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观后感

2024-09-21

国家监察观后感(共6篇)

1.国家监察观后感 篇一

近日,大型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播出后,在全体党员中引起广泛反响。专题片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以正风肃纪为主线,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正风肃纪,驰而不息。专题片以负面典型为镜鉴,一件件触目的案例,一个个滔天的罪行,一幕幕忏悔的神情,沉重的锤击着党员干部的心灵,引发共鸣,深刻的触及内心、触及灵魂,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

常言道:多栽荷花池自清,勤反腐败政自明。反腐倡廉是纯洁党性,提高自觉性,增强自律性的必要条件;是增强执政党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守好“身”,保持“洁”,不受“染”,勇于向自我“开刀”。

勇于向“我”开刀,就是要以党风廉政规定为纲领,经常武装自己。 党风廉政知识和党的若干廉政准则等,是每个党员干部执政行权的纲领性规定,是保持党员干部一身纯洁的“清洗剂”,是党员干部处事做人的行为规范。做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思想不滑坡,党性不褪色,作风不退步,就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政规定的学习,时常用党规党纪和廉政规定来武装自己、“清洗”自己,用纪律法规时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清除思想“污垢”,使自己始终保持一身清洁。人们常说:“源清流自洁,身直行始正。”只有从思想源头上“理”起,从思想深处育起,筑牢思想防线,才能保证思想不被侵蚀,大脑不被腐蚀。

勇于向“我”开刀,就是要以自查自纠为手段,经常剖析自己。古人云:“圣人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这句话大意说的是,圣人君子因为经常会反省自己,在没有犯错之时就会提前想到、防到,所以就不会犯错误。作为党员干部,就是要经常自我反省,自我剖析,自我斗争,要时常树立“官为轻,民为重;权为轻,责为重;名为轻,德为重;利为轻,义为重”的思想意识,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常怀律已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做到每日“三问”,即:问自己权利是否真正为民所用,问自己是否有贪心私欲,问自己是否做到廉洁清正,通过“三问”,查廉洁思想有无放松,为民谋利有无淡化,私心杂念有无“抬头”,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带“病”工作,防止带“毒”从政,经常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廉政性和一身纯净不“沾尘”。

勇于向“我”开刀,就是要以正反典型为教材,经常警示激励自己。古人云: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作为党员干部,要善于用反面人物以身试法的案例来警示自己,做到警钟长鸣,常自警不“重辙”。人们常说:与声色犬马零距离难免失足,同清正廉洁相坚守方可成材。人以群分,物以类聚。作为党员干部,要使自己保持先进不“掉队”,一身清廉不受“蚀”,就必须以先进典型为旗帜,向廉政建设中的先进典型看齐,善于学先进,做先进,做到:勿徇私废公,勿贪渎纵欲。云南原宝山地委书记杨善洲六十年如一日,恪守信念,清正廉洁,退休不褪色的忠诚之心。德不善则弊显,行不俭则祸生。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一任,廉洁才是根本,那种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

2.国家监察观后感 篇二

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要前提, 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最根本的要求,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发展是第一要务, 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涉及人, 给一些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痛, 安全生产工作搞不好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 安全发展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以人为本。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

当前新形势下,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目前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可靠程度仍然很低, 经济快速发展与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能力仍然距离政府和人民的期望有一定差距。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安全保障条件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压力很难一时缓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工作措施、业务能力与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 我们既要看到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看到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地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也要从理性的高度来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还要看到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根本好转责任重大, 任务艰巨。因此, 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保持经济快速发展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这一矛盾必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不断出现, 事故多发且难以控制。所有这些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 紧密结合实际, 深入研究分析, 来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出现的新问题。

二、10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和提高。

1.煤炭产量增加, 伤亡事故大幅下降。

10年来, 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产量由1999年的6621万吨增加到2009年为6.006亿吨, 增长近10倍。煤炭产量由1999年占全国总产量的6%提高到2009年的20%, 跃居全国前列。全区煤矿的死亡人数, 由1999年的314人减少到2009年的33人, 并连续4年实现了死亡人数控制在百人以内。10年间, 全国煤矿死亡人数下降了62.4%, 而自治区下降达99%。死亡人数由1999年占全国的5.6%下降到2009年只占全国的1.2%。百万吨死亡率由1999年的4.742下降到2009年的0.055。自治区已实现连续6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 比全国平均值低了96%, 仅次于山东省, 列全国第二位。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显著。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始终把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紧抓不放,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对全区煤矿进行扎实细致的摸底排查, 各部门联合采取措施, 提出了全区500处停产整顿关闭煤矿名单。经过各方努力, 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矿井数量由1999年末的2009处锐减到2009年的606处, 减少1403处, 关闭了近70%小煤矿, 提前3年完成了整顿关闭小煤矿任务。

3.煤矿的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近3年来, 我区煤矿经过整合技改, 不断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先进装备, 提升了办矿水平, 为科技兴矿夯实了基础。同时, 成建制的引进国有重点煤矿施工、采掘队伍, 大范围、多层次地开展全员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为煤矿的现代化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提供了可靠保证。自治区煤矿的单井年产量由1999年的3.5万吨提高到2009年的100万吨以上, 增加了27倍。煤矿机械化率由当初不足30%提升到90%以上, 全区基本消灭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

4.煤矿瓦斯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始终把瓦斯防治作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 落实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和“十二字”方针, 制定实施瓦斯治理监察方案, 全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井均建立了地面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 基本实现了先抽后采,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率已基本达标。建成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各类煤矿已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 5个重点产煤盟市已实现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近年来, 全区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明显下降。

5.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立足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定位, 着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各项制度, 层层落实监察执法目标责任制, 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实现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始终把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努力探索“三项监察”新方法, 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在全区煤炭产量连续几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趋向好转, 赢得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支持与信任。

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10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但并未得到群众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理解,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对于地方政府及监察、监管等部门的责难之声充斥新闻媒体, 电视、广播及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随处可见。随着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的日益加大, 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责任增加, 由于事故被追究责任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不断增加,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处境非常困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道路仿佛也越走越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地位日益下降, 已由最初的煤矿“警察”沦为事故调查当中的“责任者”, 效仿美国的垂直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工作方式已与成立之初所描绘和设想的美国式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工作方式相距甚远。

反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所走过的10年历程, 尽管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但根本上还是体制与机制的问题, 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不落实的问题。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地位的不断下降, 我们总结煤矿重特大事故难以控制的原因,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自身执法能力和当前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 监察人员没有受过全面的专业培训, 专业素质不高, 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监察执法能力参差不齐, 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下, 已不能完全胜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煤矿监察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监察队伍后, 只进行过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 以后几乎再没有进行过系统培训, 知识更新严重滞后, 知识老化已经影响到监察工作。二是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不全面, 多数人员专业知识缺失, 学习采煤专业的, 机电专业知识缺乏;机电专业的, 不懂采煤、通风等知识, 煤矿安全监察由于专业限制而造成严重的执法缺失。随着煤矿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机电专业监察人员已明显不足, 专业结构已呈现出不合理现象。三是监察人员流动范围小, 进退机制实行难。由于没有与地方干部交流的渠道, 近几年虽然选派年轻干部到地方和基层挂职锻炼, 但挂职结束后, 又全部回到原单位, 交流范围较窄。四是工作环境特殊, 津 (补) 贴、福利待遇和职工住宅均不如当地政府其他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技术含量高, 体能付出大, 面对的工作环境艰苦、复杂、多变的危险, 工资标准低于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监察矿井数量过多, 装备老化, 不能对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监察工作, “三项监察”难以到位。目前,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力量十分薄弱, 全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有155人行政编制, 其中省局60人, 下属4个监察分局95人。省局2个监察业务处13人, 乌海分局25人, 鄂尔多斯分局25人, 赤峰分局25人, 海拉尔分局20人, 并且各监察分局领导干部基本占总人数的1/3左右, 粗略统计, 真正从事一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只有2/3左右, 约60人。目前, 全区煤矿数量约600多处, 平均每名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为10处。个别分局还由于人员内部调配, 平均每名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达到了15处左右。加之自治区幅员辽阔, 12个盟市有11个产煤, 遍地是煤, 监察区域范围广。因此, 以这样数量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以目前1个科室配备1辆车的装备, 以必须2 人共同执法的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难以按照正常的监察执法计划覆盖辖区内几个盟市旗县 (区) 的众多煤矿, 难以对所有煤矿进行有效地、全面地安全监察, 难以及时和有效地控制每一个煤矿井下的事故隐患。

3.监察执法有待进一步进行规范, 执法的随意性仍然存在, 执法文书约束力小、造成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察执法程序和处罚依据, 仅从大的方面粗略规定了煤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的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具体操作, 这样就给监察工作中留有一定的处理和处罚空间, 造成在监察执法过程中监察人员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对煤矿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置不力。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存在整改情况不及时跟踪监察, 复查不及时的问题。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 也存在处罚不力的现象。

4.矿难多发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所承载的过重的煤炭生产任务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担, 严重影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效能。我国煤炭产量世界第一, 煤的消费占了能源总量的74%, 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 牵动着中国经济发展全局。煤炭开采采用的是高密度、高强度、高危险的采掘作业方式, 不安全因素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近年来, 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对煤炭需求快速增长, 煤矿的生产能力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促使煤炭价格一路上涨, 煤炭行业持续处于卖方市场, 刺激了煤矿的超能力生产。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丰厚的利润空间, 促使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用增产增收策略代替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以衡量经济指标的增长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的政绩, 促使产煤地区的地方政府和煤矿主要负责人都非常看重煤矿生产的巨大经济效益和丰厚利润。煤矿企业为了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政府为了完成经济指标, 促使煤矿突击生产, 甚至带着隐患生产, 这就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目前, 我区各类煤矿基本处于满负荷、超能力生产状态, 煤矿安全生产的压力很大。未来的煤炭供求矛盾将会更为尖锐, 高位运行的煤价更是涨势惊人, 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是不会放过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依法监察、执法严格, 则会因为煤矿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能力生产而受到停产整顿的处罚。这样势必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不满意。如果让地方政府满意, 则煤矿安全监察就存在监察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这是目前煤矿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难以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的根本原因。

5.问责制的实施存在着过于简单化, 国家缺少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政治上的保护措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02号令) 颁布实施以来, 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促进煤矿搞好安全生产, 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 随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力度的加大, 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在事故中负有同样的职责, 一出事故就简单化地认为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人员和部门领导都有责任, 凡是事故发生都认为是监察、监管人员工作不到位, 必须处理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人员、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 否则, 就不能给社会和舆论有一个交代。这样做的结果, 既影响到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也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工作有力开展。对监察与监管人员在事故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何进行处理, 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明确的界定失误、错误与犯罪的标准和依据, 仅有一个内容模糊的免责文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事故调查组中的管理组人员由于不了解煤矿开采的特殊性, 往往不能正确区别煤矿监察、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与渎职、失职的界线, 加重了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和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的处罚, 严重打击了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造成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不稳定。很多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不愿继续干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陆续出现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辞职和提前退休的情况, 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分管安全或未位领导分管煤矿安全。

6.实行“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 企业负责”制度不平衡, 过于强调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 忽视企业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总想通过监察、监管部门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力度,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甚至以监察、监管来代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但是国家监察不是万能的, 地方的日常监管也不是时刻能盯在井下的, 我们不可能代替企业的所有管理工作, 也不可能盯到煤矿的所有生产环节。所以往往事与愿违, 重特大事故仍然难以控制。更多应该强调的是企业自身必须要搞好安全生产, 落实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只是一种补充和督促, 况且在某些方面地方政府还有追求发展经济的要求。因此, 尽管近些年来我们做了很多工作, 但煤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仍然没有调动起来, 始终保持对高利润的追求, 地方政府也始终保持对经济发展的追求, 把生产与发展放到第一位, 安全是第二位, 想得更多的是没有效益煤矿企业的日子如何过、如何发展。

从国内外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 希望煤炭企业、矿主自发地重视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促使企业有主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 矿井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直至停产整顿或关闭矿井。但目前我们的行政处罚标准太低, 行政处理的级别太低, 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太低。对煤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分别是200万元和15万元, 相对于煤矿企业、矿主的巨额暴利来讲非常低。刑事责任追责仅限于直接责任者, 真正草菅人命的煤矿企业老板、实际控制人 (矿主) 、根本没有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如赶超工期、超能力生产和超定员生产等问题的产生, 都不是工人所能决定的事情。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当前面临的困境与风险分析

我国对煤矿安全监察实施垂直管理, 主要工作是监督检查煤矿企业, 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理与行政处罚, 检查和指导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力实际非常有限, 根本就不可能完成对煤矿企业所有生产过程的监察。以有限的人员、装备与权力来完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感到压力非常大, 这是一个很难完成任务, 也给我们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造成极大风险。对于上述问题, 如果我们没有有效的办法解决, 我们自身将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风险一:事故的发生后, 由于监察不到位, 监察执法人员被调查处理, 受到行政处分的风险。

风险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由于监察不到位, 监察执法人员被以渎职、失职罪起诉,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风险三: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 国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作用有限,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可能被撤并、监察员可能全员下岗的风险。目前,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仅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4个司, 在国家的层面上缺少龙头, 在地方层面上没有基础, 游离在政府序列之外, 随时有可能被撤并。目前, 只是因为煤矿群死群伤事故影响力大、社会比较关注的原因, 没有撤销。

五、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当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困境及监察执法长效机制建设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 以真正实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目标, 着力从困扰和制约长效机制建立的体制、法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突破, 努力构建起以共同责任机制为核心、以全员监管、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机制。

1.改革和完善省以下的执法监察体制。从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煤炭生产的高危性出发, 应当进一步完善省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 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充分信任, 并贯彻责权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炭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职能重复、业务交叉、管理混乱的问题, 不利于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的协调工作。因此, 建议国家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统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将目前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队伍合并到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 整体加强, 形成合力, 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关系。另一方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虽然实现了名义上垂直监察体系, 但实际开办煤矿的主导权力仍控制在各级人民政府手中。因此, 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 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或改革当前地方政府对GDP追求的政绩考核体系, 促使各级地方政府领导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地方利益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企业赚钱、地方经济发展的代价应由受益者来承担, 而不应由煤监、煤管等部门来被动承担。因此, 建议国家依据《安全生产法》, 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处以高额罚款, 加大对矿主、企业经理等处理力度,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关闭矿井。

3.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大的强制权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在行政执法权上只有对矿井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和建议矿井关闭的权力, 强制执行的权力是依靠地方政府, 到目前为止根本行不通, 没有法院受理过这样的行政诉讼。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刚性, 减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和强势部门的依赖程度, 建议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强制执行权力, 明确工作职责, 加大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

4.弥补法律、法规缺陷和空白。结合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改, 尽量弥补法律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缺陷和空白, 建立健全与当前煤矿安全监察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体系,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 不断加快法律、法规完善的进度,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减少煤矿执法的自由裁量和随意性,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制定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煤矿违法处理规定, 对应《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统一处罚标准, 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范围、程度、数量等。

5.提高自身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 培训技术全面的监察人员。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机制, 进入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必须有2年以上的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并经过至少2年的全面安全监察技术培训, 方可进入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提升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综合素质提高的基础上, 实行独立执法, 充分发挥每一个监察人员能动性, 制定责任制, 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监察人员头上, 促使监察人员认真负责, 提高监察人员的责任心。

6.增加一线监察人员, 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国家或地方政府增加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人员的数量, 按地区、按煤矿的灾害程度、按矿井能力的大小和煤矿矿井的实际数量等条件, 配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平均每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矿井数量为1~2个矿, 灾害严重矿井配备2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保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能够有效地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

7.研究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是否到位的明确标准和奖惩办法, 调动安全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稳定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管理, 事故的发生与监察有一定的关系, 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发生都与煤矿安全监察有关系, 更多的事故发生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因此, 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是属于监察到位的标准和办法。美国矿山安全监察体系是世界主要产煤国中最完善的, 他们依据《矿山法》, 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全国矿山安全实施垂直监察职能, 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 露天煤矿2次。一旦发现问题, 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关闭矿井。我们能否参照国外, 做到每年对井工煤矿至少监察4次, 露天煤矿2次就属于监察到位, 在事故处理中应属于免除渎职或失职的责任。这样的监察必须是全面细致监察, 最后形成监察报告, 真实反映煤矿的实际安全状况, 并依据报告反映的问题下达处理意见, 依法进行处罚直致对矿井实施关闭。同时相应出台监察人员执法工作奖惩办法, 调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使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保持稳定。

摘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并实施已有10年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突出重点, 严格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按照“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 如何满足人们和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日益关注的需求, 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杜绝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 使我们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尽可能不受到行政和法律的责任追究, 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困难和挑战。

3.国家监察委:点燃政治改革的引擎 篇三

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

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监察范围”

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悄然发布试点成立“监察委”的消息,文件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的表述,被外界解读为中共将开启又一次政治改革。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深度解析中央力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以及接下来可能的举措。

“选择这三个地方是有特殊意义的”

中国新闻周刊:此次中央启动监察体制改革,是否会成立中央或国家级的监察委员会,顶层设计是什么?

马怀德:中央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监察制度,实现全覆盖的监察体系。既然要完善这项制度,各个层级的监察委员会都会相应成立。目前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下一步将在全国推开。而在全国推开,就不仅在省一级,而是在中央、省、市,甚至县、区都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垂直系统机构。

具体来说,在中央或国家层面是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或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再斟酌。对地方而言,举个例子说,是叫山西省国家监察委员会还是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再研究,最终定名为何,要看试点后中央的决定。

中央或国家层面的监察委员会一定会成立,因为是一种体系化、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必然上下都是打通的,尤其是这种垂直性的领导体制,一定要有中央或国家级的监察委员会。

中央或国家级的监察委员会跟中纪委的关系是什么呢?这次中央文件说得很清楚,即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合署办公”。而“合署办公”意味着职能上有分工,简单说就是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中纪委的主要职能,是对党内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党组织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就是对所有公权力主体,意味着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监察范围。

中国新闻周刊:这次试点选择了浙江、山西和北京三地,外界认为选点颇有讲究,特别是北京此次作为试点。如何解读试点选择传递出的信号?试点的时间周期会有多长?

马怀德:选择这三个地方是由中央决定的。我理解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北京是首都和政治中心,而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选择在政治中心更有风向标意义。如果是经济改革、自贸区改革,首先会选经济中心上海;但是政治改革,就要选政治中心北京,便于近距离观察、发现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和解决,因此选北京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可以看出中央对试点工作的决心。

而山西发生过“塌方式腐败”,是曾经的腐败重灾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反腐败、廉政建设上,山西的力度也更大一些,中央对山西也是寄予厚望。山西反腐力度大,经验比较多。至少案件多,处理案件的经验自然也多,遇到的各种问题也比较多,是一个比较好的标本。

选择浙江的原因,就更显而易见。浙江是改革开放,尤其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同时面临新历史条件下的反腐败和制度建设的很大压力,如何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区构建一套反腐败的制度体系,至少对其他东部沿海地区都有很大的示范意义。

当然,这都是试点。试点就是允许在试点过程中去摸索,积累经验,如果有好的经验、成熟的做法,就可以进行提炼、深化,形成成熟的制度,然后向全国推广。所以,选择这三个地方是有特殊意义的。

从文件上讲,这次试点没有周期也没有时间表。但一般来说,重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时间周期大都在2-3年,像司法改革基本1-2年,我想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也不会太久,应该1-2年时间会出结果。

中国新闻周刊:国家监察委员会究竟是一个党的机构,还是政府机构?它的等级序列怎么定?

马怀德:国家监察委肯定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国家监督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都是平行的。因此,中央将此次改革定性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而这个“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

与廉政公署有一定相似性

中国新闻周刊: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架构来看,是要整合目前的反腐资源,这种“融合”是否意味着未来会形成一种“大监察”格局?

马怀德:中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党内的纪委系统;政府的监察机构,以及审计部门;跟行政监察在一起办公的预防腐败机构;行政体系以外的,有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机构,以及预防腐败局。

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另外,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公权力主体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监察权。从中央层面来讲,监察部、国务院审计署加上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预防犯罪部门,这些职能和机构、人员整合在一个平台下,纳入国家监察委员会。那么,原来的机构、行使监察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既不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特有”的国家监督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新闻周刊: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否与香港、澳门廉政公署比较相似?

马怀德:某种意义上有相似性。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是为了预防腐败、调查贪腐案件,甚至承担一部分起诉权力,所以是把所有反腐败职能整合在一起,包括廉政文化建设。尽管有一定的类似性,不过廉政公署毕竟是在一个特别行政区内,是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一个特殊机构。香港、澳门叫廉政公署,我们叫国家监察。

中国新闻周刊:由此看来,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势必会很大,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庞大权力的机构来说,如何监督它的权力运行?

马怀德: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有一句话,“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意味着,所有的权力都应该接受监督,包括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也在内。

正是因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握有监督权、监察权,尤其在职能拓展以后,包括行政监察、审计、反贪反渎职、预防腐败这些职能都包括进去之后,权力极为庞大,自然要接受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有效监督,才能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因此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考虑对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这些监督来自几个方面: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自然要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委员,机构也由选举产生,当然接受人大监督。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接受人大监督是毫无疑问的。这意味着,如果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当然会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罢免、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监督来自内部监督、自我监督。自我监督,听起来不太容易实现,但实际上非常重要。从十八大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上不难发现,中纪委权力很大。但中纪委也在强化自我监督,解决“灯下黑”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已决定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中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截至目前,中纪委通报了至少8起纪检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由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纪委合署办公,自我监督力度会越来越大,确保在职能扩大、权力增加之后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能在法律内正确运行。

第三种是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检举、举报,这是宪法赋予公众的权利。公众监督的渠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政务公开等。此外,社会监督也包括媒体监督,媒体有独特的监督优势,比如通过调查、采访等方式。通过媒体的监督方式是比较有效的,尤其在新媒体发展比较快的情况下,基本实现了任何国家的公权力主体,都要接受媒体全方位、24小时的监督。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监督,就是来自党的监督。党的监督不是通过中纪委,而是通过党委。因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中组部、中宣部、中纪委有监督权和领导权。有人说各级党委书记担任监察体制改革的小组长,势必是领导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那党委谁来监督?其实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可以监督,所以还是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确保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会在一定规则之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正是有这种担心,更需要我们在顶层设计、制度建构时,考虑到权力的特性,而有效地加强监督。

“《行政监察法》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中国新闻周刊:我留意到, 7月14日,《学习时报》发表了你的《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一文,你提到“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这是否意味着要在法律框架体系内,解决现行纪委难以适应国家法律的问题?

马怀德:不完全是。那篇文章的主要意思是,《行政监察法》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象范围过窄。关于监察机关的定位,虽然《宪法》中对国务院的监察工作表述为“监察”而非“行政监察”,但《行政监察法》将监察主体定位为行政监察机关,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不衔接,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不利于全面、有效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二,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不够。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实践中,监察机关的干部人事、财物经费都由地方政府控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影响了监察的权威性。

第三,监察手段有限。虽然《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但由于监察手段有限,且偏重事后监督,导致一些方式方法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如第23条,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监督程序不够完善。有些行政监察程序设置不科学,如受理申诉的渠道过于单一,监察结果公开性不足;一些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缺少细化的操作步骤和要求,如第23条虽然赋予监察机关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享有纠正和撤销建议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限于它(该法)的职能,它不可能做到全覆盖。它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能监督政府其他的部门和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可能监督到政府以外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政协等。

上述问题导致监察机关和党内监督所覆盖的面不一致。党内监督,对党内领导干部已经做到了全覆盖,不管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人民政协、社会团体都能监督到。要远远超过行政监察部监督的“面”。虽然它只监督党员和党组织,但它的覆盖面真正做到了全覆盖和无死角。

而行政监察覆盖面太窄,仅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政府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无法实现与党内监督“面”的有效重合和衔接,造成监督面的 “一宽一窄”。

我们说要修改《行政监察法》,是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重构或顶层设计提供一个路径。借这个机会修改监察法,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然后在监督的对象上实行全覆盖,在监督的手段上不断地丰富。在监督的机构和职能上,实现有效的监督、监察资源的力量整合,这样就既达到了修改法律的目的,又达到了对国家监察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目的,所以这是“一石二鸟”。

4.国家监察观后感 篇四

《国家监察》第三集观后感一

梳理近年来中央纪委和各省市的扶贫领域专题公开曝光,通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扶贫款物等;优亲厚友,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刁难群众、违规收取费用;弄虚作假、篡改名单,搞虚假“脱贫”;监管不力、失职失责,以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

通报反映的腐败和作风问题,都是脱贫攻坚路上的“绊脚石”,严重啃食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党中央“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职的使命担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发力,强化监督,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问责,对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问题,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严肃问责。

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今年是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监督、抓常抓长、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既紧盯重要领域或工作环节的突出问题,也瞄准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持续往深里抓、往实里治。为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国家监察》第三集观后感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精准扶贫使得贫困人口每年减少了1000多万,扶贫开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脱贫攻坚工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是最大的政治任务,任何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脱贫攻坚工作,必须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以有力的组织领导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更细致的工作举措,坚决打好这场输不起的脱贫攻坚战,坚定走好脱贫攻坚路。

讲政治,顾大局。扛好政治责任,把脱贫攻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明的政治纪律,是夺取脱贫攻坚全面胜利的重要保证。落实政治任务,尤其要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将上级精神转化为我们的具体行动,确保各项扶贫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确保政令畅通。当前,部分地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政令不通问题。一些地方该落实的不及时落实,责任出现空转虚化,导致脱贫攻坚工作出现偏差。因而,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领导干部务必要履行好扶贫攻坚突击队队长职责,落实四个亲自。坚决把脱贫攻

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完成,作为一条重要的政治纪律来执行,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事的现象。

扛责任,强担当。压紧压实责任,做到有责任有担当。决胜脱贫攻坚,是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所有领导干部责无旁贷,必须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点上,切实担负起分内之责应尽之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效。一是深入基层,把身子沉下去,把事情搞清楚,不能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二是讲究策略,因村施策、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务求实效。三是督办问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工作成效好的进行表扬,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毫不含糊。

严纪律,正作风。脱贫攻坚能否决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部的作风,一定要聚焦重点,克服漂浮作风,沉下身去,静下心来,不分心、不走心、不折腾,静心谋划,抓紧抓实,在脱贫攻坚工作上下真功夫硬功夫,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脱贫攻坚的工作要求,重点查处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不坚决、不到位,以形式主义、敷衍塞责对待脱贫攻坚工作等行为,特别是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强占掠夺等问题认真查办,查处一案,形成震慑一方,坚决杜绝扶贫项目资金上打歪主意,动手脚的行为。

硬督查,实问责。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黄金棍下出好人。因而制度的生命在在于执行,一分部署,九分执行。严格脱贫攻坚督查制度、约谈制度,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动真格、真正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要对扶贫攻坚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应强化驻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严肃驻村工作纪律,并对纪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给予问责;要对驻村帮扶措施不力、走读现象、挂名式〃帮扶严肃处理。查问题,寻出路。找准问题比找准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为关键。认识问题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关键,认识有多高决定工作成效有多高。凡是脱贫攻坚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都是认识上去了;凡是认识不高的地方,工作严重滞后。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不仅要发挥工作队帮扶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增强贫困村的造血功能。要通过搞新时期农民远动讲习所形势,彻底改变贫困户等靠要落后观点。要用道理去说服群众,用真情去感召群众,用耐心工作等待群众思想变通,不存争议。为什么叫我们干部,是因为干部具体接受磨练。

《国家监察》第三集观后感三

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今天播出第二集《全面监督》,展现了党中央从党内监督全覆盖破题,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方面监督,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本集详细披露了金融领域一起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极其惨痛的案件——赖小民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案。

赖小民:一处房产藏现金2亿,叫作“超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副主任陈清浦说:“我们也曾经办过多件金融领域的案件,但是都不像赖小民事后查清的违纪违法的这种数额、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手段,都是触目惊心,让人瞠目结舌。”

专案组在北京某小区发现了赖小民藏匿赃款的一处房屋,里面有多个保险柜,存放的现金达两个多亿。

赖小民为了逃避调查,都是要求行贿人用现金交付,收钱后他自己开车来这处房子,亲手放到保险柜里,路上还会特意多绕几圈,以防有人跟踪。他和一些关系密切的知情人之间,说到这处房子都是用暗语,管它叫做“超市”。

除了现金,他还收受大量房产、名车、名表、黄金、字画。他的违法所得最终数额还需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但无疑将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

陈清浦说:“他(赖小民)就是对物质的这种占有是非常贪婪的这种贪欲,他用也用不了这么多,手表几十块,谁用得了?他就是想要。车也是这样,宾利车、奔驰车、阿尔法车,一个地下车库那几个车都是他的,都是百万的豪车。”

由于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分业监管带来的空档,加上赖小民有意逃避监管,使得外部监管难以抵达,而华融公司的内部监督也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作用。

赖小民说:“党委书记、董事长、法人都是我一个人挑,纪委书记都还是自己党委下面管,他哪有多少权威啊?纪委书记是我的党委委员,我的部下,他很难监督我,说句实话。”

赖小民案件揭示了华融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纪检部门难以履职、监督严重缺失的状况。这种现象在其他金融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新一轮派驻机构改革向15家中管金融企业直接派驻纪检监察组,正是针对发现的监督薄弱环节对症施策。

《国家监察》第三集观后感四

五集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今天央视综合频道晚8点档播出第二集《全面监督》。该集展现了党中央从党内监督全覆盖破题,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方面监督,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2018年8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张国志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这条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关注,原因是张国志并非中共党员,他落马时也并非行政机关公务员,而是高等院校的副院长。

国志勇(吉林省纪委监委专案组工作人员):接到他的线索是2018年2月份,接到线索之后,我们仔细甄别了一下,张国志的身份属于是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时他又不是党员。

举报线索反映的是张国志之前在吉林体育学院任副院长期间以权谋私的问题。吉林省纪委接到线索时,张国志已经调任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监察体制改革前,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掌管着公共资源、行使着公权力,大多数不属于行政监察范畴,非党员也不在纪委管辖范围,这就出现了监督的空白。

于海峰(吉林省纪委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我们也是接到过类似的这个问题线索,就感觉到比较为难,没有约束权,没有查处权。

制度上的空档,也助长了一些人钻空子的心理。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但张国志觉得自己不是中共党员,纪委管不到自己头上来。2015年,他担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两名私人老板在承揽学院公寓楼、田径运动场、综合体育馆、实验室相关工程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

张国志(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也都是发文件的,我认为别人的事和我没关系。触犯点也是可以的,有侥幸心理。自己不是党员,可能约束上差一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这一状况。《监察法》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既包括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涵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只要依法履行公职,行使公权力,都被纳入监察范围。

孙松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二级巡视员、纪检监察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监督实现了全覆盖,但是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一部分人不是党员,也不是过去的行政监察对象,但是他行使的依然是公权力,这次通过监察法就把他全部纳入了监察对象。

2018年3月,《监察法》正式颁布施行,类似张国志这样的身份不再是监督的盲区。吉林省监委很快对这一之前暂存的问题线索启动了初核,掌握了张国志职务犯罪的确凿证据,于2018年8月对他采取了留置措施。经调查,不仅查清了他担任吉林省体育学院副院长期间的受贿事实,也发现了他之前在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等岗位上的受贿行为,违法所得累计达数百万元。

张国志:对于非中共干部的管理,应该说纪委管不到,监察法出来以后,还有法律还是可以管到的,现在这就是东窗事发。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一些过去藏身于制度空档的违法行为,不能再逍遥法外。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2018年共立案18200件,其中,涉及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就有1176件,立案查处1199人。

5.《国家监察》观后感 篇五

《国家监察》观后感

《国家监察》从剧集的安排来看,是由上而下,高屋建瓴,围绕中心,层层递进。全景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自我革命的勇气,谋划、领导、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探索走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有效途径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我看完以后,心潮澎湃,百感交织,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专题片中的一幕:当我看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贪污、内幕交易等多项罪名,违法所得超过1亿元。在监狱中,他悔恨地说“收了这么多钱,换来的结果?”一件牢房一张床,收了那么的酒想着天天喝,如今却是一天三顿牢饭,一回想这些,他就痛不欲生。

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感慨道,贪官落马的事实再次明白无误地昭示世人,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我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事。

专题片中的又一幕:当我看到,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杜晓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将贫困学生资助金、考试费、生活补贴占为己有。她失德失范之程度,令人咂舌。

我看到这里,义愤填膺,勃然大怒,谁给你的公权力?

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只有兢兢业业为人民工作,为人民造福。决不能把公权力当作为个人谋私的工具。要“为人民说话、对人民负责”,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手中公权力属于人民,维护公权力的公平运行是每一位公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要时刻自觉接受监督,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永葆廉洁本色。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做到秉公执法,公私分明,慎重用权,珍惜岗位,遵守法纪,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以实际行动维护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做一名人民满意的优秀路政执法人员。

专题片中还有一幕:当我看到,中央纪委原第九纪检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吴文广,与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密切交往,相互勾结,多次泄露工作机密。两人相互利用,权钱交易。2017年,虞海燕因严重违纪违法而落马。机关纪委也很快就查清了吴文广违纪违法的事实。他在监狱中悔恨说:“很多的这种教训,终身的遗憾。我也不想再看到任何一个我的同事,再走上这条路,就是说机关组织上不允许做的事,一定不要做。”

我看到这里时,大吃一惊,从本质上讲,纪检监察干部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必须拥有成为党员所具备的一切条件,但是,纪检干部又不同于普通党员,他们维护党章的绝对权威,是党规党纪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应比普通党员有着更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更为坚定理想信念。吴文广,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诱惑面前丧失自我,忘了初心、失了本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充当“内鬼”。永远定在耻辱柱上。

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正确把握和运用好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特别是《监察法》的颁布,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五集专题片中,大到省部级高官、小到基层村干部,只要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侵害人民利益的,全都会被关进制度的牢笼,接受法律的严惩。

6.国家监察观后感 篇六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学习贯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腐败变质,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最根本的还是内因,就是价值观和人生观出了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修养,始终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要正确看待个人成长进步、名利得失,不能盲目攀比,要培养高尚的情操,特别是不能有不良嗜好。一个领导干部一旦有不良嗜好,往往难以自制,利用公权为满足欲望而滥用职权,同时,不良嗜好往往容易被居心不正者利用,成为他们谋取利益的途径,不但对事业带来损失,也会葬送了个人前途。

二要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和新《准则》新《条例》,正确把握和运用好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贪官落马的事实再次明白无误地昭示世人,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时刻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同时也要用党章和党纪来约束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防微杜渐警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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