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通用2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 篇一
[2014]2674号)
1.【颁布日期】2014-11-24 2.【时效性】
3.【实施日期】11/24/2014 4.【文 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
5.【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 篇二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十条、第十一条
此两条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大体一致,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十五项功能用房,县级业务技术用房减少技术侦察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项,合计十三项。其中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设内容上属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但由于其开展业务的特殊性,在建设项目上一般独立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
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
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日常的办案工作,都对效率有很高的要求,建设基地周边交通状况是否便利也是选址时重要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总体规划布局上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较多,要求也具有差异,有的房间要对外服务,有的则保密性很强,有的房间有洁净要求,有的则会产生污物。因此在规划布局上精心设计,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护环境。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流线设计方面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流线设计与总体规划布局紧密联系,由于上条所阐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点,流线设计极为重要。建设基地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分别作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包括尸体)的运输流线不应与主要人流交叉。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的设臵要求和应符合的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与城市规划的
制结构、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县(区)级公安机关包含的派出机构承担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办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少了行动技术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类用房,因此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有所降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两条规定了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同一级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根据公安部相关资料,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5%,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县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7%。
由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本条规定在上述范围内,民警人数多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民警人数少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高。
据测算,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指挥中心用房、办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讯用房、刑事技术用房等建筑规模与在编民警人数相关性较差,所需建筑面积随在编民警人数变化不大,因此要满足县(区)公安机关基本业务技术功能需求,在本条中规定了一类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最小建筑规模。
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计算结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建设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独立建设时,其建设规模和水平亦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议的一般比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确有特殊业务技术要求,本标准已不能涵盖时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此三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主要是满足功能性的业务技术要求。作为主要是为公安机关业内部使用的建筑,无需在外观和室内建得富丽堂皇。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朴素、庄重的建筑及装修风格能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勤俭办事的政府形象。建设中要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更不许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中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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