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2024-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精选8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篇一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2007-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第四条 妇女应当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遵守社会公德,学法、守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条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2%;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并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领导干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有1名女干部。

妇女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女领导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和有关单位在录取新生、授予学位、安排进修、派出留学、评聘职称等方面,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免于入学、延缓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对妇女的扫盲教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纳入教育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举办妇女扫盲班等形式,使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尽快脱盲,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妇女培训中心,或者在其他的培训中心开设妇女班,组织妇女参加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女毕业生,享有与男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女毕业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不得作出歧视和排斥女职工的规定。违者,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纠正。

对因企业破产或者转换经营机制失业的女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鼓励和帮助她们参加技能培训,促进其再就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妇女在经费、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的劳动,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建立为女职工服务的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和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与女职工平等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权利;不得以年龄和性别等为由裁减女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侮辱、体罚、虐待女职工、女雇工和女性家庭服务员,违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使孕产妇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卫生部门应当为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妇女提供消毒接生。医疗保障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预防、治疗常见的妇科病,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治疗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对溺弃、残害女婴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防止利用劳动力输出等手段拐骗妇女。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酒店、宾馆、酒吧、夜总会、发廊、美容院、浴室等旅游、娱乐、服务场所雇用、诱迫妇女从事各种色情服务。违者由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各种传播媒体不得使用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摄影、图画、语言和文字。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涉、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为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订立婚约。

禁止干涉离婚、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无理纠缠、寻衅滋事。违者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妇女。对老年、病残妇女,其配偶、子女应当履行扶养、赡养义务。

禁止虐待生女婴的妇女、不育妇女和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为人和被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侵害人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投诉请求保护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3月28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篇二

在中国, 军队有两种叫法, 正式些的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亲切点的叫做人民子弟兵。子弟兵, 是人民母亲在唤着这支队伍的乳名, 让人想起血浓于水, 让人感受到母子深情。

刚到舟曲的第一天, 我站在一眼望不到头的淤泥堆上问身边的战士, 这里是哪里?战士停下手中的锹告诉我, 这里就是舟曲的城区, 我的脚下就踩着一栋三层的楼房和人数不明的乡亲。半座舟曲县城, 竟然被一条巨大的泥石巨龙, 硬生生地拍进了白龙江滔滔的江水里。

身在灾区, 你才能知道人在自然的面前是多么的渺小。

当灾区的群众一批批往外撤退、得到安置的同时, 一股绿色的洪流再一次逆着避难的人群, 深入到了灾区的每一个角落。人民子弟兵, 在人民遭难的时刻再一次出现在了最危险, 也是最需要他们的地方。

舟曲救灾战斗中, 兰州军区某工兵团班长唐文君第一个执行堰塞湖爆破任务。在右脚被钢筋扎伤后, 他依然坚持战斗在爆破一线, 为排除险情做出了突出贡献。

唐文君是兰州军区某集团军专业比武第一名, 曾经赴刚果金执行国际维和任务, 被联合国授予和平勋章。今年5月, 唐文君患上了甲亢住院治疗, 医生定下的复诊时间是8月9日。8月8日, 部队接到救灾命令, 迅速组成16名突击队员乘坐直升机赶赴舟曲, 唐文君主动报名。他的连长代晋文告诉我, 唐文君一个月瘦了有十几斤, 身体很虚弱, 连队在刚开始定人的时候没有定他。但是唐文君主动找到他和指导员说:“我是我们连的技术骨干, 这时候不发挥点作用, 什么时候发挥作用?”

8月8日下午1点, 唐文君赶到了舟曲。为了判定堰塞湖的堵塞点, 他在江水中来回勘察, 浑身被废墟的碎片划得伤痕累累。8月9日, 在对瓦场桥堰塞体实施第一次爆破时, 唐文君把身边的战友拦在了警戒线外, 一个人实施炸药的装填作业。唐文君说, 平时都是先捆绑好了炸药再固定雷管, 可是这一次在湍急的江水中爆破, 只能是装上了雷管再捆绑炸药。

唐文君的第一次爆破就很成功, 瓦场桥堰塞体被炸开了3米宽的缺口。可是由于舟曲堰塞湖的坝体是一个由淤泥包裹着坚固的建筑物形成的阻塞带, 炸开的缺口很快又被江水冲平。所以在接下来的抢险战斗中, 唐文君连续参加了26次爆破工作, 右脚被扎伤, 肿得穿不进鞋, 但他却没有离开爆破一线。

唐文君是一名年轻的小战士。当他的大部分同龄人还在父母身边享受温暖的时候, 穿上军装的小唐已经在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而奋力战斗。

在灾区, 除了像唐文君这样的年轻战士, 头发花白的老军人也能常常见到。

2010年8月12日晨, 刚刚赶到舟曲灾区的海军潜艇学院教授张可玉站在尚未垮塌的城江桥上, 遥望前方淤江断流的三眼峪堰塞体。他是我军最权威的水下爆破专家, 曾经在多次重大爆破任务和汶川堰塞湖排险中屡建奇功。

前四天, 某工兵团在舟曲的十几次爆破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淤泥包裹的残垣断壁, 形成了一道犬牙交错、连绵几公里的堰塞带。浑浊的江水, 还浸泡着灾区群众的大片家园。

此时此刻, 张可玉的身边将星云集。解放军总参谋部、兰州军区、武警部队的高级指挥员们轻声低语, 就为了让他能够专心地观察和思考。

将军们等待的, 可能就是他的一句话。而这句话, 将直接影响指挥部定下救灾决心。淅淅沥沥的雨中, 这位年近70, 超期服役近十年的老军人箭步叉腰, 脚蹬着桥侧的台阶直视三眼峪。

一天前接到上级电话通知时, 张可玉正在上海开会。作为安保专家, 他为世博会的安保工作付出了太多的精力和心血, 却一直没有能够安下心来好好转转世博园。这一次, 他把老伴也接了过来, 准备会议结束后直奔世博园。

当领导在电话里询问老张能不能去舟曲的时候, 张可玉没有一丝的犹豫。他说:“虽然我的年纪大了, 但是作为一名当了几十年的老兵, 这个觉悟应该有。”

张可玉把老伴一个人丢在了上海, 连夜从上海赶回青岛, 回到学院时已经是夜里11点。他直接去了学校办公区, 接受首长布置前往一线灾区的具体任务, 回到家里已是半夜2点。进了家门, 他又赶紧上网打开新闻网站, 边看新闻报道里的舟曲灾情, 边思考自己赶赴前线需要做好哪些准备。躺在床上时, 时钟已经指向了凌晨4点, 张可玉的脑海里又开始琢磨起了舟曲排险种种可能采取的方案。

张可玉早上6点就出了门, 赶上了7点55分的首趟班机。从青岛飞到西安, 再转飞兰州, 随后乘坐兰州军区的汽车冒着大雨前往舟曲。张可玉饱含着全部的深情, 投入到这场抗击天灾、挽救群众的战斗中。

满街的迷彩绿、橄榄绿中, 这位身穿深蓝色海军作训服的老军人异常地显眼。蓝色的作训帽下, 丝丝白发挂满了汗珠, 炯炯的目光如同一柄利剑直刺白龙江。

淤泥、巨石、犬牙交错的断裂钢筋、随时可能滑坡倒塌的陡峭河堤, 都没能拦住69岁的张可玉。舟曲灾区的重灾点他全部都走到了, 有的地方甚至是爬着去的。

当踏遍舟曲灾区每一条河道后, 张可玉的心里有了底。看着周围将军们期待的眼神, 这位水下爆破的权威说出了自己的意见:“舟曲堰塞湖属于河床整体抬升, 爆破后的堰体碎片依然留在河道, 回填速度很快。必须在实施多点爆破, 加大爆破量的同时, 加大机械挖掘清淤力度。爆破、挖掘作业的顺序, 应从下游开始, 向上游逐步推进。”

现场来自解放军理工大学、徐州工程兵指挥学院的多位爆破专家全是张可玉亲手教过的学生。他们说, 老师已经用眼神炸开了淤塞的江水。

按照张可玉和他的弟子们提出来的建议, 新的舟曲堰塞湖排险方案开始实施。每一声隆隆的爆炸声后, 长臂挖掘机及时跟进, 第一时间把炸碎的堰体碎片从河道了清除出来。

瓦场桥、罗家峪、三眼峪……白龙江的堰塞点一个个被排除。

180立方每秒、240立方每秒、350立方每秒……白龙江水的下泻速度每天都在加快。

10厘米、50厘米、1米……白龙江淤塞河道的水位也不断地下降, 再下降。

浸泡在江水中的家园多露出来一点, 灾区群众重新开始生活的希望就多了一分。舟曲隆隆的爆破排险声就像驱凶辟邪的爆竹, 正在驱散灾区群众心中的那片乌云。工程机械轰鸣的挖掘, 挖去了灾后的废墟, 也慢慢挖走了灾区人民积在胸口的那份阴郁。

爆破专家张可玉用他擅长的爆破技术, 为灾区的群众炸出了一片平安。

在舟曲的采访, 让我又串联起了我在历次抗灾采访中的一幕幕回忆……

6月24号, 抚州唱凯镇古港村已经被决口的洪水浸泡了3天。然而, 100岁的老人姜晚女依然滞守在她那栋两层老楼里。

瓢泼大雨中, 镇上的工会主席找到了抗洪的官兵。当我们驾舟、涉水来到老人家中时, 看到了老人和她的儿子、媳妇。

儿子说:“妈, 出去吧, 家里真的危险。”老人说:“不, 我要守着我的老屋, 人走了有偷儿咋办?”

媳妇说:“妈, 雨还要下, 再呆下去会生病。”老人说:“不, 到外面住我不习惯!”

工会主席看着我们, 两手一摊, 摇头低语:“已经三天了, 谁劝都不听。”

谁劝都不听!连儿子、媳妇都劝不了, 谁去劝, 老太太还会听呢?

小战士胡建走上去了, 帽檐滴着水, 裤腿沾满泥, 一双手握住了老人的手:“奶奶, 我们是子弟兵。我们接您来了!”

老人的语气竟然温和起来:“伢子, 人走了有偷儿。”胡建说:“奶奶您放心, 我们有战友会留下巡逻, 会给您看好家。”

老人又说:“伢子, 出去了我不习惯。”胡健说:“奶奶, 政府已经给您安排好了, 出去了我们也会来看您。”

这时, 老人握着小战士的手, 竟然点下了头, 说了一声:“走!”

小战士胡建开始为老人收拾换洗的衣物, 接着趟着泥水把老人背到冲锋舟边, 战士们用雨衣包着救生衣给老人设了冲锋舟上唯一的软座, 最后把老人送到安置点。

这一路, 老人的儿子、媳妇不停地说感谢, 工会主席连连地感叹不可思议。而被深深震撼的我, 一直沉浸在思索中。

为什么?为什么一位经历过多少世事变幻、人间沧桑的百岁老人, 一位连至爱亲人都劝不动的倔强老人, 会如此地听从一位18岁小战士的话呢?他们一共才有两句对话啊!

信任, 只有绝对的信任才能有这样的情节发生。老人也许不会信任一个和她孙子一般大小的年轻孩子, 但是, 她信任这个孩子身上穿着的这身绿军装。江西是老区, 小战士胡建的那一声我们是子弟兵, 一定唤起了老人对红色队伍的深刻记忆。她信任这支队伍, 所以她信任这支队伍里的每一个人, 信任子弟兵给她说的每一句话。

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 某红军师的官兵们冒着路滑坠崖的危险把发电机送到贵州铜仁灾区的中学里。高三学生的家长们泪流满面, 他们的孩子终于不用点着蜡烛复习了。一名学生对我说:“我爱解放军, 毕业了要当兵。”

“5·12”汶川抗震, 我们在武文斌烈士灵堂前采访群众。大嫂、大婶哭声一片, 一位老伯捶着心窝说, 丧子之痛, 丧子之痛。那一刻, 我感觉在场的所有人都是武文斌的兄弟姊妹, 父母双亲!

今年年初云南抗旱, 战士们背着50斤的水桶为楚雄偏远山区的群众送去救命水。几位70多岁的老大娘竟然扑通几声跪在了官兵们的面前。大娘们摸着官兵们发紫的肩膀说, 儿子们在外打工, 孙子们在外读书, 记得她们这些老人的, 还是当年的恩人解放军, 还是现在这些亲人子弟兵!

再想想我从江西转往福建报道抗洪。当驰援的官兵完成抢险, 准备撤离南平、三明灾区时, 老乡们知道了消息。一时间, 男人们准备宰牛杀猪, 女人们张罗着煮蛋熬汤, 拿出家底要为子弟兵们送行, 谢恩。最后, 部队把启程的时间定在了凌晨4点, 悄悄地离开了营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篇三

传统文化的新文化体系、新价值体系、新道德体系

2010年12月,蔡洪滨被任命为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时,他刚刚度过43岁生日不久。作为一位年轻的院长,蔡洪滨教授一直非常低调和务实。有着丰富留美经验的他曾表示“我个人更喜欢做研究”。日前,《中国经济报告》记者就广泛的话题对他作了专访。

中国经济报告:你有在中西方求学的不同经历,在你看来,中国和美国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区别在哪?你如何看待现在国内的经济学研究?

蔡洪滨:在我看来,中国的情况可能并不完全适用所有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非常不一样。在中国,一个简单的现象,你都很难概括。光华管理学院的大多数老师都是从海外回来的,他们对中国的经济问题都非常感兴趣。我跟这些年轻的老师说,你们研究中国的问题,一定要到地方和企业多看看。但在国外不一样,在国外做经济学研究是没有调研这一说的。为什么国外就不害怕脱离实际的问题呢?这就是中国与国外的区别。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国内的研究还没有达到分工的层面,系统性的数据也不是那么多,也没有那么多人去收集;有了数据以后,也没有那么多的专家去分析。第二,美国的经济和中国经济不同。在美国,研究一个政策问题,这个政策一出,联邦法案一旦成为法律,各个地方都得执行,不执行就会有人来起诉你。而中国出一个经济政策,在沿海地区是一个执行结果,在中西部又是另外一个执行结果。这么大一个国家,这么多不同的情况,各个地方的执行结果五花八门。根据这些情况,收集一个全国的数据,你根本不知道数据背后的故事是什么。只有到各地了解实际情况,才知道收集到的数据是什么。所以,国外的经济学家不主张调研,但是回到中国一定要做调研。

以国际贸易理论为例,最新的贸易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出口应该是有效率的企业出口,在中国做一些实证研究会发现,这个结论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形式完全不一样,和现有的贸易理论也完全不一样。不能简单说这些理论不对,应该思考,这些理论在中国为什么会不对,不对的原因是它的假设和中国的现实不一样。它的假设是说,一个企业要出口到海外,比开发国内市场要难。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如果你是一家广东、上海的制造企业,你去开发国际市场,比开发成都和西安的市场可能还要容易。所以,不同的理论,在中国的适应程度不同,研究中国问题,就一定要对实际情况非常了解。

20世纪80年代,市场机制的理念被引入,对推动当时中国的经济改革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90年代,中国开始引进系统的教学体系和研究方法。一批从海外留学回来的学者建立了一些学术机构,如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也采取了新的研究和教学方法。21世纪以来,经济学研究进一步扩展,逐渐形成研究中国问题的氛围,研究成果持续增多,水平日益提高。可以说,一方面,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发展良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比如,中国的整体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经济学研究人员从数量到质量都还非常不足,经济学研究社区建设还不成熟,学术评价体系和人才市场有待完善,很多领域的研究还只是刚刚开始,等等。当然,也要看到,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经济学研究正在变得日益重要起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现阶段改革进入了深水区,重要经济问题的解决需要严谨细致深入的经济学分析。讨论和制定重大经济政策的需求对于中国的经济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经济报告: 国外经济学研究一直非常注重模型分析,近年来国内的研究也越来越模型化,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蔡洪滨:国外经济学的分工非常细。有专门出具数据的,有专门分析数据的,还有各个层次的分析。在美国做研究,你拿到一份数字,它说的是什么,那么我们相信这背后就是什么。所以,即使一辈子在学校里做理论,当你碰到一个具体的问题,把不同的文章和研究报告拿过来,基本上就可以掌握比较全面的事实。在别人已经分析出来的很多事实基础上,你可以就这个现象深入挖掘,最终按照自己的理论维度,朝着有意思的方向去探索。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经济现象都是很复杂的,没有一个模型可以客观、完美地描述清楚现象。模型不是来描述现实的,而是抽象化之后用来发现原来没有发现的东西。模型不是试图更真实地描述现象,而是帮助我们理解真实。

中国经济报告:那么,在你看来,如何才能把西方经济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中国经济理论研究应如何创新?

蔡洪滨:中国经济理论的创新,从研究方法来讲,我个人认为应该走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道路,做有世界水平的中国学问。应该说,国际学术界有一些非常好的研究方法,比如在大样本的数据基础上,怎样提炼出有意义的因果关系。这是很好的工具,我们可以很好地利用。有一种看法是,现在要建立中国的经济学,要把经济学研究大本营放在中国来。有些人为此拼凑一些概念,拼凑一些方法,这些是站不住脚或者经不起实践检验的。还有另外一种看法:中国在搞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模型是不是搬到中国来就可以用?我认为这也是非常不对的。我觉得我们需要掌握好方法,只要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好用的分析方法都可以用,但要确实了解中国的情况,把这种好方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样才能做出有意义、有创新性的理论成果。

经济学的主要功能并非为了取悦大众

中国经济报告:你认为,经济学家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里面,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或者说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蔡洪滨:经济学家当然应该扮演经济学家的角色。经济学的主要功能并非为了取悦大众,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的最终目标是“of the people,from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属于人民,源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经济学在当今中国,好像是一个所谓的显学,大家都在讨论,大家都觉得经济学家很重要。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我是反对这种说法的。说经济学是经世济民的工具,这把经济学太过工具化了。经济学如果能起到这个作用当然好,但是,我认为经济学首先是一种社会科学。我想强调的是它的科学性,经济学跟社会学、心理学及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对所研究问题的分析框架,它的前提条件,需要比较清楚,要在一个比较科学的体系下讨论我们所关注的社会经济现象。

总之,经济学是一种社会科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家,我觉得科学精神首当其冲。科学精神就要求经济学家对所研究的问题,要有深入的分析,要有严谨的态度。

“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排除了任何理论上的含糊

中国经济报告: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开放,是中国的既定国策。你如何评价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

蔡洪滨:《决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16个方面60条重大部署。经济体制改革是此次改革中的重点,主要有三个重要突破:第一,更加清晰地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这一变化反映了我们对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更加坚定。“决定性作用”这一提法排除了任何理论上的含糊和不清晰,这应该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探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最明确的说法。第二,明确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市场体系还是一个不统一、不够开放的市场,也存在很多无序竞争。这一目标的提出对未来如何通过改革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从微观基础上做了非常清晰的阐述。第三,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放在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决定》非常明确地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赋予两种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能够真正发挥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

“调结构”的危害是取代了深层次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报告:你曾讲过,传统“调结构”的危害是往往取代了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些危害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政府又该在“调结构”中扮演何种角色?

蔡洪滨:一个危害是“调结构”成为一个大筐,什么都往里装,容易掩盖经济中的主要矛盾。对于“调结构”,可谓众说纷纭,但是我们并没有讲清楚究竟要调整什么,为什么调,也没有分清什么是可以调整的结构。更重要的是,“调结构”往往取代了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很多亟须推动的改革踏步不前。传统“调结构”的另一个危害是:往往造成更严重的资源配置扭曲。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不存在政府动不动就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情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经济结构是市场运行的自然表现,其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机械地“调结构”是一种计划经济惯性。现在我们也延续了计划经济时“调结构”的一些手段和做法,其实这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发挥。这也常常体现在政府不断制定的产业政策支持计划上,一轮一轮地“调结构”之后就形成一轮一轮的产能过剩,陷入了一种越调越乱、越乱越调的怪圈。我们应该彻底放弃机械地“调结构”这种做法。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起的作用,一个是宏观调控,另一个是通过各项改革去完善市场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商业环境、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市场主体的公平性等等。只有把这些市场微观机制完善好,才能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经济能够相对稳定地运行。

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最核心的因素是增强社会流动性

中国经济报告:你对中等收入陷阱也非常有研究,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借鉴别国经验去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你曾公开表示,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最核心的因素是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为什么?

蔡洪滨: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社会上讨论得很多,能不能化解中等收入陷阱,对于中国未来二三十年的发展至关重要。仔细研究世界各国经验和教训就会发现,有些国家,看其经济政策很一般。比如韩国,韩国跨过中等收入陷阱去的时候,它用的经济政策,无论是替代政策,还是工业化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从经济理论角度来看,并不完全合理,在其他国家看来,也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另外一个例子是墨西哥。墨西哥可谓占有天时、地利、人和,市场环境优越、交通离美国便利,美国又专门开放了自由贸易,墨西哥自身也进行了很深入的改革,出台了宏观调控政策,但是几十年来,墨西哥经济一直在中等收入水平徘徊。有些经济学家研究它的经济政策,发现它的经济政策并没有问题。所以,没有事实能明显地证明,一个国家某些方面做对了,这个国家就一定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再深入分析,你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哪些国家跨过了中等收入陷阱?是日本、东亚四小龙等国家。哪些国家是陷入中等陷阱最典型的国家?是拉美这些国家。这两类国家的区别并不在于他们的政策和资源禀赋等方面;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在社会流动性方面。这些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尤其拉美国家,其社会流动性很差,社会结构非常固化。以教育为例,拉美国家的小孩要接受好的教育,最好的机会是必须出生在教育背景很好的家庭;如果出生在父母背景不好的家庭,基本上没有机会得到良好的教育。反观日本、韩国等国,对教育的公平和重视程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这充分反映了这些国家间的最大差异是社会流动性,是全社会的年轻人能不能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能否公平参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看到这样一种希望:不管自己的出身怎么样,通过自己的努力就可以改变命运。

中国消费被低估,投资被高估

中国经济报告:你之前曾说过中国的消费被严重低估,世行报告也认为中国消费是被低估的。理由何在?

蔡洪滨:对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学术界有不少批评的声音。体现在当前政策导向中的一种主流观点是内需失衡,即所谓拉动中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中,“投资过多,消费太少”。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其主要原因是对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存在误读。我认为,如果按国际可比口径算,中国消费被严重低估了。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中国的住房消费被低估。美国住房消费占家庭消费的20%,占GDP的14%。其计算方法是:如果你租房住,租金就是你的住房消费;如果你是自住房,也按等价租金来计算。中国的住房消费仅仅占居民消费的8%,占GDP的3%,比例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统计口径不一致。我们不是按等价房租计算,而是对房子的历史价格按照50年折旧来算。如果按国际同口径计算,中国住房消费占GDP的比重至少被低估了5%。

第二,服务部门的消费被严重低估。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在70%以上,发展中国家印度是57%,泰国是53%,而中国仅45%。人们经常拿这个数据来论证中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比重太低,但是数据背后的不可比性往往被人们忽略。以医疗和教育消费为例,中国医疗价格是国家管制的,教育价格也被人为扭曲,都未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中国服务业存在大量的家政、中介等非正式的现金交易,其劳动产出没有纳入统计。此外,在中国特殊的会计制度下,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招待费用,这些条目都没有被统计成消费。我们曾经用世行大范围的企业调查数据做过一个研究,发现中国企业的差旅费和招待费占GDP的比重远远高于国际水平,这些不同形式的消费,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都变成了企业成本。如果用以上因素对统计结果进行调整,我觉得最保守估计,中国的消费占GDP的比重可以提高大概10个百分点。

第三,投资。中国的投资占GDP的比重多年来被严重高估。将每年各省公布的当地GDP数据加总起来,都要高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数据。例如,2009年各省GDP高出全国2万多亿元,2012年高出5.76万亿元,2013年高出6万多亿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各省之间在统计中存在重复计算,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绩注水,这两者都主要集中在投资领域。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认为中国经济中消费被低估了10%,投资被高估了10%,两相抵消,跟公布的GDP总数可能差不多。现在官方统计投资占GDP比重47%,其实,其比重应该减少10%,也就是37%左右。日本、韩国早期经济增长的时候,投资占GDP比重也是40%左右。据此判断,中国经济不存在严重失衡问题,投资比例仍在正常区间。有人说37%的投资比例还是过高,美国现在投资仅占17%,发达国家普遍不到20%。这种简单类比是非常错误的。经济学上并没有最佳投资比一说,因为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情况都不一样。投资比例多少算合适,不能一概而论,没有人能明确告诉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例应该是多少。

中国经济报告:这种错误的估计会对中国经济政策造成何种影响?又该如何纠正呢?

蔡洪滨:对经济形势的错误判断,干扰了我们对政策导向的选择。中国经济现在增速放缓,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所谓的调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框架下,一些正常的合理投资受到质疑,新开工项目投资增速明显放缓。不但公共投资的积极性下降,民间投资积极性也受影响,很多民营企业家持观望态度。

刺激消费抑制投资,也就是所谓的再平衡,不会使中国经济回到正确的轨道,只会使经济在错误轨道上越行越远。中国经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民营企业投资没有信心,没有可能做长期投资,这是经济持续下滑的最深层原因。如果这种认知错误中加以改变,中国经济还会持续下行,真的有可能导致衰退甚至危机。

我们要纠正这个错误判断,就必须回归经济增长的本质。官方所谓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和出口都是从需求角度讲,总需求的调整只是短期调节宏观经济的平衡,解决不了经济的长期增长问题。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增长要依靠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是通过技术进步和生产要素质量改进提升生产率,这才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唱衰中国的言论并不正确

中国经济报告:有人说中国股市长期疲软,房地产成交率也不高,行业也不景气,中国经济在走下坡路,国际上很多人也在担心中国经济。你对中国经济的现状持何看法?

蔡洪滨:我个人的看法正好相反,短期内我们没什么问题,我们现在短期调控的能力应该还是不错的,但是长期来看,面临很多挑战。从短期来看,我还是持谨慎乐观的态度。我觉得我们在预测经济形势的时候,往往会犯一个常见的错误:如果当下大家感觉比较好,就会认为以后会一直好下去;如果当下稍微碰到点困难,这种悲观情绪就会使得所有人预期看空。事实上,中国现在的经济确实困难很大,而且这些困难可能比官方数据所显示的还要严重得多。但是,如果我们观察经济增长的一些基本力量,我认为这些困难都是短期的,中国经济短期内走出这种困境问题不大。所以,对于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经济发展,我还是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中国经济报告:国外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在唱衰中国,你对此如何评价?

蔡洪滨:前段时间的确很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在唱衰中国,认为中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是比美国次贷危机更严重的一次危机,对于世界经济是一个难以想象的灾难。这些经济学家用他们的方法看中国,用他们所熟悉的模型和分析框架看中国,往往会看走眼。这些方法本身没有错,理论逻辑也没有错,但是背后的假设并不符合中国实际。比如,不少经济学家说美国货币政策中最主要的一个理论是货币主义,货币主义最简单的公式是说整个社会的价格水平乘以社会经济总量等于货币供应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这个公式有四个变量,如果经济总量一下子很难改变的话,价格和货币供应量就联系在一起。从大面上讲,这没有错,或者说没有太大的错,对美国来说是挺适合的。但据此判断中国房价的走势,就是简单照搬。在美国,上述公式的四个变量中,两个变量较为固定,基本不变,另外两个变量之间具有线性关系。在中国,还没有这样类似深入的研究,货币流通速度在中国实际上是经常变化的,不是一个不变的因素。所以,有的时候货币供给量增加了,价格不一定上升,因为货币流通速度变化了。这个假设在美国和在中国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他们唱衰中国的言论也不都是正确的。

常来中国的美国人对中国经济往往会很乐观,从来没来过中国的美国人,对中国经济往往比较悲观。虽然这些常来中国的美国人也不见得对中国经济有多了解,至少他们看到的东西多一些。对于美国人来讲,很容易把他们看美国的角度自然地套用在中国。实际上,这两个国家的背景、制度、国情差别太大,制度、文化发展阶段都有相当大的不同。另外,中国确实很复杂,像我们这种在海外学习、工作过很长时间的人,回到中国后,要真正对中国有了解,也需要相当多的实践,需要非常用心地去了解,更不用说对中国不熟悉的国外学者了。

理性看待中国GDP成为全球第一

中国经济报告:据世行的一个报告,按照PPP(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GDP2014年已经超过美国。你的判断呢?你认为,应如何理性看待中国GDP成为全球第一?

蔡洪滨:我自己并不觉得这是一个重要事件。第一,购买力平价这一方法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它的计算方法有很多随意和主观的因素在里面。有时候用作国际比较,有一定意义,但它依然不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指标。第二,即使我们认可PPP的做法和指标,拿总量来做这个比较的意义也不是很大。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指标是人民的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或者简单一点,人均GDP的水平。我刚才讲了,中美还是处于非常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国人均GDP只有美国的五分之一左右,所以,过分强调中国的整体数量很大,并没有太大意义。

人力资本投资可能是影响长期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中国经济报告:在长期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蔡洪滨:在国外的经济增长理论中,经济增长要素由资本、技术、劳动力这几个因素构成。西方的经济制度保护产权,其作用是让人们有积极性投资于资本、投资于创造。所以,西方的经济理论关注资本积累和创造的积极性,他们并没有关注的一点是劳动力的投入。不是说他们不重视劳动力,西方这些理论也认为,劳动力不只是指一个人能否干活,而是指这个人能干多少活,所以是人力资本的概念。但是,现有的经济理论从来没有关注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什么在有的社会,年轻人愿意读书,愿意去学各种各样的技能,愿意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力;而在有的社会,年轻人愿意呆在家里面,愿意看电视,愿意聚在一起抽烟、赌博、在街上闲逛。观察年轻人的状态,你就知道社会有没有活力。实际上,人力资本投资可能是影响长期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未来中国既要重视正式制度建设,更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建设

中国经济报告:你认为,中国未来的发展要着重注意哪些方面?

蔡洪滨:我认为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当然要强调市场机制的完善,当然要强调法制建设,当然要强调政府行为的规范。还有,我们绝对不能够忽视非正式制度的建立。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又适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新文化体系、新价值体系、新道德体系。这个问题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正式制度,市场也好、政府也好、法制也好,都有很大缺陷,所以,需要在非正式制度建设上面更加着力。

中国经济未来面临的挑战的确很大,但中国经济总量很庞大,要从投资驱动转向消费驱动需要时间和耐心,关键要保证投资质量和效率。

中国经济报告:你为何重点指出非正式制度建设?

蔡洪滨:从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制度,一种是非正式制度。这些所谓非正式的制度就是文化价值体系、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里对公民行为的规范和影响。比如说北京的堵车,有人说新的交通规则——闯黄灯扣6分——加剧了这一现象。其实我们想一下这个红绿灯制度,尤其是黄灯,它的设立本意上是为了红灯和绿灯之间有一个缓冲,要司机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该过的、能过的快点过,不能过的快点停。这个黄绿灯制度实际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其他国家都实行得很好,但是在中国就出现问题了,因为很多司机没有把黄灯当做一个缓冲器。所以,交管部门开始下重手,把闯黄灯的处罚变成闯红灯的处罚。这个现象说明,再好的制度设计,其运行好坏,取决于文化的因素、习俗的因素、人的规范和人的道德水准。

模型不是试图更真实地描述现象,而是帮助我们理解真实

蔡洪滨。CFP供图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其社会流动性很差,社会结构非常固化

中国经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民营企业投资没有信心,没有可能做长期投资,这是经济持续下滑的最深层原因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经济新常态孕育持久新机会。

蔡洪滨简介: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并获学士学位,1991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至2005年任教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2005年至今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曾任应用经济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2010年12月至今,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蔡洪滨教授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政协委员、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民盟北京市副主委等社会职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

司发〔1995〕002号

(1995年2月1日)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去年10月,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接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文件),提出了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广大调解人员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去年6月份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改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各地应结合以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好。进一步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适应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工农结合部、城乡结合部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在乡镇企业、较大的村办企业、农村中的“三资”企业、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建立调解组织。到1997年底,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

要大力开展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重点整顿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力争在三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把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好、建设好。对这些调解组织,要摸清情况,抓准症结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逐个加以整顿。要通过整顿增强调解组织的战斗力,使一、二类调解组织达到95%以上。同时,要使农村中50%的调委会达到规范化标准。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标准是: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纠纷发生率逐年下降,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 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狠抓落实。

二、按照“大服务”的思想,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人民调解组织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除此之外,调解组织还应按照“大服务”的思想,拓宽视野,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依法治村、参与群防群治,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一)及时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激化条 件、预防和调处措施,着重预防、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直接影响农村治安秩序的纠纷;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纠纷和城乡结合部、工农结合部发生的纠纷,千方百计地防止纠纷激化。继续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并形成制度。

(二)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的做法和经验。要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帮助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等制度,制定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各种行为规范,促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执行。

(三)针对农村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当前,要着重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加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活动,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农村广大调解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文明村镇”、“五好家庭”等活动,推动移风易俗,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三、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地要继续推广“十户调解员”、“义务调解员”的做法和经验,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农民群众参加人民调解工作。要积极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农村中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使其参与、了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和换届选举中,要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在乡知识青年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进行调整。

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调解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应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对农村党员进行的有关学习活动,对调解人员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大力表彰优秀调解人员。要进一步发挥调解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调解队伍中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调解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篇六

【发布日期】2018-04-28 【生效日期】2018-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8年4月27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十七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篇七

《粤江流域人民历史》所述内容横越了数千年, 然而在这其中作者对于铜鼓做了一章的专项写作。因而铜鼓对于这一地域的人们来说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 (铜鼓印记) 是在对该书第二十一章学习之后的读后感, 并就铜鼓在这一地域的产生与发展、地区分布、壮族铜鼓等方面作梳理性写作。充分体现了铜鼓这一敲击乐在壮族人民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及重大意义。

2 铜鼓简介:

在我国古代西南少数民族中铜鼓是一种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铜器, 它本是一种打击乐器, 后来逐渐成为权力和财富的象征。因此成为民族首领或贵族所追捧, 并认为它是一种极为贵重的重器或礼器。铜鼓历史悠久上至春秋战国时期下至明清时期, 其中制作的最为精美的还属汉代铜鼓, 形式多样, 成为西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最具代表性的民族文物。按照铜鼓流行的地区和各异的式样, 主要可分为两大派 (滇系和粤系) 。总体上体型较小是滇系的特点, 花纹以单弦分晕为主, 晕圈构造大小宽窄各有不同。铜鼓体型高大的主要出现在粤系铜鼓, 鼓面雕有立体的青蛙。

3 壮乡人民“铜鼓印记”

3.1 起源:

关于铜鼓的起源地, 现如今受到认可的说法为云南中部地区的壮乡文山———“铜鼓之乡”。从青铜制造的历史上来看, 春秋战国时期云南中部已具备较为发达的青铜冶炼技术以及丰厚的青铜文化, 因此可以推测该地区为铜鼓的铸造创造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楚雄万家坝出土了一批西周至春秋时代的最早的铜鼓, 这就为铜鼓起源于云南中部提供了直接证据。

3.2 壮乡铜鼓史:

壮乡铜鼓历史悠久最早出现于公元前二世纪。在田东县锅盖岭出土的战国时代的铜鼓, 有利的证明了壮乡铜鼓的历史源远流长。壮乡铜鼓已经成为文物《后汉书·马援传》说:马援南征交趾时, "得骆越铜鼓"[1]。研究发现考, 这里所说的铜鼓所在地正是现今的广西境内。自汉代以后, 有关广西壮乡铜鼓的记载屡见不鲜。

3.3 相关文献记载:铜鼓历史悠久, 对壮族具有极其非凡的意义, 因此有关其的记载也屡次出现在各个文献之中。

3.3.1《陈书·欧阳頠传》曰:

梁左卫将军兰钦之少也, 与 (欧阳) 頠相善, 故頠常随钦征讨。钦南征夷稽, 禽陈文彻, 所获不可胜计, 献大铜鼓, 累代所无, 頠预其功。[2]

3.3.2《晋书·食货志》曰:

孝武太元三年, 诏曰:“钱, 国之重宝。小人贪利, 销坏无己, 监司当以为意。广州夷人, 宝贵铜鼓, 而州境素不出铜, , 阁官私贾人, 皆于此下贪比输钱, 斤两差重, 以入广州, 货与夷人, 铸败作鼓。其重为禁制, 得者科罪。”[3]

3.3.3 裴渊《广州记》却说:“俚僚铸铜为鼓, 鼓唯高大为贵, 面阔丈余。”[4]如此之大的大铜鼓, 目前来看只有广西、广东相邻的云开大山区才有。

因此《广州记》、《晋书》、《陈书》等书中有关铜鼓的记载皆为壮乡铜鼓。

3.4 分类与形制内涵:

壮乡铜鼓的制作工艺十分精细, 其材料主要成分为铜, 同时加入锡、铝等共同铸造而成。铜鼓可分为五个部分即面、胸、腰、足、耳, 高超的制作工艺使其相得益彰浑然一体。从鼓结构来说可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 (分别对应胸、腰、足) 。腰间常铸有两对鼓耳。通常来说铜鼓鼓面直径的大小有五十公分左右, 高度大致有三十公分 (个别的略大) 。鼓腔中空, 无底。两侧铸有铜环鼓耳。常在鼓面和鼓身上雕刻着精美纹饰。

3.4.1 以下几种是铜鼓常用的装饰花纹:

3.4.1. 1 铜鼓中鼓面最为常用的饰纹为太阳纹, 它主要为两种形式:

光芒呈长的锐角的太阳纹用于滇系铜鼓中, 而粤系则以光芒则细长如针的太阳纹为主。

3.4.1. 2 在壮乡铜鼓纹饰中蛙纹极具特色, 常用多只 (四只或更多只) 蛙的立体浮雕状为主。

这些蛙或是面对鼓心, 或是背对鼓心, 或是向同一方向旋转。更为有趣味的是还有叠蛙的形式, 也称之为垒蹲蛙, 小蛙蹲在大蛙的背上, 有的多达三四层。

3.4.1. 3 鹭鸟纹:其形为鸟头有大的羽冠, 以飞翔状, 姿态甚是优美。

3.4.2 形制分类:

(1) 万家坝型、 (2) 石寨山型、 (3) 冷水冲型、 (4) 遵义型、 (5) 麻江型、 (6) 北流型、 (7) 灵山型、 (8) 西盟型。

3.4.3 纹饰内涵

3.4.3. 1 反映对自然现象的崇拜。

壮族人民在从事长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 认识到阴晴雨雪的变化, 与太阳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无法解释着这种天气现象的产生的原因。

3.4.3. 2 北流型壮乡铜鼓。

壮族人民认为“万物有灵”, 从而对太阳极为崇敬, “太阳与月亮的传说”在壮族的民间广为流传。直至解放前, 挂“日月牌”的情况在依旧壮乡存在。因此鼓面正中必以太阳作画, 反映了壮族人民在生产民生活中对阳光的渴求。

3.4.3. 3 反映对雨水的渴望。

在壮族铜鼓中多使用方形的雷纹与圆形的云纹。这反映了壮族先民在劳作之中对求雨的心理状态。新石器时代的陶器上就出现了这种图文, 从甲骨文中同样可看出它的演变, 在青铜器广为使用的商周时期获得以发展。铜鼓用它作花纹图案, 清晰的反映了壮族先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以雷纹影响最大, 并因求雨而修建了雷庙, 解放之前南宁亭子仍旧立有雷庙, 古时壮族人民把六月二十四日作为雷公的诞辰日。

3.4.3. 4 图腾崇拜的反映。

或是鼓面雕刻有多只蛙, 亦或是大蛙背着小蛙的形象, 当然还有的是大蛙中有多只小蛙。这清楚的表示了先民对蛙的崇拜。因“蛙鸣即铜鼓精”、“鼓声宏者为上”, 龟蛙能预知天时, 因而认为其乃神物。铜鼓作为壮族先民的重器, 在人民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 因而鼓面饰蛙就是一种对图腾崇拜的象征。解放前东兰县每年还举办“埋蛙婆的盛典之俗”。

3.4.3. 5 反映了壮族人民的历史传说。

如竹节纹, 《华阳国志》卷四《南中志》说:“有竹王者, 兴于遁水, 有一女子浣于水滨, 有三节大竹流入女子足间, 推之不肯去, 闻有儿声, 取持归破之, 得一男儿, 长养有才武, 遂雄夷狄 (《水经注》作“遂雄夷濮”) , 氏以竹为姓。”[5]由于在古代僚人和近代仫佬族中, 有着竹王的传说和崇拜情况。因而铜鼓面上刻有竹节纹便不足为奇了。

3.4.3. 6 反映壮族先民的生活和环境。

《旧唐书·地理志》说:邕州、宣化州所治灌水在县北, 本胖柯河, 俗呼郁状江, 即骆越水也。亦名温水, 古骆越地也。”[6]按温水即南盘江。南盘江与红水河相接, 因此, 温水就是胖柯河, 唐代叫骆越水。划船纹跟濮族住于濮水有关。其他如水波纹, 亦跟濮水有联系。

古时壮族人也有存在骑马的在情况, 因此立体骑马纹也在鼓面纹饰中被刻用。这样的铜鼓花纹也反映了壮族人民骁勇的战斗精神。

3.5 用途。

嘹亮的壮族铜鼓声音, 在古代具有是传达信息或发号司令等重要作用, 也用于祭祀、赏赐或作为进贡的重器。至明清以来,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其逐渐变为了较为普遍的娱乐敲击乐器。人们常在喜庆的节日或在宗教的活动中祭祀祖先运用。

因壮族铜鼓被神化而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成为人神之间沟通的宝器, 故史书载:“夷僚……击壮族铜鼓、沙锣以祀鬼神”[7];民间还流传着它拥有驱邪除恶的能力;所以人们都认为, 通过它可以洗刷心灵中的痛苦和忧愁, 从而得以排解心中的迷茫;还可以祈求心愿与表达诚意之功用。并且, 敲击壮族铜鼓, 奏乐起舞, 常用于婚丧庆典或重大节日之时。以示“天地自然和谐相生, 人文情怀长存不息”, 同时表达了对和平幸福生活的向往。

3.5.1 铜鼓舞特点。

动作大致可分为六种形式左右。每种舞姿各有其特定的舞步和拍子, 风格多样。男女青年围成圆圈队形是铜鼓舞中集体舞的一种固定形式。主要可分为半圆形、一字排开形、纵列形、交叉对跳形、四方形五种队形。舞步矫健有力, 舞姿灵动多变, 夸张的动作幅度, 情绪高涨。鼓手们以激动的呼喊声将表演推向高潮, 整个演奏过程跌宕起伏, 场面宏大, 表现了苗族人民豪放、质朴的民族性情, 抒发了思想感情。

3.5.2 敲法。

敲奏铜鼓的手法千变万化, 鼓声铿锵有力带有极强的律动感。皮鼓一面, 摆在铜鼓中间。当铜鼓敲响, 并进入节拍之后, 皮鼓手从人群中跃出, 双手持两根鼓棒, 围着皮鼓敲击。他是舞蹈中的中心人物, 必须同铜鼓奏出的节拍, 边敲打, 边跳各种舞蹈动作。动作变幻莫测而极富有力量。

铜鼓舞在表演上气势恢宏场面与壮族古代“三月三”对歌的传统习俗息息相关, 都具有活跃、谐趣及生活气息浓厚的特点。

4 结语:

通过对铜鼓历史的梳理以及其在壮族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发现铜鼓对壮族的人民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贯穿了壮族人民的生活的各个方面。铜鼓的发展演变史都充分说明了其在壮族人民心目中拥有着不可取代地位。

无论是作为权力的标志亦或是作为神格化的神明还是作为乐器用于节日和祭祀, 都体现了铜鼓与壮族人民的生活生产紧密相连。因此无论是在历史记载中还是民间表演中都带着本民族的印记。

当然, 铜鼓除了以上的特点, 铜鼓还涉及到矿冶、铸造技术、声学等人文历史的价值。因此对于铜鼓的发掘、保护与研究上仍需不断的探索。从而更为深刻了解壮乡铜鼓。

摘要:铜鼓历史悠久上至春秋战国时期下至明清时期, 而铜鼓对于粤江流域人民人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阅读《粤江流域人民历史》一书过程中对铜鼓产生了好奇。本文通过对历史、地理、人文等方面的梳理体现了壮乡人民对铜鼓的“独爱”。

关键词:铜鼓,壮乡人民,神格化

参考文献

[1]徐松石.粤江流域人民历史.中华书局, 1912.

[2]姚舜安.中国南方少数民族铜鼓演奏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 1996 (01) .

[3]张冬茹.壮族铜鼓传说的文化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2009.

8.文化建设:依靠人民和教育人民 篇八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把“以人为本”视为实现文化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遵循之一。《决定》在论及“以人为本”这一重要遵循时申说了两层含义:一层是“发挥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另一层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文化建设要发挥“教育人民”的作用,就要深度贴近人民的精神生活。

文化建设“教育人民”作用的发挥,当务之急是人民精神家园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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