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2024-08-23

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共10篇)

1.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一

10月22日-10月28日第八周值周小结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不知不觉,我们度过了秋意渐浓的第八周,迎来崭新的第九周,为了更好进行以后的工作,下面我把第八周值周情况总结如下:

1.卫生方面:校园内的总体卫生状况较好,基本能做到干净整洁,每个班都能自觉地打扫好自己的教室和公共区域。特别是在校门口吃早餐的同学,都能主动的把垃圾丢到垃圾桶里,这是良好的卫生习惯,希望继续发扬,同时,老师还希望同学们不管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能爱护我们身边的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垃圾。

2.学习方面:天气渐冷,早晚温差大,学生们仍旧准时上学,到校后都能自觉地进行早读。

3.纪律方面:课间在楼道内打闹的同学少了,这是好现象,但仍有这样一些现象需要引起大家注意,上下楼梯时,特别是在转弯处,有个别同学还是头也不抬的,自顾自走。希望这些同学引以为戒,还有就是我们的跳绳,拿在手上的时候要收好,以免绊倒自己,扯到他人。

4.路队方面:放学排队时,大部分学生都能够有秩序地走出教室,陆续的排队,但是,有些同学,在老师喊到车次时,出了教室还是在操场上玩耍,等校车到了,就拿起书包飞奔。这样是很危险的。在这,潘老师再强调一次,排队时,不要跑;喊到车次时,该车次的学生要排好队伍,不要随意走开。

5.礼貌方面:每次同学们进校时,都有不少学生很懂礼貌,向老师问好,向门卫叔叔问好,向阿姨问好,这是很好的习惯,希望继续发扬,潘老师更希望看到大家能把礼貌当成自己生活里的一部分。

最后,希望同学们注意交通安全,爱惜生命,爱他人,不说脏话不打架,负责任,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负责。

2.10月28日国旗下讲话稿 篇二

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六一班的郑佩佩,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努力学习,只争朝夕》。

年轻是搏击风浪的航船,昂扬潇洒。知识是青春航船的动力,永不衰竭。处在花季中的我们,应该抓紧时间,持之以恒,努力学习,只争朝夕。

为理想而努力,为将来而奋斗,先辈们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因为努力,安徒生从一个鞋匠的儿子成为童话王子;因为努力,罗曼?罗兰二十年的心血凝结成《约翰?克里斯多夫》;因为努力,巴尔扎克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文学遗产《人间喜剧》;还是由于努力,爱迪生才有一千多项伟大的科学发明;爱因斯坦才得以创立震惊世界的相对论;先贤古哲才给我们留下悬梁刺股、凿壁偷光、囊萤映雪的千古美谈。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在天才和勤奋之间,我毫不迟疑地选择勤奋”;卡莱尔更是激励我们:“天才就是无止境的刻苦勤奋的能力”。

长江后浪推前浪,就是我们的雄心;强中自有强中手,这是我们的豪情。让处于学习阶段的我们,像爱迪生、巴尔扎克那样刻苦努力、不懈追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学习的道路上将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才能在人生的旅途中将一方一寸的风景珍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让生命放射出灿烂耀眼的光芒。 然而,奋发进取并不能只是一朝一夕,要持之以恒,贵在“当下”。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曾说过:“我以为世界上最宝贵的是?今?,最容易丧失的也是?今?。正是因为它最容易丧失,所以更觉得它宝贵。”是啊,昨天已经过去,明天尚未到来,我们所能做的只有把握今天。

同学们,我们在新中这个知识王国里,沐浴着时代的阳光雨露,享受着历史上一流的学习环境,享用着历史上一流的教学设施,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抛开学习而恣意攀比,没有任何理由沉迷幻想而徘徊不前。

伟大的祖国日益强盛,几代人的目光落在了我们的身上。要想振兴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捧起一轮炽热夺目的东方红日,努力学习,只争朝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努力学习,只争朝夕,清晨的港湾,千帆竞发;努力学习,只争朝夕,人生的战舰,乘风破浪;努力学习,只争朝夕,胜利的凯歌,威武雄壮! 国旗下的我们,在此刻向国旗宣誓:美好青春,我们只争朝夕!

3.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三

内容提要:

1.2010月1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2010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以及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点、报名流程等考试相关事项。

2.年10月28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我省网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09年10月12日至28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4日至11日。

在201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我省17市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含网上缴费)。全省统一采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报系统组织网报。网上报名工作必须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在2010年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我省全面实行“后审”制,即在考生领取合格证书时,由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关于201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考[2009]9号

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10年5月15、16日举行。现就我省2010年度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67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在201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我省17市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含网上缴费)。全省统一采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报系统组织网报。网上报名工作必须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在2010年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我省全面实行“后审”制,即在考生领取合格证书时,由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0年度的考试。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9年10月1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2010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以及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点、报名流程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09年10月28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我省网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09年10月12日至28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4日至11日。

3.2010年1月5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4.2010年2月2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2)。

5.2010年4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核查工作。

6.2010年5 月7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7.2010年5月14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8.2010年5月15、16日举行考试。考试日期初级资格中级资格5月15日9:00―11:30 经济法基础9:00―11:30 财务管理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5月16日  9:00―11:30经济法

9.2010年7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下发的成绩数据,公布考试成绩,同时发送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考生可通过安徽财政信息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我省2010年全面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省会计考办可向提出疑义的考生提供相关科目题分的具体分值,不再提供主观卷面查卷服务。

10.2010年7月16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11.2010年8月31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0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12.2010年9月10日前,各市人事部门完成合格证书的发放工作。不能按时发证的,应向考生说明情况。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不得强加外语、计算机等考试条件。

各市财政及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附件1、2下载>>)

1.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2.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安徽省财政厅

4.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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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徽考区黄山考点报名公告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徽考区报名工作定于2009年10月12日开始,我省今年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及网上缴费。为确保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

一、报名时间

1、黄山市统一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10月12日至28日。

2、黄山市统一网上补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12月4日至10日。

二、报名网址

全省统一采用财政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考生报名网址: test.acc.gov.cn/。

三、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6元。

五、网上缴费

全省统一开通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缴费平台,完成考生报名费及教材费的网上支付。考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办工行银行卡或存折(已持卡、存折的.考生可不再申办),并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开通电子商务功能,申领网上支付安全介质(口令卡或U盾)后,按报名流程缴费。

◆ 安全介质使用方法:登录工商银行网站(网址:www.icbc.com.cn)在线帮助。

说明:考生领到电子口令卡后,必须先登录网银,修改登录密码(数字+字母的组合),才能正常使用网上报名功能。

考生若申领U盾,必须先登录网银,在“U盾管理”栏目下载证书后,才能正常使用网上报名功能。

六、考试大纲及教材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制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根据新考试大纲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考试辅导教材征订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考生可自愿在网上订购。

七、准考证领取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陆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具体打印时间请关注网站通知。

八、承诺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网上报名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通过网上报名流程,视同对相关公告和协议作出承诺。考生报名时提供不真实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己负责。

九、相关注意事项

(一)考生教材领取、发票开具等事项由黄山市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请考生务必关注黄山会计网上的相关通知。

(二)“网上支付”须知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及公告,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生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保护好银行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

3、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请考生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击;

4、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请不要立即关闭浏览器支付页面,大约5秒种后,系统会自动提示“支付成功”;

5、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如果由于网络、机器等原因系统未提示“支付成功”,我们将会及时对账,对账完毕后,系统缴费状态即显示“报名完成”。请考生注意查看自己的缴费状态。

(三)考生网上缴费咨询可直接联系所在地工商银行,也可使用工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88;安徽省工行业务咨询电话:(0551)2667202、2667203、2667212

(四)黄山市各区县报名点电话号码

屯溪区:2319284

徽州区:3583771

黄山区:8536863

黟县:5522429

祁门县:4514101

休宁县:7515724

歙县:6530900

黄山管委会计财处:5580315

黄山市职称考试办公室

5.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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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施方案

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将于10月12日开始,实行全程网报。为确保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一、报名时间:10月12日至10月28日;

二、报名地点:考生可自行上网进行报名及采像。

为了方便没有上网及采像条件的考生,在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及凤台县分别设立了报名服务点,提供可上网电脑供考生进行报名。

各报名点具体情况:报名服务点详细地址公开电话市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田区陈洞路金海大厦0554-6667431凤台县会计核算中心凤台县建设银行二楼0554-8626902三、报名组织工作

1、10月9日起在“淮南会计网”发布有关报名事项的`通知,同时将考生报名条件、报名流程、报名注意事项等在网上进行发布。

2、10月10日召开报名点工作人员会议,检查统一配置的报名设备的使用状态。

3、10月11日、12日,在《淮南日报》、淮南电视台刊登考试报名通知。

4、10月12日至10月28日组织报名工作。

四、报名流程

1、登陆网站报名:淮南会计网(www.hnacc.gov.cn);

2、查看报名须知、接受用户协议;

3、选择报考省份(安徽),查看具体报名流程;

4、填写报考信息;

5、现场采像或直接上转数码照片,等待照片审核通过;

6、照片审核通过后,使用工商银行已开通网银的银行卡或存折在网上直接交报名费、书费;

7、打印报名表,报名结束。

五、教材征订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已进行了修订,内容更新较多,考生自愿订购,教材征订可在网上报名的定购教材页面直接点击征订,网上交费。

淮南市财政局会计科

6.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六

2016年10月28日西安市中小学生篮球赛在市体育场篮球馆隆重拉开帷幕,我校由李翔老师和王峰博带队参赛,经过五天的小组循环赛,共有8支男队进入最终的决赛阶段。在整个比赛中我校队员热情高涨,跃跃欲试,为了向更高的目标努力,每个队员都顽强拼搏,丝毫不放松每一次进攻机会,在教练员李翔老师的精心安排和战术布置下,队员们用各式各样的篮球技巧和精准的投篮为经发篮球队贡献了一分又一分,在场的裁判员、学生家长为我们的队伍呐喊助威,使得队员们更加自信更加拼搏。

最终,我校篮球队荣获小学篮球男子组第五名的好成绩,本次参赛我校篮球队不仅赛出了自我的竞技水平、更重要的是赛出了我校学子的道德风尚、赛出了我校学子的个性风采、赛出了我校学子的团结友谊,同时通过本次篮球赛更进一步加强了学生坚强、勇敢的品质。我们坚信,在今后每年的中、小学生篮球比赛的带动下,我校篮球技战术水平将会进一步提升,进而有效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优质发展。

7.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七

部令2008年第10号)

作者:[] 摘自:[交通运输部网] 发布日期:[2008-8-28] 点击:[1088] 法规标题: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8年7月8日 实施日期 2005年8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九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六十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二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四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七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一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8.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八

《夏至未至》- 至未至 读后感 原写于10月20日

至未至读后感原写于10月20日 TITLE=《夏至未至》---至未至读后感 进入大学读的第一本小说就是郭敬明的《夏至未至》。原来真么读过什么书,所以很想弥补一下。而选择它的理由似乎很简单,因为早就听说过,因为这本小说BS读过,所以想好好看看。我不能否认良师益友对自己的影响有很大,但我绝对相信好的朋友会给自己很大的帮助。 其实看完已经好些天了。一直想写点儿东西却又总是感到来不及。16号那天是到今天为止,我在最近这些天里,最后一次看见太阳,最后一次感受到温暖的光线了。虽然仅有几天,我却感到自己是如此渴望看见灿烂的阳光,我本想也是在一个有阳光的上午来记录我对《夏至未至》的感受,可毕竟过去好几天了,我若再不动起笔来,几乎那种感觉会很快游走。 《夏至未至》中流淌着清纯的风。我似乎可以看到立夏与傅小司那样青涩的纯真的年代里淡淡的感情,高中三年或许真得很难忘,每一个人都如此。那种感情或许真得不叫“爱”,那是最珍贵的青春年少的青年才所拥有的。对于立夏来说,傅小司是特别的珍惜,很想去关心他又怕遭拒绝受伤害,很想接近他又怕遥不可及,很想和他说话又怕不知道说些什么,立夏怕得太多,所以她没有七七那样洒脱,没有遇见那样勇敢。她喜欢安静,喜欢的不止是傅小司还有陆之昂。那也许,当时立夏的感情或许是模糊不清的,或许对于两个同样优秀的男生,立夏是一种欣羡,只是后来,傅小司给予的关怀多了一些,而又因为立夏心中一直念着的祭司竟是小司。所以感情就更加深厚了一些。我甚至可以想到小司是怎样给立夏补习功课,怎样地教她画画。每一个细节都可以在脑海中闪现。我想,也许只有真正经过那高中时代的人才会拥有那种淡的不能再淡的感情,拥有想忘都忘不了的回忆。那个时候是最纯洁的时代,可以有很善良的友谊,有很单纯的朋友,有很轻松快乐的微笑,有最难以忘记的一个心中欣赏的对象,有自己奇幻的梦想。所以,我喜欢立夏永远不会长大,可小四说“我已经不是那个不想长大的小孩子”。于是,立夏长大了,小司长大了,之昂长大了,所有人都长大了,那种清纯的风好像消失了一样,使每个人身上都沾上了浮尘的味道。 《夏至未至》中也有一个家境一般女孩与富家子弟的.碰撞,就如同所有的年轻的关于青春的爱情小说一样,作者让立夏变得“一无所有”,这是在与傅小司、陆之昂的对比中显现的。我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我和所有作者一样愿意让女孩子是贫穷的,而让男孩子有如此这么多优越条件。是因为女孩子很单纯,很善良?还是要表达这种恋情的难得?我无从而知,只是习惯了。我和立夏一样,没有太多值得炫耀的财富资本。我也曾说过,我平凡的普通,但我却不卑微,立夏怎么感到难以启齿啊?小司、之昂和所有的男孩子都一样,可以穿着好的名牌衣服有好的车,有值得炫耀的资本。我想,之所以,大家都喜欢有一个富家子弟,是因为这样的故事里才会有关于爱情的华美盛宴。因为青春是华丽的,青春的日子是奢侈的,青春年少时的感情更是弥足珍贵的,所以有了豪门公子的挥霍,这样的故事里的青春才显得华美。而于现实之中,我仿佛很难看到这样的恋情,也怪不得人们喜欢用小说的形式假想一个梦,在文字中穿梭自己的感情,让故事里的人物替自己圆梦。 《夏至未至》里我喜欢的是那一幅《从未出现的风景》“画面上是一个站在雪地里的穿黑色长风衣的男孩子,半长的微微翘起的头发,抬起头,全身上下在雪地里被映得毫发毕现,有一双失去焦点的大雾弥漫的眼睛,而天空的大雪里,有一个模糊的白色的女孩子的轮廓,从天空微微俯身,像是长出白色羽翼的天使,轮廓看不清楚,却有一双清晰而明亮如同星辰的眼睛。两个人在大雪里,安静地亲吻。”我感到了青春的梦幻,似乎只有青春与艺术相融才会有丰富的人生,无论是绘画、雕塑、音乐等,而郭敬明选择的是绘画,我想这肯定是西方的油画或许是普普通通的简笔画。那样油画的厚重质感让我想起了蒙娜丽莎、大卫、维纳斯......至未至读后感原写于10月20日 TITLE=《夏至未至》---至未至读后感 我喜欢立夏、小司的高中代,因为我喜欢我的后高三时代。我喜欢把那个时候立夏对于傅小司的感情称作“欣赏”;我不喜欢他们长大后的浮世绘,或许因为我也不想浮世绘,我不喜欢那个悲哀仓促的结局,都说是悲剧,我却无动于衷,因为我根本就不喜欢结尾,我想让他们所有的人都停留在那个纯真的高中时代。我想,这确实是不可能的,因此,我还得看着作者笔下的悲伤。 我没有见过香樟,或许见过也不知道是什么,而好像它已在我脑海中留下了印象,是翠绿翠绿的,有阳光从树隙中掉下来,很繁茂的一大片,下面是另一片阴凉。感觉还是清爽,因为有翠绿的香樟。 我想为什么那种悄悄的萌芽的感情都是在夏天? 我想了好久,我想因为夏天有男孩子的白衬衫和女孩子的 白色千褶裙。 夏天是一个炎热的季节,而《夏至未至》让我感到了清凉。 因为有纯真清爽的香樟树下,那一个、两个、三个......成群的少年。 而夏天总似乎又是悲伤的。 《夏至未至》我感到的是一种明媚的忧伤。 或许正因为是虚幻中的渴望与现实的无奈才会交杂地错演出一幕幕夏天里开始又在某一个夏天结束的悲哀。 青春都是回忆,我们喜欢用低调的音乐,悲伤的情绪以及无限憧憬的心去祭奠忽逝即去的青春,去纪念在青春中来了又走的人。 小四的一些文字清新、明快、华丽、悲伤、沉重等,而有一些确实不得不让人喜欢。 立夏平静了,小司平静了,之昂平静了,遇见平静了......这个故事平静了。 同学都说,你看到最后肯定会哭,而事实证明,我没有哭,没有太多的悲伤。 因为我始终都停留在那些美好的日子里。 曾经,那个男孩子冷静、孤寂, 曾经,那个女孩子羞涩、纯真, 曾经,那个夏天他们相遇了, 曾经,那个故事开始了,没有结局, 曾经,那个没有结局的一段岁月其实也是很美好的。 曾经,拥有过曾经就够了。 “所有的爱,所有的恨,所有大雨里潮湿的回忆,所有的香樟, 所有的眼泪和拥抱,所有刻骨铭心的灼热年华,所有繁盛而离散的生命, 都在那个夏至未曾到来的夏天,一起扑向盛大的死亡。” 至未至读后感原写于10月20日 TITLE=《夏至未至》---至未至读后感

9.7月28日世界肝炎日活动总结 篇九

1、提高认识、领导重视

我局领导充分认识肝炎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为认真做好“7·28”宣传工作,我局转发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xx年世界肝炎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同时制定了《XX市市中区肝炎日宣传活动方案》,要求各单位按照我区活动方案在4月28-30日开展宣传活动,并就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规范宣传,加强活动管理

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世界肝炎日”防治宣传活动的规范管理,将其作为宣传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关注,保证了宣传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宣传内容以科学为依据,做到了客观实际,不夸大防治效果,依据科学知识和医学伦理,对社会上肝炎病防治虚假宣传予以打击治理,净化宣传环境,确保规范地开展宣传活动。

3、围绕主题,丰富宣传活动

4月27日上午,组织了区属及驻区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2个单位、40余名宣传员,在中央路开展了“世界肝炎日”咨询宣传及义诊活动;各乡镇卫生院分别在辖区内农贸市场和人口集聚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咨询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向广大群众发放了病毒性肝炎防治宣传资料20xx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次。

10.10月28日水浒读后感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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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鄂会考办发(2009)12号文件精神,2010年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时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首页网址 www.acc.gov.cn/ ,会计评价网首页网址www.kjzgks.com。

考生在上网报名前先准备好电子照片,其中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文件 大小不得超过15KB;必须为近期免冠登记照,且清晰完整。对电子相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将不予受理。在网上报名过程中需认真阅读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报名成功后考生务必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陆密码”,打印报名信息表,在报名信息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网上报名成功后两天内到市财政局会计科接受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考试院负责,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必须本人持报名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均要求原件,复印件无效)。对报名资格审查中弄需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参考资格,考后取消考试成绩,审查通过后,由审查人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并加盖印章。最后在现场交费,索取发票,完成全报名程序。

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9日-2009年10月28日

确认地点:孝感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电话:0712-2836017 。

孝感市人事考试院

孝感市财政局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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