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4-07-11

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共5篇)

1.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篇一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总结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位于河东组团),占地面积20亩,东西向最长83M,南北向长61.5M。该工程平场分项工程于2010年5月9日动工,于2010年5月28日暂告一段落。2010年5月29日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历时15天,于2010年6月13日结束岩土工程勘察外业任务。

一.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施工基本情况

该分项工程由重庆市

勘察设计院负责施工,工程现场技术负责人李工,实物勘察队由张玉林队长等4人组成,钻孔机械两台,抽水泵两台。

勘察设计院于5月28日下午现场测绘确定了勘探孔点位,点位呈网格状平面布置共计38个点,其中最东向2个点最南向2个点(共4点)分布在红线外,5月29日开始勘探施工作业。至6月13日施工结束止,实际工期历时15天,其中晴天

天,阴雨天

天;实际钻孔36个,(28号孔29号孔在红线外勘探方取消),勘探孔总长600M,其中回填土原生土长

M,占总长%,强风化砂岩长

M,占总长%,中风化砂岩长

M,占总长%。最深勘探孔

号孔深

M,最浅勘探孔

号孔深

M。中风化砂岩最大钻入深度为

号孔

M,最小钻入深度为

号孔

M,36个孔中风化砂岩平均钻入深度为

M。

在整个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施工中,我们始终要求勘察方提高安全作业意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作业,提醒勘探方按照有关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施工。该危旧房改造工程于6月13日安全顺利地完成了岩土工程勘察外业任务。

二. 存在的问题

1.施工现场初期勘探方没有现场技术人员,没有作业图纸。

2.勘探孔有4个点位在红线范围外,其中最东面红线外有两点(),最南面红线外有两点(),问勘探方说是考虑到场地边坡处理问题,从现场看最东面无需考虑边坡处理。

3.勘探一般性孔与控制性孔不分,体现在施工初期尤为明显。勘探孔深度没有与施工现场实际地形地貌相结合,没有考虑进平场完成后整平地面标高等因素,导致施工作业现场高位置与低位置钻孔深度没有区别。4.12,13,11实际勘探孔点位与设计勘探孔点位平面坐标变动性大。

汇报人:

2010年6月15日

2.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篇二

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0年10月26日 林规发[201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0年10月26日

附件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四条

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第五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其中中央补助每户10000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10000元。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市、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收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第七条

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项目实施中,以整场推进为主,首先解决困难林场、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

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地方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质量。

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危旧房改造省级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建设方案。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转发下达投资明细计划。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要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省级建设方案,投资建议计划,省级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统筹平衡,联合下达各省危旧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中央投资计划、省级建设方案、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出资落实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第十八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有关部门将调减下一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以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由林场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危旧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检索目录。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等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建设方案中的危旧房改造职工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危旧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危旧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确保职工住房条件切实得到改善。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困难、无力出资进行房屋改造的职工家庭,可通过由林场统一建设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免收或减收租金。廉租住房产权归林场。条件具备时,林场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廉租住房的产权出售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也可实行共有产权。涉及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危旧房改造要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

设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县政府投资,林场自有(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等。

第二十九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禁将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的调控措施,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抽查或专项稽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省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级林业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省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分别向国务院林业、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报告。

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四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五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参照《国家林业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 2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危旧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要推行物业管理,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小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3.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篇三

二O一二年十月 桃江县板溪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代 建 合 同 书

甲方:桃江县板溪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桃江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桃江县板溪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异地新建工程,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之一,为高速优质安全完成工程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县林业局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指挥部、六家建设单位法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已比选确定乙方作为代建公司。现按照甲方向乙方已发送的《邀约书》和《代建通知书》及乙方的《意向合作书》和《回复函》的相关条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桃江县板溪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桃江县苗圃三工区,桃江县原种场先锋塘 工程专项批准文号:桃发改行审[2012] 144 号

第二条 甲方负责和提供的条件

1、甲方提供危旧房改造工程所有政策性文件和资料。

2、甲提供建设场地三块,共计29.46亩(其中苗圃10.72亩已由甲方付讫土地补偿款,苗圃3.28亩未支付土地补偿款,桃江县林业局已垫付的原种场15.46亩土地款项未付,所有29.46亩全部没有 办理用地手续)具体位臵及内容见征地图纸和征地协议书。

3、甲方负责筹措资金到位,代管帐目,代付总体工程款(经乙方法人签字盖章)。

4、甲方需建房屋235套,户型按已审定的12.7米X7.5米确定(边单元超出面积不再另行补偿工程款;看守所后改变户型超出面积按600元/㎡由甲方补偿给乙方,不再另行负担税费),一至四层每户按10.5万元,五至六层每户按9.7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给乙方。

5、乙方建完235户危旧房所剩余的土地,按照桃林字[2012]21号文件精神,按县政府批示进行操作处理(详见文件内容)。

6、甲方付款金额为贰仟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壹佰伍拾玖元(2376.9-199.3841=2177.5159万元)。

⑴甲方危旧房改造工程235套房屋(不含拆迁户)工程款贰仟肆佰零伍万元壹仟元整(157X10.5+78X9.7=2405.1万元)。

⑵乙方承诺每户优惠1200元(235X0.12=28.2万元)后,工程款为贰仟叁佰柒拾陆万元玖仟元整(2405.1-28.2=2376.9万元),一次性大包干给乙方经营。

⑶2012年8月2日交接已审定列抵金额199.3841万元后,工程款为贰仟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壹佰伍拾玖元(2376.9-199.3841=2177.5159万元)。

第三条 乙方整体承包负责事项

一、办理建设手续

1、乙方负责所建的房屋报建、报批、规划、图纸设计及审图工程检测、消防、防雷、水土检测,环境评估、建设土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到户办理等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收取的规费和事业性收费及各种应交纳税费。具体政策按县政府桃府阅[2010]65号和桃府阅 [2011]20号两个会议纪要操作。

2、甲方授权给乙方,全面办理招投标手续及工程等各项事宜。如竣工手续所必须的物业资料由乙方代理完成。

3、甲方聘请招投标代理公司、监理公司、设计公司(图纸设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对整体工程编织方案、组织设计、施工预算、施工进展计划、材料设备、施工区域的安全维护和管理,报甲方审议、确认并备案。

二、前期事宜

1、因甲方前期工作所有发生的费用,以双方已审核交接为依据,列抵乙方工程款。

2、苗圃3.28亩土地甲方未付款,由乙方与苗圃协商处理。苗圃建房户不负担土方和护坡工程费用。3、29.46亩土地在刚性安臵235户后,剩余的土地用于合作开发。所得收入中150万元缴入县财政账户,用于县森林防火大楼建设,其余部分由乙方用于弥补危旧房改造的资金缺口。

4、因征用原种场和苗圃土地建房,附属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单位在各属地单位组织施工。

5、因征用原种场地皮,原有一个车库(个人所有),在建设地新房中无偿提供一个车库给库主。

6、甲方与第一期工程的水、电、下水管道、道路修建共享的费用分摊问题,具体按照2012年2月21号六家单位在林业局开会精神处理。

7、乙方带资(人民币800万元,打入甲方工程专用账户,作为保证金,在2012年7月30号已到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8、当地和周边关系及施工环境基建麻纱由乙方自行协调处理,甲方协助,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9、乙方在施工期间负责三块建设地皮购臵费,土方挖运、三通 一平(既通电、通路、通水、充填),施工区域的道路维护、修整、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电设施的铺设,管理和维修工作。建筑垃圾处理、材料和施工机械进场,安全维护和管理。

10、乙方必须在主体工程招标后一个星期内付清林业局土地垫付款及合作开发利润贰拾万共计壹佰肆拾玖万壹仟贰佰柒拾贰元(1291272+200000=1491272)。

三、主体工程修建

1、严格依法依规按房建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

2、二、三期新建房屋235套严格按图纸施工,主体结构为桩基础和开挖基础砖混结构,房屋楼层全部为现浇。

3、室内地面水泥浆找平,内墙水泥沙灰浆粉刷找平,门框、窗户留空洞(进门口配门由甲方自行采购,乙方每户补贴300元),外墙装饰做防水砂浆,外墙贴面砖(规格、材料按照一期标准),屋面顶楼水泥浆找平,天沟排水沟贴满铺SPS,小屋顶参照一期标准,盖兰色水泥彩瓦。

4、楼梯间水泥砂浆抹平,墙面刮308(三遍),水泥浆贴脚线加刷油漆,塑钢窗带玻璃,不锈钢扶手栏杆及梯间照明安装(规划、材料比照一期)。

5、给水、排水管、厨房、洗手间、污水管安装、防水渗漏工序及试压水管密封到位,按水电图纸施工(比照一期)。

6、一层地下室设计图纸1.8米高改为2.6米高,楼层层高2.8米高,改为3.1米高包板厚。

7、甲方235套房屋比照第一期工程质量标准衡量。

四、附属工程

1、所有附属工程乙方必须先规划设计图纸,预算报甲方审议方可施工。

2、自来水工程根据建设地域和标高及建房户数,请自来水公司 规划设计,装表到户(参照一期标准)。

3、电力工程,请电力局规划设计,装表到户(参照一期标准)。

4、消防设施,按消防要求到位。

5、道路硬化(厚20cm)、下水道、沉淀池、化粪池、房屋四周明沟表面排水沟,高差挡土墙,边坡防护、有线电视、绿化、亮化、垃圾场地按照规划图纸到位,具体比照第一期危旧房工程建设标准。

6、靠一标段周围邻居废水管接入总体下水道。

7、在施工中损坏周边公共设施、道路及居民财物等概由乙方恢复到位。

第四条 工 期

本工程工期为420个日历日(必须完成综合验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其中主体工程必须在258个日历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必须按国家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的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保证达到合格工程。

二、本工程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维护、保修。

三、本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甲方聘请河南建基管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工程监理任务。监理公司严格按照规范规程对本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必须接受监理人和指挥部人员的监督管理。本工程以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并由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行跟踪质量监督。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基建专责人的监督。

五、监理人员每日跟班出发,发现施工中有质量问题,报经甲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整改。

县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权力。

六、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本工程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配件、半成品及设备、设施,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现场抽样实验报告,并经现场监理及甲方检验人员认可、签字,方可用于本工程。

2、材料改变或使用代用材料,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人员同意,并签发书面通知和甲方基建专责人签证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否则视同同意。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基建专责人会同监理人员、县质监部门、设计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乙方应在检查前二天向甲方发出通知。

4、乙方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评定结果送甲方、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基建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应报送甲方现场专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经整改并认可后方可实施。重大质量事故经甲方、监理工程师、县质监部门、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签字后,方可实施。

6、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乙方必须终身对质量负责。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水渗漏为壹年。

③电线、供水、排水管及污水管道为壹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竣工后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退回在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退还。在保修期内,本工程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且维修费由乙方承担,(逾期从所留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返工用材等费用,具体按保修承诺书实施)。

第六条 施工安全

1、该工程安全由乙方负全责,并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2、乙方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3、乙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

4、乙方对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单位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5、乙方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本单位所使用的全部人员及过往行人的安全负责。

7、乙方严格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如发生安全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8、乙方必须购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等一切安全责任保险。

9、施工人员在工作及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验收

对工程的检测、测量、测实、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各种资料和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请县规划办质监站、执法大队、监理、设计院、指挥部、天宇公司有关权威单位专家汇总。

第八条 工程付款办法

⑴报建报批用费如实付清;

⑵主体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零付一次,每层付一次共八次付款),经监理确认后,付确认工作量的75%,经竣工验收后付付清合同总额的20%。5%作为缺陷修复和质量保证金,履约后在竣工验收之日一年后付清。

⑶水、电等附属工程按水、电部门所签订合同付款。

⑷其它附属工程按规划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中间适当垫付,竣工验收后付清。

⑶工程保证金另行协商返还方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工程必须按建设部颁发的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所承担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

2、本合同采用由乙方从基本帐户打入800万元付给甲方作为整体工程保证金。

3、本工程法人负责制,乙方对此工程不得转包或委托他人,中 途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停工,否则,甲方有权按损失大小从保证金扣除,情节较严重,交法律部门处理。

4、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到期未付清工程款,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交房。

5、乙方必须付清所有施工人员劳务工资款,甲方有权督查,否则按劳动法作处理。

6、施工工期推迟一天,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第十条 工地组织机构

乙方应当在现场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应当为乙方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项目经理在项目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

第十一条 规划与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规划和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文件等作为乙方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监理技术交底作出的会审纪要,作为施工设计文件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如需变更按程序研究决定上报。

2、施工中如有发现设计有错误、疏漏或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员,由甲方会同监理人员与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其修改方案、需变更工程,甲方以书面形式交乙方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要求

1、乙方在施工中购进的主要材料、红砖、木材、水泥、钢材必须经监理人员会同甲方检验人员检验后方可使用。

2、工程所用钢材为:冷钢、湘钢、涟钢本厂的钢材。

3、主体工程所用水泥为:现浇板、承重柱及梁必须使用东方水泥或南方水泥,其它工程可用石牛江特种水泥。

4、工程所有供水、排水、污水管采用神塑牌、江西康乐管件,配件国标,外排管110×2.4(C管),内排管110×3.2(B管),底部汇总使用160(B管)会同甲方统一购进。

6、下水管使用高压水泥管。

7、屋檩树:杉树不少于φ12cm。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工程施工环境协调,由乙方负责(包括基建运输的协商)。

2、乙方必须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性事故,又无法防范和回避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3、本工程必须确保文明施工,机械噪音应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基建垃圾、雨水、污水排放按环保规定处理。

4、乙方所建造的车库比照并不得高于第一期同等位臵单价优先甲方集资建房户购买,同时必须保障甲方未能购买车库的集资户第户有一个杂屋(8㎡以上,外墙磁砖,楼顶现浇),乙方可按建筑材料、人工成本价收费。

第十四条 附 则

1、本合同签订须经公证处公证。

2、本合同壹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公证处壹份。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抵触以合同为准):

①桃江县板溪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邀约书 ②桃江县板溪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代建通知书

③桃江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签合作意向书和经济分析清单。

④桃江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通知书收阅回复函。⑤其它相关补充文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证方:

法定代表人:

4.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篇四

(栋号:)承包协议

发包方:新宁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方: 金子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栋)项目部何双田(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及需求,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栋号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宁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集中建设工程2.4.6栋工程地点: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内容:投标文件所述的所有内容(施工蓝图等)。

二、合同工期:

以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总工期为160天(日历天)

三、验收事项及标准

以监理、质监站验收的质量标准为准,达到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合格)。

四、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图;

2、配合监理、质监、安监每一栋质量及安全全程监督;

3、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到岗,配合上级部门的质安检查。

4、协助收工程款,并按业主方付款的时间支付项目工程款。

五、乙方责任

1、按设计施工规范施工,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建设方、质监站、安监站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范,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明安全施工,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的一切质量和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费用及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监理方对项目的统一指挥、安排。

4、乙方必须按施工人员的施工工资协议,不得拖欠工资款;否则,由甲方代扣,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罚乙方。

5、地方矛盾的协商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工程价款及付款办法

1、工程价款:以甲方同业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为准;

2、付款方法:业主方付款后,甲方扣除管理费及甲方人员工资后立即全部支付给乙方。

七、收费及付款

1、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为 4 %;

2、乙方必须向甲方预付每栋5万元管理费; 3、2.4.6每栋投标金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开支在有效期内乙方交纳给甲方,逾期不交纳视为弃权;

4、建设方将工程款汇入甲方帐户;

5、甲方收费管理外,工程业务开支、税费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含办理施工许可证、接洽各部门及组织验收等一切开支)

八、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九、技术管理人员工资

1、项目负责人每栋 1000 元/月;

2、施工员每栋 3000 元/月;

3、资料员每平方米 3.50 元;

4、安全员每栋1500元/月;

5、质量员每栋 500 元/月;

6、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栋 300 元/月;

7、工资的应付时间,从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初。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5.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篇五

危改办发〔2008〕17号

主城各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为保障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提高危旧房改造新建拆迁安置房行政审批效率,市建委(市危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各审批事项办理在执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时限,减少环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用于安置渝府发〔2008〕36号文件确定的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拆迁户的新建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新建安置房)。

二、土地供应方式 对新建安置房,根据市领导在《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定新建拆迁安置房地块的请示》(渝危改办文〔2008〕14号)上的批示意见,享受特殊的土地供应政策。

对新建安置房中已完善供地手续的项目,原土地供给方式为出让且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按原土地供给方式供应。

对新建安置房中已完善供地手续的项目,原土地供给方式为出让且土地性质为非居住用地以及原土地供给方式为划拔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协调好土地权属及补偿等事宜后,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国土部门根据市建委对新建安置房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按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或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

对尚未供地的项目,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统一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国土部门根据市建委对新建安置房项目审批文件等资料,按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式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

三、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审批

(一)审批时段

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后。

(二)审批部门 主办部门:市建委

协办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人防办、市开发办。

(三)申报材料

l.《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项目所在区政府与受托代建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

3.项目所在区负责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安置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拆迁安置范围、对象、户数等并附上安置人员名单(渝中区跨区域申报的新建安置房由渝中区负责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提供安置情况的书面说明); 4.安置户情况统计表(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备查); 5.立项备案批复;

6.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红线图等; 7.土地权属证明;

8.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l.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2.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税费免缴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程序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建设单位凭项目批复至相关部门申请免缴相关费用。

(二)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办理,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用于新建安置房建设。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区政府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建委关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项目批复;(2)与安置房对应的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拆迁许可证;(3)与安置房对应的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拆迁红线图;(4)安置户情况统计表;(5)已缴土地出让金收据。2.市建委在收到以上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发出请予办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函件。3.市财政局收到函件后,并在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手续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所在区政府。

(三)房屋交易时提供以下资料,免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理机构:市地税局 2.提交资料:

(1)区政府与受托代建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2)市建委关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项目批复;(3)安置户情况统计表(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备查)。

(四)在危旧房改造地块上新建安置房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不适用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房地产权证的办理

(一)办理产权证时,除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区政府与受托代建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

(2)市建委关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项目批复;(3)安置户情况统计表(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备查)。

(二)产权所有人姓名须与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姓名一致。

六、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事项

(一)安置房建设涉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审批环节和事项: 1.立项环节 项目投资备案 2.规划环节

(1)选址意见书的办理(2)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②施工图规划复核 ③规划验线 3.用地环节

(1)新增建设用地审批(2)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 4.设计环节

(1)初步设计审批(2)施工许可证办理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以上审批事项中,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审批事项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l.初步设计审批取消预审环节;

2.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备案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其中协办部门为1个工作日;

3.其他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方案设计审查预审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其办理时限一律压缩为1个工作日。

七、保障措施

(一)事前告知

l.新建安置房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项目所在区政府应致函市危改办,告知新建安置房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市危改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政府发出准予办理新建安置房前期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同时将项目情况函告市级相关部门。项目审批涉及区级部门的,由市级各部门自行告知区级部门。

2.项目进入供地、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各环节,在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施工等各阶段工作并报请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前20天至30天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函告该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包括主、协办部门),以便其提前介入,在审批时能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3.没有履行上述告知程序的新建安置房项目,不执行本通知第六点关于基本建设行政审批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各项目业主实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技术、行政等法律法规,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各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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