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2024-11-07

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共10篇)

1.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篇一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篇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第九条

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函询 第十一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

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

第十六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谈话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

(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

第十九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密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3.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 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篇四

在上期《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一文中,我们提到,某市纪委将反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夏的问题线索交给了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承办,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李进行再次谈话,3月初,二室在谈话后将有关情况向案管室进行了通报。《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据此若该市纪委于2月底对内设机构进行了一次探索性质的调整,整合原有力量设立了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室,谈话函询工作又将如何开展呢?

按照分工,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执纪审查室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关于李夏的问题线索应交由执纪监督室处置。与此同时,省委巡视组前阵子对该市巡视发现的有关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也有一部分移送到了执纪监督室。其中,有三个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也将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1.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携儿子出差,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问题。2.反映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钱淼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超市老板物品问题。3.反映市住建局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

拟定方案和工作预案

谈话函询,其实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执纪监督室决定对赵森、钱淼、李夏采用谈话方式,对孙鑫采用函询方式。在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函询对象的岗位特性和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执纪监督室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列明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谈话函询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其中,由于赵森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规则》规定,对其谈话函询,应当报市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市委书记报告。

监督看点 严密程序避免谈话函询的随意性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可能存在“高举轻放”、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一些纪检干部“吃线索”、谋私利的捷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就提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在中纪委找他谈话前,通过给袁卫华打电话得知了要谈话的内容,袁也因此得到好处。《工作规则》规定,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开展谈话和函询

按照批准后的谈话函询方案,对赵森谈话由市纪委副书记进行;对钱淼谈话则委托市工商局党组书记进行。鉴于李夏在第一次被举报后不认定违纪,已建议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开展过谈话提醒,此次举报又涉及新问题,即市人社局局长张冬参加婚宴但李夏事先并未向组织报备,故此次谈话由市纪委执纪监督室主任主谈,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组长陪同。

对赵森、李夏的谈话在安装有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的谈话室进行,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钱淼谈话前,市纪委专门发函给市工商局党组书记,明确指定其就反映钱淼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并将结果回复市纪委。

谈话中,市纪委副书记首先向赵森说明谈话原因,要求其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对举报中提到出差期间携带儿子,并将儿子的相关费用一并用公款报销一事作出说明。赵森表示,1月18日至20日出差期间,自己的交通、住宿费用是用公款报销的,儿子的相关费用并未使用公款。此外,他也向组织主动交代,儿子的相关费用也不是“自掏腰包”,而是由一位私营企业主付费。

在对李夏的谈话中,市纪委执纪监督室主任询问李夏为何没有在报备中说明局长张冬参加婚宴的问题。李夏表示,婚宴前报备时未得知局长张冬会出席,是后来张冬主动提出要来参加。“那为什么在上次纪检组组长对你进行谈话提醒时,你没有将这一新情况向组织报告?”“当时只顾着说清自己没有大操大办,我以为这件事不会被发现,也觉得没必要再报备一次……”李夏谈道。

在对钱淼的谈话中,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就举报反映钱淼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某超市老板物品问题线索进行了详细了解。钱淼态度诚恳,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当时是元旦市场巡查,该超市老板的确提出给我们一行三人各一桶食用油,但我们当即拒绝了,还在那儿推来推去好一会儿。我想举报人是不是看到了这个情景产生了误会?实际情况到底如何,组织上可以找另外两位同志和超市老板核实,我以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收受食用油。”

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这三次谈话都形成了详实的工作记录,同时要求被谈话人根据谈话情况和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写出书面说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的函询也在进行中。市纪委办公室发函给孙鑫本人,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反映问题如实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材料,同时该函抄送市住建局党组书记。10天后,孙鑫的函询说明材料交由市住建局党组书记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给市纪委。

监督看点

将履行监督责任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红红脸、出出汗”要成为常态,离不开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履行,更离不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些规定是《工作规则》的亮点之一,意在认真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章党规党纪管住每位党员干部,这样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结果运用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在结束对赵森、李夏、钱淼的谈话,收到孙鑫的函询回复后,市纪委执纪监督室随即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对反映市工商局副局长钱淼在元旦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受食用油问题,钱淼本人在谈话中予以否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的情况也表明该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建议予以了结澄清。钱淼表示,感谢组织的信任和关心,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更要提醒自己时刻绷紧纪律弦,这次谈话对自己是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

对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夏未及时向组织报告局长张冬参加自己儿子婚宴的问题,市纪委执纪监督室认为该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建议采取诫勉谈话方式处理。李夏表示,诚恳接受组织的处理,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

对反映市住建局副局长孙鑫违规提拔自己学生问题,孙鑫在函询回复中予以否认,但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有回避躲闪之嫌,据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建议找孙鑫再次谈话。

对反映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携儿子出差,用公款报销私人费用的问题,赵森作了详细说明,同时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新情况,即有私营企业主为其子支付交通、住宿费用。对此,市纪委执纪监督室认为,赵森主动交代的问题涉嫌违反廉洁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对四人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批准后,所有谈话函询材料分别存入了四人的个人廉政档案。

[名词解释]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促其及时改错回头,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个人廉政档案——指真实反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档案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结果等。个人廉政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参考。

监督看点 做好“后半篇文章”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

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了,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据此,《工作规则》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分三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落实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使谈话函询情况成为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谈话函询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将增强谈话函询对象本人的纪律意识,促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5.廉政谈话制度 篇五

为全面加强“两权”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本局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

各科室负责人和在职党员干部。

四、谈话方式

(一)定期谈话。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随时谈话。县局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或者根据群众给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随时进行谈话。

(三)征求党员干部或其他干部的意见。

五、谈话内容

(一)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认识。

(二)对区局、州局和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两权”监督在工作各环节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五)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情况。

(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科室或个人对职责范围内或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履职情况。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情况。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

6.廉政谈话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后勤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关后勤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此廉政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依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和《工作规划》要求,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二、谈话对象

(一)局党组新提任的科级干部。

(二)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1、对新提任实职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党组负责同志负责。

2、对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

3、机关纪委派员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根据需要,机关党组、人事教育处可派员参加有关的廉政谈话。

(二)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五、组织领导

(一)廉政谈话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

7.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8.乡镇纪委廉政谈话制度 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精神,规范乡镇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本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乡镇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主题,与新任职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乡镇纪委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已经出现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乡镇纪委针对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乡镇干部、村社区主干的谈话。主谈人应针对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客观评价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

廉政谈话工作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进行,谈话对象和主谈话人由乡镇纪委具体安排。

五、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

(一)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二)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三)进行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四)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乡镇纪委议事制度

一、议事要求:根据党章、上级纪委和乡镇党委的有关规定,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纪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纪委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议事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范围:围绕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讨论并研究本乡镇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

1、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决策;

2、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

3、研究乡镇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问题;

4、讨论提请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5、讨论提请上级纪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6、学习、讨论乡镇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

7、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布置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其他任务;

8、纪检检察工作理论研究。

四、议事规则:

1、随时安排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2、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3、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要作好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会上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4、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重大问题要实行票决制。

5、全体委员要坚持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将研究决定的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6、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委领导班子的威信。乡镇纪检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

一、乡镇纪检干部要深入农村党组织和乡镇机关职能室了解情况,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一次,并配合党委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与考察干部、民主评议党员、执法监察和专项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二、乡镇纪检干部对农村党组织实行联系制度:

1、必要时可参加所联系的党组织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2、倾听群众反映有关意见,了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配合所联系的党组织做好违纪的调查核实工作;

4、负责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乡镇纪检干部要加强对乡镇重点部门的联系工作,加强对干部的保护和关心,每人联系一至两个重点部门,及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了解部门工作难度,帮助排忧解难,保障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切实贯彻。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考核,营造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激发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活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乡(镇)纪检干部,村(社区)纪检组织。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村领导干部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大力加强村纪检组织建设。

二是落实《工作规划》,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全年组织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党员、干部的受教育率不低于95%。制定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是构建大调解快速联动联调机制,积极处理来信来访,按期优质办结信访件,无越级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集体访。及时向乡镇纪委反映信访信息。

四是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抓好村班子作风建设,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有效解决损害农民利益问题。

五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围绕支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廉政监察。

(二)日常履行工作职能的表现,根据敬业程度、创新精神、工作作风和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做出评判。

三、考核方法

(一)采取工作考核和日常工作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由乡镇纪检干部个人、各村(社区)纪检组织根据工作考核任务先自我打分。经乡镇纪委审核确认后纳入总分。

(三)民主评议办法:

1、领导评议。由乡镇党委牵头,乡镇纪委考核组对乡镇纪检干部个人、村(社区)纪检组织的工作进行综合评议。

2、述职评议。由乡镇党委牵头,乡镇纪委组织乡镇纪检干部、各村(社区)纪检委员进行述职评议。

领导评议分占60%,述职评议分占40%。

四、奖惩办法

1、依据综合积分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个人、单位各取前两位为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

2、五项工作中凡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得参加综合评先。

3、对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村(社区)纪检组织予以表彰。对后进个人和村(社区)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乡镇纪委考核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乡镇纪委牵头负责。

乡镇纪委书记选用及工作规范

一、提名、任免

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协商后,报市委决定或进行选举。

乡镇纪委书记任免后,由市纪委报州纪委备案。

二、分工

乡镇纪委书记协管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管纪检工作,可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的工作,一般不得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

乡镇党委在确定纪委书记分工时,应征求市纪委的意见并向其备案。

三、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

(一)乡镇纪委书记应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有特殊原因纪委书记不能出席的,应电话征求其意见。

9.认真落实廉政提示谈话制度 篇九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省、州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农行***支行副行长、纪委书记***同志分三次对**农行4位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了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2 月9日,对***、**等二位同志新提拔的部门经理、进行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2月21日,对**同志新提拔的党委办负责人进行廉政提示谈话;2012年3月28日,对***同志新提拔的会计主管进行廉政提示谈话。新提拔使用的中层干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廉政提示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农行服务“三农”要求,树立‘领导就是服务,职务就是责任“的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无私奉献。

2、坚持“两手抓”,依法合规经营,做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

3、树立廉洁自律和中央金融工委“十个严禁”的规定,坚持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出的五项新的规定。

4、认真过好“五关”(政治关、权利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5、遵守纪律,令行禁止,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6、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谈话结束后,对今年新提拔的四位同志发廉政提示函,他们收到廉政提示函后,进行了认真阅读,深刻感受到支行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深刻感受到自己肩负的责任之重大,纷纷表示将把廉政提示函当作一份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承诺书和座右铭,以身作则,严格遵循,为农行的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支行已收他们的廉政提示回复函。

10.廉政谈话及函询制度 篇十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0 年 1至 9 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通报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 26.7 万件次,去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 25.9 万件次,同比增长 3.1%。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加注重做细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唤醒党员干部党的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

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有力武器、高质量做好谈话函询工作,是党规党纪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作为对反映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处置方式,将谈话函询上升到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高度,可以使得其运用更加广泛,更有利于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谈话函询是一件政治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要确保谈话函询质量,必须针对不同情形、不同对象,分类施策解决其思想认识问题。比如,在问题核实过程中,谈话函询对象往往会有两种常见心理反应:或是主观认识不到位,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小题大做,小事搞得这么严肃,不积极配合,或者敷衍应付、漠然对待;或是认为自己犯了严重错误,思想包袱过重。对于这两种情况,必须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即谈话函询既要体现规范、严肃,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前者既要有理论政策教育,也要有针对性的纪律警示教育,让其从思想上正视自身存在问题;对于后者,则要弄清其思想压力来源,是简单的思想问题,还是另有隐情,要引导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组织坦诚。

思想政治工作是个精细活儿,既要步步向前,也要审慎稳妥、稳步推进,而方案精确妥当、预案详细充分则是稳步推进的前提。要事先做足功课,尽可能多了解各种背景信息,做到有的放矢。还要根据对方心理和情

绪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切忌问题泛化、随意化,或是缺乏严谨性和掌控力,造成谈话对象心理压力过大,谈话结束还要做好减压工作。同时,还要防止一般性问题扩大化、疑难问题简单化,切实提高灵活应变和解决突发问题能力。

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坚持实事求是,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学会换位思考,不仅要让干部把话讲完,更要引导他们讲出心里话,办案人员要做好思想开解以及心理疏导,让干部明白谈话函询是为了帮助而非单纯惩戒,要帮助其放下顾虑,坦露心迹。若反映的问题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也要核实清楚有关情况,依照政策及时给干部澄清事实,还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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