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10篇)
1.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74号 【发布日期】2001-05-27 【生效日期】2001-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制暂行规定
(云政发〔2001〕74号2001年5月2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云南省的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全省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为云南省成功引进外资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引进现金投资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外资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照0.7%给予奖励;引进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
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照验资金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地(州、市)、县分级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外资到位后,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支付。未列入省级重点的项目,由地(州、市)或县级财政支付。
第五条 第五条 对省级项目中介人的确认,由中介在引荐项目报请省级审批或直接登记时,将引荐项目投资方对中介人的资格证明书面材料,一并报省外资办备案,经审核合格后,由省外资办发给奖励备案确认书。
对各地、州、市审批项目中介人的确认,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合格后向中介人出具奖励备案确认书。
第六条 第六条 中介人凭奖励备案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身份证或护照向省外资办、省财政厅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门申请奖金。
省外资办、省财政厅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经省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由同级财政于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奖金兑付手续。
第七条 第七条 奖金以外汇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 第八条 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九条 第九条 引进港、澳、台地区资金的中介人,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第十条 引进外资的受益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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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引资奖励确认 篇二
(一)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由外来投资者或资金接收单位书面确认。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认定一个招商单位。特殊情况经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最多不超过2个。引资数额依据引进各方签订的引资分配协议认定统计,各方意见有争议的,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计算。
项目引荐单位对到位资金有争议的,按引荐单位首次报送到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档案资料为准。
(二)引进境外投资项目的,按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执行;
(三)引进市外境内投资项目的,按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执行;
(四)单个项目投资额的认定不超过两年,亿元以上项目除外。引荐人的认定 :《投资鼓励办法》(8号)第二条第七款、《目标考核办法》(9号)第四条第三款都设定了引荐人奖励制度。
认定程序 :引荐人或委托人陪同客商到我市考察、洽谈,在合同正式签订后,需填写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供的《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材料(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由市投促委、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第一引荐人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一引荐人书面申请;《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当期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第一引荐人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认定。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出具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3.攸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实施“三百兴工”战略步伐,着力服务园区攻坚、城市提质、旅游开发“三大战役”,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矿产采掘业除外)。
第三条优秀单位奖。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且工作业绩优秀的单位,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中介服务奖。凡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3万元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6万元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第五条投产服务奖。各乡镇每成功落户一家新办企业,且正式投产,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属地乡镇工作经费奖励。
第六条税收分成奖。新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纳入当年财政税收分成奖励范畴。
第七条飞地招商奖。各乡镇引进投资商到攸州工业园或其他乡镇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头三年所缴纳的税收计入招商乡镇的税收完成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工业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引进落户于攸州工业园的企业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考核办法。本办法规定奖励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商务、财政、企发、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提出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篇四
为深入贯彻“强工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府下达我局2009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引进内资100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各下属企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目标任务:各完成一个招商项目。
三、额度认定
以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金额为准。
四、评定办法
1、分值评定。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科室和各企业、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任务数的得10分,每超过任务数1倍的加2分。
2、单个项目由多个科室、企业、单位共同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2个;1000万元—1500万元引荐单位不超过3个;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4个。
五、认定标准
1、工业项目属新增工业用地的,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经项目预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含100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评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和原有企业引进市外资增资扩股的项目(必须有市外的新增股东)当完成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2、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3、第三产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其中房地产项目外资部分列入评定。
4、对原有企业进行转让的,所转让的固定资产按50%折算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00%计算。
六、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完成任务的科室、企业,全体科室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年终各奖励800元。
2、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内资的个人,按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外资以1:10比例折算成内资计奖)。
本办法由局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兰溪市粮食局
5.邹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篇五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 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投资意向者的项目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出让、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 20% 给于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按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联营联建、土地入股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第五条 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的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20万元。
第九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对镇街引入市经济开发区、市里能工业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对引进境外项目、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资金的,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类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流通类项目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先期注册资本金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汇、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资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以职能部门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不作为个人行为引进的资金。
第十四条 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引荐人引进1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引进3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6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引荐人符合条件的,可晋职晋级,或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不再享受晋职晋级和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6.建邺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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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邺区扶持社区商业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建邺区扶持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2日发布的《建邺区扶持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顺利展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建邺区扶持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实现构建“繁荣和谐的现代化新建邺”的总体目标,完善河西新城的生活配套,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和入驻率,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1、本意见仅针对河西中部地区中小型社区商业,实施区域为江东路以东梦都大街以南,江东路以西月安街以南,江山大街以北、扬子江大道以东、凤台路以西。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按照建邺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2、予以扶持的社区商业主要指:早餐店、菜市场、便利超市、经济餐馆、洗衣店、美容美发店、咖啡茶馆、酒吧、面包房、花店等。
3、列入扶持的社区商业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河西新城区城市规划,营业场所具备正式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工商税务证照等相关批准证书。
4、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菜市场建设标准参见《建邺区“放心工程”管理办法》;便利超市必须符合《国家国内贸易局零售业分类规范意见(试行)》中对超市的界定标准,经营面积在100-800平方米;经济餐馆(早餐店)、洗衣店、美容美发店、咖啡茶馆、酒吧、面包房、花店等,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经营,面积在30-1000平方米之间。
5、已享受区级优惠政策的区域内商业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发展补贴。设立子(分)公司、机构和增设网点的除外。
6、社区商业以“经营户”为单位,按照列举行业及其相关标准,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予以扶持,标准为:菜市 2 场一级奖励150元/平方米,二级奖励100元/平方米;便利超市按240元/平方米奖励;经济餐馆、洗衣店、美容美发店按200元/平方米奖励;咖啡茶馆、酒吧、面包房、花店等按150元/平方米奖励。中部地区新增放心早餐车,每辆每月给予300元补贴,期限为一年。对新增早餐供应的餐馆,给予每月1800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7、发展补贴只享受一次。持同一产权证的店铺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8、发展补贴发放程序:早餐店和菜市场按《建邺区“放心工程”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便利超市、经济餐馆、洗衣店、美容美发店、咖啡茶馆、酒吧、面包房、花店等行业在开业当年申报,开业后给予总额的50%,开业经营满1年后给付余额。上述经营户须向所在街道申报初审,经区商务局认定后发放发展补贴。
9、对于新兴行业或未列明行业、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等。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甄别或扶持。
10、本实施意见由建邺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主题词: 扶持 社区商业 发展 通知 抄送: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7.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篇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市外经贸委备案;属于区县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外经贸部门查验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方持外经贸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奖金。
(四)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利用外资的,其奖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应付奖金的50%,项目纳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发区财政支付应付奖金的50%。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六)支付期限: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到位外资后,支付应付奖金的80%;第二次为引进的项目全部到位外资后3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奖金的20%。
第十条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委托协议到重庆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诉中心督促应支付奖金的单位兑现。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引资按国际惯例实行代理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佣金。
第十三条中介方按照第十二条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办法领取各类招商引资奖金。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奖励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付款方式在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对引进外资的奖励,对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8.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
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
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
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
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
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2、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3%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3、对在引进、促成对哈开发区有重大影响或起战略牵动作用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哈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经主任办公会决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原则:
1、兑现奖励的前提条件是,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竣工投产条件,不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正式生产、经营条件。
2、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入区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对在合同期内陆续到位的,按陆续到位资金的年终合计额兑现奖励。
3、对在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4、对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投产期为两期或多期的,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确定的各期建设投产期限,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分期兑现相应奖励。
5、项目按境外、境内和省外、省内的资金来源不同分别计奖。
第九条哈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经合局)是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工作的专职部门,分别负责对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的投资信息和项目引荐的登记、管理、服务、推进、落实。
第十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程序:
1、项目投资的信息提供人,根据其所提供的项目是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到招商局或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人登记表》,建立联络关系。
2、引荐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立项后,分别到招商局、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
3、每年年初,哈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分别审核认定上一外资、内资投资项目的信息提供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项目竣工投产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经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由哈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兑付信息奖和引荐奖。
第十一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信息奖和引荐奖的获得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人不享受该项目的信息奖和引荐奖。信息提供人和第一引荐人如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只兑现引荐奖。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哈开发区管委会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9.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篇九
重点项目帮办服务
对即将落户的大型项目高新区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全程服务,重点支持,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促使项目早日落地。
高新区北区“无费区”政策
凡进驻高新区北区的企业,建设期间除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令收取的费用外,高新区本级财政所收的各项费用,包括市政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墙改专项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临时占道费、义务植树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卫生防治防疫费等,一律予以免收。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10.湖滨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篇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广开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湖滨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项目落户湖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湖滨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2010年9月1日后,成功为湖滨区引进企业(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或机构,均可获得奖金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通过各种渠道向湖滨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湖滨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湖滨区实现项目落户并产生税收,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引进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进团队。
第四条 引进企业(项目)的认定
(1)引进的企业(项目)符合湖滨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要求,有利于优化湖滨区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强的工业和三产项目。
(2)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 每亩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新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旅游和物流的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且经区三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 奖励依据
凡引进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在会计内依法缴纳的税收记入区级财政金库的金额作为计算奖励该企业(项目)引进人的依据。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兑现一次)
(2)会计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台。
(3)会计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10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4)会计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企业(项目)引进人若是区属公职人员,另外享受提升一级政治待遇的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若是社会人员,则可将其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为区属财政全供人员。(5)对引进的企业(项目)属国内500强(以国内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5%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兑现一次)。若达到上述第(2)-(4)条中连续两年达到税收标准的,则另外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相应的车子或房子或政治待遇。
(6)对引进的企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2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兑现一次)。若达到上述第(2)-(4)条中连续两年达到税收标准的,则另外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相应的车子或房子或政治待遇。第七条 企业(项目)引进人的认定程序
(一)引进人成功引进企业(项目)落户湖滨区并正常运营后,应向区对外开放办提出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社区或工业园区出具的项目引进人确认证明;
2、引进人应提交项目引进过程报告书,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项目在湖滨区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税务登记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为团体的,需提交该项目全部引进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体全部引进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引进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湖滨区对外开放办为受惠申请的受理单位(以下简称为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三产办、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分局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拟定名单,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复核后,再由受理单位采用有关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向项目及引进人下达认定书。
第八条 企业(项目)引进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所引进的企业(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核算出企业(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励金,并报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据实兑付奖励金给企业(项目)引进人。次年同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核算出企业(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励金,并报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组织部据实兑现奖励给企业(项目)引进人。
第九条 引进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进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政治待遇的奖励仅限一人,由引进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引进项目奖励金的单位 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滨区对外开放办负责解释。
湖滨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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