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数字逻辑作业2解答

2024-10-12

华南理工数字逻辑作业2解答

1.华南理工数字逻辑作业2解答 篇一

【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

1、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了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这个定义应把握以下三方面:

(1)由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2)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因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

(3)社会保障法是各种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规章、决定、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法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解释等。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保障关系的存在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社会保障关系经法律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也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社会保障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政府与国民之间就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依法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之间形成的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给付关系的实质是一同合同约定关系,即国家通过立法,约定给予符合法定要件的公民以各种社会保障给付.给付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合同约定又有其特殊性,体现为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作出的,是一种授意约定。所以,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作出授意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意约定的关系。

3、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 提供确保 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上述有关优抚保障的界定:

(1)优抚保障是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对以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为主的优抚对象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优抚保障制度的对象包括:①烈士家属;②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③革命伤残军人;④现役军人及其家属;⑤退伍、复员、转业军人;⑥军队离、退休干部;上述六类优抚保障制度的对象一般统称为优抚对象。

(2)优抚对象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和人民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有的因伤病而身体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了生命,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和给予特殊照顾是责无旁贷的。因此,优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般来说是比较丰厚的,原则是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象,国家还要给予他们及其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更为优厚的抚恤待遇,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优抚保障的方式不仅是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国家抚恤和补助、群众优待等;也提供服务保障,包括国家提供的优抚事业单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社区兴办的光荣院等服务设施,还有范围更广泛的群众性“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等等。

(4)优抚保障还带有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无私奉献给予特别褒扬的意义。通过优抚保障,尤其是“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使军队和人民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学习。优抚保障还可以使优抚对象更具革命荣誉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达到鼓舞军队士气,巩固国防的目的。所以说,优抚保障是构筑我国的万里长城的一块重要的基石。

4、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险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解答题

1、社会保障法有哪些渊源?

答:(1)宪法

(2)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3)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

(4)有关社会保障的规章

(5)规范性文件

(6)条约

(7)习惯法

(8)判例法

2、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是什么?

答:生存权思想、社会连带思想是支持社会保障法成立的基本理念,此外,社会平等思想、慈善思想等也是支持社会保障法成立的重要理念。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分类?

答:(一)根居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进行分类:

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3.社会福利法律关系.(二)根据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1.国家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授权关系.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间的给付关系.3.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4.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托单位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5.受托单位的公民间的给付关系

6.社会保障争议关系.(三)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进行分类:

1.行政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一方是行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为依法建立和监督执行社会保障制度而行使权力与其它法事人之间所发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平等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均处于平等的地位,相互间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存在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一方.3.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是指, 为处理社会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与争议当事人这间发一的关系.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哪些?

答:(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5、社会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答:

(一)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二)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政府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

(三)储备性。

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

(四)补偿性。

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仅限位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只有当被保险者在遭遇风险时,受益人才有权得到给付。

(五)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地我、不同行业中的人员乃至全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所以它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

6、社会优抚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答:

(一)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优抚与其它社会保障子部门的最大不同,在于其肯有强烈的政治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优抚对象和优先内容,不仅仅物质上的优待抚恤,而且带有强烈的精神褒扬倾向,并希望通过物质上的优遇和精神上的褒扬,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起英雄形象和学习榜样。

(二)待遇优厚的原则。

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定,就绪贯彻待遇优厚原则,具体讲,给付标准不低于或秒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社会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

三方负担指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社会选集为辅助,家庭出资为补充。

(四)待遇的层次性原则。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层次不同、标准有虽的优抚措施,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措施。

7、我国社会保障争议法的体系构成有哪些?

答:1.社会保障争议调解法

2.会保障争议仲裁法

3.社会保障争议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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