。

11.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12.让水更清,让天更蓝,让花更艳,让我们的地球更美丽。

13.绿化是我们生存的希望,美化是我们做人的根本。

14.快快行动起来,保护自然生态!

15.人类有了绿树、鲜花和小草,生活才会更美丽。

16.多种一棵翠绿的小树,还我一片蔚蓝的天空。

17.地球的梦想,给自己穿上一件漂亮的“绿衫”。

18.娇娇小草,请足下留情。

19.人类需要的是绿色,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拥有绿色。

20.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必须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的公益广告词

1.保护蓝天碧水,爱护生态家园。

2.植树造林,美化家园;展现绿色浦东,维护生态环境。花朵香又美,劝君不要采,留着大家看,美景常存在。绿色环境像自家,保护环境靠大家。

3.垃圾筒笑口常开,请你不忘送一点。

4.学校是个大花园,师生共同来关爱。

5.天更蓝,水更绿,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

6.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家园!蓝天白云,水清岸绿,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7.绿色环境,生态家园,关爱动物,保护资源,爱护绿化,珍惜生命。

8.多一份绿色,多一份健康。

9.生命是树,绿色是根。

7.“保护文化遗产”公益广告词 篇七

关键词:非物质遗产,保护,产业化,共赢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一个国家或区域民族历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见证。保护文化遗产是保证人类区域文化传承, 培植社会文化根基, 增进区域人群的历史认同感, 保证文化的生命力的客观要求。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 文化越来越成为国家和地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保护和传承非物质遗产, 并发挥其在现代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成为政府、企业、专家和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过去的30年, 在采取哪种方式来保护文化遗产方面, 学界出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以保护文化遗产原貌为终极目标, 反对任何方式的开发利用;一种是倡导通过适度开发促进保护, 反对以静止、凝固的方式去保护。在前一思想指引下, 我国积极开展各级文化遗产普查、申报以及各级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 目前大部分代表区域民族历史杰出文化的物质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都进入各级保护名录之中。国家和各级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维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录音录像和传承人的经济扶植等。我们称这种保护为单一保护, 它是以保护为唯一目的和特点的。但是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大、民族众多, 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数量十分巨大, 国家和地方政府拨付的资金无异于杯水车薪, 满足不了所有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这就催生了后一种保护思想, 在此思想指引下, 中央和各级政府倡导对文化遗产进行适度、合理开发, 利用开发获取的经济收益来弥补政府保护资金的不足, 促进文化遗产更多更好地保护。但是在具体运作中, 因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因为缺乏经验、更因为热衷于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 出现重开发轻保护的普遍趋势, 甚至出现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不惜损坏文化遗产现象, 背离了以开发促保护的初衷。文化遗产开发通常采取的方式包括旅游开发和产业化开发。

以往的观点,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开发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这种“误读”的主要原因是以往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只保护不开发”和“只开发不保护”两个极端。实际上如果方式得当,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开发是可以互济共赢的, 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 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就是明智选择。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与以往开发方式不同, 它是以挖掘文化遗产文化精髓, 保持并弘扬其文化影响力为开发目的;它是以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为核心产品、核心价值。保持文化遗产“文化性价值”的生命力, 发挥其促进区域文化认同、民族凝聚和区域文化竞争力作用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真谛, 也是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核心理念。文化遗产产业化是恰当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开发关系, 实现两者互济共赢的最好选择。我国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方面虽有尝试, 但因为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终极目的的惯性思维导致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还是站在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立面。基于此, 本文以辽西地区为例, 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产业化互济共赢的模式。

辽西的文化遗产类型与分布

辽西指的是朝阳、阜新、锦州、葫芦岛和盘锦5个城市, 因为都位于辽河以西, 历史上常称作辽西。辽西在历史上是东北进入中原的跳板, 也是东北前往内地的要冲。辽西地区历史悠久, 现存各类文化遗产丰富, 其中以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4项, 省级以上物质文化遗产 (实际就是文物保护单位) 70项。

辽西高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都很丰富, 而且分布也比较集中, 其中朝阳、阜新、锦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分布区。葫芦岛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较多, 但没有非物质遗产分布, 盘锦因为历史上属于著名辽泽湿地, 开发较晚, 不管是非物质遗产还是物质遗产都比较少。从类型上看, 辽西文化遗产也是比较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曲艺等8项, 几乎涵盖了非物质遗产的所有类型;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石窟、遗址、墓葬等四大类。

辽西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现状

辽宁省在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公约》, 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背景下积极开展各级文化遗产普查、申报以及各级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 从2004年底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确立成立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 成立了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成立专家委员会, 启动了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拨出专项资金, 重点用于“保护工程”试点项目的补助, 将全省近50个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纳入保护工程范围。实施了政府组织推动分段工作的“保护工程”, 明确各阶段任务。在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也开展积极的保护和维修工作。目前, 辽西大部分代表区域民族历史杰出文化的物质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都进入各级保护名录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还拨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拯救工作。一些濒危的非物质遗产得以拯救, 一些损坏严重的文物建筑得到维修。从地方政府层面看, 前期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绩。

当前辽西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采取的主要是以保护为终极目标, 以普查、申报和必要整理为手段, 以静态保存和展示为特点的保护方式。可以将其称作博物馆式保护方式。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不应该只是进入各级名录, 应该是保存和复兴这种遗产及其承载的文化, 充分挖掘其历史和现实的价值。保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实现活态保护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标。而当前这种博物馆式静态保护不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更妄论发挥其文化价值。而且辽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都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县级4个档次, 类型多, 数量大, 分布分散, 政府有限的人力和资金无法实现对所有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困境和尴尬。

辽西各级政府尝试也选取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进行开发, 其中旅游开发是最常见的方式。典型的如兴城古城的旅游开发, 锦州笔架山的旅游开发等。但是由于缺乏开发经验或受经济效益驱动, 以开发促保护的初衷常常会被片面的开发所代替, 出现只开发不保护, 导致文化遗产的变异或损坏后果。辽西地区也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方面有所探索, 如十几年前拍摄的以笔架山为故事背景的电视剧《情恋笔架山》, 近些年开发以辽西化石为素材的动漫产品, 只是成绩差强人意。而目前辽西更多的文化遗产则还是处于单一保护的待开发状态。总体看, 当前辽西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

第一, 以静态的博物馆式保护为主流;第二, 只有级别较高的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保护, 级别较低的文化遗产缺乏人力和资金的投入, 也谈不上保护, 处于自生自灭的危险境地;第三, 文化遗产保护走入两个极端, 即只强调保护反对开发和只强调开发而忽略保护;第四, 采用产业化开发方式保护文化遗产的少, 而且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告诉我们, 最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是开发式保护, 最好的开发路径是产业化开发, 因为它是能够平衡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遗产开发的矛盾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 这种开发要抓住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

构建辽西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互济共赢模式对策

文化遗产产业化是文化遗产开发的有益探索。以往的研究与实践要么因关注保护忽视了开发导致文化遗产生命力萎缩;要么因关注开发忽略保护导致文化遗产损坏或异化。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开发的互济共赢模式就必然选择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路径。与以往的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不同的是, 文化遗产产业化是以文化遗产的“文化特质”作为重点开发对象, 并将这种特质开发成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颇受欢迎的文化产品, 而且能够进行量化生产。文化遗产产业化是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开发的平衡点。针对辽西地区文化遗产类型和分布特点, 结合辽西文化遗产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认为辽西文化遗产产业化应该遵循以下思路:

(一) 以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为开发核心

“文化性价值”是文化遗产的精髓, 成功提炼和包装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是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成功的保证, 也是弘扬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保持其旺盛生命力和强大影响力的最好途径。因此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始终不能偏离其“文化性价值”这一为核心。只有抓住这一核心的产业化开发才能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互济共赢。

(二) 分类保护, 选择开发

有学者曾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分类保护, 实际不管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分类保护。根据辽西文化遗产生存现状和开发前景不同, 需要采取分类保护, 选择开发的思路。在总体保护的前提下选取最具文化内涵、最有开发价值、最有可能产业化、最易打开市场的文化遗产进行重点的产业化开发。为探索辽西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积累经验。开发获取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反补文化遗产保护及新的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这样形成“文化遗产产业化经验逐渐丰富→获取经济效益稳步增加→经过产业化开发的文化遗产焕发新的生命力→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新的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良性互动模式。具体说包括三层含义:对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要进行抢救式保护, 保护是第一位的;对那些已经进行保护但还不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实行保护为主、开发为辅, 即通过参观收取门票的博物馆式开发获得一定经济收益, 并将这部分收益作为保护和维修的费用;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遗产实行产业化开发保护。其路径是:选择文化遗产→分需求市场→提炼文化内核→精心包装设计→缜密宣传推介→推向文化市场→获取经济、社会效益。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如美国。

1998年美国迪士尼公司根据中国魏晋南北朝乐府诗《木兰辞》改编拍摄的动画电影《花木兰》, 影片上映后立刻轰动世界, 并夺取“全美电影票房榜”冠军, 在全世界赚取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2008年美国好莱坞梦工厂制作的包含中国元素的喜剧动画《功夫熊猫》也是在全球热映, 获得巨大的票房收益。这两个成功的例子都是关于中国非物质文化产业开发的。说明只要开发得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能实现保护与开发共赢的。以此为思路, 可以将选取辽西民间文学 (重点选择列入国家级非物质遗产的喀左东蒙民间故事、北票民间故事或古渔雁故事) 中地域特色鲜明、故事情节精彩、民间影响较大的故事拍成电影或动画, 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影院等途径投入市场。在积累经验基础上, 举一反三, 形成一个品牌系列产品。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开发

作为民间文化或民间传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无形性、流动性为主要特征, 但是非物质遗产的非物质性是相对的, 它的文化体现和文化传播还是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以医巫闾山满族剪纸为例, 剪纸内容、反映的文化习俗和技法等属于非物质的, 但是剪纸产品确是物质的。医巫闾山满族剪纸只做一般的纸制工艺品存在, 形式单一, 缺乏市场, 除了少数陈列于各级博物馆外, 很难获得较大经济收益。但是如果转变思路, 将剪纸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多载体的物质展示, 如将剪纸材料多样化, 将剪纸工艺品与旅游产品、日常消费品结合, 形成具有地域特色、拥有专一品牌、形成系列和规模的产品, 则会实现剪纸工艺保护与剪纸系类产品销售的双赢。如将辽西医巫闾山满族剪纸工艺与辽西某一知名品牌的系列产品结合起来, 就会达到既赋予产品以个性和特色, 又会扩大剪纸传播途径、增强剪纸工艺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的双赢。同理, 辽西其他高级别非物质遗产如凌源皮影、辽西木偶等也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实现两者的互济共赢。

(四) 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开发

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化开发一直是被忽略的。悠久的历史、重要的区位使得辽西保留下大量物质高级别的文化遗产。但是以往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无外乎两个途径:单一保护和旅游开发式保护, 无论是那种保护方式都是忽略物质文化遗产背后蕴藏丰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 没有挖掘出物质遗产背后的非物质遗产内容。例如李成梁石坊背后的李成梁历史事迹、民间传说以及明末清初发生在北镇的战争风云;同样, 兴城的古城和祖氏石坊也只是作为旅游场所或景点默立在哪里, 古城背后蕴藏的明清 (后金) 交锋以及袁崇焕、祖大寿、努尔哈赤、皇太极等风云人物鲜活的历史故事却还尘封在遗忘的故纸堆。如果把辽西物质遗产背后丰富的非物质性文化内容挖掘出来, 并进行提炼、包装、并以合适的产品形式开发出来投放市场, 其效果一定要比单纯的保护要好得多。如果产品开发成功, 获得的经济收益和文化遗产知名度的提升反过来会促进文化遗产的更好保护和进一步开发, 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五) 合作开发

如果将辽西丰富的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实行组合开发, 则可能获得更大的、意想不到的成功。其思路是将多个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集合起来, 在一次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中实现多个文化遗产的同时展示。这包括3层含义, 一是非物质遗产间的合作开发, 一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合作开发, 还有一种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合作开发。其中第一和第三种还未引起重视, 是今后开发的重点。例如可以将北票民间故事通过医巫闾山剪纸表现出来, 然后可以做成剪纸动画, 通过电视、影院、网络视频投放达到海内外市场;如将袁崇焕的抗清 (后金) 故事与兴城古城结合起来, 利用凌源皮影或辽西木偶制作成动画历史剧, 投放到国文化市场等。

总之, 只要以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为核心关注,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 也只有抓住“文化性价值”这一核心要素, 才能成功建构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互济共赢模式。

参考文献

[1].文章, 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J].求是, 2007 (17) .

[2].辽宁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拨出200万资金[N].辽宁日报, 2005-1-21.

[3].佟玉权, 赵玲.非物质遗产保护利用的产业化途径及评价体系[J].学术交流, 2011 (11) .

8.浅析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制 篇八

关键词:农村文化遗产 保护法制 法制建议

一、我国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我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我们代代相传的极为宝贵的文化财富。农村文化遗产在整个文化遗产中所占的比例不在少数。农村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和乡村民俗遗产。豍目前,有关我国农村文化遗产有关法律主要有以下所列部分。

(一) 全国人大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这部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但其中一些内容也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一些“实物”、“文化场所”等既具有物质文化的性质,又具有非物质文化的性质。此部法律可以称算是“宪法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它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制的纲领性文件。

(二)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各个文物保护的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对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制起到指引性作用。细则》经国务院批准上升到《文化保护法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文化保护法条例》。

(三) 文化部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國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广大城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与保护工作。其中,农村传统民俗、民间工艺、节日等精神文化遗产成为关注重心。2010年1月2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召开《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的第七次会议,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补偿机制的建立、规划、技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豎由此,围绕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然形成了“历史文化村镇”、“农业文化遗产”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重心不同又互有交叉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二、 国外农村文化遗产的先进做法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始于近代欧洲,伴随着考古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如今,运用法律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

(一)日本

1950年,日本在经济尚未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制定了首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挖掘、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它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远远超过了日本以往任何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该法律把过去分别对待的古建筑、书画作品、手工艺、自然景观、地下文物等统一称为文化遗产,综合加以保护。该法律还首次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把一些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列入保护范围。此处将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乡村民俗遗产进行了强有力的保护。对于古建筑,日本通过立法予以保护。1950年日本制定了以保护文化遗产为目的的综合性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保护有形、无形文化遗产等。该法制定后就一直与时俱进,不断修订。豏《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地方可以指定各自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并为其保存和有效利用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日本各都道府县以及下辖地区都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且乡土建筑文化遗产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二)法国

“1913年法”至今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例如,国家分级的历史建筑,不能推毁、不能改建(部分改建也不行),也不能在附近盖新建筑;没有文化部的批准,不能作修复性施工;得到批准的,也必须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再如,列入国家分级的私人博物馆搞维修,除了可得到国家补贴,还可免去门票、出售纪念品等收入的税收。乡土建筑和民俗农村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三、对我国完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

众所周知,无论面对任何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一部专门法律正是一剂良药。因此,一部《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势在必行。《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需要结合更有针对性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公约及国外先进法律,考察我国特有的农村文化背景及情况,制定出一部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律,我们针对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和乡村民俗遗产需要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制。对它们进行整体保护、动态保护、原真保护,法律的制定者应当进行不同情况的论证及法律拟定。因此,新的法律工具或政策文件需要直接制定出来以支持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在乡土建筑和乡村民俗遗产加大力度,确定保护政策以避免现有法律脆弱的解释。

(二) 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有关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

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会经历多少年的波折,从草案到通过到颁布到施行来到我们大众面前我们无法预知。改革开放30 年来,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且基本覆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各个重要方面。但是,这主要是涉及文化遗产整个保护方面的,对农村文化遗产保护鲜有论及,而且,整体而言,可操作性相对较弱,执法难度较大。《文物保护法》中没有专章来规定农村文化遗产,我们是否可以修改法律来确定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概模型?从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机构设置、实施行为、法律责任等等方面的细化,不要归责它的效果如何,起码我国在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的里程碑上迈出了重要而深刻的一步。

(三) 加快制定出台《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加强针对性,加快制定出台《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法规依据,以提高各级政府和全民的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以后再实施。在对历史街区和建筑的修缮改造中,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保证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能够保持其传统的文化氛围,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和独特的地域特征以及优秀的文化传统。藉此来丰富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内涵,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确保其不致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综上所述,围绕具有整体属性的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体现整体保护、动态保护和原真保护要求,以利于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及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农村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非常宽泛的文化遗产类型系统,许多相关理论问题或刚被提及,或在积极探索之中。豐本文在借鉴有关文献的基础上,试图对研究相对分散的农村文化遗产进行归纳整合,按照遗产的文化属性及存在形式,从农业生产到农村生活,从物质形态到非物质形态,对赋存于农村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以期对我国农村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法制提供理论借鉴。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豍佟玉权.农村文化遗产的整体属性及其保护策略[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豎徐旺生,闵庆文. 农业文化遗产与“三农”[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豏黄玉强.论农村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J].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2008(4).

豐佟玉权.农村文化遗产的整体属性及其保护策略[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参考文献:

[1]王琳. 新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创新与发展[J]. 南方论丛, 2007(10).

9.保护环境公益经典广告词 篇九

保持环境卫生,共建美丽家园!

保护城市的肺,和保护我们的肺同样重要。

保护环境,始于手上,止于嘴上。

保护环境比吃饭更重要。

保护树木,让空气更清新。

变废为宝,点铁成金。

不要乱扔瓜皮果壳。

菜场整洁,大家开心。

带走生活垃圾,保护自然环境,

杜绝“牛皮癣”,爱护城市脸。

芳草青青,踏之何忍。

俯首清洁是公德,随手乱扔乃缺德

好习惯要从小养成,好传统应自始至终。

还天空蔚蓝,还草地碧绿。

环境靠你我他保护,美景由深圳人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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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创意保护环境公益广告词 篇十

2.问坛哪得绿如许,为有大家来爱护!

3.创建绿色校园,从你我做起。

4.美化生活,净化心灵。

5.建设绿色校园,增强环保意识。

6.创造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7.绿色校园,绿色生活。

8.绿色是我们的家园。

9.它失去了保护,我们就失去了健康。

10.给我一片绿,还你一片荫。

11.轻轻抬起你的小脚,我在你的脚下微笑。

12.如果没有树木,世界将会暗淡无光。

13.爱无限,绿无边。

14.多一份绿色,多一份健康。

15.树木拥有绿色,地球才有脉搏。

16.环境好,生活就好。

17.小花小草传芳香,请你把路绕一绕。

18.少一个脚印,多一份芳香。

19.花草树木都是宝,没它我就不行了。

11.“保护文化遗产”公益广告词 篇十一

国家兴则园林盛。随着国家的日益强盛,颐和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综合服务、文化发展、绿化美化等各工作蓬勃发展。从保护园林,发展到保护文化:从保存遗产,发展到用遗产为当代服务:从古代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发展到过去、现在、未来水乳交融,为当代中国描绘出了一条世界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清晰之路。

多年来,颐和园在景区管理、遗产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行业内外的普遍认同和肯定,先后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重点公园、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等国家级殊荣十余项、北京市级各类荣誉上百项,颐和园E_19益成为深受国内外游客关注的历史文化景区和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2012年,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工作全面提速,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十二五”承前启后之年各项工作也全面铺开,特别是“推动皇家园林建设”、“构建首都世界名园体系”、“北京中轴线申遗”等城市发展战略的提出,预示着北京公园事业跨越式发展时代的来临。

伴着时代的步伐,作为举世瞩目的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和首都重要的历史名园,颐和园进入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期,通过以“文化建园、科技兴园、依法管园”为导向,深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

立足优势、突出特色,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以”服务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北京历史名城文化,打造世界一流名园”为目标,努力构建世界名园体系,培育名园品牌。

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理论的指导下,颐和园将以挖掘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促进文物古迹、古都风貌等的有效保护、延续和利用为己任,从全新视角对历史名园品牌及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进行分析定位和前景展望,积极探索遗产保护、文化传承、文化产业以及历史名园品牌培育的发展路径和方向,并在智能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努力将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变成文明向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和示范引领力的一流名园,实现从优秀文化遗产保护地的管理者向东方文明传播者的新跨越。

雍客华贵 庄重颐和

北京的皇家园林颐和园,位于北京市西北部,是中国清代(1644—1911年)修建的,以万寿山、昆明湖及诸多宫苑建筑为主体的大型山水园林。它是中国悠久造园艺术的经典范例和现存规模宏大、保存完整的中国皇家园林。

颐和园以其天人合一,浑然一体的园林建筑风格,深厚的历史积淀,丰富的文化内涵,成为名副其实的“博物馆式皇家园林”。

博物馆式的皇家园林

颐和园是中国几千年南北各地园林景观艺术融会贯通的集成大作,以卓越的规划和精美的建筑,完美诠释了古代中国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哲学思想、美学观念以及工艺造诣,显示了中国古代皇家宫廷对居住、游览、治国、修心等生活环境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颐和园以万寿山、昆明湖为基本框架,占地300.8公顷,水面约占四分之三。万寿山前山以八面三层四重檐的佛香阁为中心,组成巨大的主体建筑群。后山有宏丽的藏式佛教建筑四大部洲和耸立于绿树丛中的五彩琉璃多宝塔。万寿山上还有景福阁、重翠亭、写秋轩、画中游等各式楼台亭阁,堪称中国古典园林建筑之集中展现。烟波浩淼的昆明湖中,宏大的十七孔桥如长虹偃月倒映水面,涵虚堂、藻鉴堂、治镜阁三座岛屿鼎足而立,寓意着神话传说中的“海上仙山”。

蜿蜓曲折的西堤犹如一条翠绿的飘带,萦带南北,横绝天汉,堤上六桥,婀娜多姿,形态互异。与前湖一水相通的苏州街,酒幌临风,店肆熙攘,仿佛置身于二百多年前的皇家买卖街,谐趣园则曲水复廊,足谐其趣。在昆明湖湖畔,还有著名的石舫,惟妙惟肖的铜牛,赏春观景的知春亭等点景建筑。

园内花木欣欣向荣,各色花木圆季不断

古树名木是颐和园的植物特色,古树造景在布局上与园林建筑和山形水系相得益彰,将主体建筑烘托得巍峨壮美。园林树种以北方耐寒又寓意着”长寿永固”的松柏为主,大量引种各地有代表性的树木花卉。昆明湖堤岸桃柳成荫,昆明湖养殖荷花,庭院栽植四时花卉。从初春开始,园中的花木相继盛开,山野、庭院、湖面、桥头繁花似锦,香气袭人。每年的九月至十月,颐和园都举办以“颐和秋韵”为名的桂花展览,在东宫门、仁寿殿、东堤一线等重要景区摆放百年古桂与大型盆栽桂花组成的桂花花带。伴着习习秋风,桂花芬香随风飘逸,香溢满园。

圆万件园藏文物精美绝伦

作为清代皇家最钟爱的生活场所,颐和园内珍藏四万件文物藏品,有釉色鲜润的历代名窑瓷器,有雕镂精工的玉雕牙雕,有色彩斑斓的织锦,有珠宝、翡翠、珊瑚、玛瑙装饰的形形色色的宫廷陈设,还有沉香、紫檀、乌木、红木、花梨、金丝楠木等贵重木料制作的各式家具。

这些种类繁多、制作精美的文物不仅与建筑。园林相依存,丰满了整个园林体态,而且以其特定的皇家功能和珍贵的历史价值,也为颐和园所折射的历史和文化增添了光辉。

东方园林的杰出典范

颐和园代表了中国皇家园林最高造园艺术成就,是利用自然、人化自然的东方园林巨制的杰出范例,在世界造园史上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在当今社会,颐和园作为调节城市生态的自然山水群落,发挥着积极的功能,并成为体现古都风貌的重要标志和建设园林城市的响亮例证。1998年颐和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给予高度评价:1.北京的颐和园是对中国风景园林造园艺术的一种杰出的展现,将人造景观与大自然和谐地融为一体:2.颐和园是中国的造园思想和实践的集中体现,而这种思想和实践对整个东方园林艺术文化形式的发展起了关键性的作用:3.以颐和园为代表的中国皇家园林,是世界几大文明之一的有力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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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漪风月 绝世颐和

颐和园,其前身名为清漪园,是中国封建专制时代营建的最后一座皇家御园。始建于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历时15年而成,是紫禁城之外的另一处皇家胜地。

乾隆十五年(1750年),乾隆以庆祝母亲孝圣皇太后六十大寿的名义,在瓮山圆静寺废址修建大型佛寺——大报恩延寿寺,改瓮山为万寿山,为母亲祝寿祈福:同时仿汉武帝在长安开昆明池训练水军的史事,改西湖名为昆明湖。第二年,乾隆将这座以水景取胜的园林命名为——清漪园。

清漪园的建筑物按其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宫殿、寺庙、庭院建筑群、园中园、单体点景建筑、长廊、戏楼、城关、农舍、街肆、亭桥等。乾、嘉、道、咸时期的清漪园,主要是作为皇帝政事之余散志澄怀,游览风光的别苑存在,园林中的主要活动是礼佛上香和祭祀龙神。皇帝们也在清漪园内举行过一些政治、军事活动。如乾隆曾在勤政殿接见并宴请过蒙古族厄鲁特部来使,在昆明湖中举行过水操演练:嘉庆曾在玉澜堂、谐趣园中接见大臣,处理政务:咸丰曾在园中接见过少数民族土司等。

咸丰十年(1860年)10月,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包括清漪圆明园在内的京西“三山五园”皆遭焚掠,建筑大部分被烧毁。畅春园、圆明园等皆成陈迹,但历史的机缘巧合,却使得二十年后清漪园在慈禧太后的手中重现灵光。光绪十二年(1886年),慈禧太后挪用海军经费和其他款项,重修清漪园并于1888年改园名为颐和园,成为慈禧太后晚年的颐养之地。

颐和园基本恢复了清漪园的旧观,仅有少量的改动以及部分因财力不济未能恢复的区域,总占地300.8公顷,水面约占四分之三,大体分成三个区域:以庄重威严的仁寿殿为中心的政治活动区:以乐寿堂、玉澜堂、宜芸馆等庭院为中心的生活区:由万寿山、昆明湖、后溪河组成的游览区。园中有点景建筑物百余座、大小院落20余处,古建筑3000余间,面积近70000平方米,古树名木1600余株。其中佛香阁、长廊、石舫、苏州街、十七孔桥、谐趣园、大戏台等都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代表性建筑。

万寿山南麓体形平实,一条直冲云霄的中轴线上,是金黄色琉璃瓦顶的排云殿建筑群,这组金碧辉煌的建筑自湖岸边的云辉玉宇牌楼起,经排云门、二宫门、排云殿、德辉殿、佛香阁,终至山顶的智慧海,重廊复殿,层叠上升,气势磅礴。巍峨高耸的佛香阁八面三层,占据着六十米高的万寿山的制高点,踞山面湖,统领全园。沿万寿山南麓而建的长廊,全长728米,是中国古建筑中最长的游廊。长廊一线两侧零星分布着一个个大小院落,漫步其间,步移景换,浓丽富贵。

万寿山北麓,地势起伏,道路幽邃,松柏参天:水面时开时合,夹岸幽谷浓荫。山北坡有一组仿西藏寺庙建造的四大部洲建筑群,层台耸翠,雄伟庄严。后溪河中游,是模拟江南水肆建造的买卖街,铺面房鳞次栉比,错落有致:水陆和驳岸港汉纵横,钱庄、当铺招幌临风,再现了一幅江南水乡清秀妩媚的风景画卷。

在昆明湖的西部,一条仿杭州西湖苏堤而建的西堤,将湖水分割为昆明湖和团城湖两块水域。远远望去,这条长堤与玉泉山、西山的借景环境融合在一起,使颐和园有限的空间大无边际。堤上六桥,形态互异、婀娜多姿。湖中还有宏大的十七孔桥如长虹偃月倒映水面,在湖畔岸边,还建有著名的石舫和赏春观景的知春亭等点景建筑。惟妙惟肖的镇水铜牛与湖对岸的“耕织图”建筑群遥相呼应。

晚清民国时期,内乱外患频仍,颐和园也日益荒芜: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怀下,颐和园重新焕发光彩。颐和园管理处以继承和保护历史文化瑰宝为宗旨,逐渐恢复旧观,使颐和园成为首都展示中国灿烂历史文明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1961年,颐和园成为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8年12月2日,颐和园荣列“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九十年代初进行了昆明湖240年历史上的首次清淤和为期三年的万寿山绿化整治:二十一世纪初颐和园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净化园内游览环境、进行周边环境规划整治、开展景区复建工程:先后复建了四大部洲、苏州街、景明楼、澹宁堂、耕织图等清漪园时期的建筑,新建了文昌院园林博物馆,使4万余件园藏文物得到了妥善保护:收回长期被占的清外务部公所,建成功能齐备的游客服务中心。2007年颐和园被评为全国5A级景区,多年来,颐和园在遗产保护、美化景观、文化挖掘、文物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保护和管理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使这块东方文化的瑰宝不断绽放出耀眼的光芒。

中国的颐和园,也是世界的颐和园,每年国内外慕名而来的参观者均在1000万以上人次,是北京古都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最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并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催化剂。随着北京世界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北京国际旅游终极目的地的地位也会逐渐强化,以颐和园、天坛等为代表的北京历史名园将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在北京世界城市建设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获得越来越高的认知度,成功的打造出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世界名园。

知名景点

昆明湖:

昆明湖是颐和园中最富魅力的一处风景,总面积达二百余公顷。粼粼的湖水,蜿蜓的堤式,错落的岛屿,以及隐现在湖畔风光中的各式建筑,组成了颐和园中以水为主体的绝色风景。

按照中国历代皇家园林“一池三山”的理水方式,在湖内建有“南湖岛”“治镜阁岛”和“藻鉴堂岛”三个中心岛屿,并且仿照杭州西湖的苏堤修建成西堤,还有十七孔桥、知春亭、等众多景观,被乾隆皇帝称誉为“何处燕山最畅情,无双风月属昆明”。

万寿山:

万寿山为燕山余脉,高58,59米。前山以八面三层四重檐的佛香阁为中心,组成巨大的主体建筑群。从山脚的“云辉玉宇”牌楼,经排云门、二宫门、排云殿、德辉殿、佛香阁,直至山顶的智慧海,形成一条层层上升的中轴线。东侧有“转轮藏”和“万寿山昆明湖石碑”。西侧有五方阁和铜铸的宝云阁。后山有宏丽的藏式佛教建筑四大部洲和耸立于绿树丛中的五彩琉璃多宝塔。山上还有景福阁、重翠亭、写秋轩、画中游等各式楼台亭阁,堪称中国古典园林建筑之集中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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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廊:

长廊东起邀月门,西至石丈亭,共二百七十三间,全长七百二十八米,枋梁上还绘有人物、山水、花鸟等各种彩画八千多幅,是中国古典园林中最精彩的廊中上乘之作。蜿蜓的长廊如同一条五彩的飘带,巧妙地连缀着湖山之间的轩、馆、楼、台、亭、阁、舫、榭,使它们和谐成为一体。

排云殿、佛香阁景区:

排云殿、佛香阁景区是颐和园内建筑布局最完整、建筑形式最丰富的中轴建筑群体,殿、阁、廊、亭、桥、坊、碑等建筑约两万平方米。从临水的云辉玉宇牌坊至排云门、排云殿、德辉殿、佛香阁、众香界、智慧海、层层升高,排列有序,气势巍峨,金碧辉煌,将园林、寺庙和宫殿融为一体。

清晏舫:

清晏舫原称石舫,是颐和园中著名的水上建筑,取“河清海晏”之意,命名为”清宴舫”。颐和园的清宴舫是中国古典园林舫类中体量最大、造型最美、建造最精的建筑,不仅优雅得体,又与周围园林环境相得益彰。

苏州街:

苏州街原称买卖街,乾隆时仿江南水乡而建,是专供清代帝后逛市游览的一条水街。街全长三百余米,以水当街,以岸作市,沿岸设有茶馆、酒楼、药房、钱庄、帽店、手饰铺、点心铺等六十多个铺面,集中展现了十八世纪中国江南的商业文化氛围。

十七孔桥:

十七孔桥是颐和园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也是中国园林中最大的桥梁建筑,如一道长虹横卧在昆明湖上并衔接着南湖岛和廓如亭。桥栏的两端有四只石雕的异兽,威猛雄健,当属清代石雕艺术品中的杰作。

德和园:

德和园戏台始建于1891年,与故宫的畅音阁和河北承德避暑山庄的清音阁并称为清宫三大戏楼。德和园戏楼的建筑规格与历史内涵为三大戏楼之最,堪称中国古代戏楼之中登峰造极的存世代表。

园内的三层戏台是中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木结构古戏台,其建筑设计精巧、气势宏伟,极富科学和艺术价值:清代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杨小楼,谭鑫培等都曾在此为慈禧太后献艺,被誉为“京剧的摇篮”。

仁寿殿:

仁寿殿取自《论语》中“仁者寿”之意。这里是慈禧和光绪住园期间临朝理政、接受恭贺和接见外国使节的地方,为颐和园听政区的主体建筑。仁寿殿中陈设着许多珍贵的文物,都是清代帝后使用过的原物,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

耕织图:

耕织图位于颐和园西北部,是一处以河湖、稻田、蚕桑等自然景观为主,具有浓郁江南水乡风情的景区。因其蕴涵“男耕女织”的思想,而成为颐和园清漪园时期的一处匠心独运,天作人和的绝妙佳景。

听鹂馆:

听鹂馆原是乾隆为其母看戏所建,内有两层戏台,因古人常借黄鹂鸟的叫声比喻音乐的优美动听,故名之为“听鹂馆”。清末这里是慈禧太后宴请外国使臣、及其宠臣、嫔妃们看戏饮宴的重要场所。建国后,听鹂馆成为中国著名的宫廷菜系饭庄,先后接待过上百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听鹂馆饭庄的菜肴以“宫廷风味”为特点,以“寿膳房”的膳单为依据,沿用传统工艺,将各类膳食合理搭配,创造出既有古代风格又符合现代营养科学的菜点:种类丰富、选料严格、制作精细、色彩艳丽、形象逼真、醇鲜可口、享誉中外。

西堤和西堤六桥:

昆明湖的西堤是乾隆时仿照杭州西湖的苏堤修筑的。这道长堤和玉泉山、西山融合在一起,使颐和园有限的空间得到无限的拓展。西堤的修筑,增添了昆明湖的景色,使水上景物丰富多姿。在西堤柳条吐绿、桃花绽红的季节,一条彩色缤纷的长堤,浮现在昆明湖的西部,是难得的画境。掩映在湖光山色中的西堤六桥,也是仿照苏堤六桥建造的,由北向南排列的顺序是:界湖桥、豳风桥、玉带桥、镜桥、练桥、柳桥。在练桥和柳桥之间,还有一座玲珑精致的景明楼。

12.“文化景观”遗产保护面面观 篇十二

(一)

据了解,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自2006年以来, 从工业遗产、乡土建筑遗产, 到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遗产, 再到今年的文化景观遗产, 每一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都聚焦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领域、新理念, 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研究、探讨、交流, 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同时也对推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这一届的主题“文化景观”亦是文保的最前沿概念, 这个概念提出得比较晚, 在国内还相当新颖。“文化景观”是由19世纪末一位德国地理学家为了便于对田地、村落、城镇以及道路等进行分类研究提出的, 20世纪初得到学界的响应并于此后一百年逐渐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各个政府和广大民众的普遍关注。1992年12月,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美国圣菲召开第16届会议, 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从此, “文化景观”成为文化遗产界的专有名词。

根据我国的特点, 文化景观可分为城市、乡村、山水、遗址、宗教、民俗、产业和军事等八种类型。著名文物专家谢辰生先生表示:“文化景观是一种新型的遗产类型, 这是对遗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但如何切入要加强基础研究。文化景观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 应对起来千差万别, 操作起来更难、更复杂。文化景观的共性是‘互动’, 但‘互动’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所长陈同滨认为, 根据中国文明与文化的多元特性和中国传统哲学特有的“天人合一”理念, 中国今后在文化景观类型方面的文化遗产提名将拥有较多机会, 而最新消息“中国2011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的申报文本已经通过了形式审查”, 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那么, 文化景观的保护手段和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如何制定?不同的景观有不同的要求, 如何保护、怎么保护都还需要时间来慢慢积累经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提出和深入发展, 预示着跨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界限、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界限、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界限的广义的保护时代已经到来, 并正在担负起保持和发展人类生存环境、传承和塑造人类精神的重要作用, 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二)

在文化景观中, 人对景观的影响要远远大过于景观自身的问题。它强调的是人和景观的一种和谐相处的方式以及在其中融入文化背景。对于文化景观的理解,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侯卫东用一句话来表述:“文化景观是‘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集中体现——任何中国传统的、按照这一理念创造的城市、村落、建筑群、墓葬、礼制建筑、宗教建筑、生产生活设施……都含有文化景观的意义。”由于文化景观在保存状态上具有“有机演变”的特性, 与中国文明属于唯一“传衍至今”的特性相吻合, 与中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特性相吻合。因此, 选择“文化景观”作为申报类型更符合中国特色。

从以往的实践和世界遗产的申报趋势来看, 今后我国在申报世界遗产, 特别是文化景观遗产将面临四个问题:

遗产认定的门槛必将提高:随着世界遗产数量的不断增长, 保护的压力不断加大, 提高突出普遍价值的门槛就是必然的了。

遗产基础研究资料严重缺失:随着新的遗产类型的产生、价值的扩展, 原有的遗产基础资料已经远远不足以支撑遗产价值研究了。这一现象在国际的文化景观申报中普遍存在。西湖文化景观最核心的价值载体——南宋“西湖十景”就没有任何保护身份和专项基础资料。

中国文化存在“自我参照”的价值研究局限性:根据近几年的文本编制实践发现, 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缺乏“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视野, 呈现为“自我参照”的倾向。

缺乏价值沟通与认同的“世界语”:如《奈良真实性文件》的意义所揭示的, 超越国家、民族、意识形态和文化底色的“人类共通价值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在对世界遗产价值的认定中是极为困难的。因此, 无论在语言的陈述、还是价值的认同上, 东、西方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明显的距离。例如西湖山水的东方“诗情画意”在比利时遗产专家的感受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同时也可以看出, 文化景观面临的威胁更多的来自于人, 它同样受工业化、城市化以及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但又与其他类型遗产不同, 传统生产方式的变迁、生活方式的中断, 尤其是人的离开, 使各国文化景观遗产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被破坏和逐步消失的危险:中国的桃坪羌寨和菲律宾的伊富高梯田都出现过因无人维护和传承致使建筑倒塌、技艺失传的困境。

在论坛上,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概括了文化景观遗产保护面临的四大挑战, 包括“来自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来自开发建设方面的破坏、来自社会变迁方面的挑战、来自生存环境方面的威胁”。

专家表示, 构成文化景观的诸要素大都处于开放性的环境中, 人类与自然也始终处于不断协调、互动的过程之中, 因此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应以人为本, 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以延续保护对象生命功能为手段。位于贵州省雷山县的控拜村, 是传统的苗族农村聚落, 农业景观、聚落景观、服饰文化、传统文化活动空间、节日文化、歌舞文化、制度文化、银饰文化等共同组成了一处文化景观, 就以擅长打制本民族不同支系和其他民族的传统银饰而闻名。

单霁翔表示, 在中国现阶段, 每个城市都要面临现代化进程的挑战。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不是为了阻碍发展, 也不是为了冻结建设。可持续发展才是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核心, 也是其最终目标。保证城市有机更新与保护文化景观遗产之间需要达成平衡, 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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