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情况(共6篇)
1.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篇一
根据泉港人大办[2005]35号文件精神,我镇对镇级财政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总体情况是:镇级财政运行比较困难;收入渠道不多,总量不大;财政负债沉重,一时难以消化;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必须加大财源建设,努力增收节支,逐步摆脱财政困境。
按照区人大和区政协的调研要求,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镇级财政运行情况
1、镇人员编制情况。全镇现有干部职工68人。区财政供养实际编制人数64人,其中行政干部职工32人,事业干部职工32人;镇财政供养编制4人。镇自聘临时人员12人。每年镇财政需支付镇财政供养编制、镇自聘临时人员工资、补贴费用约23万元。
2、镇级财政负债情况。近几年来,由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建设投入,累计负债达2227.23万元,含2001年前1114.48万元(见表六),财政可支配收入甚少,且负债逐年增加。
3、2001-2004年财政收支情况。据统计,2001-2004年区拨预算内人员经费、专项经费、超收分成经费共计1960.41万元,支出1934.2万元,收支基本持平。预算外收入共计1819.77万元,支出共计2669.18万元,超支849.41万元,平均每年超支212.35万元;预算外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他收入(含税费改革前的统筹收入)和土地补偿款留用数,支出主要有上级要求配套资金投入984.27万元(见表四),优抚、民兵训练费117.75万元,基本建设804.24万元,招待费186.25万元,车费41.63万元,节日补贴72.17万元,通信、水电费31.84万元,开发区补贴98.93万元,公共经费和其他支出332.1万元。
二、镇级财政运行中存在问题
1、经济基础薄弱,财源匮乏。我镇是典型山区农业镇,又是省定的革命老区镇,传统农业占主导地位,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乡镇企业不发达,没有形成支柱财源,对区、镇财政贡献不大,处于“农业大镇、工业弱镇、财政穷镇”的尴尬状况。
2、可用财力与刚性支出矛盾突出。由于税费改革后不存在自筹资金收入,镇可支配的预算外收入甚少、不稳定,只有在项目征地情况下,获得部分土地补偿留用数和服务费,预算外财力有所增长(见表二),但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可用财力几乎为零。而刚性支出却又增长过快,大大超过镇财政的承受能力。比如在中小学危改、农村低保、医保、开发区补贴、“二女户”安居工程、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方面,均要求镇财政配套(见表四),据统计,2001-2004年镇财政配套资金投入达984.27万元;另外,近几年镇财政不停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投入,累计达1303.26万元(见表八),使镇政府背负沉重的债务。
3、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事权由区级掌握,我镇企管站4个编制职数由区定编,而人员经费要求由镇财政供养,每年都给镇财力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4、税收征管难,短收严重。据**国地税分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该局征收地方级税收不超过500万元,而区下达2005年地方级税收高达1485万元,完成难度可想而知。一是由于部分企业纳税意识差,造成征收难度加大,成本增高;二是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我镇辖区内6家大型加油站的税收征缴全部归属泉州税务部门征管,致使我镇国税收入大幅度下降,年税收减少;三是受区位及用地条件限制,我镇房地产行业建安税等税收几乎为零。
5、财政周转金回收困难,加重了财政负担。历年的财政周转金项目(含银行贷款)461.07万元,都是区或有关部门指定给各项目开发业主,由镇财政提供担保的,目前这些资金均已到期或逾期,由于业主经营不善造成破产或尚未产生效益,造成回收困难。而对回收不上来的周转金,区财政就逐年从下拨给镇的重点专项经费中扣除,这无疑是镇财政的一大隐患,时间越往后推移,回收难度更大,最终债权变成了债务,成了镇财政的又一隐性负债。
6、财政负债多,包袱沉重。截止2004年底,我镇累计负债达2227.23万元,巨额负债给我镇的各项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是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居全区最低水平,工作积极受到影响;二是镇主要领导经常被债权人纠缠讨债,无法正常工作;三是中小学危改欠款难以支付,常有施工单位上门追讨,学校被锁等事件时有发生,教学无法正常开展;四是经费紧缺引发了各类社会矛盾,社会公益事业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解决镇级财政运行困难的对策
1、努力壮大镇级经济实力,积极培植支柱财源。一是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重点抓好农业生产布局调整,尽量压缩传统农作物种植面积,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尝试推行“一村一品”的发展路子,争取扩大溪西、邱后蔬菜基地,向五社、驿坂等村延伸,着力引导汶阳、世上等村发展蔬菜、花
镇财政运行情况自查汇报来自范文搜-,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2.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篇二
项社会事业平稳发展。
一、1-9月份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1-9月份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38.03亿元,为年初预算的57.6%,同比减收23502万元,下降5.8%。
分级完成情况:市本级完成178541万元,下降4.7%;分宜县完成74020万元,增长1.9%;渝水区完成66221万元,下降9.0%;仙女湖区完成9804万元,下降16.1%;经济开发区完成43528万元,下降19.7%;仰天岗区完成8141万元,增长60.8%。
分部门完成情况:国税部门完成150555万元,下降33.9%;地税部门完成125290万元,增长13.5%;财政部门完成104410万元,增长58.5%。
分税种完成情况:增值税完成129540万元,同比减收58632万元,下降31.2%;营业税完成54549万元,同比增收11428万元,增长26.5%;个人所得税完成12723万元,同比增收2195万元,增长20.8%;企业所得税完成38348万元,同比减收23848万元,下降38.3%;城建税完成10761万元,同比减收1670万元,下降13.43%;耕地占用税完成12814万元,同比增收4310万元,增长50.68%;契税完成17360万元,同比增收5080万元,增长41.37%;专项收入完成6777万元,同比减收2394万元,下降26.10%;罚没收入完成7240万元,同比增收2004万元,增长38.27%;行政性收费收入完成12417万元,同比增收1036万元,增长9.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6210万元,同比增收1801万元,增长40.85%;其他收入完成41592万元,同比增收30254万元,增长2.7倍。
总收入中税收收入完成30.6亿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80.5%,同比下降8.4个百分点,非税收入完成7423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19.5%。非税收入同比增长29280万元,增长65.1%。
1-9月份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26316万元,为年初预算的71.2%,同比增收39211万元,增长21.0%。
分级完成情况是:市本级完成95274万元,增长39.8%;分宜县完成46299万元,增长15.5%;渝水区完成40319万元,增长4.2%;仙女湖区完成7301万元,增长11.6%;开发区完成31721万元,增长7.8%;仰天岗区完成5402万元,增长28.8%。
财政收入的特点:总量负增长、结构欠合理、增收压力大、后期运行向好。主要原因:
一是增值税下降幅度大。首先是受金融危机和国家减税政策影响,工业产能受压抑,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工业增值税大幅下降,1-9月份增值税入库129540万元,同比下降31.2%。二是受新钢公司不景气影响,依附新钢公司生存的商贸企业大部分销售不佳,产品利润空间小,商业增值税增收乏力;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4%下调为3%,减少税收100多万元;四是增值税全面转型、矿产品税率提高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增加了进项税额,影响了增值税的征收。
二是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今年以来,在经济下行及政策性减收等因素影响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呈下降态势,同时,非税收入增长较快,由此导致财政收入质量下降。1-9月份,非税收入同比增长29280万元,增长65.1%,完成7423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19.5%。
三是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业税收高速增长。1-9月份,全市个人所得税完成12723万元,同比增收2195万元,增长20.8%;耕地占用税完成12814万元,同比增收4310万元,增长50.68%;契税完成17360万元,同比增收5080万元,增长41.37%;今年前8个月,全市商品房屋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分别为58.03万㎡和11.35亿元,增幅分别为48.1%和45%,房地产市场明显回暖。同时,我市开展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清理,重点对2009年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加大税款催缴力度,促进了房地产业税收高速增长。
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总量下降比较明显,总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近6个百分点;二是重点税源严重不足,全市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1-9完成税收收入138326万元,同比减收69085万元,下降33.3%。
二、1-9月份财政支出完成情况
1-9月份全市
财政支出完成287415万元,同比增加39674万元,增长16.01%。
财政支出分级完成情况是:市直完成99263万元,增长14.19%;分宜县完成73393万元,增长29.19%;渝水区完成64768万元,增长4.31%;仙女湖区完成10755万元,增长22.38%;开发区完成36071万元, 增长20.39%;仰天岗区
完成3165万元。
主要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完成44649万元,增长12.51%;公共安全支出完成14676万元,增长17.2%;教育支出完成40352万元,增长28.9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完成39196万元,增长8.87%;医疗卫生支出完成14252万元,增长28.92%;环境保护支出完成6129万元,增长57.23%;农林水事务支出完成25792万元,增长47.57%;交通运输支出完成8802万元,增长39.85%;其他支出完成23860万元,增长12.35%。
支出的特点:一是继续保持高位增长,1-9月份全市财政支出完成287415万元,同比增加39674万元,增长16.01%;二是保民生、保运转、保发展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三是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加大对乡村文化卫生事业的投入,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工程;四是预拨资金量大。为进一步促进自主创业、困难群众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我市预拨就业补助资金3700余万元。
支出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市财政收增长乏力,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下滑,因此,支出面临资金短缺,压力巨大。
三、民生工程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立足市情,量力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启动民生工程。目前,各项工程有条不紊,扎实推进。截至9月份,今年涉及我局的民生工程已安排资金总额为55436.32万元,其中省安排36060.33万元,市安排11991.49万元,县(区)安排7389.5万元,截至9月份,已拨付资金总额为48667.93万元,其中省已拨付37897.37万元,市已拨付7332.6万元,县(区)已拨付3486万元。
(一)社会保障方面:今年我市的民生工程中涉及到我局的社会保障方面共有21项,已安排资金总额为31923.9万元,截至9月份,已拨付资金共计27318.8万元
(二)教育文化方面:涉及到我局的民生工程教育文化方面共有 15项,已安排资金共计6900.37万元,截至9月份,已拨付资金共计6330.25万元。
(三)三农建设方面:涉及到我局的民生工程三农方面项目共有13项,已安排资金共计9157.02万元,截至9月份已拨付资金7910.59万元。
(四)行政政法方面:民生工程中我局涉及到行政政法方面,已安排资金4552.33万元,截至9月份已拨付资金2212.95万元。
此外,经济建设房、廉租房建设截止9月份已安排资金5994.5万元,并已全部拨付到位。
四、全年工作建议和措施
一、调整今年财政收入预算目标。预计2009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59.5亿元,比上年增加4.4亿元,增长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0.5亿元,比上年增加4.4亿元,增长16.9%。
根据2009年预计完成财政收入和对2010年财政经济形势的估计,201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预算初步安排为66亿元,比2009年预计完成数增长10.9%;工作目标安排为70亿元,比2009年增长17.6%。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初步安排为32.5亿元,比2009年预计完成数增长6.6%;工作目标安排为33.5亿元,比2009年增长9.8%。
二、实行财税工作调度常态化。为了全面统筹我市财税工作的开展,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市将实行每月一次的财税工作调度会,各县区和财政、国税、地税三家主要领导要适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财税工作做到进度跟着时间走,政策随着环境变。
三、开展财税联合检查。为确保完成今年的财政收入任务,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抽调一名领导和六名业务骨干组成三个财税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多年未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此外,针对我市目前宾馆、服务业的现状,将成立一个对宾馆、服务业未办理税收登记及纳税申报检查小组。
四、着力支持企业发展。加大支持企业发展力度,发挥大企业税收洼地效应,争取上下游税收流入我市。市政财政局将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对重点企业税收贡献调查,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实施“一户一策”奖励政策。
五、着力保障民生工程。下更大力气争取中央和省里支持,积极整合使用政府资金,确保省60项和我市70项民生工程政策实施到位。进一步落实扩大就业、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篇三
如何调整和改进省以下财政收入体制,科学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转机制,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实现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课题在对政府间收入划分体制改革背景、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体制和现状分析后认为,近期是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通过适度向地方分散财力,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中长期目标来看,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基本评价
1、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阶段特征
规范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历来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和收支划分主要经历了十多次体制调整和变化,其基本取向都是沿着集权与分权关系判断与选择这条线来进行的。过度的集权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阻碍地方基本职能的发挥,而过度的分权又会导致中央政府宏观控制力下降,实现其必要职能能力的削弱。因此,寻求适当集权与分权的体制,是我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关系变革和完善的主要动因与基本走向。
从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进程可以基本佐证这一趋势判断。建国初期至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之前,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演变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统收统支体制(1950—1952年)阶段,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体制,财政收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适应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的需要。第二阶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3—1978年),实行了“总额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各类体制,其基本特点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适当分权型体制。这类体制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第三阶段,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0—1993年),在经济体制实行重大改革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的放权让利是改革的主要基调。适应这种改革要求,政府间财政体制逐步走向分权性体制。以“分灶吃饭”为典型的分权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财力不断增长,中央财政的财力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中央财政对各地区的财政调节能力明显减弱。
以上三个阶段的财政体制,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国家的政治形势,推动了当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时背景下是客观现实的选择。从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变化来看,大致是沿着从集权向分权这条主线推进的,特别是第三阶段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走向分权的步伐更大,在充分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应下降,削弱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是弱化了中央政府在预算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影响了中央财政的控制力;二是强化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包干制阻碍了流动性,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模糊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不利于税收制度的优化。有鉴于此,财政包干制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ii]
二是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成为日后深化改革的羁绊。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存在着“内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弊端,虽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但实际操作上仍保留和延续了“基数+增长+分成”的传统做法。时至今日,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一直制约着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三是以集中中央政府财权为出发点的改革,很大程度上重新步入了“集权”与“分权”的怪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度,削弱诸侯经济实力,采取一种“倒轧账”方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力规模比例,在零和博弈状态下,中央政府增加的财力无疑就是地方政府减少的财力。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由于过分强调收入而忽略事权的及时调整,不知不觉中步入“集权”与“分权”的怪圈。[iv]
(二)当前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1994年,中央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随后,湖北省对地、市、州也实行了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将市、州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固定收入、地市州固定收入、省与地市州共享收入。XX年,省政府根据中央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精神,再次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该体制运行至今。
案例1:省对**市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XX年,省对**市财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主要内容,一是实行企业税收属地征管。从XX年起,将中央下划的一般企业所得税和省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7种小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放到市,实行属地征管,从而解决了以往多头征税问题,理顺了税收征管体制。
二是扩大税收分享范围。在中央对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增量分享的基础上,省里除对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外,还将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与中央的分享改革一样,省调整体制实质是增量分享,即以XX年为基期年,统一实行省与市分享增量。其具体分享比例是: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XX年地方50%部分省分享20%、市分享30%,XX年地方40%部分省分享15%、市分享25%,XX年至今省、市分享比例与XX年相同;②增值税25%部分省分享8%、市分享17%;③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70%;④7种小税以XX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省,未实行增量分享。
三是改变所得税基数核定办法。省对省级、市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以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企业所得税,省级以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市以XX年实际完成数乘以XX年1-9月增幅或者1999年、XX年两年平均增幅为基数。如果以后市的“四税”收入达不到核定的基数,省相应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市的基数上解。
从XX年省对**市财政体制调整以来的运转情况看,这次体制调整实质上是保存量、分增量,但形式上是对“四税”全额分级入库,资金上平时给予调度,这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统计口径和可用财力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从财力上讲,XX—XX年三年间,省净集中**市增量资金累计23亿余元,平均每年7亿元。从发展趋势看,中央和省集中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地方财政收入占比逐年下降。
2、省对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XX年以前,实行的是市管县的财政体制,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XX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随后,也相应确立了省对县(市)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其运行情况:
从XX年起,全省所有市、县(市)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XX〕29号和〔XX〕5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不再完成所属县(市)税种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省、市、县(市)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县市)25%比例分享;增值税按中央75%,省8%,市(县市)17%比例分,省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营业税按省30%,市(县市)70%比例分享执行;七个小税种按确定的定额上交省财政。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68个县市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以XX年为基数,XX—XX年新增上交省的增量,全额返还县市区,用于支持县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县域经济发展。
3、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调查了解,目前全省市对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实行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市区财政收入范围的体制。对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市级收入,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财政收入划归区级收入,然后核定收支基数,对收大于支的定额上交,收不抵支的定额补贴,收入超基数的比例分成或超收全留。
二是实行分税制的收入划分体制。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将市、区收入捆在一起,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案例2: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XX年地级随州市成立后,从XX年起,对曾都区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的收入划分体制。
1、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1)市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5%,农业税30%,地税收入40%,市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基金收入、规费收入等;(2)区级收入: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地税收入60%,农业税70%,农业特产税100%,区属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等。
2、基数计算。以1997、1998、1999三年的实际完成数和XX年的计划数加权平均数递增10%作为XX年收入基数,对区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市、区2:8分成;短收入基数部分,市、区2:8负担。
3、定额补助。区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为市对区的定额补助。XX年以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出台和省对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随州市对曾都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完善。
4、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实际运转
据了解,全省县对乡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各有特色,但大同小异,其主要体制模式有三种:一是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超收全留”的收入划分体制;二是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自补或短收分担”的体制;三是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
案例3:随州市曾都区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根据税费改革及上级财政体制变化后的实际,XX年,曾都区调整对乡镇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入基数、超基数全额返还”的新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将乡镇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省级收入、区级收入、镇级收入,其中区、镇级收入范围分别为:
1、区级收入: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镇级收入: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一般营业税7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契税等8项收入的100%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收入基数确定:按上述税种和比例将XX—XX年实际完成数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收入基数。
(三)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运转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有所变化。我省现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按转移支付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性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或者叫均等化转移支付,根据均等化目标设计,专项转移支付也叫专项拨款,是有附加条件的转移支付,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构成。均衡性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采用XX年统计资料中的国内生产总值、总人口、乡镇数量等数据分别建立线形回归模型计算确定。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和烟草销售激励性转移支付、发挥财政职能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试点激励性转移支付组成。具体支付数额分别设立公式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包括: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公检法司政策性转移支付等。分别按公式计算确定支付数额。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的1.75亿元,经过十年的发展,到XX年已达到23.5亿元,增长12倍,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9.20亿元,占39%;激励性转移支付3亿元,占13%政策性转移支付11.3亿元,占48%。
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省还设计了一些补助下级财政专门的转移支付,称为专项转移支付。目前省对下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粮食直补转移支付等。专项性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种款项的性质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案例4:省对潜江市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XX年至XX年湖北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额分别为3925万元、3607万元、6418万元、5694万元、15227万元、31895万元,分别占潜江市可用财力的12.36%、9.7%、14.82%、12.35%、26.48%、42.65%,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XX年至XX年为零,XX年50万元,XX年1800万元,XX年6599万元;专项性转移支付XX年至XX年分别为3446万元,2470万元,2840万元,2360万元,4073万元,6792万元;其他转移支付分别为479万元,1137万元,3542万元,3284万元,9354万元,18504万元。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省对潜江市转移支付资金增加较快,但专项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很大。
二、当前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省财力集中度较高,过分强调集中收入,忽略了事权的调整,制约了科学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构建
1、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十多年以来,中央、省收入占比大幅度提高,地方收入逐年下滑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省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增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意图得到充分体现,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如随州市XX年中央、省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3%、1.7%,到 XX年上升为44.9%、9.5%,分别提高21.6、7.8个百分点;而地方收入的比重下降了29.4个百分点。加上垂直管理部门(如工商、药监局、交通)收取的专项收入,中央、省级收入所占比重将更大。
2、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的增量大部分集中到了中央、省,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是与经济增长最密切相关的主体税种,其增长幅度一直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较大。如随州市XX年这四项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41.4%,XX年达到68.6%,提高了27.5个百分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中央、省与地方共享,且中央、省分享比例相对过高,消费税全部归中央,税收增量大头都集中到中央、省。如随州市,XX年中央、省分享了这四项税收的61.8%,XX年达到72.1%,增长10.3个百分点,绝对额增长130%。尽管中央对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实行1:0.3系数返还,省对集中的增量给予返还,但由于中央计算增量返还实行环比计算法,省实行增量返还只给予3年优惠期,地方分享的收入比重仍然持续下降,严重影响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税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失去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XX年中央、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主体税种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对增值税、营业税,省分享8%、30%;随后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对超基数部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担,进一步扩大了主体税种的分成范围。由于主体税种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且比重不断提高,对主体税种过多采用共享模式,有复归“比例分成”老体制的倾向,有违分税制改革的本来意义。
4、税权过分集中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
当前开征的税种绝大多数由中央立法开征,省级只对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而且这少数税种的税率有调整权也很难实现,使得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税收立法权、政策的制定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上级收入、实现宏观调控,但对地方利益考虑不够。
(二)地方财力留成偏低,难以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基层财政日趋困难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不断集中财力。如随州XX年以来,上划收入年均递增19.4 %,从XX的20763万元,增长到XX年的50476万元(参见表2)。财力上移的同时,事权呈现不断下移的态势。如民兵训练、预备役部队经费、武警部队营房建设等。目前,地方政府担负的事权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帐多、所需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结果是地方财政困难与日俱增。根据XX年省财政厅开展的基本保障能力调查分析,随州市按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近亿元,按实际财政供养人员测算财力缺口达2亿元。人均财力仅为1.7万元,仅仅只够维持工资的发放。
2、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薄弱,缺乏基本稳定的自主财力
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降,地方支出需要过多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对上级财政依赖程度日益加深。随着中央及省不断加大集中财力力度,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差,收支缺口逐渐拉大,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度也逐年增大。以随州为例,XX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34333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47;到XX年,随州市完成一般预算收入42460万元,财政自给系数为0.3,比XX年下降0.17(参见表1)。由于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越来越弱,只能依靠中央及少量转移支付来勉强维持地方运转。加之目前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带有浓厚的过渡色彩,基数法痕迹过重,专项资金比例过大,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过低等,使得基层财政处在“等米下锅”的艰难境地,从而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表1] XX—XX年随州市财政自给系数 [v](单位:万元)
年份 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支出 地方财政自给系数
XX 34333 73369 0.47
XX 36021 88099 0.41
XX 44110 103279 0.43
XX 44816 114520 0.39
XX 42460 142426 0.30
[表2 ] XX—XX年随州市上划收入变化情况表[vi]
年份 划收入(万元)递增幅度(%)年均增幅(%)
XX 20763 10.2 19.4
XX 30755 48.1
XX 29680-3.5
XX 44859 51.1
XX 50476 12.5
3、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刚性强,财政平衡难度大。
由于地方财政财力规模小,事权范围大,形成支出结构刚性强,调整难度大,从地方本级支出结构看,基本上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农业、科学、教育等法定支出,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政策性支出各占1/3。人员经费是必须确保的项目,农业、教育、科学等支出项目,相关法律规定其必须按照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安排。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都是近两年中央出台的重要支出政策,必须落实到位。所以,从目前的地方支出结构上看,没有调整的余地。
4、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维持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
由于地方财力严重不足,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不少地方政府直接借入大量资金或出面担保贷款,形成了巨额债务负担。截止到XX年末,湖北省各级政府债务余额836亿元,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7倍。其中县乡政府债务余额45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4%,为当年县乡地方财政收入的5.3倍。全省逾期债务余额38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6%,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25倍[vii]。日益膨胀的政府债务已成为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力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三)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稳定、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保障
1、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2、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各项专款过多,且缺乏程序化、公式化的分配办法,随意性较大
目前,省对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对而言较规范,大多设立了公式,透明度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但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科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利于接受人大监督。
3、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了拨付进度和政策落实到位
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组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加重了本级财政的困难。
4、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调节功能微弱
中央、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大部分是按分税制以前的基数返还的税款,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体制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呈逐渐扩大趋势。目前,转移支付办法对一些地区的特殊因素考虑不周、考虑不足,使得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财政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偏小,同时市(县)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对市(县)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均衡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即使在同一省份或城市,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相差悬殊。
(四)财政收入征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国税、地税、财政机构分设,征管协调困难大,成本高
一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人员分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没得到有效缓解。受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影响,现行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对有限的税务人员随着大量征管机构的设置,造成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只有2—3人,根本上形不成征管合力。二是国税、地税并行运行,税收成本增高。除了税务部门固定运行费用的增加外,为保持各级税务机构正常运转,征管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相当比例的边远地区税务所一年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还不及保持税务所正常运转的税务支出。而且,从纳税人角度讲,全国90%以上纳税人往往要同时向国、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国税、地税征管权限相互交叉,地方政府难以合理组织收入
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仅存在纳税人的大量交叉重叠、税种的交叉,所征收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两套税务机构围绕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征管活动,人为地割裂了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国税、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争”、“抢”税源,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个体零散税收,哪一边征税少、税负轻,就“靠”向哪一边申报缴纳,而另一边也不可能去督促纳税人重新按规定缴纳,形成税收流失。而不易于征管地方(如边远地区、征管难度大的地方等)的税收,国税、地税都不愿意去征管,形成税收征管“真空”,造成税收流失。分头征收、多头管理、重复检查,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组织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收入体制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基本思路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于正确处理收入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适时选择合适的财政收入的集中度和分散度。集中程度高一点比较好,还是分散程度高一点比较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而定,其中,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是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演变的历程,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进行了多次调整,都较好促进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其财政体制亦选择了不同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也都较好地促进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与分散选择各不相同,但还是有一些共同的选择标准的。从原则上讲,财政收入划分上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一是要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发展较低阶段,政府需要有一个财力集中的阶段来推动经济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和阶段后,政府应适当地放权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经济有效率地发展。发展经济学理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启动阶段,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基础设施等大规模建设,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市场难以集中资源,必须由政府通过计划手段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来引导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已有能力完成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配置,此时政府就应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财力应适当分散。
我国经济改革之前,财政体制虽几经变化,但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总的来看是偏重于集权的,收入划分自然是以中央集中为主。改期开放的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一个快速放权的过程,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和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称“两个比重”)迅速降低,并由此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影响了中央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预期调控目标是,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到60%,全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0%[viii]。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以来,中央财力大幅度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大为增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了XX年的55%。同时,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2.6%,提高到XX年的19.3%[ix],已基本上达到20%与60%的既定目标。预期目标的基本实现,意味着两个比重在此后一个时期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而非“继续提高”。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着自动向上集中财力的效应,如果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两个比重”将持续不断提高,形成财政收入大幅向上集中,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财力过度向上集中,既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地方有效履行行政职能,保证基层正常运转和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鉴于目前“两个比重”基本达到或即将超过调控目标,国家已具备了相当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增强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是新时期财政体制完善的主要任务。
作为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是弥补体制在收入划分上的不足,协调各级政府的预算平衡,在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功能中,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替代。因此,增强地方政府财力,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从根本上来看,只能靠体制的完善来解决,不能过多依靠强化转移支付功能。同时,现行的转移支付在运行上也有诸多不是:一是具有不稳定性。由于对地方来说,每年的转移支付是不可预测的,年初不能知道转移支付的数量,无法和地方自主财力一起统筹考虑使用。二是中央有些属于自身职能范围的支出政策,中央只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一部分资金,其他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由于地方的财力年初预算已经有所安排,如果安排配套资金,对地方预算的执行造成较大冲击。三是转移支付的拨付不及时,地方不得不靠银行贷款使资金按时到位,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更增加了地方的财力紧张程度。因此,当前的财政体制通过提高财力集中程度,进而将集中的财力以转移支付形式来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而代行一部分体制功能的做法是一种被动的、低效率的无奈选择。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中央财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应是适时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合理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具体可考虑:一是在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将个别税种适当调低中央和省级的分享比例,相应调高地方,特别是市县的分享比例。二是对于个别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如消费税,通过与地方分享,使地方相应增加部分收入。从中长期目标来看,仍需对分税制下财政收入体制进行系统化的调整、改进和规范。
(二)具体建议
1、合理调整收入结构,切实增强地方自主财力
XX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万亿元,XX年达到2.5万亿元,到XX年突破了3万亿元,[x]三年三个台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中央、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适当让度部分财力,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财力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在确保中央和省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按照公平、规范、简便的原则,减少地方税收上划基数,适当调增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切实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调动地方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2、合理调整事权范围,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改变地方政府“小马拉大车”的状况。根据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以及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品,进行合理划分。凡属中央和省政府承担的政府支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财力保障,不得转嫁给市、县财政。凡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或要求地方配套。凡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序,并考虑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3、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要认真清理核实县乡债权债务,分清债务类型,落实偿债责任。对属于落实中央和省级事权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承担化债责任;对关闭乡镇“五小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给予国有企业改制相同的优惠政策支持化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解决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债务,中央和省应比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支持化债,妥善处理各项债务。要建立举债约束机制,控制产生新的债务。对县乡举债的审批实行上收一级管理,对举借外债要由省级统一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基层债务风险。
4、强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以科学的分配方法和严格的制度规定,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使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当年的财力安排,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5、深化税费和机构改革,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深化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少取多予”的方针,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转移支付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大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和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强化县乡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由“养人”转向“养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4.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篇四
一、分税制概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分级(分税)预算体制的做法,并于1994年初步形成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分税制实质上就是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即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
二、分税制内容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 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
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分税制的主要问题
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
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 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
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1.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的前提下,在市场失效的领域,由政府承担一些事物,如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基础科研等社会公益性事业。
2.监督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中央返还地方的持续有效性,并保证对不同
区域的相对公平性。
3.完善健全地方财政机制,以保证财政制度的贯彻落实。
4.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以保证财政的透明度。
财政名词解释
1、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2、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
3、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财政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广义的财政体制不仅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还涉及国家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狭义的财政体制也称预算管理体制,仅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处理问题,即关于财政资金如何分配于各级政权之间的根本制度。
4、社会保障:是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5、财政补贴:是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的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的无偿补助。
6、财政透明度:是指向公众公开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
7、财政预算: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筹集、分配、管理资金的重要工具。
8、国库集中收付: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在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的财政收支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9、财政支出:是国家对所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分配的过程。
10、政府采购: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1、购买性支出:指政府在商品和劳务市场上购买所需物品和劳务的支出。
12、转移性支出:指政府单方面的、无偿地资金支付,不相应的取得商品和劳务。
13、文教科学卫生支出:指国家财政用于文化科学教育卫生出版体育档案文物地震海洋通讯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部门的经费支出。
14、国防支出:指财政用于国防建设、国防科研事业、军队正规化建设和民兵建设方面的费用支出。
15、社会消费性支出:指财政为了保证国防安全、社会稳定,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并保证其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同
时促进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支出经费。
16、行政管理支出:是国家财政用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检察机关和外交外事机构行使其职能所需费用的开支。
17、政府投资:也称财政投资,指以政府为投资主体,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投资活动,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18、基础设施投资:用财政资金投资关系到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物质基础设施。
19、财政收入:是政府为满足支出需要,依据政治权力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利用各种财政收入形式集中的一定量的货币收入。
20、中央财政收入:指按照财政预算法率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中央政府集中和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
21、地方财政收入:指按照财政预算法或地方财政法规定划归地方政府集中筹集和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
5.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篇五
谢滨
分税制是国际上处理纵向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通行性制度。我国 1994年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十七年来,分税制对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增加财政收入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逐步提高税收占CDP的比重,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政府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理财的积极性有显著成效。但从现行分税制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缺陷,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很多方面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思考,从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承担的事权与其财权财力不相适应 由于事权具有无限的责任,而财权财力是有限的,常常是中央出政策、下级出票子,有限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因而不少政府只片面强调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税收计划的落实,很难做到依法治税。同时,还造成收入任务与税源脱节的现象。由于高收入基数带来高收入任务,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不少地区甚至出现收入空转、转引税款、买卖税款的行为。由此还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的泡沫化,使税收收入不能正确反映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二是收过头税,实际上是一种经济透支,实质 上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同时还严重侵蚀税基。三是税收任务的高指标容易败坏税务干部队伍的风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依法治税基本准则的落实。
(二)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
由于转移支付制度采用的模式不当,在实际操作中,形成收入越多的转移支付越多,收入越少的转移支付越少。真正的贫困地区通过分税制的改革得到的实惠不多,反而加大同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分税制在税制设计时,税种的计税依据之间有交叉
不少地方税种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里既有一个税款结算期的滞后问题,又有一个国地税之间查补相关税种的信息交换以及查补税款的确定、偷逃税款性质的论定问题。
(四)税种的征管范围国地税间有交叉,不便操作
在征管范围划分上,有税种间、隶属关系上的交叉。这方面主要是国税代征地方税种,如中央直属的银行、铁路企业的营业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等。范围不清同时也带来职责的不清,一方面,在工作上反映侧重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不够重视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不利用于操作。
(五)地方税种收入的实际用途和征收的目的相背离 在财政支出的具体操作中,由于工资性支出的剧增而造成相当多的地区地方税种的收入在支出项目的安排上未能按照设计该税种的目的、用途来安排支出,也就是说未能反映设计该税种的初衷。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规划、改造等投入;车船使用税的收入应主要用于道路修建等等。而在实际财政性支出安排上,大部分此类的收入均作为工资性的支出,有关事业发展只能再靠收费渠道来解决,长期下去造成恶性循环,直至影响地区间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分税制只是在形式上到位,其实质内涵并不到位,有的还与税种的设计初衷有悖。虽然,分税制在近年来也作了一些修订,但始终是治标不治本。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需要,必须构建统一、规范、合理的分税制。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
(一)宏观税负的确定应适度。税收的总体负担应坚持中性的原则,从税制的改革方面看,不仅要考虑现有的税种,还要综合考虑费改税的因素,总体税收负担不宜定得过高,总的负担应在占GDP的 25%—30%为宜。
(二)有利于中央实施宏观调控。要把税基宽、收入高、调控余地大的税种纳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而对全局影响不大的、征收难度高且税额小、零星分散的小税种划为 地方税,同时,可赋予地方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权限。
(三)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事权的多少与财权要成正比,没有相应的、足够的财力就无法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没有财哪有政。而现在不少地区党政干部尤其是乡镇级干部抓财税意识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抓税收,不增加财政收入,就无法发放公务人员工资、教师工资,就更谈不上乡镇政府的政党运转了,一级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没有相应的财力来保证,政府职能就无法履行。事权的确定必须有最低的运行经费来保证,否则,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就得不到认真贯彻,工作任务就得不到落实,甚至在一些地区会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
(四)稳定和强化税收功能。在合理税负的前提下,要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向“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方向发展,强化依法治税,依率计征。要统一税法,消除不同地区由于收入任务的高低,擅自调整税收政策,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产生差异的不良影响,真正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统一尺度,应收尽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有利于税收征管。分税制的设立和确定,要便于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一是要在计税依据上不要发生交叉,使其都成为独立的税种;二是体现国税抓大税抓 大户的原则,地税抓小税,拾遗补缺;三是力求减少和降低税收成本,既要考虑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要考虑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要体现简化征管、方便纳税的原则。国地税的信息化工作要按地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投入重复建设。国地税之间要建立相关共同工作的制度,在税收稽查、税款征收、税法宣传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和沟通,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减少国地税部门间的磨擦和内耗,促进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方法
(一)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
1、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必须贯彻规范性原则。所谓规范性原则就是要运用法律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支出、收入权限固定下来;就是按照国际惯例界定政府职能和中央与地方各自职责,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
2、根据现代政府职能重新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根据政府职能转换对财政职责范围重新界定,进而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职责,改变现存的错位、越位、缺位的状况,形成中央地方职责明确、支出各有侧重的格局。
3、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中央直接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和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 品特征的事项(如跨地区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但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更为高效的事项(如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主要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把相应的财力提供给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二)压缩行政管理级次,实行“扁平化”管理级次
1、取消地级管理层最终实行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层次越多,管理成本就越高,而管理效率就越低。少层次大幅度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是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的主导模式,也是世界各国地方政体改革的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减少行政级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层次少,决策层能够尽快地对信息加以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同时,由于信息传递层次少,信息失落、失真的可能性较小,这样也有利于保证国家政令的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2、积极创造条件为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做准备。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地理、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工程,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措施。一方面,要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 能,避免职能交叉,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承担责任”;建立完善的行政行为监督体系和网络,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才能改革行政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正建设,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进而达到精简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提高政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更充分地发挥省管县体制的功能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县级政权的监督和约束力度。随着“扩权强县”的改革,县级行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不断扩大,这就有必要对县级行政监督和约束力度的相应加强。只有在确保监督和约束力度得到加强的前提下,才能够向县级行政放权,才能够确保县级行政权力得到增强而不会被滥用,确保多一份权力就多一份责任,把县级行政打造成为真正的责任政府。
(三)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范围额和分成比例,扩大地方税收自主权
1、适当降低中央财政所占比重,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基层政府财力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从目前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看,存在集中过度的现象,地方和基层自主权不够,普遍存在“跑部钱进”现象,既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防止腐败,也不符合我国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容易导致旧体制的复归。从我国的经验看,经济发展 较快的时期通常都是较为强调分权的时期,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通常也是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地区。因此,在保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条件下,适当降低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地方增加的财力也可有效解决基层财政困难问题。
2、逐步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按照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逐步扩大省一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将一些区域性强、不影响全局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不挤占中央税基、不妨碍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报经中央批准后,省级人大和政府可以决定征收或免征具有地方区域性特点的某项地方税。对现有的地方税种进行整合,基层政府的税源重点应是营业税、财产税和资源税。通过完善地方税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另外,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的分税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发债权。
(四)完善转移性支付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调节地区财力平衡,国家在实行分税制的同时,应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即财政补助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主要采取的是一般性补助、特殊性补助、临时性补助、专项补助,而其中的一般性补助主要指体制补助,当地方的公 共预算按因素法是支大于收时,由中央财政给予一般性补助,以维护地方政府和公共预算平衡,满足地方最基本的开支需要。它是与收入增量返还相联系的。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体现的是越富的返还越多,越穷的返还越少,贫富地区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加大。贫困地区一方面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收入基数来谋求得到上级政府的补贴或奖励,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对上级财政的依赖程度,地方财政资金的调度日益困难,不少地区出现政府日常开支处于难以为继的境地,一些贫困地区的乡镇财政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加人世贸组织以后,由于全球经济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大公司会越来越多,集中缴税会越来越多,税收向发达地区集中的趋势也会越来越快。现行的转移支付政策将更加乏力,也将对如何保证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保证社会的教育水平、生活水平、医疗水平产生极大影响。在重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因而,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实,必须通过分税制来平衡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平衡地区内的差距,而不是加剧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差距的扩大。这就要求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税收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省市政府也应视能力的可能对县(市)给予资金支持,以达到完善分税制的目的,使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发挥更大的功效。
(五)实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乡镇财政体制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底实行哪种财政体制才有利于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应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分税制的核心问题是明确财权和事权,确立乡镇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物质和社会基础,调动乡镇政府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是在乡镇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财源基础稳固、发展潜力较大、配套改革到位的乡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体制,赋予乡镇真正的事权和相应的财务支配权,让发展的压力和体制的动力并存,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步伐。分税制的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至少一定五年不变,这样才能克服乡镇领导“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思想,给乡镇领导吃上加快发展的“定心丸”。二是对那些不适宜实行分税制的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奖励的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提高乡镇的基本保障能力,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对乡镇的收支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工资福利、优抚社救、信访稳定以及正常的办公经费由上级财政按标准给予保障。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于上级下达到乡镇的专项项目支出不再要求乡镇配套。为了消除乡镇政府的依赖思想,调动乡镇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可按照因素法核定乡镇财政收入计 划,实行超收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乡镇一般性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实行统收统支后,乡镇财政所的人、财、物应统一归口上级财政部门垂直管理,这样更有利于强化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监管职能。乡镇项目建设应重点向工业园区集中,把园区经济作为财源建设的重点,统一规划,集中审批,重点支持,集约发展。
6.分税制改革和财政职能的问题 篇六
关于分税制改革和财政职能的问题,分税制改革以前,中央财政在全国总财政当中比重相当的低,1993年中央财政仅占总财政22%,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迅速提高到2005年的52%。中央财力状况得到显著提高,我国财政分配的制度也渐渐的统一起来,最终制度化。
楼部长在谈到为什么要实行分税制改革,我非常的赞同。首先,我们应该承认我们国家存在一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东中西部发展不均衡、人们收入差距扩大等不利于社会长久稳定的因素。如果放任下去,国家肯定不稳定,那么谁会去调节,肯定是中央政府,那么调节必须要以雄厚的财政资金作为后盾。因此提升中央财力十分必要。在对新疆财政厅厅长的访谈中,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对新疆发展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西部崛起中,中央财政起来不可磨灭的作用。财政的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和收入分配职能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分税制改革以来,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基层财政的困难,表现为财权重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移。1994年改革时没有说清楚的事权,都以一票否决的形式压着基层承担责任,比如社会治安、公共事业发展、“普九”等,出了问题政绩免谈。财力不够怎么办呢?只能逼着地方东挪西借,甚至借高利贷。另外,在这几年在资源制约条件下,不动产在整个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有关的对“土地财政”的指责之声不绝于耳,很多讨论往往会归咎于财政的分税制,甚至激烈抨击财政体制是万恶之源,认为是由于分税制导致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使得地方政府把更多兴奋点放在办企业、搞建设项目、抬高地价增加土地批租收入等短期行为上。
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
计局统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财政职能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财政职能是财政区别于其他经济范畴的重要标志之一 ,是规范财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概括地说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也就是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 ,通过征税、举债以及收取各种规费、使用费等途径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 ,用以实现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
其次 ,财政职能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财政是与国家密切相连的 ,财政职能须依据政府职能来确定 ,研究财政职能需要从这一点出发。
第三 ,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国家 ,财政职能有共性的一面 ,但又必须从各自国家的国情出发 ,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
第四 ,财政职能有其相对固定的内涵 ,但又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 内容和形式都会有所不同。
能否界定好财政的职能范围,关键看政府的职能究竟能否规范化。规范政府职能关键是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政府职能标准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纠正市场失灵。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这是确保国家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政治保证。三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是处理政府和企业关系的关键,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也就是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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