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总结

2024-07-31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总结(8篇)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总结 篇一

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情况报

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情况报告 我公司工会自年月成立以来,在上级总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在公司领导及广大职工的密切配合下,认真落实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完成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将我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一是依法建立了公司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确定了符合公司实际的工资标准,职工在公司工

作期间,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元/月,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二是制定了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会与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工资集体协议每年开展一次,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隆昌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与公司效益挂钩。严格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公司于年月严格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会主席代表公司工会,向公司法人代表发出《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并确定了工会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3名代表。公司书面复函同意了工会要约书提出的协商内容建议,提出公司方参与协商的3名代表。双方代表按要约书约定时间在公司会议室进行平等协商,并形成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和工资协议草案;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形成了最终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协议

公司工会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履行《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内容,严格监督公司协议履行情况,并适时收集征求职工的意见建议。协议签订以来,公司方认真履行了工资集体协议内容,未出现低于协议规定发放职工工资情况,未出现工资争议和其它违反集体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广泛开展满意度测评 公司工会于年月,在公司所有职工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以来职工满意度测评,参与测评的职工名,参与面达%。经测试统计,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充分说明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我公司得到了职工的普遍认可。

二、存在的不足与打算

虽然我公司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司的效益还不是很理想,职工对工资增长率还有些不如意;职工希望公司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

下,为职工增加购买保险的险种等等。下一步,公司工会将继续依法开展协商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努力使这项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创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做出应有的贡献。有限公司工会 年月日

2.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总结 篇二

2010年11月9日,在泉州市德化县发生了一场职工与老板的谈判会。会上,经推选产生的德化陶瓷行业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坐下来面对面协商。经过劳资双方的耐心谈判,谈出了许多“惊喜”的实惠。据了解,双方商定,该县陶瓷行业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0%,且职工工资需随物价指数上涨等各种因素变化而相应增长。

泉州市总工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劳动者报酬最有力的途径之一,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泉州市将力争从2010年到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悉,早在2002年,泉州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联合指导泉州开发区、泉州市丰泽区酒店(旅馆)行业试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2010年,全市已有2.67万家企业签订了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然而,尽管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写入劳动合同内,但劳资双方真正平等坐下来协商工资的情况并不普遍。泉州市总工会负责人认为,企业应重视员工不断改善生活的需求,愿与员工协商合理的工资增幅。否则,在周围一片“愿谈”的大环境下,一味家长式作风的企业只能面临着被淘汰的后果。

眼下,泉州市正在大力推进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企业和谐、企业与环境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初步实现了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良好局面。泉州市总工会负责人表示,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区域性工会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紧紧抓住工资协商这一劳动关系和谐的核心问题,进一步维护职工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其实,实践也证明,工资集体协商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历史潮流,将是非常有生命力的一项工作。当福建人民还在目睹物价的上涨,聊着百元大钞不再像以前那么给力时,泉州已经付诸行动了,多年“按兵不动”的薪水开始溅起水花。

工资上涨对于草根民众:一直是浮云?

相信很多人都会问,“我们的工资包括哪些费用?”官方口径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单位从个人工资里代扣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费用等,并且是税前工资。

有时候我们只把基本工资当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则不算在内,如果除去单位代扣代缴部分费用,如此一来实际到手的薪水比工资要低一部分。

有一份来自全国总工会的工资收入专项调查:我国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两成职工5年间从未涨过工资。

被调查职工月均工资2152元,为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88%。其中低于此标准的占67.2%;低于标准50%、每月只拿1000元左右的占17.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只拿几百元的占4.8%。2008年的数据显示,20个行业门类收入差距为4.77倍,有的高达10倍。

而人们钱袋子的现状是:中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009年的23倍。虽然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到现在,福建、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但是在大部分人士看来,上调工资的幅度根本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

于是,我们有这样一种判断———感觉不到工资在涨。

但是若说工资没涨不全对,国家统计局曾公布“中国职工平均工资快步上涨”,其实是指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劳动者和公务员。这其中并未纳入私营民营企业、灵活就业者和大多数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就业人数相对来说增加较快。因此,官方的一些数据并不能客观反映实际的经济情况。这也使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最大的不公平。

所以,我们开始期待:谁能推动工资理性上涨?

2010年11月19日,多名泉州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制指导员来到泉州广霖纺织有限公司回访,一见面,董事长杨永堂便说道:“感谢你们,三个月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全面调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现在员工队伍稳定了,生产效率大大提升了,人均日产出上升了三成。”

2010年7月,广霖公司的劳方、资方、工会代表三方经协商,将工人工资提升13%,食宿全免、享受双休日和14天年假,并为职工宿舍安装空调。事实上,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杨永堂当时尚存顾虑,“福利提升后,企业生产成本显著上升,如果员工工作效率跟不上,企业经营难以为继。”但是,三个月的实践彻底打消了他的担心。

杨永堂的话代表了多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的泉州民营企业的心声。2010年初以来,泉州积极营造劳资双方双赢局面。截至到2010年11月,泉州市全市推行集体协商制的企业覆盖面便已高达71%。

泉州中小企业密集,工资集体协商制一度遭遇阻力,一些中小企业主担心制度的推行会推高用工成本,影响企业盈利。泉州市总工会主席傅福荣说:"企业主的顾虑可以理解,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推行这一制度的企业普遍呈现了劳方与资方双赢局面,有效解决了部分民营企业存在的经营者‘不愿谈’、工会代表‘不敢谈、不会谈’和员工‘谈不了’等问题。"

据了解,泉州市工会、劳动、经委、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五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实施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彩虹计划”,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示范点,出台建立健全示范点的工作机制等工作的量化评价标准,为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资集体协商, 让涨工资有了理性选择

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在2010年11月5日正式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中便称,将在各类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并计划2010年~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和工资集体协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强调福建省企业不得拒绝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集体协商的,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并取消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企业家等已获荣誉称号。《意见》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75%以上;到2011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到2012年底,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坚持“两不低于”原则,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应签而未签订集体合同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

3.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篇三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在规划今后五年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目标时,明确提出:“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在不足百字的阐述中,出现了“普遍较快”“同步增长”“明显增加”“持续扩大”“显著减少”“不断提高”等限定语,这些经过反复缜密推敲并且密集用于限定居民收入水平所要达到程度的提法,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由《建议》传递出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决心,与广大劳动者热切期盼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民意诉求,形成遥相呼应之势。

这一点,温家宝总理在向全会所作的《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阐述得再明确不过: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是群众呼声最强烈、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

制度改革知易行难

应该说,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不缺乏的就是宏观层面的共识。从事关发展全局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到我们感同身受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当下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诸多问题,如果追根溯源,都可归结于社会利益分配不合理、财富占有严重倾斜,从中亦可找到必须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理据。

这也就使越来越多的人逐步认识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的原因所在。

当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大的问题是:“达成共识易,改变现状难。”这是因为,长期粗放式发展模式加之社会利益分配协调机制不健全而形成的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若要改变,绝非朝夕即可毕其功于一役,况且当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还有进一步固化的发展趋势。

总体而言,当前收入分配不合理集中体现在“两个比重下降”和“两个增长不同步”。

“两个比重下降”是指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双双持续下降。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

劳动报酬方面,仅就工资总额而言,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在1978年至2007年的30年间,由17%降至11%。这两个比重的持续下降,也是造成内需不足,消费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工信部发言人披露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的最终消费率为48.6%,比2000年下降13.7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降至35.3%,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两个增长不同步”是指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同步。长期以来,居民收入增长并没有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1979年-2009年,我国GDP年均增长9.9%,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3%,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2%,经济增速比城乡居民收入分别高出2.6个和2.7个百分点。

2001年-2009年,我国GDP年均增长1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9.9%和6.6%,分别比GDP年均增长率低0.6个和3.9个百分点。

同时,劳动报酬的增长也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去甚远。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研究表明,1978年-2006年我国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了6.4倍,同期工业部门平均工资仅增长了4.9倍。

另据高盛集团估算,中国2001年至2009年制造业平均每年的劳动生产率增速为16%,也超过了同期平均工资增速。

当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以及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始终无法保持同步增长,经济总量这块“蛋糕”做得越大,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状况不但没有改善,反倒呈现了越来越严重的发展态势。这种态势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广大劳动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考虑到普通劳动者在劳动者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企业内部生产一线劳动者与管理层的收入差距过大等因素,受收入分配关系失衡影响最大的当属普通劳动者群体。

虽然普通劳动者群体数量庞大,但由于其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在企业内部缺乏和所有者讨价还价的资本,加之既得利益群体对如此分配模式下可以轻易获取更多“利益”的習以为常,使得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非但困难重重,而且一定程度上还有难度加剧的趋势。

可以说,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既急迫又艰难的改革,不推进改革,不仅快速发展难以持续,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会受到威胁甚至冲击;而推进改革又千头万绪且困难重重,突破口难寻。肇始于2004年的这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期间经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数易其稿却迟迟无法出台,就是最好的说明。

集体协商大势所趋

事实上,收入分配改革的症结和当前我国内需不振、消费不足的困境如出一辙,都是有意愿者无能力,而有能力者无意愿。

应该说,这样的困境,与特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有直接的关系。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由于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也很难一下子看清楚未来改革发展的道路和方向,改革走过的是一段不断“试错”的历程,“摸着石头过河”是对这一过程最为形象的描述。

不过,虽然路径是什么的选择不是足够明了,但对于一个饱受计划经济之苦和平均主义大锅饭之累的国家,绝不能再走低效率的平均主义老路却非常清晰。

如此背景下,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借助市场的力量来配置资源并使其发挥基础性作用、凸显差距激励、体现效率,就成为根治平均主义大锅饭这一沉疴的不二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推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同时,由于劳动力资源的大量过剩和资本的相对稀缺,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显然更加倾向于对资本这种稀缺资源的偏爱和优待,资本要素的收益率在其自身稀缺性和政策扶持的双重合力之下逐步看涨,而劳动的收益率却因此长期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

在这种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之下,当时在国有企业的工资改革中提出了“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应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样的政策选择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而且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上,也对这种政策结果必将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进行了统筹考虑,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还要“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

也就是说,如果改革初期为了效率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公平的话,当效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尽快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和统一,让一度为维持经济快速发展而做出自身利益牺牲的普通劳动者,能够得到制度上的补偿。

这样的利益补偿思路从新世纪以来就已进入决策层的考虑范畴,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到当前十七届五中全会明显淡化GDP增长这一指标,特意突出收入分配改革这一公平主题,政策思路也在逐步适应形势发展而进行着调整。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补偿普通劳动者受损的利益,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必然选择。据此,最为引人注目的政策措施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实现“两个同步”,特别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报酬增长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政策主张,不仅是对“两低于”原则的修正,更是对收入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回归。

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顺着“效率和公平并重”到提高“两个比重”再到实现“两个同步”的政策演进脉络,变得愈发清晰,收入分配改革的突破口也被锁定在通过保持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就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工资集体协商本质上是要在劳动关系中建立起一种利益共享机制,即企业的发展是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的,那么企业创造的利益自然也应当为劳动关系双方所共享。

这一点,《建议》在“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部分也给予了明确确认:“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这样的路径和目标指向是非常清晰的。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所以应当突出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一方面是因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虽然涉及面广,但源头在企业,症结在于劳动者收入过低,因此有必要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这个源头抓起;另一方面,相比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制度设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措相对更为具体,而且也有十几年来的实践基础,具备了充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急先锋”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也符合渐进式改革思路。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渐进的博弈过程,这就决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成效不可能立竿见影,即一下子让所有企业的劳动者大幅度提高工资。

但这种利益分享机制的建立,又为解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逐步提高工人工资提供了制度化的路径。

感受到工人涨工资压力的企业,除了会逐步从拼廉价劳动力成本的“竞次”向拼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竞优”转变,也会把这种压力自下而上传导,对固化的收入分配格局形成一种“倒逼效应”,推动改革逐步深入,尽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的目标。

工人收入势必提高

应该说,《建议》已经勾勒出“十二五”规划的蓝图,亦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定下了基调。可以预见,除了明年“两会”上将如期出台的“十二五”规划外,备受关注的更为具体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也会于近期“浮出水面”。

不过,虽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已然清晰,并有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诸如“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过“大幅度减税让利”来增加工人的收入等措施建议,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身是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加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会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短期内工人收入大幅提高难言乐观。

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在于:

首先,认识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宏观层面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共识,这没有问题,但达成这一目标的具体政策措施还会存在诸多分歧,其中甚至不乏误解和偏见。

比如说,有人担心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就会大幅度提高工人工资,从而会导致通货膨胀;还有人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企业效率乃至发展等等。这说明,通过集体协商实现工资共决,进而改变企业内部资本与劳动所得分配不合理的现状还远没有形成共识。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工人的收入状况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没有细致地掌握工人工资收入过低的真实情况及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等。而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劳资之间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是政府、工会和企业的共同责任,也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对于工会来说,形势的发展和工会基本职责都要求工会要突出抓好这项工作,这也是多年来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如果政府不积极主动为协商双方制定规则并且保持客观中立,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配合,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难免孤掌难鸣。

而要实现政府在处理劳资双方利益矛盾时保持中立,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设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标准等等,这些配套制度的建設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至于说让习惯了单方面决定职工工资的企业经营者,短时间内适应与工会就职工工资问题协商共决,既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也需要劳资双方的长期博弈才能达致。

其次,相关的制度机制的健全也需要有一个过程。

通过集体协商解决工资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配套制度。按照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表,十年之后即2020年才能完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任务,这意味着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相关举措的出台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从当前的进展情况看,要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完善起来,不仅需要尽快立法,还需要颁布具体的规章。因为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缺乏对企业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相应的制约手段。

要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修改现行法律增强其约束力,又要积极推动专门立法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制度规范,这些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做到的。

然而,如果长期不能推进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长期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缺乏相应的强制约束性规定,工资集体协商难免会流于形式、难见实效。

最后,一些基础条件的不完善也会影响工资集体协商作用的发挥。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受到很多基础条件的制约,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估算,我国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每年城镇就业人口供给将达2500万,但实际能提供的就业岗位约为1200万个,这意味着每年有1300万人难以就业。

未来五年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难以根本改观,这仍然会对工资率的提高产生强大的压制作用,这种局面下即使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得很充分、很深入,也很难使企业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工人工资,更不可能出现企业人工成本增加导致难以为继的状态。

同时,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开展,还要解决企业工会干部依附于企业“不敢谈”的问题,这也需要通过对工会组织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来解决,而这在短时间内也绝非易事。

另外,城市化进程、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速度以及社会保障的完善度等因素,也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这样看来,短时间内我们对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很难持乐观态度。

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总结 篇四

今年开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工作意见》精神和省、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精神,全县上下,步调一致,齐心协力,116家企业完成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市率先完成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得到市总工会主要领导的首肯和好评。我们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毫不动摇地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建设

我县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虽然走在全市其它兄弟县(市、区)的前头,但作为一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未来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仍然是严峻和艰巨的。工资集体协商是国际惯例,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用上百年才总结出来的经验,我们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大国开始实施这一套机制,困难和问题当然是有的。这项工作我们显然已经有了良好的 开端,但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项工作不是今年做了,明年就不做了,或者明年做了以后就不做了。建立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只要企业存在,每年都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分配决定的基本形式和发展方向。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改善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也做了特别规定,各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把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部署、来检查、来落实,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

要加强监管,依法维护和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要确保集体协商的公平公正和协议内容的合法合理,而且要注重协议的履行,防止协议成为一纸空文。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保证工资集体协商成果的及时生效和履行。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通过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取得实效,落到实处,使职工群众得到实惠。要依法做好工资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共同协调处理平等协商争议。对调解不成的,要依法予以仲裁,确保工资集体协议书的严肃性。

二、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总结借鉴近年来工会维权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积极拓展女职工维权工作领域,主动探索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创新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全方位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规范,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过去集体合同中女职工权益保护过于笼统、一带而过、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效果更加显著的科学手段。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对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和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长效机制,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开拓创新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面深入开展,运用集体合同这一重要法律制度,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在内容上更加详尽、具体,在执行和落实上更加有力,在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上更加到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作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备案工作。各级工会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纳入工会工作的目标考核中。要根据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平等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力求突出重点、议题集中、措施可行。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营造依法治企、依法兴企、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良好氛围。要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协商技巧,确保协商的顺利开展和协商目标的实现。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认真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工会依法要求其改正。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同志们,党的十七大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也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紧紧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实现体面劳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工会的神圣职责。面对工会维权工作日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广、政策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强的新情况,既要统筹兼顾,全面维护职工群众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和社会权利;又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职工群众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这是党中央对各级工会组织的殷切希望,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努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企业的建立完善,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抓好做实,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5.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总结 篇五

为了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市总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专项活动,专项活动中,我们共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345份,收到回复305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305家,签订了工资集体专项合同305份,覆盖企业400个,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共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要约行动”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要约行动”的领导,我们成立了由主席牵头、分管主席挂帅、法工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领导机构。同时要求各乡镇、系统、基层工会业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按照市总统一安排部署,我们制定了工作目标,落实了工作责任,确保行动有序推进。我们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要约行动”情况,争取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的沟通联系,积极借助和依托三方机制平台,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二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采取举办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要约行动”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着力抓好职工协商代表和指导员队伍建设,建设了一支专业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培训,提高了协商代表和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协商谈判能力,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作用,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努力推动“集中要约行动”有序开展

一是突出重点,增强实效。我们把新增的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已到期需要重新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企业作为重点,有目标地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切实推进了全县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推动了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二是切实做到发出去,谈起来,签下去。发出去:各级工会组织主动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上级工会定期指导和督促下级工会发出要约,下级工会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发出要约的情况;明确由谁发、向谁发的问题,针对嘉祥实际,我们 采取单个企业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相结合的办法,突出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特色。谈起来:我们主动跟踪、督促和指导企业回应;对于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协商的企业,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要求企业成立由党政工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协商程序、时间和地点,起草好协商文本,同时,对协商单位派出指导员和协调员。签下去: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

三是量质并重,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无论是协商代表的推举、协商议题的产生、合同审议的程序及备案,都涉及到整个协商行为和协议的履行是否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严格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序地开展和推进。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总量,将工资集体协商向各类企业拓展,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着力提升工资协商的质量,不断完善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的督查制度,明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确保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到位。

6.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总结 篇六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总结

近年来,我公司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按照县总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统一部署要求,公司上下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种种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本次要约行动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宣传动员,提高认识阶段。

1、为了积极主动地配合本项活动的开展,公司成立了企业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并在会上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强调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和意义,积极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2、强化宣传,层层发动。根据各分公司的不同情况,充分利用告示板、板报、宣传橱窗、学习园地等形式,向职工公开企业经营状况、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经济效益、福利保险待遇等情况。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企业负责人百分之百同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职工百分之百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通过宣传,企业上下一致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双赢。广大职工也纷纷表示愿为企业做贡献,与企业共发展。

二、积极推进,全面实施阶段

(一)大胆探索,在全面推进中规范和深化。先建制再规范的原则,以及使劳动者与经营者共谋发展、共同化解和承担企业风险、共享发展成果的思路和要求,积极探索和勇于创新,明确了协商小组四项原则、六大内容和工作要求。通过探索各种有效的办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工资,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是积极探索协商内容的实用性。去年以来,在企业计件、计时、工时定额、引进科技人才、重点攻关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惠山区钱洲镇在印染行业、机械冶金行业开展了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协商的同时,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协商,滨湖区在开发园区外资企业集中区域和楼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威孚集团在引进科技专业人才时开展工资协商,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点攻关项目上开展工资协商,都取得了劳资两利的“双赢”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协商途径的合理性。对国有企业及其国企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按照我市《工资集体协商操作规程》逐步到位;全市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由所属基层工会与下属的企业签订执行协议书。对于小企业和原始积累阶段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集体协商文本,协商重点是商定工资支付办法、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和不欠薪的问题;对于初具规模、二次创业的企业,实行各自独立文本,协商的重点是解决劳动定额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创新劳动参与分配的问题;对于管理、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建立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社会各类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协商重点确保工资底线,从最低工资标准向工资指导线拓展,协商内容向计件、计时、工种定额、攻关项目、产品专件等专项协议拓展,创新劳动、资本、管理、技术参与分配的机制。

7.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建议 篇七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格局的形成, 用工方式日趋多元化, 劳动关系日益复杂, 传统工资确定方式的缺陷逐步显现。2000年11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近年来, 随着劳资争议的不断出现, 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呼声日益高涨。2007年5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要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2010年7月, 全国总工会也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 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 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与此同时, 各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 在推行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也作出了很多努力和探索。目前, 除港澳台外, 其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年底, 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 覆盖企业211.21万个, 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在一些城市,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 (1) 。应该说, 从我国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至今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的。

然而,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在推进中也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第一, 我国集体关系立法及工资立法相对滞后, 难以使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导致在实践中资方不愿协商、劳方不能协商;第二, 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是整体劳动关系稳定, 局部地区劳动争议突出, 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 劳动者担心被企业解雇往往不敢协商;第三, 我国集体劳动关系不发达, 工会组织不健全, 劳动者对相关法规政策不熟悉以致不会协商。加之政府措施乏力、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等因素影响,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要想发挥实效可谓任重而道远。尽管如此, 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基础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立法目的却不容忽视。因为工资问题是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在改革关键时期, 不断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加快和完善立法, 为劳资双方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保障

要解决资方不愿协商、劳方不能协商的难题, 就要尽快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一, 加快工资立法进程。我国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其主要侧重于个别劳动权, 涉及集体劳动权的规定比较少。若就专门工资立法而言, 2000年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 刚性约束力不强, 而且距今已有十余年;与广大劳动者收入直接相关的《工资条例》, 因种种原因也迟迟未能出台。立法空白导致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难以推行。笔者建议:一是要加快《工资条例》的出台速度, 尽快研究出平衡各方利益的办法, 将工资共决和工资调控增长机制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二是适时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重点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地位、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协商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从法律上给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法地位,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 完善现有立法。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立法不完善且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 很多条款是选择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局面。因此应当不断修订及完善现有立法, 比如:进一步细化集体合同立法中关于集体协商程序的主要内容、实施程序、方法步骤等, 集体协商的规则确立和明确才能大大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操作性。

第三, 补充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立法手段非常重要的一条, 就是要完善未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 。对于那些具备协商条件但却未能有效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 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督促其履行如实告知和依法协商的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协商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 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 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增进工会作用, 强化三方机制, 变不敢协商为积极协商

由于体制原因, 我国工会在履行社会职能、活动方式和经费来源等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 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增强工会作用, 强化三方机制, 对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将大有裨益。

第一, 提高工会组建率。据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全国工会基层建设工作会议透露:我国工会组建率不足六成,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空白较大, 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比例刚刚超过1/3 (3) 。还有的企业虽然有工会, 但加入的职工数量不多, 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因此, 应当通过立法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的工会组建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既能增强劳动者的谈判地位, 变不敢协商为积极协商,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可避免个体劳动者可能出现的非理性行为给单位正常生产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 要贯彻《劳动合同法》 (4) 要求提高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的组建率, 规范和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这样即可形成区域、行业内的共同标准, 又有利于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第二,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工会产生于维权运动, 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权作用, 就需重点解决工会的独立性问题。首先, 要使工会独立于政府和管理方, 全面实行工会主席直接由劳动者选举制度, 减少政府和用人单位对工会事务的直接、不当干预;其次, 通过立法保证工会的经费来源, 积极吸收各种社会捐赠资金并专款专用;再次, 赋予工会更多权利, 改变工会在协商多种情况下只有建议权的尴尬地位, 让其有足够的能力代表劳动者与资方抗衡;最后, 加强工会经费收缴, 建立协商代表保护基金, 保证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防止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福利待遇, 甚至借故与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 强化三方协商机制。三方机制被认为是社会成本较低、效益较高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2008年《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要在县级以上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强化三方机制就是要经常性地就工资的重点问题、政策、目标任务等进行协商, 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形成共识, 对拟定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和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5) 。对于已实施工资标准的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不断进行评估与检查, 以便为法规和政策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加强政府引导, 提升协商水平, 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最大效力, 不仅需要完善立法、增强工会作用, 还有待于加大政府调控力度, 提升协商水平, 使政府、工会、用人单位协同努力, 形成合力。

第一, 加强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国家, 政府作用在劳动关系中不可或缺。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扮演的角色, 就是法规的制订者, 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争议的仲裁者。其职责就是制订规则, 完善协商机制, 保护协商双方的合法权利, 通过管理部门和司法仲裁推行集体协议, 保证法律的执行 (5) 。具体来看:首先, 政府应该积极主导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将开展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评体系, 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其次, 运用税收、财政等政策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最后, 还要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宏观监控机制, 这样既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又可达到促进就业、稳定劳动关系等更广泛的目标。

第二, 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监督机制, 使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 将人工成本、工资指导价位、物价水平等有关信息免费及时提供给劳动者参考;完善政府与工会、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与制度的刚性约束和群众监督, 推动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立法咨议监督检查, 推动政府劳动监察执法和各种社会团体的群众监督。发挥劳动者和各级工会对劳动政策的社会监督, 确保劳动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 不断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水平。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性非常强, 不仅涉及劳动力价格计算、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等专业内容, 同时对协商主体的谈判技巧与策略、工作分析、协商实务等要求非常高。可以说协商水平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到协商后果的好坏。因此, 在实践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 要加强培训, 增强协商主体尤其是工会代表对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水平的了解和掌握;其次, 通过交流总结典型经验等方式定时对提高协商人员的协商技能与策略进行专项指导与培训;再次, 要加强宣传, 提高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最后, 还要注意加强上级工会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最大限度地解决协商主体“不会谈”的问题, 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效用发挥到最大程度。

摘要:现阶段, 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然而,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针对该项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应该加快和完善立法;增进工会作用, 强化三方机制;加强政府引导, 提升协商水平, 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作用。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会,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劳动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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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留禄.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 2009, 12.

[5]李炯, 潘芳芳.我国工资集体协商问题研究综述[J].当代社科视野, 20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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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全总要闻:《全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拒不整改将受追责》, 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60/12047879.html.

8.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打破阻力 篇八

近日,全国总工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突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集体协商,意味着职工工资问题不再由企业单方说了算,职工有了集体话语权,其代表者就是工会,工会将在职工工资的决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现实的问题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面临着相当的阻力,譬如人们一再提到的“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不能谈”等等。如何打破这些阻力,切实推进工作,是工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企业不愿谈,源于企业的逐利性。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自然会增加企业的压力,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矛盾和博弈是一种必然。劳动者权益现实和长远的可靠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与调节才能实现。现行《劳动法》、《公司法》相关条款的滞后与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应该尽快调整、完善。有了法律保障,企业不愿谈也得谈,而职工不敢谈的局面也会因为有法律“撑腰”而改变。

职工不敢谈,除了法律原因,更有市场因素。供求关系决定着劳动力价格,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受制于买方,迫使劳动者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委曲求全。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应该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扩大其覆盖范围,千方百计提供就业机会,使劳动者有尽可能多的选择。

工会不会谈,既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也由于缺乏相关人才。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而且重要的今天,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权职能并以此赢得广大职工的信赖,迫切需要大批懂专业知识、有谈判能力而且敢于说话、善于办事的专家型干部。目前,工会不乏满腔热情、勤勤恳恳为职工办事的干部,却缺少专业人才,面对新形势新课题,往往“力不从心”,给人以“工会只能办事务、搞活动,不能担当大任”的印象。改变这种现状,除了加速对现有工会干部的培养和提高,吸纳各类专业人才到工会中来是重要途径。近年来,许多地方工会聘请劳动法规专家、派遣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推广。

工会不能谈,缺乏健全的组织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大的难点还在于工会主席、委员“双重身份”的尴尬。他们既是职工代言人,又是企业员工,自身也有“保饭碗”的顾虑,这点完全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坐视,更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一些地方试行工会干部职业化的做法,使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不端企业的碗,不看老板的脸”,被证明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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