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2024-08-05

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共8篇)

1.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一

制约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主要因素和对策建议

县云创担保中心主任 曹树全

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融资关系的纽带和桥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还在调节经济资源配置中发展主要作用,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县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特征的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这些企业数量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其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已日益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此,2002年初县政府成立了以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北京云创担保中心。中心成立一年多来,在健全组织机构、确定经营模式、单位建章建制、落实政府重点融资项目的基础上,对全县18个乡镇和县直部分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摸底调查,并组织业务人员到平谷、怀柔两个县的担保机构学习取经。经过调研我认为,目前制约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承受力不足

我县多数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不大,经营业绩不稳定,企业底子薄,无力承受过高的融资成本。而银行可能要花较高的人力物力调查,银行有时不愿“花大力气干小活儿”,使银行付出较多的费用和承担较大的风险。

2、中小企业公信力不足

由于新旧体制转型,社会整体信用程度不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个别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影响了整体的信用形象,造成了中小企业公信力不足。

3、少数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难以掌握企业家底,心中没数不敢放贷

中小企业具有投资少、经营灵活的特点,但也存在短期行为和害怕露富的心理障碍。例如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几年来生产经营良好,年年实现若干的利润,但出于种种考虑,企业的注册资本一直是十几万元,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也不过百万元,但一申请贷款往往就是二三百万元。面对这种情况,银行部门虽然了解企业的真实实力愿意提供贷款,但其自相矛盾的财务报表又难以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使得银行的决策者们难以定夺。

4、贷款担保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方式方法过于单一。目前与我县合作的北京市商业银行虽然按框架协议注资额的10倍授信,但反担保的手续相当严谨,无论是土地、房产、设备都必须具有法律效能的文书,才符合贷款条件。就目前而言,凭我县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多数都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二是中投保公司严格要求企业完备的贷款手续,而大多数企业偏偏不具备这方面的要件,因此企业就不能获得贷款。一些企业主经常讲:“要是手续全的话就不找你们了,哪家银行都贷得到款”。同时,无论贷款多少都必须履行银行完整的融资手续,手续的繁琐让不少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5、反担保措施难以落实

一是很多中小企业在银行没有贷款记录,全靠自己的积累滚动发展,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除了设备外一般不具备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银行无法提供信贷支持。二是部分中小企业资产存量规模小,无法向银行提供足够适当的资产担保。拿不出有效资产担保,银行由于自身规避风险的要求,即使看到某家中小企业资质好,还贷有保证,因为没有足够的反担保措施,也不予提供信贷支持。三是部分企业产权不清晰,法律手续不完备。我县中小企业多为租赁经营,或虽有土地、厂房,但多数“两证”不全。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有的企业转制后,土地和房产归现企业使用,但“两证”未办理转让手续或原企业“两证”就不全;有的企业土地使用采取租赁方式,企业投入资金搞厂房建设,形成了较大的固定资产,但因土地手续不完备,按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政策又不能办理房产贷款抵押登记。有的企业因经济实力较弱,无钱或不愿交纳土地出让金,致使土地证、房产证均不能办理。

从我县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区县担保工作经验,加大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

当前,中小企业不能及时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管理制度问题,其自身经营不规范,缺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所需的审查要素,也成为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问题。鉴于此,中小企业,尤其是处在县城区域和“一大七小”工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要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规范会计财务及报表行为。还要通过政府督导,银行宣传和引导,有关部门加快培训搞好业务指导等手段,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素质。

(二)按照资产登记的不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产登记政策

目前资产登记部门设立的动产和不动产登记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其抵押物是直接抵给债权人的。而如今在贷款担保过程中要求资产登记是为了取得担保手续,抵押物作为一种反担保手段是抵给担保机构。对此,在主合同的认定上应变更为企业与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而己不再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目前企业担保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抵押登记难。我认为,抵押登记是作为为抵押和抵押权人服务的一种补充手段,主要是对其合法权益和有效范围的再界定,在本质上讲是为规范抵押手段服务。作为所有权己明确的资产,登记管理应从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负责的愿望出发,对其资产合法性的进一步审查,以防止重复登记现象的出现。

(三)着手探索建立现代信用保证制度

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一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建议设立密云县中小企业联合机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分类、整理、提供和利用等。由于企业信用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合同履行、应收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偿还、产品质量等信息,而且包括企业经济合同纠纷、法定代表人制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除分散在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外,大部分信息还没有对外开放,而且因为标准不同,部门间的信息难以共享。对此,县里应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二是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遵守信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手段,在鼓励和支持守信企业的同时,加大对有意破坏信用的企业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以此

引导中小企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领导

通过到平谷担保机构学习,我认为有两点值得我们借鉴:一是乡镇对所属区域的项目进行筛选。我县的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为了能够更快的从中筛选出有竞争力的企业,应由担保中心与所属乡镇联合对中小企业进行筛选,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全面情况。二是由乡镇财政做信用担保。企业在申请贷款时由其所属乡镇的财政做担保,代偿金列入财政预算。如财政不予担保则担保中心对项目不予推荐。

同时,积极协调信用担保机构与工商、房管等部门的关系,提高这些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措施中的抵押、质押工作的效率。积极协调信用担保机构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关系,增强信用担保、反担保、再担保等合同的法律保障,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追偿工作。

(五)进一步制定符合密云县情的贷款担保扶持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搞活担保工作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统领担保工作,总的目标是:只要法律上认可的有价值的东西,担保机构就可以考虑用其做反担保抵押物。

2、扩大担保抵押的范围

在原有的动产、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经营权质押、应收款质押的基础上还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的实际制定新的反担保措施。如:第三方信用反担保、库存流动抵押反担保、股票质押、股权质押、期权转让、个人财产连带责任、经营权转让、设备抵押等反担保措施。

对无所有权证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可采取司法公证的办法,用企业签定的承租、承包合同担保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职工共同担保等,借以落实反担保措施。当然,以上这些反担保内容要与市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具体协商才能确认。

3、加大对中小企业、困难企业的扶持为度

一是对困难企业不收评审费、少收或不收担保费(只收取缴纳市担保公司的部分)。

二是对房产登记的每平方米0.3元和土地40元/500平方米累进计算法的手续费是否可以以政府的名义,不收或少收取此项费用。

2.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二

一、影响农民参加社会养

(一)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为及意愿选择

从调查结果看,有91%的农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实际的参保率只有11%,从参保方式上看,65%的参保农民采取了按年缴费的方式,1/3的农民采用了按月或按季缴费的方式,只有极少数农民选择了一次性趸交。从参保水平上看,总体较低,尤其2000年以前参保的农民,大多选择了4元/月甚至更低的缴费标准,2000年以后,农民的参保水平普遍有所提高,大多局限于20元/月,也有部分农民选择了30元/月的缴费水平,只有极少数农民选择了超过40元/月的标准。

(二)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因

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农民个人的原因,也有村集体、制度本身和制度管理者的原因。

1、农民个人的因素。

从调查结果看,有20.9%的农民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而没有参保;31.3%是因子女可以养老而没有参保;19.53%因为担心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挪用或因投保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自身养老需要而没有参保;48.11%的农民因为周围人没有参加而没有参保,还有31.09%的农民则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自己留有养老储蓄,或已经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等原因而没有参保(此题为多项选择),其中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占7.46%。

对制约农民参保的个人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可归结为如下两点:

(1)对家庭养老的依赖和对自身养老状况的乐观。从调查的结果看,82.28%的农民认为家庭养老是最主要可靠的养老方式。当问到“您是否同意‘养儿防老’的说法”时,65.3%的农民回答同意;当问到“您认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时,64%的农民认为应该由老年人的所有子女承担;当问到“您预期您年老后的生活将主要依靠谁?”时(此题为多项选择),70%的农民回答主要依靠子女,59%的农民回答通过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依靠个人的储蓄积累;当问到“您对自己以后的养老风险担心吗?”时,有超过半数的农民回答一点都不担心或无所谓,41%的农民表示有点担心,只有7.7%的农民回答比较担心甚至非常担心。对家庭养老的信任和依赖以及对自身养老状况的乐观使得农民缺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动力和积极性。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和基金管理者的不信任。当问到“您是否赞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有76.3%的农民回答赞成,1.87%的农民回答不赞成,其余21.83%的农民回答无所谓。而对于其可行性,只有61.94%的农民认为可行,其余38.06%的农民认为,在目前农民收入有限,集体补贴力度不够,国家补助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我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当问到“您对国家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期望值”时,7.28%的农民表示完全不报希望,38.06%的农民抱有较低期望,只有54.66%的农民抱有较高或很高期望。当问到“您对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信任吗?”时,也只有39.93%的农民回答信任,其余60.07%的农民回答不信任。对国家和集体解决养老问题的较低预期、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及基金管理者的不信任严重限制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集体和制度本身的因素。

村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和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制度本身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不足,共同影响了农民对该项制度的信心和信任程度,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1)村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和宣传力度不够。当问到“您是否听说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有80.78%的农民回答听说过,其余19.22%的农民对于该项制度一无所知。当问到“您是通过哪些途径听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在听说过的433人中,通过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走访介绍的有18.24%,大部分农民都是通过电视、广播或报纸等公众媒体知道的,占72.52%,村集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和宣传不够不仅影响了农民对于该项制度的了解,还严重削弱了该项制度在农民心目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而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政府和集体的补贴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当问到“您认为政府和集体是否应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贴”时,93.28%的农民回答应该有所补贴,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只有不足40%的村对参保农民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进行了补贴,且部分地区的补贴标准不明确;当问到“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集体和政府是否有所补贴”时,只有不足一半回答有补贴;当问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进中,您认为政府和集体还应该做出哪些方面的改进”时,89.4%的农民认为应该在资金上给予更多的补贴。政府和集体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补贴不足使得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变成了个人储蓄积累帐户,从而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

(3)投保标准低、保障能力差,难以满足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所调查的参保农民中,有80%明确地知道自己年老后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水平,从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的具体数额看,最高的为750元/月,最低的只有10元/月,平均领取额为96.3元/月;从领取额的分布情况看,有超过一半的领取额界于30~80元/月之间。当问到“您认为这样的领取标准能否满足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所需”时,有5%回答绰绰有余,15%回答勉强维持,其余80%均认为这样的保障标准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结论及政策建议

由以上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从农民个人的角度看,因经济条件不允许而无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并不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这一比重将会越来越低;虽然个人的收入水平仍然是目前制约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但其制约程度正在逐渐弱化。相对的,国家各级财政和村集体的财力基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扶持力度、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已有制度执行的规范和安全等将越来越成为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将目标人群尽可能多地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应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和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尤其是村集体,应进一步加大对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宣传,让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形式的社会保障功能、国家和集体予以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等有所了解。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监管机构等进行公开,并对其中的相关细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补贴力度、养老基金的监管运营、保值增值、以及领取年龄和领取标准等,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和信任程度,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强化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首先,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提高对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视程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加以强调,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必要环节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同时,在对各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形成一套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该项制度制定的原则、宗旨、目标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对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出规范和指导。

其次,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制度的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应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各级地方财政也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应地拨出配套资金用来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做实农民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在制定个人缴费水平和国家集体的补贴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现实的养老需求,使参保农民年老后所能领取到的养老金能够真正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此外,为了维持政策的稳定性,还应参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从长远考虑,为下一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有效对接做好准备。

再次,建立完善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机构设置,提高制度运作的效率和规范性。所设机构应涵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监管、投资运营和发放的各个环节,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有效运作,提高制度运行的水平,从而提高农民对该项制度的信任程度。

最后,尽快出台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时所应采取的处罚措施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提高制度运行的法制化程度。

摘要:本文通过对山东省536位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人的收入水平仍然是制约农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不断提高,这一因素的制约力度将越来越弱,而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扶持力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制度执行的规范和安全将越来越成为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积极性,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①戴卫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1期。

②马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8期。

③孙文基:“对江苏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调查和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7期。

④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⑤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

⑥赵殿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金融》2007年第6期。

3.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民家庭经营;农民增收;产业结构;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1-06-02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推进,农业生产条件逐渐改善,农村进入新的发展期农民收入不断增长。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相对缓慢、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仍然存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成为一大难题,其中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对刘集乡三优集村的李南组、中心沟村的高台组、江溜村的十组等3个组174个农户的农民家庭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1 调查户家庭经营收入情况

此次调查刘集乡174户家庭经营,其中在家以农业为主的有45户,占调查户的26%;在本地以工商服务业为主的有12户,占调查户的7%;外出务工的有117户,占调查总户的67%。

调查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户人均总收入为7 049元。其中,在家务农收入1 298元,占人均总收入的18%,而种植业收入728元,占人均总收入的10%;本地工商服务业收入613元,占总收入的9%;外出务工收入5 138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73%。由此可见,调查户农民收入主要来源还是以农民外出务工收入为主。

2 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

2.1 家庭经营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偏低 据调查,随着劳动力大量外出,目前留在家务农的大多只有老人、妇女以及文化较低、思想滞后的劳动力。没有创新农业生产意识,成为推进农业科技运用与创新的一大阻力,制约着农民增收的步伐。

2.2 农业种植结构单一 从调查户收入情况来看,平均人均年纯收入7 049元,总农业收入只占总人均纯收入12%,其中:最低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只有3 000元。主要以纯农业生产为主,且均为种植普通品种的农作物,以小麦、大豆、水稻为主,棉花、油料、等种植较少。另外,以养殖为主的农户就更少。

2.3 规模经营主体缺乏 农民主要还是分散经营的模式。调查174户,有耕地82.7hm2,只有江玉银1户流入面积41.2hm2,流转面积较大,其他流转面积过于零碎,大都为亲戚代耕,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政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流转的政策,但由于制约因素过多造成流转不畅。一方面,大部分农户守着少量土地不放,既不愿意也无法进行更大的投入,又不能专心从事非农业或务工,仅仅粗放经营;另一方面,想在农业上有所为的农村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无法取得规模经营的土地要素,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 增收主要途径

3.1 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 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大力发展公司制农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农业产业附加值。一是加快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发展订单农业、建设生产基地等形式,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和各类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加快基本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建设,以适应农业集约化规模经营。二是推进农业机械化。鼓励农机服务由机收向机耕、机插、机播和机械植保等环节拓展,不断提高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由种植业向林牧渔等各个领域扩展。三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产业化全程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产前决策、产后加工储藏销售服务鼓励申报有机、绿色等品牌,统一使用、为服务对象提供有产品标识的统一包装、在乡镇建立直营店为基地提供产品统一销售服务。

3.2 从政策上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土地整理开发,使土地逐步向这些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发展高效生态旅游农业,进一步加工和利用好农民自己生产出来的农业产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同时,对流出土地的农户要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使他们放心在外地打工或在本地务工。具体做法:一是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将职能转变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信息、中介等服务上(下转15页)(上接6页)来,为农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牵线搭桥;二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落实扶持激励措施,实事求是制订发展目标,试点先行、适时推进,不要急于求成,一哄而上;三是要实行优惠政策。通过免费的技术培训,加强对生产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服务。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服务队伍建设,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3.3 加大农村实用人才技术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对从事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给予奖补。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及各类支农补贴要把开展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实施重点,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从事现代农的龙头企业扶持。要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下大功夫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引进和造就各种专业人才从事农业经营。

3.4 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尤其注重发展二、三产业,扩大农民在本地打工的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把农业经济搞好搞活。一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稳定了农民最基本的土地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为核心,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二是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为了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的需要,应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为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经营服务体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这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同时也是美好乡村建成后的强有力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方向阳.浅析农民收入构成及增收途径[J].安徽农学通报,2012(12):22-23.

[2]韩俊.中国农业现代化六大问题[R].时事报告,2012(3).

[3]芮田生,阎洪.我国农民收入影响因素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2(2).

4.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四

[摘要]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三大方面:一是我国一次分配存在缺陷;二是公共服务不到位;三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破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二是采取有效的公共政策缓解过大的收入差距。

[关键词]收入分配;不公;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2-0018-04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2006年6月表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达到0.47。长期进行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李实说,“横向来看,中国的收入差距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比一些南美和非洲国家略低。”收入分配不公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

一、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深层制约因素

最近二十来年,我国已经“从一个收入分配最为平均的国家,一跃成为贫富差距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持续的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沉淀了许多社会矛盾,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张力,有些甚至到了一触即发的严重程度,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近年来所实施的各项改革的核心。那么当前造成收入分配不公深层次的原因有那些呢?

1、一次分配存在缺陷。一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如果在一次分配中出现重大的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难加以扭转。一次分配中市场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也正是如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改变收入分配差异的重点一直放在二次收入分配上。中央政府进行以分税制为主体的税制改革,以及从上个世纪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到近年来的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可以说是这一政策的体现。这一政策也体现在诸如扶贫和建立社会低保政策等举措。没有人否认二次分配的重要性。但是,问题不仅在于二次分配政策的力度尤其是执行的力度不够,而且也在于光是二次分配不足以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从现实情况看,至少有两大不利因素在有效地制约着我国政府改变分配的努力:

(1)一次分配制度保障不足。如果一次分配出大问题,那么二次分配怎样努力也会无济于事。要追求分配的公正性,就首先必须从一次分配人手,在这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一次分配制度没有法制上的保障。由于权利得不到保障,致使一部分人的收入长期在低位徘徊。我国尽管有最低工资制度,但法律上名存实亡。譬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譬如在许多省份都存在着“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落实、致使工资比“最低”还低的普遍现象。并且最低工资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只针对城市居民。值得注意是,几乎所有的中国城市,低收入的工作大多是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从事的。我国有一亿多流动人口,表明至少这部分人口的最低工资是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保障的。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地呼吁要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在各级政府和资本利益者结合—体的情况下,法律和政策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2)行政性的经济垄断。经济垄断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分配的差异影响最大。在国家“抓大放小”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形成了一些巨大无比的国有企业。这些特殊的行业和特殊的企业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和垄断性的资源。它们与其它一般的行业和一般的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的地位,这些垄断性企业,如电力、铁路、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烟草和石油等。尽管不同的行业的收入不可能平等,但收入差异过大的现象主要是通过垄断行业造成的。国有垄断企业分配失控,是造成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主要表现为分配规则的混乱、无序,资 1

金渠道过多、过滥:国家垄断经营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差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越是垄断性的行业,工资管理越是失控。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只要这个结构还存在,不仅改善收入分配情况没有任何希望,而且也会导致公共资产的严重流失。

2、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短缺”。当前,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供应的严重不足。提供公共产品应该说是有效改善收入分配情况的手段之一,也是政府二次分配的主要内容。公共交通、基本教育和医疗是公共服务产品主要表现形式。这些年来,我国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努力不少,从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更是近年来政府改革的目标。但现有的公共产品显然没有对改变收入分配不公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1)公共产品“短缺”且不合理倾斜。提供公共产品对我国政府来说还是一个新概念,一种新的实践。公共服务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如果“以钱为本”,那么就难以提供真正的公共服务。更为严重是,现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中大多是向有钱人群倾斜的。无论是教育、医疗和公共交通,更多地是为富人提供方便,而给穷人设置种种障碍。尽管近年来这些领域的各项基础设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穷人仍然是处于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景况,乘车难也到了使人望而却步的地步。教育的过度市场化把穷人的孩子排挤在校门之外。医疗改革的利益性导向使一些人选择死亡。城市交通改革为个人汽车提供方便,公共交通则难以改善。而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向富人倾斜主要是因为富人有更多渠道去影响政府的决策。要想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都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要实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然要直面体制弊端,相关改革措施要真正敢于触及某些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利益均衡机制。(2)公共权力的“寻租”行为使收入分配扭曲变形。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老百姓最不满的是权钱交易,是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发横财的,暴富的。所以,社会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的不公平。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一些掌握着行政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寻求在行政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产生的巨额的政策“租金”,权力的介入造成机会的不平等,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恐怕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平等。腐败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占多大的分量?应该加以估量。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双轨”价差牟利,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近年来土地批租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中的“圈钱”等腐败现象。近期突出地表现在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贷款及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这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它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引发了广大人民的不满。

3、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近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仅没有逐步缩小,而且呈现拉大的势头。据资料分析,198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28倍,2003年扩大到3.23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虽然有所松动。但至今“二元结构”特征在一些地方仍表现得十分明显。我国城乡居民不平等的经济待遇。特别是差别明显的城乡就业福利政策。并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完全消除。比如,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仍然受到多种有形无形的歧视和制约。加之公共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使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其转移致富的难度加大。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化程度不高。整体经济增速偏低工业基础脆弱,财政实力不强。当地财政根本无法加大对农村和农业扶持的力度,致使“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在欠发达地区仍然停留于一种美好的愿望,而难以在改变农村落后现状中产生实质性效果。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必然性,问题在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是否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离开了具体的公平原则,就无法对收入差距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思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早期收入分配差异的拉大不可避免。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均收入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极易出现所谓_“拉美现象”,拉美的教训是:总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低层民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群体享受不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一旦这个群体被排挤在发展之外,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孕育危机,经济也可能无法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从浅层次看是个经济问题,是由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所酿成;但从深层次看,却主要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换言之,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不能太直截,就分配而谈分配,而是应该寻根溯源,从根本上入手。其形成主要原因,是权力运作不规范,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从保障权利、规范权力人手。亟须政府进行自我完善,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因此应从以下方面思考对策: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性安排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阶段,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

(1)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避免行政权力转化成不平等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讲,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方面,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发展,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进行市场化操作,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逐步取消各种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提高腐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成本,阻截寻租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要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以政府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收入再分配,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体现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让各利益主体在同一平台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集中财力解决医疗救助、义务教育以及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另外,要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2)公共权力的“寻租”行为使收入分配扭曲变形。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老百姓最不满的是权钱交易,是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发横财的,暴富的。所以,社会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的不公平。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一些掌握着行政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寻求在行政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产生的巨额的政策“租金”,权力的介入造成机会的不平等,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恐怕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平等。腐败造成的收入不

平等占多大的分量?应该加以估量。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双轨”价差牟利,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近年来土地批租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中的“圈钱”等腐败现象。近期突出地表现在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贷款及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这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它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了收

本文原文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引发了广大人民的不满。

3、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近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仅没有逐步缩小,而且呈现拉大的势头。据资料分析,198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28倍,2003年扩大到3.23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源。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虽然有所松动。但至今“二元结构”特征在一些地方仍表现得十分明显。我国城乡居民不平等的经济待遇。特别是差别明显的城乡就业福利政策。并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完全消除。比如,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仍然受到多种有形无形的歧视和制约。加之公共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使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其转移致富的难度加大。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化程度不高。整体经济增速偏低工业基础脆弱,财政实力不强。当地财政根本无法加大对农村和农业扶持的力度,致使“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在欠发达地区仍然停留于一种美好的愿望,而难以在改变农村落后现状中产生实质性效果。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必然性,问题在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是否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离开了具体的公平原则,就无法对收入差距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对策思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早期收入分配差异的拉大不可避免。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均收入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极易出现所谓_“拉美现象”,拉美的教训是:总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低层民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群体享受不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一旦这个群体被排挤在发展之外,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孕育危机,经济也可能无法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从浅层次看是个经济问题,是由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所酿成;但从深层次看,却主要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换言之,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不能太直截,就分配而谈分配,而是应该寻根溯源,从根本上入手。其形成主要原因,是权力运作不规范,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从保障权利、规范权力人手。亟须政府进行自我完善,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因此应从以下方面思考对策: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性安排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阶段,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

(1)推进政府体制改革,避免行政权力转化成不平等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讲,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方面,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发展,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进行市场化操作,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逐步取

消各种行政审批权,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提高腐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成本,阻截寻租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要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以政府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收入再分配,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体现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让各利益主体在同一平台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集中财力解决医疗救助、义务教育以及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另外,要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2)消除行政性行业垄断,避免垄断利润转化为不平等收入。行政性行业垄断的存在,是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价格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缩小行政性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加强对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该行业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过大。铲除滋生腐败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具体来讲,政府要做好以三件事:一是加强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企业内部机制规范收入分配行为;二是制定消除垄断引入竞争的法律法规,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确保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三是加强对特殊行业的监管,审计企业利润,规范员工收入,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促进机会均等,避免机会不平等带来收入不平等。人们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均等是引发收入分配不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人们在获得收入之前,就已经处在不同的起点,机会的不均等,必然会导致人们收入的不平等。我国人口众多,只有部分人可以首先占据稀缺资源富裕起来,一旦起步他们将占据更多的资源,而更多的人尤其是农民在经济发展中处在后发位置,这时政府是否可以协调资源,给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发展的机会变得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政府在很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人们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均等。以教育为例,现阶段我国仍然没有实现全面的义务教育,很多地方的人们缺乏基础教育,这就导致这些人缺乏竞争力,收入自然得不到提高。以就业为例,现阶段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大量农民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选择工作,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险”的工作,收入自然无法与城市居民相比:再以融资为例,现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愿意给大企业提供资金,而小企业、农产很难得到贷款,只能小本经营原地打转。人们获得资源的机会不均等,造成了收入分配制度的严重不平等。

为此,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积极推动全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确保所有人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是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三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实现所有人拥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机会;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融资机会。

2、采取有效的公共政策缓解过大的收入差距。面对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政府首先要正确地认识和判断,除完善和规范基本的收入分配制度外,更应引导社会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采取一些有效的公共政策缓解过大的收入差距:

(1)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抓好“低保”政策的落实。在我国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初

步建立起来的条件下,结果不平等问题也应当认真对待。当务之急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教育保障、最低医疗保障等)。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覆盖率比较低,医疗、失业保险覆盖还不到20%,相当数量的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针对这种现状,政府应该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除了对贫困者提供救济之外,更建立了覆盖所有人口的福利制度。首先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我认为这应该成为五年规划中的一个约束性指标。这是目前国家财力完全能够做得到的。另外一方面,是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这件事也是目前的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得到的。从实际出发,既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又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收入调节机制,为三次分配提供多样化的渠道。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白津夫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强调三次分配尤为必要。”目前,政府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来实现的,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来贴补低收入者,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进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针对这种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的媒体专访时,强调仅仅依靠以效率为主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财税为主的二次分配,并不能解决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应该大力提倡慈善事业等三次分配,鼓励先富起来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来帮助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二次分配要讲公平,而三次分配则要讲社会责任,先富起来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医疗、文化、教育和生存条件。政府可以鼓励高收入者从事慈善事业,资助失学儿童、建立希望小学或者建立敬老院等,还可以鼓励高收入者拿出部分收入成立非盈利性基金,完成一些针对低收入者的资助项目,对于从事这些捐钱方式的高收入者,政府可以考虑适当的减免税收。这些方式在发达国家是非常常见的,形式多样,而在我国还比较少见,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其中比较好的方式,为高收入者提供多样化的捐钱渠道。

(3)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条件等公共品的投入。让我国广大农村和农民逐步享受到“公共财政阳光普照”的温暖;二是要改变以往简单化地加快城市化的做法与倾向,真正本着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的要求,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首先消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切制度性障碍,彻底打破劳动力市场人为的地域分割、城乡分割的状况,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为人们在参与收入的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帮助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和产业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三是要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5.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五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的加速转型及城市化进程的积极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工的方式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城市农民工在市民化的进程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与较低的农民工素质之间、制度缺失与城市劳动力市场拉力扩张之间、社会歧视与农民工市民化适应进程之间的矛盾。为此,我们要通过消除制度障碍、大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市民化 制约因素 对策思考

城市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是健康城市化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由于社会资本的缺失,相关配套政策的滞后,数以亿计的城市农民工无法实现身份的彻底改变,无法完成与城市的真正融合,他们生活质量低下,自身权益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侵害,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目前,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及其现状分析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在城市经商的农民工克服各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它包括四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市化。这四个层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前两个层面主要取决于宏观体制改革和相关的制度创新,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可重点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程度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2013)、《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2013)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等最新发布的权威数据,《中国经济周刊》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对2013年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进行跟踪评价。这个评价体系分为政治权利、公共服务、经济生活条件、综合文化素质四个大项,共17个分项,构建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综合指数”。分析数据得出2013年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综合指数为39.63%,比2012年小幅上升0.07个百分点。综合指数涵盖的17分项指标,除4项数据缺乏、2项数据没有新数据外,其他11个分项指标中,6个上升,5个下降。

(二)农民工参保和子女入学方面

近年来农民工的社会保?U参与率表现出小幅增加的趋势,增幅均低于往年的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少农民工选择在农村参加社会保险,从而降低了相关保险参与率的增幅;另一方面,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且缺乏维权意识,雇主企业也缺乏积极性,从而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与率较低,并推进缓慢。另外,农民工子女在其打工所在地入学难也客观存在:一是城市教育资源紧缺导致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学校往往需要家长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收取借读费或者以招生额度已满等为由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二是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政策导致农民土子女教育经费难以落实,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很难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三)经济生活及文化素质方面

近年来,农民工收入不断增长,从2012年的月均2290元增长到2014年的3015元,与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差距也在不断缩小,农民工月均收入与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之比从2009年的52.470/0提高到2014年的68.83%,但在2011~2014年,这个数值却有所回落,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的差距再次拉开。2013年,农民工“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人口比重”为26.5%,同期城镇就业人口中该类人口比重为50.0%;农民工“大专及以上文化人口比重”为7.8%,同期城镇就业人口中该类人口比重为25.2%。另外,2013年,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约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约为25.6%。不过,“工作技能水平”一项因缺乏数据,因此不计入总体数值。

二、当前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实质性进展

城乡福利待遇上的落差,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及其附属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横在农民工和城镇市民身份之间的根本制度障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并开展了城乡统筹试点工作,但户籍制度改革一直缺乏实质性进展。

(二)推动社会福利均等化困难重重

解决农民工收入、福利与城镇居民的差距问题的办法,就是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均等化,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只有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后,才能逐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人口的经济收入、住房等一系列的差距。但是,市民化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农民工与城镇人口在经济、住房、学历、技能等多方面的差距是实际存在的,但差距正在缩小,农民融入城市在城镇化过程中也是需要几代人才能实现,市民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六大障碍根深蒂固

但从根本上讲,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主要存在成本障碍、制度障碍、能力障碍、文化障碍、社会排斥、承载力约束等六大障碍。因此.要加快推进市民化进程,就必须完善体制机制,彻底破除这六大障碍。

三、如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一,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身份壁垒必须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实现身份转变扫清障碍。改革附加在户籍上的就业、社保、教育等功能,让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对入户主城区、区域中心城市、区县城、中心集镇的农民,实行分类指导,降低学历和收入等人户门槛。

第二,完善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农民留得下要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潜在转移群体的综合素质。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有效整合劳务、教育、劳动等部门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学校提供培训资源、农民自主选择培训”的培训机制;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意向等,量身定做培训方案,变短期培训为中长期培训,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转移就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真正让农民有一技之长,在城镇能稳定就业。

第三,健全社会保障及救济机制,推行以承包地换社会保障。建立完善的、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消除转移农民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自愿放弃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资源,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行以经济补偿或换取社会保障的形式,鼓励进城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支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利用和以土地入股、合资合作的形式流转土地。

第四,改革现行住房政策制度,推行以宅基地和农房换城镇住房。建立有利于农民进城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实现农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安居才能乐业,也才能自觉融入城镇,真正成为城镇的一员。固定住所既可是一定面积的自购房,也可是一定面积、租赁一定年限以上的租赁房。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及住房处置机制,增强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解决住房的能力。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按规定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廉租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等待遇

(作者单位为福州市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6.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六

浅谈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盛立军

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

1、受利益驱动,违法执法。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违法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张,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如某派出所所长张某徇私枉法伪造身份证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使一些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1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8、超期羁押。

9、滥用职权。如监狱警察代某非法拘禁一案。

10、玩忽职守。如民警李某、陈某玩忽职守致使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跳楼死亡。

上述表现,有实体上的不公,也有程序上的不公,有结果上的不公,也有过程上的不公,有行政执法活动的不公,也有司法活动不不公。总之,一切冤、假、错案,都是执法、司法不公在个案中的具体表现。

(二)造成执法、司法不公的原因

每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个案都有其具体的原因,但归结起来,无非产生于主观根源和客观根源,而由这两方面的根源衍生出各种不同的原因。

这些原因有的属于直接原因,有的属于间接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指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心理情绪、观念认识、工作作风等。

1、思想政治素质低,导致执法、司法不公。有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思想修养,迷失了政治方向,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当成私有资源,作为一种牟取私利的工具。这样的人,是执法、司法队伍中的败类,他们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不惜弄权枉法,大搞钱权交易,索贿受贿,出入人罪,玩法律股掌,视人命为儿戏,置职责于脑后。

2、法律业务水平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对业务学习不深入,不求甚解,不作调查研究,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不知道实务操作和办案技巧,面对案件无所适从,定性不准,处理失当,那么也必然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

3、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心理素质差,情绪不稳定,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应当重视这个问题。

因为心理素质差,在侦查、调查活动中,容易简单粗暴,心浮气躁,不能突破案件,不易查清事实真相;因为心理素质差,感情用事,情绪化严重,把自己的好恶和心情的好坏自觉不自觉地带到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影响到处理的结果。

4、执法、司法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例如常见的重实体轻程序,本欲追求实体公正,结果因为忽视了程序公正,而使实体处理不当。又如执法中对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搞不懂,不能做到很好的兼顾,往往讲求了效率而损害了公正。又如对一些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当然也会在处理问题、办理案件中出现错误,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5、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拖沓,作风武断,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是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忽视了本职的重要性,忘记了自己作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所应有的责任,工作中得过且过,马虎了事,或者不潜下心来研究业务,工作中想当然,刚愎自用,缺乏民主作风,这样来办理案件必然影响案件质量,肯定是要出问题的。执法、司法在客观方面的原因,则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和监督上的不力所致。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一些私字当头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有机可乘,公权私用,中饱私囊,从而直接产生执法、司法腐败。监督上的不力,使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查处,从而使执法、司法公正受到社会的质疑。

二、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对策

(一)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地收到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我国一贯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很有远见和很有必要的作法。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整顿错误的思想作风,发现并及时摈除不良思想倾向和苗头,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政治方向,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地拒腐防变,间接地作用于执法司法工作中,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徇私枉法,防止借执法、司法工作获取私利,还能够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必须是模范的守法者,然后才会是合格的执法者。

(二)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实务水准。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二者并重,不可偏废。

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精通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法律业务,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取法乎上,自觉以法律专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这样就可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查明事实真相,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案件情况掌握全面,处理结果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关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通过有效可行的方式提高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通过增进心理素质的教育培训,例如可以开设心理课堂或心理讲座,聘请心理专家讲授心理知识,提供心理咨询,设立执法心理、侦查心理课题,进行培训学习。这样可以防止办案情绪化,防止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把自己的感情色彩不正常地带进执法、司法活动中。这样,也能够有效地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

(四)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入学习并真正理解辩证唯物的哲学观点,树立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法制观念。每个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学会用辩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办理案件。这样可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以及自身固有的观念上的错误,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质和理论修养。

(五)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教育。工作中要提倡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踏实苦干、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等良好的作风,必须坚决抵制、杜绝一切有损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形象的,有害于执法、司法公正的不良作风。

(六)建立健全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相关体制。从制度上防止公权私用,斩断钱权交易的链条,铲除执法、司法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这是非常关键的。一切制度重在落实,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得不到遵守,则形同虚设,没有意义。建立健全发现和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机制,提高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改造效率,注重查处的良好效果。

(七)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应立即依法定程序予以果断纠正,严肃查处有过错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分别具体个案情况,作出适当处理,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要严厉追究故意徇私枉法,利用所掌握的执法、司法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执法、司法公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严惩处,以儆效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还要注

意防微杜渐,发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苗头,就及时制止,从而节约监督成本,减少损失,还可以达到挽救教育过错不大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面对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因其职责所在,对于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从来就没有置身事外,长期以来都在与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不妥协的斗争。在现阶段,尤其应加强检察职能,在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苦练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欲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担负法律监督职责,权大责重,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原则,体现堂堂正气,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较强的心理情绪控制能力,认真负责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学习,努力进取,成为优秀的执法者,使自己的工作能够直接地实现公正,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对于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敢于碰硬,善于监督,勇于斗争。必须坚持原则,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克服困难,站在对国家、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查处这些案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

(三)强化检察职能,加大对导致执法、司法不公的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每一个执法、司法不公的个案背后,都有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每个渎职行为都会导致执法、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应重点着眼于这些渎职案件,特别是要大力查处涉及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案件,充分调动各项积极因素,发挥自侦、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抗诉的职能作用,力求实效。通过对这些个案的查处,就可以纠正违法,实现公正,从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环境。

7.失地农民就业制约因素与对策 篇七

一、文献回顾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一直是各届学者关注的对象,多年来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张媛媛认为失地农民就业观念陈腐、劳动素质和技能偏低,这使失地农民就业面临严峻的形势。马弛认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是城市化进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失地农民就业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中共郫县县委课题组认为失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近郊区。失地农民就业观念落后,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劳动技能缺乏,就业竞争力不强。其就业主要集中在本地区第三产业和简单加工业,就业质量和效益较低。张彦丽认为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分析了当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和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栾量海研究发现,目前失地农民就业主要有五种渠道———转非时政府安置、村办企业招工、征地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村集体安置。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就业不稳定等。建议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先解决就业问题。李富田认为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未来走势的一个战略问题。失地农民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都与就业状况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妥善解决。陈纵在山东省胶东地区城郊村的调查发现,城郊村地区农民被征地后较少有得到政府就业安置的情况,农民失去土地后大都是自谋生路,他们的就业、养老、医疗保障等问题也由此成为沉重的社会问题。杜曦认为失地农民面临着就业安置难、就业渠道少、就业质量低、就业竞争力弱等诸多就业困境。为此,要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引导等。

二、失地农民就业制约因素

第一,二元社会结构下,失地农民长期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农民难以同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产品。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这种公共服务的城乡差异直接导致中国的文盲、半文盲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低文化程度极大地影响了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价值的积累,进而影响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人力资本积累有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技能型、知识型人才日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主流,而失地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技能单一、专业化程度低、知识和技能更新速度缓慢甚至停滞,人力资本积累有限。加之,失地农民本身文化程度低,自我学习能力欠缺,学习意识单薄。在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近九成的被访对象学历没有达到高中水平,九成多没有参加过任何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学习意愿不高(只有两成多被访对象表示愿意自学一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超过九成的被访对象不具备农业生产之外的技能。

第三,观念落后、市场意识薄弱。失地农民就业观念落后,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积极的心态去自谋职业,而过多地寄希望于政府和企业的安置,普遍不愿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错失大量的就业机会。市场意识薄弱,缺乏获取就业信息的能力,再就业意识薄弱,最终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职业培训缺失。政府对农村职业培训的重视不足,投入不够,造成农村职业教育因经费缺乏而萎缩,以致农民得不到及时的职业教育,影响到劳动技能的提高,进而影响到其就业。目前许多地区的农村没有专门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只有当地政府组织为数不多的相关技术人员在村里进行授课,但由于宣传工作薄弱,授课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培养劳动技能作用不明显。

第五,缺乏就业安置。单一的货币安置仅仅向失地农民提供了生活费用保障,并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失地农民在得到用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推向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长期缺乏非农产业工作技能和经验的农民是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的。在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失业后获得稳定工作的比重不足四成。

三、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对策建议

1、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政府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不仅要考虑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费用,同时也要把失地农民寻找就业机会的成本考虑进来,确保失地农民生活和工作的可持续性。

2、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首位

在制定失地农民安置政策时,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政府要协调和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为此,政府需要在宏观经济层面确定有效的就业政策,实行以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3、加强失业农民的就业培训,助其提高人力资本价值

完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明确政府、培训机构、失地农民本身在就业培训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促成培训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局面。培训机构要转变观念,市场化运作,确保就业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对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也可以考虑把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中去,这样能够有效利用现有条件,迅速搭建失地农民的培训体系。

4、为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政府应该加强创业支持体系的建设,提供各种创业辅导和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当地银行政策性的援贷资金和政府财政拨款,向通过银行贷款的失地农民提供利息补贴,同时还可以为这些失地农民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时,相关部门简化手续,并保证其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的税费优惠待遇。从而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

5、加快城镇二、三产业发展,创造充足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失地农民就业

在区域产业布局上,要结合主导产业,合理布局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商业区内,合理规划建设一批餐饮、娱乐、商业零售等特色市场,集中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最后,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快,社区对第三产业—————服务业的需求会逐渐增加,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必然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可以进行小额投资、摆摊设点、租赁门面经营小商品、日杂五金等,也可从事修理、修补性服务或家政服务等等。另外可以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通过城市建设创造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推动失地农民就业。大力发展小区物业管理和各种商业服务性网点,既可方便市民,又可以解决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发展村镇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的成本优势,扶植农副产品加工、水产养殖业、栽培业等具备区位优势的产业,失地农民也具备这类行业的基本职业技能,相对于城市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失地农民在这类行业中的就业优势明显,从而扩大就业规模。

6、加强信息服务

建立健全农民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构造有效、畅通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帮助失地农民积极主动迅速地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信息平台,可以帮助他们搜集各种就业信息,加速实现失地农民劳动供给与需求的对接过程。建立以社区互助组织为核心的社区支持系统,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7、逐步引导和培育失地农民的市场化就业观念

摒弃原有的“等、靠、要”思想,提升自谋职业、竞争上岗的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就业竞争。在资金、技术、房屋等各方面都具备条件的失地农民,可以考虑充分利用土地补偿费,自己兴办个体、民营企业等来自谋职业。失地农民应逐渐学会自我学习、学会自我管理,适应社会和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自己新的社会角色和职责。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由于人力资本积累有限等原因,失地农民就业困难。要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首位、加强失业农民的就业培训、对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等。

8.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和对策 篇八

我们在本省随机抽取4个城市,对小学体育教学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每个城市中抽取10所小学进行调查,在每个小学中发放300份调查问卷,并且全部收回。同时,又对部分小学进行了专访,调查文章所需要的数据。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总结出制约小学体育发展的因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制约小学体育发展的因素

(一)体育课开课情况与国家教育部规定相差较远

对这些城市小学体育课的开课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这40所学校中有34所小学每周开设2节体育课,有5所小学每周只开设1节体育课,只有1所小学不开设体育课。另外,这40所小学中每周开设3节体育课的没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小学生每周开设的体育课是3节,这些小学的开课情况与教育部的规定相差甚远。

(二)不重视体育理论课程的开设

调查结果显示,这40所小学中,有20%的学校在每周会设置一节体育健康教育课,38%的小学只是偶尔进行一次体育理论教育,而42%的小学根本不开设体育健康教育课程。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有些小学普遍不重视体育理论知识教育,多数小学生对体育理论知识一知半解,只是在体育课中进行简单的体育锻炼,并没有掌握体育锻炼的理论和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

(三)体育教师对学生的体育教育意识薄弱

在对部分学校的专访中,我们了解到,有些小学的体育教师学历普遍较低,学历在中专以下的占总人数的39.5%,而具有大专学历的只占5.3%。由于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导致这些教师在工作中的随意性很强。完成教案是每个教师最基本的责任,但是这些小学中的体育教师,50%以上不写教案,部分教师的教案也只不过是为了应付学校的检查和评比的需要。另外,这些小学中的体育教师身兼数职的情况严重,占调查人数的59.6%,即使上体育课,也只是简单的列队集合,之后让孩子们“自由活动”,使得小学体育课形同虚设。

(四)体育设施匮乏,体育课程内容单调

在对这些小学的体育设施和体育课程内容进行调查之后,我们了解到,这些学校的体育设施极其不完备,体育器材也不健全,在上体育课时只是以田径、广播体操和简单的小游戏为主。长期以来,这种单调、枯燥无味的教学模式,严重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甚至有些小学生已经厌烦体育课,这就使体育课无法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体育素质。

二、解决限制小学体育发展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小学体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性

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小学体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学生的体育素质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每周开足3节体育课,并且要对小学生开展体育理论知识教育。同时,政府和各级教育部门还要加大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体育教育的发展状况。学校领导要摆正体育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将体育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点内容。要确保体育教学质量,为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整体目标而充分发挥小学体育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二)打造一支强有力的体育教师队伍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充分了解目前小学体育教师的现状,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吸引一些高学历、有能力的教师投入到教师队伍中来,不断促进小学体育教师队伍的壮大。在体育教师的任用方面,一定要保证教师的质量,对教师的学历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另外,要经常对体育教师进行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提高自身的素质,始终明确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有的素质和能力,将培育人才当作自己毕生的事业。

(三)完善体育设施和教学内容

完备的体育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提高小学体育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重视对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的购置。完善的体育设施条件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热爱体育的优秀品质。只有体育设施的完善,才能保证体育教学的内容多样化,告别传统体育教学中教育内容呆板无趣的局面。

体育素质的培养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为了培养出更加完善和全面的综合素质人才,就要坚持体育教育从小学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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