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管理制度(通用8篇)
1.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篇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的通知》和四川省外办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其实质性内容是指去境外执行经贸洽谈,引进项目,友好交往,出席会议,国际参展,进修培训,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任务或进行其它的活动。要做到计划明确,成员精干,讲究实效。
第二条:所有因公出国(境)干部和员工,须提供正式行文的出访报告,经公司董事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向外办申报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除工作上的特殊需要外,三年内出国不得超过2次。每次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不得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最多不超过三个国家。(因任务需要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因公出访归来,在规定期限内要向公司董事长递交出国情况报告和向原发照机关上缴护照,否则下次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所有出国人员在境外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公司内部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参赌,不得绕道,不得逾期不归。
第六条:员工因公出国需具备的条件:
1、公司自己组团或派遣个人赴国外考察学习、洽谈业务,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2、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3、个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无传染病史。
4、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
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八条:因公出国情况分类:
第一种情况:
a/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外经贸委申请批复。
b/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c/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金堂县县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金堂县县委做政审批件。
d/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办理个人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e/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种情况:
a/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b/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c/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金堂县县委领取政审表,到县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县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d/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e/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2.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篇二
“因公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的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出国(境)进行考察、 交流、 访问、 学习、 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活动。
根据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要求, 中科院院属单位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特定类别任务实行分类管理, 不计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余出访均实行限量管理。
针对中科院因公出国(境)的特点,设计与实现了一个便于计划填报者填报和管理者管理的系统。 本文从实用角度出发,基于ASP.NET MVC5[1]开发三层架构的信息系统。 通过该填报系统,出访人员能够员能够准确、及时,管理人员能够高效、规范地进行审批。
2系统的总体设计
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系统包括系统登录、填报与管理计划、查看与管理常见问题、查看与管理政策文件及查看站内信等功能。 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系统的系统功能模块如图1 所示。
3系统的数据库设计
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系统采用ASP.NET MVC5 的Entity Framework6(EF)[2]实体框架Code First功能,通过先建立要映射到数据库的实体结构,然后由EF框架根据实体结构生成所对应的数据库,有利于今后数据的迁移、维护和升级工作。 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系统的数据库实体结构类如图2 所示。
4系统功能设计与实现
(1)系统登录角色分为普通用户和管理员两种。 普通用户通过中国科技网通行证[3]进行验证。 中国科技网通行证基于Duckling-UMT v7.0 版本软件, 支持基于OAuth 2.0 协议的应用接入认证,采用https加密传输模式以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并提供了单点登录解决方案。 采用中国科技网通行证进行授权验证不仅免除用户在网站注册、登录的烦琐程序,提升用户体验,而且通过授权获取的用户信息能够有效区分用户所属研究所,确保仅有特定研究所的用户能够登录系统。 系统管理员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图形验证码等信息登录后台使用计划审批、打印及导出等功能。 系统管理员登录验证采用ASP.NET Identity 2.0[4]安全框架。 该框架不仅具有极高的安全性,还能够很方便的扩展用户信息及拥有灵活的角色管理功能。
(2)填报出国计划是登录用户根据页面上的信息填写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具体包括出访时间、出访天数、是否属于分类管理团组、分类管理团组类型、是否纳入年度出国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出访主要任务、出访团组成员等内容,对于分类管理团组,在页面上额外增加了一个浮动提示窗功能,方便普通用户确定是否是分类管理团组,填报出国计划界面如图3所示。出国计划管理分为:审批出国计划、打印出国计划及导出出国计划等功能。审批出国计划是管理员对下一年度普通用户提交的出国计划信息进行审批,对于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计划予以审批通过,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划予以驳回,计划审批通过或驳回后,普通用户均会在站内消息及中国科技网通行证对应的邮箱中收到提醒信息。打印出国计划通过数据库将下年度已审批计划按照出访时间排序打印出来。导出出国计划将下年度已审批计划按照出访时间排序导出成EXCEL文件,方便汇总上报中科院国际合作局。
(3)常见问题是供所有用户察看在填写信息时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常见问题管理用于添加、修改、删除供所有用户察看的常见问题信息。
(4) 政策文件是供登录用户查询有关因公出国( 境) 管理规范。 政策文件管理用于添加、修改、删除供登录用户察看的政策文件信息。
(5)站内消息能够提醒登录用户查阅网站通知及计划审批意见等站内信息。
5结语
本文就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系统功能和实现作了一定的说明,所设计的系统界面简洁、功能全面、易操作,可填报内容与实际需求相吻合。 该系统可用作网络办公系统的补充,便于计划填报者填报和管理者管理,在实际中可予以推广和应用。
摘要:对适用于中科院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系统进行设计与实现,系统分前台操作和后台管理两个部分,前台用户能够填写出国计划和察看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及站内消息等信息,后台管理者能够管理出国计划和管理政策文件及常见问题等信息,满足了规范化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工作需要。
关键词:中科院,因公出国(境),填报系统
参考文献
[1]ASP.NET MVC 5[EB/OL].[2015-06-11].http://www.asp.net/mvc/mvc5.
[2]Entity Framework[EB/OL].[2015-06-11].http://msdn.com/data/ef.
[3]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中国科技网通行证[EB/OL].[2015-06-11].http://www.cstnet.net.cn/passport.htm.
3.温州规范官员因公出国 篇三
该项制度设计的主要参与者、温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汪慧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在“三公”消费上不同程度存在“异化”问题,这次的五项制度是温州继车改、公务接待改革之后的又一制度创新,“全过程实行公示公开,这是开创全国先河的一个大胆尝试,目的是借助媒体、公众等外部监督力量来弥补内控的不足。”
被异化的“因公出国”
中央曾发布有关文件,对干部出国进行量化管理。但在现实中却出现走样,比如规定正处级干部一年不超过一次、一届不超过两次,但在执行中却变成一年中“应该”出去一次。“不少干部认为这是我的‘福利’,不管有没有必要都要安排,走向‘福利化’了。”汪慧平说道。
2011年,中央各部门“三公”经费总支出中,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均有所下降,唯有因公出国(境)经费增加。在94个中央部门中,有51个部门增加了因公出国(境)经费,共计近7000万元。对于不降反升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众的普遍疑问是:官员因公出国花了多少钱?出国到底做了什么?
在温州市委党校副校长蒋儒标看来,此次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应该视为温州在“三公”领域的配套改革之一,“如果仅仅单独出台一项规定,风险很大,阻力也很大。”蒋儒标所言的“配套改革”,包括温州自2011年推行的公车改革和2012年上半年开展的公务接待改革。
“在公费出国问题上,温州吃过亏。”蒋儒标坦言。2008下半年,温州接连发生原温州市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去法国考察不归事件以及温州市23人赴美培训团公费旅游事件,“以前出问题并不奇怪,包括党的队伍出现腐败也不奇怪,关键在于以后怎么办。”蒋儒标认为,直面原来的问题,拿出措施来解决了,才是一个政党和政府应有的正确态度。
“做出公示公开的决定,也有一个博弈的过程。”当地一位政府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最初除了一些职能部门反对,有些领导也持保留态度,认为公示之后,难以衡量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如果一些公示内容经不住百姓推敲,就会发展成舆情事件,后果将十分严重。
汪慧平表示,温州市委主要领导的观念是,正因为内控不行,所以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让大家悠着点,后果自己掂量,“有实质性出访任务的还是要鼓励出去,否则的话就要尽量压,确保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
围绕这一核心大原则,此次新规从计划控制、任务审查、公示公开、动态监督、责任追究五个方面都制定了颇为细致的规定。
在原有的制度规定中,往往只要有邀请函和领导的批件就行,这两样是最核心的。只要有了这些就批,至于出去干什么,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实效,不做实质性审查。而按照温州新规,各单位要于每年10月前报送下一年度的出访工作申请,并在政府门户网中公示。出访人员也将从严控制,新提任的市管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出访;退休前不足6个月和退二线的干部,不安排出访。
针对当前公款出国的一些乱象,温州此次新规也做出了不少“对症下药”的约束,如明确不准由中介机构、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个人邀请。此外,还规定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安排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准编制两套日程活动,不准擅自更改行程,不准擅自延长境外逗留时间。
对于公示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此次温州选择了相对“安全”的办法,即区分外网和内网来公开不同的内容:年度计划(批次、人数)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中公示,即对社会公开;审批通过的出访任务、人员、经费预算、行程等在出访人员单位的局域网和政府内网公示;出访执行情况、出访成果报告和实际费用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和局域网公示。
汪慧平坦言,改革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外界应给予更多理解和宽容,走出这一步已属不易,“即便在内网上公示,因为网络是开放的平台,也会形成很大的威慑和制约力量。”
全面探路“三公”改革
从温州车改到公务接待改革,再到因公出国的新规,汪慧平都是系列制度设计的主要参与者。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制度的设计并不复杂,不需要太多太细致的论证,“问题都是明摆着的,都是百姓反映强烈、被社会诟病的,关键在于能否下得了改革的决心。”
以车改为例,温州早在十年前就酝酿了车改,提出了几个方案,在各界征求意见,但因为涉及到利益调整,反对的意见很多,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搁浅了。他坦言,三公领域的改革都是“一把手工程”,需要主政领导的改革魄力。
汪慧平回忆,温州的系列改革首先拿“会议”开刀,在2011年4月出台了关于会议问题的“八个不准”,其中规定之一是部门工作会议不准租借酒店会议设施、只能在会议中心或单位会议室,“会议往往变成一个‘口袋’,以会议费为名,一些送礼、吃喝和处理不了的费用,都从会议费里支出,而且这种做法很难监管。”
紧随其后,温州市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启动国有企业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温州车改主要的思路是:拍卖所有公务车,近程货币化补贴,远程市场化租车。车改完成后,除了市领导等省管干部外,包括各局局长在内,都不会再有专车。对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公务交通,将实行限额货币补贴,按职务层级在400元至2800元之间划分为7个档次。
因正处级每月交通费补贴2800元等因素,温州车改被外界称为“三高车改”:涉改车辆比例最高;保留专车的干部级别最高;车改后的补贴最高。在汪慧平看来,尽管温州车改带有“用金钱赎买特权”的色彩也曾引发争议,但至少在目前还没有更完美的办法。
在汪慧平看来,与其他地方部门“一把手”还保留专车相比,温州车改推进的更为彻底,“目前除了省管干部外,市里所有部门‘一把手’都没有专车。包括市政府秘书长、人大政协秘书长都取消了专车。”
呼吁改革“接力者”
对于温州来说,每一项改革都始终伴随掌声和叫好,也有质疑和批评。对于汪慧平来说,这种“五味杂陈”的感受尤为强烈,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温州公务接待改革规定引发的漩涡。
今年6月中旬,温州市出台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简称“三严四禁”,划定了公务接待的各条“红线”,如不得食用鲍鱼、鱼翅,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和高档香烟,市域范围内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等。此举一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细则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细”公务接待新规。
“‘三严四禁’的时候,把我们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媒体来质疑,省里领导或者中央领导来,你们也按人均60元的标准来执行吗?我当时说了一句,上级和外地的领导,如果是工作餐也按60元标准执行。除了工作餐以外,还有公务宴请,这是不受60元限制的,另外还有宴请标准。结果呈现在媒体上的是:温州市纪委党风室主任汪慧平说,对上级不受限制。”汪慧平坦言,对于一些媒体的曲解和误读虽然感到有些“委屈”,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只能是“内外有别、上下有别”。
近日温州市纪委通过督查发现,7月份接待费支出总额较前6个月平均数下降40.8%,成效显著,而发现的问题主要有超标准或超额度接待、转移转嫁接待费支出、未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等。
汪慧平表示,从明年开始,要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进一步深化改革,要“疏堵结合”。“堵”的方面體现在,除了市直单位,所有下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接待费控制额度要全部进行重新核定,“这样可以避免上级单位的招待费转嫁给下属单位。”
“疏”的方面也要开个口子,比如有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的接待经费则要采取“一事一核”的方式解决。“刚性的部分必须保证,要把‘莫须有’的、浪费的部分砍掉。”
4.因公出国管理规定_43559 篇四
第一条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 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5.XXXXX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篇五
XXX
公司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XXX〔20XX〕XXX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工作,规范团组和人员的派出,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因公出国实行分级申报、层层负责、统一审批的工作程序。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管理;
(二)负责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复审;
(三)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的出国前教育;
(四)负责因公护照管理;
(五)负责因公出国团组签证申办;
(六)负责公司总部因公出国团组公示工作;
(七)负责制定公司因公出国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示;
(二)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前审批;
(三)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出国前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五)在以往出国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公司在职员工的;
(二)除集团公司高级专家外,离、退休人员不再选派出国执行任务;
(三)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已确定要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
(五)赴境外项目长期工作,外语成绩不合格的;
(六)未参加出国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
(七)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
(八)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九)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第四章 出国团组公示
第八条 除海外项目施工作业、海外收购并购等涉密任务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须按规定将团组信息进行公示。第九条 出国团组派出前公示,称为首次公示,应在出国项
目申报前完成。出国团组回国后公示,称为再次公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条 首次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前往的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第十一条 再次公示包括首次公示内容及执行结果、出国报告等。公示执行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逐项列明未按公示情况执行的项目,并说明原因。出国报告应包括团组基本情况、出国任务及完成情况、主要收获等。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出国团组首次和再次公示,由团组负责人分别在办理出国立项手续前和团组回国后填写公示材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查并在公司内网公示。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团组应在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同时公示,按照团组成员职级在相应单位的内部局域网发布公示信息,如团组成员所在单位未建设局域网网站或多个单位人员参团的,也可在上一级单位局域网公示。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出国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申请单位申报出国项目须登录“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填写立项申请表,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发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单位领导出国
不得由本人签发项目申请。第十五条 出国项目申报须在计划出行日期前一个月报总经理办公室,为办理审批、护照、签证等手续预留时间。确因客观因素造成申报时间紧迫的,需书面说明加急理由。第十六条 出国项目申报内容
(一)目的和任务:简要说明出国(境)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将完成的主要任务,以及认为有助于审批的出国(境)项目相关情况。
(二)时间和地点:出国(境)项目起程日期、在外时间(具体到天),以及将访问的国家、城市及在当地活动内容。
(三)人员:提供团组人员名单。
(四)费用来源:主要包括“派出单位承担”和“境外项目支付”两种。
(五)邀请单位:境外邀请单位中外文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第十七条 出国立项申报应根据任务类别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考察访问须提供详细日程安排和邀请信;
(二)执行合同须提供合同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三)参加国际会议须提供完整的会议通知;
(四)参加外单位组团须提供费用明细、日程安排、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确因工作需要选派离退休人员参加的团组须说明选
派理由并附离退休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出国培训须附培训协议、日程安排;
(七)境外项目生产作业须提供项目备案号。第十八条 有一个以上公司部门或所属单位参加的出国团组,应由工作任务主要执行单位牵头统一申报立项。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选派出国人员,不得安排照顾性派出。第二十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旅行社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邀请。第六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政正职出国实行互签,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出国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各部门正职、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出国由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其中行政事务由总经理审批,党群事务由党委书记审批;
(四)公司其他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派出单位对出国人
员把关负有第一责任。第二十二条 申报出国立项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同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境外项目。海外新项目调研或投标须取得集团公司项目备案方可申报出国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在外停留时间。长期派驻项目人员应有合格的外语成绩并通过集团公司防恐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境外项目备案人数控制派出人数总数。
(二)考察性质的项目应有详尽的计划,通过考察能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解决生产及科研中疑难问题;了解和掌握国外科技、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动向,为生产经营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考察或调研。考察团组不得超过6人,考察不得超过两个国家,一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8天。赴南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可酌情增加1天。
(三)国际会议。须在上一年度提出参会计划。选派的参会人员应从事与会议内容相关业务,并能熟练运用会议所用语言。参加会议团组一般不得超过4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在外停留时间按会期加合理路途计算,一般除会期外不得超过3天。
(四)国际展览。须在上一年度提出参展计划。参展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按展期加合理路途计算,一般除展期外不得超过3天,每个参展会最多可安排2名展台搭建人员,展台搭建人员境
外停留时间应从严控制,最长不超过参展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加3天。
(五)培训。应有明确的培训目的和详细计划,能在国内完成的培训不批准国外培训。培训团组人数不得超过25人,应在一个国家(地区)内完成,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凡是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不落实、培训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培训内容非培训国特长、培训费过高、考察或参观活动比例过高的培训项目,不予批准。严禁通过旅行社安排境外培训。
(六)执行设备进口合同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派出人员,严禁将出国费用列入合同总价。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设备不安排出国(境)考察和订货,谈判、签约、检验、培训等原则上都在国内进行。
(七)双跨团组。任务应与本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不受理无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受理指定人选的征求意见函,对无实质性内容且收费较高的一般性考察、会议、培训和展览不予批准。第二十三条 出国项目申报材料完备的,其审批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内容有误的,审批时限从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受理因公出国项目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未获批准的出国项目,总经理办公室将
口头或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简要说明原因。第七章 护照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护照的管理按照《XXX公司因公护照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因公护照保管、借还、收缴、销毁以及出国人员信息的采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申办出国人员的因公护照,已在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护照境外换发,由人员所在单位上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报集团公司统一向外交部申办。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应使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的因公护照,不得使用因私或从其他渠道办理的因公护照。第二十八条 因公护照以团组为单位借、还,出国团组回国后7日内应归还所有团组成员护照。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出国人员的签证、签注或各类出入境通行证明。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团组须在国内办妥所有前往国签证,不得在境外申办签证。公司驻外员工办理签证延期或申办第三国签证,无法回国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说明出国团组名称、人员、前往国家、预定行期及要求在国外申请延期或申办 第三国签证的事由等),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报集团公司国际部批准后,可在驻在国办理。第八章 出国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费用标准按照公司国际差旅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项目批准范围外的费用。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国内外关联企业资助,严禁向公司所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团组的国际机票由总经理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国际部按照国际差旅标准和项目批准情况统一订购。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离境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订购全程往返机票,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到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差旅规定安排交通工具。第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外时间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包含出、入境当日。第九章 行前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人员的出国教育,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出国教育。第三十八条 出国人员须登陆集团公司因公出国教育培训考试系统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上报出国立项。第三十九条 出国人员在启程前须接受因公出国教育。出国教育的主要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管理规定、外事礼仪、国际旅行常识、安全防范知识、保密规定等。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条 派员单位对出国人员选派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回国后及时收缴护照。第四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的团长。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组织团组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对团组成员遵守外事纪律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保障人员安全等负责。遇突发意外情况,团长有责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出国团组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路线等严格把关。第四十四条 各级外事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派出团组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发现违反外事纪律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第四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当地法律和公司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公司声誉的事情,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企业秘密;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寄)往境外;回国后应主动按期归还护照、提交出访报告、及时核销各项费用。第四十六条 对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安排照顾性派出和因私护照执行公务的,一经查实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公赴港、澳、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篇六
2016-11-24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第六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
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4、现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事务部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人应根据护照办理和出访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时间以及校内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提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国际事务部办理出访手续。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第十条 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国际事务部根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核。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申请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工作或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个人等所组织的出访申请的;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出国(境)规定标准的;
4.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人员的配偶、子女,虽为我校教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无相关公务活动安排的;
5.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且在外停留时间超过14天的;
6、自费出境旅游、探亲及从事其它个人事务的; 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 出访团组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下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工作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需报教育部备案。其他校领导的出访也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访计划。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 校、院级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和天数。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转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级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 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应与主管业务相符,严禁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九条 除以学术活动为目的、且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外,实行校、院级出访团组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制度,审批前国际事务部将在校内网站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出访单位应在15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 临时因公出访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回国7日内将出访总结及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送交国际事务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如有以下情况,在办理出国任务申报时注明并提供相应材料,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1.持有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 证,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根据外交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因公证照、无法持用因公
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事务部出具意见; 3.持有第一个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并经此去往其他国家的,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以上情况,出国任务获批后在“出国批件”上注明“持普通护照”,供后续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章 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 临时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出具的批件内容执行出访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第二十三条 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出访的,应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集中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调整或临时追加的出访任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双一流”经费出访的,应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奖福经费出访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应严格审批,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应严格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访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审批),并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申报时需同时确认经费是否充足且符合项目支付范围。在外经费参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的费用(证件工本费、签证服务费、签证费、旅费、外汇的预算与核销)须凭《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在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报销各种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山东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访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弄虚作假等各种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至少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第三十一条 在因公出国(境)审批过程中,如因相关单位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院/所),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及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 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第三十五条 对出访人员较多,出访时间相对集中,会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将予以适当的控制。院所主要领导不得安排同一时间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访不能超过二人。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事务部、财务部。
7.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派出、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一般是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派出审批
(一)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的派出工作计划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昆明医学院短期出国(境)合作与交流项目(团组)计划申请表》。经学校批准的计划还将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末应将本派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须于头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事先向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报送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外专局核准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的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培训类计划具体执行前,由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办或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对已列入计划,但具体组团不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凡集体或个人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的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目的、任务,严格把关,注重实效。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项目。申报出国(境)项目,应以短时间、少人数、低预算为原则。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人员精干、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节约出访费用。
(五)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任务、时间和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绕道旅行。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因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经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批准申报出国(境)执行公务。
(七)我校副处级以上人员多次往返港澳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八)凡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公务护照(通行证),通过因公渠道申办签证。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以及进行工作、考察、访问、交流、培训。
三、其他规定
(一)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出访期间指派专人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在规定15天内统一收回证件,并交回证件颁发机关。
(二)出访总结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完成出国(境)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三)经费
有关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问题
1.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自筹经费并拟订使用计划,经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 处审核后办理预支。凡需要使用科研经费的,需按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2.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国(境)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及报销手续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礼品
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对外赠送礼品,要在出国(境)前提出预算;所受外方具有代表性的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宴请,如确实需要宴请的,应在出行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他待遇等按学校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办理程序
(一)本人填写《昆明医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研修等事宜,一般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邀请函;赴台湾地区的,一般需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培训类项目需于头一年提交项目计划,经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后,方可于次年实施任务申报审批手续。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接上述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到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五)出国(境)任务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审批后,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或省科技厅)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省外组团的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六)申请人到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申请护照和签证或赴港澳通行证等手续。
(七)获准签证后,到云南省财政厅外经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批汇购汇手续。
(八)办理出国卫生检疫证件。
(九)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十五天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回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十)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有关外汇核销、帐务报销等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将限制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出访计划。
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篇八
北方工大校发〔2006〕68号
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因公护照的管理
1、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
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因公护照的保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护照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办员妥善保管。
3、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通知护照颁发部门处理。
4、拟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或离、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其上交发照机关处理。
6、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护照遗失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外办备案。遗失护照人员再次出国,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凡出现因公护照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过期、页满或持证人离职、退休或调动情况时,本人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该证照个人纪念留存手续。
二、处罚措施
出国人员持用护照期间须妥善保管,并于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如出现问题,按下述办法处理:
1、持照人因工作需要自行保管护照期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2、持照人逾期未上缴护照,在此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长2年)停止为其颁发新护照。处罚期满后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3、上述1、2两项中遗失护照的人员如需办理新护照,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三、附加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2003年7月22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领取的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在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已领取的出国(境)证件,交由我校人事处保管。
四、解释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06年12月13日 主题词:因公出国
护照管理
暂行规定
北方工业大学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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