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课程标准

2024-10-25

财经法规课程标准(共8篇)

1.财经法规课程标准 篇一

图书分类号: 密 级:

A

食品标准与法规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学院名称 授课教师

2014 年

6月 8日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既有本土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强致癌物质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国外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乐福出售过期板鸭事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被推上风口浪尖上,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我们不能否认,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 目前全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 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2.6万家, 规模以下十人以上的企业6.93万家, 剩下的35.3万多家是小企业和小作坊。面对如此繁重的监管任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却存在着诸多的漏洞, 这是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一直得不到好转的根本原因。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政出多门造成的监管混乱。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多机构监管模式, 至少有七个部分直接介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具体的分工则是: 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与餐饮企业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负责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我们都知道, 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副部级单位, 其它部门都是正部级。用一个副部级单位来协调数个正部级单位, 其效果可想而知。这直接导致多部门之间不但缺少协调和联动, 而且造成现实监管中大量的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有费可收的项目大家争着管, 无费可受或无利可图的事务便相互推委。而且职能部门既是法规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执行与标准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各个部门责任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相互推诿,而且只负责各自的工作,不能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2 缺乏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典型的多部门参与管理的模式, 但是始终没有

一个部门为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负责。2003 年, 国务院增加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以及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权力。但是,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授权和管理领域, 风险管理职能一直空缺。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委员会统一管理, 而像中国这种将其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而且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只会引起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委。

目前,国内也有相应的部门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和监督,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透明度相对较低,由此而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公众选择的困难[1]。缺乏预警体系,而且在出现问题之后能隐瞒就隐瞒,实在瞒不过去了就开始检讨、撤职,进行事后危机公关,很难及时遏制即将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3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滞后,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总体的标准体系比较复杂,标准“不够标准”的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过老过少,与国际标准差距大;二是标准体系复杂,既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三是不同的标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监管内容上依旧不够健全, 过于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发现、事后查处和责任追求, 忽视预防工作, 忽视从食品生产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在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保证食品安全;只重视传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忽视非传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等等.监管内容的不健全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 起不到有效监管的作用.4 基础建设不到位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长期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在投入方面,有限的财力被分散到各个部门,造成财力不集中的局面。同时因各部门主要职责的不同,食品监管只在部分职能部门被列入工作重点,所以也就很难保证将有限的投入落实到食品监管的实处,资金不足也造成检测设备更新慢,人员技术培训跟不上,适应不了食品市场监管需要。负责食品监管的各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自为政现象,按照所在部门的想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与调度,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资源浪费,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建设一直处在欠账状态,无法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变化[2]。5 队伍建设“被落后”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被缩小”,在国家实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编制的政策指导下,政府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基本没有增加;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被老化”,迫于进人指标紧张的压力,新的人员,特别是经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无法进入体系,监管队伍新鲜血液补充不足,使得从业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趋于老化;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被低化”,随着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新的挑战,而监管队伍人员知识更新不够快速,对新技术、新方法掌握不够熟练,很多先进检测设备得不到应用,检验检测水平低下;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被分散化”,我国独特监管体系使得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缺乏一支稳定、独立、专业的食品监管队伍,无法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行全方位考量,立足本土、放眼世界。国外在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过程中,经历了由乱到治,从自由放任到强化监管的发展历程,为保障公众健康、提振消费者信心奠定了高效而牢固的基础。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调整与变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有效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简介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建立由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卫生和公共服务部(DHHS)、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等多个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该体系以联邦和各州的相关法律及生产者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律责任为基础,通过联邦政府授权的管理食品安全机构的通力合作,形成一个相互独立、互为补充,综合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证了美国食品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2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简介

是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

督整个食品链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风险评估。二是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系统。对原有的预警系统做了大幅调整,实施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它是一个连接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以及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的网络。三是颁布实施了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要求满足食品可追溯性。新法规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问责制,强化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四是积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建立了及时快捷的信息发布制度。信息经过认真审核和合理评估,以诚实负责的态度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告之欧盟所采取的与风险规模相适应的措施,提醒消费者注意加强自我保护,积极欢迎非政府组织和普通公众的参与与互动[3-4]。3 日本食品监管现状

日本的监管模式和美国一样,也是多头式监管,效率很高。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媒体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5]。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完善HACCP质量管理体系。

HACCP 体系能有效的预防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保证食品安全, 这一点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已经证明该体系是非常有效的, 据美国FDA 证实: 由于美国在水产品加工方面运用了HACCP 体系, 已经防止了20%-60%由水产品所携带的疾病[6]。越来越多的国家将HACCP 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但是我国并没有广泛采用该体系, 而且存在体系实施有效性差, 产生危害相关的环境监控能力差, 危害分析不足等问题。因此,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2 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国应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出台一系列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制定更详细、涉及面更广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3 推行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借鉴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益经验,紧紧围绕净化产地环境、保证投入品质量、规范生产行为、强化监测预警、严格市场准入等关键环节,通过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从而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等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环节进行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通过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7]。4 发挥行业协会自治作用

提高食品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供给主体的一部分, 是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 不仅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对行业不端行为也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出台优惠政策、给予项目和资金扶持等措施, 鼓励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及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 建立起行业内部自我监督体系, 提高食品供给主体的自律性,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8-9]。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充分利用“声誉效应”和“社会嵌入”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实质上是与奖惩机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应注意的是, 对假冒伪劣食品供给者和违规(渎职)监督者的惩罚不仅应包括经济上的惩罚, 还应包括“声誉”等非经济性惩罚。在这方面,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完整的“声誉”考核体系。比如实行监督机构及检测者实名公开制, 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所食用的食品是由谁来负责质量监督的, 出现问题该起诉谁。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那些违法者不仅在食品行业里难以立足, 而且在整个社会中也难以立足。而要达到这一点, 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 还应当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说明, 熟识信用等社会规范会通过“社会嵌入”使人们注重“声誉效应”[10], 因此应当通过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建设, 结合媒体报道, 充分发挥横向监督的作用。完善预警机制,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

建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预警机制,借鉴欧盟的预警制度,实行每周一上报的原则,对虚假隐瞒、敷衍了事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体系化监管和全民监管。通过对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新闻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前面提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行业监督、体制监督等形式,构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形成对食品安全“人人关心”的全民监督机制。万事万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给国家足够的时间,我们总能建立起一个完善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参考文献:

[1] 周艳琼.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标准化工作新进展[J].杭州食品科技, 2006,(2):9.[2] 陈锡文, 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7: 94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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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沈明浩.食品安全性评价原理一食品质量与安全系列[M]. 北京: 轻工出版社, 2005, 8.

[5]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 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2.[6] 刘旭霞, 朱鹏, 陈晶.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种力量[J].甘肃农业, 2008(11): 48-50, 61.[7]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 问题、成因、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2(10): 45-48.[8] 何岫芳.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构的探究[J].食品与机械,2012,28(5):262~264.[9] 管骁, 易翠平, 徐斐.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思考[J].食品与机械,2009,25(3): 143~145.[10] 杨亚莉.食品安全集中性监管体系的理性重塑与优化[J].食品与机械,2012, 28(5): 259~261.

2.财经法规课程标准 篇二

葡萄酒标准和法规与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葡萄酒产业密切相关, 这就必然要求教学内容设置合理, 理论讲授和实践教学相互衔接。如何控制讲课的进度和讲授深度, 培养学生较好的专业素养, 成为该门课程教学研究和探讨的课题。通过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熟悉葡萄酒标准的建立和法规的形成, 从而不仅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工程设备和销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而且也掌握与葡萄酒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相关的国内外标准与法规。

一、立足葡萄酒行业特点, 优化中职教学目的

深化中职教学改革必须要针对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 同时还要考虑到学校教育是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这一特点。葡萄酒标准和法规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 其教学任务就是让学生熟悉葡萄酒标准和法规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 掌握标准和法规在葡萄酒生产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并对国际葡萄酒的标准和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根据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现状, 职业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以及中职教育要适应“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葡萄酒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 自觉遵守葡萄酒市场法规和行业规范, 树立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法制观念, 把教育教学改革的思路与内容具体反映在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

二、与时俱进, 优化教学内容

涉及葡萄酒方面的标准和法规非常多, 但比较零乱, 没有完整合理的理论知识体系, 更没有相应的配套教材。依据“夯实基础, 突出职业教育”、“以能力为本位, 彰显专业特色”的教学原则, 构建以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为基础, 中国酿酒葡萄技术规范和国家葡萄酒标准为两翼, 其他相关标准、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为枝干的理论教学内容, 能充分体现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应用性、实用性、前沿性和动态发展性, 突出该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整体性和实践技能性。

作为葡萄种植与酿造专业知识的延伸, 教学内容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优化:

1. 概述

重点讲授标准、标准化、法规和技术法规等基本概念, 标准与法规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讲解标准与法规的作用, 提出学习葡萄酒标准与法规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 标准与标准化基础知识

重点讲授标准的定义和分类, 食品标准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编号等内容, 了解我国葡萄酒产品的标准体系。

3. 葡萄酒生产法律依据

本章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重点讲解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4. 葡萄酒生产主要法规

本章主要介绍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酒类广告法规管理、葡萄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食品召回制度、葡萄酒批发与零售等标准和法规。

5. 葡萄酒标签法规

本章简述食品产品标识和葡萄酒标签相关规定。

6. 葡萄酒生产原辅料法规

简述食品添加剂基础知识, 介绍葡萄酒生产常用原辅料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7. 国际和发达国家葡萄酿酒法规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葡萄酒管理组织和相关标准、主要发达国家葡萄酿酒法规, 并介绍了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8. 葡萄酒生产领域管理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流通许可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葡萄酒进出口检验和标签审核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基本工作内容。

9. 葡萄酒产品认证管理

本章介绍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标志、认证条件、认证程序和管理方法。

1 0. 葡萄酒质量体系认证

了解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基本要求, 掌握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卫生操作标准程序[SSOP]以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基本内容, 并能运用在葡萄酒的生产中。

1 1. 宁夏葡萄酒生产标准与法规

介绍宁夏酿酒葡萄栽培技术规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基本内容。

1 2. 葡萄酒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本章介绍葡萄酒方面的违法典型案例, 掌握葡萄酒违法处罚和程序。

建议该课程授课学时为42学时, 并且在二年级的第一学期完成。

三、改革教学方式, 完善教学手段

改革教学方式, 最基本的要求是在课堂上让学生动起来, 同时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资源, 在不断完善教学手段上下功夫。努力实现课堂教学要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 从“教师为主角”转向“教师为主导, 学生为主体”, 通过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实践教学等环节, 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意识, 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主体, 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1. 深化实践教学环节, 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制定葡萄酒产品标准、葡萄酒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葡萄酒标准和法规的应用状况调查研究以及对葡萄酒生产违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是该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对于全面提高葡萄酒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至关重要。标准内容和法规条文等理论知识本身是非常容易掌握的, 但能做到正确应用、准确使用葡萄酒的标准和法规才是最关键的。

重视实践教学设计, 深化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教学过程中, 安排葡萄酒标准和法规的信息检索, 让学生通过网络查询最新的发展动态, 了解标准和法规的发展历程, 收集相关的视频影像资料等, 可以使学生增加感性认识, 强化记忆, 深刻理解理论知识。通过实践教学, 学生可以比较全面认识葡萄酒行业的发展现状, 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同时培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激发学习热情和创新能力。

2. 应用“案例式”教学模式, 提高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 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内容选择恰当案例, 以案例现身说法, 形象生动地阐明学科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使学员比较容易地掌握知识点, 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例如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葡萄酒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内容, 但单纯地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的内容是一项非常枯燥的工作。通过多媒体展示案例, 如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国内七家葡萄酒厂违反国家质量标准, 用水和酒精、糖精、香精等添加剂勾兑所谓的100%原汁葡萄酒的造假事件, 让同学们查阅相关法规和标准, 进行小组讨论, 回答在该事件中生产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违反了哪些规定, 应该根据哪一具体条款予以处罚。通过案例讨论, 课堂气氛非常活跃, 同学们都能积极主动地对案例进行分析, 并且联系自己生活中的一些实例, 知道怎样更好地学好法并真正地用好法。

3. 注重“对比式”教学模式, 培养理论知识的应用性和灵活性

在葡萄酒标准和法规教学过程中, 使用“对比式”教学方法, 可以实现异中求同, 形成知识迁移, 培养学生自主探索能力;同中求异, 开拓视野, 活跃思维;相似比较,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比较是一种积极的思维活动, 没有比较就没有认知, 没有认知就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例如, 在讲授“葡萄酒产品认证管理”时, 将绿色葡萄酒、有机葡萄酒、地理标志葡萄酒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看看产品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和法规依据等方面有哪些相同之处, 又存在哪些差异性, 以激发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兴趣。

在讲到“国际有关葡萄酒管理组织”时, 将OIV、WTO、ISO及CAC等许多与葡萄酒密切相关的国际性组织放在一起对比讲解, 让同学们自己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宗旨、目标、成员权利与义务及总部所在地的不同, 进而给同学们总结、分析它们各自的职能、作用、影响及区别, 并与我国葡萄酒管理组织如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进行比较, 使同学们不会混淆。“对比式”讲授时, 教师对课程关键内容板书, 并与多媒体课件相结合, 与讲授和提问相结合, 既开拓学生视野, 又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4. 应用“互动式”教学模式, 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教学作为教师传授知识和学生学习的活动, 是师生以知识为载体进行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提升的活动。讲授葡萄酒标准和法规课程相对来说比较枯燥、乏味, “互动式”教学能极大地活跃课堂气氛, 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比如“绪论”内容的教学, 可以先由近几年发生在葡萄酒行业的相关事件导入, 比如昌黎葡萄酒掺假造假、葡萄酒商标侵权、葡萄酒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由此让学生对葡萄酒质量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提问同学们“针对这样的局面, 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真正行之有效”;由此导出葡萄酒标准与法规的重要性。

例如, 让学生和老师都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观察某品牌的葡萄酒外包装, 观看其标签是否规范, 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并初步判定该葡萄酒的质量特性, 并结合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开展教学;让学生感受学习葡萄酒标准和法规课程的重要性以及对今后就业、工作的影响, 从而加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使学生自己能够获取新的知识并在求知的过程中促进心智的发展, 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5. 改变考试考查方式, 提高教学效果

评价教学效果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考查考试方式进行, 注重平时考核和课程考试等环节, 强化学生的学习效果, 提高教学质量。

(1) 采取知识竞赛的形式, 让同学们必答或抢答他们平常掌握的有关知识, 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讲解、总结。

(2) 作业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 是直接反映教学效果和调控教学进度的主要依据。作业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课后学习的积极性。作业设计不当, 会让学生认为是一种负担, 还会产生大量抄袭的现象, 根本无法检验教学效果, 学生课后也没有兴趣再学习。为解决这一问题, 可设计调查报告性质的作业, 并让学生在课堂上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讲解。如绿色葡萄酒及绿色葡萄酒标志使用状况调查, QS标志使用状况调查, 葡萄酒标签规范性调查等。这些作业可分小组进行, 由小组内成员分工进行市场调研、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报告的陈述等。

(3) 在葡萄酒标准与法规的教学过程中, 主要采取平时考核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法。总分100分, 其中闭卷理论考试占60%, 其他形式考核占40%。包括: (1) 课堂提问。通过课堂提问, 能使老师及时得到信息反馈, 了解学生掌握已学知识的程度及自己讲课的效果。课堂提问的成绩占总成绩的10%。 (2) 课后作业。布置一些在教材中没有明确答案的思考题, 要求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或分组讨论来完成。课后作业的成绩占总成绩的10%。 (3) 专题研究或撰写小论文。要求学生能独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撰写相关内容的论文, 引导学生深入掌握课程的某一内容, 并重视提高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该环节的成绩占总成绩的20%。 (4) 闭卷理论考试。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 考题应做到覆盖面广、体现重点, 题量适当并难易搭配。题型主要有名词解释、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等。主要考察学生对本门课程的熟悉程度。死记硬背不是学好本门课程的绝招, 灵活运用才是核心。期终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

四、结论

葡萄酒标准和法规涉及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加工生产、市场流通和消费等领域, 内容众多, 体系复杂, 必须理顺该课程的教学内容, 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 深化改革教学方法, 密切联系葡萄酒专业的相关课程, 并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熟练掌握相关标准和法规基础上, 正确运用其专业知识, 从而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

葡萄酒专业学生作为将来的葡萄酒标准和法规的参与者、执行者和维护者, 必须高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了解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掌握相关的标准和法规, 了解国际先进的葡萄酒生产技术和发展趋势, 依法生产和经营, 促进葡萄酒生产标准化, 葡萄酒市场规范化, 促进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钱志伟.食品标准与法规[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8.

[2]张建新, 陈宗道.食品标准与法规[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8.

[3]吴澎.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经验初探[J].山东农业教育, 2008 (1) .

[4]李书国, 陈辉等.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专业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的构建[J].高等农业教育, 2004 (3) .

[5]王正云, 李志方等.浅谈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J].成功 (教育版) , 2009 (7) .

3.我国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及标准现状 篇三

【关键词】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1]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表明食品特征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们了解该食品安全程度的基本途径,可以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其主要功能作为食品综合信息的载体,能够向消费者传递该产品的基本信息,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通过对我国食品标签法律法规标准基本情况概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法制监管,规范食品标签标识,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1. 我国现行的主要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

2 .主要食品标签法律法规

2.1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做出总体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2]。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为宗旨,我国对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相继进行了修订和发布。《食品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的活动。

2.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進行修订完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

2.3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3] 。保健食品标签是产品属性和内在质量的表述, 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保健功能、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和科学食用的重要载体。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1996 年卫生部发布《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是中国关于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重要法规。此后,卫生部又陆续发布过一些文件,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我国《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制定于1996 年, 距离现在已有12年时间。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有些标签已经超出了《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的解释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有关专题研究的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3年9月30日再次发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 主要食品标签标准介绍

3.1 预包装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既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又能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同时又能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3.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对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进行了发布实施,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组织对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进行修订,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执行。对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

4. 结论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展示不同食品的特征及功能,对于合理引导消费者选择食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几年在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方面的发展非常迅速,但同其它发达国家的食品标签管理相比,依然有待加强。为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重视食品标签的重要性,积极关注国内外食品标签标准法规的更新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Z].2011-04-20.

[2]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2015-1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Z].2015-05-24.

4.财经简讯-建立现代企业标准体系 篇四

推进企业管理再上台阶

标准化行为企业是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并有效运行,在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企业标准化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到生产、技术、管理所有方面,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因此,做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新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施工成本、开拓国内外市场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认清形势,自加压力,加快现代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步伐 目前电务公司职工人数5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0人。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立了四个分公司,一分公司为电力公司、二分公司为信号公司、三分公司为通信公司、四分公司为土建公司。目前,电力公司设立专业队6个、信号公司设立专业队5个、通信公司设立专业队5个、土建公司设立专业队5个。工待岗率为3%,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11.8%,社保缴纳完成率100%。

公司投资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且无家底(无机械设备及备用资金),而集团公司每年下达的计划投资任务和上交款款任务重。02年-08年完成上交款分别为:46万元、96万元、146万元、346万元、680、720万元、960万元,09年上交款的任务计划是1080万元。在7年的时间里,我公司上交款任务提高20.87倍。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外抓市场,对内抓管理,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来推动企业的整

体发展。为此,公司决定继续以质量体系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行ISO9001质量体系和计量体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自加压力抓管理,把质量管理之外的一些事项如环境、安全、组织宣传、后勤等管理也加以规范化,争取用1~2年的时间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标准体系,规范运作,使企业管理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全员参与,保质保量,全面建立现代企业标准体系

为了尽快建立现代企业标准体系,电务公司一方面选送骨干外出培训,一方面组织人员到已通过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学习经验,为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打下基础。

在总公司及集团公司专家的指导和帮助下,电务公司从2010年1月份开始,围绕现代企业标准体系的有关规定,在全公司范围内扎扎实实地开展建立现代企业标准体系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做到了“施工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条例,岗位有准则,考核有办法,检查有内容,奖惩有依据”,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运行。结合电务公司的主要做法,我们的体会是: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是关键

成立了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和各部门部长任组员。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设在施技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项目主管为主要负责人,同时确定一名标准化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公司领导不仅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配合和支持,而且把建立现代企业标准体系工作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目标,作为公司的 2

一项大事来抓,并在各种会议上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2、统一思想,增强意识是前提

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全员性工作,必须统一思想,增强全员的意识。电务公司先后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班,请集团公司标准化专家为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标准化工作的宣讲,为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在培训了一批骨干后,又对全体职工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参与培训和学习的员工达80%。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员工遵守标准、按标准办事的自觉性,为标准体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通过现代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电务公司全体职工的标准意识发生了质的飞跃,企业的的整体素质大大提高。现在,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全员、全过程管理规范,上自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下至每一位公司员工都有一整套工作标准和考核机制,不仅“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而且把广大干部从繁琐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放到创新工作中去,为实施企业“十二五”规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今后新的发展中,电务公司将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为契机,坚持不懈地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标准化道路,实现企业管理再上新台阶。

5.食品标准法规期末复习题 篇五

第一章 概 论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法律。

2、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分为: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5、食品法律是指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它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6、制定食品法律的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食品法规是指与食品相关的行政法规、技术法规和部门规章。

8、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9、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 ②约束范围广③表现形式多样性

10、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1、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

12、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属于技术法规范畴;非强制性标准是一种指导性范畴文件。

13、《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16、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详见教材)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体系、支撑体系、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制定食品安全规划

17、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同之处 P5

18、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同之处 P5

第二章 标准化与食品标准

1、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2、怎样理解标准化的概念P10

3、标准化的基本特征 P10

4、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5、标准的本质就是统一

6、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了促进生产、加强管理、发展贸易、扩大交流

7、标准的特性P11

8、标准的构成要素:四个基本要素:内容、领域、级别和时间

9、标准的内容就是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化对象的特征。

10、所谓标准的领蜮,就是标准所涉及的专业范围,也就是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部门。

11标准的级别是指标准适用的空间范围。

12、国家标准是对关系到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它在全国各行业、各地方都适用。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13、国家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实施,与国家标准相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14、对于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定和审批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机构备案。在国家的某个行政区域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16、指由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对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17国际标准分为全球性国际标准和区域性国际标准。

18全球性国际标准是由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19区域性国际标准: 指由区域性的国家集团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在该集团各成员国之间通用。如拉丁美洲的泛美标准化委员会(COPANT);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20标准的时间是指从标准的发布之日起到修订或废止的时间周期,也可称之为标龄。对不同类型的标准,其有效时间也是不一样的。21按标准的外在形态,标准可分为文字图表标准和实物标准。22按贯彻标准的体制,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3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强制实施的标准。

24推荐性标准“ 是指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标准),并不强制厂商和用户采用,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有关各方自愿采用。

25按标准所规定的内容特征,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标准等七类。

26、基础标准是指以标准化对象的某些共性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

27产品标准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8方法标准是以通用的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

29安全标准 是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劳保用品的使用标准、危险品和毒品的使用标准等。

30卫生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以及生产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制定标准,主要包括通用卫生标准和工艺卫生标准等。31按标准的性质分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32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33管理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34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就称之为标准体系。35标准体系是一定时期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资源条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综合反映。36标准体系的特性 p17 3 37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称为标准体系表。

38我国食品标准化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互配套,门类齐全、结构较为合理的标准化体系,国际标准的采标率也在不断提高。

39从法律级别上讲,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高于企业标准。

40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GB”,字母GB是国标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大写; 国家摊荐性标准的代号: “GB/T”,字母“T”,表示“推荐”的意思。41食品标准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 食品工业基础及相关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通用检验方法标准 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等

42食品工业基础及相关标准是指在食品领域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涵盖整个食品或某个食品专业领域内的通用条款和技术事项,主要包括通用的食品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通则和规范等标准如:GB/T 12728—2006 《食用菌术语》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3食品卫生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

44食品中污染物质限量标准又包括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中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含量标准、食品中生物毒素限量标准、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标准等.第三章 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1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也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2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人)容器中,并在任何场所(如商店、超市、零售摊点、宾馆、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飞机、火 车、轮船等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5食品标签的作用: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6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9日颁布了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标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7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上诸多标注内容的一部分,但目前尚不是强制性标注的范畴。

8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9加工助剂: 即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已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10生产日期: 即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11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12保质期、最短适用日期、最佳食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即最佳食用期限。

13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朔、失效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

14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主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1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品标签的合法性、食品标签的表观特性、食品标签的科学性、食品标签的真实性、食品标签的直观性以及对食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字体大小等方面做了基本要求,其中最后两条是属于指导性条文,是为了方便企业设计、制作标签而提出的。

1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17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其他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18非强制标示内容: 批号 食用方法 能量和营养素

19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目的:

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

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

2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22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23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24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25营养声称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上对食物营养特性的确切描述和说明,包括: 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 “含有”、“高”、“低”或“无”等(如牛奶是钙的来源、低脂奶、高膳食纤维饼干等);

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所声称的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差异必须 ≥ 25%(如普通奶粉可作为脱脂奶粉的基准食品;普通酱油可作为强化铁酱油的基准食品等)。

26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7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8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9《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 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3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31食品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32INS: 国际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33CNS : 中国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参见附录 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34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35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6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 A(规范性附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1 表A.1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1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A.3 表A.2 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A.4 表A.3 规定了表A.2 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 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5 表A.1、表A.2 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3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8 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41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四章 食品标准的制定 一项标准的要素按性质划分,可分为:资料性要素;规范性要素。

2一项标准的要素按要素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具体位置划分,可分为: 资料性概述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3一项标准的要素按要素的必备的或可选的状态划分,可分为: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的要素),除了要素“封面、前言、名称、范围”之外,其他要素都是可选要素

4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等。目次为可选要素,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是必要的。6前言为必备要素.说明标准结构;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有关专利的说明; 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第五章 食品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制定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食品安全法》范围: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6.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9.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1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5.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1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17.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8.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2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六章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2.采购要求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3.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4.贮存要求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及时剔出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其他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原料场地和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5.采光、照明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U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UX。6.洗手、消毒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7.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第七章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2.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10.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1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1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6.天津财经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 篇六

天津财经大学

学校始建于1958年,是以南开大学经济类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原名为河北财经学院,1969年10月1日划归天津市领导,更名为天津财经学院。2004年5月17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天津财经大学。

7.财经法规课程标准 篇七

1 档案鉴定的价值和实践状况

1.1 档案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重要的

就是要确立统一的鉴定标准, 这也是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应该统一立档归档的材料, 各单位的文书或者是相关部门必须进行统一的整理, 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档案管理部门。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各单位并没有对档案管理工作起到足够的重视, 没有将档案按照规定立档归档, 而是笼统的将档案交由管理部门, 再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人员有限, 所以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数量较少, 而且也不是专业人才, 这就大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也降低了档案鉴定的标准。所以我们必须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这是十分重要的。

1.2 要想确保档案鉴定的价值, 只依靠单一的移交鉴定是不够的。

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利用价值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讨论, 并且达成了共识, 认为档案应该存储有用的历史文献, 而档案室就是保存历史文献的重要场所。档案的最大价值是能够被人们所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不仅仅扮演着档案管理者的角色, 也是档案内容的鉴定者。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 档案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档案管理人员就是确保档案价值的重要主体。我认为, 既然有用性是档案的重要属性, 那么在鉴定过程中就要重视档案的利用价值。

2 在实践过程中档案鉴定标准的具体应用

现在, 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档案鉴定标准。在国际理论体系上我国的档案鉴定理论还尚处于发展阶段。但是, 随着近几年我国大量到期档案进馆的需要, 我国对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这就激发了档案界对档案鉴定理论的讨论与建设。从而促进了我国档案鉴定理论的发展。

2.1 根据我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在这一规定中提到制定国家档案鉴定方法和程序的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那么这个部门具体指的是哪一个呢?它隶属于哪一级的管理部门呢?由于各个级别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待档案价值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所以在制定档案鉴定标准和程序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 我们所制定的档案标准在档案鉴定应用过程中, 能否真的符合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呢?

首先, 我们对档案鉴定标准由谁来制定进行分析。笔者认为, 档案鉴定标准应由国家最高管理部门通过调研档案生产者及利用者对档案鉴定标准的认识, 制定出基础性的鉴定标准, 具体工作的标准再由具体工作的档案部门进行制定。国家档案局制定标准指导档案鉴定工作才更具权威性, 由立法机关将档案鉴定标准作为一项重要条款纳入《档案法》巾。档案鉴定标准不应“各自为政”来制定, 否则, 对档案鉴定工作不能起到促进作用, 还会使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 使一些需要保存进馆的档案材料被遗弃。因此, 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鉴定标准规范, 再由利用单位根据规范进行标准制定, 从而避免档案鉴定中档案材料的遗漏与不足。

2.2 档案鉴定标准的制定, 对档案鉴定

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但我国的档案鉴定标准还有待完善。在这里, 可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档案鉴定标准。

档案鉴定标准通常分为理论性标准、技术性标准。我国档案学界结合国情提出相对价值标准。这些众多的标准, 对档案鉴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 在三次档案鉴定过程中, 不同的档案材料归属可以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首次在档案形成部门需要采用来源鉴定标准及职能鉴定论将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鉴定。二次鉴定可采用宏观职能鉴定标准、效益标准。归档后的档案材料虽然还没有组卷, 但已经是经过来源鉴定了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 就需要有档案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规范对其进行二次鉴定。这次鉴定的主要原则, 就是区分档案材料的职能及效益功能, 使不同类型的档案得到细化并使其产生效益功能。再次档案鉴定, 可利用我国档案学界结合国情提出的相对价值标准进行鉴定。这些鉴定理论的应用, 对我国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制定能够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本次档案鉴定的目的是移交档案进馆, 通常是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部署, 由档案馆提出进馆案卷质量要求, 再由档案室具体组织人员做好进馆鉴定和整理工作。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 鉴定应用“全面、历史、发展”的眼光在承认文件的价值取决于档案客体属性及其满足利用者需要程度的前提下, 适当分析全宗和全宗群内档案的完整程度, 从全宗和全宗群范围内来观察档案被保存的状况。通常情况下, 全宗和全宗群档案的完整程度越高、绝对数量越多, 每一份文件的价值就相对越低, 反之, 则越高。

3 建立健全法规与制度确保档案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1 国外一些国家, 档案鉴定工作依照一定的制度有组织地进行。

档案鉴定理论是全社会档案工作发展至今的近现代历史产物, 档案管理的属性取决于档案法规和制度的保障。

在我国, 档案鉴定工作基本上是按照《档案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各自为政”的形式对档案进行鉴定, 没有一个完整的法规及制度。笔者认为, 档案鉴定与移交档案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两个工作流程。然而, 国家档案局在制定移交档案规范时, 忽视了档案鉴定工作。近年来, 各级档案部门逐渐认识到档案鉴定的重要性大于档案整理。

在国外, 建立档案鉴定组织来实施档案鉴定工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 档案鉴定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 应按照我国的国情, 建立我国自己的制度及管理模式, 成立专门的档案鉴定管理委员会, 组织指导全国的档案鉴定工作。

3.2 健全档案鉴定制度保障, 不但需要有档案鉴定机构, 还更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

要想使档案鉴定工作在一个合理的法制环境中建立健全, 与档案立法、档案执法分不开。档案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档案鉴定合法与否, 以及档案鉴定标准的实施, 都需要有制度和法规的保障。对于那些重大的科学考察、大型基础建设项目的档案鉴定, 也应该有一个具有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制度, 原因是, 形成档案材料的不只是文书档案。我国的档案品种繁多, 制定鉴定的标准也应该与之相匹配。总之, 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是促进各项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 更是档案鉴定工作的有力保障。

结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知道, 档案价值鉴定既离不开档案材料, 也离不开档案鉴定理论标准, 更离不开档案法规与制度的保障。这“三者合一”才是奠定档案鉴定价值的基础。档案价值鉴定中, 档案标准与档案法规的关系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窦海英.论我国档案鉴定思想的辩证发展, 2007.

8.财经法规课程标准 篇八

关键词:中职;财经法规;课堂节奏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26-0111-02

人们通常说的节奏,是指音乐中交替出现且有规律的强弱、长短的旋律现象,节奏优美的音乐必然给人留下印象深刻。课堂节奏是指课堂教学进程的快慢、缓急、张弛等。教师在组织、实施课堂教学时,应当使整堂课处于有规律的动态变化之中,有意识地变化讲授方式和速度,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调节好课堂节奏,力求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

一、主要原因

首先,从教学对象的角度分析,一堂课上学生不可能自始至终高度紧张地听教师讲解,中职生绝大部分是没考上普通高中的学生,初中阶段的基础知识不牢,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理解能力、思维能力不够敏锐,课堂注意力集中的时间较短。因此,需要教师以强调的、慢节奏的状态引导和教授,以轻松的、快节奏的方式帮助学生记忆和运用相关知识,使其不至于厌烦,保证教学效果。

其次,从教学内容来分析,一堂课的教学内容本身有一定的节奏感。除一般内容外,既有重点内容,又有难点内容,教师讲解时不应平均使用时间和精力。中职财经类专业课程包括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统计、财经法规、财务管理等核心课程,这些专业知识强度大、内容多、多数知识比较抽象且缺乏实践演练的条件,需要学生具有较强的理解力、记忆力。同时,要求教师合理安排时间、详略、轻重,使学生在没有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把握重要的专业知识。中职财经法规课程有大量法条,讲课时容易出现平铺直叙、缺乏节奏的现象,而学生上课兴趣不高,只在考前突击。课堂节奏决定教学效果,科学的教学节奏会让每个学生全身心地投入进去,让学生从中获益,甚至影响学生就业后继续学习的主动性。

二、解决措施

1.以人为本,精心设计

新课程标准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是因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中职生面临就业,对“自己所学”与“将来所用”是否有联系极其敏感。中职生年龄小,生活经验少,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必须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专业学习特点,关注个体差异和不同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课堂教学前要分析学情,考虑学生的认识水平和生活经验,巧妙设计案例和问题等,使学生有感而发,带着兴趣学习,合理安排“动”与“静”,做到劳逸结合。

一般来说,学生在一节课的学习积极性表现为一个波形。最初1~2分钟注意力不稳定,心理处于上节课或课间活动兴奋的影响之中,其后20~30分钟进入最佳状态,下课前7~10分钟趋于衰退。这就为把握课堂节奏划定了大致区域。授课开始,不宜立即讲授实质性内容,而应注意诱发,让学生的注意力迅速从课外移至课堂,新近发生的经济事件或有趣的提问或新奇的故事等,以快节奏运行,步步紧逼,瞬间使学生注意力高度集中于课堂。以《合同法——合同的效力》这节课为例,复习导入阶段设置“故事竟答——威尼斯商人如何渡过难关”这个环节,快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威尼斯商人》源于语文课程,把语文课的内容拿到经济法课上,学生有新鲜感。当学生处于活跃放松之时,把话题引到现代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上来,从而过渡到本课课题——《合同的效力》。其后是课堂教学的“黄金时段”,学生的注意力集中、稳定。此时,节奏或慢或快,要根据学生的反馈来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采用阅读、思考、讨论等方式,做到环环相扣,波澜起伏。承接上例,如讲解合同的效力问题时,设置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案例讨论学习,学生要进行案例的分析、对比、回答问题、法律条款规定的学习等,这个过程比较紧张,要求学生高度集中注意力。这一阶段要解决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临近下课,学生的注意力进入分散期,应及时变换课堂活动方式,如来一段知识要点的顺口溜、齐诵法学名言……要求课堂由讲述到活动、由讨论到评价、由课内到课外、由收敛到发散等,使学生注意力再次反弹,巩固课堂所学的知识、规律和方法。

2.明确目标,任务分解

基于对教学内容的分析,首先,应做到目标详略得当,与学生需求相适应,学生的注意力才会集中在课堂上。教师应该常问自己“学生在我的课堂上可以学到什么?”把目标订得更为具体,贴近实际,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书本知识的教学上。例如,中职生学习公司法的知识时,应考虑学生创业、成立公司可能遇到的问题,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等问题,作为了解内容即可;其次,把复杂的学习任务分解开来。根据任务的逻辑顺序逐步向学生介绍各项技巧。又如,学习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前,在课堂上安排心理测试“你容易受骗吗”,测试结果对学生有一定的心理暗示作用,得分高的学生充满自信,跃跃欲试,继续学习下面的内容;得分不理想的,会产生证明的心理,也很关注后面的学习内容和提问,同时学生会自发质疑“受骗订立了合同要怎么办?”教师可以借机概述受骗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影响不同,分别归为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后续的教学内容埋下伏笔。这样,学习状态就紧张起来了。故事竞答、心理测试、具体案例可以起到缓解课堂紧张气氛的作用,使教学过程有紧有松,达到动静结合、张弛错落。

3.把握教材,因课而异

课堂节奏的调整必须服从教学内容的安排,对节奏的把握应当有逻辑性,才能达到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和谐统一。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节奏规律,针对不同的教材内容会有不同的节奏,可能慢——快——慢,也可能快——慢——快。如果重点突出,可反复讲;如果难点分散,则缓慢讲。专业课学习应贴近学生的生活实践,易用大、小案例穿插,调控节奏,设法把新教授的内容与学生已知的事情联系起来,尽可能鼓励学生把教学内容和自身的体会联系起来,使学生真正理解教学内容,纳入自己的知识体系。

4.注意观察,随机应变

教学节奏的设计只表达了执教者的愿望,能否实施还要执教者的努力和应变。一方面要按计划掌握节奏,另一方面要时刻注意学生在课堂上的反应,随时调整,以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特级教师张化万说:“教什么比怎么教重要,谁在教比教什么重要,谁在学比谁在教更要。”我们应当以学生的视角上课,以平衡的心态上课,上出真实、扎实的新课堂。例如,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心不在焉,就要考虑是否因为教学内容太浅或太深。若太浅,就要加快节奏,转入新内容;若太深,学生索性不听,就应放慢节奏,力求把难点讲解明白。有时可以根据现实社会的突发事件调整课堂教学内容。

课堂教学的节奏美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动静结合、疏密相间的课堂结构,启发诱导、虚实相生的教学方法,均是课堂教学节奏的体现,是高效课堂教学的“催化剂”。课堂教学节奏控制是一门学之不尽的艺术,掌握好它,课堂教学将异彩纷呈,学生求知的火花将绚丽夺目。

参考文献:

[1](美)帕丁.教师课堂实用手册——新老教师教学与管理策略[M].徐富明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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