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规划论文

2024-08-21

绿化规划论文(精选10篇)

1.绿化规划论文 篇一

校园绿化规划

园林绿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学校既要树人,也要树木,自然和人文环境的有机结合,方可培养出高素质的现代化人才。为了使我校不仅能够在学科建设中走在学校的前沿,而且在校园环境的建设中也能达到一流的、高档次的校园,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改善校园生态环境与校园的对外形象为出发点,以绿化美化为主要手段,将校园建设成为一个集文化、生态、景观、休息、娱乐为一体的绿化空间,创造自然景观,使天、地、人、自然万物相辅相成,达到天人合一的至善至美的境界,体现出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环境幽雅的校园环境氛围。

二、规划的绿化工作目标:

通过几年努力,增加校园绿化面积使其达到校园面积的60%以上,使校园绿化达到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的目的。

三、规划的具体工程项目:

此次改造绿化体现“蓬勃,发展,处处有生机”的环境设计主题。操场四周及楼前的绿化地种植成树,使校园的全体师生提前享受成熟绿化地的环境。在本次绿化设计中,除了平面种植外,重视垂直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精心选择植物材料,增加造型树,使四季景观变化丰富达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的景观效果。使校园显得内向而又不寂寞,安静而又不消极,世俗而不庸俗,奋发而又不急躁。

以道路创造绿色的脉搏,建立一整套步行绿化系统,鼓励步行,并在步行系统中形成多种形式,不同格式的休息绿地。突出“美观与实用的密切结合。”

四、完成规划的措施: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建设状况、人文景观、经济能力等各个条件,注重历

史和时代特征的结合,构成独具特色的风貌,努力创造舒适、方便、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校园绿化应以林荫、绿地为主体。造林绿化要适地适树,实行乔灌草混植的立体种植结构。因此,在搞绿化工程的设计上要科学地规划、合理布局,改善植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形成多层次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完整的绿地系统。

2、优化绿地结构,丰富植物材料、种类与配置

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积极引进多种优良适生的乔、灌草及花卉植物品种,增加校园园林绿化的物种资源,提高绿化水平,优化绿化结构,强化校园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坚持以乡土绿化植物种为主,注重使用具有绿化、美化、香化、经济、适用的植物材料,采用抗性强、耐污染、造型美的优良品种。

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环境建设的资金投入

绿化设施:校园各个地段的果皮箱是环卫工作必不可少的,会使学校的环境有一个质的飞跃,真正可以达到清洁、优美、文明。

4、落实校园绿化规划。

建立校园绿化工作机制。按照领导抓绿,师生办绿的原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校领导师生要认真做好校园绿化工作,管理好校园绿化成果,早日使我校成为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的美丽校园。

石良中学

2.绿化规划论文 篇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绿化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品位及生态环保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它已经受到城市居民最广泛的关注, 绿化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较为活跃的焦点, 需要我们大家重视。

如今, 人们对住宅小区的绿化要求高标准、高质量, 在合理运用植物的前提下, 特别要强调园林景观与生活、文化的紧密连接。绿化要适地适树, 尽量选用有观赏价值的树种和花卉。这样不但可以降低绿化费用, 而且还有利于管理养护。总体布局应与整个大范围空间环境取得一致, 以形成以小见大的生态系统平衡特性。

1 住宅小区规划中应注重的问题

1.1 小区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地物的特点, 创造出富有当地特色的居住环境来, 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一致、相互依存, 不能破坏原有的河流、山坡、树木、绿地等地理条件, 生态环境是影响小区居住条件的关键因素, 对于自然资源应尽量加以利用。

1.2 小区规划应注重人文环境

为使整个小区有机地融入到所在城市的大环境中, 居住小区应结合当地的历史人文环境及居民的生活模式, 居住小区是城市的组成部分, 所以其规划也应该因地制宜。例如襄樊昭明台小区规划, 保留原有的城墙、街巷、树木及传统的建筑形式, 在对旧城区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注意保护古城风貌, 力求在这一点上有所突破, 增加了碑、坊、亭、廊和住宅里弄, 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襄阳古城的历史文脉, 满足了人们对小区人文氛围和社区功能的要求, 使得建成后的小区既具备了现代化的生活环境, 又能体现出一种文化传统的沉积, 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襄阳古城的历史文脉, 施工方依据历史原貌修建了昭明台等具有标志性的传统古典建筑。

2 中国园林植物景观风格的形成

2.1 以植物的生态习性为基础, 创造地方风格为前提

如果不符合植物的生态特性, 那么就不能生长或生长不好, 有的植物具有抗性和酸碱度的差异等生态特性, 有的具有耐水湿与耐干旱、喜阴喜阳、耐碱与怕碱, 还有的具有乔木、灌木、草本、藤本等大类的形态特征, 必须顺应这些特性, 才能更好地发挥风格。

如油松为常绿大乔木, 孤立的油松则更见分枝成层, 树冠平展, 生于高山者, 虬曲多姿;生于平原者, 修直挺立;树皮黑褐色, 鳞片剥落, 斑然入画, 叶呈针状, 深绿色, 形成一种气势磅礴、不畏风寒、古拙而坚挺的风格。垂柳好水湿, 适应性强, 容易形成形成“杨柳依依, 柔条拂水, 弄绿槎黄, 小鸟依人”般的风韵, 栽植于水边, 有下垂而柔软的枝条、嫩绿的叶色、修长的叶形做映衬。

2.1.1 各地方气候不同的植物风格差异

植物生长有明显的自然地理差异, 由于气候的不同, 南方树种与北方树种的形态如干、叶、花、果也不同。即使是同一树种, 如扶桑, 在南方的海南岛、湛江、广州一带, 可以长成大树, 而在北方则只能以“温室栽培”的形式出现。即使是在同一地区的同一树种, 由于海拔高度的不同, 植物生长的形态与景观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杭州市 (市区最低海拔仅6m, 山区平均为100m) 生长的杜鹃较为矮小, 而天目山 (最高海拔1700m余) 及黄山 (最高海拔为1860m) 的杜鹃, 则高大如小乔木。尽管杭州、天目山与黄山的纬度相差不多, 同在北纬30°的范围附近, 但由于海拔高度不同, 其自然形态亦有差异, 形成低密成丛与高大疏朗的不同风格。

2.1.2 各地方风俗不同的植物风格差异

除了自然因素以外, 地区群众的习俗也是喜闻乐见的, 如江南农村家家户户的宅旁都有一丛丛的竹林, 在创造地方风格时, 它都是不可忽略的。在环境中, 形成一种自然朴实而优雅宁静的地方风格。或列植于道旁, 或独立于园林的空间, 可看到成片、成群的高大泡桐, 在北方黄河流域以南的河南洛阳、兰考等市县, 每当紫白色花盛开的4月, 呈现一种硕大、朴实而稍带粗犷的乡野隋趣。让人有赏心悦目的视觉享受。

所以说, 植物景观的地方风格, 受地区群众喜闻乐见的习俗影响, 同时也受地区自然气候、土壤及其环境生态条件的制约, 离开了它们, 就谈不到地方风格。

2.2 园林植物的色彩艺术

如果小区的设计风格是古典园林, 那么也要从风格来选择植物的色彩艺术, 所以我们选择的植物也想营造出园林植物的色彩。而且我们也考虑到现在都市人迫切需要城市园林再现自然, 植物配置要顺乎自然。让美的线条和美的色彩带给人们心灵、感观上的愉悦, 分析美的本质, 将美呈现在现代之中, 它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植物, 怎样在闹中取静, 体现出园林美及自然美,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建设步伐。

2.2.1 植物色彩美与色叶树的应用

植物美最主要表现在植物的叶色, 这种色度和色调的不同随着一年四季的变化而不同, 绝大多数植物叶的叶片是绿色的, 在色调上也有明暗、偏色之异, 植物叶片的绿色在色度上有深浅不同, 形成了各个季节的不同特色。

植物美是构成园林美的主要角色, 品类繁多, 有木本、草本, 草本中有大量的花卉和草坪植物, 木本中又有观花、观叶、观果、观枝干的各种乔木和灌木。表现出各种体形和线条, 植物美的贡献是享不尽的, 一年四季呈现出各种奇丽的色彩和香味。

2.2.2 植物色彩美的常用形式

园林植物色彩表现的形式一般以对比色、邻补色、协调色体现较多。对比色相配的景物能产生对比的艺术效果, 给人强烈醒目的美感, 而邻补色就较为缓和给人以淡雅和谐的感觉。如芜湖市迎宾阁水面一角的荷叶塘, 当夏季雨后天晴, 绿色荷叶上雨水欲滴欲止时, 正值粉红色荷花相继怒放时, 犹如一幅天然水墨画, 给人一种自然可爱的含蓄色彩美。如九华山路分车带, 以疏林草地式配置, 以白色的护栏为背景, 保留乔木银杏, 满栽常绿色高羊茅草, 夏季树木、草坪深深浅浅的绿色, 虽无花朵, 也感到清新宜人和谐可爱。秋季银杏叶色变黄, 秋风阵阵, 黄叶凋落在绿色的草坪上, 黄绿色彩的交相辉映, 既壮观又协调, 给人一种深刻的赏心悦目的喜爱。

协调色一般以红、黄、蓝或橙、绿、紫二次色配合均可获得良好的协调效果。这在园林中应用已经十分广泛。

3 结语

综上所述, 植物在整个景观中确实占有很大的分量, 它的配置会在人的心理活动上有很大影响。

由此可见, 绿化在景观中确实有不可磨灭的地位, 尤其在小区的规划中绿化的设计要考虑得面面俱到。在中国古典风格的小区中尤为重要。

摘要:景观是一个很广泛的设计概念, 而绿化在景观中也是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居住环境的景观更要考虑更多的因素, 还要考虑人们在居住区的人文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对人们的影响, 而植物在小区景观中是很重要的不可缺少环节, 所以在这里我主要在自己的论文中阐述小区规划中植物景观和一些个人观点。其中会包括住宅小区规划中应注重的问题、园林植物的色彩艺术、以及植物在公共环境中对人心理活动的影响等方面。

关键词:绿化重要性,景观风格,植物色彩

参考文献

[1]黄惠明.浅谈居住小区的环境景观设计[J].科学之友, 2010 (22) .

[2]金延鑫.居住景观设计解析[J].科技创新导报, 2007 (32) .

3.浅析绿化系统规划法律体系 篇三

[关键词]绿化系统规划;法律分析;第三部门

一、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的法律体系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重解决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各类绿地体系的建立、用地安排和指标控制、城市绿化特色的确定以及城市绿化建设途径(包括政策上的、资金上的、技术上的、时间上的、宣传上的等等)的建立,这些基于对城市现有问题和建设目标的研究和把握,对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宏观引导和控制。

《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款: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1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17条第2款: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绿化条例》第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9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10條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13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二、对绿化系统规划法律的分析

现代政府的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政府自身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基于政府的两个特征对于绿化规划的法律分析。

1.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中是十分珍贵的资源,通常绿地的周围的房价也较高。这使得绿地的社会使用价值多被已经大量拥有社会资源的人占用。虽然每个人都可以使用,但毫无疑问的是让社会空间较少的人来使用可以增加效用,因为弱势群体的边际效用大于强势群体的边际效用。而且强势群体的替代资源较多。这在另一方面也可能促使本来的公共空间为满足相近的消费提高服务,同时也提高了价格,最后也会排斥弱势群体进入公共空间。

在法律上就应该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而对于弱势群体要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就需要团结起来,成立社会组织。这样才能在政府制定规划的时候可以参与到博弈中,同时也促进了政府本身政策的正当性。

政府的规划通常都基于“公共利益”,而这个公共利益的形成过程却没有得到重视。将政府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当作了一个预设前提。而通常政府自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而这个主体的利益会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公共利益可能受损。将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引入到公共决策中,有利于对政府的自私倾向有所监督。同时也是和政府的利益进入协商,最终能得到一个近似公共利益。

(二)政府是“有限理性”

政府不是万能政府,但事实上政府并不能掌握完全信息,决策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自身来解决,却也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需要更多社会第三部门的进入。民间组织可以是智库,也可以是一些关注者。对于绿化系统的规划是一个综合的过程,一个公园的能否将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美化价值融合,这需要社会更阶层的参与。政府如今是政府和专家结合来进行决策。政策的最贴切利益者却没有话语权。从政策本身来看,政策的出台是一个公权力的行为。但政策的制定应该是却不需要公权力垄断。因为,政策的制定的目标就是能解决现实问题,如果能引入更多角度,就越能达到目标。

社区的发展也带来了绿化的新局面。在今后的绿化规划中对于社区的绿化要求,和社区对周边的公共绿化要求都是绿化规划需要政府通过协商来解决。

4.绿化监理细则规划 篇四

一 专业工程的特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单位: 3、建设地点: 4、工程规模: 5、质量标准: 6、要求工期: 7、施工单位: 8、监理单位: 9、设计单位: (二)专业特点

绿化工程是工作量大,工作面广,任务繁重,工期紧,有很强的时间性。 1、植物类别丰富,品种繁多。如:植物类系包括**大类。植物品种共有**种,其中常绿乔、灌木有**个品种,落叶乔、灌木有**个品种,果树**个品种,竹类**个品种,地被植物**个品种,水生植物**个品种等等。(可将清单附后)

2、景观效果。如:工程竣工后可以形成乔、灌、草(地被)结合;花、果、叶相配;高、中、低错落,层次和季相丰富;以春景为主,四季有花,四季常青,呈现生物多样性生态景观的人工植物群落。

3、根据工程时间的安排。如:采取先落叶树,后常绿树,冬秋落叶树,春天常绿树的程序去种植,以提高种植成活率和保存率。

4、大规格苗木、名贵品种苗木,存在采购和确保种植成活率的难度。 5、各类苗木种品种较多,存在苗木采购、辨认、鉴别等难度。 6、地被、水生植物品种、数量,种植布局和生物群落配置等难度。

7、草坪铺设要求比较高,要求种植前要对地形、土壤、草坪铺设、种植精心施工。

二编制依据

国家法规、地方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到附录中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三 监理工作的流程

(一)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流程

(二)材料监理工作流程

(三)施工测量放样复核监理流程

不同意

不合格

(四)技术联系工作流程

5.规划绿化宽度[最终版] 篇五

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应以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现有上述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应合理配置主副林带,主林带树种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应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实行针阔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选择一些耐旱乔木,形成乔、灌、草结合的绿化带。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0米以上。

6.森林村庄绿化规划与设计 篇六

杜国坚

发布时间:2010-05-24 09:51:53 访问次数:957 次

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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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从我省实际出发,适时部署“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省林业厅以“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为主题,以绿化示范村创建为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大力开展村庄道路、河道、庭院、宅旁绿化和公共绿地的建设,完善村庄绿地系统,推进村庄绿化美化,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生态保障。

目前,全省已有1.3万多个村庄得到初步绿化,并有3510个创建为绿化示范村,其中省级绿化示范村787个,村庄面貌焕然一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萧山航民村、余姚小路下村、奉化滕头村等一批“田成方、路成网、树成行、清清河水绕村庄”的绿化示范村已成为全省村庄绿化的典型和楷模。2009年,全省各地全力实施“千万工程”村庄绿化项目,已有1668个待整治村完成绿化任务,共植树540万株,绿化覆盖率提高了9.3%。通过创建绿化示范村,各地的村庄绿化意识不断增强,“绿化美化家园、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正逐步成为农村干部群众的共识。

森林村庄的功能

生态功能。森林村庄能够净化空气、遮阳降温、减小噪音、吸附烟尘、减弱自然灾害及美化环境等,创造出舒心、卫生、方便的园林空间,促进人体健康舒适。

生产生活功能。森林村庄是形成村庄建筑通风、采光、防护隔离、视觉景观空间等的环境基础,富于生机的绿色植物美化了居住环境,与森林、农田、河流共同构成农业景观和村落景观。农业景观和村落景观完全不同于城市景观,这也是乡村景观的魅力所在。

森林文化功能。村庄具有明显的社区特征,村民之间具有比较一致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彼此熟悉,保持了自己独特的景观文化特征。优美的绿化环境、舒适的放松游憩,吸引了村民在森林小公园中观赏和交谈,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和邻里交往。

森林村庄规划设计理念

指导思想。森林村庄设计要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生活舒适、健康和便利的需求,符合村民的生活、生产和风俗习惯。绿化设计应与自然环境、住宅风格、生活方式、审美情趣、民俗传统相和谐,保护和挖掘各地村庄的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森林文化。

绿地设计的特点。乡村景观是大地景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沉淀了许多的历史、文化和乡土民俗,是构成大地绿化景观的重要元素和节点。村庄绿化是通过在村庄这一特殊的地段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土地,充分利用和改造村庄自然山水景观,结合园林植物栽植和园林建筑配置,运用园林景观艺术手段,为村民创造一个整洁、美观、舒适、健康、自然的村庄居住环境。村庄是一个特殊形态的区域生态系统,村庄绿化是城市、城镇绿化的一种外延,但又区别于城市居住区绿化,村庄绿化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优越,适宜绿化树木生长发育。其次,村庄的建筑一般属于自然形成,绿地规划设计要因势利导,体现乡村特色,积极营造护村林、片林、山地公园、庭院树等,形成“白天见不到村庄,晚上见不到灯光”的森林村庄效果。第三,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村民的意愿,如嘉兴一带喜爱榉树作为庭院树。第四,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还不高,能用于村庄绿化的资金较少,树种应以生态效益高、栽植和养护成本低的乔木为主。同时,绿化造林与经济收入要相结合,有利于增加农村经济收入。

绿地规划设计理念。村庄绿化规划首先应纳入县、镇(乡)、村等各层次的规划,村庄绿化用地和布局应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整体协调,统一规划。要根据各地自然环境和经济水平对村庄划分类型,在规划时对绿化提出相应的要求;要立足实际,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其次要优先考虑绿化的生态效益,树种选择要以乔木为主,营造村庄森林生态系统。同时应结合村庄特点建设小果园、小药园、小花园、小竹园、小桑园等,发挥绿化的经济和美化作用。最后村庄绿化整体上要与当地的地形地貌、山川河流、人文景观相协调,保护、挖掘、继承和发展各地村庄的特色,采用多样化的绿地布局,避免千村同面、千篇一律,充分体现各地乡村风貌。绿化在村庄内的生产、生活区要合理分布,形成布局均衡、富有层次的绿地系统。

森林村庄设计与植物配置

绿地公园设计。村庄绿地公园是向公众开放,以休憩、观赏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其位置一般选择在村口(村边)、村中心、村委办公地点附近等村民活动方便、人口密度较高、有利于村民集聚的地段。根据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可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山地森林小公园、休闲公园、健身小广场、湿地小公园等。

山地公园:对于山区村、半山区村和海岛村,可将现有村口、村边森林植被较好的低山丘陵改建成山地公园。林中修建相应的游步道、凳椅、棋桌、亭台等,清除伏倒木、枯立木、濒死木以及步道两边的易燃杂草灌木。尽量保留原有的树木,林窗空旷地补植乡土景观树种,增加森林景观效果。干旱、瘠薄、立地条件差的山地绿化可补栽金钱松、木荷、枫香、厚皮香、月季等;海岛村可补栽舟山新木姜子、普陀樟、青冈、全缘冬青、铁冬青等乡土树种,或者增加柃木、月季、红叶石楠等花灌木。

休闲公园:利用村庄现有的树林或空地修建公园,配备凳椅、棋桌、棚架等,为公众提供休憩、散步、健身场所。丛植、孤植常绿和落叶树种,配置花灌木,园路两边种植低矮地被植物。树种配置以南方红豆杉、杜英、桂花、红叶石楠、金叶女贞、大叶黄杨、常春油麻藤等常绿观赏树或香樟、桂花、山合欢、朴树、无患子、小蜡、红花檵木、紫藤等落叶观赏树为主,也可设计棚架式绿化,增加休闲舒畅的气氛。

湿地公园:平原村可利用村头、村边河流、水塘、低洼地块改建湿地公园。修建步道、凳椅、棋桌、亭台(或棚架)等,步道两侧、河堤、塘堤栽植观赏植物或耐水湿植物,河边、塘边栽植水生植物。植物配置主要有湿地松、桂花、秀丽槭、柿、金叶女贞、香蒲(菖蒲、水葱)等。

道路绿地设计。道路绿地指村域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绿化。村庄道路通常较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绿化模式,主要有常绿乔灌模式、落叶乔灌模式、常绿落叶乔灌模式3种类型。一般选择1~2个乔木树种栽植,株距3~5米,以灌木带状栽植或球状造型分球栽植。植物配置有杜英、珊瑚树、大叶黄杨、海桐、榉树、香椿、黄山栾树、火棘等经济性、实用性较强的植物。

小乔灌木型:适合高压线下或空间窄小的道路两侧绿化。植物配置以厚皮香、铁冬青、珊瑚树、大叶黄杨、海桐等养护方便、实用性强的树种或者玉兰、红叶李、石榴、桂花、金叶女贞、火棘、红叶石楠等观赏价值高的树种为主。灌木型:适用村庄内空间窄小道路两侧绿化。可选用小蜡、火棘、珊瑚树、椤木石楠进行绿篱型绿化,养护方便;或选用金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檵木等进行球状型绿化,种类、色彩、高低、种植可自由搭配,错落有致,艺术性强;或选择红叶石楠、茶花、月季、云南黄馨等灌木和菊花、大丽花、鸡冠花、千日红等草花进行花坛式绿化。

河道绿地设计。河岸绿地是指村域范围内河道两岸绿化。可根据经济、生态、景观等不同功能的侧重点,来设计植物配置模式。植物选择应考虑耐水湿、耐干旱等特点。

生态经济型:结合原有的林业生产习惯,扩大河道两边栽种面积。可选择经济树种或用材树种,如早竹、枣、柑橘等经济果木或湿地松、榉树、苦楝、桤木、南酸枣、毛红椿等用材树种。

生态自然型:河道两侧植物相对较丰富,通过整理、修剪、补植等改造方法,提升河道绿化水平。可选用早竹、无患子、香樟、榔榆、南酸枣等适应性强、栽植方便的树种或者柳树、桃树等观赏性较好的树种。

休闲观赏型:宜选用观赏价值高的树种栽植,建有供人们散步、休息的步道、凳椅时,步道铺设可就地取材,用卵石、石块等,采用石隙嵌草绿化路面。可栽植垂柳、桃树、云南黄馨、榆树、龙爪槐、迎春、朴树、乌桕、月季、紫薇等树种。

桥头绿化:河网密布、移步见桥是江南水乡平原村庄突出的特点。桥头绿化宜栽种枝条柔软的乔木或灌木,桥墩绿化可采用攀缘植物。可选用垂柳、桃树、海桐、小蜡、枫杨、龙爪槐、紫薇、黄馨、常春藤等树种。

庭院绿地设计。庭院绿地指村域范围内农户屋前屋后的绿化,包括村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绿化。庭院绿化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功能相协调,符合村民的生活、风俗习惯、兴趣爱好等。

经济型:每家农户可选择1~3种经济果木栽培,如柚、文旦、枇杷、石榴、无花果、桃、梨、李、柿、银杏、葡萄等,一般栽种3株以上,既能观赏又增加收入。屋后、屋边也可种早竹。

乔木观赏型:面积较大的庭院绿化以乔木为主,配置一些观赏性强的花灌木。可选配桂花、含笑、代代花、茶花等常绿小乔木或榉树、香椿、无患子、黄山栾树、苦楝等落叶乔木,起到夏季遮阴、冬季晒日的作用。

灌木观赏型:面积较小的庭院绿化以观赏性强的灌木、花卉为主,可采用花坛、花池等方式,实用性强,艺术效果好。可以观赏竹、茶梅、兰花、蜡梅、南天竹、紫金牛、吉祥草等为主,简洁素雅;或以茶花、杜鹃、月季、一串红、菊花等花卉植物为主,气氛热烈。

立体绿化:可选用常春藤、爬山虎、扶芳藤、凌霄等攀缘植物对绿化庭院围墙、房屋墙面进行垂直绿化;或者选用葡萄、紫藤、常春油麻藤进行栅架式绿化,观赏和遮阳效果都较好。

7.初探厂区绿化规划设计的原则 篇七

搞好厂区的绿化建设, 不仅能美化厂容, 吸收有害气体, 改善环境条件, 而且能为职工创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产环境, 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效率。同时进行厂区绿化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文明程度。

1 绿化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1.1 在规划设计前要对工厂的自然条件、生产性质、规模、污染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

1.2 工厂的绿化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要在工厂建设总规划的同时进行绿化规划。要本着统一安排、统一布局的原则进行, 规划时既要有长远考虑, 又要有近期安排, 要与全厂的分期建设协调一致。

1.3 绿地规划设计要与建筑主体相协调, 在视线集中的主体建筑四周重点绿化, 起到烘托主体的作用, 用园林小品、雕塑等形成丰富的景观。

1.4 绿化规划设计布局要合理, 以保证安全生产。绿化时不能影响地下、地上管线车间生产的采光。

1.5 在进行绿化苗木选择时要考虑地形、土质特点、环境污染等情况, 在满足各项功能要求的前提下, 可适当结合生产, 种植一些经济树种。

2 局部绿化设计注意事项

2.1 大门环境及围墙绿化。

工厂大门是对内对外联系的纽带, 也是工人上下班的必经之处。大门周围的绿化要与大门的建筑相协调, 并有利于车辆及行人出入。门前广场两旁绿化应与道路绿化相协调, 可种植高大乔木, 引导人流通往厂区。门前广场中间可布置花坛或花台, 但要注意高度, 不能遮挡车辆和行人的视线。围墙绿化设计要充分体现防火、防风、抗污染和减弱噪音的功能, 并与周围的景观协调一致。

2.2 道路绿化主干道两侧。

行道树多采用行列式布置, 创造林荫道的效果。若主干道较宽, 中间也可设立分车绿带, 以保证行车安全。厂内一般道路、人行道两侧可种植三季有花、季相变化丰富的花灌木。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绿化要有利于室内采光, 防止污染, 减弱噪音。

2.3 办公区绿化。

办公区一般处在工厂的上风, 管线也较少, 所以绿化条件较好。绿化的形式应与建筑形式相协调, 办公楼附近一般采用规则式布局, 可设计花坛、雕塑等。远离大楼的地方则可根据地形变化采用自然式布局, 设计草坪、树丛等。

2.4 车间及仓库周围的绿化。

该处是厂区绿化的重点部位, 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利用园林植物的净化空气、杀菌、减噪等作用, 要根据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有害气体抗性较强及吸附粉尘、隔音效果较好的树种。对于污染较大的化工车间, 不宜在其四周密植成片的树林, 而应多种植低矮的花卉或草坪, 以利于通风, 便于有害气体扩散, 减少对人的危害。在仓库及防火要求较高的车间周围, 要选择含水量大、不易燃烧的树种, 如珊瑚树、冬青、柳树等。

2.5 小游园绿化。

工厂小游园是工人们工作之余休息、娱乐以及进行文体活动的场所。小游园内可栽植一些观赏价值较高的园林植物来丰富景点, 有条件的工厂可在小游园内开辟供集体活动的场地, 配置石桌、花架等设施。设计时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 因地制宜, 并配以假山、人工湖、喷泉等。职工在休闲、娱乐的同时, 还能欣赏园中的美景。

参考文献

[1]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S].

8.浅谈剑英公园规划与绿化 篇八

关键词: 剑英公园;规划;绿化;植物配置;特色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3)04-0000-00

引 言

剑英公园的建设以“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园林风景的开发利用”为前提,以保护自然风景、美化环境、全面绿化、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为目的,为游人提供一处集纪念、观光、旅游、休闲娱乐、文化活动等多种用途的综合性公园。

1 概况及现状

梅州是叶剑英元帅的故乡,剑英公园位于梅江区三角地新塘水域,西邻华南大道,交通便利。此处以小丘陵为主要地形,是梅州城区江南新城中轴线的起点,距梅州机场1.5 km,设计总面积44.1 hm2,其中水面25.3 hm2,水面中心有一天然小岛,陆地18.8 hm2。北面、东面和南面有五个小山头,其中东北面的新塘头狗臂岌高达21 m,东面的过路塘小山坡高达9 m,而北面廖屋的庵子岌高达13 m,南面新塘尾小岌背则仅高4 m,该处丘陵起伏、山水相连,风景秀丽、树木常青,适宜南方各种树木的生长。

2 规划指导思想

2.1 总体布局,突出主题

为突出主题,公园的总体布局、纪念性建筑的设计以及植物配置必须具有鲜明的纪念性,英雄人物出自民众,高于民众,为避免神化,叶剑英元帅的塑像及纪念馆的设计风格必须自然、亲切、贴近民众[1]。

2.2 园林绿化,顺应趋势

为顺应梅州城市建设及旅游事业的发展趋势,公园园林绿化总体布局要考虑纪念性与游憩性相结合。

2.3 保护生态,效益优先

保护并改善植物生态环境,保留原有的大部分植物,不做大的开发改造,增加绿化,防止污染,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2.4建筑风格,突出风貌

力求做到“景物不全布局妙,建筑不多景观多,造价不高质量高,山水不深意境深”,建筑风格在体现时代特征的同时,必须突出客家地方风貌[2]。

3 景区布局

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园路布局。景区内道路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路路相通,方便游人观景游玩以及景区管理。考虑到陆地面积小,影响游览范围,所以适当改造地形[3],结合水系造景,对水塘进行必要的填挖,并以岛、半岛、堤、桥将水体分隔成四个大小不一、形状各异、趣味不同的水区(图1)。

剑湖——水面开阔,平静如镜;

东湖——利用过塘小山坡筑石壁布置叠瀑,溪流萦回于岩石山林间,曲折幽深;

南湖——岸线迂回曲折,形成天然的港湾;

小南湖——可供青少年开展碰碰船等水上活动。

全园以水面为中心,景区、景点沿湖布置。为突出公园的纪念主题,纪念区核心地段采用对称布局,以彰显庄重严整。叶剑英纪念馆安排在湖心岛上,成为公园平面构图中心[2]。梅州革命烈士纪念碑设置在全园的制高点——狗臂岌山顶上。纪念馆和纪念碑隔湖相望,遥相呼应。游憩区采用自然式构图,活泼自然,碧水迂回,丘陵起伏景色秀丽。

4 公园组景与植物种植

4.1 纪念区

叶剑英元帅铜像(图2)位于公园西北部,铜像往前是一块石雕,上面刻着“正气园”三个大字,这是梅州市廉洁文化进公共场所示范基地的一座标志性景观建筑,是梅州市、县(区)的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廉洁文化知识的基地。穿过剑堤,跨越剑桥,来到湖心岛,叶剑英纪念馆坐南朝北,面向剑湖,视野开阔。在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方面,纪念馆前绿草如茵,衬托出叶剑英元帅威武的形象,纪念馆后密林郁郁葱葱,两侧观赏草坪上亚热带植物及开花灌木为庄重的环境增添一些情趣。

梅县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剑湖北岸狗臂岌山坡上,分别设置纵横两条主副轴线,高达22 m的纪念碑耸立在山顶两轴正交处,面向剑湖(图3)。山坡遍植苍松翠柏,并配植红枫Acer palmatum、木棉Bombax ceiba、杜鹃等。主轴线直通剑湖平台,凭栏眺望,视野宽广,与隔岸的叶剑英纪念馆及侧面的亭、廊互为对景。狗臂岌西侧坡下建一纪念亭,作为纪念碑的陪衬地。穿过竹径就到达聚贤堂诗画廊景区,一组摩崖石刻“光辉的一生”为这个景区揭开序幕。它以栩栩如生的石刻画面及叶帅诗词碑刻生动地再现了叶剑英元帅的胆略和功勋,集贤堂诗画廊内陈列了梅州革命烈士的方史资料,周围环境古朴清幽。

4.2 安静游憩区

安静游憩区位于公园的东部,该处叠瀑溪流,碧水迂回,湖边有亭、榭、石桥,两岸林木葱笼,景观幽静深邃,主要景点有“侨乡艺苑”“绿湾垂钓”“曲廊观鱼”“盆景荟萃”“荷塘珠帘”及“双亭碧影”等,种植玉兰Magnolia denudata、榕树Ficus microcarpa、福建茶Carmona microphylla等乔灌木。

4.3 青少年活动区

青少年活动区位于公园西南部,靠近正门,集散方便。该处设有游艇码头、机动船水上活动区、幼儿和学龄儿童游戏场以及青少年的“勇士之路”活动设施,主要种植有大王椰子Roystonea regia、榕树等。

公园园林绿化重点组景地区配置南洋杉Araucaria heterophylla、榕树、刺桐Erythrina variegata、木棉以及大王椰子等作为主景树,辅以四季开花的小乔木及低矮的花灌木,组成活泼生动、多层次的植物景观,东、南、北三面的五个山头绿化是剑湖的绿色屏障,植物配置除以常绿树木为基调外,还应种植大量色叶木,局部地段配置水杉Metasequoia glyptostroboides、落羽杉Taxodium distichum,以丰富林冠线的变化,为剑湖增添生动多姿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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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植物配置的特色

5.1 植物配置的“乡土气”

公园园林绿化植物的配置和建筑方面突出了客家的地方特色。公园选择体形巨大、树姿优美、树冠浓密的乡土树种——樟树Cinnamomum camphora、垂柳Salix babylonica、垂枝红千层Callistemon viminalis及“三秋香飘云外”的桂花Osmanthus fragrans作为基调树种,分布全园,通体连络(图4),根据各区的地形特点、功能要求、景观特色以及意境主题选择主景树及配景树。利用植物被赋予的品格,实现寓情于景、情景交融的效果。

叶剑英元帅纪念区核心地段的植物配合轴线采用规则式种植;其他地段均采用自然式种植,以树林、树群、树丛、孤立树及草地等各种类型组成大小相间、幽畅变换、开合交替、虚实结合的园林空间。整个公园既有庄严肃穆的主体,又有轻松优美的园林景观。在纪念馆区种植丹枫,以火红的枫叶寓意叶剑英元帅怒放的生命;果实硕大的柚子树 Citrus maxima比喻叶剑英元帅丰功伟绩,体现了公园的纪念主题;草坪上点缀的木棉、大王椰子等植物都象征着叶剑英元帅的风骨[1]。

5.2 植物配置的“时代气”

安静游憩区是人们寻幽探胜之处,植物应结合深邃的山林意境进行配置。景点“侨乡艺苑”是梅州绘画、书法、花卉及手工艺汇集之处,配植以山茶Camellia japonica、月季Rosa hybrida 、紫薇Lagerstroemia indica、玉兰等多种艳丽花木,以烘托侨乡艺术的瑰丽多彩;青少年活动区是人流密集的地方,景区设计有其独特之处,景观活泼明快、场地便于集散、开辟大草坪创造开朗风景,并用大叶榕Ficus virens、大王椰子等树丛组织不同的活动空间(图5),这两个区域的植物种植充分体现了公园植物配置的“时代气”特征。

5.3 植物配置的“秀野气”

公园的布局组景以“季”为旨,同时也不缺“野”之气势,如有些布局组景“宁拙勿巧”,也有“大巧如拙”,多用丛植、大笔挥洒,以气势、气韵取胜。纪念碑区的植物配置要求庄严、肃穆,选择苍翠挺拔的湿地松Pinus elliottii为主景树,以喻指革命烈士永垂不朽。林下丛植簕杜鹃Bougainvillea glabra,以表达人们对他们的悼念;草坪上种植树枝弯垂的龙爪槐Sophora japonica f. pendula,代表人们低首致哀,充分体现了公园的纪念主题。

5.4 植物配置的“诗画气”

针对现有的地形、地貌以及植物等进行布景造景,景观具有诗情画意,雅俗共赏,显示公园自身的独特个性和风格特点(图6),以中心景区中心湖北边的设计为例,它临水建水榭,填土植莲藕,夏夜坐于水榭看湖中荷花Nelumbo nucifera,恰似含羞少女在朦胧月色中翩翩起舞,此时,清风徐来,水中柳影如画,充满了荷塘月色的诗画气,使整个公园景区园林具有深远的意境。

5.5 植物种植体现“适地适树、地景季景”的特色

为了更加突出剑英公园的独特个性,体现客家的地方特色,在植物的种植设计中选用了大量具有岭南特色的热带植物,以桑科植物和棕榈植物等为基调树种,如大叶榕、榕树、高山榕Ficus altissima、蒲葵Livistona chinensis、棕竹Rhapis excelsa、软叶针葵Phoenix roebelinii、南洋杉、阴香Cinnamomum burmanii等常用绿化树种;体现季景的植物,如木棉(春季)、大叶紫薇Lagerstroemia speciosa(夏季)、榄仁树Terminalia catappa(秋季)、夹竹桃Nerium oleander(冬季)等,四季有花、乔灌草有机搭配,层次丰富;玉兰、鸡蛋花Plumeria rubra ‘Acutifolia’、福建茶、台湾草Zoysia pacifica等植物,还有四季芳香植物如芸香科的九里香Murraya paniculata,植物品种多种多样,应有尽有,充分体现出公园集纪念性及观光、旅游、休闲娱乐、文化活动等多用途的综合性质。

6 总 结

综上所述,剑英公园的布局、组景以及园林绿化植物配置方面与其它公园、园林景点有很多不同。公园山水地形变化丰富,其植物配置也因地制宜,在体现公园纪念性主题的同时,凸显了公园园林绿化的“乡土气”“时代气”“秀野气”和“诗画气”等特点,总的来说,“春花烂漫,夏荫浓郁,秋色绚丽,冬景苍翠”可以用来形容剑英公园的园林绿化植物景观配置的效果和特色。

参考文献:

[1]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叶剑英公园总体规划说明书[Z]. 梅州市剑英公园筹建办,1989:1-6.

[2]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城市园林绿地规划编写组.城市园林绿地规划[Z].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园艺系,1997:10-16.

[3]曹灿景.论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应遵循的原则[J].山东林业科技,2006(2):79-80.

9.城市绿化美化亮化规划方案 篇九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人居环境,为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夯实基础,做强城市品牌,全面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和谐平安的城市形象,紧紧围绕市委“3 1”发展战略,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园林城市”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立足长效、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扎扎实实推进**城市大建设,促进我县社

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早日实现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的奋斗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打造最文明、最美丽的山水园林城市,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在巩固各项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品位,全面落实净化、亮化、绿化、美化的各项任务,确保“保洁到位、整治到位、装点到位、增亮到位、补绿到位”,基本形成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充分展现建设美而富、和而强的社会主义新**的良好态势。

二、工作内容

(一)净化

净化工作目标:净化地面,净化墙体,净化空间,消灭卫生死角。

1、清除城乡结合部、社区结合部、居民居住区、湖滨地带及有关单位的垃圾死角。(责任单位:街道办、开发区、新宁镇及相关单位)

2、完善清扫保洁制度,主干道和主要街道实行全天候保洁,其它地段做到每日早、中、晚定时清扫三次。(责任单位:建设局、街道办)

3、认真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确保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城管、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要认真组织并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履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义务。(责任单位:街道办、建设局)

4、加强农贸、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管理,严禁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和沿街叫卖行为。(责任单位:工商局、城管大队及业主单位)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全面禁止在街面上搅拌混凝土、带泥上路、泼洒沙石土等违章行为,扎实抓好施工场地出入口硬化、围墙标准化建设、施工场地违章广告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建设局)

6、各业主全面清洁临街建筑外立面,清除商业门面和建筑墙体、工地围墙、花坛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垃圾广告”。清理空中零乱管线和吊挂物。(责任单位:建设局)

7、清除电线杆、路灯杆、变压器、电话亭、报刊亭、电缆分接线等专用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垃圾广告”。(责任单位:供电、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络公司等)

8、对交通护拦进行经常性清洗,确保整洁。(责任单位:交警大队)

9、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警车、救护车、消防车滥用警报;整治生产、经营、施工等超标噪音,对铝钢材切割加工等噪音,要规定时限严加控制。(责任单位:交警大队、环保局)

10、要加强对文化演出、娱乐场所、宣传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环保局)

11、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对从事餐饮经营的服务业要从严把关,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工商部门在办理证照时必须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一经发现非法和超标排放油烟,要停业整改;对非法和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人一年内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责任单位: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

12、加强锅炉烟尘污染治理。严禁在城区内新安装燃煤锅炉,对已有锅炉进行关停取缔,改用燃油、用电。对城区内工业采取“退城进郊或退城入园”方法逐步迁移,减少大气污染,提高城区大气质量。(责任单位:环保局)

13、继续抓好在城区禁养家禽家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和果壳箱的维修、增补工作。(责任单位:建设局)

14、对现有铝钢材加工业、修理业、废品回收站及餐饮业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业,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力度,严格监管;对准备新开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须先征求城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工商局、建设局)

15、以各居委会管辖范围为区域,全面实行物业管理。(责任单位:房管局、街道办)

(二)亮化

亮化工作目标:增加城区亮度,增添城市色彩。

1、突出重点,打造精品。重点对“四个亮点、三个景点、六条主干道”实施亮化工程。通过设置轮廓灯、投射灯、泛光灯及多种光源组合变换,形成风格各异、层次分明、动静结合、错落有致的城市夜间景观。

(1)打造“四个亮点”。即文化广场(包括广场四周建筑物亮化)、建昌十字路口、古艾十字路口和交通十字路口。(责任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及各建筑物业主)

(2)突出“三个景点”。即**大桥景点、万福广场景点和湖滨路景点。(责任单位:**大桥开发公司、建设局)

(3)抓好“六条主干道”。即建昌路、古艾路、交通路、人民路、豫宁大道、协和大道。(责任单位:沿街公共建筑物业主)

10.规划-规范-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篇十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镇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向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移植、砍伐五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城镇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镇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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