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

2024-11-30

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共11篇)

1.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 篇一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责任,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各级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硬任务,严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局势稳定。

第五条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维护 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社会稳定局势受干扰破坏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以致引发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稳定案(事)件的;

(二)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盲目决策,或者在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预案,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宗教、文化娱乐、庆典等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管理预案,或者组织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稳定案(事)件的;

(四)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调处,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导致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稳定

案(事)件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导致群众利益严重受损,社会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断交通、损害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七)在处理涉及稳定问题的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或者泄露处置措施、处理意见等工作秘密甚至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八)对影响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丧失有利处置时机的;

(九)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需予以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第九条凡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并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责任的认定,由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机构牵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认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被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从责任追究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全区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 篇二

一、宋代官员行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

据宋代典籍史册的记载,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前朝历代无法比拟。宋代统治者将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将责任和求贤、立志并列为官员应该重视的三件最为重要的事项。宋代许多奏议的题目中就直接使用“责任”二字。比如,欧阳修的《上仁宗乞力拒浮议,终责任范仲淹》、《责任论》、《论责任有司札子》等,宋代诏令之中的此类表述较多,表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宋大诏令集》中记载“:今幕府州县之职官,字民为政,俸禄尚薄,责任尤重,宜稍优异以旌劝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政治行政的职责即其责任,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而且被记录在许多典籍和法令之中,反映出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较为普遍地获得了实施。唐代《通典》中曾经出现过“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的表述,但唐人还是很少使用“追究”一词。宋代法律典籍和其他著作中“,追究”一词也逐步增多,《宋刑统》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1]474”宋代典籍和法律中,“追究”、“责任”二词已经大量出现,结合宋代历史典籍和法律中的条文可知,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

二、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主体

宋代统治者将行政责任的追究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政治举措,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融入到行政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表明,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之后,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已经达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较高水平。行政责任是各级官吏在行政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通常是各级官吏。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统治者鼓吹“君权天授”“、朕即国家”,统治者自上而下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越是处于政权体系的上端,行政权就越大,皇帝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拥有最为广泛的行政权。从文字的表层含义上来看,宋代法律规定了职官的机构、职责等,但实际上规定的也是各级官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将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地位。封建社会时期,各级官吏拥有行政权,百姓毫无行政权方面的参与权,百姓只有执行官府和官员指令的义务,宋代也不例外,都是官民对立、以官治民的政治状态。

宋代行政体制下,将大臣的权力和责任捆绑在一起,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只有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人员才可能完成,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治道”的目的。因为各级官员均具备其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决不能“代之行事”,否则各级官员就会因为丧失了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行政权,整个行政系统也就会失去体统,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国家治理。正因如此,《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等法律中,便规定了相应官员的职责任务,对各级官员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成为宋代行政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看,皇帝是最高行政长官,其同样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拥有相应的行政权、职责和责任,甚至对君主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封建时期的君主拥有至上的权力,要让君主担责,仅仅只能依靠君主的自觉,否则无人敢于追究其责任。为了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宋代设置了相应的官员责任追究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依法追究其他官员行政责任的职责,如未能依法履行追究官员的职责,负有监督和追责职权的官员本身也会受到追究,宋代的御史台、监司等机构就是追责的较为专门的机构。

三、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类型

有学者将行政的本质及其演化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18。我国古代即有“政者法度之事也”的观点,讲明了行政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行政还和“礼”、“乐”、“刑”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将行政的过程作为统治者实现王道的重要内容。宋代的行政和其他封建社会时期的行政一样,具有综合性,按照行政的内容及其行政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宋代《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中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且《吏部条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除此之外,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属于综合性的法典,按照职制、选举、财用、文书、赋役、公吏、蛮夷、杂门等进行编撰,按照机构和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不同进行分类,侧重于官吏的管理职责方面。《吏部条法》侧重于吏事,即强调对各级官吏的管理,按照行政的内容对各类行政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呈现出官吏选任、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司法审判、军事、宗教等方面的行政类别。由此可知,宋代对行政内容及其责任的分类,远远超过了唐代。宋代法典之中,较为相对集中地规定了行政责任的类型,其中在“敕”这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尤其集中,《文献通考》、《宋会要》、《宋史》等历史书籍和政治著作之中,为了适应其体裁的需要,将上述诸多行政内容及其责任承担的类型分别在多个门类之中进行描述。结合宋代法典和《宋史》等相关的历史典籍,可知宋代统治者对官吏选任、财税行政、农桑行政、财务管理、司法行政、宗教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统治者的治国目标。

四、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1.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宋代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的不够全面之处。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3]5。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官员触犯刑法之后可能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就是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而此种针对官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行政处罚具有刑事附带行政责任的性质,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补充作用。宋代对官员进行降黜处罚,其处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官职,同时还包含了对官员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无论降低或者罢免官员职位、暂停其职位的惩戒方法,还是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均属于官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很显然,《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宋刑统》、《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宋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敕的法律地位极高,而且官方编敕非常频繁,许多敕中对官员的行政责任及其追究予以规定。而对官员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吏部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3.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篇三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作者简介:

4.失职追究制度 篇四

为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保障全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所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使违纪者受到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本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服领导管理而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损坏等造成较大损失;

3、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

4、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5、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放任、默许或怂恿单位人员违规(法)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等;

6、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等而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扰乱办公秩序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

7、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不履行职责又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8、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2、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3、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甚至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4、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七条所列规定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离职待岗或辞退。

5、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5.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

三、安全责任划分

章恒谦(校长、书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负责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预案和预防措施,确保学校在发生突发事件能采取有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并按信息传递制度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

宓莹(副校长)负责学校值班安排;校内治安保卫;信息报送;重点人物的监控;校园安全监督和检查。

莫若臻(总务主任)负责校舍设备;电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和检查及食堂卫生监督。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门卫值班巡逻检查;防台、防汛;校车安全管理。

陈敏(德育教导)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学生传染病预防工作。

张萍(工会负责人)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各组室安全员的培训;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四、安全工作目标

学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所有活动都有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学校各个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各种计划、总结中突出体现。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经费、装备三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在工作责任范围内不发生任何事故。

五、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奖惩

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要与评优、奖金以及年终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学校发生应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的师生非正常伤害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学校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常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负责。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宿舍安全,门卫安全及学校周边安全治理,教学楼安全,由主管教育副校长主管,政教、治安两处负责。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实验实训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实训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阅览室安全,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教务、教研两处负责。

学生外出实习的交通、财务、人身安全,由各专业派出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校长主管,总务处负责。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办公楼安全,校务办公及各类文件、会议精神上传下达,档案管理与调用查阅,学校印章管理,大小会议室、信访室、报告厅、培训厅等安全,由校长助理主管,办公室负责。

(七)校园文化LED屏、展板牌面、灯饰挂板,网络信息发布,音视频资料录制使用,宣教中心设施设备安全,由校长助理主管,宣教中心负责。

(八)驾培中心车辆、培训、设备、考试等安全,由驾培中心主任主管,驾培中心负责。

(九)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是所负责处室、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按层级管理逐级汇报。10分钟内向值周代班领导报告,20分钟主管领导报告,30分钟内向

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实训室主任对各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实训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动电设备、机械器具等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教学楼安全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活动的组织者或派出负责人负主要安全责任。

5、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程的直接责任人。

6、宿舍内学生安全工作公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宿舍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7、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值周代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8、门卫安全工作及学校周边安全巡查,校园课间、用餐休息时段治安处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9、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10、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

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11、学校车辆的安全,校务办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治安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治安处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伤害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13、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

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处室、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处室、部门一但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学生出现的安全事故要立刻进行层级报告;学生旷课半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政教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处室、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任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清查缺席学生情况并登记、反馈情况给班主任,确保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置。科任教师要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若有违反,追究该课任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总务处对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八)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九)学校集会、出操应由政教处统一组织,体育组负责管理实施,保证集会、出操纪律。学校集会、出操应以班为单位整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组织集会、出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管理者责任。

(十)负有管理车辆责任的处室,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7.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数:1194更新时间:2010-8-

3第一条 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条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机关及各区分局的信访接待工作,统一由法规监察科(股、室)主管,确定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并在机关挂牌办公,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信访。

第四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信访工作业务,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发挥好信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耳目作用。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结果、有答复,并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带着感情做工作,依法解答各种问题。需要移交、转办的案件,要及时登记并报送执法监察科查处或转交有关科室查处,并负责督办落实。属于重大案件的,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汇报,以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条 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科室必须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报告,同时书面通报法规监察科备案登记,以便统计上报。

第七条 法规监察科负责人及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遇到困难或来访群众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及时与领导约定接待事宜。

第八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其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全科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㈠因不认真接待,造成来访群众哄闹机关的;

㈡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来信来访登记统计工作混乱,不能及时上报的。

第九条 有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局务会议上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㈠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执法的;

㈡因执法不力、案件久拖不决或执法过错、处置严重失误,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㈢因不及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造成信访登记统计工作被动的。

第十条 对交办、转办并上报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情形,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向

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经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8.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为了强化责任,切实阻断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确保全校师生的安全,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安全、卫生防治工作的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及时的;未成安全卫生领导小组,措施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未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

2、未指定专人定期对各场所进行安全卫生检查的;不能及时购置消防等器材的。

3、不能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校;登记制度执行不严的。

4、零报告制度执行不好,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24小时值班出现脱岗、信息不通畅现象的。

5、发现班级有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学校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采用阶段性、随机性、定期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督查,掌握各责任人落实情况。

2、由领导小组本着安全第一原则,根据违规情节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3、如出现上述责任追究内容之一者,给予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

4、整改不到位的,由校长在全校教师大会上通报批评。

5、整改仍不到位和出现不以大局为重、不服从指挥、出现推诿扯皮、未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从重从严处罚,直至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卫 生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9.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第二条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10.学校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是:以习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把握四条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逐级明确责任,整合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注重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各党支部要找准加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委抓党建工作要围绕学校发展的中心任务,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做好提高党员素质的各项工作,把握“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方向,使学校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要把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的重要切入点,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改进宣传动员机制、健全民主机制、完善服务机制,整合运用优势资源,切实把广大党员和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促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自身建设,创新活动载体,坚持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教育党员、干部,树立新理念、拓展新思路、第四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主要目标是:努力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效能提高、员工群众满意,为构建发展科学、安全稳定、管理高效、环境优良、文化优秀、服务优质、稳定和谐的一流技术技能培训基地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责任是:建设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师生拥护的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凝聚力量,推动发展;

第六条 学校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是:

(一)贯彻上级决议,制定党建规划。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教育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党建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师生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党员经常性教育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学校形成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党建工作机制。

(四)领导和指导学校党组织工作创新。明确新时期、新阶段学校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强化学校党组织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功能,拓宽、改进服务师生、凝聚师生的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建立和完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党组织整合运用优势资源的能力,结合实际,不断开展富有成效的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实现学校党组织的工作创新。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长效工作机制,抓好领

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作风建设,确保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形象安全。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党委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按时换届选举,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党组织的功能建设,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八项义务,保障党员八项权利,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挥党员在党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做好党内统计工作,健全党员信息库,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持续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数据信息服务。

(七)加强党对工会、离退休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工会、离退休工作和团青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之中。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工会、离退休和团青工作。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校,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不断拓展团员青年发挥生力军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各项政策。

第三章 主要工作措施

第七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采取五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要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校党委要定期检查考核党支部工作。

(二)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以点带面,推动面上的工作,同时要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师生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解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环境。坚持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营造群众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建立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物质保障机制;建立党员诉求表达机制;建立服务党员,特别是对困难党员服务帮助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校党委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求,通过组织人员督导、检查、互查学习、调查研究和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各支部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特别要检查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创建特色党支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教职工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年终业绩考核、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日常考核是通过检查工作、专项调查等形式,对各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专门考核是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对各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综合情况或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九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校党委统一领导和具体部署下进行。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由党工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坚持定量指标考核与定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先由各支部根据工作情况自检评分,然后由学校组织检查考评,并通报公示考评得分。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层次,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89分为“良”,70分-79分为“中”,69分及以下为“差”。

第十二条 在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党支部书记作为落实支部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以及所属部室负责人配合抓好党的建设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听取被考核支部书记关于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文件、记录、台账和资料,同时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核实和征求意见。

(三)采取小型座谈和问卷测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由部室提供花名册,考核组随机选定)。

(四)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考核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列为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奖惩原则:对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考评得分达90分及以上的党支部,校党委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不明、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记录台帐资料不规范、工作不落实、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党建工作严重薄弱,党政关系不协调、问题较多、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校党委将予以整顿,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政治安全,生产安全、经济安全、企业稳定等重大考核问题,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都 要相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1.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一

一、治超员必须根据规定要求持证上岗同时佩戴袖标,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时没按规定要求佩戴袖标或未持上岗证时停止其工作。

二、在过磅前必须核查驾驶员及车辆的四证是否齐全、有无备案、四证不全、无备案者不得过磅,一经发现将按失职查处。

三、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过磅。

四、司磅员擅自未按规定给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车辆超标准过磅,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并停止其工作,后果严重者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除名。

五、司磅员要按统计制度逐车逐日逐月做好统计工作,填写好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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