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报告

2024-08-31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报告(共5篇)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报告 篇一

关于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司因未及时在2017 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2016 报告,造成我司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现我司于2017年10月10日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补报了2016 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我司郑重承诺公示平台上所填报的信息及向贵局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特向贵局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2017年10月11日

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报告 篇二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补报的年度报告(打印版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年报年度最新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年报年度企业利润表(分支机构不提交);

5、年报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分支机构不提交);

6、年报年度企业各种税金明细帐页;纳税原始凭证;关于纳税总额的审计报告 ;

7、企业涉及实收资本的:实收资本明细帐页;银行进账凭证(以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和财产转移证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计或和验资报告;

8、企业涉及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权投资相关的明细账及凭证;有关决议;审计(验资)报告;

9、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保证的:担保合同或其他证据;

10、有限公司年报年度股权发生变化的:转股证明(涉及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股东会决议的);审计(验资)报告;股东名册;

1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篇三

____________市场监管局: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未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报送公示_______________的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单位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我单位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报告证明)

武汉东湖格林酒店(公章)

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68号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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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

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篇五

1、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依据《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

2、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报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按照《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报告的;

(二)个体工商户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4、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专用联系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联系信函。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哪些情形? 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无此地址;

(二)地址不详;

(三)该地址查无此商事主体;

(四)该商事主体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专用联系信函。

6、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是否会有告知?在哪告知?告知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未按时提交报告的企业,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会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告知期限为自告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

7、企业被告知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除了平台告知外,是否会有短信通知?

答:市场监管局每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未按时提交报告的企业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告,系统都会自动向企业登记的指定联系人群发短信提醒。如企业登记设立时所填报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不是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有误,会导致无法收到短信提醒。

8、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告知公告期限30日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理由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是否可以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其申请途径是什么?

答:可以。可在告知公告期限内通过网上提出申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告栏->异议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申请提交成功后,辖区监管所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9、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告知公告期限30日内办理了地址变更手续,是否可以不用申请而免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是的。告知公告期限内办理了地址变更手续的,无需向我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筛查并予以剔除,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0、企业因不按时提交年报而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告知公告期限30日内补交了报告,是不是可以不用申请而免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是的。告知公告期限内补交了报告,无需向我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筛查并予以剔除,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1、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之前是否会有告知?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无需告知。

12、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后续处理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级以上商事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无此规定。

13、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名单在哪可以查询到?

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商事主体名单,输入注册号或商事主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三者任选一种),加上附加码(图片上显示的字母或数字),点击查询即可。

14、企业如何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网上申请:在市场监管局官网的网上业务办事区,点击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选择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提交成功后,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二)现场申请:商事主体经办人到辖区监管所窗口填写《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原件(正或副本均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监管所经核实符合移出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为方便办事,建议使用网上申请途径。

15、个体工商户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一)网上申请:在市场监管局官网的网上业务办事区,点击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选择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理由,提交成功后,经核实符合恢复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现场申请:商事主体经办人到辖区监管所窗口填写《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原件(正或副本均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辖区监管所经核实符合恢复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16、企业对载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对标记为经常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载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常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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