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简历表(精选9篇)
1.企业法人简历表 篇一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简介
,男, 族,现年岁, 文化程度,系村民,现任有限公司书记、董事长。
20__年和20__年分别被当选为镇人大代表,20__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被选举为20__年被村民推选为第二负责人,在此期间,他带头捐资1万元,并带领群众对所属房屋、门店、商铺等进行了改造、建设,稳定了的经济收入,减轻了群众负担,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20__年从事皮毛经营,与其他同志联合创办了并出任企业法人代表,活跃了当地皮毛市场,繁荣了社会经济。
20__年个人出资创办了厂(现有限公司前身),拉动了当地产业的发展。通过二十年的企业经营,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为扩大公司规模经营奠定了良好的管理技术条件。
20__年,筹资60多万元,购进营运大客车一辆,组建长途运输;20__年又自筹资金90万元,新购豪华型大客车一辆,壮大了营运规模。同年,带头捐款,带领群众硬化了 村医院路、巷道,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方便。
20__年当选为镇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党代表一届、二届。
20__年,积极配合“农网改造”项目,化解村民与工程施工队的矛盾,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20__修建时被群众推选为工程负责人。他自愿捐资10万元,表现了他爱国重教的精神境界。
20__年—20__年4月,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一事一议”项目,带领群众,先后硬化了全村80﹪的巷道,方便群众出行。20__年5月,被任命为支部书记。
帮助过五保户、贫困户,资助过小学生、大学生,捐款为村里修路、修学校。汶川、玉树地震后,自愿为灾区捐款1000元,奉献自己的爱心。他本人处事公正,善于化解矛盾,经常受邀调解群众纠纷,特别是已经参与调解了七、八起重大伤亡事故和宗教教派纠纷,长期以来,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与社会形象。
由于重质量、守信誉,被农业银行天水市支行评审为九七年至九八年度一级信用企业。
2.企业法人简历表 篇二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是企业各种活动的伴生物。一般情况下, 企业档案不是企业有意识的产物, 只是伴随着企业各项活动同时产生的, 是企业活动自然留下的痕迹。企业之所以要保存它, 是因为其凭证和参考价值, 这是由档案的属性所决定的。原始的历史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决定档案作为一种记录具有原生、真实, 不可再生的特点, 使企业档案与企业资产、权益密切相关, 成为企业资产、权益的依据和凭证, 有时甚至是唯一的, 而且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档案。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企业档案是企业的一种保障性、基础性资源。同时档案的信息、知识和文化属性使企业档案成为企业的一种信息、智力和文化资源, 企业经营、企业文化、企业形象都少不了它。总之, 企业档案随着企业的产生而产生, 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丰富, 成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 利用好了就是财富。客观全面地认识企业档案与企业的这种关系, 是我们理解并实行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的前提。
2 企业档案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的必然性
所谓“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是指企业法人负责管理所属档案, 自觉履行法定涉档义务, 维护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企业法人代表对此负总责。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 核心是形成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档案作为企业一种物质资源和附生品, 成为企业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应属企业所有, 由企业自主管理, 企业对其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点对于非国有企业很好理解。国家档案局、农业部《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 由企业管理。”而对于国有企业, 国家档案局等4委局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从“国有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国家”这一关系可以看出, 国家对国有企业档案的所有权是间接的, 正是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所以, “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 由企业自主管理”也就是企业法人负责管理自己的档案, 不受非法干预, 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机制必然形成, 这是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企业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源, 同时也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可以随着产权走, 但并不会随着企业的消亡而消亡。企业法人负责管理所属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法规, 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自觉履行企业在档案事务上的法定责任, 归根结底是要维护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企业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企业法人代表对此负总责。企业法人 (代表) 的这种责任或义务, 本质上也符合企业本身的利益。因为只有维护了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企业档案的资源价值才能实现, 否则对企业来说, 企业档案就是可有可无的。所以, 企业法人有义务也有必有建立和完善本身档案工作体系, 企业决策层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即使破产或解散, 也必须依法妥善处置其档案。
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是实现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共同需要, 也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是国有、非国有企业发展的共同方向, 企业档案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有着普遍而重要的实践意义。
3 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度下的企业档案工作体系创新与实践
企业档案管理体制创新与实践。由于企业的改革改制重组, 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市场化、国际化, 许多企业向集团化发展, 企业内部档案关系趋于复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一般的单一生产型企业发展为以项目投资为主的集团公司, 原来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 因此公司决策层调整公司档案馆的职能, 确定其定位于“服务于总部, 指导于分 (子) 公司”, 工作重点放在总部的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经营决策、企业文化等方面;各分 (子) 公司设档案室, 子公司建立自身的档案管理体系。我们认为:集团公司 (母公司) 包括分公司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体系是必要的, 子公司虽然为母公司所控制, 但他们之间是以资产为纽带的, 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档案为其所有, 有必要建立企业自身的档案管理体系, 是否与母公司接轨则是子公司自主自愿视情形而定的;当然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档案事务上, 当其涉及到母公司利益时, 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因此, 子公司与母公司同为企业法人, 分别建立自己的档案管理体系, 正是实行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 各自对所属档案负责的体现。
企业档案工作机制创新与实践。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 或者说, 体现在企业法人对其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 使之于企业生产力发挥最大促进作用;企业传统的档案工作机制已明显落后, 只有向先进的档案信息工作机制转换, 才能适应这一要求。企业档案部门不仅要成为企业的档案资料中心, 更要致力于转向成为企业的档案信息中心、档案文化中心——企业档案部门是企业档案信息与知识储备、管理、开发利用的基地, 是宣传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一个窗口。株洲市许多企业为建立档案信息工作新机制不懈地努力着, 目前主要有三种发展趋向和形式:其一、以建设数字档案馆为方向, 着力筹划由传统的企业档案馆转型为适应现代企业需要的全公司的信息中心。其二、档案馆与科技部门实施“集中管理文献, 综合开发信息”, 真正实现了档案与图书、情报信息一体化管理。其三、档案馆 (室) 在企业技术中心的框架内, 与计算机室等构成企业技术信息的管理中心。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档案信息工作机制, 都必须通过档案信息的全方位多层次开发利用来获得成功。
3.企业法人简历表 篇三
关于确定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针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是否还需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录在案即可,不能否认这种做法在某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客观存在,但这样做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4年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8条及2005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均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依法履行完清算义务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资格才终止。在此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24号批复也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法人仍处于存续状态,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基于以上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规避债务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在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更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当债权人想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发现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此时很多债权人不知所措,认为债务人已经丧失了法人资格,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在了解以上规定后,债权人就不必再茫然无措了,他们完全可以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因为只要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就并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归于消灭。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很少有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一般情况是,其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不尽清算责任,长期不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甚至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转移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受到实际损失。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进行清算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否则其行为将可能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开办者、投资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7条关于清算的法律规定;2、有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害事实;3、开办者、投资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4、开办者、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此,开办者、投资者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将企业与其开办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后者承担连带责任。
4.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篇四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流程
网上预约登记公司变更信息;http://wsdj.baic.gov.cn/ 打电话给工商局预约交件的时间;海淀工商分局 82692268 递交公司变更材料到工商局并等待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5.企业法人简历表 篇五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事业单位提交由事业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申请;
3、举办单位同意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包含:
经研究,决定同意*****培训学校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原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与举办单位*****的财务资产关系由举办单位*****和*****培训学校自行负责调整。同意原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学校的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继续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学校承担。因单位名称(未变化、已变化),其原公章、财务专用章(继续使用、不再继续使用)。
(证明上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培训学校公章,如名称变化的,盖新旧名称公章)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5、原公章、财务章(如名称未变应提交保留申请,如交其他部门出具收章证明)。
6、申办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封面
1、事证第号 : 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表明本报告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并签发)。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的当日日期。
二、内容
5、单位名称: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
6、注销理由:填写有关机构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全称及文号,并简要摘述拟注销的原因、情况。
7、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如:举办单位的财务主管领导或举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签字。内容为“原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与举办单位*****的财务资产关系由举办单位*****和*****培训学校自行负责调整。同意原事业单位法人原事业单位法人的*****培训学校的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继续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学校承担。”。
8、举办单位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核后,填写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培训学校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9、联系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10、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电话。
6.企业法人简历表 篇六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国际典型范式
国际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 有英美的董事会模式和德日的监事会模式两种, 现分别介绍如下。
1.英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英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是外部控制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采用单层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是公司的决策中心, 具有决策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履行相应的职责。董事会负责聘任经理层, 并监督经理层的工作。经理层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英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图 (1) 所示。
由于股权高度分散, 以至于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在总股份中的比例非常小, 导致了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力量过于分散, 美国公司的经营者控制问题突出。于是, 美国在董事会中建立起了独立董事制度, 让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的行为。
英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与股权分散、市场体系完善相适应的模式, 强调决策的效率和市场的约束, 没有单独设立监督机构。经理人市场、金融市场、产品市场、技术市场的竞争以及投资者的“用脚投票”足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 激励经营者诚信、尽职、勤勉工作, 约束其远离道德风险行为。
2.德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德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是内部控制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以监事会为中心。德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双层董事会设置。董事会分为监督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董事会 (管理层) 两个层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构成, 依法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组成, 行使执行职能。德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如图 (2) 所示。
监督董事会相当于英美模式中的董事会, 代表股东行使决策监督权, 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机构设置、企业的重大决策主要是由监事会来决定。管理董事会相当于英美模式中的管理层, 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在日本公司中, 法人之间互相持股、互派董事, 董事会和经理层是高度重叠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如图 (3) 所示。
德日公司的股权以法人股为主, 彼此互相关照, 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 所以, 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都非常强调监事会的作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突出了这一点。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和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区别是, 前者更加注重发挥内部职工的监督作用, 后者更加注重发挥主银行的效能, 这是由本国的文化和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淡马锡公司对董事会模式的本地化
淡马锡控股公司 (下称“淡马锡”) , 是新加坡财政部按《公司法》注册, 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法人企业, 自1974年成立以来, 平均资产的收益率超过18%, 创造了“全球国有企业盈利神话”, 是当今世界最著名的国有控股公司之一。许多国家在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都借鉴淡马锡经验, 我国更是把淡马锡视为国有企业的典型范式, 加以学习和引进。
1.淡马锡的法人治理结构
淡马锡是一个严格遵循商业原则的民间法人, 所有的活动都基于市场机制, 所有的决策就是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淡马锡作为政府与企业的中间人, 在投资主体与决策主体之间建立起了隔离墙, 隔断了新加坡政府对所投资 (国有) 企业的直接干预, 自己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市场主体。淡马锡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图 (4) 所示, 是单层董事会结构, 在形式上与英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无实质性区别, 股东派董事, 董事会考核监督管理层。所不同的是淡马锡的董事会经过了本土化, 进行了精心设计和配置, 提高了整体能力和素质。
董事会由三部分构成, 股东董事4人、企业 (民营公司或跨国公司) 领袖董事4人、管理层董事2人, 共有10名成员, 除4名股东董事外, 其余6名董事都来自企业。股东董事由政府公务员担任, 代表了出资者利益, 其中2人由财政部提名, 作为股东代表, 履行所有者职能, 2人由总统指派, 行使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 专业的外部 (独立) 董事占多数, 保证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有效性。
淡马锡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经董事会提名向财政部 (股东) 推荐, 财政部上报总统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这种制度安排, 使得新加坡政府可以直接控制淡马锡但又无法直接干预, 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 又实现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两权分离。
2.淡马锡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淡马锡的成功, 既得益于新加坡的法制环境、市场基础和政府管理体制等多种有利的外部条件, 又得益于包括以颇具特色的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在内的集团化管控模式的成功运作, 是强健的机体和适宜的环境相结合的宠儿。尽管在市场化程度、政治体制和国家文化等方面, 我国与新加坡有着诸多差异, 但是淡马锡的一些核心理念, 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 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参照淡马锡模式, 组建若干个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实现投资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分离;
(2) 组建有效能的董事会。参照淡马锡模式, 在国有资本独资 (或控股) 公司建立由股东董事、企业领袖董事和管理层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在董事会内形成分权制衡机制, 并让专业的外部 (独立) 董事占多数, 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科学性;
(3) 建立对董事 (会) 的考核机制。建立对董事的考核与评价制度, 形成类似于淡马锡公司每年更换1-2名董事的淘汰机制, 强化董事责任, 完善对董事会的责任追究制度, 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4) 提升监事会的层级和履职能力。淡马锡的董事会是一个集所有者、经营者与监督者于一体的有机体, 本身就具备有效的监督能力, 虽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事会, 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使, 但监督的级别却是最高层级的。
三、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企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前行, 逐步实现了从改革开放前的行政型治理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型治理的转变, 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不断发展,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断完善, 企业的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1.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
我国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综合了英美的董事会治理模式和德日的监事会模式, 采用了二元制结构, 如图 (5) 所示, 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将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为股东 (大) 会之下的并列机构。
为了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我国也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与淡马锡公司不同是, 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是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 而不是企业领袖。在职能上, 独立董事和监督会有所交叉, 在监督环节上, 独立董事职责主要在事前和事中监督, 而监事会职责主要在事后监督。
2.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点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宝钢集团”) 是我国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技术最先进的钢铁企业, 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建立董事会的试点单位, 代表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下面以宝钢集团为例, 实证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自1978年组建以来, 宝钢集团从一个钢铁生产企业, 发展到以钢铁生产为主业, 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2000年, 宝钢集团以部分钢铁业务和资产组建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宝钢股份”) 并成功上市。2005年, 宝钢股份增发新股收购宝钢集团的资产, 宝钢集团实现钢铁主业的整体上市, 大量非钢铁业务则留在了宝钢集团, 形成了宝钢集团 (母公司) 与宝钢股份 (子公司) 两个主要的法人实体。子公司通过上市, 实现了股权多元化, 而母公司股权仍为国资委单独持有。宝钢集团持有宝钢股份74.87%的股份, 是宝钢股份绝对控股股东。
2005年, 宝钢集团作为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单位, 建立了由9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其中5名为外部董事, 类似于淡马锡, 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会设常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委员会。2006年12月, 宝钢集团组建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构成, 其中5名由国资委委派。宝钢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 如图 (6) 所示。在该法人治理结构中, 已经没有了老三会 (党委会、工会、职代会) 的踪影, 新三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与老三会的碰撞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难题。
国资委持有宝钢集团100%的股权, 是宝钢集团的唯一股东 (代表) ,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国资委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一起组成监事会, 履行监督职能。
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 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特点是:国资委持有母公司100%的股权, 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母公司控股一家或多家上市子公司, 经营主体业务;控股或参股多家非上市子公司, 开展多元化经营, 实现范围经济。这种“一股独舞”或“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与国有企业行政型治理传统相结合, 滋生了有“无限权力”却没有“责任能力”的国有企业 (所有者代表或经营者) 控制人, 企业法人治理“有形无神”, 具体表现在:
(1) 董事会无能。大股东控制董事会, 董事会成为大股东意志的代言人。董事会会议成为董事长一言堂, 集体的智慧未能发挥, “一把手负责制”披上了现代企业制度外衣。董事会不能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了, 岂不就是无能?
(2) 监事会无职。监事会同样由大股东组建, 体现大股东意志。监事会成员层级低于董事会, 在具有浓厚等级文化的我国, 监事会评什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履行监督职能了, 岂不就是无职?
(3) 独立董事成为“稻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被大股东所操纵, 独立董事不仅没有真正独立而且缺乏职业经验, 加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偏, 独立董事的声音被非独立董事吞没, 独立董事沦为“稻草人”。
(4) 大股东任性。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母公司的管理者都是行政指派的所有权 (代表) 人或经营权 (及子公司所有权) 人,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 有控制权但不承担资产责任。在缺乏资产约束和有效监督条件下, 大股东 (代表) 行为表现出极高程度的任性, 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评价、规范其行为。
多年的实践表明, 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虽然在规范公司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独立董事不独立, 董事会不能有效作为, 监事会不能履行监督职责, 内部人控制现象频现, 都是不争的事实。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国化
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舶来品, 是学习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产物, 必须经过本土化, 才能与我国的国情相适用, 彻底解决由于“水土不服”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不论是英美还是德日, 都具有“股东至上”的特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企业理论成果, 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 认为股东投到企业的资本具有专用性, 企业一旦倒闭, 该项资本可能会严重贬值。股东既然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 当然应该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至上原则强调了资本的主导地位, 迎合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说, 股东至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并不能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需要扬弃。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 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 是利益相关者的组合体。各相关者在公司中或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 目的是获取单独无法获得的利益。公司的目标是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而不是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贯彻了“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调资本、劳动等经济主体的平等性, 更加注重共同利益和相互依存。共同治理原则, 重视相关经济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摈弃了资本的至上性。相对于“股东至上”, “共同治理”更具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兼容的特性。因此, 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以实现共同治理为宗旨。
鉴于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的国情, 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母子公司结构特点, 特提出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国化方案建议。
1.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 可以参照淡马锡, 成立由所有权人董事、股东 (代表人) 董事和企业领袖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在董事会内形成所有权、经营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与制衡。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 执行董事会决议。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如图 (7) 所示。
所有权人董事由国家主席或全国人大委派, 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所有者监督和评价 (考核) 权。代表人董事由国务院国资委 (或其他股权持有机构, 如财政部等) 委派, 行使所有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领袖董事, 少量 (1或2) 来自公司管理层, 多数来自跨国公司或民营企业家, 由董事会提名, 经国资委 (或其他股权机构) 审查, 报国家主席或全国人大批准。在董事会中, 企业领袖董事占多数, 以发挥其集体智慧和专业优势。
2.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子公司是股权多元化的公司, 董事可以由大股东提名、股东大会批准, 以大股东为主导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由 (包括中小股东在内) 与大股东 (或代表人) 无关联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构成, 使监事既想监督又能监督, 提高监事会的效能。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图 (8) 所示。股东监督由人大 (国有控股) 或中小股东 (国有参股) 委派, 行使所有者监督权;党的监督和职工监督, 分别由党委会和职代会委派, 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其他监督代表了专业机构 (人员) 的监督和其余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这样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博采了股东至上原则和共同治理原则等公司理论之长, 实现了国有企业“新三会”和“老三会”的有效衔接, 符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 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必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从国外市场经济体制中“移植”来的制度, 消化不良与水土不服的问题难以避免。在对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土化应用过程中, 我们收获了喜悦, 也付出了代价, 感受了艰辛。总结成功的经验, 汲取失败的教训,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经之路, 要早早践行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 2013.
[2]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热点面对面 (2) [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4.
[3]邵宁.国有企业改革实录[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4.
[4]夏洪胜.公司治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4.
7.企业法人简历表 篇七
关键词:不规范经营;现状;法人生命特征
公司制度在英美及欧洲发达地区国家已盛行百年,而在我国,其于上世纪80 年代才问世,而我国的民营企业也正是这个时候兴起并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尚不成熟,证券及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制度政策方面的限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不少企业仍长期处于不规范经营状态,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不规范、用工不规范等现象在我国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
一、不规范经营企业的现状及突出特征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受传统儒家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都采用家族治理模式,这与现代的法人治理结构理念相违背。在家族治理模式下的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企业强调“关系治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企业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中配置。家族治理模式因其具有企业内部整合成本低、委托代理成本低、决策与执行率高的优势,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族企业的“家长集权制”逐渐暴露其缺陷(如企业管理运作具有随意性、资本结构单一、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诚信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单一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等等)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二)是企业管理不规范
企业的管理不仅依靠完善的企业制度(包括企业的人事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等),也需要匹配优秀的管理人才。就我国现阶段企业管理现状来看,不同企业间管理水平差距很大,多数中小企业仍处于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过渡的阶段。其不规范管理行为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缺乏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企业的不规范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长久运营,给企业生存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尤其是某些实施不规范生产操作行为的工贸企业,可能因此接受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其法人生命提早结束。
(三)企业财务不规范
财务不规范是我国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的问题,尤其以中小企业为甚。其表现为:①企业普遍存在两本账册(即“内帐”与“外帐”)现象,谎报、瞒报统计信息,做假账现象较为明显;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合同精神,经济来往以口头合同为主,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缺乏履约精神等;③企业缺乏完善的会计归档制度,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重要财务资料未得到妥善保存,导致出现财务资料丢失时责任追究不明;④逃税情况严重,尤其是中小企业在面临自身资金不足且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为了能取得更大利润,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逃避纳税情况。
(四)企业用工不规范
企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严重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以及长远发展。实践中,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用工行为在中小企业中较普遍存在。《企业劳动法》的出台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不得不努力转变用工观念、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以及匹配更为科学的激励机制,而那些在用工方面掉以轻心、得过且过的企业也将会付出高昂代价。
二、经营不规范企业状态下的法人生命特征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论。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的第一大特征,所谓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其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法人则在其全部财产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个绝对概念,某些情况下法人的有限责任将遭遇限制,即“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其必须具备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意思、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其中“独立财产”,是最核心条件,即财产一经声明是法人所有,则不得以不合法、法律上之不正当手段克减,否则“有限责任”的有效性将受破坏。这种对法人有限责任的突破是通过美国一个判例确立下来的,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若法人利用有限责任特征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滥用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此时即不应再固守“有限责任”,法院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而追究法人的“无限责任”,这种法律制度即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当前,企业不规范现象的普遍性、严重性,导致市场主体不健康,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不规范经营早已事实上陷入破产状况。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彻底剥除不健康企业的债务负担,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顺利、有序地退出市场。但破产法的“剥除”功能,是与该法人有限责任的有效性息息相关。即一个正规经营、具备“有限责任”有效性的法人,则是可以通过“破产”而永久解除一切债务责任之负担。反之,当企业实施不规范经营行为,造成法人资产或正当利益的不正当减少,而法人不再具备“有限责任”的有效性,导致法人人格被否认时,则就不能依破产程序而永久解除自身债务负担。即使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其不规范管理及经营,因此导致无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江平.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3]刘海俊.现代公司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4]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9期。
[5]黄晖.《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J]. 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5期
8.企业法人委托书 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 委 托 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法人委托书2尊敬的******有限公司:
兹有***************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项目招投标业务办理及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一般授权日期为一段时间)
特此授权委托。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签字或盖章)
20xx年*月***日
企业法人委托书3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法人委托书4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 年 月 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委托书5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XXX公司、总经理、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授权:XXX为XXX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标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贵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本委托有效期限为本次招标活动终止之日。
投标人(盖章):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法人委托书6委托方: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9.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篇九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0-0048-01
1概念的提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源于西方经济学,是通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概念,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在规范的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能使公司法人合理高效地运转起来,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引进和借鉴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对企业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行了规范,基本建立起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企业领导制度。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和条件的缺乏,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能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中真正确立,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十分突出。
2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2.1产权结构单一,缺乏多元利益主体制衡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时通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或者改制为独资公司,国家仍是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或唯一股东。许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时并没有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这些改制后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仍由国家绝对控股,事实上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从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虽然经过公司化改造,但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股权结构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由此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往往难以规范。
2.2结构设置随意,内部关系混乱无序
尽管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很多国有企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织设置及相应关系的界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有些企业的董事会与经理层职务交叉重叠,造成“内部人控制”,一方面,使董事会对经理的制约形同虚设,不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造成国有股东实际上越过董事会直接管理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责边界不清,使得企业法人内部关系混乱无序,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导致企业内部监督不力,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
2.3激励机制空缺,经理层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建立对经营者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但是我国目前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并未真正形成。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经理层人员,而不是按市场的眼光去选拔经营人才。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制衡负责的机制,打破了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我国许多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经理层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尽管有些企业实行了向以实绩为主、按绩效考核的转变,但基本上都是一种并不科学或不够合理的以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标准的提存制。
2.4机制不够规范,治理结构无法有效运行
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机制建设明显滞后,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形似而神不似”。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后,大多数企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也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但在实践中,往往是董事长一人说了算,而经理层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往往由政府任命,董事会与经理层也存在较多重叠,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公司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往往听命于董事会和经理层。有些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不能够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因而会出现决策难、执行难、监督难等问题。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但在执行中不够规范,甚至形同虚设,导致法人治理结构运行不畅。
3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3.1推动股权多元化,解决产权结构单一问题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一股独大”,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国有公司制企业创立的必要条件。国有企业应通过多种途径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具体来讲,可结合不同的企业规模、地位、股权构成、发展前景等因素,分别实行减持国有股、股权置换,吸收社会法人股、职工内部股、自然人入股,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在中小型企业,可以采取中外合资、境内外上市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把一部分债权或股权经协商,转给职工、高层管理人员或公司外部人员,也是实现股权多元化的途径之一。
3.2明确权责边界,理顺企业内部组织关系
法人治理的基本构架大同小异,基本模式是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我国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后,还存在党委、纪委、工会等党群组织机构,这是区别于外国公司的特殊之处。国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精神,做好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重点以责任为核心,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健全组织和配好人员,明确治理结构的权责边界,明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权责边界,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3.3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以总经理为首的高层管理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建立有效的选拔聘任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建立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实现企业与经理人员的双赢。同时,要建立一套有效、合理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相结合的薪金制度,以及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和危机。
3.4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机制建设滞后,因应加强机制建设,而机制建设的主要问题是程序和流程的规范。一是要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各组织机构的工作流程和程序。要重点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流程化。通过规范工作流程,使董事会决策合理,经理层执行高效,监事会监督有力。二是要加强公司内部组织之间的协调和沟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职责虽然不同,但它们应该是协调统一的整体,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以实现在制衡中协调,在协调中制衡,在合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合作。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的一项艰巨任务。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 杜德印.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N].人民日报,200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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