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10-12

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6篇)

1.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1998-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8〕13号1998年8月14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林业厅)

省人民政府:

我省国有林场自50年代初创建以来,在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事业、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林场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形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促进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对现代林业的需求,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等三类,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型林场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事业性支出,在稳定有关扶持政策、维持原有投入渠道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通过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社会多方筹集等多途径解决。混合经营型林场属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维持原有的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投入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及通过社会多方筹资等途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属生产性事业单位,以经营商品林为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和政策优惠。

国有林场类型的划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提出划分标准,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加快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取消国有林场固定用工和自然增长招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动用工数量,采取多种用工形式。职工与林场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林场富余人员,通过兴办二三产业、发展职工家庭经济等多种形式安排就业,并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

精简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0%。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主要负责人由林场职工选举或民主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其他管理人员由林场或林场主要负责人聘用。

改革国有林场分配制度,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现有固定工资制度和单一分配形式,把职工工资与林场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制度。使工资收入向生产第一线倾斜,向生产和经营能手倾斜。

三、三、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

国有林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使林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鼓励国有林场以其资产为资本控股、参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外商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鼓励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联营。林场的荒山荒地、经济林、竹林以及不便集中统一管理的用材林,可以长期承包、租赁或转让给职工经营;林场所属的各类多种经营项目,要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也可以转让、拍卖给职工个体经营。国有林场要支持和鼓励职工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家庭自营经济,因地制宜地兴办家庭养殖场、种植场、加工场。对经营面积小、经济效益差、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国有林场,可以就近并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国有林场;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对过去在乡村基础上将当地农户转为职工后组建的国有林场,可进行整体改制,建成股份合作制林场;也可以参照农村改革的办法,将生态林和用材林基地之外的山林、田土长期承包到户,分户经营。

四、四、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

国有林场要十分重视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造良好的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要围绕林业的产业化和山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搞好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推广,大力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和产业产品结构。要优化第一产业,重点搞好速生丰产林基地、名优特新经济果木林、工业原料林基地、珍稀树种基地建设;强化第二产业,加大木竹资源、水电资源、矿产资源以及其他林区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速发展森林旅游业、花卉业、商业及其他服务业等。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到国有林场开发资源,兴办产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五、稳定和完善扶持国有林场发展的经济政策

当前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凡按规定适用于国有林场的都应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国有林场要给予支持。国有林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精神免征所得税。当地财政应从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中返还部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建设。对张家界、金洞、莽山等三大国有林场,由当地政府决定试行新的财政分配体制,按照“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的原则,林场的财政收入仍由财税部门依法征收、全额上解,林场超收分成应得的部分由各级财政与林场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对国有贫困林场,要纳入当地扶贫计划,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扶持,帮助其尽快脱贫。对贫困林场职工参加当地职工养老统筹保险、交纳统筹金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要逐步分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减轻双重负担。对国有林场担负义务教育而承办学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逐步移交给当地有关部门管理;尚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移交的,各地要将对国有林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数返还。国有林场办的医院原则上应分离出去,移交给当地政府承办,也可作为社会办医疗机构。

要坚决杜绝对国有林场的乱集资、乱摊派。地方办电、城镇建设、通信建设、市场建设等,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资金。未经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对国有林场的收费项目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国有林场的土地和资产。

六、六、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要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国有林场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林场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定期政绩考核和离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二

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 明确产权是获取经营效益的保证。林地是林业经营的基本生产资料, 林权是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最直接体现形式, 二者从根本上决定了经营者的收益预期和投资积极性, 所以在非公有制林业经营方面要以明晰的产权为前提, 坚持利益驱动原则。“人有恒产, 则有恒心”。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就是要以民为本, 还权于民, 让利于民, 体现民有、民投、民营、民享。在林地产权方面:一是要以土地承包法为依据, 进一步完善杯地承包制度。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规范林地承包行为和承包过程,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广大职工, 特别是非公有制林业企业长期稳定而又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做到“山林有其权、林权有其主、林主有其利”;二是要解决好建设林地与保护林地的矛盾, 尽量通过盘活林业存量土地等措施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 尽可能减少占用林地;三是要充分利用地价、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对不同土地的需求, 适当维护林业的比较利益, 加强对林地用途的管制, 以确保林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

在林木产权方面:一是要坚持“谁种, 谁有, 谁投资, 谁收益”的政策, 通过法律加强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制定新的采伐管理制度, 坚持分类经营原则, 商品林的采伐要根据市场需要来确定, 公益林的采伐应从严管理, 对于外资、私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则可以实行采伐计划单列;二是要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进行分类的基础上, 进行不同的经营形式, 以便于加强林木产权的保护, 即划分为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等三种类型, 对公益林要管死, 对商品林要放活, 对兼用林要管严;三是各级林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主体经营的林木的保护力度, 对随意变更承包合同、盗伐林木、非法破坏和哄抢林果等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要坚决打击, 依法查处。在环境资源产权方面:当今经济发展过程中, 林业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也是如此。虽然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明确, 但是生态效益消费具体受益对象和征税标准很难明确, 建议可以由国家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某一环节, 给予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或提高补贴, 来间接保护非公有制林业产权, 比如, 提高造林补贴费、减少林木采伐税和销售收入应交纳税等。也就是把国家看作环境资源受益者, 通过国家的补偿来体现环境资源产权的价值。

2 加快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流转

在稳定承包权, 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 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可以依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将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 可以真正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 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向有利于林业发展的方向流动, 优化森林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 调动森林经营者和全社会各种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使之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提高科学经营森林的强度, 促进森林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从而达到增加森林资源总量, 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不得改变公益林地性质, 流转的期限不应超过林地的使用期的剩余期限。非公有制营林者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租入股合作或者租赁等方式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 但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 签订流转合同, 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并获得批准, 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经营者的权益, 同时避免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受到损失。

目前, 在理论上, 关于公益林及其林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但在从近年来流转的实践着, 部分地区己经将其纳入可以流转的范畴, 如湖北一些县市将公路、农田林网、堤防、城镇单位的绿化林等由乡镇、村、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用以规划、栽植后, 承包给个人抚育管理, 或者是直接拍卖给个人经营, 并且在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而且, 目前国有林区公益林和商品林在地域分布上互相交错, 限制公益林的流转不利于森林资源按照分布区域统一经营管理。再有, 部分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属于生态区位重要的宜林荒山荒地, 允许流转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 加快这些地区生态建设步伐。笔者认为在对森林资源现状不造成破坏和影响的前提下, 就可以允许对公益林进行流转, 并可以利用公益林的森林景观价值, 搞生态旅游活动。但是, 非公有制营林者是以市场价值来衡量经营活动的, 大多不愿意投资于公益林业, 因此, 国家或者是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给予公益林经营者一定的优惠。

3 改革林权登记工作

目前的林木产权在法律上是完备的,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即:一是原来颁发的林权证书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林权登记工作跟不上, 林权证还没有全部发放到私有林经营者手中。因此, 为了进一步依法稳定产权, 切实保护好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消除林区社会不稳定因素, 必须改革林权登记工作, 确保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有利于调动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解决这一问题对非公有制营林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具体来说:

首先, 要全面开展林权换证工作, 使林权登记制度化。对所有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证进行重新的、全面的更换, 即把所有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是商品林、公益林的问题在林权证上载明;对经营的林地的种类、面积、责任人作详细而明确的记载。同时, 要将林权登记工作形成一种工作制度, 按照制度化、经常化的要求来建立林权证的领证和换证的工作机制。

第二, 找到林权登记工作滞后的原因, 研究加快林权证发放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重点突破的办法, 如:对商品林或者对非公有林优先发证;也可以将商品林的发证与商品林采伐限额改革联系起来进行。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活立木交易和市场的各项规范, 把取得林权证作为活立木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 通过森林、林地、林木流转获得林地使用权的经营者要积极主动地向林权机关申请林权登记, 只有申领林权证的经营主体, 才能依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摘要:明确产权关系, 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产权的保护。应该说, 明确林地和林木产权关系, 确保产权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是关系到非公有制林业能否顺利发展的核心问题, 它对于调动非公有制林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使他们能够大胆投资, 放心经营, 并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长远规划, 确立长期经营目标, 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起着关键性作用。所以, 有必要做好产权关系的界定工作, 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产权的保护力度。林地、林木产权界定不明晰, 责任不明确, 利益不直接,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成为制约当前黑龙江省国有林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必须紧紧抓住产权改革这个核心。

3.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三

自治区人民政府:

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生态、经济、文化等三大功能和生态、经济、社会等三大效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2007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以林计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2007年8月10日)下发执行。

—1— 我区属全国重要的南方林区。改革开放以来,在大力建设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林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步入又好又快发展新阶段。但是,我区林地产出率低,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林业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自治区科学发展三年计划有关林业的新目标,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广西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实现由林业大省(区)向林业强省(区)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编制了加快我区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由于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才能强力推进。为了贯彻《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精神,更有力地推动我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尽快扭转当前我区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我局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我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此,我局代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在起草该《意见》过程中,借鉴了外省经验,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征求了区林业局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市林业局负责人的意见和全区各类林业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请予审议。如无不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下发。

—2 —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

2、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的说明

3、《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林计发„2007‟173号)

二○○八年十月 日

(联系人:蒋迎红,自治区林业局利用处副处长,电话:***)

—3—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送审稿)

改革开放以来,广西林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步入了又好又快发展新阶段。但林地产出率低,林业产业化程度不高,林业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全面建设现代林业,实现由林业大省区向林业强省区转变,现就加快广西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瓶颈制约效应日益凸显,发展循环经济,以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已成为重大战略取向。林业产业是规模最大的循环经济体。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维护能源安全,发展生物质能源,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改变广西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状况的需要。广西林业产业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与林业产业较发达的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林业产—4 — 业总量不大,结构不优,质量不高,竞争力不强。只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才能使林业产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与优越的自然条件、丰富的林业资源和良好的区位优势相适应,才能彻底改变我区林业产业的落后状况。

(三)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满足林产品市场供给的需要。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对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林产品以种类丰富、可再生、绿色环保的特点,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通过大力发展木竹加工业,满足人们对天然绿色林产品的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木本粮油和森林食品,满足人们对改善膳食、营养保健的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森林游憩业,满足人们对回归自然、休闲娱乐的需要。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兴林富民的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挖掘林地、林产品市场、物种资源等方面的经济潜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让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分享到林业发展的成果,以有效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五)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林业产业强省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保障,以科技为支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龙头企业为带动,以大基地

—5— 带动大产业,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第一产业,全面提升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全力拓展新兴产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构建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特色明显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极大地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六)奋斗目标。到2010年,速丰林总面积达到3000万亩,林业产业资源基础进一步巩固;商品材年产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年产木竹浆180万吨、以木竹浆生产的纸品220万吨;人造板年产量1000万立方米;林业总产值900亿元以上;优势产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十大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培育出3~5家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大型龙头企业;市场配臵资源的林业产业发展机制初步形成。

到2020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林产品出口额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可利用森林资源基本得到高效利用,满足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林业产业经济结构基本合理,高效合理利用各种林业资源的产业集群基本成型;培育出一批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有相当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林业企业集团;市场配臵资源的林业产业发展机制基本完善。

到本世纪中叶,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森林资源有保障;林业产业规模与素质并重,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6 — 产业组织规范,对内、对外高度开放;产品和服务门类多样,比较发达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林业产业极大满足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七)区域布局。抓好全区林业产业布局优化,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区“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做大做强已初步形成的以南宁为中心的人造板业、物流业,以梧州为中心的松香、松节油深加工业,以柳州为中心的细木工板业、家具制造业,以贵港为中心的旋切单板、桉木胶合板业,以容县为中心的异型胶合板业,以荔浦为中心的木衣架业,以兴安为中心的竹材加工业,以博白、浦北为中心的竹藤芒编业,以防城、灵山为中心的香料香精业和以钦州、北海、梧州为基地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等产业集群,培育和打造特色鲜明的大型林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好产业集群效应。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

(八)鼓励发展重点产业及产品,促进林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巩固提高以营造林为主的第一产业,不断培育壮大以林浆纸、林板和家具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积极发展以林产品流通、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利用等为主的第三产业,促使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在做大做强传统林业产业的同时,抓住产业升级和更新换代契机,大力培育新兴优势产业和新型产业。鼓励发展桉树、松树、杉木等木材精

—7— 深加工、终端产品;以人造板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终端产品;以松木和速生树种为主的“三剩物”、废弃物的综合高效利用。

1、加快两大基地建设,构建比较稳固的林业产业基础。——加快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体的商品林基地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定向培育、集约经营、市场运作原则,在桂东、桂南和桂中大面积营造速丰桉、良种松、竹子等速生丰产用材林,在桂北、桂西大力营造良种松、竹子和速生阔叶林,满足区内发展林浆纸、林板和林化对原料的大量需求,形成以大基地带动大企业,大企业推进大产业的新格局。鼓励、扶持发展红椎、格木、桦木等珍贵稀有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逐步缓解木材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坚持发展乡土树种与引进外来树种相结合,努力提高速丰林集约经营水平和产量。加强森林经营,逐步实现商品林建设基地化。

——经济林基地建设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特色鲜明、经济效益好、能够实现财政和农户双增收的经济林。在抓好现有经济林品种结构调整的同时,突出抓好良种选育、改良、繁殖和优良品种的引进,加快实现经济林木良种化,不断提高经济林产品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林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品牌型转变。在品种选择上,应将八角、肉桂、木本油料等作为重中之重做大做强。桂东、桂南和桂中以八角、玉桂、木本油料等为主;桂西、桂北以—8 — 银杏、油料林和林下药材等为主。

2、打造八大支柱产业,构建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木竹浆纸业。加快钦州、北海和梧州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步伐,推动以林促纸、以纸养林、林纸结合产业化新格局的发展,力争使我区到2010年步入全国制浆造纸大省区行列。

——人造板制造业。大力推进林板一体化,以品牌产品、龙头企业为核心,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扶持上档次、上规模的人造板企业,改造、扩大现有人造板骨干企业的生产规模,引导和促进小企业的联合与重组,逐步培植一批大型人造板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

——林产化工业。继续巩固松香、松节油以及茴油、桂油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大力发展松香、松节油及香精香料精深加工,拓展松香、松节油应用领域,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竞争能力强的大型林产化工企业。鼓励国有、民营大中型林化企业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化一体化发展。

——家具制造及竹藤芒编产业。创造条件,优化环境,大力发展家具制造及与家具配套的五金固件业,配套建设以若干个大型家具制造企业为龙头的人造板深加工生产企业,创建家具产品物流中心,促进家具业发展。鼓励支持竹藤芒编产业发展,推动竹藤芒编工艺品国际化。

——森林食品、林下药材等林副产品加工业。高度重视

—9— 发展木本油料、木本果品、森林蔬菜、林下药材、食用菌等林副产品加工业,运用现代新技术大力开发以绿色食品、保健食品、长寿食品为主体的森林食品,满足人们对林副产品的消费需求。

——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充分利用广西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合理利用野生花卉、林木种质资源,选育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品种,基地化生产,打造我区花卉品牌。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繁荣花卉市场。重点发展鲜切花、高档盆花、食品花卉、化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和高标准绿化种苗。

——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强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体、其他景观为辅助的特色生态旅游品牌。把森林生态旅游与民族风情游、名胜古迹游、田园山水风光游、休闲探险游等各种旅游活动结合起来。加强与旅游等部门的协作,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大发展。

——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大力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繁育利用业,促使由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资源为主转变。引导、扶持一批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示范产业和产业群。大力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和以野生动植物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制品,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

— —103、加快创建类型和功能各具特色的九大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积极推进区内流通企业与区外、国外流通企业的合作,组建大型林产品流通企业集团,构建以民营流通组织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服务功能齐全的林产品流通体系,促进林产品流通,打造中国西南地区林产品加工和流通重要集散地。

——南宁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发挥南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城市的区位优势,集中发展规模大、水平高、辐射带动功能强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将南宁建设成为西南地区乃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最大的综合性林产品加工中心和流通中心。加工中心以中、高档出口家具和松香、松节油及天然香料、香精加工为主;流通中心以采购、运输、仓储和大型家具展示为主。

——南宁花卉产业展销中心。充分发挥南宁市区位、交通和经济优势,建成集花卉展销、生产、科研等多功能于一体,实现花卉品种多样化、基地建设产业化、配套设施现代化、综合服务优质化的综合性花卉展销中心,辐射和带动全区花卉产业向高科技、大市场、大流通方向发展,提升广西花卉业档次。

——柳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实行发展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建设专业市场并举,在进一步扩大原有林浆纸生产规模的同时,建设若干个不同类型的大型林产品专业市场,依

—11— 托发达的铁路和公路交通条件,构建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钦州、北海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依托临海工业园,发展大型林浆纸和林板加工企业,构建以林浆纸和家具制造为主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梧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松香、松节油精深加工为主,开发林化新产品,拓展国外市场,加强对外贸易。加快梧州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项目建设步伐,充分利用梧州的区位优势,构建以林化、人造板、林浆纸为主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玉林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林板加工和松香精深加工企业为主,发展家具、竹藤加工和林化产品。依托广东市场,构建林产品和中成药材加工和流通中心。

——贵港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刨切单板和胶合板为重点,建设人造板和装饰材料大型流通市场。

——贺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以发展林板加工为主,依托广东市场,建设大型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

(九)限制和淘汰不符合环保、节能减排、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林产品质量。限制以优质木材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产品。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初级加工产品以及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 — —12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加工项目、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

1.限制新建以下项目:

——单线规模在5万m/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 ——单线规模在3万m/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 ——规模在3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 ——一次性木筷、木碗生产。2.淘汰原有以下项目: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3万m/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 ——1万m/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 ——1万m/年以下的阔叶材胶合板; ——0.5万m/年以下的竹胶合板; ——0.5万m/年的混凝土模板胶合板; ——0.5万m/年的细木工板; ——0.1万m/年的异型胶合板; ——低档次的木质地板和家具生产;

——利用珍稀树种或大量消耗天然阔叶树资源的产品生产;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造纸; 333333

333

—13— ——5万吨/年以下的木浆造纸;

——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改革和调整有关政策,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快林权制度、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消除影响林业产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障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完善配套政策,促进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流转,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的要求,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放活商品林采伐,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进一步依法放活。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林业税费减免政策,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和贴息力度,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和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以及驰名商标的企业;扶持重点地区名、特、优、稀、新经济林和珍贵优良树种种苗的推广及基地建设。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苗圃贷款项目,一定规模的珍贵用材林、生物质能源 — —14和材料基地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贴息。

(十二)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贸工林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加大对市场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面广的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以工业园区建设为平台,引导分散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结,形成产业集群,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拳头产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鼓励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十三)创新机制,增强林业产业发展动力。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共同开发森林资源。要充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吸引各种投资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景区景点和各类服务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加快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步伐。

(十四)支持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发展。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联合、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参与林业产业开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林产企业之间实行强强联合,或有实力的大、中型非公有制林产企业兼并、收购小型林产企业

—15— 等多种发展模式,把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包括市场准入、资源供给、税费、投融资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五)扩大林业产业的开放合作。要“跳出林业产业看林业产业”,完善林业产业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林业产业开放合作的良好环境。要抢抓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东部林业产业转移等机遇,主动承接东部地区林业产业的转移,加快、加强林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区林业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快建立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林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林业科技应用激励机制,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按照市场需求,重视对林业产业带动力强的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通过提升木材加工技术,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木材的合理、高效利用,降低森林资源的使用成本。

(十七)加强林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测。加大对涉及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质量监督力度。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具有地方特色、消费者认可的林产品,要加大开发力度,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新品 — —16牌。加强与国际、国内认证机构的合作,构建我区森林认证体系和林产品认证体系。

(十八)注重培育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企业要通力合作,多渠道培养林业产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自治区级林业产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五、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

(十九)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正确处理好林业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实现产业发展与林业生态建设的良性互动。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行效力。禁止各地搞条块分割、实行地方保护、非法限制林产品的流通。

(二十)发展壮大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组织。发挥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在产品生产、市场营销、咨询评估、技术培训等方面服务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间的联系沟通。引导林业产业市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成林业专业经济组织。建立林业产业数据库,全面反映并及时发布林业产业最新产品信息,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和公众需求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17—

— —18附件2:

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意见》的背景和依据

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生态、经济、文化等三大功能和生态、经济、社会等三大效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2006年4月29日上午,温家宝总理专门听取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关于2006年春沙尘暴情况及

—19— 林业工作的汇报后,对加快林业改革和发展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一定要处理好兴林与富民的关系,处理好生态与产业的关系,把发展林业和林农致富紧密结合起来,把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在改善生态的同时,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总之,要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林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潜力和作用,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为社会创造多种福祉。”2007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以林计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2007年8月10日)下发执行。

我区属全国重要的南方林区。改革开放以来,在大力建设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林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 — —20完善,步入又好又快发展新阶段。但是,我区林地产出率低,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林业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广西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大力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由林业大省(区)向林业强省(区)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提出加快我区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由于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动员和部署,才能强力地推进。为了贯彻《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精神,更有力地推动我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尽快扭转当前我区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我局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我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此,我局代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在起草该《意见》过程中,借鉴了外省经验,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征求了

—21— 区林业局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市林业局负责人的意见和全区各类林业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意见》的过程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整理材料。2006年,我局为加快林业产业化建设进程,曾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市、县开展林业产业现状调查,编制广西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材料(未下发)。为草拟《意见》奠定了基础。

二是成立起草小组,落实相关责任。2008年4月,我局责成森林利用处起草《意见》,此后相继成立起草小组,组织收集材料,确定《意见》框架,开始编写《意见》。《意见》几易其稿,形成讨论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文件。2008年5~9月,分别征求了自治区林业局各有关处室意见,分别召开了各地市林业局负责人会议和各类林业企业负责人会议讨论《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的起草工作。

三、反馈意见的采纳及修改情况 各方面意见采用情况如下:

(一)《意见》完全采纳了我局各处室和地市林业局所提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如取消了原则部分,删去了育林基金等扶持政策,增加了南宁市花卉产业展销中心,将梧州市 — —22林浆纸一体化建设项目纳入木竹浆纸业和梧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部分等。

(二)对有些意见,我们未予采纳:

对企业提出的限制和淘汰(禁止)项目门槛太高的意见,我们未进行修改。一是在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意见中就已基本成型,只是增加了内容;二是我区为发展滞后地区,起点应高;三是与《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限制和淘汰(禁止)标准一致。

四、《意见》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意见》由充分认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共5部分组成。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包括前言、目标和原则、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与领域、区域发展政策、组织政策、技术政策、扶持政策、服务政策等8部分55条,完善了林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

《意见》的框架及主要内容与《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基本相对应,只是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中的区域发展政策改为区域布局,调整到第二部分;将组织政策、技术政策、扶持政策融合一起为第四部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

—23— 施;在一些标题上作了文字处理,基本意思不变。具体文字表述,结合广西实际,有的地方作了补充完善和调整。《意见》具体内容构成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主要由4个部分组成: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变广西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状况的需要;是满足林产品市场供给的需要;是兴林富民的需要。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此部分也讲意义,由5个部分组成:林业产业的特征;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意见》在表述时结合了实际,体现了广西特色。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此部分由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区域布局3大内容组成。《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此部分由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两部分组成。《意见》在表述时与《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精神基本一致。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领域

— —24此部分根据林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林业产业发展类别划分为鼓励(扶持)类、限制类、淘汰(禁止)类3大类别。

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有建设两大基地、打造八大支柱产业和创建九大林产品加工与流通中心。两大基地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体的商品林基地和经济林基地。八大支柱产业为木竹浆纸业、人造板制造业、林产化工业、家具制造及竹藤芒编业、森林食品和林下药材等林副产品加工业、花卉和林木种苗业、森林生态旅游业、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业。九大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为南宁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南宁花卉产业展销中心、柳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钦州和北海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梧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玉林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贵港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贺州林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心等。

限制类主要为4方面:单线规模在5万m/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单线规模在3万m/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规模在3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一次性木筷、木碗生产。

淘汰类主要为小规模的木材加工、竹材加工、松香加工、木竹浆造纸、低档次的木质地板和家具生产、利用珍稀树种或大量消耗天然阔叶树资源的产品生产和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严格禁止新

3—25— 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加工项目、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有21条。限制类项目有5个,淘汰(禁止)类项目包括: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主要有9大内容:改革和调整有关政策,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加大财政投入和贴息力度,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优势产业发展;创新机制,增强林业产业发展动力;支持非公有制林业产业发展;扩大林业产业的开放合作;加快建立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林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测;注重培育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明确了9大主要扶持政策,针对林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在财政、金融、税收、信贷担保和保险等方面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

— —26

(五)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

主要为两大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发展壮大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组织。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服务政策有7个方面。

—27—

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 — —28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我们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见附件),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9—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

前 言

1.林业产业是涉及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复合产业群体,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生态性、战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林业产业基础薄弱、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素质不高、效益不好、市场发育不全等问题还相当突出,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的需求。为了加快和规范林业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潜力,发展现代林业,推动生态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要求,特制定本政策要点。

2.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瓶颈约束效应日益凸显,发展循环经济,以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已成为重大战略取向。林业产业是规模最大的循环经济体,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和林产品的可降解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展示了光明前景。加快发展林业产业,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3.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途径。森林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木材是国际公认的四大原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塑料)之一。我国木材和林产品需求 — —30急剧增长,目前每年进口木材类产品折合原木达1亿多立方米,进口额高达200多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对木材和林产品的需求量越大。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又对保护森林资源提出了强烈要求。森林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的刚性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立足国内解决木材和林产品供应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4.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我国现有林地42亿多亩、可利用沙地8亿多亩、湿地近6亿亩;有木本植物80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2400多种、野生植物3万多种,发展林业产业潜力巨大。林业产业内容丰富,产业链条长,就业空间广。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最适应、最直接、最可靠的就业机会,充分释放林地、沙地、湿地资源和物种资源及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潜力,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5.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主要内容。林业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现代林业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是运用现代技术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多样化需求的林业。只有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为建立完善的生态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提供重要保障。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不仅将产生巨大的生态、社会效益,而

—31— 且将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

一、目标和原则

6.政策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大力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7.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引导。以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逐步缓解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总需求与总供给、消费结构与产品结构之间的矛盾。

——坚持生态优先。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

——坚持因地制宜。既坚持产业规划布局的统一性,又发挥各区域比较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臵。

——坚持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打破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共同发展林业产业的新格局。

— —32——坚持科教兴林。鼓励自主创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林业产业技术含量和整体素质。

——坚持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二、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与领域

8.鼓励扶持促进林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林业产业。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林木种质资源采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利用;林业基因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按照国家批复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支持国有、集体、民营单位和个人参与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鼓励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以外的具有规模、集中连片的定向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鼓励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

——珍贵用材树种和珍稀树种的培育。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大径级珍贵用材林和珍稀树种的培育。

——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以木本粮油、干果为重点,以调整鲜果品种结构和提高产品质量为主攻方向,推进经济林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品牌型、外向型转变。重视野生经济林(灌木)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鼓励

—33— 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参与野生经济林(灌木)树种的保护,并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选育、改良和开发利用。

——经济林果品储运、保鲜、分选、包装、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现代物流配送产业。鼓励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干鲜果品、木本油料、调料、香料、药材等资源的开发。

——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合理利用野生花卉、林木种质资源,选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品种,发展基地生产,提高品质和生产力水平。重点发展鲜切花、高档盆花、食品花卉、化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和高标准绿化种苗。

——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大力培育和开发我国优良乡土能源树种,积极引种国外优良能源树种,建设速生高产和高热值、高含油的能源林示范基地。积极发展生物柴油、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生物质发电和供热、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源产品的开发利用技术,引导、扶持一批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企业,提高生物质能源的产业化水平。

——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剂生产技术及产业化。根据南北方人工造林和林分经营管理目标,开发专用生物肥料;重点开发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枯梢病和蛀干性害虫等广谱高效生物农药,加紧对高效高毒毒株的筛选,研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重组构建工程菌,提高杀虫生物农药的质量和产量;开发广谱和高效植物生长调节剂,逐步实现林业生产绿色、有机、无公害目标。

— —34——制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药材基地。加强植物活性提取物及植物源新药的开发,促进紫杉醇、青蒿素、喜树碱、印楝素、石斛碱、银杏黄酮和银杏内酯等特色资源加工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研发。发展竹浆造纸、竹胶板、竹地板、竹装饰材、竹集成材、竹家具、包装箱、建筑模板与竹木复合材料及竹炭、竹醋等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利用竹笋等竹副产品。

——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推进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狩猎场为主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加强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特色生态旅游品牌。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条件,发展与壮大第三产业。

——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在严格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鼓励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种源繁育和基地建设,促进由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资源为主转变。建立规范的驯养繁殖(培植)及利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对经济利用度大的物种,推行资源论证、拍卖和限额制度。引导、扶持一批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示范产业和产业群。

——木浆造纸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造纸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林纸一体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林纸一体化工

—35— 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的实施,形成以纸养林、以林促纸、林纸结合的产业化新格局。鼓励发展商品木浆项目,依靠国内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造纸林基地或者先行核准其中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不得以未经核准的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名义单独建设或圈占造纸林基地,承诺依靠国外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要严格履行承诺。鼓励现有林场及林业公司与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共同建设造纸原料林基地。

——人造板制造业。以品牌产品、龙头企业为核心,重点改造、扩大现有人造板骨干企业的生产规模,引导和促进小企业的联合与重组,逐步培植一批大型人造板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国有、民营大中型人造板企业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板一体化发展。

——林产化工产品精深加工。在巩固松香、松节油等传统主导出口产品的同时,大力发展松香、松节油和以松香为原料的香料产品、药品、五倍子单宁酸、紫胶等其它林化产品的精深加工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木材水解、木材热解系列产品的档次。鼓励国有、民营大中型林化企业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化一体化发展。

——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复合材料和非木质材料林产品开发及综合利用。不断完善人工木材的改性技术,提高木材的硬度、强度、密度、环保、耐腐、抗虫及阻燃等性能,替代优质木材。

— —36——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综合利用和废旧木质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的有关规定。

——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鼓励原始和集成创新,高起点引进林产品深加工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提高生产能力、监控检测、自动化控制水平为重点,提高设备装备水平。

——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到境外设厂、开发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林业领域。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示范区及其配套项目建设。鼓励发展草原围栏及舍饲圈养、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产业。

——山区基础设施和林业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和开发山区优势资源,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促进低效林改造和山区特色产业化。

9.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限制新建单线规模在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以及1000吨/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

—37— 10.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政策、法规,淘汰现有林业生产能力中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等。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三、区域发展政策

11.逐步形成以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黄淮海平原地区等为主导的用材林产业带;以华北平原、西北、东南沿海地区为主导的重点干鲜果品经济林产业带;以南方和西南地区竹资源集中分布区为依托的竹产业带。

12.发展以东南沿海和西南等地区为重点、大中城市为依托的花卉产业。

13.促进各区域依法开发特色生态旅游产业。

14.促进以华北平原、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东北林区的林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15.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

16.重点扶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工程以及国有林场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相关木本粮 — —38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等森林种植业,森林养殖业和森林采集业。

17.积极支持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优化林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加快现有人造板、家具、木制品生产企业重组整合,鼓励上规模、低消耗、高效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

18.因地制宜发展沙产业。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沙区多种生物资源发展特色生态产业。

19.结合各地实际发展生物质能源,建立林业生物质能源林生产基地,推进产业化和规模化。

四、组织政策

20.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采取扶持、改造、组建等多种形式培植林业龙头企业,定期发布林业龙头企业目录,提高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带动相关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格局。

21.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通过股份出售、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推进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9— 22.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3.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尤其是具有原产地特色的产品企业和品牌,进一步加大保护和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24.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消除地方保护政策,促进区域性林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林产品与服务市场体系。

25.扶持培育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林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整合和完善现有林业专业协会,建立区域和全国性林业产业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支持发展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种类型的农村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新农村林业经营体制。

26.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消除束缚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资源利用、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负担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投资或参与林业产业发展,引入国际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林业产业质量。

27.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 —4028.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加快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改造和重组。

29.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业产业实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五、技术政策

30.按照产业化、集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提升林业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31.重视全局性、战略性和对林业产业带动力强的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产业化。

32.完善林业标准体系,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市场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3.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实施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加大对人造板、竹藤、林木种苗、花卉和森林食品等林产品,特别是涉及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及非木质林产品的监督力度,确保林产品质量安全。

—41— 34.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和ISO 14000环境质量等认证。积极推进森林认证体系和林产品认证体系建设。

35.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地、节水、节能、节材技术,积极发展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及装备,确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6.企业建设造纸林基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分类经营、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和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必须符合土地、生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扶持政策

37.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林业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在2008年底前,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 — —42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执行。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林业产业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38.完善并实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鼓励林业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鼓励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

39.国家对用于国内建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珍稀树种用材林等基地建设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给予积极扶持。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产业调整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予以政策倾斜。

40.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逐步将其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研究建立林业信托基金制度。

—43— 41.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南北方林木生长周期不同,贷款年限为12-20年;珍贵树种培育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贷款年限为10-1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考虑到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宽限期可适当延长,具体由银行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林业贷款具体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42.研究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

43.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贷款项目,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 —44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44.积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信贷担保机制,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林业担保工作。

45.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的试点工作,以降低林业保险成本,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46.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业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47.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的要求,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进一步依法放活,其采伐限额和采伐年龄依据经营者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以充分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臵权。

48.加强产业开发的科技支撑,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中试、推广。鼓励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45—

七、服务政策

49.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疏通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规避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法》所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木材、竹材经营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等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大中型林业加工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评估,利用外资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必须保持在一定比例之内。

50.鼓励为经营者提供市场和生产要素信息服务的平台建设,强化政府政策信息服务功能。

51.支持和引导林业咨询机构、规划评估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从原料、生产到销售、消费等的全过程服务。

52.探索研究建立木材资源多渠道供给的保障机制,降低国际贸易及自然灾害等风险对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影响。

53.建立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强化对林业产业从业人员和林农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进技能资质证书制度,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54.健全林业法律法规,提高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作用,强化科学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履行国际公约、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产品,依法进行管理与控制。

55.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 —46

4.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四

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2005年6月16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

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2.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其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当前,林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问题仍然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水灾、旱灾、沙灾仍然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很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必须把深入贯彻《决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和推进林业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快构筑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加快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3.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林业建设成果的有效途径。《决定》出台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的高潮,国家继续增加了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各地 制发了加快林业发展的文件,出台了许多有力的支持措施,林业建设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发展时期之一,我国生态建设已经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相持阶段”成果来之不易,同时又具有脆弱性、不确定性、不平衡性、反复性、艰巨性五个显著特点,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复。我们必须继续深入落实《决定》,让《决定》的每一条政策措施都发挥应有的效应,确保精神不疲软,政策不减弱,投资不减少,继续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的林业建设成果,早日实现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向“治理大于破坏阶段”的过渡。

4.继续深入落实《决定》,与时俱进地对《决定》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决定》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既是一个完整的林业建设理论体系,又是一本非常好的林业建设实践教材,其内容涉及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林业的根本和长远,是中央指导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林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贯彻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贯彻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学习、认识和宣传《决定》上做到与时俱进,才能真正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才能真正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办法,才能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争取更多的支持。

5.深化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决定》要求,抓紧落实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的各项政策,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二是继续做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等工作。国家重点公益林已经区划到位,地方也要根据自身的生态条件和财政状况,划定公益林,建立稳定的投入和补偿渠道。切实落实好补偿对象的确定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直接、足额发放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手中。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补偿基金。开展重点公益林定期定点监测,建立健全公益林资源状况和补偿的档案。三是尽快启动探索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公益林的社会补偿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针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商品林业的发展,要探索促进商品林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便利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扩大林业保险险种和范围,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6.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福建三明和黑龙江伊春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三明市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适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进行推广。进一步修改完善伊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的国有林区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为最终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7.深化重点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按照《决定》要求,要在重点国有林区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行之有效的森林培育、利用和经营模式。抓紧制定《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8.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请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这项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必须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生态建设的需要,认真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的界定工作。重新核定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事业人员编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林场未聘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确保林场改革的顺利实施。

9.加快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通过试点,以点带面,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引向深入。按照“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以整合队伍和理顺职能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执法由多头分散向集中综合拓展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

10.深化林业投入机制改革。一是增加森林经营投入。随着森林资源的增加,森林经营的任务越来越重。要逐步将森林抚育、封山育林、珍稀树种培育、能源林建设等纳入投资计划,争取专项支持。抓好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试点项目和珍稀树种培育项目试点,开展能源林建设项目试点。二是改革营造林投入机制。认真做好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我国国情林情的国家直接收购非公有制公益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1.推进乡镇林业工作站改革与发展。健全林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明确林业站的公益性职能、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抓紧制定有关贯彻落实的方案,加快推进林业站的改革与发展。

三、大力加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造林

12.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深入推进工程区资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工程建设从对天然林资源的单一保护调整转变到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与科学经营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来,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进一步调减木材产量,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把主要依靠工程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调整转变到加快后续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来,妥善解决好森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等问题,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把主要依靠国家投资驱动调整转变到主要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上来,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工程示范点建设经验,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辐射范围。不断强化工程管理,切实搞好年度核查和责任“四到省”考核工作。

13.认真抓好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巩固成果,确保质量,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扎实搞好工程建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巩固成果上来,及时兑现政策,落实配套措施,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研究制定工程后续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牢牢抓住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五个结合”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到户。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效益监测、建立档案、综合监测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14.加快推进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突出重点,增强工程治理的针对性,提高工程质量。三北防护林工程,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建设,着力抓好沙化严重区域的治理。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果,积极推进低效林改造,加快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提高森林质量,同时突出“两湖两库”(洞庭湖、鄱阳湖地区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沿线)的治理,重点构筑三峡库区周边和南水北调源头及沿线生态屏障。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要以发挥植被自然恢复能力为主,加大封育力度。加大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不断探索石漠化治理的有效途径,尽快构筑功能齐全、防护有效的岩溶地区生态屏障。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增强抵御海啸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能力为核心,以基干林带建设、红树林发展、滨海湿地保护、城乡绿化为重点,扩大建设规模,拓展内涵,提高质量,完善功能,全面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构筑结构稳定、功能完整的我国海疆绿色屏障。太行山绿化工程,要坚持封山禁牧,重点推进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建设,尽快实现“黄龙”变“绿龙”的目标。平原绿化工程,以农田防护林网和村镇绿化为重点,以完善政策、加快平原地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为突破口,以抓好高标准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平原地区绿化美化水平提高为手段,全面提高平原绿化的总体水平。

15.切实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工程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严格执行禁牧、禁樵、禁采的“三禁”制度。在已有荒山荒地造林政策机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工程建设的新政策、新机制、新举措。同时,要大力加强全国防沙治沙工作。按照《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总体要求,各地要抓紧编制省级规划,确保将防沙治沙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抓好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确保开好头、起好步、早见效。抓紧划定一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定《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加大《防沙治沙法》执法力度,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16.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好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在适宜地区探索打破区域行政界限,以山系、流域科学整合现有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效益。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对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资源,严格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的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让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争取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相关问题。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拯救繁育和培育,积极建立人工种群,推进野化放归和物种重引入工作。针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下降趋势明显的现状,加强预防性保护,防止新的濒危物种出现。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推动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培育利用人工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有效应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加强野生动植物、湿地及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湿地保护,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3—2030》的基础上,争取国务院早日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使湿地保护工程得以尽快启动实施。

17.加快推进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尽快出台《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 4 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落实相应政策,理顺工作机制,抓好骨干项目,确定一批重点造纸和人造板龙头企业,鼓励扶持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项目,推进工程健康发展。加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规划,做到与全国工程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制定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项目管理,优选一批重点项目,丰富项目储备。积极做好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强化社会服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18.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和各种形式的社会造林。提请国务院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各地也要抓紧出台义务植树管理条例或办法,努力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加快城市林业发展,提升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整体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吸引各种社会主体投入林业建设,进一步形成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民团体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四、大力发展和壮大林业产业

19.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在出台《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基础上,抓紧出台《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全国人造板工业发展规划》、《全国林产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关于扶持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等文件,调整和优化林业产业布局。抓紧出台《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若干指导意见》,规范评估行为。修订《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完善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

20.加快林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充分挖掘和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国打造一批地域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明显的林产业精品。重点发展经济林果、森林旅游、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贵树种和药材培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沙产业等新兴林产业,实现生态与产业“双赢”。加强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及薪炭林等基地建设,提高林产加工的水平和效益。结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工程后续产业,巩固建设成果,认真解决好工程区农民的生计问题。扶持、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高起点、高质量、高产出的产业示范基地,发展一批覆盖面广、功能完善、规范高效的产业中介服务组织,实现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为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城乡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五、认真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

21.进一步强化“严管林”。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争取提请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着手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实施林地用途管制。逐步建立使用林地预审制度,把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关口前移,实现由重审批结果向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不断改进和完善采伐限额的管理方式,积极研究和制定出台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要求的采伐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推进改灶节柴、改燃代柴的进度,减少烧柴等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建立完善的森 5 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指导和管理,促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尽快出台《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严格基因资源保存和对外提供的管理制度,防止基因资源的丧失和流失。要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不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尽快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防扑火应急预案、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现扑救队伍专业化、扑火设备机械化。继续加快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切实提高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综合防控能力。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加快理顺森林公安和检法的编制和经费渠道,积极推进队伍正规化和装备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要加强林业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及时将危害严重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纳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新入侵和潜在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抓好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和《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22.切实做到“慎用钱”。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林业资金安全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依法层层建立和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项目申报审批、物资采购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审批制、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从源头上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法纪教育,加强对相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其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强化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全行业开展“十查十看”活动,严格财务监管,狠抓资金监管措施的落实。坚持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加大查办违法违纪问题和资金稽查的工作力度。对有令不行,继续私设和保留“小金库”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抓紧开展“中央政府投资林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课题研究”工作和项目试点,尽快制定《中央政府投资林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资金安全的组织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措施的落实。

23.认真落实“质为先”。认真组织制定和实施《2005—2007年林木种苗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稳步提高造林良种使用率。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和政策引导,严厉打击劣种坑农、劣种伤农行为。大力加强森林经营,促进森林健康。在工程造林中加大事前招标、过程监理、事后报账等制度的推行力度。积极实行专业队造林,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逐步建立营造林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质量管理激励与奖惩机制。加强对营造林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成立营造林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营造林技术标准制(修)订规划》。加强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建立营造林质量鉴定评估机构,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造林质量群众举报工作,严肃查处造林质量责任事故。

六、坚定不移地走科教兴林、依法治林、人才强林之路

24.强化科教兴林。抓紧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林业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 6 2020年)》、《全国林业教育培训工作“十一五”规划》和《林业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计划》,把“363人才强林与科教兴林计划”落到实处。抓好六项林业科技工程和《2005—2007年林业科教振兴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开展一批重大的、关键性的科技项目,使长期制约林业快速发展的“技术瓶颈”尽快取得突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力量布局,尽快建立起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林业科技自主创新平台。进一步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尽快遴选一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到林业生产一线中,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加强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建立健全林业培训基地评估等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稳定的行业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渠道。

25.严格依法治林。加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力度,将其真正落到实处。抓紧修改和制定《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和《湿地保护条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林业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防沙治沙法》等的配套法规。着手研究制定《营造林质量管理条例》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设计和施工等的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和任务,规范普法形式,提高普法质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抓紧出台《行政许可听证规则》、《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规范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6.推进人才强林。贯彻落实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林之路。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三个环节,切实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从调整结构、提高能力、激发活力三个方面入手,突出造就拔尖人才、吸引急需人才、培养实用人才三个重点,全面提高林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制定《林业人才“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吸引社会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加强高级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开展林业人才发展战略和相关专题研究,积极研究建立林业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新型林业人才管理体制。

27.加强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对外合作的格局。要认真抓好“引进来”工作。进一步加大引进资金、技术、智力和先进理念的力度。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探求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的优势,寻求实用技术、成熟产品和成功人才,通过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洽谈等方式,促进技术、设备、产品出口。积极推广国际合作项目成果。认真做好林业国际履约等工作。抓住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林业碳汇等国际林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讨论和谈判,正面宣传引导,树立良好形象,加快与国际接轨。

七、为《决定》的深入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2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决定》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把深入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把各项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要及时组织开展一次对《决定》精神的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掀起继续深入落实《决定》的新高潮。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 7 确责任,分解任务。要进一步研究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和工作时间表,把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到具体人员。要积极协调,克服困难,抓紧制定一批林业建设急需的配套文件。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9.编制好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将《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规划中去。要按照“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找准“十一五”林业发展的新亮点和新增长点,在继续保持“十五”主要政策措施力度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的总体要求,把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好。

30.重视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宣传效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组织宣传战役,大力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新经验。要把全体务林人思想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把打好生态建设“相持阶段”攻坚战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1.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完善督查手段,突出督查重点,确保督查质量。要把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作为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新情况、新问题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督查情况将及时以《督查专报》等方式进行公布。

国家林业局

5.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五

(岳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新网工程”五大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市级农资龙头企业,加快区域性农资仓储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农资放心店”,逐步形成集集团采购、物流配送、科技服务为一体,覆盖全市农村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

(二)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供销合作社要利用自身网络优势推进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大力推行农副产品产销对接、连锁配送、冷链物流等经营方式,建设农副产品购销加工服务网络,开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便捷通道,为农民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有效实现“农超对接”。

(三)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发展战略,加大物流配送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综合经营优势,继续依法拓展烟花爆竹、图书、药品、通信器材等农民需要的业务经营范围。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80%以上行政村。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搭建“网上供销社”,积极探索和创建农村移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为企业、合作组织、农民提供商品信息交流服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经营网点基本实现电子信息化。

三、强化服务功能

(六)加强农村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延伸服务领域。日用消费品便民店要围绕当地农民商品购销和劳动就业、文化娱乐、邮电通信、医疗卫生等积极开展综合服务。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适当支持。

(七)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围绕棉花、茶叶、食用菌、果品、蔬菜、畜产品等传统和本地主导产业,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优势,积极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八)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信息优势,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农资、茶叶、棉花、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强化供销合作社职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成立资产经营机构,由同级联合社授权,管理经营社有资产,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努力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参与全市农村商品流通及市场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要积极参与棉花、茶叶、食用菌、果品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烟花鞭炮等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管理好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承担好政府委托的化肥、棉花、防汛物料、食用油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储备。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十)加强基层社建设。积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和发展。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下,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要通过多种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基层供销社经营网点(农资销售、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日用工业品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纳入集镇建设规划。

(十一)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社有企业改制步伐。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扩大招商引资,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已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安排职工的,同级政府要作出财政预算以适当的方式逐年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发展,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

五、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成立岳阳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供销联社、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供销联社设立新农村服务网络中心,专门负责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协调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和发展现代流通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商务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开展“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等流通网络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新建的基层社项目以及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加工基地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和经营资质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市、县市区财政将化肥淡季储备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储备补贴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储备任务。

(十六)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市区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市区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灵活协调解决,给予挂帐或减免,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十七)妥善解决土地和房产问题。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以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并依法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库房等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翻建、改造,用于扩大经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为其办理房屋登记,颁发相关权属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八)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未设立监事会的县、市、区供销社要成立监事会机构。供销合作社设立的为农服务二级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在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队伍。

6.县政府关于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六

一、主要举措

(一) 全面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为充分发挥林权证的价值, 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我省从2006年起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截至2007年底, 全省累计发放各类林权抵押贷款22.55亿元, 其中以林权证抵押贷款12.68亿元, 林农个人林权抵押贷款7.8亿元。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效破解了农村信贷找不到抵押物的难题, 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 实现了森林资源从资产运作向资本运作的转变。

(二) 启动了森林火灾保险试点

为提高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抵御风险能力, 帮助金融部门转移和化解贷款风险, 2007年我省按照“两低一保” (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 的原则, 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稳步推进”的模式, 在全省26个县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 2008年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开。截至目前, 全省已有350万亩林地参加了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达到14亿元。

(三) 组建了省级林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有效解决企业和林农贷款担保难问题, 我省于2007年正式组建了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 首期注册资本5000万元。担保公司主要采取政府和林业龙头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组建, 实行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省财政从2007年开始, 每年出资1 000万元, 连续安排5年, 力争使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 担保额达到16亿元以上。

(四) 建立了省级林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快我省林业产业化发展, 促进林农长久增收, 从2007年起到2010年, 省财政设立林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安排5 000万元, 4年筹措2亿元林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基地, 支持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优质林木种苗繁育与推广、支持低产低效林改造和林农个人的小额贷款贴息。

(五) 逐年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要, 切实维护林农的利益, 我省于2006年建立了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当年安排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5000万元, 补偿标准5元/亩。2007年, 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扩大到2 038万亩, 省财政安排补偿资金1.8亿元, 将中央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一并提高到6.5元/亩。今年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达到2.8亿元, 补偿标准提高到8.5元/亩。省政府决定, 到2010年全省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达到10元/亩。

(六) 建立了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机制

我省于2005年建立了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机制, 省财政每年安排1 000万元资金奖励10个森林资源保护先进县, 每个县每年奖励100万元, 连续奖励3年, 并由省政府授予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先进的荣誉称号。今年省政府将森林资源保护激励资金提高到每年3 000万元。同时, 增设了五大河流源头及东江源生态保护的单项奖励, 每年安排5 000万元。省财政就部门单项工作设立如此高金额的奖励, 开创了我省先河。通过建立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机制, 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二、经验和做法

我们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就是五句话, 即“创新理念、高位推动、精心操作、财政扶持、激励到位”。

(一) 创新理念

通过这几年林业投融资改革实践, 我们认为林业投融资改革之所以成效明显, 关键是创新了理念, 实现了五大观念转变。一是由以往发展林业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向放眼全社会、多渠道、全方位寻求资金转变;二是由以往跑项目、争项目向争政策、争措施转变;三是由以往重财政和发改委投入向调动银行、企业和社会投入积极性并重转变;四是由以往重计划安排、抓项目管理等常规工作向建立激励机制, 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转变;五是由以往利用金融机构贷款是包袱向加强银林合作, 拓宽各类金融产品服务, 实现双方共赢转变。

(二) 高位推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投融资改革工作, 原省委书记孟建柱、省长吴新雄多次在全省林改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切实加强金融为林业服务, 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 制定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周期和贷款额度。同时要简化贷款手续, 方便林农。吴新雄省长明确提出, 2007年金融部门对林业贷款额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贷款额力争突破20亿元。省委、省政府还调整充实了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新增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行、省农发行等金融部门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并专门成立了金融服务组, 进一步加强了对林业投融资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此外, 我省还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各地林改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指标, 大大推动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 精心操作

一是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我厅先后会同人民银行南昌支行、省保监局出台了《关于全面做好江西林权改革金融配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林业贷款工作的意见》, 会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 会同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出台了《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会同中国人保江西分公司出台了《关于做好政策性林木火灾区保险工作的意见》, 这些政策和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基层金融机构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二是加强了部门之间通力配合。我厅采取多层次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 架起金融机构与林农联系的“桥梁”, 协调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积极开发适合林农需要的信贷产品和小额信贷业务, 为林权抵押贷款顺利推进提供保障。三是积极建立银林合作机制。我厅先后与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发行、省农行联合召开了银林合作项目推介会, 编制了《江西省林业贷款项目推荐书》, 推荐各类贷款项目71个, 申请贷款规模21.5亿元。目前, 已有17个项目获得贷款批准, 贷款金额4.5亿元。

(四) 财政扶持

一是争取省财政出台了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从2007年起, 省财政每年安排1 000万元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 其中林业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 林农个人贴息率为4%, 极大地推进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步伐。二是争取省财政出台了林木火灾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林木火灾保险保费省财政负担30%, 据实补贴, 由省财政厅统一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进行结算。今年已先期安排1 000万元林木火灾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三是争取省财政安排了组建省级林业担保公司所需的资本金。省财政从2007年起, 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 000万元用于增加省级林业担保公司运作资本, 确保省级林业担保公司国有控股地位。

(五) 激励到位

如何让国家和政府投资发挥最大效益, 成为我省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重点研究的问题。多年来实践表明, 直接安排生态投资所产生的效益远低于地方政府自发保护生态的效益。为维护我省来之不易的生态优势, 2005年, 我们主动与省财政厅沟通,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提请省政府颁布了《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将森林覆盖率增长量、单位林分蓄积量, 生态公益林面积和比重、商品材采伐计划下降数、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数量等最能体现林业生态保护效果的指标作为考评生态保护先进县的条件, 科学引导各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地要想获得先进县的荣誉称号, 就必须采取许多过硬的措施, 筹措数十倍于奖励资金的投资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 充分发挥了政府投资“四两拨千金”的作用。通过实施激励措施, 既让获奖县有了很高的荣誉感, 同时又争得更多的政府投资, 极大地调动了我省地方政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建设绿色家园在全省上下形成了广泛共识和自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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