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

2024-06-28

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精选7篇)

1.公司法典型案例索引 篇一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

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11号 【入选理由】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

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入选理由】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

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 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 【入选理由】

2007年,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而在2010年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案例六

案例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2012)民提字第156号 【入选理由】

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经最高院提审后,对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案例七

案例名称: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2014)民申字第2154号 【入选理由】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本案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

案例名称: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号 【入选理由】

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积极履行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因不可预见原因而未生效的,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九

案例名称:余汉平等诉厉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597号 【入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西宁义乌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公司章程记载厉军出资500万元,但从厉军提供的证据看,其实际出资只有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裁判要旨】

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限制。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在股东之间股权的归属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

案例十

案例名称: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许建荣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295号 【入选理由】

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允许其在丧失股东身份后继续为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请求,亦违背该派生诉讼的原意。综上,因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具备华东有色公司的股东身份,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诉讼,前一诉讼是前提,是基础,两类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于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来解决。

【裁判要旨】

原告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诉讼。

2.公司20140715典型案例 篇二

典型案例

精简机构、强化高效执行力和责任心,杜绝部门推诿现象

【案情背景】

生产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低,影响了企

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情简介】

员工执行力不强责任心不够,部门相互推诿,碰到问题

大多找借口,没有担当,没有正能量,公司加大力度,采取

多项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以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分析原因】

1、员工安于现状、积极性不高

公司前期生产经营不正常,工作少待遇低,大家存在大

锅饭思想,得过且过,一时难以扭转过来。

2、存在抹不开情面的情况

老员工工作的时间比较长,上下级的关系一直保持得比

较好,班子成员拉不开情面,怕伤了和气,充当老好人,间接助长了这些员工的不良思想。

3、存在求稳怕乱的思想

班子成员有的存在求稳畏难的思想,怕严要求批评员工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整改措施】

1、深入研究、加强思想教育、学习培训,调动员工群众的工作主动性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充分的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才能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寻找员工的实际诉求,对合理的加以鼓励,不合理的说明清楚。通过教育培训调动能干事、肯干事的员工积极性。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工思想行为

对经过教育培训仍不能扭转思想的、执行力没有的、责任心没有的,还是存在推诿情况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做到奖罚分明,做到制度管人。

3、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杜绝人浮于事、部门推诿 优化管理机构设置,精简人员,充分利用大会小会及部门会议进行宣传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将采取的有效经营管理方式,让员工从思想上去除陈旧落后的老国企思想,便于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对经过教育、培训、谈话思想仍不改变的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比如转岗、换岗的形式循序渐进加以解决。对于推诿严重的部门采用整合或合并的方式,杜绝

推诿,比如撤销生产部、营销部直接并入印机事业部、通机事业部两大部门。

4、做好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加快企业发展,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明确产品、市场,大力开展以印刷机为主、通用机械为辅的生产经营工作,始终以“狠抓严控生产成本,采用自主拥有的核心技术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经营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最终不断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案例点评】

缺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缺乏对搞好企业管理工作信心,缺乏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致使解决问题的理念、思想赶不上企业工作的需要。思考问题、研究工作仍然受传统落后理念的束缚,工作瞻前顾后,畏手畏脚,缺乏创新思想,缺乏大胆突破的勇气,必然会成为企业各项工作的绊脚石。

3.03公司法案例 篇三

(一)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只是给她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了她的钱)。张丽华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除6股外)。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公司几乎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张丽华就是公司。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以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债务,而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财产,并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某地旅游有限公司多年来代理旅游业务,其公司章程述明该公司业务为“办理旅游事务并代理凡有关上述目的的一切附属行业”。2000年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扩大公司活动范围如下:第一,购置位于海滨的楼宇两栋作为避暑地,用于出租给假日旅游人士;第二,购置汽车,建立出租车队开展汽车业务。此后,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海滨楼宇合同。同时,亦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了购车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按期交付了楼宇及汽车,然而该公司在头一季度的营业中发生亏损,不能按约向上述单位分别支付房款与车款。为此,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债务。

(三)2001年4月,某市美日投资的格莱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海签订无终期的劳动合同,聘用赵海为格莱特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销售工作,并对雇用期限的终止条件作了具体规定。2002年2月25日,该公司总经理山久秀夫以赵不适于留在公司工作为由,签发了与赵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结算单,赵在结算单上签了名。2002年3月25日,赵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久秀夫收回退工决定,恢复其职务和工作,并补发申诉期间的工资。2002年8月16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对赵申请不予支持的裁决。赵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赵海诉称:原告在工作中开拓进取。但被告采用欺骗和逼迫的手段要原告签收经济结算单,以造成原告辞职的假象。而且,格莱特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按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原告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久秀夫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无权将其解聘。1

被告辩称,被告有充分材料证明,赵在任职期间,部门协调能力差,作为经营负责人不能及时提交公司的经营计划,影响工作速度,已不适合留在公司工作。签发经济结算单时,亦从未有过对赵海欺骗、胁迫的情况。至于解聘赵海是否逾权,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全权负责,有权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四)2001年6月11日,黄土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与某市第二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供给印染厂LMH/S201A(34)-180布铗丝光机,总价款1060706.24元,合同履行期为次年第二季度。合同订立后,机械厂如期履行了合同,印染厂收货后,截至2002年8月,机械厂支付定金和货款计547152元,尚欠货款488554.24元。2002年4月16日,印染厂与香港鸿大有限公司(以下称简鸿大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容泽公司)。印染厂将其资产3309.8万元投入合营公司,鸿大公司出资购买其中的51%作为港方股权,而印染厂则拥有其中49%的股权。机械厂卖给印染厂的布铗丝光机也作为部分股权投入了合营企业。8月10日,机械厂以印染厂和容泽公司为共同被告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同年11月8日做出裁定,冻结被告印染厂以及容泽公司的银行存款美元、港币和人民币,共折合人民币45万元,由容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2月24日判决被告印染厂偿付原告机械厂货款488554.24元,违约金289468.0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2790.22元,保全费4075元,其他费用3706元。如被告在法定期内不及时付清时,由第三人容泽公司从印染厂在公司应得利益中及时予以清偿。2003年2月13日,裁定解除对被告印染厂和容泽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划拨印染厂和容泽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美元6.5万元人民币2.7万元及港币等,共计人民币801563.62元到机械厂的银行账户上。3月1日容泽公司不服判决、裁定,以自己与机械厂没有购销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第三人等为由申请再审,并请求法院责令机械厂赔偿由于错告和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30万元。

(五)2000年12月1日,广东某公司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主债务人广观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保证广观有限公司对厦门某银行现在(包括过去所负现在尚未清偿)以将来所负之借款、票款、垫款、保证及损害赔偿等其他一切债务,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他从属于主债务之负担,在主债务400万元范围之内,负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5月3日,广观有限公司申请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广观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10日、11日2日广观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某银行分别两次借款280万元及70万元,并于2002年6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先后6次开出美金信用证,除百分之十自备款外,其余均由某银行垫付完毕。到2003年8月为止,广观股份有限公司共欠由某银行债款296万元以及美金1万元。经银行多次向广观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欠款未果,逐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广东某公司作为广观公司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2001年10月,深圳粱某及其妻因业务往来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债务。2002年6月,石某因多次催促债务未果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夫妇偿还欠款,并经石某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三位股东共5人,每人分别出资6万元共计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俩亲自就任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它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认为其出资行为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资金付出行为,以清偿其债务。

(七)2000年11月,美国俄亥俄州某实业公司与上海某仪表厂合资成立上海××医疗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合同及章程,公司由5人组成董事会,其中外方在董事会中占3席,中方占两席。董事长由外方公司美籍华裔廖××担任,总经理由仪表厂厂长王某担任,董事会依法组成后,公司即开始营业。由于王某任公司总经理后仍兼任仪表厂厂长之职,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2月曾两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章程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中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规定”,分别做出决议:请王某辞去厂长职务。2002年3月9日,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解聘王某的总经理职务,并于次日由该公司董事长向全体员工宣布了此项决议。3月11日,王某也召开公司员工大会,宣布董事会决议无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董事会无权免去他的职务,关于讨论他兼职仪表厂厂长的议题不应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而且,他兼任仪表厂厂长是经过区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在开业前向外方通过气的,外方当时没有反对。他说,合资公司中中方总经理兼职的情况,在该区就有3、4起,决不是他一个。另外,王还对“炒他鱿鱼”的那次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提出质疑,因为按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议必须在会前30天通知各董事,而3月9日上午廖××才通知他参加下午的董事会。廖××认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章程于2000年6月13日由双方签字。另外,廖还指出,按公司章程规定,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八)王××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10月3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批准。2002年7月2日,经与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王××将该专利在某地区实施权转让给该公司,王妻黄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赵某分别作为王××的代理人和公司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某地区由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王××不再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该地区以外,王××有权再行转让,王××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公司进行全力协助,以促成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应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王××。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费由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王××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该公司在实施该项专利以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王××支付了许可使用费。但是,该公司的监事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去实施,等于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因此要求其改正,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使用费。

4.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篇四

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

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

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

答: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二、答: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

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三、答:

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

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四、某市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后,于1994年12月,由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为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好友在市劳动局工作的王某为公司经理。王某正好与张某做一笔生意,准备贩卖一批女式皮鞋,于是欣然同意当该公司的经理。上任后,张某要求王某提供抵押,于是王某利用经理职务之便,用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货到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王某私自和新桥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买的女式皮鞋买下,从中渔利5万元。问题:

1、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成立的法人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王某作为公司经理,与他所签的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四、答:

1、新桥百货有限公司以下几点不符合法律规定:(1)依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所以该公司由执行董事来兼任监事是不合法的,应更换。(2)该公司聘任在市劳动局工作的王某作比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以免利用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2、依据《公司法》之规定:“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所以王某不能为自己的合同提供担保。而且《合同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能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王某私自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合同无效。

五、个体工商户李中东与一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卖了他的全部产业,把资金投入公司。公司中除大部分股份属于他外,还欠他一大笔款。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最终解散。李中东声称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李中东拥有公司大部分股份,该公司实质上几乎是李中东的私人企业。李中东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公司欠股东的债务是否该还?

五、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其成员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本案中,服装贸易公司是李中东与一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设立的,尽管该公司大部分是李中东的,但公司毕竟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李中东并不等于公司,李中东和该公司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李中东有权要求该公司清偿其债务。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成员的法院人,李中东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可以向公司追讨欠款。

六、甲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字。1991年5月初,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李某为下属某分公司的经理,同年,6月10日,李某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乙公司签订了购入冷暖风机的合同。后因产品销路不畅,分公司削价处理,到合同履行期满时尚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已无力偿还。乙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代位偿还。

问: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来还?

六、答: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李某持有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他身份的合法性,善意的第三人(乙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所以,甲公司分公司无力偿还的债务,只能由甲公司本身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公司负责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不能成为对抗善意第三者的理由,其以公司名义所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公司承担。

七、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3日注册成立。一年生产经营下来,公司便着手准备分配公司利润。公司税前利润是500万元,投资利润是40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是300万元,前一亏损200万元,公司分配利润后,准备与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为福达有限公司。

问题:

1、本案中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有多少?

2、公司获得后应当如何分配税后利润才符合法律规定,请就出法律依据。

3、本案中公司合并应遵循哪些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七、答:

1、本案中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是:营利利润500万元+投资收益40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300万元=1200万元。公司实现的利润则是减去以前亏损12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再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万元)×税率(33%)=330万元。税后利润则是1000万元-330万元=670万元,再依据分配原则分配。

2、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效力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依据《公司法》第182条、183条、188条的规定,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与A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且,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是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公司分配及合并案

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一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一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另一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人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联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50万元人民币;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百货公司拿出公司章程与他们争论。

问题:

1、本案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有效?

2、出资认缴后,股东能否收回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百货公司转让其出资是否合法?

八、公司设立案

答:

1、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而且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所以纺织厂和百货公司的出资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及名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3、百货公司转让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百货公司未经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同意就转让其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九、答:

1、依《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也合法,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依据《公司法》第6

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所以,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A公司所有。

九、关于竞业禁止义务案

王某为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家电产品销售给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义务,王某的行为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这笔买卖是在C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2、该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十、公司设立案

案例:某小型国有企业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将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企业领导考虑到企业职工一直与企业同风雨共患难,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一部分职工又将丢掉饭碗的情况下,决定低价将一部分企业资产出售给职工。

之后,该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人员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决定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为980万股,由该国有企业所剩的500万元认购500万元股。其他两个发起人认购了其他股份,其中含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三个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了全部股款,其中另两位发起人的专利权也依法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最后由该国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问题:

1、在设立过程中,该国有企业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2、在设立过程是,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公司欲设立登记,还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4、由谁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哪些文件?

十、答:

1、在设立过程中,该国有企业的做法,有两处错误的。(1)根据1991年1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自身无权自行进行资产评估。(2)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抵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故该国有企业低价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卖给职工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在设立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发起人决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74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2)发起人决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低于《公司法》第78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0万元的规定。(3)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作价220万元,高于《公司法》第4条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根据《公司法》第77条规定,公司设立,还应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拟设立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投资证明等文件。

十一、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案

案例:甲、乙、丙共同发起设立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拟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划分为1000万股,协议约定甲承购160万股,乙承购100万股,丙承购80万股,其他股份

实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甲、乙均已签字署名。而丙临时到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加了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募的过程中,市民丁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但是由于以后一直未见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起来,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的股金的要求。甲、乙、丙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丁诉至法院。

问题:

1、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十一、答:

1、不符合。(1)依《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该案中甲、乙、丙发起设立华丰公司,而且丙未能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具备发起人资格。所以实际上只有甲、乙两个发起人,少于五个人的最低限额。(2)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案中,甲、乙、丙共认购340万股,仅占34%,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乙应返还丁所缴纳股金。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以认股人已缴纳的股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丙并不是公司发起人,所以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但丙与甲、乙可视为合伙关系。所以,甲、乙仍可再向丙要求补偿。

十二、公司解散案

案例:甲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业务伙伴,3年来两公司多次发生贸易往来,此次甲公司决定解散并开始清算时,乙公司尚未拥有对于甲公司的生铁货款计53万元的债权,不过根据合同约定属分期付款,该项款项8个月以后才能到期;另一方面,甲公司与乙之间又有一份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根据该项合同,甲公司负责供应乙公司机械产品20套,有10套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乙公司在按甲公司的通知期限之内向甲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剩下的10套机械不再发货,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这一部分。理由是既然甲公司已经解散,在法律上即丧失了履约的主体资格。

对于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清算组成员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10套机械产品继续发货,未到期生铁款不列入破产债权中清偿。5个月后,甲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乙公司虽然接受了甲公司所发10套机械产品,但仍有25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要求甲公司董事赔偿其损失。问题:

1、在何种悟上公司可以解散?甲公司的解散是否合法?

2、甲公司清算组对乙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否妥当?

3、乙公司的损失如何处理?

十二、答:

1、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散:(1)公司总和规定的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甲公司的解散属于第二种情形,合法有效。

2、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之一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机械供货合同必须履行。另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因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必须全部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包括这种未到期债务,否则,债权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实现。

5.公司法综合案例分析 篇五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明甲、乙、丙三家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出资是否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A公司成立后,2008年底公司进行年终财务报告时发现,甲公司还有20万元股款没有缴足,丙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技术价值仅有8万元人民币,请问甲、乙、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A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拒绝股东丙的提议而不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丙在遭到董事会拒绝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召开?

4、要解散C公司,使其消灭法人人格,退出市场,需要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篇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1.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的营销传播产品。通过并购不断扩大客户群体,再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将不同公司的不同业务和产品嫁接到同一客户上,从而可以有效扩大公司的收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因此,这样的行业属性使得蓝色光标并购后,因投后管理或并购后整合能力不足导致并购失败,被收购公司业绩无法得到释放的可能性较小。

2.由于我国并购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较大估值差异,蓝色光标的快速并购扩张带来资本市场对其未来业绩增长的高预期,从而带动股价的上涨,市值的跃升。市值的增长使蓝色光标在并购时更具主动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高市值意味着上市公司拥有资本市场发钞权。

3.利用上市超募资金迅速且密集展开行业内并购,将募集资金“转化为”高市值,再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继续展开后续并购与配套融资。

7.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篇七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 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9)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

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A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

(4)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C召集和主持。

(5)G加入该公司,属于增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该公司。

(6)不合法。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D、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8)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天津公司,分公司有独立诉讼地位。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9)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题、2006年6月,证监会在对日化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日化公司于2001年2月2日由华南企业、华北企业等8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1元)。2005年4月,日化公司获准首次发行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5000万股。(2)日化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华南企业出资交付给日化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500万元,实际只值500万元)。(3)日化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年3月2日,日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没有出席会议;董事F因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吴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吴某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诉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 签名后存档。(4)在2006年4月19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华北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5)2006年5月21日,经董事会同意,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6)为日化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施某,在2006年4月11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4月21日购买了日化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5月9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范某认为日化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4月16日购买了日化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华南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 华南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施某、范某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具体分析如下:

(1)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在本题中,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2)华南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3)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超过资产总额30%的,还应当出席会议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6)首先,施某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施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范某买卖日化公司的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范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买卖日化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4题、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 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3.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如何保自己的权利?

7.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8.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9.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0.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具体分析如下: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足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5年内缴足不合法。

3.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6.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8.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9.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5题: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10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甲公司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2006年4月1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甲公司的成本费用,截止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3)2006年5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4)甲公司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6年5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6月15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5)2006年6月,乙公司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甲公司怠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王某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乙 公司提起诉讼?

具体分析如下: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2)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3)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 甲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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