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环保厅

2024-07-26

江苏省住建厅环保厅(4篇)

1.江苏省住建厅环保厅 篇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补齐城市排水防涝能力“补短板”的工作部署,做好汛期安全度汛工作,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以通告形式公布了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及3619个重要易涝点责任人名单,以严格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涝工作主体责任。通告要求,各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职责,加强汛前检查和日常管理,做到责任到岗、到人;对于汛期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加强20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确保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要求。在汛前完成排水管网清疏工作,特别要疏通施工工地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周边以及常年易淤积管段。对城市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及时整治、疏浚,确保达到规定的排涝标准,并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保障汛期雨水行泄畅通。落实与气象部门建立的预警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内涝灾害的工作合力,提高内涝预判和防治水平。通知明确指出,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60个城市,要按照要求落实易涝点整治工程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据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期对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补短板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2.江苏省住建厅环保厅 篇二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2009-2010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我县招投标办荣获先进集体,张良海同志荣获先进个人。

2009年以来,县招投标办全体工作人员在省市招标办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依法行政、勇于创新、规范管理、文明服务,狠抓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全面推行网上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强化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依法查处机制,加强廉洁自律。两年来,继续保持了服务零距离、责任零投诉,树立了的招投标工作的良好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切实推进了我县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江苏省住建厅环保厅 篇三

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向省住建厅反馈巡视情况

少数党员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和资金分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突出

根据省委统一部署,省委第十一巡视组于3月14日至5月4日对省住建厅进行了巡视。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9月5日下午,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副组长项水伦代表巡视组进行了反馈,省委第十一巡视组组长张金良出席会议,省委巡视办副主任朱庆刚出席会议并就整改工作提出要求,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项水伦在反馈时指出了巡视发现省住建厅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不够到位,对落实党的民生政策监督检查不够有力;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基层党建存在“灯下黑”现象,基层党组织落实制度规定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压实不够,执纪问责“三转”不到位,少数党员干部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少数党员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和资金分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突出;选任干部工作程序不规范,超职数配备干部,督促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落实不够,干部档案管理不规范。针对反馈的问题,项水伦代表巡视组对省住建厅党组提出五点意见建议:一是增强“四个意识”,细化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党的建设,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四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干部工作纪律、标准和程序;五是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民生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和各类建设资金使用监管。

朱庆刚要求省住建厅党组充分认识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性、自觉性。要坚决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巡视问题整改落到实处;以巡视反馈为契机,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建立全面从严治党长效机制。

李昌海表态说,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反馈的意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催人警醒,省住建厅党组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并将强化措施、立行立改:一是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政治自觉,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二是强化问题导向,坚决把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改到位、改彻底;三是强化统筹兼顾,坚决把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到当前各项工作之中,以住建改革发展新成绩检验巡视整改成果,向省委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4.江苏省住建厅环保厅 篇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切实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2—

第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工程类项目,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详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单独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审批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工程类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专用工程类项目;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四)依法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其他工程类项目。第二类为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本类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六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属于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整体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属于工程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盟市级(含)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八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事宜。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4—

第九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备案程序。

采购人应在采购(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预(概)算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分表、采购(施工)合同副本等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第十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中央投资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和法定的其他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工程类项目支出预算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5—

第十四条

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投诉处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由审批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诉受理按照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实行分工负责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块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工程类项目应办未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察审计,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函„2008‟119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航空运输经济学论文下一篇:十岁生日活动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