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论文

2024-07-02

工程合同论文(8篇)

1.工程合同论文 篇一

2.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是不能直接实施行为的,为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依照其职权和法律要求而授权他人(即法人代表)的行为才能完成。所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实施行为的第一载体。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或在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情况下的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如副厂长、副经理等,或法人内部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等。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所产生的一起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担。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法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代理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是行为人亲自进行,但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活动越来越复杂,各种民事活动都是由公民、法人亲自完成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有他人代为完成一些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行纪行为。行纪行为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民事活动,行纪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手续费,如委托商行、信托公司、贸易货栈等。

(2)代理人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使得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代理的这一特征,使它与委托代办事物相区别。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代理权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这就与居间人、传达人、中介人相区别。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的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

2.工程合同论文 篇二

1.1合同管理的职能合同确定了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和质量等目标, 规定了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关系。因此,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 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控制和保证的作用。在现代工程中, 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确: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 就不能实现项目的目标。在现代建筑工程中, 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部门, 而且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各种人员和部门都必须精通合同, 熟悉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所以合同管理在开发、设计、监理 (咨询) 、施工等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国外很多工程项目管理 (咨询) 公司和大的工程承包企业都十分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将它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与成本 (投资) 、工期、组织等管理并列的管理职能。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 必须对全部项目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职能密切结合, 共同构成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1.2合理管理中的措施

1.2.1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中, 要想通过投标和谈判签订一份较为理想的合同, 要求企业管理者从获取招标信息开始, 就应做好项目分析、评估、决策、合同预审等合同签订前的全部准备工作。对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劳动力、技术力量、设备装备能力、企业资信、获奖荣誉等, 特别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类似工程经验等与欲投标项目情况进行具体对照, 分析本企业在该工程中的优势与劣势。从而决策是否投标。平时应通过计算机建立一个有关这些资料的专门资料库和信息网, 并注意补充与完善。在投标决策前, 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成立市场调研部) , 根据资格预审的评审要求、市场情况、竞争对手的情况和自身的竞争实力, 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加以分析, 及早发现问题, 及时研究对策, 从而作出正确有效的投标决策。

1.2.2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作为合同的乙方, 在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 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2.2.1合同评审与合同管理规划合同签订后, 按ISO 900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 进行合同评审, 明确合同规定的各方责任与义务, 并制定相应的方案与措施。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还应编制《实施性合同管理规划》, 明确合同管理的目的、内容、程序、方法.在进行合同管理时, 按《实施性合同管理规划》进行合同管理。由于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合同变更经常发生, 因此对合同管理应实现动态管理, 建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日志》, 发现新问题及时调整合同管理策略。

1.2.2.2合同技术资料管理因合同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 所以应首先建立和健全施工往来函件的签收、发放登记手续。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和进场后报送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实施计划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 负责组织现场施工。每月 (旬) 的施工进度计划, 亦须事先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记录和整理以下各方面的技术资料: (1) 施工日志; (2) 来往函件; (3) 气象资料: (4) 施工备忘录; (5) 会议纪要; (6) 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 (7) 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计划; (8) 工程核 (结) 算资料; (9) 工程图纸; (10) 设计变更;1 1招投标文件;12市场信息价;13不可抗力事件等, 以便进行合同索赔时能提出有力证据。

1.3目前我国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几点问题

1.3.1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签订不规范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 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 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 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 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1.3.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 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自觉执行合同条款,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 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 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 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 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 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 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1.3.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谁都可以签合同, 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 或有制度不执行, 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 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这些都可能成为阻挠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不到顺利进行原因。所以合理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守, 面面俱到。

2工程造价的管理

2.1做好投资决策正确决策是合理确定和控制造价的前提。在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 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 对项目投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 直接影响其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

2.2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 都要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情况、地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对拟建的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创造效益、资金来源如何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论证, 搞好可行性研究。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调查、全面透彻地分析及高质量的投资估算是决策者决定项目、做出正确决策的可靠依据。

2.3做好项目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设计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各类设施建设的总纲, 它既要符合建设单位所在城市规划要求, 又

要满足使用者的使用功能, 是一项综合性的设计工作, 应委托权威的专家进行设计。进行总体布局时, 既要考虑功能分区、建筑物的间距要求, 又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用地, 尽量做到布置紧凑合理, 适当提高密度和容积率, 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以减少单项工程的建设费用。

2.4加强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施工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 对图纸技术上的

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行性、工程造价上的经济性进行全面的审核。及时纠正设计中的缺陷和错误, 力求将工程变更的发生控制在施工之前。据有关资料分析表明: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 多则近15%, 少则也在5%左右。因此会审工作一定不能走过场, 流于形式使问题得不到尽早解决, 而集中到施工过程中才发现, 如此不仅影响工程质量、工期, 同时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失控。

3结束语

以上只是本人对合同、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些浅谈, 希望会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只有这两方面加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才能在日后施工过程中事半功倍。

摘要:每个施工企业在签订一项工程合同后, 都要针对各工程的特点, 履行合同中的条款。所以合同的管理对于承包双方来说都在变得越来越重要, 工程招投标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报价问题、合同管理也不再仅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施工企业在建设中都希望得到最大的盈利, 而这个前提是进行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才会得到想要的结果。可见工程造价管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工程合同论文 篇三

摘 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契约。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现代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保障是通过合同形式实现的。本文将就水利水电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进行相关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合同;风险;管理;意义;措施

在建筑工程中,合同是整个工程的一个重要凭证和依据,发包人通过合同可以将施工、安装以及采购等工作进行发包给工程承包单位,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建筑市场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合同问题上,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将造成严重的资金问题,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项目的起始阶段合同的订立阶段就要对合同风险充分的注意,避免出现后续的合同问题。

1 合同风险防范的意义

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一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这种风险问题的特点就是损失的发生和损失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建设工程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例如施工范围较长、涉及人员部门较多、施工过程复杂、资金投入较大等,这些特点就使得建设工程具有更大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风险,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对工程全过程的影响,工程合同的订立对于后续的整个工程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开端和凭照,所以合同当事人应该在合同订立的初期将建设工程的项目风险进行一个剖析和研究,从而通过工程合同的基本规范要求来将项目工程风险进行一个科学的转化,转化为工程合同风险,工程合同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为工程合同风险是工程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的,具体的分配要根据工程情况来制定,这种工程风险的形式对于整个工程项目而言起到一个良好的作用,能够尽可能的将风险和影响最小化,从而保障整个工程的有序进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2 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2.1 订立合同的风险种类

2.1.1 组织成员之间的诚信风险

合同订立的组织成员包括合同签订双方,通常包括业主企业和承包商,在业主企业中往往会出现的诚信风险包括业主企业濒于倒闭、支付能力不足、经营状况不断下滑,恶意拖欠工程款向,改变工程项目目标等问题,这种情况都会造成合同的风险问题,另外在业主中也有可能出现业主或者其工作人员存在一些罔顾法律利欲熏心的想法,从而出现诚信风险,在承包商中常见的诚信风险包括投标报价以及采购过程中的不诚实欺诈行为,或者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设计问题造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内容的不和谐,图纸无法交付,造成整个工程出现问题的情况。

2.1.2 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这种风险往往是由于业主的项目决策出现偏差,从而造成对整个相关工程产品和市场的分析出现问题,项目目标设计措施,这种情况会出现业主对于投资预算以及工期过于紧张的限制,施工方受到工期和资金的限制造成施工质量的问题,必然无法保障合同的基本要求,或者是由于合同中大量的不严密或者歧义标注,工程范围以及工程资金等问题标注不准确,从而出现合同风险问题。

2.1.3 外界环境造成的风险

外界环境的变化对于实际工程的成本和工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大量施工是在室外进行的,严重受到外界环境和天气的影响,除此之外合同依据的相关法规出现变动的问题也会造成合同风险,例如在新的法规颁布之后出现新的调整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就造成承包商的风险。

2.2订立合同的风险防范

2.2.1 准备工作

投标前承包人要根据工程款项以及合同签订条款进行一个科学的预算工作,在此过程中要保障的是报价的准确性,避免故意抬高价格的现象,保障在合同价格区间内的报价,尽量避免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因为材料价格或者人工价格的变化造成的风险问题,如果是刻意压低价格的方式来尽量中标,在合同签订之后将会造成很大程度的风险。

2.2.2 条款平等

在整个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要严格遵守相关合同规范要求,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本环境下进行合同的签订,其中发包人不得提出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压式的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保障双方自愿平等,尤其凸显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可出现意志强加的现象。

2.2.3 业主主动进行风险防范

第一,对法律有基本的认识,具有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条件。业务要如实告知承包方真实的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施工条件。由于业主的欺瞒行为导致承包人出现事故或者错误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故意欺诈行为的合同无效。第二,业主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于可预见的事件划出责任范围,并对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当日后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故,减少争议和纠纷。第三,积极做好组织资格预审,拒绝任用没有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投标人,保证评标、定标的工作流程公开透明。在评审的时候要注重投标人的综合评审,业主不能只以最低报价论英雄。最后,要在合同中要有经济担保、法律责任等手段约束承包者的履约保证。

2.3 强化合同管理工作

强化各类合同管理,提高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该公司综合部组织机关各部门业务主管通过查看合同文本、与合同管理人员座谈等方式,详细了解项目合同履行情况,逐项梳理分析合同中的利弊条款、潜在风险,并向各项目部合同经办人员进一步明确合同审核、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流程。同时,在发现的合同文本中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合同签订中不利于公司的风险条款,及时列出详细整改说明,督促合同管理人员立行立改,夯实合同监督管理,提高合同执行力,确保合同及时、准确、有效履行,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合同风险的重要性,从合同订立的初期就开始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保障整个工程的有序进行,为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向国.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D].吉林大学,2014.

[2]刘晓旭.浅析如何在工程合同订立阶段防范合同风险[J].江西建材,2016,01:252.

[3]王燕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

4.工程合同论文 篇四

(一)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已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以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应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二)关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下,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方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5.涂料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1 篇五

发包方(全称):------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阳光府第2#、13#、15#、16#、17#、18#、19#、20#楼 外墙涂料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涂料工程施工事项,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阳光府第2、工程地点:---镇---村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2、工程承包范围为---〃阳光府第 2#、13#、15#、16#、17#、18#、19#、20#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具体工程量以现场发生实际为准。

3、工程承包内容:外墙涂料的材料供应、材料检验和涂料施工及相关质量检验。

三、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

1、工程量计算以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等为依据(按涂料接触面

积计算),施工单价2#楼---元/㎡(弹性防水涂料)、13#-20#楼----元/㎡(水性防水涂料)

2#楼------元

13#-20#楼------元

合同总价:-------元

2、乙方承包综合单价已包含材料费、装卸运输费用、损耗、保管费、人员工资、劳动保险、技术措施、临设、管理利润、成品保护费用及保修费用。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从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本工程。乙方按甲方指定工期延期2天后,第3天开始每延一天按500元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2、遇雨天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五、工程质量

1、甲乙双方约定的涂料工程质量为按现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包括材料),必须确保一次性合格,如由于其涂料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除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合格外,甲方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可视情对乙方作出质量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质量处罚。

2、外墙涂料品牌确定为 阿特兰漆,2#楼为弹性防水涂料、13#-20#楼为水性防水涂料。

3、所用涂料要有出厂合格证,同时检验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腻子、底漆、面漆品牌质量必须满足要求。

4、施工工艺流程:基层处理---→一遍腻子施工---→ 二遍腻子施工---→底漆施工---→面漆施工。

5、为避免产生色差采用的涂料均为专业生产厂家按色卡选定的颜色进行配色后的成品,根据设计施工要求选好涂料品种、颜色。并做好样板墙 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6、该工程质量保证期为5年以上。

六、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督促乙方做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3)做好乙方工程量审核,按合同及时审批工程进度款项。

2、乙方责任

(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的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服从甲方指挥和管理。

(3)服从甲方现场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要求。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和甲、乙双方合同的要求返工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施工增加费用。

(6)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7)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8)工程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乙方经甲方同意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积极组织质量验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对甲方验收提出问题及时给予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报验

七、工程安全

(1)乙方劳务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2)外墙涂料作业为高空作业属危险工种,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并购买相关保险。

(3)积极配合工程部工作,做好上情下达,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施工期间发生矛盾,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寻求协商解决,严禁聚众斗殴,如在施工现场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不论有无理由每次罚款伍仟元。

(5)乙方为涂料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全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6)如现场由于乙方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或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应成立安全应急小组,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第一时间做好救护等工作,尽量减小安全事故造成损害。

八、工程款支付

外墙涂料工程底漆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付至工程总款40%,面漆结束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款80%,竣工验收结束一周内付至工程

总款95%,剩余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九、其它

1、乙方必须有效组织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资金,必须满足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需要,严禁转包,一旦发现乙方有转包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施工合同,乙方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应无条件由甲方自行处理。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部、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管理混乱,质量、安全、工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首先应满足弥补甲方的所有损失后,余款结算给乙方,对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款结清之日失效。

甲方(签章):乙 方(签章):身 份 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6.工程合同论文 篇六

公司

东西塔户内夹层及隔墙施工 工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17年 10 月 5 日

23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额。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综合验收一个月内发包人将保证金(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

七、验收方法、标准

1、工程验收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及规程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 3 套,发包人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 5 天内组织验收。

2、若本工程未能通过发包人的验收,承包人应无偿返工至通过验收止,并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延期的责任和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发包人所有已付款项,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待保修期满二年,经发包人确认,30天内支付保修金的80%,待保修期满五年,经发包人确认,30天内支付保修金的20%,保修金不计利息。

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指示后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承包人不及时维修或拒不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凭照片或物业公司证明或业主证明直接扣除相应费用的120%,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向承包人追索。

九、本工程在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派人修复或更换,如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 五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验收标准,按本合同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无条件返修至本工程所要求达到的工程验收标准,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677、对于房屋造成的质量问题的责任范围由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无法协商的,承包人亦应先于修复;问题可交由政府相关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和修复费用均由最后的责任方支付。

8、承包人维修项目完成必须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签字,否则视承包人未完成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索赔

如因承包人质量问题引起小业主对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将承担索赔的费用,发包人可直接自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作为指定分包人向发包人应付的债务。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就你方的拟建的(以下简称“本工程”)已于_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我方(担保人名称)法定注册地址:,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愿意接受该承包人的委托,作其保证人,为其履行除预付款条款和保修条款以外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承包履约保函,在此,我方特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1.考虑到本合同的各项约定,我方特此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承诺、以此保函保证并受其制约,在收到你方要求支付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的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也无权要求你方解释任何原因,将于7日内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担保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任何向你方提出异议和追索的权力。

2.在承包人履行完毕本保证范围内的义务之前,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达到上述担保金额的 时,承包人应在收到我方关于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办理开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手续办理完毕后,我方将向你方出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3.我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保证责任。

4.本保函的有效期间:自本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备案文件记载为准)后第28个日历天(含第28个日历天)。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取消有效期可以延长。

5.在本保函有效期间内,除非合同被合法解除并得到你方和承包人的书面确认,我方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保申请。

6.在本保函有效期间内,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在七个日历天内履行保证责任。

7.你方向我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书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8.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直接的、连续的,《履约担保条款》是本保函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保函失效后,请你方将本保函退回承包人交我方注销。

保 证 人:(盖章)

保证人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发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传真:

7.工程合同的理解和运用 篇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合同的定义及一般规定中可以看出, 合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标的物所达成的意思真实一致的表现, 有效的合同能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 这些也不难从造价管理等相关法规中得到证实: (1)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0.9条,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中就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前提; (2) 工程造价中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的专用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规范…, 其中排在第一位、核心反应是要约及承诺的结果—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4) 14号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明确表示结算工程价款首先应遵照合同的约定。

2 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审价, 突出契约性原则

(1)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 工程审价首先就是解决合同问题。应该明确, 工程造价合同价格, 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争方式, 穿过政治线“招投标”、经济线“商务标”等法定程序后, 与建设方 (业主) 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 而不是某一合同标的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 这是市场论的基本观点, 也符合建设部改革计价管理办法中“控制量、竞争费、市场竞争形成价”的基本原则, 因此, 只要不是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 审价过程中首先要遵循合同契约性原则。

(2) 关于定额问题。定额是完成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消耗的人工、机械、材料、措施费等的标准, 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反映, 定额有“群众性、科学性、时效性”等特点, 和以前相比取消了“法令性”的特点, 也就是说定额已不再是强制性规范。这些从以下法规中可以看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4) 14号第16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定建设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 苏建定 (2004) 29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结算审核时,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约定的可按2004年计价表的规定执行”,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 对定额或计价表的采用, 不是强制性的, 用词为“可以参照”、“可按”。显然, 有其他可以参照来确定工程造价时 (比如签证、现场记录等合法真实的资料等) , 不套用定额确定工程造价也是可以的。

3 现行制度下, 工程审价各参与方法律地位平等

3.1 工程审价和审计的区别

审计是由行政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表及其它与收支有关的资料和监察财政、财务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 目的是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 防止建设资金流失, 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 属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审计结果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效力, 不对其它单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工程审价是以施工合同为基础, 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 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计价办法、标准等进行核算, 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行为, 属于市场行为, 审价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从根本上讲, 造价咨询机构发生的行为、出俱的报告只能是审价或审价报告而不是审计或审计报告。

3.2 参与审价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与另一方利益之上

(1) 首先, 根据建设部[2000]208号《关于建设造价咨询机构与行政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中, 规定造价咨询机构的存在有两种方式, 一是合伙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这就以法规的形式定义了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属性。不难看出, 造价咨询机构作为市场的民事主体之一, 与建设单位 (业主) 、施工单位 (承包商) 一样, 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平权关系, 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彼此没有隶属关系, 不存在一方可以依据职业行为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2) 其次, 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因合同的委托而产生, 和建设单位 (业主) 之间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事实上实际工作中常有两点误区, 其一:采用委托方 (或业主) 的意见产生的责任自然由其承担。不少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程师) 为了能使自己工作的成果顺利在委托方 (或业主) 交付, 对一些有争议事项的处理更多的听从委托方 (或业主) 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处理, 从纯理论的角度讲,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一, 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程师) 在工作成果上表现出的任何思想, 都会被看作是中介方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负责, 也就是说听从委托方 (或业主) 的意见造成的失误, 自己不能为此而免责。其二:不能摆正自己中介的位置, 在审价工作中, 在处理和施工单位 (承包商) 的关系上, 口头上承认自己是中介机构, 而实际上并不把自己看成和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依然带有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传统思维, 表现在对有分歧问题的处理上, 倾向于采取命令式、压迫式的工作方法, 在造价的定夺确认上有生杀大权, 甚至根据对方的态度来决定某些费用的取舍, 针对施工单位 (承包商) 急于结算付款的心理, 采取拖的办法迫使其接受审价结果, 失去了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立场, 结果只能是把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财政部、建设部财建 (2004) 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 编审工程竣工结算, 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 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这也规定了合同的优先顺序和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程师) 的中介地位。

4 对合同制下工程审价工作的几点思考

4.1 关于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针对常规报价而言的, 它是在总的报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 其目的是尽快回收工程款、增加流动资金、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或单价的变更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首先, 企业是根据企业法成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 参与市场竞争博取最大利益, 只要不违法就无可厚非;其次, 不平衡报价一旦经过法定程序、经过相关专家团的评审中标而签订合同, 那就是合法的, 合同的双方及第三方都无权单独改变它 (市场法则、契约性原则) , 实际审价过程中, 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程师) 不能因为个别综合单价的高出而调整;第三, 世上没有一个建设单位 (业主) 能接受无限制的不平衡报价, 当不平衡报价超出其承受范围时, 投标方的报价将会被否决。为此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0.9条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后, 作为结算的依据”。如苏州市造价处发布的风险范围, 量变的幅度为±15%、价变化幅度为±5%等, 超出这个范围的综合单价就要调整。当然,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另外的风险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但不管怎么调整, 合同约定优先、承包商申报后经业主确认的结果优先。

4.2 关于标底问题

标底是依据有关的计价办法, 参照有关定额, 结合市场供求状况, 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 它反映的是招标工程投资人的预期价格。在审价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标底错误而引起造价纠纷的情况, 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

(1) 假如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结算且明确了调整范围和方法, 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本来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提供、设计变更和数量变化属业主风险, 理应调整。

(2) 假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且明示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法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否则, 一般不予调整。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也就换一种方式提醒投标人要复核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如发现漏项或清单数量有误, 则在招标答疑时就应提出, 若没有提出疑议或提出了招标人没有答复, 则说明招标文件内容不可更改, 投标人认为风险太大可以放弃投标, 如果投标人仍坚持投标也就是说默认或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把风险留给自己。通用的做法是, 投标人将自己计算超出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的各种费用, 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分摊到已提供的清单子目及数量中, 至于投标人 (中标人) 采用不平衡报价与否、采用的幅度大小, 永远都是企业的市场行为, 属于商业机密, 别人无从猜测, 只要没有低于成本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在业主承受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评审中标, 那就是正确的。所以结算时再以工程量清单不准为由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都是不适当的。

4.3 关于综合单价调整

综合单价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调整的。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工程量的变化引起一是材料价格变化引起。

(1) 工程量的变化。假设工程量变化很多, 目前通常的处理方法是把超出约定范围以外的部分作为合同外工程, 按《江苏省××工程计价表》和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值确定其综合单价, 该方法优点是有法规依据, 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 能真实反映完成变更部分社会平均的成本和利润, 但缺点也是很明显的, 一是没有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因素, 没有考虑企业不同的施工方案 (方法) 所带来的成本效益的不同, 强行拉回到社会平均水平, 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和招投标的初衷;二是不能体现风险和收益的对应关系, 高报 (必然对应有些项目低报) 综合单价是有风险的, 且这些风险的发生与否和大小不是成熟的承包商所能预计和掌控的, 拿风险博收益的市场法则在这种处理方式上无法体现;第三, 没有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且又是高报综合单价的子目, 就认定随着规模的增加成本会降低效益会提高。其实应该分析资源的付出情况, 一般工程量清单中都含有固定项目的费用 (临时设施、机械进退场、包干费用等) , 当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 承包人依据现有投入的资源可以完成时, 则该项目高报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如果完成超量部分, 承包人依据现有投入的资源不足必须增加额外投入时, 则该项目高报的综合单价应予维持原价或适当上调。同样, 当工程量减少时, 如果单项 (或几项) 减少但总的结算收入和合同金额相差无几, 也就是说没有大幅度的削减、实质性影响到承包人的收入, 则可以维持原价, 否则, 则要调增项目的单价, 以补偿承包人固定设施投入的分摊。

(2) 材料单价的变化。举例说明: (1) 市场行情下跌时其材料单价调整:工程项目在招标时钢材的价格 (以《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以下简称“信息价”) 3 800元/t, 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为3 660元/t, 工程中实际使用钢材月份“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为3 500元/t, 钢材单价应调整 (3 500-3 800) + (3 800×5%) =-110 (元/t) , 钢材实际结算价为:3 660-110=3 550 (元/t) 。但如果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为3 420元/t时, 那钢材实际结算价就成了:3 420-110=3 310 (元/t) 。 (2) 市场行情上涨时其材料单价调整:工程项目在招标时“信息价”3 500元/t, 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为3 350元/t, 当工程实施中的钢材的“信息价”加权平均值为3 800元/t, 钢材单价应调整 (3 800-3 500) - (3 500×5%) =125 (元/t) , 钢材实际结算价为:3 350+125=3 475 (元/t) 。通过以上举例不难发现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比率, 对材料涨价的风险分担予以了明确, 而且对材料价格下跌的利益进行了重新分配, 其实质意义是承认承包人在自主报价的基础上, 按社会平均的上涨或下降幅度进行调整, 符合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宗旨。

摘要:主要从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市场经济的角度介绍合同及参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以中介咨询企业的审价行为理解、运用工程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篇八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概念及目标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合同。合理、规范的工程合同,有利于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平等竞争。

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目标包括: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实现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责任;保证整个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二)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对方近年的信誉及工程业绩。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三)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和批准

(一)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审批权限如下: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主管副经理审批。标超过50 万元的,投资10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二)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合同的严密性其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

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即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二)管理合同履行,合同实施交底制度

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减少偏差。合同依法签订后,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有序地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建设单位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做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工作流程图,抓好各目标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特别是事前控制。对签订的各项条款必须牢记,找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各种减少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在工程进展中,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做好合同实施管理,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在合同变更中,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意味着索赔机会,所以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会议纪要、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以作为工程变更调整费用、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四)重视合同签订后总结

合同管理的总结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总结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以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于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如此才能取得进步的合同协议签订经验,以完备合同管理制度,减少企业损失及资源浪费。

总之,通过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合法、明确,进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苗青.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J].当代经济,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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