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2024-07-23

关于股权转让的承诺书(8篇)

1.关于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篇一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是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范本的内容,欢迎阅读!股权转让承诺书

转让股权单位(自然人)_________,单位性质(性别)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证件号(身份证)_________。

接受出让股权单位(自然人)_________,单位性质(性别)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证件号(身份证)_________。

现就股权转让的事宜承诺保证如下: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公司《章程》议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今携带证件原件到工商企业登记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将证件复印件留存企业档案。

特此保证。

出让股权保证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让股权保证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持有 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证明书编号:),现自愿转让以上全部股份,并已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故此,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自愿转让持有的 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二、股权转让后,本人不再是 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再参与、干涉公司任何事务,公司以后的负债、分红等一切经营行为与本人无关,本人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发表任何意见,从此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2.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 篇二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一、引言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因其投资方式的新颖和丰厚的投资回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广义上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上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它的认证功能、市场力量功能和筛选监督功能这三大功能吸引着投资者,其独特的投资方式和运营方式也得到很多人的追捧。首先,它的主要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它并不像证券投资或者借贷资本,它是通过把目标公司培养成熟后推向股市从而以资本退出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其次,参与企业管理,提高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仅给予资金支持,还给予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计划的制定、改善公司结构等与被投资企业共同管理公司;再者,投资面向高新技术行业。高新技术行业因其高风险、高回报而得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亲睐;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双重代理关系。在融资阶段,投资者把资金交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委托人是投资者,在投资阶段,私募机构把筹集的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私募机构由代理人转变成委托人。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于国外而言,发展相对较晚,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跨步式的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料以及查阅相关网站后,进而总结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帮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以及行业监督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市场已逐步迈入了“股权投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推进,投资者对未来充满了希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集资金规模也得到大幅增长;同时,A股IPO开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国家实行简政放权以及新国九条颁布等,使得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不断高涨。据私募通统计,2014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案例共计完成3626起,较2013年同期增长100.6%,投资交易共计711.66亿美元,较2013年同期的310.84亿美元激增129.0%。从整体来看,在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进入投资“狂热期”,且投资阶段也在不断前移,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整体攀升,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8.1%和21.7%,下表是我国2007-2014年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情况:

从以上的分析以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的热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發展已不容小觑。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其未来的发展状况给人以激动人心的感觉,但由于其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单一

在筹资、投资和退出这一私募股权投资流程中,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IPO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不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不成熟,使得很多私募投资很难通过IPO方式退出,进而不利于私募机构的正常健康发展,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对我国PE进一步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界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监管思路以及监管方向也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统一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机构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

现阶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成熟,从国有资本来看,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如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并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不灵活,投资行业以及地域限制性大;在私人资本上,由于从事房地产以及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受价格波动影响比较大,也很大的影响了规模。以上因素导致PE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进而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1)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在逐步建设中,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退出机制的建设仍迫在眉睫,首先是创业板建设上,应选取具有高成长、潜力大的实体类中小企业,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荐人制度以确保高品质的公司上市;其次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系统市场,使其与低层次的代为转让系统衔接,进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良好的平台。

(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立法

我国相关部门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更加规范并得到保护,加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投资打造成规范、统一、阳光的市场体系;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最后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以及机构的监管责任,在统一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监管。

(3)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多元化

我国政府可以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拓宽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放宽国有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限制,应以社保、保险、商业银行资金以及富有的个人为主。同时,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资金来源拓宽道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必将在法律法规上更加完善,在退出方式上更加灵活多变,在资本结构上也更加丰富,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带给企业的正面效应以及增值服务将会给被投资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从而给我国经济以及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小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4):12-18.

[2] 李东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9,(5):23-26.

[3] 刘丽莉,刘锡宾.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思考[J].环渤海经济盼望,2008,(7):23-25.

[4] 王伟峰,占超.关于目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两种存在形式的思考[J].中国融,2008,(1):64-65.

[5] 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科学与财富,2007,(1):16-17.

3.转让承诺书 篇三

转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转协议,

将(公司名称)%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价元。大写xx元。

我们对上述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保证人(签名并盖手印):xx

xx年xx月xx日

转让承诺书2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色 牌电动自行车(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于 年 月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1、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2、该电动自行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3、该电动自行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4、该电动自行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承诺书3

本人x持有x有限公司%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股权转让给、所持的%股权转让给,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及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公司、承诺人、各一份。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转让承诺书4

本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经xxxx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转让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已被依法冻结;

(2)已被设立质权;

(3)用于转让的公司有遗留债权债务;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批备案资质已吊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转让公司全部股权。

(9)同意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间方;

(10)同意股权转受让款项通过中间方代收代付。

股东代表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人):xxx

20xx年6月3日

转让承诺书5

为了明确旧电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一、甲方车主将 电动车,车牌号: ,车架号: 转让给乙方,双方同意成交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二、该车在 年 月 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即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因过户手续困难,该车不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转让承诺书6

本人(xxx)持有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xx%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xx、xx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x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x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xx、xx及xx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xx公司、承诺人、xx、xx各一份。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转让承诺书7

甲方:李

乙方: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李先生和汪女生持有的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万先生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以及,等公司相关资质转让给乙方。(说明: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x年,系建设部核准的设计xx级,施建筑装饰类企业)

2)双方同意转让费为人民币xx万元整(x000000.00)RMB整。

3)本协议签字生效即日起。五日内,乙方先支付人民币拾万元(x00000.00)现金给甲方,并转让到甲方指定账号。待工商税务变更完成后,五日内乙方将余款xx万元(x00000.00)现金转入甲方指定账号,其它相应变更可随后完成

4)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一年,主要负责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变更,以及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交接工作。工作完成,如其愿意继续工作或者提前离开,可以协商解决,工作期间,按原公司待遇(月薪x元,社保,交通补贴及通讯费用)不变。

5)甲方应将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业绩资料,工程图纸档案,银行账册,以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文件一并转交给乙方指定的人员接收。

甲乙双方约定,工商执照变更完成之际起,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乃由李先生负责,万负责变更之后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责任。

特别约定:

1.公司原有的x万元债权由李先生自行处理便享有权利。

2.公司原缴纳x万元税款,工商执照变更前由李先生负责按月缴纳,工商执照变更完成后由乙方负责按月缴纳。

6)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支付首期款之日起,乙方可以用武汉南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同意赔偿对方人民币x万元整违约金并且承担相关费用。

8)本股权转让协议如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双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

乙方:xxx

xx年xx月xx日

转让承诺书8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妥善解决甲、乙和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甲方欠乙方款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针对甲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丙方行使,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丙方,视同甲方付款于乙方。

三、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4)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结算清,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4)丙方在接受此债权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权的全部内容,并知道此债权的转移由债权人委托全权代理,此委托的真实性已被丙方完全了解,因乙方授权委托代理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债权转移发生问题,丙方愿无偿向甲方退还该债权行使的权利和因行使该债权而取得的甲方已经履行的债务。

四、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五、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害方作出全面赔偿。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转让承诺书9

甲方(出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泉州市誉达货运代理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小希夷曾厝商业宿舍7#-601室,经营范围:货运代理

二、公司的资产:

2辆车,牌照号码分别为:闽C-BD173和闽C-E9076,一并转让,

三、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承担。

四、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 转让价款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 转让价款后,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 转让价款。但是,应当预留 元作为处理 车辆的事故费用。

五、产权过户

甲方收到乙方所有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六、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乙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九、权证变更时间

甲、乙双方于 日之内办妥产权证变更事项。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产权交易机构备案1份。

甲方: 乙方:

转让承诺书10

第XX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奥组委”):

本机构/人(下称“承诺人”)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奖牌设计征集活动征集书的要求(下称“征集书”)及其全部附件的前提下,向北京奥组委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对其因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奥运会”)奖牌设计征集活动(下称“征集活动”)而提交至北京奥组委的应征方案,是在没有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由承诺人独立完成的。承诺人对该应征方案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承诺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应征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第二条

承诺人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的将其对应征方案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应征方案一切图象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在世界范围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途径下,全部转让给北京奥组委(含合法继承人,下同)。

第三条

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将放弃其对应征方案著作权中所有的精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在北京奥组委要求承诺人或北京奥组委自行指定的第三方对应征方案进行修改时,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北京奥组委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并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配合相关的修改工作。

第四条

承诺人同意,如应征方案最终被选定为奖牌设计方案,北京奥组委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再制作或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等。

第五条

承诺人(或原创作者)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等任何形式,就该方案的全部或部分(不论是否包含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或其它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发表。承诺人承诺,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批准,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此次参赛事宜或应征方案本身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

第六条

承诺人同意,考虑到征集活动的性质,北京奥组委不必支付与作品相关的权利转让金或者与作品的`商业利用相关的任何版税。承诺人不会要求分享应征方案的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利润。

第七条

承诺人承诺,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对最终被选定为奖牌设计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一切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而不受承诺人、原创作者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干涉或限制。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方式。承诺人无权要求因此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进行上述行为所获得的任何权益。

转让承诺书11

本人(正楷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中国证监会任何行政处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违规处分。

九、本人因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xx(签署)

日期:xx年xx月xx日

见证律师:xx(签署)

日期:xx年xx月xx日

转让承诺书12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接收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余款付清后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转交后。甲方承诺不向有关部门再申请补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如甲方私自补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和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转让承诺书13

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

本实体/自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馆徽标识征集启事》的前提下,向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提交给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的应征作品是由承诺人独立完成的。承诺人对应征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承诺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

2、承诺人自应征作品完成并投稿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地将其对应征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应征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在世界范围内许可的方式和途径下,无条件地全部转让给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承诺人在不违反本承诺书所有条款的前提下,保留其对应征作品的署名权。

3、承诺人放弃其对应征作品的修改权。当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要求承诺人或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自行指定的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时,除非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书面同意,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无须征得承诺人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对应征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再制作或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等。

4、承诺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形式,就该应征作品进行使用或发表。承诺人不在任何时间、地点利用此次征集活动或应征作品本身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性或非商业性活动。

5、承诺人确认并同意,非经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创作内容与应征作品实质相同的智力成果,无论该智力成果是否与应征作品属同一类型或是否采取同一形式。

6、如应征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基础的任何内容采用了由第三方享有知识的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则应征人承诺应自行从第三方处获得充分的授权,以使应征人能够履行本承诺的全部义务。

7、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有权自行决定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承诺人无权因此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因上述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

8、如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相关承诺,并在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或间接损失向承诺人索赔。

9、如由于承诺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无论承诺人有无过错,而导致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均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同时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保留向承诺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未经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修改或转让其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承诺义务。如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书项下的相关承诺,中国传媒大学博物馆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及间接损失向承诺人索赔。

11、承诺人承诺并保证其作品即使未进入初选、复选、中标的,但被承诺方采用其应征作品的非主要内容或部分内容的,不构成对承诺人的侵权,承诺人放弃并不得依此向被承诺方主张任何权利。

12、本承诺函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的声明、承诺、保证、放弃等事项可对抗承诺方提起的任何针对被承诺方的诉讼、仲裁权益。

承诺人(法律实体)(盖章): (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承诺人(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

转让承诺书14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接收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余款付清后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转交后。甲方承诺不向有关部门再申请补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如甲方私自补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和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转让承诺书15

XX市旅游局、XX省旅游局:

承诺人就参加XX旅游形象标识、主题口号征集活动谨向XX市旅游局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保证对参加XX旅游形象标识、主题口号征集活动而创作的应征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承诺人保证作品为原创且从未发表。

二、承诺人自作品投寄且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应征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XX市旅游局。

三、承诺人放弃其对应征作品的修改权。当XX市旅游局要求承诺人或XX市旅游局自行指定的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时,除XX市旅游局书面同意,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XX市旅游局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

四、无须征得承诺人同意,XX市旅游局有权采取任何形式对应征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再制作或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等。

五、承诺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形式,就该应征作品进行发表。承诺人不在任何时间、地点利用此次XX旅游形象标识、主题口号征集活动或应征作品本身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

六、XX市旅游局有权自行决定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承诺人无权因此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XX市旅游局因上述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

七、如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书项下的相关承诺,XX市旅游局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及间接损失向承诺人索赔。

八、XX市旅游局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XX市旅游局免受因其作品参与XX旅游形象标识、主题口号征集活动而导致面临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否则,XX市旅游局将追讨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九、本承诺书未经XX市旅游局同意,承诺人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否则,修改为无效行为。

十、本承诺书为“XX旅游形象标识、主题口号的征集启事”的附件。

十一、如应征作品为个人作品,承诺书由作者签字;如应征作品为集体作品,所有作者均须签字;如应征作品为机构作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二、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之日生效;在未签字情况下,自作品投寄之日起视为生效。

十三、本承诺书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4.股权承诺书 篇四

1、承诺人各自按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无偿提供合计公司全部股权的XX%作为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A公司出股权XX%,B公司出股权XX%,C公司出股权XX%。

2、激励对象获得上述XX%激励股权的业绩条件为:XX有限公司自成立开始到第五年末,累计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XX万。

3、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人授权由总经理决定各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股权分配事宜。

4、股权激励对象享有激励股权,但在公司成立5年内不享有激励股权的所有权,不得出售或转让激励股权,不得抵押或质押激励股权。

5、承诺人承担下列义务:

(1)公司成立之日起,股权激励对象可获得公司XX%股权相应的分红权。

(2)公司成立满5年,股权激励对象一经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业绩条件,各承诺人即按比例将激励股权以零对价过户至股权激励对象名下或其指定账户。如发生股权激励对象无法担任公司高管或主动辞职的情形时,原出让方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第1条出让比例向股权激励对象回购,回购的每股价格届时按照最近一期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额计算。

(3)如因监管部门的原因,激励股权无法过户,各股东应按激励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数额,离职前以现金方式补偿给股权激励对象。

(4)承诺人不能履行本条上述义务时,承诺人应向股权激励对象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上述对应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逾期日开始计算。

5、本承诺函经承诺人签署后即对承诺人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A公司(盖章)

5.股份转让承诺书 篇五

股份转让承诺书1

本人(正楷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中国证监会任何行政处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违规处分。

九、本人因履行挂牌公司董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xx(签署)

日期:xx年xx月xx日

见证律师:xx(签署)

日期:xx年xx月xx日

股份转让承诺书2

本人正式承诺_____(股权转让方自然人股东姓名)为_____(企业名称)的自然人股东,拟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出让本人持有的_____(万元)企业股权。

本人已向主管地税部门申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本人承诺将尽快依照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配合主管地税部门完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现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与地税部门同步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股权转让方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自然人股东所在企业盖章)

6.关于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篇六

关键词:“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中东铁路;苏联

收稿日期:2009-11-25

作者简介:段永富(1977-),男,山东沂水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方向:东北亚国际关系史。

中东铁路是沙俄在我国修筑的一条横贯东北全境的“丁”字型铁路。其中从满洲里到绥芬河段是中东铁路的干线,从哈尔滨到旅大段是中东铁路的支线。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沙俄根据《朴茨茅斯条约》规定,将支线南端即长春至旅大段“转让”给日本。日本随即组建了南满铁路株式会社进行经营,从此开始了对该段铁路(即南满铁路)的占领控制。

1931年,日本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此举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苏联与中国毗邻,在东北拥有中东铁路及其附属地区的权益,因此在事变之初采取了同情和支持中国的态度。但当得到“日本无意侵犯苏俄在满洲的利益,日本的军事行动仅限于南满,不进入中东路的范围”保证后,苏外长李维诺夫当即表示,“苏俄对中日冲突,决定严守中立”[1]。

然而,苏联的“中立”政策徒具虚名,只不过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利益而寻找对日妥协的借口。1932年2月,日本希望利用中东路运送军队,苏联很快做出让步,允许日本此举;3月中旬,苏联驻哈尔滨新领斯乌兹基和中东铁路副理事长库兹涅佐夫又奉本国政府之命,拜访了伪满洲国新任命的中东铁路督办李绍康并承认其就任。几天后,又同意了伪满的新国旗在中东铁路哈尔滨局正式悬挂。苏联的上述举动表明在事实上已经承认了伪满政权。

苏联的“中立”政策以及对伪满的承认,非但未能阻止日军的挑衅,相反却助长了日本的侵略扩大化。日本先是唆使伪满多方破坏中东铁路,阻挠铁路正常运行。后又通过日本总领事威胁苏俄铁路局长,“如果俄军开入满洲,日本将予保卫。”

由于苏联对处于伪满境内的中东铁路已很难再行使强有力的控制,加之当时正忙于国内经济建设、面临来自欧洲的威胁,于是苏联准备将中东铁路让售给日本。1933年5月2日,苏联人民外交委员会委员李维诺夫向日本驻苏大使太田提议愿将中东路售与日本或伪满洲国,太田立即电告日本政府。[2](P.83)4日,日本外务省次官有田就中东铁路让售之事与驻苏大使尤列涅夫作私下商议。

南京国民政府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电令驻苏大使颜惠庆向苏方提出抗议。外交部长罗文干也召见苏驻华大使说明中国政府的态度。次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中东铁路仅中俄两国享有合法权益,中东铁路一切事宜应继续依照1924年中俄两国所订协定处理,不容第三者干涉,任何新订办法未经中国同意者应视为无效,中国政府绝对不予承认”[3](P.721)。然而,苏联还是于三日后正式宣布了售路于伪满洲国的决定。国民政府外交部继之提出抗议书,称“苏拟将铁路出让,不啻是承认伪满洲国,援助日本的侵略”[4]。20日,上海教育界致函苏联政府,“以扶持弱小民族相号召,以国际和平相标榜,竟欲乘敝国上下抗日之际,反予日本以援助,不知将何以自圆其说”[5]。

然而,国民政府及中国民众的反对并没有使苏联改变售卖中东铁路的决定。6月19日,苏联政府复照颜惠庆,以苏联与东北当局签订《奉俄协定》时中国政府并未抗议为由,为其让售中东铁路寻找“法律依据”,并紧锣密鼓地筹划着谈判。

1933年6月2 6日,苏、“满”、日举行中东铁路售卖的首次会谈。谈判地点选择在东京,主要是因为日本认为,“既然有满洲国存在这一事实,与其以日本莫如以满洲国作让售对象适宜……鉴于满洲国的现状,应以东京为交涉地点”[6](P.1219)。出席会谈的苏方代表为驻日大使尤列涅夫、外交人民委员会远东部长柯兹罗夫斯基、中东路副理事长库兹涅佐夫;伪满代表为驻日公使丁世源、伪满外交部次长大桥忠一;日本也派出“观察员”参加了此次会谈。从7月3日至8月4日,三方接连进行了四次会议,苏方提出售价为2.1亿卢布,另加木场及有关之附属事业费4000万卢布,共计2.5亿卢布,约合6.25亿日元。而伪满只同意出价5000万日元,不包括其它财产,仅为苏方报价的8%,两者相差极为悬殊。同时,苏方提出保有中东路所有权,遭伪满拒绝。苏方为缓和局面,表示售价可减至2亿卢布,伪满代表则态度强硬,认定5000万日元已经很高,不予考虑苏方的价格。

为逼迫苏方尽快与伪满达成协议,日本加大了对中东铁路的破坏。9月2 4日,驻哈尔滨的日本与伪满警察将中东铁路局苏方运输、厂务、会计、业务司处长及满洲里、绥芬河站长等6人扣押,以此压迫苏方就范。苏联立刻通过驻日大使尤列涅夫向日本外相广田递交抗议书,称“日本当局对中东铁路采取的这种行动,不能不被视为对于正在进行的关于出售中东铁路谈判的破坏。日本政府要完全承担这种破坏行动引起的一切后果”。《真理报》亦载文警告日本:“苏联政府认为,日本当局对中东铁路采取的这种行动,不能不被视为对于正在进行的关于出售中东铁路的谈判的破坏。日本政府要完全承担这种破坏行动引起的一切后果。”[6](P.1262)10月9日,《真理报》又公开发表了日本驻伪满“大使”菱刈隆致日外务省的三份秘密报告,揭露日本在谈判中曾唆使伪满对苏使用压迫手段,并要求日本对此行动负责。因售卖中东铁路一时无法达成一致,苏联决定暂时中止谈判。

1934年2月,伪满权衡利弊,不得不将之前拘禁的中东路苏籍职员6人释放,以换取谈判的恢复。中断六个月的谈判又重新开始了,苏方表示愿将售价减为2亿日元,并允许以日货偿其半数。伪满于4月6日做出回应,表示愿将买价增至1亿日元,但要求其中3000万日元应拨作售路完成后遣散铁路员工的津贴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中东铁路让售谈判的进程。

第二次中东路售卖谈判于1934年4月26日由秘密转为公开。苏联“为了迅速结束交涉起见,再次让步,统一将价格降低1000万日元”[6](P.1278)。日本将买价调整为1亿日元,遣散员工的补偿由伪满一方承担;6月28日,苏方将售价减到1.7亿日元。日方权衡再三,将买价增至1.2亿日元,遣散员工由伪满承担;7月30日,苏放又将售价减至1.6亿日元,并允许以货物交付买价的三分之二,但日本政府并未通过。

8月初,传闻苏联将拒绝出售铁路给日本,伪满政府指责苏联无诚意,并出动军警将中东路东段苏方人员以“间谍罪”逮捕,日军对该段实行戒严,以便占夺。随后,日本与伪满开展大规模的反苏运动,并向英美示意日本将在远东抵制苏联,进而达到逼迫苏联交出中东铁路之目的。在获得了主动权后,日本外相广田在31日的内阁会议上就日苏中东铁路买卖问题发表讲话,称中东铁路售卖问题仍有回旋余地。同日,日驻苏大使广田与苏联外交第二委员斯托莫涅科夫讨论远东问题,建议苏联撤退远东驻军。苏联方面考虑再三,决定做出让步,于9月间自动撤退了远东边防军之监视部队,日苏关系又骤然缓和,日苏恢复谈判又开始升温。

关于中东铁路的第三次谈判于9月25日在东京举行,双方共同商定新方案并互相做出让步。虽然在支付担保问题上争论不休,然而由于苏联在售价问题上作了妥协,1935年3月11日,日、“满”、苏三方在东京达成了中东路买卖草约。3月23日,苏联代表同伪满代表在东京正式签订了《苏联和满洲国关于向满洲国转让苏联对中东铁路权利的协定》。协定共四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苏联和伪满洲国解决中东铁路问题是对远东和平之拥护上加以贡献;苏联政府将中东铁路所有一切权力让渡给满洲国政府,满洲国政府应支付日本国1.4亿元的价格与苏联政府,作为上述移让之代偿,其中4670万用现金支付,9330万以交付物品作为抵偿;“本协定施行之日起,中东铁路为‘满洲国’政府完全占有,并属于其单独管理之下”[3](P.720)。

协定签字当天,中国政府立即发表声明,抗议苏联出售该路为非法,声明中国保留对中东路之一切权利。并向“九国公约”各关系国政府致送声明书,指出苏联完全违约越权,中国政府不承认中东铁路的非法买卖协定,并保留所有权利。

协定签订后,中东铁路苏籍职员21176人分批撤离回国,至8月23日全部撤完。

“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的签订,一方面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反响,另一方面给当时的东北亚局势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该协定的签订严重破坏了中俄协定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1924年签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即《中俄协定》明确规定:中东路由中苏两国共同管理,“中东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决定,不允许第三国干涉”。[7]苏满谈判的整个过程中,中国政府曾先后三次向苏方提出抗议,指责“苏俄完全不顾条约义务,有益于非法政府从事非法交易,希望尊重《中俄协定》”。[2](P.84)苏联竟无视中国主权、法理规定,武断地认为“中国权利不及于东三省,今日与满洲国谈判买卖中东铁路与昔日之张作霖签订奉俄协定情形相同”,[8]最后将中东路卖给伪满洲国,这不仅是对条约原则的公然违背,也是对中国拥有中东铁路权益的一种亵渎。在交易中,苏联以日本控制下的伪满洲国为谈判对象,事实上承认了伪满政权,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有损于社会主义苏联的声誉和形象。

其次,该协定的签订为日本在中国东北的殖民统治提供了便利,加速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步伐。

“苏满关于中东铁路转让协定”的序言中说,苏满解决中东路问题是对“远东和平之拥护上加以贡献”。但事实上,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给满洲国,不但没有维护远东和平,反而给日本扩大侵华战争提供了极为方便的运输条件,极大地助长了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

中东路沿线地区如尚志、牡丹江一带是抗联的重要根据地。日本夺取该路线后,控制了这里的交通运输,加强了军事镇压,破坏了抗日斗争,不仅如此,也驱逐了苏联共产党在这里的革命力量;从经济上讲,占据该路为日本进一步掠夺中国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中东铁路沿线地区是木材、煤炭、粮食等物资的盛产地,日本利用该铁路线疯狂掠夺这些物资财富,以解决日本所需;在军事上,为日本“南进”、“北守”战略提供了重要的保证。日本夺取中东铁路后,便更加无所顾忌地在东北进行军事基地建设,以便更有利地北防苏联(并伺机北进),南攻中国华北、华中、华南,进而称霸东亚,逐步实现它的侵略计划。

参考文献:

[1]杨闯,高飞,冯玉军.百年中俄关系[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2]郭廷以.俄帝侵略中国简史[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

[3]宓汝成.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4] 朱汉国. 南京国民政府纪实[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

[5]韩文宁.中东路买卖始末[J],文史春秋,2000,(4).

[6]吉林省社科院《满铁史资料》编辑组.满铁史资料:第2卷第4分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7]程道德.中华民国外交史料选编(1919-193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8]傅启学.中国外交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7.xxxx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篇七

债权人:xxxxx有限公司

债务人:xx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人民币万元,经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经双方同意,将人民币万元债权转为上海漪园房产公司股权,其中股本万元,剩余万元为资本溢交。

双方承诺:上述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负完全法律责任。

债权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月日

债务人:上海漪园房产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9月10日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债权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漪园房产有限公司

债权人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人民币30940.2万元,经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940.2万元。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经双方同意,将人民币30940.2万元债权转为上海漪园房产公司股权。

双方承诺:上述转为股权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负完全法律责任。

债权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9月10日

债务人:上海漪园房产有限公司

8.关于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篇八

摘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整体农村金融格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完善农村金融布局、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充分竞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股权制度改革

0 引言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理论界的争论和决策层面的决策探索、政策修正一直伴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新一轮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逐步形成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多种产权制度。同时,一些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也参与重组改造了部分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些已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补充资本金等方式,准备上市融资。这些实践对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对全国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来讲,不管从决策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关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不是很多,笔者仅就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份制取向改革产权制度可能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1 关于资格股、投资股问题

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对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上做出了资格股、投资股的设计。问题是具体实践中,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经完全脱离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导致拥有资格股的社员并没有享受到入社后的种种优惠,通过这种股权设置方式使广大社员得到“普惠”的初衷显得有些“强人所难”;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形似神非”,并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导致拥有投资股的社员也没有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使其不可能真正关心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通过外部力量加强农村信用社约束的愿望基本落空。因此,资格股、投资股的设置已经完全没有必要。

在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中,首先应该对“资格股”和“投资股”进行改造。根据目前农村信用社社员构成、风险承受能力、入股动机等情况(具体见下表),可以将“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应改革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这样,既能满足资格股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享受固定股息、优先受偿债权等),保证股份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不至于出现大规模退股现象(资格股持有者),又能吸引追求收益和风险匹配的投资者(投资股持有者),满足其多元化投资需求,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约束的目的。

2 关于公共积累的处理问题

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革,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几十年来的公共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的资本利得等等,实质是集体产权)问题。在以前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都考虑了农村信用社增量股本的问题,而对存量股本(公共积累)如何处置则未涉及,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将农村信用社所有资产全部清理并加以界定,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也无法彻底完成。

鉴于这部分产权系历年积累而成,形成原因十分复杂,现在已无法也不能量化到每个股东(社员)。一则农村信用社的社员经过几十年的自然更替,已经变换了若干代,已经无法找到最初的原始股东;二则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历次增资扩股和规范股金,如量化到农村信用社现有全体股东,对老股东(社员)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仍然将之作为集体产权予以保留,最终还是无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有学者提出要将集体产权的积累资产全部厘清,“并将其人格化,实现集体产权的完全退出。”(张乐柱,2007)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思路,具体操作中,可以将公共积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折算为股份后向股东出售,将这部分集体产权转换为产权明晰的新产权。作为老股东,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3 关于股权定价问题

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经历了几次募股、扩股,基本上是按照票面金额(每股1元)面值发行。这种行政主导的“千股(社)一价”的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化规则。由于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严格的外部监督机制,公众无法获悉农村信用社股权价格的真实性,缺乏定价议价的能力,股本的发行和定价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手操办”。有的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甚至出于完成任务或防范化解风险的目的,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极大地扭曲了农村信用社的股权价格,使股价没有从根本上反映农村信用社真实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发展潜力和股权的实际价值,容易导致信用社股权的高估或低估,致使股权价格失真。

按照股票发行的通常做法,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要受净资产、盈利水平、发展潜力、发行数量、行业特点、股市状态等因素影响,技术性比较强。农村信用社发行股票也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可以通过与证券承销、投资咨询公司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合作,综合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潜力、无形资产等因素,来确定股权发行价格。对一些经营业绩好、盈利能力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尝试溢价发行,相反,对一些经营业绩差、风险程度高的信用社完全可以折价发行,防止出现农村信用社资产流失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现象。

4 关于股本的补充机制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股本补充机制过于僵化、单一。一方面,目前,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主要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监管需要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需要,并不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盈利能力状况、资本充足率等管理资本金和进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募集的方式主要通过面向内部职工、贷款企业、广大的农民和社区居民,资本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盈利能力不高、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对社会公众募集股本的吸引力不高。

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当局和管理部门,应当抓紧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动态的资本补充机制。应根据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资产状况、资本充足率变动等情况,适时补充资本金,实现资本金覆盖风险的基本功能。同时,应拓宽资本金补充的途径,可以探讨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金融债的方式补充资本,也可以通过以优兼劣、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择机上市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金。

5 关于股权的流通机制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股权缺乏透明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股本价格无法反映其内在真实价值,导致股权缺乏流通的内在动力。同时,没有股权流转的平台,信用社股权无法实现自由转让和流动,流动性相对较差。股权缺乏流动性,不利于股本的适当集中,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过于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不利于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达到获取收益或规避风险等股权投资的目的。

在目前条件下,农村信用社一方面应逐步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增强投资者和公众对农村信用社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股权的价值,增加股权的吸引力。对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为择机上市创造条件。但是,对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来讲,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等途径实现产权的流转。可以鼓励农村信用社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等方式,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自由流通逐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蒋定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年11月.总第224期.

[2]张乐柱.《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济南金融》.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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