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82号文

2024-06-21

银监会82号文(精选9篇)

1.银监会82号文 篇一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 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 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第十条 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业代付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委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

第十二条 同业存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第十三条 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正回购方应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

第十四条 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购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第十六条 合同或协议签订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管理,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与修订。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清晰载明各交易主体及相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用途、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定价

同业融资业务定价应当由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不得利用同业融资渠道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 期限

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其中:同业代付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方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及其交易对手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品和金融资产的管理,建立准入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新业务新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交易结构、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新业务或新产品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统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信息。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治理与激励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同业融资业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期限错配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集中度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比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

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

第二十八条 授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及遴选机制,实行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最近二年末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授权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同业融资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第三十一条 担保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第三十二条 资本及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对同业融资业务计算资本占用。同时,按照审慎原则,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减值影响因素等,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

第三十三条 应急计划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保证同业融资业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测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 检查调查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

第三十六条 警示与查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和业务项下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业务办理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出现异常,严重影响流动性管理的;

交易对手或其他合作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或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业务风险或损失的;

业务经营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和流程有缺陷的;

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 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

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处罚

同业融资业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因同业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的;

同业融出或融入的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

降低条件或违反监管比例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额度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未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风险实质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参照范围

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办理同业融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存量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于本办法发布前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整改,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效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银监会82号文 篇二

8月12日,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银监会已于7月底向各家商业银行下发通知,拟于近期对商业银行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下称“8号文”)情况展开检查。

上述通知的三张附表显示,此番检查直指2013年3月-7月,商业银行“8号文”具体执行情况,包括截至今年7月末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情况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期限情况表,以及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投向情况表(按行业)明细。

“重新摸底非常有必要,地方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绕道达标的做法早有警觉,也有怨言。”12日,一位南方银监局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8号文”监管重拳之下,银行理财业务增速显著放缓。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9.08万亿元,环比增速从4月末的19.46%降至-7.38%,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78万亿元,比4月份(规范理财投资的8号文出台前)下降7%。

简单测算,2.78万亿非标债权资产,约占理财产品余额的31%,占银行业总资产比例为2%,均低于8号文要求的35%和4%两条红线。

然而,最大的问题是8号文之后商业银行发展出新的规避模式,将银行非标资产转手给券商、基金、信托和保险(放心保)等第三方机构,然后再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同业拆借资金将这部分转售的非标资产接盘回来,这加剧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监管机构此番显然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本次监管风暴将采取商业银行总行自查与地方银监局针对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管机构要求各商业银行8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至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此外,8月30日前,各地银监局需对所抽查商业银行形成的检查报告报送至对口监管部门并抄送银行一部。

监管文件显示,此番银行自查和监管抽查重点指向了8号文明细的九大领域。比如,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能否实现一一对应,能否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能否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三张表、全扫描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规避8号文、绕道监管的行为已有总结,一是做大分母,部分银行为达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要求,大量发行机构理财产品做大分母;二是做小分子,其手段包括将相关资产从理财账户转到自营账户,通过“互买”、“过桥”等方式反映在同业资产、其他类投资等项下等手段。

监管机构还发现,部分银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没有完全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短期理财资金匹配长期资产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此番,监管机构列出三张大表,力图将8号文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自查和抽查。

第一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情况表,包括对银行理财投资余额、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及其投资余额、以及“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影响担保或回购承诺余额”三大项明细。

除了对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余额及两条红线逐月填报外,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机构详细列举了所有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包括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私募基金、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通道投资,并要求商业银行详细自查每项理财资金投资余额及通过该通道投资非标资产余额。

“这是全方位的扫描。”上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此番检查无非四大内容:各行是否根据“8号文”规定,修改本行理财政策制度。各行是否逐一梳理理财管理流程,并对照8号文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是否按照超过非标额度或不能做到一一对应的要求立即停止本行新增非标投资;是否加强内部检查以强化理财制度执行。

理顺期限错配,掌控投向

监管机构所担忧的是,9.08万亿银行理财及其2.78万亿非标债权资产存在的期限严重错配,以及投向不明。

此番,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投向非标债权资产的期限,也要求分类整理包括短期(1年以内到期)、中期(1-3年到期)、中长期(3-5年到期)以及长期(5-10年到期)的情况。

“商业银行通过打造通道业务,实质就是将银行信贷业务转变为资金业务,大量的理财资金投向了为信贷业务所限制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过剩产能行业。”

上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因此期限错配是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之源。

上述文件也显示出此次检查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投向的关注一一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20项投向被列出,要求商业银行填报。

种种迹象显示,银监会针对9.08万亿银行理财资金的监管正酝酿进一步升级,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8号文”也有望进一步细化。

3.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篇三

【发布文号】银发〔2010〕271号

【发布日期】2010-09-21

【生效日期】2010-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

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重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努力提高贷款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及时主动归还贷款。

三、着力推进灾区金融机构自身恢复重建,促进灾区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并对这类再贷款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四、大力加强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灾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贷款数额和贷款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

4.证监会银监会央行的职责 篇四

尚福林:主席

桂敏杰:副 主 席

李小雪:纪委书记

庄心一:副 主 席

姚 刚:副 主 席

刘新华:副 主 席

姜 洋:主席助理

朱从玖:主席助理

吴利军:主席助理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领导

主席刘明康

副主席蒋定之

副主席蔡鄂生

副主席郭利根

纪委书记王华庆

副主席王兆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监会领导

党委书记、主席 吴定富

副主席 李克穆

副主席 魏迎宁

副主席 杨明生

副主席 周延礼

纪委书记 陈新权

主席助理 袁力

主席助理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 王洪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德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 纲

5.银监会82号文 篇五

筒单介绍一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一、证监会。证监会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埸,保证证券期货市埸合法运行。

二、银监会。银监会的全称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合法、健康运行。

三、保监会。保监会的全称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埸,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区别:

一、职能不同。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埸;中国银监会的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管理金融市埸;中国保监会的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埸。

6.银监会专业考试 篇六

(一)客观题内容

涉及宏观经济学、银行业公共基础、风险管理等内容。包括:什么是帕累托最优;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与弗里德曼货币需求理论的区别;存贷比;VAR属于什么风险;逆周期监管;下面哪项属于操作风险中的内部流程(违规放贷);下面哪项属于风险缓释措施(保险、限额、不进入某领域、资本管理);信用风险的特征;哪些属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资本充足率的要求;RAROC的计算公式;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关于总行给分行的营运资本占比;等等

(二)案例分析

A银行2010年贷款总额150亿元,2009年贷款总额100亿元,2010年银行同业贷款增速为28%。房地产贷款占比50%,由于宏观调控,按揭贷款逾期率上升。A银行迈入大量信贷资产。不良贷款率为3.6%,较上年有所下降,但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同业平均不良率为2.4%。由于从事理财业务,该银行存款减少,存贷比由09年的66%上升为2010年的73%,资本充足率下降到10.3%。由于该行服务质量欠佳并夸大理财产品收益,监管部门今年已收到关于该行的三笔投诉,去年同期为1笔。该行人员流动比率为30%,同业流动比率为20%。自该行一名独立董事辞职后,此职位空缺已达3个月;合规主管刚离职。

请分析A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论述题

自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请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论述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英文阅读理解

一共两篇,每篇5题

(五)英语汉译英

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涉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复苏的原因、经济增长率、股市、债市、低收入国家、新兴市场。

总之考的综合性挺强的,对英语阅读、翻译要求能力挺高,词汇量要求比较大,还要对经济金融英语比较了解。

2011-10-20 11:19 jiannew123 | 六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市)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

2012银监会全系统拟招录926人。各银监局局机关174人,占比18.7%;银监分局620人,占比67%,监管办事处132人,占比14.3%。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银监会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考试安排

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知,2012年银监会列入“特殊专业职位”序列,按照银监监管类、银监综合类、银监法律类、银监统计类、银监计算机类五类职位报考。全体考生在公共科目笔试阶段,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外,同时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均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按照1:1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照排序先后和1:4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首轮筛选阶段加入专业科目笔试,有利于广大有志于金融监管事业、专业水平较高的考生脱颖而出。

考生先参加2011年11月26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笔试,然后参加11月27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请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面试将于2012年2月份举行,在全国设若干考点,考生按照所报考的银监局在指定考点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各占综合总成绩的50%。

二、关于考试内容

专业笔试主要考察所报考岗位应当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其中,银监监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银监综合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会计和综合管理等基础知识;银监法律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部门,包括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银监统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统计学理论和实务;银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计算机理论与实务。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等形式(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三、关于报考注意事项

(一)招录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英语条件等,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录用报到时须具备的条件。考生对招录简章中学历、学位、英语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职位条件把握不准的,须向报考单位咨询,以报考单位解释为准。

(二)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学历学位及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

(三)学习经历从高中阶段填起,须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学历层次(本科、硕研、博研)、学位及专业、学习性质(全日制、在职等)等内容。鼓励补充填写个人学术科研成果等内容。

(四)社会工作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在部门及职务等内容。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社会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档案存放机构、户籍所在地(具体到区县)、居住地(具体到区县)、证明人及电话等内容。鼓励补充填写履职经历表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内容。

(五)考生所填报的信息均将留存,所有填报、修改报考信息的历史记录,均可在系统内予以查证,在面试资格复审、录用考察、公示、备案以及录用后试用期管理期间与真实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报名信息与真实信息有较大差异,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

(六)考生报名时务请提供有效畅通的手机、家庭电话;应届生如只有学校宿舍电话的,请同时提供亲属电话(手机),以备联系畅通。

(七)银监会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

7.银监会招聘面试问题 篇七

专业一真题:

第一题

自我介绍(包括你自己的姓名、毕业院校、年龄、工作经历等)

第二题

为什么选择我们这个职位?

第三题

如果领导让你起草一份监管规则,没有范例,没有以往同类规则参考,你将如何开展工作?

第四题

请说一下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点。

第五题

英语题:Please describe yourself and how will you be fit for the new position?(用英语介绍一下自己,并谈谈如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专业二真题:

第一题

做一下简单的`自我介绍。

第二题

专业知识很重要,但是工作中与别人的沟通能力也很重要,请举一个工作中你与别人沟通的例子,说明一下自己的沟通能力。

第三题

专业知识:说一下TCP/IP协议的四层框架,解释ARP协议的工作原理,解释FTP协议的工作原理。

第四题

8.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 篇八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方针政策和银监会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现代经济金融及其他相关知识,努力掌握银行业监管方法和技能,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第四条 践行银监会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有效性,共同建设银行业监管文化。

第五条 热爱银行业监管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实施有效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权益。

第六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对象监督,努力改进工作,注重监管服务,维护银监会良好形象。

第七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政纪律和银监会“约法三章”、“现场检查纪律”等会规会纪,清正廉洁;遵守银监会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恪守职业道德,培育个人品德和情操;文明办事,礼貌待人;倡俭抑奢,珍惜和有效使用监管资源。

9.银监会82号文 篇九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为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较之于《贷款通则》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准确把握并有效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仅是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的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具体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借款人范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固贷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上述规定与《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应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并可以将《贷款通则》的该条规定纳入固贷办法和流贷办法规定的“国家规定”范畴。

二是确立了贷款全流程管理原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将贷款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

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

(一)受理与调查。对借款人、项目建设、借款用途、担保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者尽职调查评价意见。个贷办法还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二)风险评价与审批。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价,按照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审批。

(三)合同签订。涉及合同内容、签订及履约管理等方面。

(四)发放与支付。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强化贷款发放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五)贷后管理等。进一步完善贷款全流程管理,有助于提升贷款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贷款发放质量,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了贷款用途管理。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求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其次,区分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情形。固贷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流贷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或者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形的,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个贷办法规定,个人贷款除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或者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等情形外,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受托支付模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再次,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在贷后管理中的地位。“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后管理中加强对贷款人用途的管理,借款人不按约定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贷款人应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四是完善了贷款额度管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合理控制贷款额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贷办法还规定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式,贷款人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指引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其次,规范已审批贷款额度的发放条件和发放进度。固贷办法规定,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应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上述规定要求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信贷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有利于防止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也有利于防止借款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

五是加强了合同管理。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贷后管理的基础法律手段,也是贷款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合同管理提出了要求:首先,明确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合同应当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借款人需在合同中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等向贷款人做出承诺。合同应当对借款人发生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情形时贷款人有权采取的措施进行约定。其次,规范合同签订的行为。个贷办法规定,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外,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贷款人应当公示。再次,重视对合同履行的监管。要求贷款人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

六是提升了贷后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绩效考核导向不合理、“重贷前、轻贷后”等现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首先,要求贷款人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其次,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固贷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借款约定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根据需要对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流贷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再次,原则性地规定了贷款重组、贷款展期、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等内容。

对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贯彻落实:

——准确把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适用范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现行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一些调整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业务的其他部门规章。在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其他规章有规定,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的规定仍然有效,应当遵照执行。例如《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外的股本

权益投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贷款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等规定继续适用。二是其他规章有规定,但其规定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规定。

——及时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制度。固贷办法和指引发布后,总行已经下发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并就财务集中管理客户和政府投资项目变通执行受托支付下发了通知。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已经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度。已有相关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进行梳理、修订。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贷款全流程管理体制,注重对贷款用途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额度管理和贷后管理等,促进我行贷款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并不断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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