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研判报告

2024-09-26

分析研判报告(7篇)

1.分析研判报告 篇一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2018年8月28日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一、企业概况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位于朔州市平鲁区南12km处的白堂乡党家沟村~上黑水沟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平鲁区白堂乡管辖。井田地理位置:东经:112°17′20″—112°20′24″;北纬: 39°24′01″— 39°25′05″。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36号《关于朔州市平鲁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文件,确定以“山西西易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企业,对原“山西朔州平鲁党家沟新井煤矿有限公司”、原“山西朔州党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朔州下黑水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兼并重组,重组后企业核准名称为“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12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为C***038688的采矿许可证,井田范围由1~14号坐标点圈定,井田面积为5.342km,批采3-11号煤层,批准开采深度标高为1460m~980m,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2日。2014年6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4]716号《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等两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t/a。

矿井煤层保有储量11657万吨,可采储量为7045万吨。我矿4号煤层资源枯竭,5号、9号煤层配采,为瓦斯矿井,煤尘-

12具有爆炸性,属Ⅱ类自燃煤层,井下地温正常,矿井地质构造简单,正常涌水量为15m/h,最大时为30m/h。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型。

配采项目手续情况: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煤层配采的批复(晋煤行发【2014】990号);2015年7月朔州市煤炭工业局以朔煤发【2015】107号“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矿井4、5、9号煤层配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2015年8月朔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朔煤监字【2015】39号“关于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4、5、9号煤层配采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审查的批复。朔州市煤炭工业局以朔煤发【2016】141号“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矿井4、5、9号煤层配采项目初步设计变更(优化)”的批复;2016年8月26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朔煤监字【2016】46号文件关于对《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4号、5号、9号煤层配采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优化)》审查的批复。2016年11月26日山西西易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西公发(2016)19号文件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煤层配采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建设工期16个月。

因该矿在建设工期期间,由于9号煤层三条开拓大巷遇到了断层,采区水仓遇到破碎带构造及其它春节等因素,影响按时竣工,经山西西易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西公发[2018]14号文《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配采项目工程建设延期的批复》,同意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4号、5号、9号煤层配采项目工程建设工期延期6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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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月,从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9月25日。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由于2017年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薄弱,人员不足、软硬件设施不完善。集团公同决定对党新煤矿进行管理人员调整,从2018年2月份直到现在,矿井处于停工状态。

配采项目建设情况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4号、5号、9号煤层配采项目工程一期工程已经全部建设完成,二期工程的采区变电所已建设并安装完成,永久避难硐室和采区水仓井巷工程已完成,等待安装。9号胶带大巷设计1246米,完成750米,剩余496米;9号回风大巷设计1328米,完成1166米,剩余162米;9号轨道大巷设计1365米,完成870米,剩余495米。

二、我矿面临的主要安全风险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我矿现在为配采项目建设期间,又现阶段为停工期,不存在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的情况。5号、9号配采项目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配采项目施工区域为下组煤层,相邻区段没有采区,上覆煤层刚回采结束的工作面也不在该建设区域内。

(二)、生产安全系统方面

我矿现在为4号煤层资源已枯竭,回采除村庄压煤外已全部结束,保留三条大巷的生产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系统、通风系统等为配采项目的5号煤层服务。9号煤层一期工程的行人斜井和主斜井已延伸到位,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和三条集中大巷已形成,安全设施也安装到位,二期工程的采区变电所已建设并安装完成,永久避难硐室

-2和采区水仓井巷工程已完成,等待安装。9号胶带大巷设计1246米,完成750米,剩余496米;9号回风大巷设计1328米,完成1166米,剩余162米;9号轨道大巷设计1365米,完成870米,剩余495米。

配采项目的5号、9号煤层均为独立的生产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系统、通风系统(专用回风巷)。

(三)、我矿从2018年2月份直到现在,矿井处于停工状态。安全监控系统:KJ78N、人员定位系统:KJ69J、运行正常、已联网上传数据。

9号煤层一期工程的行人斜井和主斜井已延伸到位,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和三条集中大巷已形成,中央变电所: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无线广播、人员、电话、视屏已全部安装到位。中央水泵房:水位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无线广播、人员、电话已全部安装到位。二期工程的采区变电所已建设并安装完成,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人员、电话已安装完成。永久避难硐室和采区水仓井巷工程已完成,配套设备安装完成后,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视屏系统等设备全部安装。

9号胶带大巷、9号轨道大巷、9号回风大巷:按照规定掘进标准已全部安装到位,掘进工作面:甲烷、一氧、风筒传感器,回风流:甲烷传感器。风机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已经全部安装完成。并能实现传感器故障闭锁、瓦电闭锁,风电闭锁,实时数据能真实可靠上传调度中心。

各类传感器按照标准每期按时调校。甲烷、一氧传感器每半月(15天)调校一次,并有记录。

(四)、我矿请相关资质单位进行了防灭火专项设计和水害三区划分,并严格遵照执行。我矿成立了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机构并有任命文件,机构人员按规定配置。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自然发火预测及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防灭火设计执行。山西同地源地质矿产技术有限公司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已查明,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按相关规定编制了矿井冲击地压报告,我矿不存在冲击地压。

(五)、党新煤矿是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4】990号文、以朔煤发【2015】107号文、以朔煤监字【2015】39号文、以朔煤发【2016】141号文、以朔煤监字【2016】46号文、以西公发(2016)19号文批复的煤层配采项目开工建设改扩建矿井,建设手续齐全、合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六长”配备齐全。

(六)、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由于2017年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薄弱,人员不足、软硬件设施不完善。集团公同决定对党新煤矿进行管理人员调整,从2018年2月份直到现在,矿井处于停工状态。

停工期间制定了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现组织职工培训学习。招聘各级管理人员准备申请复工验收。

(七)、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4号、5号、9号煤层配采项目严格按照2016年8月26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朔煤监

-2字【2016】46号文件关于对《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4号、5号、9号煤层配采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优化)》审查的批复组织施工,现一期工程已建设完成,二期工程正在等待复工后继续施工并完善相关安全设施。

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2

2.分析研判报告 篇二

总体来看, 自2007年以来, 婚姻家庭案审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1.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 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 能判 (调) 和好的机率较小, 离婚的占过半比例以上;3.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下降, 当事人低年龄化趋势明显, “闪婚”、“闪离”不在少数;4.受当地风俗影响, 婚姻登记制度在农村受到广泛轻视, 由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矛盾突出。

(一)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 从案件数量分析, 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几类案件情况比例未显著变化, 离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 分家析产、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案件增幅甚微, 与城市居民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相比, 农村居民返还彩礼纠纷则占有较大比例, 凸显出婚姻登记制度在当地农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视。

按照当地传统风俗, 订婚、结婚的细节环环相扣, 但对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记要件却往往不予优先考虑, 产生矛盾时导致法律关系的定性有质的不同。通过与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虽然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 使得许多婚姻家庭案件, 尤其是离婚案件, 通过妇联、乡镇、街道等社会调解机构得到了解决, 但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未明显下降, 离婚案件总数仍不断攀升, 离婚当事人的主体年龄不断降低, 目前70后已占离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对夫妻基本上只有一个子女, 离婚时夫妻双方以及双方家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日趋激烈, 使得涉及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等纠纷呈上扬趋势;三是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发展, 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 种类也愈来愈多, 许多夫妻虽然通过自行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了离婚问题, 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四是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的方式, 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夫或妻, 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书, 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即所谓的“假离婚”, 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现此类情况有上升的势头, 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2. 从离婚原因上看, 性格不合居多, 隐性家庭暴力次之。

“性格不合”成为多种离婚原因的托辞, 既包含有双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长经历、家庭环境、道德修养、脾气个性等诸方面的不和谐, 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偷盗恶习等因素致家庭矛盾, 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坏夫妻感情等。当事人因顾及其隐私均以“性格不合”为理由而加以掩饰。此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物质生活日渐丰富, 人们对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 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活上的满足, 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 伴随着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夫妻间的“冷战”现象已屡见不鲜, 社会上称之为“家庭冷暴力”。这种另类暴力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杀手, 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以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

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 属于复合之诉, 既包含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 又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这是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解决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而这几个问题在离婚中产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 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 也有因不愿承担扶养无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抚养教育子女 (尤其是残疾子女) 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 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所以, 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4. 以调解为结案主要方式。

根据民诉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案件必须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而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来说,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一般均由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 当事人之间都存在姻亲或血亲关系, 这种亲缘上的联系与传统民众“厌诉”心理相结合, 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调解此类案件的切入点。经调查了解, 2010年,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婚姻家庭案件中, 调解 (含撤诉) 结案的占58.3%, 判决结案的只占40.1%。基层法官按照既保障离婚自由, 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时从反馈的社会效果上也再次证明了调解结案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最行之有效、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方式。

(二)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 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子女抚养、赡养等案件, 都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 民事诉讼法对于该类诉讼当事人参与程度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因此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调研过程中发现, 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均存在疑问:如在离婚诉讼中,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不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或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 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 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诉讼须委托法定代理人进行, 而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 一方面必须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确定又不适用普通程序, 因此如何协调一类案件涉及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已成为困扰基层法官的难题。

2. 送达难, 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显

实践中, 常常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形:一方在外打工, 从未与家人联系, 或者只与父母等亲人联系;一方是外地人, 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 另一方无法查找其下落。这种情况下, 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起诉方无法提供另一方当前确切住所地, 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 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 而公告送达常常只是法院完善法律手续而已, 公告的案件经常出现的结果是缺席审理。虽然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也会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比如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财产状况查明难。因此最终的判决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 这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有一定影响, 因而此类案件上诉率很高。二审因为一审缺席一方提供新证据导致改判、发回的数量较大, 在目前以发改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主要标准的框架下, 也令一线法官颇为头痛。

3. 当事人举证难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举证较难。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 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 感情破裂与否, 外人很难了解清楚, 加上老百姓往往本着“宁拆一座桥, 不破一桩婚”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证, 因此双方当事人虽各执一词却往往证据匮乏;二是一方过错举证难, 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 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盖因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 且因涉及他人, 一着不慎, 会陷入侵犯他人隐私反成被告的境地。即使千方百计取得证据, 法院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否认证据的效力;三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举证较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往往分工明确, 存款、支出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一方掌管, 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方对外的债权债务状况可能并不十分掌握。离婚时常常会出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制造虚假债务, 另一方却难以举证的问题。四是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 被继承人生前在多个子女家轮流居住, 生前立多份遗嘱或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发生, 特别是对公证、自书、代书遗嘱以及实际处分遗产上存在较大出入, 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往往知情人较少, 难以保存证据, 造成该类案件当事人举证上的难题。

4. 彩礼处理难

具体难在彩礼的认定、返还主体的确定、返还尺度的把握等。受历史、经济条件的影响, 彩礼这一习俗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故实务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回避彩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仅有一个关于解除婚约时对数额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婚姻法解释 (二) 》 (以下简称《解释二》) 第十条首次对彩礼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但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而对彩礼如何定性则语焉不详。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如何把握常常困扰着法官。而且即使构成彩礼, 因送彩礼或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非婚姻的男女双方, 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人的行为,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 谁来返还?还有部分地区存在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已多年,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解释二》属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 但由于同居多年, 双方财产已经混同, 更有甚者, 女方在此期间多次流产, 身体受到一定损害, 此时再依据该解释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合适, 法律适用与风俗习惯存在较大背离, 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再有, 《解释二》所规定“虽已结婚, 但因彩礼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应予返还”, 此处的“生活困难”是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对于该类事实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免存在较大差异。

5.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认定难

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都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社会的不断发展, 物质财富的种类也发生的重大变化, 审判实践中就遇到诸如人身保险收益、买断工龄款、违章建筑产生的收益等, 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 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性质如何认定, 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特别是银行存款、股权增值、不动产增值的价值认定, 性质上颇有不同, 如何处理, 争议较大, 亟待统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目前司法实务中的突出表现是虚假债务满天飞。在案件审理中, 当事人往往提供出自一方当事人亲友的“白条”, 要求确认为共同债务。从常理上讲, 夫妻对外举债一般都是以亲友为主, 且形式简单, 证据很难留存, 而在离婚案件中, 亲友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关系近的一边, 既是证人又是利害关系人, 因此对于该类债务性质的认定非常困难。对于债务去向的证明, 当事人往往也只有口头说明, 除购买不动产等大项支出外, 鲜有完整证据提交, 因此, 法官往往以证据不足将很多债务将被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实践中还有恶意诉讼的情况, 即夫或妻一方先凭借据由债权人诉至法院, 在该债务案件的审理中, 债权人主张债务成立, 债务人并不否认, 双方并无争议, 由此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对该债权予以认定。一旦债务案件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到离婚案件中主张配偶承担一定数额的返还之责。意图通过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铁证”。对在先判决效力的认定, 对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是一个考验。

二、对策与建议

(一) 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清醒认识到, 当前的婚姻家庭纠纷早已非昔日情景, 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物质文明发展的成果以及主流社会思想的影响。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各类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政策对审理该类案件规定的越来越细, 婚姻家庭案件已不再是难断的“家务事”, 但这对于民事审判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仅仅熟悉一门婚姻法是远远不够的。物权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 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债务, 如何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去分析把握, 婚姻案件如何处理得圆满妥当, 不仅要求民事法官有高深的法律素养, 更要懂得诉讼心理, 掌握诉讼技巧。应当意识到, 类似的矛盾不仅影响一个小家庭的离合聚散, 影响小社区、大社会的和谐, 更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产生一生的影响, 所以, 法官应本着对社会、对当事人高度的责任心来进行案件的审理。

(二) 举证难处理对策及建议

1. 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教育公民发生家庭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公民在产生家庭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当事人不应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 或是怕发生了更大的矛盾。因为等到矛盾激烈的时候, 也可能就没有机会收集证据了。能协商解决的便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 协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方面的陈述有时也可以作为比较重要的证据。每一种纠纷、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这样到最后如果能继续共同生活, 可以将证据隐藏或者销毁。如果对簿公堂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 使用此种方法收集证据一定注意保密, 如果被对方发现很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

2. 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

民事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 有时穷尽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不能达到证明标准, 很多的事实法庭无法采信, 使得很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得以延续, 也加深了当事人的痛苦, 这显然是违反公平正义违反公序良俗的。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 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查清事实, 这就需要我们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根据案情对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 如一方所列举的间接证据足以达到可以推定事实存在时, 对方否认的应责令其举证行为或者事实不存在。如不能证明行为不存在, 应推定受害人所述事实成立。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实,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处理彩礼返还的对策与建议

1. 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 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 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增强群众结婚登记的自觉性。

2. 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机械简单地确定, 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方面, 都可以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 综合认定。

对于未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长的, 一方解除婚约的负有主要过错, 均应作为认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3. 借助各种力量, 加大调解力度。

对此类案件, 应当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 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 还可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或者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

4. 谨慎行使裁判权。

考虑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 在久调无果的情况下, 综合考虑当地的婚约习俗以及个案的实际作出判决, 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 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在《婚姻法解释 (二) 》出台后, 其24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确定为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上述两种标准, 我们认为前一种标准适用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 而《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 两种标准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场合准确使用法律, 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混为一谈。因此, 对于债权人起诉的案件, 其仅需举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需证明《婚姻法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除外情形存在。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 离婚时则可对该部分债务以第一种标准加以区分, 如果该债务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夫妻内部则产生求偿关系, 在先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对在后的离婚纠纷中事实认定并当然产生既判力的效力。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 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 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是传统家庭观念的主流, 另一方面, 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年轻化日趋明显, 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和谐影响。文章将以笔者从当地案件审理实际出发, 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特点和问题, 以期探寻化解家庭矛盾和构建和谐婚姻的对策和途径。

3.首都环境建设形势分析与研判 篇三

一、首都环境建设的主要成就与基本经验

一年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都环境建设委”)和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发挥工作职能,切实落实环境责任,不断加强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积极调动首都环境建设资源,全面推进首都环境建设各项工作,消除了社会各界对首都环境建设前景的各种担忧,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首都环境建设的广泛好评,初步实现了首都环境永远整洁干净下去的庄严承诺,为首都环境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首都环境建设的主要成就

1.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首都环境建设统筹协调体系

顺应首都环境建设大协调、大整合、大联动的实际需要,2010年5月13日,由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市属各部门以及北京各区县共71家组成的首都环境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式成立。按照首都环境建设总体思路和工作部署,16个区县全部成立了环境建设委员会和办公室,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也分别建立了首都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环境建设办积极推进辖区街道、乡镇建立环境建设执行机构,形成了首都环境建设“纵到底、横到边”的统筹协调组织体系。

2.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首都环境建设的内涵、任务和目标

在充分总结奥运环境建设成果,广泛征求委员会成员单位与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角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首都环境建设委)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首都环境建设的内涵、任务和目标。明确了以城市市容环境、生态环境、设施环境和秩序环境为主要内容的首都环境建设内涵,细化了以四大环境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主要任务,确立了整洁优美、和谐有序、服务完善、运行高效的总体工作目标。通过凝聚各方的环境建设智慧,统一环境建设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首都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

3.编规划、出标准、强化立法,不断夯实首都环境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是完成首都环境建设系列规划编制;二是制定环境建设相关规定和标准;三是加强立法工作,完成《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两部立法草案起草并颁布执行。

4.全面推进“精细管理、美化市容”各项重点工作,有效促进了首都环境建设的精细化水平的提升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建设工作指示精神,“首环办”一手抓首都环境建设基础工作,一手抓重点工作落实,及时制订下发首都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美化市容”工作方案,积极推动5个重点、1个网络的环境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通过深入开展“精细管理,美化市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重点大街的环境建设水平,解决了一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改善了进京第一印象区域环境面貌,扎实有序推进了重点地区环境建设,显著改善了居民身边生活环境,同时圆满完成了建党90周年环境保障任务。2011年12月,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64.7%的受访居民认为2011年首都环境建设水平比2010年有所改善,其中11.6%的受访居民认为有很大改善,53.1%的受访居民认为有一些改善;26.5%的居民认为与去年持平;仅有5.2%的受居民认为环境有所恶化。

5.探索形成了一批适应首都环境建设的常态化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区、街三级作用,探索落实管理、执法、作业、监督四位一体的基层管理体制,实现大部分环境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考核评价、落实责任、优化流程等配套机制,初步形成环境建设相关机制的制度框架。积极培育和挖掘基层机制创新亮点,深化小广告治理、施工工地管理和渣土管理等专项工作机制。

(二)首都环境建设的基本经验

1.抓统筹协调是推进首都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的前提和基础

“首环办”在全力做好服务的同时,努力探索依靠中央在京单位、广泛组织动员市级兄弟部门,积极指导协助区县共同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的有效机制及具体途径,努力打造首都环境建设的整体合力。

2.抓基层基础工作是推动首都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保障

统筹协调是加强首都环境建设的大前提,要进一步提升首都环境建设的精细化水平,还必须强化统筹规划、统筹推进、强化考核、细化落实,针对各项具体的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落实解决办法。这就需要精细编制规划、研究出台环境建设标准、加强相关领域立法,确保首都环境建设有规划、有抓手、有考核、有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提高首都环境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3.抓重点环境问题、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以点带面、以线带面是逐步提升首都环境建设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受首都环境建设资源、投入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首环办”以抓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为突破口,努力探索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有效途径,探索出了一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展现首都环境建设战线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敢于胜利精神风貌的现实途径。

二、首都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矛盾分析

(一)首都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复杂化,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突出

伴随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居民对环境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大气污染、交通拥堵、水资源短缺、生活垃圾处理、噪声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并呈现出复合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2.城市环境建设政策供给相对不足,环境建设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首都环境建设主要还是政府行为,环境建设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城市环境建设政策制定的公开性有待提高,环境建设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首都环境建设的标准化程度不够,法制化程度不高。调查显示,有六成多的居民认为环境管理部门整体协调性差,效率低。这也反映出我们的城市环境建设体制机制确实有待完善。

3.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发展仍不平衡

目前,从重点地区环境建设水平上看,首都中心城区的重点大街在市容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道路建设、公共秩序等方面显著改善。但是,城乡结合部、公共交通站点和沿线、进京第一印象区、重要旅游景区、老旧小区等环境建设还有待提高。从四大环境建设的水平看,也存在明显差距。调查显示,居民对四大环境建设的评价处于6-7分之间,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市容环境(7分)、秩序环境(6.5分)、设施环境(6.3分)、生态环境(6.2分)。此外,城市各区域之间的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

(二)首都环境建设的矛盾分析

为什么首都环境建设中还存在上述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是制约首都环境建设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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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与首都环境建设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北京作为首都,在人口、经济、社会组织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呈现出高度密集的态势。这种特征决定了在城市环境建设问题上,必须坚持运用总体的方法和综合的手段。但是,目前首都环境建设及管理的职能相对分散、部门协调统一难度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首都环境建设的水平。

2.环境建设的长期性与社会需求的现实性之间的矛盾

城市环境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但是广大群众有自身的现实环境需求。因此,在处理具体环境建设问题上,必须协调好环境建设有关的部门利益、企业发展、群众需求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增加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难度。

3.城市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与环境建设的均衡要求之间的矛盾

从一般意义上说,环境建设客观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均衡的标准体系。但是,首都城市建设和发展却存在很多不平衡的地方。城市核心区、重点地区的环境保障措施比较到位,而城乡结合部、远郊区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意识和投入就相对滞后。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城市环境建设先进区域的成就很难持久,另一方面也使环境建设后进区域的水平难以较快提升。

三、首都环境建设面临的形势与阶段性特征

(一)首都环境建设面临的形势

1.首都环境建设高标准持续运行的要求更加常态化

“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围绕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题主线,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进一步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国际活动聚集之都、世界高端企业总部聚集之都、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和谐宜居之都,推动北京向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迈出坚实的步伐。“五个之都”建设,把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提高到了世界城市的新高度。可以预见,未来北京环境建设必须长期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发展水平,以满足越来越高的城市管理要求。

2.首都环境建设取得的成就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可,为进一步做好环境建设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从市民对首都环境建设的整体评价看,三分之二的居民认为今年首都环境建设水平比去年有所改善。其中,50.9%的居民评分集中在7-8分;评分为7分及以上的比例高达67.3%,其中有16.4%的居民给予了9分及以上评价;评分在6分的比例为14.9%;评分在6分以下的比例为17.7%。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首都环境建设最重要的基础。

3.首都环境建设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从居民对首都四大环境建设评价看,市容环境评价最高,其次为秩序环境、设施环境和生态环境。市容环境方面,对城市照明、城市景观的评价最高,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和环境卫生方面有待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对绿地建设评价最高,大气质量、河湖周边有待提高;设施环境方面,对公共交通及周边设施评价最高,排水设施、应急避难设施有待加强;秩序环境方面,对治安秩序评价最高,交通秩序有待提高。

4.首都环境建设秩序环境和市容环境等多发、频发环境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根治

环境秩序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施工工地管理等高发、多发环境秩序问题继续维持高位运行,占比达70%。排除季节性因素影响,部分环境秩序乱点边整治边反弹,个别违法形态仍在高位运行。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在环境秩序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上下功夫,巩固整治成效,克服突击式运动式整治弊端,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根治环境死角。

5.首都环境的社会参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调查显示,只有不到两成(17.6%)的居民认为其在首都环境建设管理中享有的参与和监督权利水平高,其中仅有2.2%的居民认为该权利水平很高;42%的居民认为该权利水平一般;34.9%的居民认为该权利水平低,其中有16.3%的居民认为该权利水平很低。

(二)首都环境建设的阶段性特征

“十二五”期间,随着首都迈入服务经济为主的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宜居环境提出的新要求,加上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对首都环境建设的间接推动作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首都环境建设也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首都环境建设进入了全面提升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新阶段

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2011年半年经济工作会上明确提出要全面提升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首先要树立起高标准的意识。北京是首都,是迈向世界城市进程中的特大型城市。北京城市的建设、运行、管理都要坚持首善、一流的标准。

2.首都环境建设进入了统筹推进“四大环境”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设施环境总体上显著改善,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如市政排水设施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的能力不足,应急避难场所数量相对短缺。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环境建设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在逐步升级,突出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市容环境、秩序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以大气质量为代表的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首都的环境建设必须统筹推进设施环境、市容环境、秩序环境和生态环境等四大环境建设,提高四大环境协调发展水平。

3.首都环境建设进入了统筹城乡、区域环境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北京提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战略任务,首都环境建设也进入了统筹城乡、区域环境协调发展的新阶段。首都环境建设既要进一步提升首都功能核心区域的环境水平,又要统筹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新城、重点镇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要形成环境建设全市一盘棋的新格局。尤其要强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环境建设公共投入能力上的相对均等化,对承担首都生态环境屏障的远郊区县的环境建设投入给予适当倾斜。

4.首都环境建设进入了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新阶段

总结“十一五”期间围绕重大活动保障积累的首都环境建设的宝贵经验,环境建设仅治标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这一闭合循环上寻求新的突破,把大量通过规划、建设能够解决的后期环境管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后期环境建设管理的压力。同时,要针对环境建设中的疑难杂症,发挥首都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逐一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长期积压。

5.首都环境建设进入了管理重心下移的新阶段

要强化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精细化管理的任务落实在基层、岗位和具体人,切实把城市运行管理中的种种安全隐患解决在基层。要尽快打破环境建设自上而下推动的思维定势,积极探索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6.首都环境建设进入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紧密结合的新阶段

首都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从根本上提高首都环境建设水平,既要强化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投入保障,更要在培育和强化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上寻求突破,努力营造“人人爱护环境、人人参与环境建设、人人共享环境建设成果”的生动局面。针对首都环境建设问题与人口聚集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与流动人口大量聚集的直接相关性,加强首都环境建设必须与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要探索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搭建流动人口参与首都环境建设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增强流动人口的环境责任意识。

四、首都环境建设的价值理念和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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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环境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北京”的战略构想,树立绿色、科学、人文的基本理念,同时要体现北京精神的要求。

(一)首都环境建设要体现“北京精神”

2011年11月,北京市公布了以“爱国、创新、包容、厚德”为内容的“北京精神”。作为北京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首都环境建设,应当有体现“北京精神”的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一方面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渗透北京精神的特点,同时还要反映首都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与长远发展。按照这样一个标准,首都环境建设领域体现“北京精神”的价值理念应当是如下三个方面:

1.首都环境建设要突出公共性的价值导向

首都环境建设要体现公共性的价值导向。其含义为:城市公共环境是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公共空间,城市环境建设的好坏、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广大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广大居民工作、生活质量的高低;城市环境建设是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要求政府在环境建设的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首要考量,充分尊重全市居民整体的、公共的环境利益和环境舒适度,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优美的环境。

2.首都环境建设要突出精细化创新理念

“精细化的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创新为精髓的北京精神的具体体现。首都环境建设“精细化创新”要展现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自信及成就,就是要展现首都北京改革创新30多年的经验及历程。“精细”要求在首都环境建设中要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用创新的理念推进精细化规划,用创新的技术手段运用于精细化建设,用创新的制度体系确保精细化运行,用创新的机制建立精细化的监督流程。

3.首都环境建设要突出共建共享的包容性发展思想

包容是北京最具异质性特征的城市精神之一,既是北京市民海纳百川、雍容大度的胸襟和气度,也是城市环境建设博采众长、兼容并包的思维方式,更是北京作为首都尊重差异、和谐共生的文化特质和独特品质。北京作为国际范围内地域开放性最高的都市之一,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秉承包容精神,坚持均等化的原则,共建共享,为不同民族、不同群体提供舒适美观的生产、生活环境,在公共环境的规划、建设等方面要充分尊重和照顾包括流动人口、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在内的城市居民的环境需求,使全市居民分享到环境建设的成果。

(二)首都环境建设的主要原则

1.高标准性原则

首都环境建设的定位要高,要有高标准的规划、高标准的建设与管理。环境建设要从建设思路、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环境管理和维护、市民公共素质培养等方面充分借鉴世界一些发达城市的经验,在结合市情的基础上,进行适合首都特点的综合创新。

2.科学化原则

首都环境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趋势,研究环境建设的科学规律。首都环境建设既要有短期计划,还要有中长期规划。要以人为本,科学编制公共环境建设规划,规划要具有前瞻性、现实性和可行性。既要有总体规划,还要有包括市容环境、生态环境、设施环境、秩序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的详细的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3.均等化原则

公共环境建设的公共性,要求政府在公共环境建设中秉承公平理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环境,保障全体居民在市容环境、生态环境、设施环境、秩序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享有大致相等的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首都环境建设的思路和建议

(一)认真落实《“十二五”时期首都城乡环境建设规划纲要》

要按照《“十二五”时期首都城乡环境建设规划纲要》的目标和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和实现。要科学研究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根据城市的定位、规模、发展方向不断完善首都环境建设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建设规划的评估、监督和落实机制,保证城市环境建设规划落实到位。要根据环境建设规划的执行进度,科学及时地改进和完善规划细节,推进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的协调机制。要积极探索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的高位协调功能做实做强,加强首都城市环境委员会与中央部门、国家各部委的沟通协调,强化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各部门的工作协调,落实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市各区县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要根据首都城市环境建设一盘棋的要求,加快建立环境建设管理人员配备、财政投入与地区实有人口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尽快扭转环境薄弱地区环境建设的先天体制性缺陷。要积极推动区县环境建设委员会的实体化,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尽快将环境建设经费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正常的增长,以建立“环境建设有人管、投入有保障”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机制。要制定统一的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工作程序,开展首都城市环境建设成效的社会调查,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建设考核工作。要逐步扩大环境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范围,突出考核重点,严格执行考核奖惩措施,切实落实部门环境责任。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将环境建设的考核结果,逐步纳入到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使之成为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硬指标。

(三)加大环境建设的科技创新和应用力度

要立足首都发展实际,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与解决。首都环境建设委员会应召集相关部门开展技术攻关合作,逐步建立适应首都环境建设发展的技术研发与应用体系。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环境建设领域的运用。建设首都城市环境管理的物联网平台。进一步加强网络视频、智能分析、网格化管理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与研发。积极利用卫星监测技术,开展环境建设违法行为的调查。

建立健全城市环境污染预警技术系统。统一制定城乡环境建设的技术标准,将治理各类辐射、重金属污染、隐性流动污染源等纳入环境技术的研发范围,突出环境预警技术开发的前瞻性,注重环境突发、偶发事件的技术预测与检测,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建设意识

根据首都的环境特征、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和战略规划,逐步制定首都环境发展条例。完善有关市容环境、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治理的政策法规,注重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审计、资源定价、环保投融资体系等多样化的手段,统筹解决环境治理和发展问题,建立形成多层次、宽领域、高标准的首都环境建设法规体系,实现首都环境建设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积极推进市民参与环境建设,切实维护环境建设成果

城市环境建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建设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首都环境建设的群众参与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发现环境问题,参与确定环境议题,参与城市环境立法和环境决策,鼓励群众对环境建设工作开展监督,并对有关部门执行环境政策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信息公开,保证人民群众获取环境建设信息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参与环境建设决策,既要有制度化的群众参与,如听证会、诉讼、复议、信访,也有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如公众参与新闻热线、网络论坛、公共调查、提供志愿者服务、组织群众评议等,保证公众有序参与首都环境建设的公共事务。同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参与城市环境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加强环境理论研究,大力培育环境建设中介组织

积极开展首都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战略发展研究,通过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及技术分析等方法,科学总结首都环境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并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加强环境发展政策的社会影响评价研究,积极开展对环境建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分析检查,加强对环境政策的社会影响评估及环境公平的研判工作。

探索在街道、社区层面成立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协会,主要负责首都环境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理念的宣传,负责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等。政府部门应提供相关经费支持,保障其活动的正常开展。成立北京市一级的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学会,以从事公共环境和公共服务的专家学者、首都环境建设委员会的各部委、各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为首都环境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责任编辑:黄荔)

4.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报告3 篇四

中共牙什尕镇委员会

关于呈报《牙什尕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情况》的

报 告

县综治委:

现将《牙什尕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情况》随文呈上,请审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报:县综治办 牙什尕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报告

7—9月份,我镇社会治安工作继续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建立维护社会治安长效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确保了一方的平安。现报告如下:

一、全镇社会治安大局的总体状况

(一)强化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

我们继续在强化基础建设上下功夫,全力推进平安村建设。加大对学校安全管理和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认真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安全创建水平和档次,全力促进全镇社会治安和谐平安。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7—9月份我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件,调处3件,调处成功率100%。镇党委、政府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解。包片领导带领督查定期不定期深入各村监督与检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三)积极开展平安建设活动

我镇积极响应县创建平安建设活动的工作,在创建平安建设活动中,开展主要三点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月排月调月报表季分析”制度,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特殊群体教育,通过创建“无毒社区”、“反邪教警示教育”等活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三是深入开展矿业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等专项行动,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二、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

一是阿李高速公路牙什尕段征地拆迁,部分群众不满意征地拆迁的补偿款上访事件。二是治安案件,偶尔发生在民间纠纷和夜晚(小偷小摸、打架等)较多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及时发现、调处、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加强信息沟通,深入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的调处率,要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防止和减少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大防范力度,减少和堵塞违法犯罪发生的几率 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加强人防、物防,通过经常宣传,增强全镇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案件易发时段、场所、区域的治安防范力度;强化基础,提高管控能力,坚持从源头上治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大对周边重点工程在建工地的治安防范力度。

5.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报告 篇五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政治安全。根据市委宣传部要求,现将我委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党委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主抓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切实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认识

(一)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传达指示精神,加强动员部署。局党委积极组织,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继续抓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教育活动。聚焦基层党员教育,党的根基在基层,党的机体细胞是党员,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把思想意识形态教育纳入党员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学习,撰写学习笔记,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结合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交流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

(三)加强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示范引领全体党员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思想意识形态内容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

三、下一步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从三个方面做好意识形态分析研判工作。

(一)加强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向党中央看齐,向习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委述职报告、干部考核当中去。

(二)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旅游文化成就的展示宣传,真正把社会义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地落实。

(三)加强补短板意识和创新意识。汲取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先进做法,补齐短板,做好创新工作。我局将在继续高效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同时,加强领导,树立楷模,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和舆导向,以宣传工作促发展,提高党员的思想高度,更好地履职尽责。

6.1维稳形式分析研判报告 篇六

为及时掌握维稳工作的矛盾隐患和薄弱环节,适时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确保**镇社会稳定,根据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文件要求,我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三季度全镇维稳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现就分析研判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形势分析

据统计,今年第三季度,综治、信访接待来访*批,集体访*批 人,到县个访 *批,到省*批,进京*批,无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分析第三季度综治信访维稳形势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访案件以反映民生问题为主。主要涉及高速路占地补偿款的分配,群众生产生活矛盾纠纷和宅基地纠纷三个方面问题。

2、治安案件中因纠纷引起的占绝大多数。

3、通过加大治安巡逻,刑事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今年第三季度全镇维稳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信访案件和较大恶性刑事案件,无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组织,综合治理工作平稳有序,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安定。但从对情况的认真分析看,尚存在一些隐患和不足。表现在:一是***占地补偿款的分配隐患。二是部分上访老户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少数人交通法规意识不强,交通事故多发。四是群众之间因生产生活造成的矛盾纠纷依然较多。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围绕平安**、和谐**建设,第三季度我镇主要狠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坚持重点排查和矛盾化解制度。加强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越级上访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开展对全镇所有宗教场所信教人员的摸排和监控,随时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相关滋事和破坏活动。

2、坚持及时报告制度。在我镇范围认真及时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各村正常除每月2次上报排查情况外,对重大问题和敏感矛盾要求实行日排查、日报告和零报告,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消除维稳工作的隐患。

3、坚持对重点上访户领导包案制度。为做好重点上访户工作,避免再次重访。镇政府对重点上访户,安排网格负责人包案解决。

4、继续坚持巡查和预访制度。为防范未然,我们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巡逻队不定时巡逻,同时督促村组开展正常巡逻,干警巡逻和群防群治相结合,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促进治安状况好转。

5、继续坚持主要领导直接组织参与维稳形势研判制度。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全乡维稳工作形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组织召开综治成员单位一把手负责人会议,分析、研究综治工作形势,进一步摸排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了解哪些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哪些是需重点防范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准确做出预防对策。同时,要求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工作性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治安形势分析,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情况,将一切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6、坚持落实好宣传教育制度。以“防范抵制邪教,净化社会环境”为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自己诉求。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密切关注涉军、涉师及上访老户的动态,保持信息畅通。

2、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诉求。

3、继续加大巡逻防范力度,对易发案件的地段不定时开展巡逻,同时广发民警提示,加强防盗、防骗知识宣传。

青阳镇人民政府

7.分析研判报告 篇七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

虽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数量较少, 但是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它的直接危害是造成广大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由于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批量买卖, 使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掌握他人的家庭、财产情况下, 易导致敲诈勒索、绑架、抢劫、诈骗等犯罪的发生。同时由于公民在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或者短信后, 会认为自己在办理购房、购车、求职、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业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从而对这些单位和经办人员产生不信任感, 对和谐诚信社会的建设造成极大破坏。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个人隐私, 是个人隐私的一种载体,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实质上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不受干扰。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容易被泄露, 公民的个人生活安宁也不断被侵扰。所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核心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建立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 保障国家信息化进程, 推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和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式的多样化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络购买交易个公民人信息。二是发布虚假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三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复制公司的客户资料。四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网络交易方式具有便捷性和低风险性特点, 它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最主要作案方式。2013年某区检察院受理的6件案件全部采用网络交易方式作案。犯罪分子首先利用搜索引擎或者加入特定的QQ群, 在互联网上查找个人信息提供者, 再通过QQ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传送接收公民个人信息, 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

(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有推销产品、非法牟利和违法犯罪

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已得到广泛认知, 受利益驱动, 犯罪分子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应用到业务的扩展之中, 以挖掘潜在客户, 这也是催生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市场的源头之一。2013年某区检察院受理的6件案件中有4件是将获取的公民信息用于健身器、化妆品、美容仪等各类产品的推销。1件是犯罪分子以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为职业, 采取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牟利。1件是采用欺诈方式诱骗个人购物骗取财物。同时这类犯罪也容易导致其他犯罪的发生。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齐全、数量巨大, 涉及面广, 并形成产业链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群类别主要包括股民、私家车主、银行、保险公司的客户、企业负责人和高收入人群、新生儿名单、网络购物和网络注册用户人群、购房者、求职者等, 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收入、爱好、联系电话、邮箱、地址、职业等各个方面。同时一次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巨大, 都是以万条计算涉及面广。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利可图, 这类犯罪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犯罪网络产业链条。现代社会的先进手段让信息的搜集、保存、复制变得便捷, 而且一份信息可以被反复转卖, 属于“一本万利”的交易。如金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 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近9万条, 非法交易金额达15万元。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市场竞争的需求。在信息社会中, 我们能够非常方便、快捷地获取到许多对我们有用的信息, 在许多依赖信息生存的企业眼中, 个人信息是一种生产力, 是一种商机, 有了大批客户的信息之后, 推销工作的开展也变得便捷, 对于信息的这种求之若渴的态度也催生了买卖信息的行业。

其次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人们需要频繁地与外界交往,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经常需要向商家或者单位提供, 造成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危险边缘。但相关部门没有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出有效的提示、预警和防治措施。

再次是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且怠于维护自身权利。公民因工作、生活需要随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往往疏于防范没有认真考察对方的使用目的, 在出现信息泄露情况时, 往往因无法确定是哪个机构泄露了信息或者是无法预期到维权的后果而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 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此类犯罪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问题, 弥补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制订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供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和机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严格规范,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落实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把公民信息的保护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二)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一方面, 由政府主导在全社会大力开展诚信教育, 教育全体公民把尊重他人隐私, 不随意宣扬、传播他人信息作为一种诚信与道德责任来履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对学生、公民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 让每个公民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增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 公民个人要养成良好的信息保密意识, 在提供个人信息时要了解对方的诚信度, 并对其获取信息的目的及使用范围进行了解。在已经获知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 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时, 要坚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证据, 消除隐患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三) 加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监管

一方面, 强化个人信息持有单位和个人责任意识。规定对因工作关系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 发生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时给予严厉制裁。相关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 要利用技术手段健全制度, 明确授权审批流程, 对查询信息的要建立备案和登记制度, 定期检查信息查询记录, 能通过信息系统后台查询相关记录。另一方面, 建议建立由信息产业部门牵头, 工商、公安、文化、宣传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动工作机制, 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共同治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规范信息产业的市场秩序, 规定除政府公益性短信、电话外, 对群发短信广告、推销骚扰电话予以禁止, 并明确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防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干扰人们的正常日常生活。

摘要: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文章通过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证分析, 对完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实践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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