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协议

2024-08-19

同居分手协议(7篇)

1.同居分手协议 篇一

同居后发现男友的特殊癖好,我忍无可忍提出了分手

文/蓝雪儿 【口述:网友80|心事倾诉树洞|申明:图文无关,原创作品,抄袭必究】男友长得很帅,学历不高,做酒水服务生的,他一个月工资三千,我不嫌他的工资低,因为我本身也是打工妹。我和男友恋爱半年,只是偶尔开个钟点房,一直没有同居。就在这个月,男友在我工作的附近小区租了一套二居室,我们住在了一起。没有住在一起的时候,什么都是美好的,住在一起之后,对方的缺点才一一展现。我渐渐发现男友的一些坏毛病是我无法忍受的,他的那些特殊癖好,真的让我发疯。我是一个有洁癖的女孩,如果碰了脏一点的东西,我会不停的洗手,洗得皮肤发红了为止。我知道我这种毛病叫洁癖,但这只是轻微的,并不影响生活。男友经常睡前不洗脚,还用手指头捏脚,一边看电视一边捏,时不时捏完还能用刚刚捏过脚的手去拿吃的,一边吃一边捏,我真的都要看吐了,我提醒过他几次,他总是忘,我行我素继续这这个特殊癖好。没想到男友人长得挺清秀的,却这么不爱干净,他不爱洗衣服,都是我帮他洗,但是我总不能帮他洗脚吧?同居一个月后,我只要一回家,就能闻见屋子里的臭袜子味儿,我心里一股怒火,把他踹了一顿,他只是无赖地笑,也不生气,他把我抱到床上,把我压在身下,一直吻我,我就心软了。可是我已经无法忍受他的怪癖了,我提出了分手,男友不知道我为什么要分手,我们明明好好的,他怀疑我有了别人,其实没有,我只是讨厌他不爱干净。我说出原因,他就说男人都是这样的.,臭男人臭男人,没有味道的怎么可能是男人。可是我喜欢干干净净的男生,他明明长得挺清秀的,实际上生活起来确实这么个样子,我该怎么办,对他也是爱的,又舍不得,但是无法跟他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是我的洁癖在作祟吗?蓝雪儿回复:就算没有洁癖的人,也没有办法接受吧?也许很多男人都有这个毛病,能改过来就改,改不过来就让他一个人去卫生间捏,瀑布汗,不知道有这种习惯的人是什么心理?你和男友是两个极端,你有洁癖,他又不爱干净。如果换一个没有洁癖的女人,可能他这个毛病还不至于闹到分手,两个人认真谈一下,我想他若不想失去你,以后抠脚也得避开你吧?

2.同居分手协议 篇二

在现有并购实践中, 多个并购方竞争并购 (竞购) 同一个目标企业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此国内外学者对竞购策略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Fishman (1988) 提出了抢占报价策略, 即第一并购方通过高报价阻止其他并购方进入竞购[1]。随后, Hirshleifer (1989) 证明了第一并购方的抢占价格高于其他并购方进入竞购时的均衡成交价格[2]。Singh (1998) , Bulow (1999) 和Goldman (2005) 分析了初始持股对竞购均衡的影响, 并探讨了并购方的最优初始持股策略[3,4,5]。Dasgupta (2003) 放松了不同并购方的对称性假设, 探讨并购方之间初始持股水平和价值函数存在差异时的竞购报价问题[6]。Prokop (2003) 通过建立并购方在初次报价未成功时可以重新报价的并购模型, 对比了条件标购和非条件标购, 研究发现并购方在条件标购下的期望收益大于非条件标购下的期望收益[7]。Dodonova等 (2006) 研究了目标企业拒绝最高报价的能力对并购竞价策略的影响, 研究表明并购方将无法通过提供一个足够大的并购溢价来阻止其他并购方进入竞购[8]。Khoroshilov (2007) 放松了目标企业保留价格固定不变的假设, 研究了目标企业可以调整其保留价格时的竞购报价策略和均衡问题[9]。At (2008) 探讨了增价拍卖 (ascending auction) 时的跳跃竞价 (jump bidding) , 研究结果表明当考虑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free-riding) 时, 增价拍卖将导致目标企业的无效率分配[10]。国内学者扈文秀 (2011) 考虑到竞购双方对目标企业估值信息的不完全, 研究了竞购合谋的均衡策略, 并探讨目标企业针对竞购双方合谋在保留价格上的响应策略[11]。

总之, 国内外学者对竞购策略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各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在竞购过程中的策略博弈问题, 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在处理目标企业对并购方的态度时假定目标企业对不同并购方持有相同的态度。 然而根据现有并购资料, 在竞购过程中目标企业对不同并购方往往持有不同的态度, 其中一个典型的情况是目标企业与其偏好的并购方签订分手费协议, 该协议规定如果该并购方竞购失败, 那么目标企业向其支付一定数量的价值补偿 (即分手费) 。如当目标企业面临敌意并购且自身无能力对敌意并购进行抵制时, 目标企业可以通过与白衣骑士签订分手费协议吸引白衣骑士进入竞购, 从而达到抵制敌意并购和提高并购溢价的目的。Officer (2003) 对1988~2000年在纳斯达克检索中公布的并购报价进行了统计分析, 结果表明这些报价中共有42.13%包含有分手费协议[12]。

鉴于分手费协议在并购中的大量使用, 有必要对分手费协议下的竞购策略进行研究。因此, 本文将建立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竞购模型, 探讨考虑分手费协议时各参与方的均衡策略, 并通过对比分析确定分手费协议对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并购收益的影响。

2 模型假设

风险中性的两个潜在并购方1和并购方2均有意并购目标企业T. 并购发生前目标企业价值为v0, 并且三个参与方都知道v0的具体数值。并购方i (i=1, 2) 对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为qvi, 其中q ({0, 1}是并购方对目标企业评估价值的公共部分, vi服从[l, h]之间的均匀分布且有l>v0, vi是并购方i对目标企业评估价值的私人部分。vi是并购方i的私人信息, 其他参与人仅知道vi的分布形式, 令fi (vi) =1/ (h-l) , Fi (vi) = (vi-l) / (h-l) 代表vi的密度函数和分布函数。为了获得评估价值的信息以及参与并购, 并购方i必须支付进入成本ci.

假定并购序贯进行[1]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 并购方1选择是否支付成本c1进入并购。如果支付, 则获知评估价值qv1, 此时并购方1可以报出一个不小于v0的初始价格。如果并购方1不报价, 那么并购结束, 并购方2由此推断并购不能提高目标企业价值 (即q=0) 。如果并购方1报价, 那么博弈进入第二阶段, 并购方2由此推断并购能提高目标企业价值 (即q=1) 。第二阶段, 目标企业决定是否接受并购方1的报价。如果目标企业接受, 则并购结束, 并购价格为并购方1的初始报价。如果目标企业拒绝, 那么目标企业决定与并购方2签订的分手费数额 (令e≤0表示分手费, e=0表示不签订分手费协议) , 博弈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 并购方2选择是否支付成本c2并进入竞购, 如果不支付, 则并购结束, 并购方1以初始价格并购目标企业;如果支付, 则并购方2进入竞购, 博弈进入第四阶段。第四阶段, 并购方1和并购方2通过英式上升拍卖的方式竞争并购目标企业, 即在规定一个起始价格的基础上, 由并购方往上报价, 直到只剩下一个并购方愿意 以其最终报价并购目标企业, 那么报价最高的并购方获得目标企业, 当报价连续时, 成交价格即为退出竞购并购方的最高报价。根据各参与方在四个阶段的决策性质, 把第一至第三阶段合称为序贯进入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进入并购决策) , 第四阶段称为竞价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报价决策) 。

3 基于分手费协议的竞购策略分析

根据序贯博弈理论, 首先求解分手费协议下并购方在竞价阶段的竞价策略, 然后确定序贯进入阶段各参与方的均衡策略和期望收益, 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探讨分手费协议威胁对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的影响。

3.1 竞价阶段并购方的竞价策略

bi=bi (vi) 表示并购方i根据自身对目标企业估值vi确定的报价, 如表1所示, 当目标企业与并购方2签订分手费协议时, 如果并购方2竞价成功, 那么它需要支付转移价格b1 (并购方1的报价) ;如果竞价失败, 那么它将获得分手费e. 对并购方1而言, 如果竞价成功, 它除了需要支付转移价格b2之外, 还需要支付分手费e (虽然分手费是由目标企业向并购方2支付的, 但是支付后目标企业价值将减少e, 这等同于并购方1支付了分手费) , 那么并购方1竞价成功后的收益为v1-b2-e;如果并购方1竞购失败, 它的收益为0。

注:Wi为并购方i竞价成功时的收益, Li为并购方i竞价失败时的收益, i=1, 2。

通过比较并购方在竞价成功与失败时的收益, 可以得到推论1。

推论1 给定目标企业与并购方2签订分手费协议, 并购方i的最优报价为b*i (vi) =vi-e.

证明 对并购方2而言, 它的报价不会超过v2-e (否则将小于竞价失败获得的分手费) 。若它的报价为b2′ (v2) <v2-e, 那么有两种可能: ①报价b*2 (v2) 竞价成功, 此时如果报价b2′ (v2) 同样成功, 那么两种报价下的收益相同 (因为支付的转移价格是并购1的报价b1) ; 如果报价b2′ (v2) 失败, 那么报价b*2 (v2) 下的收益将大于报价b2′ (v2) 的收益, 因此b*2 (v2) 优于b2′ (v2) 。②报价b*2 (v2) 竞购失败, 此时报价b2′ (v2) 同样失败, 收益都为e, 因此两个报价策略相同。综上所述, 并购方2的最优报价为b*2 (v2) =v2-e. 同理可以证明并购方1的最优报价为b*1 (v1) =v1-e.

对比无分手费协议下竞购双方的最优报价bNi (vi) =vi, 可以看出分手费协议将导致并购方1和并购方2的报价均下降e. 此外有b*1≥b*2⇔v1≥v2⇔bN1≥bN2;b*1<b*2⇔v1<v2⇔bN1<bN2, 这说明分手费协议并不改变目标企业的分配效率, 即估值最高的并购方将获得目标企业。令πi (v1, v2;e) 表示有分手费协议下参与方i的期望竞价收益, πi (v1, v2;0) 表示无分手费协议下参与方i的期望竞价收益, 那么有推论2。

推论2 π1 (v1, v2;e) =π1 (v1, v2;0) ; π2 (v1, v2;e) =π2 (v1, v2;0) +e; πT (v1, v2;e) =πT (v1, v2;0) -e.

证明π1 (v1, v2;e) =E[ (v1-b*2-e) P (b*1≥b*2) ]=E[ (v1-bN2) P (bN1≥bN2) ]=π1 (v1, v2;0) ; π2 (v1, v2;e) =E[ (v2-b*1) P (b*1≥b*2) +eP (b*1<b*2) ]=E[ (v2-bN1) P (bN1≥bN2) +e]=π2 (v1, v2;0) +e; πT (v1, v2;e) =E[b*2P (b*1≥b*2) +b*1P (b*1<b*2) ]=E[bN2P (bN1≥bN2) +bN1P (bN1<bN2) -e]=πT (v1, v2;0) -e.

推论2表明, 分手费协议并不改变并购方1 (没有签订分手费协议的并购方) 的竞价收益, 但是会导致竞价收益从目标企业向并购方2转移 (签订分手费协议的并购方) , 转移数额即为分手费e. 这也意味着, 如果并购方2已经进入竞购, 那么目标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与任何并购方签订分手费协议。根据推论2, 分手费协议下各参与方的期望竞价收益为:

π1 (v1, v3;e) =π1 (v1, v2;0) =lv1 (v1-v2) f2 (v2) dv2= (v1-l) 22 (h-l) (1) π2 (v1, v2;e) =π2 (v1, v2;0) +e=v1h (v2-v1) f2 (v2) dv2+e= (h-v1) 22 (h-l) +e (2) πΤ (v1, v2;e) =πΤ (v1, v2;0) -e=lv1v2f2 (v2) dv2+v1hv1f2 (v2) dv2-e= (2hv1-v12-l2) 2 (h-l) -e (3)

3.2 序贯进入阶段各参与方的均衡策略

根据Fishman (1988) [1]的研究, 存在r∈[l, h], 使得当v1≥r时, 并购方1采取抢占报价p (r) ;当v1<r时, 并购方1只报出最低价v0, r即为并购方1抢占报价时的最低企业估值。并购方2是否进入竞购取决于进入竞购的期望收益是否大于0, 如果期望收益大于0, 那么并购方2将选择进入;如果期望收益小于0, 那么并购方2将不进入, 此时并购方1抢占成功。因此为了保证并购方2不进入竞购, 那么r满足:

rhπ2 (v1, v2;e) g (v1|p (r) ) dv1-c2=rhπ2 (v1, v2;e) f1 (v1) 1-F1 (r) dv1-c2=0 (4)

g (v1|p (r) ) 代表并购方1报价为p (r) 时v1的修正密度函数, 且有g (v1|p (r) ) =f1 (v1) /[1-F1 (r) ]。把式 (2) 代入式 (4) 并求解, 可得r的表达式如下:

r=h-6 (c2-e) (h-l) (5)

如式 (5) 所示, 当e增大时, r也增大, 即随着分手费数额的增加, 并购方2越来越容易进入竞购。对式 (5) 求e的反函数, 可以得到在给定r时, 目标企业为了使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最低分手费e*:

e*=c2- (h-r) 26 (h-l) (6)

并购方1采取抢占报价时的收益r-p (r) , 不采取抢占报价时的收益为π1 (r, v2;e) , 令两者相等可得并购方1的抢占价格p (r) 如下:

p (r) =r-π1 (r, v2;e) =r-lr (r-v2) f2 (v2) dv2=2hr-r2-l22 (h-l) (7)

接下来分析目标企业的策略选择。令DT表示目标企业拒绝抢占报价时的净收益, 则有:

DΤ=EπΤ (v1, v2;e|v1r) s.t.[Eπ2 (v1, v2;e|v1r) c2]-p (r) (8)

式 (8) 右边第一项代表目标企业拒绝抢占报价后的期望收益, 第二项代表接受时的收益。其中:

EπΤ (v1, v2;e|v1r) =rhπΤ (v1, v2;e) f1 (v1) 1-F1 (r) dv1=2h2+2hr-3l2-r26 (h-l) -e (9)

把式 (7) 和式 (9) 代入式 (8) , 化简后可得:

DΤ=[ (h-r) 2][3 (h-l) ]-e (10)

从式 (10) 可以看出, DTe的减函数, 即e越小, DT越大。从式 (6) 可以得到, 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条件是ee*, 因此把e*代入式 (10) 可得目标企业拒绝抢占报价时的最大净收益D*T为:

DΤ*= (h-r) 22 (h-l) -c2 (11)

为了保证目标企业接受抢占报价, D*T不能大于0。因此令D*T=0, 可得推论3。

推论3 在均衡状态下, 如果v1<r*, 那么并购方1初始报价为v0, 目标企业拒绝该报价, 并且不与并购方2签订分手费协议, 并购方2进入并购, 竞价策略及均衡结果如3.1节所示; 如果v1≥r*, 那么并购方1抢占报价p (r*) , 目标企业接受该报价。其中

r*=h-2c2 (h-l) (12) p (r*) =0.5 (h+l) -c2 (13)

推论3说明在均衡状态下, 如果并购方1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小于r*, 那么它将报出最低成交价v0, 此时目标企业拒绝并购方1的报价, 但是不与并购方2签订分手费协议 (因为不管目标企业与并购方2签不签订分手费协议, 并购方2都将进入竞购) , 并购方2进入竞购。如果并购方1对目标企业的估值超过r*, 那么它将抢占报价p (r*) , 此时目标企业的最优选择是接受该报价。令ER*i表示均衡状态下参与方i (i=1, 2, T) 的期望收益, G*表示三个参与方的总期望收益, 则有:

ER1*=E[π1 (v1, v2;0) |lv1<r*]F1 (r*) +E[v1-p (r*) |v1r*][1-F1 (r*) ]-c1 (14) ER2*=E[π2 (v1, v2;0) -c2|lv1<r*]F1 (r*) (15) ERΤ*=E[πΤ (v1, v2;0) |lv1<r*]F1 (r*) +p (r*) [1-F1 (r*) ]-v0 (16) G*=ER1*+ER2*+ERΤ* (17)

3.3 分手费协议威胁对竞购均衡

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的影响

接下来对有无分手费协议下的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进行对比。根据Fishman[1]的研究结论, 可以推导得到不考虑分手费协议时的rNp (rN) 如下 (Fishman的研究中假定l<v0, 而本文为了简化研究, 突出分手费协议在竞购均衡中的作用, 假定l>v0, 该假定并不影响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rΝ=h-6c2 (h-l) (18) p (rΝ) =0.5 (h+l) -3c2 (19)

比较式 (12) 和式 (18) , 式 (13) 和式 (19) , 有r*>rN, p (r*) >p (rN) 。这说明尽管均衡状态下目标企业不会与并购方2签订分手费协议, 但是分手费协议作为一种威胁提高了并购方1抢占报价时的最低企业估值, 并提高了并购方1的抢占价格。令Pr (v1<r) 表示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概率, 则有:

Ρr (v1<r*) =1-2c2h-l>1-6c2h-l=Ρr (v1<rΝ) (20)

不等式说明, 分手费协议威胁将提高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概率。

分别用rNp (rN) 替换式 (14) 至式 (17) 中的r*和p (r*) , 可以得到无分手费协议威胁下的ERN1、ERN2、ERNTGN, 与有分手费协议威胁情形相比, 有推论4。

推论4 ER*1<ERN1, 且如果ER*1>0, 那么ER*2>ERN2, ER*T>ERNT, G*>GN; 如果ER*1≤0<ERN1, 那么ERN2>ER*2=0, ERNT>ER*T=0, GN>G*=0; 如果ERN1≤0, 那么ERN2=ER*2=0, ERNT=ER*T=0, GN=G*=0。

推论4表明, 分手费协议威胁将降低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 且如果分手费协议威胁不阻止并购方1进入并购 (ER*1>0) , 那么将提高并购方2和目标企业的期望收益 (这与Bates (2003) [13]实证结果一致) , 同时也将提高三个参与方的总期望收益。如果分手费协议威胁下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为负, 那么它将不进入并购, 并购方2和目标企业的收益为0, 总期望收益也为0, 此时分手费协议威胁降低了三个参与方的期望收益。 如果无分手费协议威胁下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为负, 那么不管有无分手费协议威胁, 并购方1都不进入并购, 两种情形下各参与方的收益都为0。因此, 在并购实践中, 如果并购收益较大、进入成本较小, 那么应该允许目标企业利用分手费协议引入更多的并购方参与竞购, 从而提高总收益; 反之, 如果并购收益较小、进入成本较大, 那么应该对分手费协议的使用进行限制, 防止分手费协议威胁阻止具有正收益的并购发生。

4 数值分析

最后通过数值分析进一步验证上述结论, 得到不同进入成本下并购方的竞购报价策略, 以及各参与方的期望收益。 基本假设为: v0=1, l=1.1, h=2, c1=0.15, c2=0.1。 表2给出了其它条件不变时, c2的变化对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 不管有无分手费协议威胁, 随着c2的增大, 并购方1抢占报价时的企业估值r降低, 抢占价格p (r) 降低, 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概率Pr (v1<r) 降低, 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ER1上升, 并购方2和目标企业的期望收益ER2和ERT下降, 总期望收益G下降。此外, 对比有分手费协议威胁和无分手费协议威胁两种情形, 可以发现分手费协议威胁提高了rp (r) 、Pr (v1<r) 、ER2、ERT以及G, 但是降低了ER1。特别地, 当c2≥0.15时, 如果无分手费协议威胁, 那么并购方2将永远不会进入竞购, 并购将以并购方1的最低估值l成交, 即p (v1) =l=1.1, 目标企业只能获得0.1的并购收益。如果存在分手费协议威胁, 那么只有c2≥0.45时, 并购方2才会永远不进入竞购。

注: Y代表有分手费协议威胁情形, N代表无分手费协议威胁情形。

表3给出了其它条件不变时, c1的变化对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 如果c1的增大不阻止并购方1进入并购, 那么c1的增大将降低ER1和G, 但不影响rp (r) 、Pr (v1<r) 、ER2、ERT. 当c1<0.18时, 不管有无分手费协议威胁, 并购方1都会进入并购, 因此分手费协议威胁提高了rp (r) 、Pr (v1<r) 、ER2、ERTG, 但是降低了ER1. 当0.18≤c1<0.31时, 如果有分手费协议威胁, 那么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为负, 并购方1不进入并购, 各参与方收益为0;如果无分手费协议威胁, 那么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为正, 并购方1进入并购, 各参与方收益均大于0, 因此分手费协议威胁降低了所有参与方的收益。当c1>0.31时, 不管有无分手费协议威胁, 并购方1都不进入并购。该数值结论与推论4一致。

注: Y代表有分手费协议威胁情形, N代表无分手费协议威胁情形。

5 结论

通过建立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竞购模型, 研究基于分手费协议的竞购策略问题。根据序贯博弈理论, 首先求解得到竞购阶段并购方的均衡竞价策略, 并比较了有无分手费协议下的均衡竞价策略和竞价期望收益;然后, 确定序贯进入阶段各参与方的均衡策略, 并对有无分手费协议威胁下的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进行了比较分析; 最后, 利用数值分析方法加以验证。 研究结果表明:①在均衡状态下, 目标企业不与并购方2签订分手费协议, 然而分手费协议作为一种威胁将提高并购方1抢占报价时的最低企业估值和抢占价格, 并由此增加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概率, 减少并购方1的并购收益, 并在不阻止并购方1进入竞购时提高目标企业和并购方2的期望收益以及总期望收益。②当并购收益较低、进入成本较大时, 分手费协议威胁将阻止并购方1进入竞购, 使得具有正收益的并购不能发生, 即分手费协议威胁降低了具有正收益的并购的发生概率。③随着并购方2进入成本c2的增大, 并购方1抢占报价时的最低企业估值、抢占价格、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概率、并购方2和目标企业的期望收益以及总期望收益都降低, 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提高。④如果并购方1进入成本c1的增大不阻止并购方1进入并购, 那么c1的增大会降低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和总期望收益, 对其它变量则不产生影响。

本文在分析分手费协议下的竞购策略时, 只考虑了两个并购方的情况。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 分析存在两个以上并购方时的竞购策略, 从而完善本文的研究。

摘要:建立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竞购模型, 研究基于分手费协议的竞购策略问题。根据序贯博弈理论, 首先求解得到竞价阶段并购方的竞价策略;然后, 确定序贯进入阶段各参与方的均衡策略, 重点比较了有无分手费协议威胁下的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最后, 通过数值分析揭示了进入成本对竞购均衡和各参与方期望收益的影响。研究表明, 分手费协议威胁将提高并购方1抢占报价时的最低企业估值和抢占价格, 增加并购方2进入竞购的概率, 并在不阻止并购方1进入并购时提高目标企业和并购方2的期望收益以及总期望收益。然而, 分手费协议威胁将减少并购方1的期望收益, 从而部分阻止具有正收益的并购的发生。

3.非婚同居分手,家务能否埋单? 篇三

王老汉病重期间立下遗嘱:存款6万元,由长子王庆继承2万元,次子王东继承4万元。长子王庆偶然间看到了父亲的遗嘱,对父亲的厚彼薄己很有意见,心里便有了“小九九”。王老汉一去世,他偷偷地找到父亲的遗嘱,将他和弟弟的继承数额均改为3万元。分割遗产时,王庆篡改遗嘱的事情被弟弟发现了,弟弟王东认为哥哥丧失了继承权,6万元存款应全部归他。王庆不同意,两兄弟闹得不可开交,不得不走上法庭。篡改遗嘱的王庆是不是丧失了继承权呢?

A不丧失。王庆虽然篡改遗嘱,但所侵犯的对象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没有造成其生活困难,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王庆并没有丧失继承权。

B丧失。王庆篡改遗嘱,此行为应当予以惩治。惩治的最有力办法就是剥夺其继承权。

c丧失。王庆篡改遗嘱,增加自己的继承数额达1万元,占遗产的比例较高,情节严重,应认定其丧失了继承权。

答案:A

继承人篡改遗嘱,是将其一棍子打死,还是给他机会,这要看篡改遗嘱的情节是不是严重。对篡改者进行惩治的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剥夺其继承权。也就是说,要么完全剥夺,要么不剥夺,而不可能剥夺一部分继承权。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其实是由遗嘱的特点决定的。立遗嘱人已经去世了,他本人已经不可能变更遗嘱了。而其他的人,不管是否有利害关系,也无权变更遗嘱,如果他人变更的话,岂不也是篡改遗嘱吗?所以,继承只能按照遗嘱来进行,这是对立遗嘱人意志的尊敬。

那么,有遗嘱护身,篡改遗嘱的人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吗?那当然也不是。继承人篡改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剥夺继承权。王庆篡改了遗嘱,但所侵犯的对象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没有造成其生活困难,因此,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应剥夺王庆的继承权。至于对王庆的惩罚,就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了。

劝酒致人醉亡,谁来担责?

年仅16岁的小李陪王某相亲,中午主人谭某摆酒招待,小车禁不住谭某盛情相劝,畅饮开来。两瓶白酒见底,谭某和小李先后醉倒。王某与谭妻急忙将情况不妙的小李送往医院,途中,小李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小李父母向谭某和王某索赔,不料两人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责任。欲哭无泪的小李父母提起了诉讼。小李醉酒身亡,谁来担责呢?

A小李。小李已16岁,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但他放纵饮酒以致醉酒身亡,怪不得别人,应自负责任。

B谭某和小李。小李尚未成年,认知能力与成年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谭某频繁劝酒致其醉酒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李自身存在过错,亦应负一定的责任。

c谭某、王某和小李。谭某劝酒致人醉亡,过错十分明显:王某对未成年的小李负有照看义务,饮酒过程中未尽劝阻责任,也存在过错:小李放纵饮酒,自身过错不可免除,故应由三人共同担责。

答案:C

适量饮酒,不无裨益,但若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喝酒喝出了事儿怎么办?这里头可有规矩。

对于饮酒者来说,喝多少酒,自己可以做主,如果放纵饮酒,以致伤身丢命,自身多多少少都有责任。小李年满16周岁,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因此醉酒身亡不能全赖别人。

劝酒者谭某的责任是推不掉的。小李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自控能力与成年人相比存在差距,谭某频频劝酒,以致发生不幸,自然难逃干系。

王某是陪酒者,没有加入劝酒的行列,本来不关他的事。不过,由于小李是未成年人,又是他带上酒桌的,他对小李就产生了一种看护义务,即劝阻小李不要过量饮酒的义务。在这方面,王某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因此,他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父亲应负担大学学费吗?

邵鹏考入大学时刚满17周岁,学费成了他继续深造的拦路虎。因为父母离了婚,他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只给他生活费300元,这点钱对于读大学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邵鹏伸手向父亲要钱,父亲有这个经济能力,却说大学教育非义务教育。拒绝了他。母亲强撑了一个学期后,再也筹不出学费了,邵鹏准备将父亲告上法庭,要父亲为他大学四年的费用埋单,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A不支持。诚如邵鹏父亲所言,大学教育非义务教育,法律不能强求父母为子女的大学费用埋单,除非父亲自愿,否则邵鹏讨要不到学费。

B部分支持。邵鹏虽系大学生,但未满18周岁,故父母应承担抚养义务至其成年。邵鹏年满18周岁前的大学费用,其父母应共同承担,而且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父亲承担的份额应大于母亲。

c全部支持。邵鹏正常升学进入大学,即便年满18周岁,也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因此,父母应承担大学费用,直到他毕业。

答案:B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源于传统,也来自于法律。不过,父母的抚养义务也不是无限期的,一般来说,有两条界线,过了界线,父母就完成了法律上的抚养使命。

第一条界线是年龄。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人。子女如果成年,又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话,那么父母就可以跟抚养义务说再见了:当然,父母如果愿意继续抚养,自然也无妨。第二条界线是能否独立生活。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都属于法律上认为的无法独立生活。

根据第一条界线,邵鹏未满18周岁,他的父母应当为他的教育费用埋单,不管邵鹏是接受义务教育,还是接受非义务教育。而且,邵鹏的父亲具备较强的抚养能力,承担的教育费用应当高于邵鹏的母亲。当邵鹏年满18周岁后,其父是否还负担大学费用,法律就无法强制,只能看其意愿了。

非婚同居分手,家务能否埋单?

陈龙和刘玉同居了,陈龙主外,挣钱养家:刘玉主内,操持家务。和和睦睦的日子过了四年后,起了风波,两人本打算和平分手,不料在分割一幢房屋时出现了分歧。陈龙认为,房屋是他同居期间收入所购,自然是他的:刘玉不同意,她辛辛苦苦料理家务四年,难道就不值一分一毫?两人谁也不愿让步,闹上了法庭。非婚同居分手,家务活昨样埋单呢?

A房屋归陈龙所有,陈龙无需为女友的家务活埋单。陈龙与刘玉非婚同居,又没结婚,双方各自的收入当然归各自所有。房屋是陈龙买的,刘玉并没有出钱,因此,房屋应归陈龙所有。

B房屋归陈龙所有,陈龙酌情为女方的家务活埋单。房屋是陈龙买的,当然归他所有,但刘玉操持家务,也不是无偿劳动,陈龙应酌情补偿,数额不宜过高,原则上不超过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

c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付另一方房屋价款的一半。陈龙、刘玉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陈龙应为家务活埋单,房屋应对等分割。

答案:C

男主外,女主内,相得益彰,和睦幸福,这本来是一幅美满的家庭生活图景,可一旦劳燕分飞,在分割财产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

纷争。在外打拼者会觉得,财产可都是他挥洒汗水挣来的,要分给对方,心中不舍:操持家务者也是满腹委屈,凭什么就当义工啊,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要分手就得给家务活定个价,就得为家务活埋单。

说的都有道理,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这就要分情况来看了。如果是夫妻关系,又没有实行财产“AA制”,那么,不管是谁挣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这样丈夫无形中就为妻子的家务活埋了单:但如果实行了财产“AA制”,谁挣的钱就是谁的了,不过,做家务活的妻子有权要求丈夫补偿。

在具体实践中,非婚同居产生的问题,一般参照《婚姻法》处理。屋子是陈龙的个人财产,但他也应当补偿刘玉付出的劳动,而且从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的原则出发,补偿的数额应当达到房屋价值的一半。

明示销售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应否赔偿:

杜勇开了个小卖部,他在摊位上竖起一块写有“过期火腿肠,降价处理”的牌子,要把20多箱过期火腿肠卖掉。杨洁贪图便宜,在杜勇摊位上买了很多火腿肠吃,结果中毒住院,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出院后,杨洁找到杜勇算账。不料杜勇理直气壮,说自己已经明确说了这火腿肠是过期的,杨洁知道也照样买了,造成损害与他无关。索赔遭拒,心有不甘的杨洁将杜勇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A支持。过期火腿肠,不得销售,虽然明示,也不能免责。

B部分支持。杜勇明示销售过期食品,存在过错:杨洁明知食品过期还买来吃,也存在过错。因此,杜勇应予赔偿,但可减轻一定的责任。

c不支持。杜勇已经说得清清楚楚火腿肠过期,杨洁明知仍然购买食用,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杨洁自行承担。

答案:A

过期食品,可以销售吗?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不假思索,就会十分肯定地回答:当然不行。销售过期食品造成损害,谁来赔偿?人们同样会不假思索,把矛头一致对准销售者。可是,如果人家卖东西时明确吆喝了:俺家卖的就是过期的,但是便宜,各位看着办吧。有人吃出毛病来,还用赔偿吗?如果换成这个问题,人们可能就会有所迟疑。

其实,这毫无疑问也是要赔偿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法律也不看你有没有提前吆喝,只要你敢卖,它就要罚。

那么,杨洁明知食品过期还吃,是不是也该负一定的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在这方面,法律对销售者苛求,对消费者却很宽容,不会因为她购买过期食品而减轻销售者的责任,因此,杜勇应当全额赔偿。

年过六旬,还要赔误工费吗?

六十五岁的王冬梅经营着一家小商店。一天早晨,她往店里赶的时候,被一辆小车撞倒在地,住院治疗20天才痊愈出院。根据医嘱,还得全休半个月。王大妈提出除了医药费外,撞人的司机还应当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司机不乐意,觉得她都六十多岁了,早就退休了,还误什么工啊?王冬梅不服,她儿女下岗,丈夫患病,全家人都还指望着她啊!因为协商不成,王冬梅把希望寄托在法律身上,法院会支持她的误工费请求吗?

A不支持。按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王冬梅年过六旬,因此,肇事方不用赔偿误工费。

B部分支持。王冬梅年过六旬,只能认定其劳动能力减弱,法院应结合其年龄状况,确定一个与其劳动能力相当的误工费数额。

c全额支持。王冬梅虽然年过六旬,但其经营商店,有经济收入,应根据其误工损失来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答案:C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无法工作,而无法得到劳动报酬的补偿。只要受害人有劳动收入。那么,侵权人就应当赔偿误工费:即便受害人处于失业状态,但只要有劳动能力,侵权人仍然应当赔偿误工费。

那么,是不是有一个年龄界线,就像18周岁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线一样;过了这个界线,就可以视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呢?回答是否定的。我国有退休年龄的规定,一般来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可以退休了,但那只是对于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而言,对于普通老百姓,可就没有退休的说法了,因此,它不可能对普通老百姓产生约束力。

4.同居协议书 篇四

关于同居协议书范本大全

篇一:同居/试婚协议书

男方: 女方:

鉴于双方已经交往了很长时间,并且均有与对方结婚的打算,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对方,避免结婚后才发现缺憾,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同居期间应当相互忠诚、尊重、互谅互让,遇事互相商谅,讲道理,不胡搅蛮缠,建设和谐家庭。

第二条 同居自 年 月 日开始,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书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再与对方同居时终止。

第三条 同居期间各方均应拿出部分收入支付共同开销,男方拿 元,女方拿元。各方的其他个人支出应有节制,有大额支出计划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对方意见。

第四条 同居期间的房租、购置的生活必须品、家电家具以及生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购置的家电家具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五条同居期间,双方均应采取严格、科学的避孕措施,确保女方同居期间不怀孕。如果怀孕的,男方应当与女方结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堕胎,相关费用由男方支付。

第六条 男方应当关心女方,过性生活应当经女方同意,男方不得强迫女方。女方以不让男方上床为手段惩罚男方,应当注意分寸。

第七条 做饭及家务由双方负责,合理分工,如可由男方买菜,乙方下厨,甲方洗碗。

第八条 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及与异性的工作交往。

第九条 一方原则上不得在外留宿,如果晚回家,应当电话告知,以免另一方担心。

第十条 一方在同居期间不得与其它异性有暧昧关系,更不得有性关系或同居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均可提出提前终止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处理如下:

第十二条 同居期间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双方应互谅互让,以理服人,避免情绪失控,禁止使用暴力。

第十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的缺点应学会容忍,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其改正。

第十四条女方认识到言语过多对男方的杀伤力,应当克制喋喋不休,尤其当琐事发生,女方不得将N年来男方的各种不是连带男方父母祖父母辈再控诉N遍;男方认识到表达关爱对女方的重要性,应当克服闷葫芦心态,注意要以言语及行为表达对女方的爱。第十五条双方应避免恶言相向。女方不得使用诸如“当初算我瞎了眼跟了你”“下辈子嫁猪嫁狗也不嫁你”等严重伤害男方的话,也不得借题发挥数落男方祖宗十八代;男方也不得使用诸如“就算女人死绝了也不要你”等严重伤害女方的话。

第十六条 节假日,一方应对方要求可以见对方家长,对家长应当有礼貌。

第十七条 一方应注意为另一方的隐私留有空间,尤其

是对于之前与异性交往的隐私。一方追问,另一方不愿回答的,可以不回答。第十八条 双方应勤俭持家,不奢侈浪费,不互相攀比,避免对方腰包大出血。

第十九条 上班前,男方可以吻别女方,下班男方进门时,女方可以给男方一个拥抱。

第二十条一方应当对重要日期如认识日及认识第N天、同居日做特别记忆,在情人节、七夕等固定节日双方应当一起过。如果男方忘记了特殊日期,女方可以发点小脾气,但不能给男方脸色看。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身份证复印后附于本协议之后。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篇二:同居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讨,鉴定此协议,此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订后即可生效,各自妥善保管。

协议内容:

一、关于同居关系

1、甲乙双方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

2、甲乙双方均享有人格自由、独立空间,甲乙双方不得相互干涉

3、在此协议期间,在不违反以下协议的情况下,若甲乙双方有一方提出结

束同居关系或解除男女朋友关系,需提前申请,甲乙双方共同商讨。

二、关于交友自由问题

1、甲乙双方均享有自由交友的权利,甲乙双方不得互相干涉。

2、甲乙双方若交异性朋友,需自动保持距离、掌握分寸。甲乙双方均不可带异性回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申请,若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3、甲乙双方均不可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如果有暧昧关系必须主动交代,以求宽大处理。

三、关于时间安排问题

1、甲乙双方在时间安排上必须以对方为主导(在安排活动时,如甲乙双方

有任何一方提出安排两人活动,对方必须做第一考虑,再安排其他活动。)。

2、甲乙双方时间自由安排,只需提前通知对方,不得隐瞒,零点之前回家。

3、甲乙双方周日必须预留时间做家务,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特殊情况

周日不能预留时间做家务,必须在周日之前把家务做完。

4、一个礼拜不能超过四次单独外出时间。

四、关于家务问题

1、家务卫生由甲乙双方共同维护打扫。

2、周一至周六晚饭由甲方主动负责(如甲方有事不能做晚饭,需提前告知乙方)并善后。

3、周一至周六早饭由乙方主动负责(如乙方有事不能做早饭,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善后。

4、如果做饭的另一方(例如甲方做饭,提出人为乙方)提出,免除对方哪天做饭,可以不记责任。

5、周日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家务。

6、在乙方特殊情况期间,甲方应主动承担家务(尤其是洗衣服)。

五、关于吵架问题

1、甲乙双方从协议生效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吵架。

2、如遇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争执,甲方应主动承担道歉的任务。如果甲方

还想表达自己的想法,必须发生争执20分钟以后心平气和的简单阐述,如乙方表示不愿继续,甲方必须停止。

3、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时,任何一方提出停止争执,另一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4、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吵,乙方无法忍受时,有权提出废除甲方男友职位。

六、关于其他事宜

1、甲方必须义务陪乙方逛街、帮乙方提东西,乙方有人陪同的时候,甲方可以申请自由时间。

2、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对方有权追究做任何处理。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无论对方处理结果如何,都必须记录在册。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5次以上,对方有权废除其男友女友职位。

5、鉴于乙方之前说过喜欢被甲方照顾,现在甲方非但没有好好照顾,还经常与乙方吵架;甲方曾承诺不跟乙方吵架,也没做到,所以在以后同居生活中,如有问题甲方应优先服从乙方意见。

6、其他未尽约定事宜: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 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教育及医疗费用另行协商支付)。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乙方所出资的房款_____元。

2、同居期间甲(乙)方所购买的财产,乙方自愿放弃所有,全部归甲方所有。

3、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乙双方无共同债务,故在本协议生效后,另行出现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自行解决。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担)。

五、鉴于乙方现无住所,甲方同意乙方暂时居住于现房屋,乙方同意于_____年 月 日前搬离甲方住所。

六、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八、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篇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 男 汉族 身份证 女方: 女 汉族 身份证

男方见证人: 女方见证人:

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经沟通,调解无效。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二.男女双方同居两年,男方于签字日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叁拾万元,同居期间的其他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提出任何主张要求。

三.非婚生子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男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归男方抚养,抚养权属于男方,女方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四.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自行承担。

五.女方每年可探视儿子一次。女方在探视儿子前,须提前一天与男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女方才能取得该次探视的权利。女方行使探视权时,不得有破坏男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如发现女方对儿子有不正确的教育,男方有权终止女方的探视权)。

六.此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干预和骚扰对方的生活,否则可采取报警等各种手段、方式、方法。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将双方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各自签字后生效。

九.上述内容是男女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效力。

男 方 女 方

男方见证人 女方见证人

5.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篇五

甲方:邬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王远海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至 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问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根据《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对同居关系期间存在的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财产分割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给付给甲方 万元,此款为先前双方购买 小区 房产时甲方借给乙方之房款。

二、双方位于 小区 的房产归于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

三、乙方将房屋内由甲方购置的家电(后附家电清单)完好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阻挠甲方搬运拆除家电,因拆除家电对于房屋造成任何后果(包括造成本协议签订时正在存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皆由乙方负责。

四、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协议签订之日后发生的除外。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见证人:时间:

6.同居协议书 篇六

第十二条 同居期间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双方应互谅互让,以理服人,避免情绪失控,禁止使用暴力。

第十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的缺点应学会容忍,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让其改正。

第十四条女方认识到言语过多对男方的杀伤力,应当克制喋喋不休,尤其当琐事发生,女方不得将N年来男方的各种不是连带男方父母祖父母辈再控诉N遍;男方认识到表达关爱对女方的重要性,应当克服闷葫芦心态,注意要以言语及行为表达对女方的爱。 第十五条双方应避免恶言相向。女方不得使用诸如“当初算我瞎了眼跟了你”“下辈子嫁猪嫁狗也不嫁你”等严重伤害男方的话,也不得借题发挥数落男方祖宗十八代;男方也不得使用诸如“就算女人死绝了也不要你”等严重伤害女方的话。

第十六条 节假日,一方应对方要求可以见对方家长,对家长应当有礼貌。

第十七条 一方应注意为另一方的隐私留有空间,尤其

是对于之前与异性交往的隐私。 一方追问,另一方不愿回答的,可以不回答。 第十八条 双方应勤俭持家,不奢侈浪费,不互相攀比,避免对方腰包大出血。

第十九条 上班前,男方可以吻别女方,下班男方进门时,女方可以给男方一个拥抱。

第二十条一方应当对重要日期如认识日及认识第N天、同居日做特别记忆,在情人节、七夕等固定节日双方应当一起过。如果男方忘记了特殊日期,女方可以发点小脾气,但不能给男方脸色看。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身份证复印后附于本协议之后。

男方: 女方:

7.你签了没?新同居时代,同居协议 篇七

不需要承担婚礼的繁琐,却能享受婚姻的快乐,这就是同居为人们带来的最大福祉,所不同的是,婚姻有一张纸做利益保障,而同居没有。

随着时下同居越来越流行,一种新的同居方式也正在悄然流行——同居协议,即同居之前两人先签一份同居协议,将财产和情感纠葛提前预防,以防出现问题时找不着章程可寻。这份协议一般由男女双方民间完成,缺少法律约束,但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同居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因此大受年轻时尚的情侣们欢迎,可以说同居协议的出现令情侣们之间的同居行为有了一个合理的规范。

新同居时代,同居协议你签了没?

【各说各理:我们为什么选择同居协议?】

某网站曾经对同居做过这样一个调查,100名调查者当中,被问及选择同居的理由当中,占据第一位的是情感需求,第二位理由则是为了试婚,即婚前同居,第三位的选择者年龄明显偏大,原因却很直接——性需要。总结起来即:一、情感需求。二、婚前试婚。三、只是性需要。而被问及同居者心态的时候,则出现了三种答案:一、渴望激情。二、追寻纯爱。三、培养感情。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同居协议的,问及为什么选择同居协议时,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答案,便归结起来,却又是令人吃惊的相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不必要的麻烦”究竟有多麻烦呢?下面是其中几位受访者的故事。

出镜人物一:老王

性别:男

年龄:42岁

职业:技工

同居时间:八个月

同居协议签署原因:上当之后才领悟

尽管只是工厂里的普通技工,但人到中年的老王却活得相当洒脱,自与前妻离婚之后,他前后和两任女友有过同居经历,也正是这两段经历让他体会到了同居的“好处”,以至于现在成为一名坚定的不婚主义者。

按老王的原话说:“年轻不懂事时就想着结婚娶媳妇,现在成熟了,感觉不结婚才是真男人呢,不需要那么多条条框框的约束,也没有孩子的打扰,只要考虑两个人是不是合适就行。”

但是,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湿鞋?老王也曾有过被同居女友败光家产的痛苦经历。

那是他第一个同居女友,两人在一起住了三个月,女友漂亮温柔,用老王的话说“已经动了娶她的心思”,却不料,对方在摸清他的财产状况之后,悄无声息地将他的现金大肆消费,还把银行卡取空,最后看他再没油水可捞,抬脚走人。这段经历给老王上了深刻的一课,经过了小半年修整他才真正地想明白了以后该怎么过。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女友,虽然没有前任漂亮,但人很贤惠,把老王的生活安排得很是妥帖,这令老王很满意,但再满意他还是没忘记跟对方签一份同居协议,协议规定房租和生活费由老王这边出,但两人的衣物以及一些额外支出由女方负责。

尽管自己挑了大头,但每月工资还有剩余,这对老王来说已经很知足了,他说:“理不拉不透,话不说不明,我再也不想吃哑巴亏了,尽管不是真结婚,但在一起过日子难保有个七灾八难的,有个约定总是好的。”

或许这正是他吃过亏上过当之后的一番另样领悟吧。

出镜人物二:小柳

性别:女

年龄:21岁

职业:网店销售员

同居时间:一年零两个月

同居协议签署原因:他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小柳说起自己的男朋友,表情怪怪地,确切地说,她对自己的这段感情是先恨再爱的。

原来,小柳的男朋友比她大7岁,两人开始的关系是老板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中专毕业之后的小柳从老家到深圳打工,因为学历不高只好在网上找工作,相较于出苦力的活儿,她最后选择做了一名网店销售员,而这家网店的老板就是她现在的男朋友,对方长得实在很一般,用小柳的话说“不足1.6米的个头儿带出去都丢我的脸!”

确实,小柳1.7米的身高,配上极好的身段,人正年轻靓丽,走在街上就是一道风景,而她身边的男朋友着实不入眼,除了一家网店和一家实体服装店之外,房子车子都没有。按理说这样两种条件的人是不可能走到一起的,但却因为一次醉酒,两人阴差阳错地走到了一起。

一年前的一天,因为生意特好,老板提出请小柳吃饭,第一次进酒吧的她喝高了,也被酒吧暧昧气氛搞晕了,不知怎么就抱着老板不撒手,当对方提出送她回去时,两人就这么稀里糊涂的滚到了一张床上,事后老板抱着她发誓“一定给你好日子过!”清白已失,而且在深圳又举目无亲,小柳半推半就地跟对方谈起了恋爱,并很快同居。

还好,同居的日子还算幸福,男朋友很体贴她,好吃好穿供着,收入也大多上交,开始小柳还感觉很知足,但几位同学的到访却令她的心飘摇不定起来,男朋友的软硬件都不合格这让她十分不满,于是一次又一次提出分手,而十分爱她的男朋友却不舍得这段感情,指天发誓说“要买一套房子给你”。在深圳一套房子上百万,这令小柳动了心,为了防止男朋友变卦,她草拟了一份协议逼着对方签了,协议上写明“两人同居期间的收入所得均归女方名下,包括以后购置的房产之类。”

同居协议签署之后,小柳再看男朋友也不觉得那么讨厌了,甚至还开始心疼他的辛苦付出,因为她觉得,他是在为“自己的房子”打拼,也因此对男朋友温柔了不少,两人目前感情还算稳定。但跟朋友聚会说起这份民间协议时,小柳的说法则是“他必须给我一个说法”,仿佛自己依然是吃亏的一方。

出镜人物三:陈咏

性别:男

年龄:29岁

职业:设计师

同居时间:一年

同居协议签署原因:知性成年人只做知性聪明事

相较而言,陈咏算是高精尖男士,设计师的职业带来的是优越的薪水,加上他时常在外面揽些私活,所以收入较一般上班族要多许多,更主要是,家世良好的他早就有父母为其备好婚房,只差娶回一位好老婆过日子了,可令人不解的是,尽管和女友小优有着三年同居史,而且年龄都不算小了,但两人却都没有结婚的念头。

陈咏不无风趣地解释说:“别看我房车俱备,在我女朋友眼里却也是穷人一个。”原来,女友小优属于海归,在外企做高管,年薪是他的十多倍。但有一点陈咏却极其自豪“我们俩可是纯爱情结合的哦!不掺一点假!”

有感情基础,有经济实力,但两人就是迟迟不婚,而选择同居,这着实令人不理解,对此,陈咏的解释是“我们都是成年人了,有爱情可以同居,但不代表有爱情就可以结婚过日子呀,再说了,大家都是知性成年人,何必让法律那些繁文蓐节来约束呢?当然,我和小优现在过得很幸福,也不排除结婚的可能性,就当现在是试婚吧!”

试婚成为年轻人的时尚,当然陈咏也是年轻人,他和女友有权利享受同居。但说起两人的同居生活,陈咏也不例外地说起自己和女友那份同居协议,他不无得意地说:“相信我们俩的同居协议是世上独一无二的!”

原来,两人的同居协议只有一句话:同居期间一切各半。陈咏解释说:“我们俩从家务到经济承担,都是各出一半力,包括买礼物,她送我一套西装,我就还她一块名表,价格也绝对相当,绝不让对方吃亏。”看他一脸得意的神情,不禁让人觉得,这真是一对时尚又不缺钱的情侣啊!如果天底下多几对这样的配对,那情侣间还有什么可争吵的呢?要知道,情侣间分手由来已久的原因就是付出和分配不均造成的。

当然,陈咏也有他的烦恼,那就是随着同居时间的增加,和女友小优之间的激情越来越淡,他怕再这样试婚下去,婚姻会更加遥遥无期,所以求婚这个环节已经在暗中策划了,他笑着说:“再知性再聪明,也要适时运用嘛!”

出镜人物四:老郑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经理人

同居时间:四年

同居协议签署原因:合则聚,不合则散

听听老郑的协议签署原因就不难看出,他是典型的享乐主义,生活中如此,男女关系中更是如此。

当然,老郑对这一切也并不隐瞒,大方地说起自己这些年的同居经历,他说:“别看我35岁了,人近中年,但我并没有结婚的打算,因为我感觉同居对我蛮适合的。”有着两家实体公司的他本身还是一个经理人,有着良好的经济基础,在外人看来他这是要好好选一选未来的老婆,却不料,他本人却给出另一番答案:“结婚太麻烦,从准备婚礼到过日子生孩子,还要不间断地拜访两家的亲戚,多麻烦哦,不如同居来得实在,搬到一起就可以过夫妻的日子,而且也不需要考虑选错人怎么办?合则聚,不合则散,大家都省心。”

當然,作为一个男人来说,合则聚,不合则散的同居原则确实省心,可对一个女人来说,婚姻才是一辈子的保障。所以,在老郑的同居经历里也出现过女友逼婚不成最后分手的桥段,其中还有一个大学老师,人品模样俱佳,失去这样的女朋友,老郑并没有显得不开心,反而一脸轻松地说:“道不同不相为谋,分就分了吧。”他一而再再而三地手放爱情,在自己看来是够洒脱,可时间久了在外人看来却是花心不负责任,这种议论也难免吹进他本人耳朵里,以为老郑会生气,没想到他却对自己要好的兄弟说:“同居就是玩的嘛,动一点感情就要结婚,累不累哦。”这话经人流传之后大家才明白,原来老郑还真是个花心大萝卜,只享受同居的美好却不愿意给予对方婚姻,渴望激情,追求性爱,这才是他的真实面目,然而让人惊讶的,还是有人跟老郑的意见不谋而合,这个人就是他现在的女朋友,对方也声称只追求短暂快乐不需要长久幸福,一拍即合之后,两人甚至签下了同居协议,声明“只求快乐,不要婚姻”。令人惊讶的同时也不免让人觉得,同居人千千万,同居理由更是万万千,无奇不有。

出镜人物五:阿雅

性别:女

年龄:20岁

职业:在校大学生

同居时间:十一个月

同居协议签署原因:因为爱 所以爱

在所有受访者中,阿雅算是最小的一位了,作为一名在读大学生,纯白的外表之下她却有着一颗倔强的心灵,尽管男朋友现在依然下落不明,但她却坚定地认为“他会回来的。”

说起失踪的男朋友,阿雅一脸忧伤,但说起两人之间的爱情和那段不足一年的同居生活,她的眼神里却放出异样的光芒。

“我进大学校门第一眼就喜欢上了他!那时他已经升到大四,是名副其实的大师兄,打一手好篮球,人帅气,听说之前就有许多追求他的女生,只是没想到,一次雨中相遇竟然让我们俩相爱了……”阿雅沉浸在爱的回忆里,令人不忍打断,“那天,因为在图书馆多看了几本书的我忘了带伞,被大雨困在那里,眼见着图书馆要关门,我正不知如何是好时,他就出现了,一把花伞,一个他,一地淋漓的雨,跟我想象中的爱情一模一样,所以当他说‘你真美,做我女朋友’时,我没有拒绝。说实话,在他之前我没有恋爱经历,甚至一直以为恋爱就是吃吃饭,拉拉手,一起泡泡图书馆,但他却告诉我说爱情不是这样的……后来,后来我们认识的第十天,他说要给我一个惊喜,没想到是带我去在校门外租好的房子……当我看到那满屋子的气球时,浪漫和爱瞬间把我打动了,就这样,我把自己交给了他,我们的同居生活也从那天开始了。”说到这儿,阿雅难得地露出了笑容,透过那片青春的面庞,还是让人看出了一份苍白和脆弱。

“他带我走进了一个完全不一样的世界,两个相爱的人,一间属于我们自己的房子,满屋子的情话,真的是很美,我们一下课就拉着手跑回小屋,躲过同学和老师的目光,大胆地释放爱的能量,那段日子疯狂又美好,我也像许多小女生一样,追问过什么时候他才肯娶我,他说过,等我一毕业,等他赚了钱,我们就结婚,为此,我们还买来彩纸,自己为自己做了一份结婚证书。”看着阿雅展示给我们的证书,红彤彤地,透着喜气,却不知为何,让人读出一种悲凉,但她却坚持认为“这也算我们的同居协议啊,因为上面有我们预测的结婚日期呢。”细看不难发现,红纸片上确实写着一句话:“2015年,小雅VS小海大婚纪念”,想来,这个2015就是男朋友当初承诺娶小雅的日子,可如今,这个男人却找不着了。

原来,先行毕业离校的男朋友去了另外一座城市之后,人就找不着了,手机邮箱统统失效,这让小雅慌了神,知情人都劝她“这不过是对方分手的一种方式”,可小雅却坚持认为“他一定遇上了什么难处,情况好转之后一定会回来找我的。”之所以如此坚持,是因为她相信当初的那份爱还在,因为爱所以爱,力量就是这么伟大而坚强,可她不知道的是,有多少年少冲动的爱没能经受住世俗的考验,这不免让人为她捏了一把汗。

【本刊观点】同居不新鲜,新鲜的是同居协议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从各个故事中我们不难看出,选择同居的人都是为了生活,而选择签署同居协议的人却只是为了自己的一个目标或者目的。话说回来,不管是为了生活还是为了自己,同居总是有风险的,尽管没有法律约束,但同居也需要付出时间和情感,不是每段同居都能换来美好姻缘,就如同每段感情并非都通往婚姻一样,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受最少的伤害,得到最大的幸福。

【大家来讨论:同居协议你会签吗?】

百度一下不难发现,同居协议五花八门,但其规则只有一条:既然一起过日子那就应该相互摊点责任,就算做不到彼此搀扶也要做到责任共摊。这令人联想到了婚姻,婚姻有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而同居没有,一切全凭良心。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网友们对同居协议的几点看法。

网友“扒开真相看事实”:之前我一直认为,时下同居就跟吃快餐一样,喜欢了就在一起,不喜欢了就分开,不拖不欠,有什么需要协议来解决的?但今年却在一个朋友身上得到了经验,我那朋友和女友同居多年,准备买房时让女友去交房款,没想到对方趁机拿着钱跑了,还留下一张纸条说这是赔偿她多年的青春损失费,害得我那朋友到现在都不敢再相信女人!咳!所以说,从他身上我得出一个结论,就算同居也要长点心眼儿,签个协议挺好,至少人跑了还有点法律依据,能找补点损失啥的!

网友“美美美”:早知道有同居协议早就签啦!我当初跟男朋友同居就因为差一纸约定,所以他才把婚期一拖再拖,说好两年以后结婚的,可左一个两年右一个三年,直到把我拖成老姑娘了,他却转身跟一年轻美眉领证去了!还好,我们俩一起经营的公司当初写的是我的名字,他想要回去门儿都没有,现在是我一个人的了,也算是上天对我的一种帮忙吧,没饿死我这只瞎家雀儿!

网友“前程第一”:我和女朋友同居两年多了,目前正打算分手。具体原因倒也说不出什么不好来,就是感觉没了,两人之间只剩下吵架和冷战了,都说爱情最佳期限是十八个月,看来我们是超出了爱的期限,也不敢想象,当初如果我们也签一份同居协议,会不会比现在好一些呢?

网友“会心微笑”:相比较前几位,我算是同居协议的受益者了吧?哈哈,我和男朋友搬到一块的前一天就把同居协议写好啦,从家务分摊到经济来往账目都写得一清二楚,甚至就连每家来的亲戚如何接待也写得很明白,而且从同居第一天起,我们就严格按照协议来办,没感觉有什么不对,并且一直在执行中,现在我们已经幸福地度过了三个月的同居生活,无比美好哦!

网友“别得意太早”:我承认,我是為楼上那位MM而注册的,作为“同居前辈”我不得不上来奉劝她几句——别得意太早!同居的你现在有多甜蜜,将来就有多痛苦!知道为什么吗?因为同居再好也不如婚姻来得实在,就算同居协议再清楚也比不上法律保护的婚姻更实在!我过去也跟男朋友一起同居过,跟他吃过苦下过海,可最后却还是被他抛弃了,虽然我们没有纸上协议,但口头协议也说过无数次,管用吗?NO,一点用处也没有!男人这东西该变心还是要变心,当然,女人变心也一样,翻脸比翻书快,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东西一撤人一分,除了回忆哪还有东西可以挽回?所以,别做梦了,还是踏踏实实结婚来得实在!

【律师观点】同居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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