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2024-10-16

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共8篇)

1.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一

社会性别理论视角看妇女解放的伦理疑义

王晖老师

一、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天壤之别

生理性别即生物学差异,是指两性在生理方面的差异,有时简称为性别。生理性别不因客观环境的变化和主观要求的改变而改变,出生之时根据外生殖器的形状和其它辅助特征就拥有了所谓是男是女的生理性别。自此以后,永生不变。即使是由于后天成长发展中发生了畸形变异也不因后天之形而改变其出生之时的性别特征。这是一种属动物性的特征,具有相对低级的意义,人终究是社会人,社会性是才的根本属性。

社会性别是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常常在社会制度(如文化、资源分配、经济体制等)中以及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得到传递、巩固。“社会性别”概念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虽然已经有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进而参与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但是劳动所得却低于与之共同劳动的男性,鉴于此很多人给予了淡漠的关心即理所应当。他们认为生理性别决定着社会性别及与之相伴的性别公正。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就是应该居其家务其业的。妇女的“唯一梦想就是当无可挑剔的贤妻良母;最大的奢望就是生五个孩子并拥有一幢漂亮的住宅;她们

①唯一的奋斗目标就是找到中意的丈夫并保持稳定的夫妻关系。”60年代末,在西蒙·波

伏娃的影响下,女性开始关注并试图寻找自身被压迫的根源,即将启蒙的女性对传统的“生物决定论”进行了怀疑和批评。顿悟明白妇女处于弱势的根源不是以往的“自然因素”而是人为的“社会制度”。启蒙者(波伏娃)的“工具书”《第二性》中明确的提出:“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被造成的”。进入70年代,凯特·米利特在其《性别政治》中指出,两性关系实质是政治关系,男性是在父权制的威慑下通过传统习俗甚或日常言语来“教育”女性的,进而利用“性别政治”来将其支配。真理的呼声不是此消彼长而是接二连三,琼·凯利作为第一个把性别视为与阶级、种族处于同等地位的女性,睿智的发现并指出,经济是决定性别的原动力,两性关系的运转依赖并贯穿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性与性别结构中,提出了“性行为取决于社会现实”的启蒙观点②。虽然社会性别理论伴随着女性主义理论不断拓展,但是西方社会思潮的“百家争鸣”状态致使这种新理论形态各异。概括而言,社会性别是一种内含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种关系在内的结构性别。他不是属个人的而是属群体的特征。可见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方法论对西方价值观的影响所在。

二、妇女解放与女性主义的时代呼声 ①

② 摘自《女性的奥秘》北方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肖巍.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2

5妇女解放是西方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之后妇女们提出的一种合法运动。此后传到中国,中西文化激烈碰撞,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性别冲突是人类最基本形式的冲突,是所有其他冲突的来源。妇女要解放要顶起半边天,意味着男性的有所让步或现实层面或心理世界。六七十年代中叶,后现代主义(具有男性化倾向或特征)在西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解构主义轰动一时。但是解构主义具有颠覆和破坏的特性,女性主义利用这种思想进行对自身的改造或提升时不可避免的受其解构,原本没有稳固基础的主义与其初衷背道而驰的结局如影随形。③

妇女解放就是通过男女劳动者共同奋斗,反对歧视妇女,使妇女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实现男女权利完全平等的一项社会目标或社会运动。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踏着进入21世纪新纪元的和谐音符,自身变得不再独霸武林了。有所改观的男权文化给妇女们也留有了独自发展的空间。封建纲常伦理的约束习惯性的隐藏于女性心中,但是由外到内的改革救赎了被伦理道德扭曲了的心灵。孙中山一声令下全国发布缠足禁令,中国女性自此慢慢解除了延续千年的痛苦和束缚,可是强制的缠足和强制的禁令不曾让真假是非混淆,倒是新时期为满足求美的欲望或者为了悦己者而容的自觉自愿行为导致了男女不分公正难行的局面。人造美女能让丑女变美,也能让善良变成丑恶。整形手术作为帮助妇女解放的一种手段或途径,但是为此而痴迷和疯狂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自然人伦,败坏了道德良知,更为严重的不男不女的“社会性别”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了正规途径的妇女解放进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审美标准,美也是一种时尚,难道我们要不停的进行吸脂手术,“与时俱进”的做整形手术吗?美因人而异难道我们要变来变去吗?妇女解放是一项大工程,不是外貌追求的自由和平等就是社会性别权的正当获得,真正的解放在思想在心里的认同且加以实践。女性趋之若鹜的追求感官快乐可以说她们是新女性思想的践行者,可是这样就能实现她们心中的愿望了吗,女性主义的大旗不是个别女性能抗的起的,没有必要的进行夸张的“爱美”到头来定会脱离女性主义团体,削弱它得以存在的影响。值得庆幸也是难能可贵的是,至今这些“爱美”之人没有把男性当做自己的敌人,妇女解放没有男性的参与和配合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要做的美与尊严同在才是明智的选择。

女权主义即女性主义,是指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之外,许多女性主义的支持者也着重于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妇女的权利、利益与议题。女性主义理论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平等的本质以及着重在性别政治、权力关系与性意识(sexuality)之上。女性主义探究的主题则包括歧视、刻板印象、物化(尤其是关于性的物化)、身体、家务分配、压迫与父权。

三、社会性别与妇女解放的伦理意义 ③ 王金玲.后现代主义:中国大陆女性主义面临挑战与颠覆[J].浙江学刊,2000,(01).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说的不仅是生理性别更是社会性别的事情。生男生女全家人跟着嬉笑怒骂。生男孩的母亲受人尊敬,生女孩的母亲受人鄙夷,殊不知生男生女全赖父亲的生理学常识。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的大力宣传推广执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社会地位的明显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直接导致女性不仅从家里解放出来从事社会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改变了人们的思想。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为所能为是真正实现人的解放之举。社会性别是被建构的,故而可以解构其解构,可以让它更加公正平等合理合宜。在现实中女性被边缘化被压迫等是女性的感官体验,但不是独特的感觉。本是男性但是拥有女性性征的人也会要求妇女解放,直呼公正平等同工同酬,难道要随其所愿吗?

传统性别角色定位认为妇女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相夫教子否则就是不合格的妻子。这种角色定位现象和心理还普遍存在于生活节奏相对较慢,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落后地区,以乡村最为常见。城市出现了一些男人照看孩子和操持家务的现象,女性反而作为整个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高学历人才和高素质的工作者夫妻双方会合理分工,能够体验到自己的幸福所在。真正的幸福在于自身价值的实现而非在固定领域的实现。自身的一种满足感或被社会和家庭承认的地位归属的不同会有妇女解放等思想和事件的产生。社会建构论者维斯特指出:“人不是拥有性别,而是塑造性别”可见本质论强调的先天特征遇到强烈的回应。真正的性别问题的解决应该关注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后天条件而非先天决定。家庭、学校、社会等都是人类性别的培育场所,教育的过程就是性别建构的过程,所以教育不同性别各异。

社会性别因人因时因事而变,变的是感觉不是事实,潜在的东西没变,说明妇女解放问题要予以辩证的看待。自古均由男女分工,但是以往分工的依据就是男女的生理性别,但是真正应该依据是社会性别。女子也有比男子勇敢的,男子也有比女子多情的,可见这种分工是人为的而非自然决定的。故而有女权主义哲学家巴特勒提出“表演性颠覆”的重要概念。她认为不存在性别,只存在社会性别。身体先于语言而存在,男性也是女性,这是生理性别,不同的是为了区分进而文化强制产生出男性和女性的社会性别。伦理意义重大就是鉴于其让社会趋于和谐,人伦趋于合情合理合宜合度。有鉴于此,值得我们每一位学者继续关注和思考。

参考文献

1、杨晓宁,孔伟.“社会性别”概念辨析[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3,(05).2、王砚蒙,“人造美女”社会性别解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3、沈奕菲,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刘志玲,基于社会性别的女性心理劣势[J].女性文化研究,第69期.5、郭砾,女性犯罪的社会性别视角[J].大连大学学报,2001,(05).6、张子恒,性别伦理的价值取向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0年.

2.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二

1 社会性媒体的特性

由于社会性媒体同时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这两种特性。社会性媒体可以通过个人和人际关系来传播, 现在开放性的互联网以及各种社会性媒体的规则经常将一些私人的信息转变各种形式拿出来公开讨论。因为社会性媒体存在的一些不足, 以至于传播者和接收者身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让我们更加关注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话题, 最后这些交流的话题呈现在众人面前演变成最火热的公共性话题。通过这些在社会性媒体的运作以及多种因素的推动下, 这两种特性在不间断的发生转换。

有相关专业人士认为, 假使社会性媒体和传统媒体相比较, 真正意义上的媒体并不包括社会性媒体, 它的信息不能称作是新闻, 因为不论从媒体的新闻题材和体裁上, 它都应该有一种笔者自身写作的严格评判标准方式。在此处对于“媒体”的定义和界限标准就不多作讨论, 因为社会性媒体通过信息传递的方式, 给传统媒体带来不小的变化。在这个互联网传播迅速的时代, 这也是我们更加关心的。

2 新闻伦理面临的挑战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被认为是道德科学, 这是新闻伦理长久以来关注的核心。新闻伦理针对每一位新闻工作者提出了职业具体的规范以及着重强调要坚持用正确的方式引导群众。在传统社会中新闻媒介以宣传为主, 作为党和政府的首脑它存在着特殊的地位和意义。同时, 处于网路中的新闻伦理在生存环境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就目前中国拥有上亿万的网民而言, 社会性媒体的规模占据了多数, 随着年限的增长, 这些数字也在不同程度的发生变化。因此, 新闻伦理实践的问题也迎来了更多的挑战。

3 新闻伦理的属性价值及规范

社会性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更多关注自身在市场的属性。为了谋求一条生存之道, 只能在走向市场的同时在社会转型当中着重突出自身的产业属性, 有利的实现自主经营。作为媒体和企业的这种双重属性之下, 在不能抛弃一些社会责任的同时还必须保持最大化经济效益的运营追求。通过这双重的压力下, 某些网络新闻传播活动时常会遭受经济效益的束缚, 连新闻伦理也被市场经济伦理替代。不得不说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在新闻实践活动过程中难以实现。在如今的互联网社会中会频繁的出现一些虚造的信息内容、情色网络信息、运营商之间为了利益的竞争波及网民的权益被侵犯, 这一系列的现象屡禁不止, 给网络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需要新闻伦理通过严格的规划策略来规范媒体的传播活动。

在社会性媒体中, 经过网民和网络运营商的参与, 让新闻发布的团队更加繁杂, 不仅媒体的记者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信息, 还带动大量的公民群众。如今的网络时代, 除了媒体可以发布新闻, 平民群众也在社会性媒体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个问题必然要推动新闻伦理对人员要求大范围扩大的现实。在以后的新闻生产工作中会呼应各位网民积极的参与。现在发布网络信息的门槛较低, 大多都是依靠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 慢慢占领传统时代媒体的某些权力。从上文来看不难发现, 新闻伦理的规定只针对相关专业的媒体机构太过于局限性, 让很多非专业的网民迟迟在门外徘徊。

通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变动, 让人们接受来自不用渠道的信息, 改变了一些老旧的观点, 也给传统媒体发布信息的可信度带来影响, 会性媒体也在与日俱增地发生变化。在这种复杂的条件下, 新闻伦理必须要遵循网络的流通规律, 针对的制定可行性的新闻伦理规范方案, 不能再受常规法律条文的影响。

由于更多的网民参与社会性媒体, 所以社会性媒体中的网民在表达方式上层出不穷, 导致一些缺乏真实性的新闻信息以及恶意中伤他人的谣言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也给一些商家钻了空挡, 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侵害网民的权益。对于社会性媒体的特性, 网络媒体向新闻伦理提出了质疑。从概念上来解析, 新闻伦理应当通过新闻活动的特点和群众对于媒介的期许来形成一种自身规范和约束。

4 结论

本文通过对社会性媒体的特征叙述新闻伦理在社会性媒体中发生急剧的变化, 社会性媒体以一个新概念的面貌出现, 其存在的力量不容小觑, 引起相关领域学者的重视。社会性媒体逐渐由互联网打造出一个全新的面貌, 与各种社会关系的人们取得接联, 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 新闻伦理依旧继续追求真实客观的新闻信息, 依据社会性媒体的特征, 新闻伦理在社会性媒体中逐步得到完善。

摘要:网络媒体的传播方式层出不穷, 信息的来源通过不同的渠道与网民互动。面对传统媒体的新闻伦理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公民记者和网民通过社会性媒体, 占据着传统媒体的重要地位和某种权力。在社会性媒体中新闻伦理的生存条件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使实践新闻信息的真实性遭受到障碍。在诸多复杂的条件环境下, 只有通过新闻伦理的变化与社会性媒体的特征相结合, 对新闻伦理在社会性媒体中所存在的欠缺, 提出了相关的措施规范。

关键词:社会性媒体,私人性,公共性,新闻伦理,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郭淑娟.社会性媒体中的新闻伦理反思[J].新闻界, 2013 (13) :43-46.

[2]马妍妍.社会性媒体的私人性与公共性:从Usenet到Twitter[J].新闻界, 2012 (1) :13-16, 46.

[3]郭淑娟.论社会性媒体的概念及发展中面临的问题[J].新闻界, 2011 (3) :40-41, 44.

[4]金兼斌.社会性媒体传播秩序问题探析[J].新闻实践, 2011 (9) :58-61.

3.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三

关键词:伦理 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 思考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来看,要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拉开的序幕,因为其建设目标既注重发展农村生产力,又注重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既注重经济建设,又注重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既注重推进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又注重推进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周波等,2006)。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将深深触动现有伦理范畴中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部分,提升、发扬其有积极作用的部分,大力推进伦理建设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转变,带动伦理建设内涵的全面提升。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用20个字给予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丰富的理论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最简要的概括描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尹焕三(2006)认为,这20个字五句话描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五个方面的目标特征,也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层面给予农村建设的新定位。这五个方面既有彼此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内在的联系,又有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其中,生产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和基础,是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的经济基础,而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不仅是生产发展的根本落脚点,还反转过来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农村经济的科学发展。由此可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包含着生产伦理、发展伦理和行政伦理等多方面的伦理内容。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

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看出,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不仅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在实现《决定》给予的终极目标时,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样的目标体系,可以有效地引导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平衡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郭杰忠,2005)。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是“三个文明”建设齐头并进的举措,首先要全面提升农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通过物质条件的改善来有效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但是精神文明建设不会自发地与物质文明的建设同步前进,物质条件改善带来的新的意识形态问题还将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阻碍,必须全面认识现有农村伦理价值取向中不合时宜的成分,借助新农村建设的动力来提升伦理底线,实现新农村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伦理价值取向

借助农村现状以及社会发展的共性分析来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伦理价值取向所包含的生产伦理、发展伦理和自治伦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生产伦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以实现农村生活宽裕的目标,效率当仁不让地成为农业生产追求的第一目标。效率的实现是以改变现实生产过程中落后的生产关系为切入点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激励了农户通过劳动力、化肥、农药甚至良种的投入来提高产量,但需求弹性小于1的农产品高产出并不一定能带来收入的增加,如何解决特色、规模、成本、收益等相互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人与自然的矛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随之演化为生产伦理的重大问题。发展生产,仅仅是围绕提高产量而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高质量、具有特色且安全的农产品成为经济全球化对农业供给的基本要求,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要求农业生产需要在规模和特色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农產品的初级供应状态必须改变,深加工甚至精加工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路径,由此引发的农业产业链如何延伸和延伸主体的确定问题也成为生产伦理思考的重要内容。

2、发展伦理

发展伦理学的视角来看,任何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以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条件,以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潜力发挥为动力,这才是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发展,否则,就是对人没有意义的发展,是没有价值的不可取的发展(龙先琼,2006)。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是符合发展伦理要求的适合农民全面发展的伟大举措,表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广大的农民群众。但受到教育程度的限制、思想境界的制约,仅仅依靠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间很长,也将走不少弯路。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的同时,还要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不断学习的机会,通过有组织地受教育,修正思想中不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成分,激发潜能,为新农村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实现新农村建设进程推进与农民全面发展的和谐目标。

3、自治伦理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一员,并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塑造出他们的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和竞争意识,他们越来越本能地排斥行政干预,主张通过自主、平等、独立的方式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吴业苗,2002),随着自主意识的增强,强化了农村社会的自主性品德,自治成为农村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选择,管理民主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新农村建设的终极目标是构建一个人与人、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社会环境,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实现村民自治,才可以实现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地位,将其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和竞争意识贯穿到生产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农民也才可以由此真正成为社会人。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提升底线伦理范畴

伦理文化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萌生发展。“伦”是指人与人的关系,“理”是道理和规则。“伦理”就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守的道理和规则,也就是道德规范(李海涛,2006)。伦理可以弥补制度的许多不足,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提高社会协调与工作的能力,促进信任,减少内耗和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吴永生等,2004)。伦理建设是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1、底线伦理的现实理解

韩国的新村运动很大程度是依靠在农民中提倡勤勉、诚信、节俭、自助、平等、合作等伦理思想来实现的(于恒魁,2006),而现阶段我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正直诚实、公正守法、尊老爱幼、互尊互助、勤劳节俭、自主与合作等美德,在市场经济向农村渗透的过程中有一部分逐渐丧失或正在磨灭,比如勤劳节俭在一部分农民心中正在消失,原因是其身边的一部分人获得成功不是依靠勤劳节俭,自主合作,而是由于社会机会出现的概率不一,或者这些人能抓住机会,只看结果不重过程的思考方式使得投机取巧、寻找捷径、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致富成为一部分农民追寻的方向,这将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甚至将诱导新农村建设走进误区。必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抵制市场经济带来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克服传统思想中愚昧落后的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通过广泛开展教育培训,灌输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将“底线伦理”编书著说,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向农民宣讲,不仅要坚持底线伦理,更要借助新农村建设的契机提升底线伦理的层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伦理新范畴

(1)推动契约伦理的普及。市场经济推崇契约伦理,在传统的血缘、地缘、业缘连接基础上,必须建立以诚信守法为基础的契约伦理体系,契约伦理的支撑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契约伦理是以诚信守法作为执行基础的。在新的伦理范畴与传统的伦理范畴之间如何有效融合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话题,必须通过政府宣传、媒体舆论引导,逐渐改变农民习惯的传统小农阶段的经营模式,引入高效的社会化经营模式。

(2)提高和谐伦理的认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实现路径,在追求生產发展的同时,必须高度认识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新环境下的一个尝试,没有特定的模式借鉴,必须谨慎推动,因地制宜,切忌将样板工程照抄照搬。各地经济基础不一,决定了新农村建设的模式多样化,必须长远考虑生活改善、土地配置、人民安居乐业等影响农民选择农村生活的多个因素和水土保持、人文景观等自然生态因素的有机协调,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好已有的自然生态,维持一个可以永续居住的生态环境。

(3)实现宗族伦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宗族势力一直是农村社会起着重要作用的力量。许华义认为宗族势力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它奉行的是一套落后的与民主相违背的社会体系,宗族势力的大行其道,与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经济、社会、文化功能的弱化有很大关系。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村民自治必须与宗旨治理有机融合,借助宗族治理的有效性,融入体现平等、自由、自主等以人为本精神的治理模式,将是目前最为紧迫的事情。必须发掘宗族治理中适用的成分,通过合理引导构建村民自治的有效模式,只有充分处理好宗族伦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新农村建设才会步入有序和高效的轨道。

四、结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伦理思想的方方面面,成旧的、过时的伦理思想必须加以废弃,代之以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思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引入契约伦理、和谐伦理的内容,处理好宗族伦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注重伦理建设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形式。

作者单位: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郭杰忠.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路子[J].老区建设,2005,7:56-58.

[2]李海涛.论构建和谐社会伦理文化的三大背景[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6,9:26-28.

[3]龙先琼.试论农村扶贫开发的伦理意义[J].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12-14.

[4]吴业苗.转型期农村社会的解构及市民社会的构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2,3:45-47.

[5]吴永生,张胜军.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SARD)的伦理思考[J].中国农业教育,2004,3:49-51.

[6]许华义.宗族观照下村民自治建设新探[J].闽江学院学报,2006,1:2-5.

[7]尹焕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统筹城乡发展新论[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1:63-65.

[8]周波,陈昭玖,刘小春.江西省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与制约因素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5:1.

4.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四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指的是以儒家伦理为观念架构,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社会依托,予传统中国人的道德价值观和行为的道德抉择以导向性作用的伦理体系。在此,讨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当代处境,问题的指向,不是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宣告传统伦理寄寓的封建社会崩解、它所发生效用的旧格局的突破或转型,因而它本身也就死亡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指向应当是,当传统伦理文化所揭契的道德基本价值、道德行为导向,在一种发生效用和赖以生长的旧的生态被破坏以后,它在一种新的道德生态环境中所处的境况。如此,才能避免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入复述事实的死胡同,并起到在当代激活固有道德文化遗产的创化作用。

生态分析:传统伦理文化的生长氛围

伦理道德起源于人类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三维关系的自觉需求。这样,伦理道德与其存在并发挥效用的自然、社会、人诸“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就构成道德的生态环境机制。如果人们尝试对某一伦理文化进行分析,首先要进行的,就是伦理道德的生态学分析。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是古代中国人伦理道德觉醒与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内圣追求相互作用而生成的。在传统伦理生长的这种生态环境中,伦理道德既获得了从诸种意识形式中脱颖而出的助长土壤;但同时,却又不能不因为它本身耍承负诸种社会意识形式发展动源及面调节三维关系的过重载荷,而导致道德生态失去平衡。从而,注定其悲喜聚合于一身的独特命运。

就前一方面而言,传统伦理文化本身的生长环境是极其优良的。作为它的观念架构的儒家伦理,以个人的良心作为道德的终极根据,以忠孝规范的男性道德,以贞节约制的女性伦理,以孔颜乐处或正谊明道推动人趋向崇高所形成的处理入己、义利关系的德性规范,就完全是这~生长环境的造就,而又在这一生长环境中取得优厚的发展条件的。一方面,当中国拖曳着原始宗法血缘关系的巨尾步入文明社会,进而因以满足一家一户需要而运转的自然经济的强化,形成了宗法血缘关系与自然经济共同作用条件下的宗法伦理。宗法伦理不唯将人固定地规范在他先天赋予的家庭家族地位上,造成个体伦理调节规则的单一化和僵化;同时,也使伦理发生功效的前提条件完全集中在一定地位上的各个个体对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的自然醒觉和主动践行上。“良心”不可替代的道德核心位置,便由此取得。因此,有那些具备“不忍人之心”的善端和“推己及人”的善行的人,才能成为宗法伦理中道德的人,成为宗法社会中合模的人。以“老吾者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力中心的人际伦理和“时也、命也”的自然节律交错作用,更使良心牢固地根植于与自然统合的日常人主伦常沃土之中。另方面,宗法血缘关系构成国家结构的范型,而国家成为家庭的摹本,家国同构造成“朕即国家”的政治层阶结构现实之后,现实社会政治这只封建传统社会中最强劲之手,又会伸出来强求伦理由元典中的相对性人际关系规范转换力绝对性人际关系。在传统中国男权社会实际中,“父慈子孝”作为维系宗族或家庭的核心规范,本基于对人生造塑者与承造者自然关系的素朴反映,但一当它进入社会政治领域并臣属于政治要求,就衍变成“事君以忠”的.无条件忠诚的、苛求臣民的单向义务规则;而同时,在中国这个蔑视女性的男权政治国度,原本应作为女性发自自我意愿的道德约束方式――“贞”,在要求女性依附男权后,则变成单纯制约女性的“贞节”或“贞洁”,既不允许向男性权利挑战,又不容许她们有任何伦理试错机会。孔颜乐处或“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也本应是发自人觉察在现实物欲之后尚存高尚的德性生活,而凸显出来的行为的道德选择,但它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则,则直接是那要求人们脱离一切物质要求,放弃一切道德一利益关系自省的专制政治的产物。因为在“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工臣”的传统社会,如果每个人拥有足够的财富,并在强烈的致富心理驱动下审视人际关系和选择行为方式,那么,现存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持了。再一方面,由于自然经济先天地具有限制人员流动而播延先进生产操作方式的特性,而专制政治又先天地带着禁止自由思想和开发智力资源的要求,因而.当人们以不可避免的精神觉醒致思道德问题时,就只好向内用工夫,内心之“圣”成为道德审视的唯一自由天地。但当内省而“圣”撞上政治霸“王”时,便又只好将自然带有发展自己的的德性省思结果藏匿起来.使“内圣”与“外王”处于自觉的分裂状态。以前者力个我内省德性不遭侵犯的领地,以后者为从事社会政治事务的现实选择。三个方面相互影响,便形成伦理借政治以张目、政治借伦理以逞势的政伦合一格局。伦理的生长(姑不论其是否合乎德

5.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五

青少年社会工作,是在应对青少年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从20世纪初开始,青少年社会工作逐渐地走向了专业化道路。青少年社会工作是指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爱好需求,社会工作者充分利用专业方法,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获得全面发展的一种服务活动。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

(一)、相关概念和内涵

1.社会工作伦理

中国学者罗肖泉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是作为应用伦理学分支的职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社会工作职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也为评判社会工作从业者的道德规范提供依据” [1]。

2.伦理困境

Frederic G.Reamer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 [2] 简单来说,伦理困境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一种道德上难以取舍和难以找到满意方案的境地。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

1、保密与知情权的冲突

社会工作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案主的隐私使其不受伤害。但是,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因为青少年在认知、理解及情绪与行为控制方面尚未成熟,并且父母对青少年子女有监护权与知情权,所以社工在开展服务过程中会面临保密原则与青少年案主家长的监护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案例:在仪征司法所对犯罪青少年做评估时,被访者M对我们说,虽然家长不让他和社会上的一些人再来往,可是他认为那些人对他好,把他当成兄弟,因而并没有与他们断绝往来,希望我们保密。当时我很纠结,假设我替他保密,他出了意外怎么办?再次被教唆犯罪怎么办?并且父母和学校对他们的情况有知情权,我们也不能擅自解决。(被访者M)

2、案主自决与社工干预的.冲突

社会工作实践中强调社会工作者尽力鼓励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目的是发挥服务对象的潜能,使服务对象在自助中成长和变化。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由于生理、心理和其他原因,某些服务对象可能没有能力作决定,难以对自身的处境做出清晰的判断,需要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来代替服务对象作决定。

当案主是青少年时,由于他们社会经验匮乏,社会阅历尚浅,学校是他们家庭以外第二大社环境,对他们的成长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此外,中国根深蒂固的家长决定制和“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于是社工会遇到学校、家长的决定与青少年自我决定产生的冲突,或因案主的部分能力受限而完全由学校和家长做决定,使案主自决原则受到挑战。

3、专业关系与私人关系的冲突

案例:在仪征司法所做评估时,一位被访者如是说:“你们以后还来吗?有些话不是很愿意和父母说,能和你们这样聊一聊我觉得很开心。”(被访者L)

青少年叛逆的特点使他们难以接受简单而又生硬的关系建立,因此,社工与青少年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往往都是通过与之建立友好的“朋友”关系来实现的,这种“朋友”关系更容易给案主带来信任感和安全感。但是当案主开始依赖于这样一种“朋友”关系时,专业关系将受到挑战。可见,在特定情境下,社工遵守伦理守则要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且既不能死板地恪守专业关系,也不能一直以“朋友”关系取代专业关系,以免与案主产生私人情感或利益纠葛,违背专业伦理。

4、案主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进当事人的福祉。”这是NASW伦理守则中做出的明确规定[3]。案主利益是社会工作者最优先考虑的事,然而,社会工作者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由于工作上的要求与限制,社工有时不知如何在自己和案主的利益中取舍,如何在其他人或政府的利益中如何取舍,更不知如何去尽量减少由此冲突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后果。这就要求专业人员尽量减少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三、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抉择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又具有典型性,但本土社工对于伦理困境的认识并不充分,在应对伦理困境时也没有统一的原则。笔者在访谈中发现,社工对伦理困境的应对能力主要与是否受过专业伦理教育、社工自身经验与知识储备、督导机制是否完善有关。

以下是当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中面临伦理抉择时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社会工作伦理教育。

虽然社会工作伦理是社工实务的重要基础,但事实上,它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却受到了忽视。社会工作是一门“道术并重”的专业,在专业教育中不可以仅重视专业服务的技巧传授,还要强化学生对于专业伦理的认识。而且,社会工作伦理教育不能只是点到为止,更应该有对伦理议题的深刻探讨和在专业实习中对于伦理价值观的强调。为此可以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或社会工作机构中聘请专家学者,教导学生和一线社工专业伦理的相关知识,并能将理论与实践二者做适当的转化。

(二)、寻找资源,获得支持

社工在实践中陷入伦理困境时,常常由于自身工作经验的限制,难以凭一己之力做出最恰当的伦理抉择。而如果有实务经验丰富的督导的指点和帮助,社工团队的协作探讨,社工机构的背后支持,往往能将伦理困境中各方冲突分析得更为清晰、透彻,这也有助于社工做出更恰当的伦理抉择。

(三)、加强社工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经验总结。

从事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一线社工大多非常年轻。青少年社工经验尚不充足,因而处理伦理困境时会更为棘手。经验不足与专业知识不扎实,往往会导致社工身处伦理困境而不自知,合理应对更无从谈起。因此,一线社工也应当努力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并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多做探讨和反思,以提升服务能力。

(四)、完善督导机制。

督导是社工专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其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也能够协助社工更好地应对伦理困境。然而,由于目前社工行业发展的限制、社工人才的缺失,督导工作有时会被忽视或者没有充分地开展。所以,应该培养社工机构督导人才、运用资源联络资深社工并建立完善的督导机制,这将有助于社工有效地做出合理的伦理抉择。

结语

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教育,加强社会工作者自身知识储备,不断坚持并完善督导机制或许是解决青少年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之道。如此就能减少因为处理不当导致案主受到伤害,进而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肖泉.践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67.

[2] Frederic G.Reamer.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台北:洪叶文化有限公司,:97.

6.女性社会工作的伦理与价值讲稿 篇六

女性社会工作的伦理与价值

一、社会工作一般价值、伦理及其性别盲视

社会工作主要是以人作为工作对象的一项职业活动,因此,价值与伦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工作理论探讨和实务探索的基础。作为一项助人的专业,只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而没有良好的价值取向、人格和道德操守的社会工作者是不合格的。专业价值对社会工作的界定不是部分的界定而是总体的界定,它不但决定社会工作的性质、目标和意义,而且决定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社会工作的实践领域和伦理原则以及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关系等。

因为社会工作者的活动是针对他者福祉的介入,这种介入不像单纯的技术介入那样可以用精确的公式来计算得失成败,有时其结果甚至是无法预知的且不以社会工作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太多的模棱两可和不确定性需要社会工作者凭借道德良知和道德责任做出随机应变的判断,而这种判断需要以一定的价值观作基础,忽视价值的社会工作者很容易沦为技术官僚。

(一)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内涵

1.社会工作价值指用以支撑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实践的哲学信念。它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热爱人类、服务人类、促进公平、维护正义和改善人与社会环境关系的理想追求,激励和指导着社会工作者的具体工作。

2.社会工作伦理是一整套指导从事该专业的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并预防道德风险的行为规范。它包括实际工作步骤的一般规则与标准,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是社会工作者的实践动力和行为规范;也是促进社会工作者个人成长的有效力量;是社会工作专业的根基,也是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

3.价值是理论层面对人和社会关系的规定,较为抽象;伦理则是在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实际行动时,在操作层面上对人的行为的一种实际的指导和判断准则,较为具体。所以社会工作伦理集中反映了社会工作价值。

(二)社会工作的价值观

相对于其他众多的学科和职业,社会工作的基本特征往往被归结为价值、理论和实务三者的有机统一体。其中,价值体现为统帅作用,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持有的价值观不同,才导致了社会工作个性异常鲜明。关于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有许多不同的概括,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主要有两种:

• 1.毕斯特克(Biestek,Felix)分别从人的潜能、责任、权利、需求、社会 功能、社会责任、社会权利、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人的自我抉择从九个不同方面论述了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

• 2.莫雷里斯(Morales,Armando)和雪佛(Sheafor,Bradford)的认为,社会工作的价值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个人价值观、社会价值观以及工作价值观三个层面。第一,关于个人价值观。

(1)每个人不论贫富贵贱,都有他与生俱来的价值与尊严。(2)每个人都具有能力和动机去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

(3)每个人除了要对他自己负责任之外,还要想到社会上其他的人。(4)每个人都有人类共同的需求,同时,也有自己独特的偏好与需求。(5)人人都有归属需要,人与人要互助,而不是个体独斗。第二,关于社会价值观。

(1)社会必须提供机会让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潜能,充实精神与物质生活。(2)社会应提供资源与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使人们免于饥寒、病苦、失 学或遭受歧视。

(3)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改善社会与创造新世界的工作。第三,关于工作的价值观。

(1)相信所有的人均应受到关怀与尊重。

(2)应使人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与方式。

(3)应协助每一个人与他人互助,共同建立符合他们需求的社会。(4)要认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不要以刻板的观念对待他。

尽管这些价值观主要反映了西方个人主义本位的价值信仰,但是,其中关于 自我、关于他人、关于社会的许多信念还是可以给我们提供非常有意义的启示。

(三)社会工作伦理的主要内容

①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包括对服务对象的义务,自我决定,知情同意,实践能力,文化能力,利益冲突,隐私和保密等。

②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尊重,保密,合作,咨询,服务的转介等。③社会工作者对服务机构的伦理责任:督导和辅导,教育和培训,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服务对象的转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④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实践能力,个人道德要求等。⑤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专业的完整性,评估和研究等方面的 要求。

⑥社会工作者对全社会的伦理责任:社会福利,公众参与,公共紧急事件,社会行动等方面的要求。

(四)社会工作的性别盲视

1.社会工作的压迫性力量大多来自日常的主流关系的再生产,尤其是违 反女性愿望,强迫她们囿于家庭。就历史上大多数时候而言,实务工作者不能主张被压迫群体的权 利,而且是增加了压迫而不是促进解放。

2.实务工作者坚持个体应为他的地位负责,将社会问题个体化和私人 化,并据此强迫个体改变自己的 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抗议个体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系统中存在的不平等。对女性来说,这意味着隐瞒所受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承受照顾他人的重 任而不论这是否合理;强调女性经验的快乐而不是绝望,特别是不能完成家 庭义务或在不利情况下,不能承担她们的角色时所经历的那些绝望。可悲的是,在所谓的照顾服务系统中很少看到实质性的经济援助.不论处理的问题是不和谐的婚姻关系、亲子间不适当的沟通、男人对女 人和儿童的性和暴力伤害还是家庭贫困,传统上社会工作者并不会检讨家 庭中的权力关系。相反,这些情况下的干预依据的是一些心理学概念,将问 题定位于个人内部(通常是在家庭动力中的),当然,如果涉及的人不迎合其 理论提出的刻板的性别角色概念,家庭注定是功能失调的(Minushin,1974)。

3.他们将专家知识强加给服务使用者。结果是,那些寻求改变自身状况的女性很少得到负责她们成长的实务者的支持。女性没有办法对抗习惯的社会化过程,因为,女性感到自己既不能提高她 们的应对能力,也不能靠自身改变处境(Brown和Harris,1978;Rowe,1983)。社会工作者传统上总强调女性是照顾者,意味着她们在这些议题上 没有动员男性(O’Hagen和Dillenburger,1995),总是尽可能地错过他们。

4.社会工作者总是通过否认差异来忽略劳工阶层、黑人、残障人士和老年 女性的独特需要。既然彼此都是女性,为什么女性社会工作者经常给其他 女性提供很差的服务?部分答案在实务工作的意识形态里面。它并不认为个体有性别的差异,并生活在种族分层的社区或易受到其他维持压迫等级 的社会分化的影响。将女性作为一个不分化的类别来回应也潜藏在幕后,它绕过了个体女性经验的特殊性(Mohanty,1991;Jayawardna,1986)。

二、女性社会工作价值观

女性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形成主要受到了社会工作本身价值观以及女性主义价值观的双重影响。张李玺模仿莫雷里斯对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界定来界定女性社会工作价值观。

(一)关于女性

(1)每个女性都是独特的,既有女性的共同特质,也有专属于自己的独特个性。(2)每个女性都拥有自己与生俱来的潜能,都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自己的潜能。

(3)每个女性都是平等的,不管与女性还是与男性相比较而言。(4)每个女性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公平的尊重。(5)每个女性都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成员。•

(二)关于女性问题(1)个人的就是政治的。(2)个人的就是关系的。

(3)女性问题体现在女性自身的困境中,但本质上应该归结为社会的性别不平等。

(4)解决女性的问题应该更多地从社会结构入手。(5)女性问题更多地表现为历史性和社会性问题。•

(三)关于专业价值

(1)每个女性都有权利和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2)每个女性都应该受到来自于社会的平等的关怀与尊重。(3)应该协助女性突破自我,建立关系,形成互助团体。

(4)对女性的介入应该更多地从社会价值观人手,建立正确的性别意识。(5)不能够仅仅止于女性自身,还应该进一步延伸到男性、儿童、家庭、社区等诸多女性利益相关者。

(四)综合性界说

第一,性别的双重视角。所谓性别的双重视角主要指的是我们在性别观点上应该坚持生理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并重的双重观点,妇女的问题本质上是性别的问题。但是,传统社会中人们主要关注的是生理性别,误认为女性的问题主要是源自于天生,这就导致了将妇女的社会问题错误地还原为生理问题;与此相应,当代女性主义过度强调社会性别的决定性作用,这导致了将妇女复杂的问 题简单归结为文化决定论的错误。双重性别观的引人可以给我们观察妇女问题提供一个更加科学而又全面的视角。

第二,个人的就是社会的。女性主义主张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这个观点本身并不为过,但相对激进了些,因此,女性主义在许多领域引起了男性的强烈阻抗。事实上,比较合适的转换应该是“个人的就是社会的”,这句话的核心意义在于解释妇女的问题尽管表现为妇女个体困境,但事实上,个别妇女的问题往往是社会造成的,因此,对妇女问题根本性的解决应该从对社会本身结构性的改变入手,这句话与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有着本质上的共同。

第三,强化性别意识敏感度。女性主义早已揭示出妇女的问题本质上不是物质问题,而是意识问题,传统的男性主导社会造就了男性中心的意识形态,这种错误的性别意识形态最终会内化于妇女的内心深处,使妇女处于性别压迫的集体无意识之中,也正因为如此,对性别意识敏感度的强化就显得尤其必需和紧迫。事实上,女性意识这个斗争武器的发现更多地还是得益于马克思的阶级意识。

第四,女性为本。传统社会的错误在性别方面主要体现为男性中心主义,当代女性主义的革命主要体现为针锋相对的女性中心主义的建构,事实上,简单化的男女二分无济于事,任何一种形式的性别压迫都是错误的。在妇女社会工作中,我们所倡导的主要不是以女性中心主义来取代男性中心主义,而是在具体实务过程中,更多地以女性为本,突出女性意识,强调从女性出发,注重为女性服务,最终达到女性的觉醒与发展。

第五,强调关系。比较而言,男性之间更多的是个体奋斗,而女性之间比较多的则是群体合作,因此,关系在妇女中就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现实之中,许多对妇女提供的服务也常常从关系的建立、修复和重构人手,效果确实非同寻常。

第六,尊重差异。差异性的提出可以视为女性主义非常重要的贡献,在社会工作中,差异性主要体现为一方面男性与女性的不同,这促使妇女去寻找和发掘自身的性别特质;另一方面,这种差异则体现在女性和女性内部之间的不同,这体现了妇女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关于妇女自身内部群体的分化研究已经日益得到证明,这意味着即使面对妇女问题,我们也不应当采取无差别的介入方法,而应该根据不同妇女的个别性特征和差异性诉求,采取灵活多样的介入方法。

第七,追求平等。妇女社会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推动女性自觉,帮助女性实现 自我。妇女社会工作的最高目标则是致力于平等追求,这种平等既包括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同样也包括女性与女性的平等。平等而不是压迫,这是妇女社会工作和女性主义很明显的不同。

第八,立足社会。妇女社会工作最基本的假设是建立在“个人的就是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妇女的问题主要是社会问题所导致,因此,在妇女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就成了主要介入目标。事实已经证明,关注社会的这种整体介入效果要远远大于仅仅着眼于妇女个体的单一化服务措施。

三、女性社会工作的伦理

• •

(一)多米内丽的界说

妇女社会工作的伦理实质上就是妇女社会工作的价值在女性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进一步具体化,多米内丽归纳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十二项实务伦理规范

• • 归纳了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十二项实务伦理

进一步探讨了与女性紧密相关的男性案主的社会工作服务伦理(九条)。

1.承认性别权力关系对男性的影响;

2.认识到男性特征是权力动力——就是把权力强加于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或者虚弱的他人之上——的基础;

3.承认男性是凭借性别而优先于女性,因为社会就是以这种方式来组织的; 4.承认存在于男性中的多样性;

5.意识到男性的差异反映出不同男性和男性团体特权的不同层次; 6.确保男性为他们侵犯他人的行为负责;

7.认识到通过一些可予以控诉的攻击行来压迫妇女和儿童的男人和没有向嵌入这些行为中的社会关系进行挑战的人之间的关系; 8.赞扬本质上对男性特征的重新界定和平等主义的趋势;

9.认识到结构性限制、个人行为以及(缺乏)情感发育之间的关系。

(二)闫广芬的界定

1.尊重妇女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承认女性有她们独特的生活经验和意义 世界

2.提高对妇女问题的认识,端正工作态度。不应把妇女问题个人化,从“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视角出发,应该视妇女问题为个人与社会运作失调的结果,尤 其是社会结构失衡、社会政策偏差的结果,把妇女的困境和个人问题放至社会层面,而不是责怪妇女。

3.增加妇女的自信心。使妇女相信自己有能力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4.增加妇女的资源。正视妇女在社会权利、资源分配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甚至受压迫的事实,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并将这种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指导开展具体工作。

5.促进妇女之间的互助,特别是面对类似处境的妇女。6.构建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平等关系。

(三)综合性观点

1.相信女性,接纳女性,承认女性的独立性。对于妇女来说,长期的性别歧视环境极大地挫伤了妇女的自我意识,同时,也招致了男性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因此,在实务过程中,相信妇女是一个平等、独立、有潜能、有权利的主体就显得异常关键,这种认同和接纳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治疗方法,可以提高妇女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女性的自信心,从而推动女性自立。

2.发现女性案主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成立女性觉悟小组。共同性是女性达成集体认同和团结的重要基础,差异性则是妇女相互区别的本质所在,共同性和差异性是妇女社会工作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逻辑起点。在共同性的基础之上,可以结成女性觉悟小组,这也是妇女社会工作中被证明非常实用的一种方法,女性觉悟小组主要就是通过妇女共同的问题诉求,借助于多样性的个别体验,最终推动女性自身意识的唤醒。鼓励女性相互交流,共同分享有益经验,增强女性自我效能感。大多数问题妇女常常充满了无助感和挫败感,这最终又被归结为自我概念的扭曲,妇女社会工作主张首先应该借助于集体的力量来克服个体的问题,因此,更多地倡导求助妇女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支持;在目标上,妇女社会工作希望能够帮助妇女增强自我效能感,也就是强化求助女性的自我正向评价,重构受助妇女积极的自我概念。

3.诉诸集体力量解决女性个人问题。妇女社会工作面对的对象主要还是个体妇女,这里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不能够简单停留在妇女个体自身,而应该更多地诉诸社会,这种诉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个体妇女问题原因的社会性揭示;其次,对个体妇女问题的社会性介人。

4.为女性创造独立的空间和时间,缓解过多的责任、压力和自责。因为传统男性社会的压迫,女性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实质上都非常缺乏独立的空 间和自由的时间,许多妇女往往是隶属性而非独立性的,这一方面抑制了妇女自我意识的成长,另一方面也给妇女带来了更多的无助感。女性空间和女性时间的创设可以让妇女重新回归自我,逐渐释放自我,真正建构自我。

5.女性问题是多元的,应用多种方法、多种力量,共同协作。因为妇女本身是多元的,而且,妇女置身的情景也是复杂的,所以,妇女自身的问题必然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这种问题的多元化必然要求解决方法的多元化,要求介入力量的多元化,要求社会资源的多元化。

6.重视、肯定、激发女性潜能,助其自助。在社会工作中有一个非常好的价值信仰,那就是对于弱势案主内在潜能的强烈信仰,现实之中,遭遇问题的案主最大的问题实质在于对自我信心的丧失,而潜能观的提出使我们有了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案主,同时,潜能观的提出也可以极大地激发案主的希望和信心。如果受挫妇女能够真正发现并开发出自我的潜能,相应地,自我实现就完全可以通过案主自决而达成。

7.赋权于女性。尽管女性主义确实存在过度之处,但是,非常值得感谢的是,女性主义发现了妇女问题的本原在于女性权力的缺失,这种缺失并不仅仅表现在家庭这个私人领域中,同样也体现在社会这个公共领域中,换言之,女性权力的缺失是全方位的,正是这种根本性的、结构性的权力缺失导致了妇女的各种问题。

7.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七

1 器官移植简介

器官移植技术被认为是21世纪的“医学之巅”。它的出现使无数器官衰竭患者摆脱病魔, 重享正常生活。目前可实施的器官移植包括肾脏移植、肝脏移植、肺脏移植、心脏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甲状旁腺移植等等, 以肾脏移植的效果最佳, 技术最为成熟。据估计, 世界上每3小时就有两位患者因等不到合适的器官, 无法进行移植手术而死亡。中国每年有150万人等待器官移植, 而捐赠者不足1.5万人[6]。

2 器官捐献方式

首先, 要让学生充分了解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主要的器官捐献方式有两种, 第一是亲属活体器官移植, 即供体捐献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给受体。按国家法律规定, 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夫妻或被认定具有帮扶关系的供受体间方可进行器官捐赠及器官移植手术;第二是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 (DCD) , 即经公民本人生前志愿同意, 或在各种原因导致濒临死亡时经家属同意后, 该公民在脑死亡或心脏死亡后捐献器官供受者进行移植手术。国外早已大规模开展此项捐献方式, 近几年中国在卫生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 也迅速将这种捐献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7]。第一种捐献方式供受体双方存在血缘关系或非常紧密的非亲属关系, 双方本着自愿同意的原则, 另外需要供受体双方的直系亲属签字同意方可实施手术。通过术前评估的供体, 捐献一侧肾脏或部分肝脏后, 另一侧肾脏会出现功能的增强, 从而弥补手术带来的损失, 同样, 剩余的肝脏也会再生[8,9]。手术后供体身体会复原, 对健康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虽然对供体而言, 手术似乎违反了医学上的“无损害原则”, 但这种本身对供体身体造成较小影响的“损害”却带来了受体的巨大获益, 对整个家庭而言, 最大程度上保存了家庭的完整性和家庭中每个自然人的现实存在, 进而保存了家庭的和谐美满, 从医学伦理学上来说也是不违反“救死扶伤”这一大原则的。第二种捐献方式的伦理学问题就更加值得探讨。医学生面对这种捐献方式也会更加困惑。DCD捐献方式是无明确血缘关系的供受体之间的器官捐献。目前国际上通用的DCD捐献方式是1995年荷兰Maastricht国际会议中制订的, 并于在2003年修订的Maastricht分类方法[10,11], 即M-1型:入院前死亡者, 热缺血时间未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M-2型:心肺复苏失败者, 这类患者通常在心脏停跳时给予及时的心肺复苏, 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M-3型:有计划地撤除支持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者, 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可控制”类型;M-4型:确认脑死亡患者发生心脏停跳, 在我国, 根据中国三类分类标准, 若患者在达到脑死亡状态、心脏尚未停跳期间, 家属同意器官捐献, 器官获取小组就已经到达, 热缺血时间已知, 则此种情况属于“可控制”类型;M-5型:危重患者发生意外的心脏骤停, 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据此, 中国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2010年制订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 并在2011年发布了更新的第2版[12]。指南中根据中国国情, 将中国DCD供体进行分类。其中, 中国Ⅰ类: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 (DBD) , 脑死亡判定标准参考《中国脑死亡标准》, 基于现阶段我国尚未将“脑死亡”广泛推广并立法这一现状, 器官捐献工作实行民众自主自愿选择死亡标准。若公民自愿选择脑死亡, 则按照脑死亡标准判定死亡, 并按照脑死亡供者标准实施器官捐献流程;中国Ⅱ类: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DCD) , 在公民无特殊要求前提下, 管理层面仍以心脏死亡为统一标准判定死亡, 并按照心脏死亡供者标准实施器官捐献流程, 本指南主要针对Maastricht分类第三类供者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中国Ⅲ类: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 (DBCD) , 公民生前未明确提出选择脑死亡标准, 但所处临床状态已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 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 现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程序严格实施。

3 我国DCD供者的死亡判定流程及其伦理学原理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之一。但长期以来, 我国至上而下的医疗体系均以心脏死亡作为患者死亡的最终判定方式, 心电图呈直线是所有患者被认定死亡时的必备医学资料。加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诊疗水平、医学检查检验设备等存在巨大差异, 脑死亡观念、诊断标准和诊断流程的推行极为困难, 因此中国Ⅰ类器官捐献的供体判定流程的实施就显得较为困难。但是仔细分析这三种判定流程, 笔者发现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极有意义的联系。首先, 中国Ⅱ类以心脏死亡为基础, 相对较易为临床一线医生及患者家属接受, 中国Ⅲ类在脑死亡基础之上再以符合心脏死亡为最终判定标准, 极具智慧及中国特色, 循序渐进的推进脑死亡, 是中国器官捐献发展的必由之路。当中国Ⅲ类被广泛推广之后, 再实施中国Ⅰ类, 就更容易被接受。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死亡判定方式, 其与器官捐献本身没有直接联系。在实施器官捐献时, 所有的流程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 就是死亡在前, 捐献在后。器官捐献是在一个生命终结之后的一种行为, 与生命本身没有任何联系, 这也是我国器官捐献死亡判定得以实施的伦理学准则。

4 器官捐献的伦理学探讨

明确了器官捐献的两种方式后, 医学生们提出了新的疑问。第一种亲属间捐献的方式尚可理解, 第二种捐献方式该怎样正确看待呢?的确, 这是器官捐献伦理学的重要辩证内容之一。按照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的思想“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损害, 孝之始也”, 任何一个人的毛发、皮肤都不可给予他人, 更何况是身体器官捐给陌生人?但是它并不是不可以变通的原则。儒家思想是博大精深的, 虽然《孝经》中有如上的论述, 但是儒家又有“志士仁人, 无求生以害仁, 有杀身成仁”以及“生, 我所欲也, 义, 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兼得, 舍生而取义也”这样的经典名句。为了大义, 可以舍去生命, 而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 在自己的生命即将逝去时, 舍去自己的器官换来一个人甚至几个人的生命的延续就是理所当然的“大义”了。而现实社会中, “助人乃快乐之本”、“助人为乐”等时代精神也为大众所崇尚, 在生命活跃期时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人, 使他人摆脱困境是社会道德中宣扬的基本素养, 而生命处于不可救治的垂危状态时, 能用有限的舍去换取他人无限的健康和全家人的幸福, 也是应当弘扬的精神。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虽然陈旧的封建思想在中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但经过多年来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 越来越多的人对器官捐献的认识也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随着“火葬”成为基本国策, 传统“土葬”的安葬方式逐渐取缔, 与其带着健康器官永远离开这个世界, 不如让器官继续存活在世上, 对逝者本人是一种灵魂的升华, 对家属而言, 也有一种超脱自然的精神寄托[13]。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 各种血管活性药物的涌现及呼吸机等机械辅助通气技术的日益成熟, 无论是脑死亡患者还是未达到脑死亡的重度脑损伤患者, 在上述医疗支持下都存在长期维持心跳、呼吸和血压等生命体征的可能性。但一个现实问题是, 这些患者的疾患是无法治愈的, 其死亡是无法避免的, 只是时间问题。目前医疗资源总体还相对匮乏、我国还有大量未脱贫的家庭, 在现有医疗体制下, 甚至是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也无法长期支付ICU中巨额的医疗费用, 最关键的一点是, 对于脑死亡或不可逆脑损伤的患者而言, 这笔医疗费用的支出不存在任何意义, 同时对患者本身也是一种无法解脱的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 器官捐献就显得更有意义。还有一点必须强调, 整个捐献过程中患者家属知情同意书的签订非常重要, 捐献作为利他行为, 在潜在捐献者无意识的状态下, 其家属在当时情况下具有是否实施捐献的决定权。如果潜在捐献者生前明确反对死亡后器官捐献, 即便家属同意, 也无法进行器官捐献;同时《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中指出“如果家属有一方反对器官捐献, 即使潜在捐献者生前有捐献意愿, 也不应进行器官捐献”。

5 脑死亡概念的宣传

器官捐献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脑死亡”, 在医学生中宣传脑死亡概念对于发展器官捐献意义重大, 何谓“脑死亡”呢?它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即使在呼吸机及血管活性药物的帮助下, 患者仍有心跳、血压、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 但如果符合脑死亡各项判定标准的话, 也可判断死亡。脑死亡的判定有着极其苛刻的标准, 在我国还需要具有专门资质的专家判定尚可成立。同时, 使学生了解脑死亡的原理及判断方法非常重要, 在目前中国所有医院中, 判断患者死亡都是以心脏死亡为通行的标准, 而脑死亡的概念在国际上早已是普遍认可的死亡标准之一, 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科学标准[14]。为什么要强调脑死亡的概念呢, 因为所有的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都是在“死亡”之后, 如果以心脏死亡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会因为供者循环的停止而影响到其器官的灌注, 从而影响到移植的效果, 甚至不能将器官用于移植;但假如以脑死亡为标准, 则可以在供体器官尚有灌注的情况下获取器官, 达到最理想的移植效果。在中国器官捐献处于起步阶段的2010年及更早时期, 脑死亡概念的推广举步维艰, 绝大部分医务工作者对这一概念并不接受, 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大力宣传和推动,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 广大城市和基层的医务工作者逐步认识到脑死亡的科学性, 这为开展器官捐献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在目前的医学课堂教学中对脑死亡的教学尚有缺位, 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脑死亡尚未立法, 在临床中处于推广阶段, 广大医务工作者接受这种死亡判定方式尚需时日, 在公民中宣传并得到广泛的认同需要更长时间, 何时在医学教学中正式引入这一概念还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和论证;二是医学教材的编撰更新有一定周期性, 短期内无法更新教学内容。这就需要临床教师自身加强对脑死亡的认识, 并在医学生实习阶段给予加强这一概念的宣传和教育。这样, 在他们踏入工作岗位时才能成为脑死亡继续普及的更强推动力。脑死亡的推行不仅对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有着重要作用, 在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重症医学科为主的其他医学领域也有着巨大意义, 及时准确的判定死亡, 可以为国家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 为家庭节约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给已“逝去”的“患者”更多尊严。

6 结语

综上所述, 公民器官捐献是一项国家大力推动的社会行为和医疗行为。而器官移植是救治终末期器官疾病患者的最有效手段, 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器官移植[15]。医学生是将来救死扶伤的主力军, 使他们了解这一行为的意义和伦理学知识, 是器官移植教学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弘扬这一行为, 对推动国家和民族的道德建设和提高道德水平都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大多数医学领域不同的是, 它涵盖了医学和伦理学两部分内容。在临床教学中, 医学生对于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有着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这些认识有时是不全面的, 如何正确引导他们学习这部分内容, 特别是成为今后器官捐献的宣传者, 是器官移植专科教师的的一个重要教学课题。

8.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篇八

关键词:人性;秩序;伦理秩序;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民主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社会。这里的“序”即指“社会秩序”。亦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在诸多形态的社会秩序中,伦理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人性内在矛盾的激化是社会不和谐的主体性根源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不断突显。诸多社会道德问题成为了这些矛盾的集中症候,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受到了挑战。长期以来人们惯以经济决定论来解释这一现象。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受制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诚然,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道德水平。但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为什么我国社会的道德水平不随社经济状况的好转而得到提升,却进一步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现象呢?道德的形成还必须有其主体性基础,我们不能忽略从人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因为我们最终要在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中去实现人性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人性内在矛盾的激化是社会不和谐的主体性根源。人性是人区别于其它存在物的共同属性,而人的本质则是人性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应该从人的需要、人的生产活动和人的社会关系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人。其中人的需要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内驱力,从这一角度出发来研究人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人既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又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所以,人性的自然和社会的两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两重性,即人的需要可分为人的自然肉体的需要和由人的创造活动引起的“新的需要”【2】。人的自然肉体的需要是指用以维持人对生活资料的需要,这是人最直接的生理需要。而“新的需要”是指由人的创造性社会活动决定的,用以保证人进一步发展的社会性需要。人的需要的两重性引发了人的利益的两重性,即人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利己性和利他性。于是人性中的德与利的价值矛盾,理想与现实、应然和实然的矛盾也就应运而生。所以,“智慧、灵魂、精神,使人无限追求、永不满足。人在努力追求时总是难免迷误,总是善、恶俱生”。【3】(p11)而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迷误”显得尤其突出,精神变得躁动不安。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不和谐根源于由人性的内在矛盾激化所带来的人的心灵的不和谐,灵魂的不和谐。

二、和谐社会需要伦理秩序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人的社会性使人们的行为可能而且必须协调一致。人们只有在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展开各项活动并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及其相应的机制来调适人的行为。而当这些规则被社会赋予权威性,并且使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时便出现了以调适人们行为的规则和机制为基本内核的社会秩序。“每一种秩序的形成,都是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而存在的。”【4】所以,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只有在相应的秩序系统中才能够得到缓和和消解。而人们对社会秩序的需要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习俗秩序、伦理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它们共处于一个社会中,有着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作用。而其中伦理秩序是关键、是基石。

和谐的人性要求人们既要向外求完善又要向内求完善。当人们向外求完善时是出现功利的时候。相反就是表现德性的时候。当过于外求,两者出现严重失衡时,人们就会因忽略德性而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我们要保持内求和外求的统一,成为自我意志的主人。这就需要一种力量来对人性的矛盾进行调节,把这些矛盾限制在有利于社会和个人健康发展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伦理。伦理是人性内在矛盾的张力。“张力之间倾向于哪一方取决于社会具有怎样的伦理规范。”【5】 而伦理先于道德,伦理的个体内化则成为道德,成为个人内在的生命秩序。所以,伦理是调节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伦理秩序则是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所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心灵、灵魂的和谐状态的实现,必然外在的表现为人们自身的行为对一定伦理秩序的遵循。伦理秩序使社会道德生活具有了互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伦理规范的内化,形成个体道德,实现心灵的和谐。

三、伦理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伦理作为调节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决定了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导向性和内在约束力,从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首先,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伦理始终渗透于人们的各种活动中。伦理关系渗透

于各种人际关系,伦理规范渗透于人们各种具体活动。伦理秩序也就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促进人性的完善和提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伦理秩序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秩序。这意味着生活在一定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人们,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能使自己的行动为正确的预期所指导即预见到都能从别人那里得到有效的合作[6],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在诸多的社会秩序形态中,伦理秩序承担着价值批判并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作用。它能为各种社会秩序提供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证明。其基本价值精神能渗透并转化为各种具体的秩序要求。而且伦理秩序能够提供一个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价值体系。它通过对各种规则的价值过滤、反思、批判来调节各种形态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再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内在约束力。虽然伦理秩序与其它社会秩序形态一样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和外在强制性,但是由于其根源于人的本质性需要,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社会习俗来维系。所以,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有弹性的秩序。一旦这种秩序在社会范围内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同,则会具有其它社会秩序形态所不及的强大的内在约束力,它将会成为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习惯,渐渐的则会成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7]。成为一个民族道德文化长期积淀的成果,具有强大的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3]高兆明著.社会变革中的伦理秩序——当代中国伦理剖视[J].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4,7:11.

[4]刑建国,汪清松,吴鹏森著.秩序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

[5]李兰芬.“实践精神视野中的人性与伦理”[J].东吴哲学,2003,2:205.

[6]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2003.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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