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2024-10-24

工伤认定鉴定流程(共8篇)

1.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篇一

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篇二

2008年6月28日赵卫(化名)入职某金属结构厂,在喷塑车间任职。该厂以计件形式向赵卫计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8年9月3日,赵卫左脚在工作中被砸伤,2009年6月29日鉴定达到伤残拾级。之后赵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某金属结构厂::1.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9930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8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5元;;4.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某金属结构厂辩称,2008年9月3日赵卫违反公司制度穿拖鞋上班,致使左脚被砸伤。赵卫痊愈后拒不到公司上班,2009年6月公司登报送达了对他的处理决定。公司同意支付赵卫9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意其他请求。

案件调查

2008年9月3日,赵卫工作期间砸伤左脚。2009年5月15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6月29日鉴定达到工伤致残等级拾级。某金属结构厂已为赵卫付清工伤医疗费,工资支付至2008年9月。

赵卫认为,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2009年6月29日做出,故其停工留薪应延长至2009年6月。某金属结构厂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赵卫的停工留薪期为20天。赵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未治愈,也未书面报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某金属结构厂主张,赵卫工伤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且于2008年10月起已在其他单位上班,故于2009年6月16日登报公告与赵卫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某金属结构厂提供了2009年6月4日要求赵卫上班的通知、2009年6月10日除名通知、2009年6月10日至16日登报公告与赵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相关证人证言。某金属结构厂未就赵卫2008年10月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赵卫当庭与某金属结构厂解除劳动关系,对厂方主张不予认可。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金属结构厂一次性支付赵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500元;支付赵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9元;支付赵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1元;支付赵卫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驳回赵卫的其他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停工留薪期目录》的规定:“趾骨骨折, 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 赵卫受伤部位为左足2、3趾皮肤挫裂伤;左足第三趾骨末骨折, 故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 某金属结构厂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2009年6月26日对赵卫作出伤残鉴定的。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故仲裁委对2009年6月16日某金属结构厂登报公告与赵东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nlc202309031701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等文书基本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4.如何鉴定工伤等级?工伤鉴定时间 篇四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工伤鉴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篇五

为确定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及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两者在认定或鉴定主体、性质、目的、法律意义、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不同。实践当中,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把二者合而误称为“工伤鉴定”,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本文在此就二者进行解读,解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二者之间的区分,帮助大家阖清误区,增进对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认识。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也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依照其它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包括企业的各类职工和工体工商户的雇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此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尽管该表述已经非常清楚,仍有必要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分析:

(1)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还考虑到了非法用工主体,主要是两类: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是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2)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却是困难的,有些情形,既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很多单位在劳务用工时,往往未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这其中隐含的风险是,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则本来承担的是支付劳务费用的责任,很可能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某单位雇用几名工人种树,达成了口头的劳务合同,某日其中一名工人在前往该单位劳动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肇事者逃逸,该单位拒绝承担责任,该工人提起劳动仲裁,该机关因无从举证,双方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机关则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3)聘用退休员工

企业聘用已退休的人员的,与已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一则因为已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则因为已退休人员因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纠纷可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来处理,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4)实习生

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到单位进行实践锻炼,在校学生由此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此处所说的实习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实习生也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实习期间如因工作原因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纠纷可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来处理,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上述单位的人员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全国性的规定,各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2005.01.19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5〕6号),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即,目前在北京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委托有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属于工伤的,根据其残疾等级,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2、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必须是职工本人遭受了人身伤害,而不是职工造成非职工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在这一点上,工伤事故责任与雇用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有原则区别。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残疾津贴、死亡抚恤金中,实际上是包含了精神损害的抚慰的,因此,职工受到损害的事实中,实际上包括精神损害的事实)。

实践当中,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该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能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3、损害必须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

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下文当中将提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再具体就这三个因素进行说明。

4、事故必须和职工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实质是对原因力的判断,即判断某种原因是否足以造成某一结果,如果某一原因足以造成某一结果的,认为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某一原因不足以导致某一结果的,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例如,事故导致某职工腿部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病毒感染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形,事故导致职工腿部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其间医院发生火灾,该职工因腿部受伤未能逃生导致死亡的,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不认为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不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二)工伤认定根据

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1、属于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保险范围的总体概括。是工伤事故的典型表现形式。如:医务人员在救治非典病人中感染非典、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打伤等情形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也认定为工作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例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使用的工具收进仓库,在收拾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收拾工具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又如,像矿工、翻砂工等工作之后洗澡也是必要的流程的职工,这类职工洗澡时受伤或者煤气中毒也应算作工伤。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岗位上被打等算作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人身伤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1)患病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危害大的几种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

2)因工外出,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都认为是工作场所;

3)“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自然属于工伤。

4)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且不论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一切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该《办法》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采取的是“择一”的方式。该《办法》现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已经失效。

2004年1月1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回避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未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如何解决。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也进一步表明采取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是我国工伤补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前不久,华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猝死,经媒体报道,引发了轩然大波。那么,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猝死,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或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呢?显然,“工作压力猝死”完全可能存在内在病因,过度疲劳可能只是诱因,在个人身体的原因和单位超时和超强度劳动的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因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难以界定,所以,一般来说,认定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的“工作压力猝死”属于工伤有难度。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5)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引发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认定程序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1、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受理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需要认定工伤的职工可先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好后向所在单位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外地企业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没有在外地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到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2、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3)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一般指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

(4)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1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而实践证明,由于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了解,所以很少有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去主张权利。由30天延长至1年,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单位不作为期间,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能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法与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是因工伤损害提起的劳动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发现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这些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直接受理。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调解、协商,首先应当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以免协商不成,又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导致劳动仲裁或劳动纠纷的诉讼无法启动。

4、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不同,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工伤认定上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对工伤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许多文书、文件和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管理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除新《工伤保险条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工伤认定费用承担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效的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安定民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天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所在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不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在于受害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劳动能力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第一级的鉴定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仍然要做上述方面的鉴定。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

如前所述,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不是同一回事,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在时间上具有继起性,对比来看,两者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目的不同

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

(二)主体不同。

工伤认定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三)程序不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法律后果不同。

工伤认定结论一经作出,如果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就可以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还可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而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因工死亡的,应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救济途径不同。

6.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篇六

2014年9月26日下午,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李湾村村民韩永德驾车从本村村民韩永峰家门前经过,因小事二人发生口角。韩永峰喊来家人用木棍将韩永德打伤。后来韩永德家属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制止了冲突,并将受伤的韩永德送往医院。经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确诊,韩永德伤情为:头面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左胫骨内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4年10月13日,受太和县公安局税镇派出所委托,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针对韩永德的伤情做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属轻伤二级。韩永德据此《鉴定书》报请公安机关立案,要求追究对方的法律和民事责任。韩永峰对上述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2014年11月28日,太和县公安局委托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第二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为 “韩永德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凭此《鉴定书》,太和县公安部门放弃追究韩永峰及其家人的刑事责任,引起韩永德不满。韩永德指责办案民警偏袒韩永峰一方,在第二次鉴定时实施暗箱操作, 故意将鉴定结果做成“轻微伤”,为韩永峰减轻法律责任。

在韩永德的强烈要求下,太和县公安局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鉴定意见为:若查证被鉴定人韩永德左踝部遭他人外力作用受伤,则其左踝处骨折构成轻伤。

至此,案发已经半年,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一波三折,前后经历了三次法医鉴定过程。然而,到底应该用哪一次鉴定结果作为办案依据仍旧存在争论,司法部门举棋不定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难以步入正常司法程序。

律师点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认为:本案事发过程事实清楚,韩永德的致伤原因不应存在其他争议。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当事双方进行证据定性工作值得称赞。

7.工伤事故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篇七

第一阶段:工伤备案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发生工伤30日内至劳动工伤部门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进行书面或口头备案(需要确认员工的情况确实为工伤)将详细情况告知社保中心(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是否就医,就医的医院,结论)。

如企业未按时申报,员工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鉴定。

第二阶段: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进行工伤备案后,需准备以下材料提交劳动部门,进入工伤认定流程:如不是交通事故把路线图,交通责任认定书排除,因为工伤的情况比较多,如果是出差发生的,还要公司开具出差的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员工的劳动合同

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事故调查表》(事故经过的详细描述,盖章)

4、考勤记录(需要公司盖公章)

5、外地户口居住证复印件(本地户口不需提供)

6、居住证明(社区开具,本地户口户籍社区开具,外地户口居住社区开具)

7、证人证言(固定格式,需要2证人签名+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

8、病例+住院小结+报告单+片子

9、授权委托书(固定格式,本人签字即可)

10、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能力申请表(社保中心提供,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

机动车伤害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凡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交《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受伤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外,还需提供: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公交事故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单位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的正常路线示意图(标明:单位地点、居住地点、事故发生地点)

4、属因工外出办事的,需提交单位“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5、属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要求:

1、应提供复印件,同时请带好原件,以供核对

2、所有材料用纸,一律应采用A4纸

材料递交之后就等员工的认定书下来就可以了 第三阶段: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书下来确认工伤的,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要帮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400,先垫付后社保局报销),如确认申报向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即可,等待安排医院和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等待等级报告即可。)单位提交完整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劳动部门会在2-3个月内进行认定,最终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下达之日起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填写《**市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同时附以下材料:

1、社保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部门对材料审核后,通知用人单位去鉴定中心缴纳280元/人的鉴定费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第四阶段:工伤理赔

工伤理赔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具体以工伤基金支付金额为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5.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6.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注: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其它费用说明

一、医疗费:实际发生医疗费发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单位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单位支付)。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

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的20倍为623900元(全国一个价)。

十、本人工资:

l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l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l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8.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篇八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教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申请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两个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6)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或者事故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就诊医院等);

(7)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④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⑤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部门出具明确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⑥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⑦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⑧属聘用、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⑨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申请人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申请范围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鉴定;

(二)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的确认;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仍需要治疗的确认;

(五)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材料

(一)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三)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四)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患职业病者请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五)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qq/691037.html

 中国开始重视证明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1035.html

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动物园动物出走咬伤人谁负责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1033.html

  邱中乔广告侵权案 http://s.yingle.com/w/qq/691031.html 动物园动物咬伤他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索赔 http://s.yingle.com/w/qq/691029.html

  什么是驰名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1026.html 名誉权

http://s.yingle.com/w/qq/691024.html

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 http://s.yingle.com/w/qq/691022.html

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1020.html

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http://s.yingle.com/w/qq/691018.html

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不同点 http://s.yingle.com/w/qq/69101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宣传用驰名商标将由属地工商部门查处 http://s.yingle.com/w/qq/691014.html

 构成紧急避险要具备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w/qq/691012.html

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还是破坏

http://s.yingle.com/w/qq/691010.html

 被人骚扰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1009.html

 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w/qq/691007.html

 侵犯名誉权的后果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1004.html

  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1002.html 照相馆

http://s.yingle.com/w/qq/691000.html

 广告审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w/qq/690999.html

 最新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http://s.yingle.com/w/qq/690996.html

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理论与实践

http://s.yingle.com/w/qq/69099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自杀撞车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92.html

 银行发广告短信是否侵权

http://s.yingle.com/w/qq/690991.html

 施工方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损害,拒绝赔偿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qq/690989.html

 期刊上刊登广告范围协议书范文http://s.yingle.com/w/qq/690986.html

2018最新

 动物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再发生动物咬伤人事件是否可以免责 http://s.yingle.com/w/qq/690984.html

  广告主权益指南 http://s.yingle.com/w/qq/690983.html 用人单位与司机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w/qq/690981.html

 非注册商标能否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978.html

 侵犯名誉权并诽谤构成犯罪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76.html

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

http://s.yingle.com/w/qq/690974.html

 网络转载侵权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73.html

 集体商标的特征 http://s.yingle.com/w/qq/69097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陈述事实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69.html

 厦门正新橡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66.html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需要准备什么索赔证据 http://s.yingle.com/w/qq/690964.html

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w/qq/690963.html

 法律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018)有哪些局限性 http://s.yingle.com/w/qq/690960.html

 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http://s.yingle.com/w/qq/690958.html

 定损拒绝赔偿要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qq/690957.html

  吃龙虾也认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955.html 蔬菜瓜果不新

鲜如何向

超市索赔

http://s.yingle.com/w/qq/690953.html

 新(广告法)广告主负责原则解读 http://s.yingle.com/w/qq/690951.html

 侵害肖像权的成立前提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qq/69094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http://s.yingle.com/w/qq/690947.html

 损害赔偿的标准(2018年)要按哪些标准(2018年)计算 http://s.yingle.com/w/qq/690945.html

 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42.html

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一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http://s.yingle.com/w/qq/690941.html

 驰名商标的涵义及其功能

http://s.yingle.com/w/qq/690939.html

 赔偿金额法院可以提存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37.html

  什么是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935.html 高空抛物伤人会导致全楼‘连坐’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33.html

 证明商标诠述(全文)

http://s.yingle.com/w/qq/690930.html

 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928.html

 如何理解比较广告侵权所侵害的客体 http://s.yingle.com/w/qq/69092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亡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25.html

 如何理解我国商标法规定中的相关公众 http://s.yingle.com/w/qq/690923.html

 排除妨害损失赔偿的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921.html

 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http://s.yingle.com/w/qq/690918.html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916.html

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w/qq/690914.html

 学生私自留在学校晚归途中受伤,谁的责任 http://s.yingle.com/w/qq/690913.html

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

http://s.yingle.com/w/qq/690910.html

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

http://s.yingle.com/w/qq/690908.html

 用集体商标挡住李鬼

http://s.yingle.com/w/qq/690907.html

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http://s.yingle.com/w/qq/69090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委托广告的规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03.html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w/qq/690901.html

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

http://s.yingle.com/w/qq/690898.html

 邻居围墙倒塌压伤人,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0897.html

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

http://s.yingle.com/w/qq/690895.html

 什么赔偿是定作人指示过失应该承担的 http://s.yingle.com/w/qq/690892.html

  什么是证明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890.html 排除

http://s.yingle.com/w/qq/690888.html

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

http://s.yingle.com/w/qq/690886.html

 名誉权的自力救济途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884.html

 论广告主的伦理责任

http://s.yingle.com/w/qq/690883.html

 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w/qq/69088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食药监总局曝光违法医疗广告

http://s.yingle.com/w/qq/690878.html

 姓名权的限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877.html

 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发的思考 http://s.yingle.com/w/qq/690875.html

 无偿帮工导致他人受伤,被帮工人不肯赔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qq/690872.html

  什么是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870.html 怎样

http://s.yingle.com/w/qq/690869.html

 注册集体商标要因地制宜

http://s.yingle.com/w/qq/690867.html

 无偿帮工导致受伤,应该由谁负责 http://s.yingle.com/w/qq/690864.html

 发展广告业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qq/690862.html

 医疗侵权是属于特殊侵权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60.html

 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5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果实坠落伤人,果树主人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57.html

 集体商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行之路 http://s.yingle.com/w/qq/690854.html

 网上的原创文章被转载如何维权

http://s.yingle.com/w/qq/690852.html

 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分别有何区别 http://s.yingle.com/w/qq/690850.html

 施工方放置的警示标志被盗,导致行人受伤还需要负责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49.html

 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有何区别 http://s.yingle.com/w/qq/690846.html

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844.html

  驰名商标的定义 http://s.yingle.com/w/qq/690842.html 人身损

在哪

http://s.yingle.com/w/qq/690840.html

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http://s.yingle.com/w/qq/690838.html

上一篇:开展五五普法 促进工商事业发展下一篇:茶叶供货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