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2024-06-20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通用7篇)

1.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篇一

湖光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草案)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平顶山市房产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湖光花园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1.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业主代表和上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召开换届工作小组会议,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大会选举办法。

2.选举业主代表。每一栋楼由业主推荐产生1名业主代表,代表本楼栋业主参加该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投票选举。条件成熟的,也可每单元产生1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单元业主参加该园候选人投票选举。楼栋和单元业主代表应具备与候选人条件相符资格。每户为一票,业主可委托父母、成年子女或承租人代为投票,也可电话委托他人。当选者必须达到本楼栋常住户50%以上的票权,具体工作由组织选举组负责实施。

业主代表产生后,名单由选举工作小组对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业主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换届工作小组提出,由换届工作小组协调解决。

业主代表职能是参加业主大会,保证大会选举成功。业主大会欢迎所有热心业主参加会议。

3.产生各园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产生后,各园区选举本园业主委员会,各园区业主委员会人数按户数1%计算产生,原则上为3-5人,各园区业主委员会受湖光花园业主委员会领导。待各园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召开湖光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大会。

4.湖光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届业委会委员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换届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凤舞园2名、凤乐园1名、风起园1名、凤集园1名、凤飞园1名、凤鸣园1名、凤仪园1名,七个园共产生8名候选人,另3名候选人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名,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备案后产生。

6.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各园分配的候选人名额由各园的业主代表和业主进行投票选举,票多者当选。各园候选人产生后,应把本人简介材料以及产权证明、身份证明一并提交换届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

7.委员候选人资格确定后,由换届工作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长期居住在本小区内的业主;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3)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带头遵守物业管理制度;(4)熟悉物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日常管理工作;(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1.票权。各园产生出的楼栋业主代表,代表本楼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业主代表票权为代表本楼栋所有住户;单元业主代表票权代表本单元住户;业主票权仅代表本户。

2.投票方式。由换届工作小组召开业主代表全体会议,组织进行现场集中投票。

3.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另选他人。

4.计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区管委会和湖光社区工作人员中推选出监票人2名、唱票人2名、计票人2名。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统计投票结果,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最终业主委员会委员11名。

5.公告会议结果。换届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湖光花园各园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6.备案。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新城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2.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篇二

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注:业主委员会应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二、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本届业主委员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一般3-7日)。

三、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一般为3-7天),同时,公示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四)选票(样本);(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四、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五、公布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六、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3-7日。

七、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公告相关材料。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四)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八、制作投票箱、发放表决票。本届业主委员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注:(一)关于投票箱的制作。

1、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投票箱,每个投票点设置一个投票箱,所有表决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据需表决的事项在每个投票点设置多个投票箱。

2、原则上在固定的地点设定投票箱,不设立流动投票箱。

3、每个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5㎝。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三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0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业主计息。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五十九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

(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五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七)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9名。根据本小区地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商铺和商住楼各设一名以上副主任,分别负责相关楼层的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由业委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发起,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配合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物业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三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利用委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或其他原因, 经解释后,业主委员会其它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后, 可暂停其委员资格。正式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三条 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

第七条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

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八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

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第九条 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配套要有文件)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

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依本程序产生;

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确定;

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

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即3选2),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

1、自投。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2、委托投票。

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投票回收:

1、上门回收

2、投入投票箱

3、挂号信邮寄方式

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

5、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代表职责;

(三)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十四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

第十六条 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二十二条 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三十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三十一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三十三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

第三十六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丧失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委员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委员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业主代表通过。第四十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代表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

5.XX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五

(草案)

为了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落实市房产局《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业主民主权利,搞好小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工作,逐步实现小区业主自治。经请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领导及社区主要负责同志,现根据我小区目前入住实际情况,特制定《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望广大业主踊跃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筹备组的产生及职责:

1、筹备组应在街道办和社区的指导下组建。

2、建设单位、社区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建设单位和社区由单位各委派一人参加,业主代表可由4-7人组成。

3、业主代表应坚持推荐、自荐的原则,进入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应具有关心小区管理、热心、公正、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筹备组负责制定楼栋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并保证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5、筹备组负责制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规约等需提前15天进行公示,其中《管理规约》(草案)要发放到每一户业主家中,《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发放到每一位楼栋代表手中进行征求意见。《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一旦经全体业主投票通过后,全体业主均需无条件遵守。

二、楼栋代表的产生办法、权力及职责:

1、楼栋代表由关心小区建设、热心为业主服务的业主组成。

2、从楼层代表开始选举,楼层代表的产生坚持自荐的原则。

3、每楼层最多产生一名代表,若一个楼层有2人及以上业主自荐,自荐业主需自行协商或组织本层业主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4、若楼层中没有业主自荐当楼层代表,将由筹备组推荐产生,但所推荐的业主必须经业主本人同意。

5、楼层代表产生后,在楼层代表中推荐或协商选举产生一名楼栋代表。

6、楼栋代表及楼层代表产生后需在各楼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所有业主均可向筹备组提出异议。

7、由于本小区户数较多,业主大会采用以楼栋代表会议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

8、楼栋代表在行使表决时要充分听取所代表楼栋及楼层业主的意见,并在投票时按多数业主意见进行投票。

9、经20%以上的楼栋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临时楼栋代表大会,就有关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10、全体业主均可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若有20%以上的楼栋代表或业主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不信任,即可启动罢免程序,半数以上楼栋代表表决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从候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中补充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条件:

1、所有楼栋代表均可自荐或推荐其他楼栋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2、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也可由非楼栋代表业主进行自荐,但自荐候选人需由20户及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产生。

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也可由筹备组推荐产生。

4、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5、业主委员会人数由5-7人组成,首届可由5人组成,全部住房交付使用后从下届开始可增加到7人。

6、所有候选人均需提供个人简历、照片、主要工作业绩、参选理由及当选后打算等,所有材料要提前15天进行公示。

7、若推荐的候选人较多,可由筹备组进行初步推选,再由楼栋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7名左右候选人。

8、候选人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由全体业主进行投票选举,候选人竞选材料及表决票(包括《管理规约》表决票)由各楼栋代表及楼层代表提前三天发放到每一户业主并进行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由各楼层代表上门回收,业主也可自行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

9、在外地工作的业主,由筹备组通过电子邮件或QQ发送选票及资料,筹备组回收业主选票邮件并做详细登记;业主通过电子邮件发回的选票和原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

10、统计计票时,所有候选人均有权或指定一名监票人进行现场监票,任何一名投票业主也有权力到现场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若没有监票人到场,将由筹建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和社区共同委派数名监票人进行监票。

11、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入住业主投票选举方才有效,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获得有效回收选票半数以上业主的赞同方可当选,并按得票高低产生1-2名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

12、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需在首次全体楼栋代表大会进行集体宣誓。

13、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在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时,投票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业主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议事。

14、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一名专职秘书,或由副主任兼任秘书一职,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需经楼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5、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照片及联系方式均要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公开,随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投诉及建议等。

16、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17、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监委会的组成及职责:

为有效防止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无限扩大,特设立监委会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1、在全部选举工作结束后,由筹备组推荐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业主作为监委会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业主也可自荐成为监委会候选人,并在首次楼栋代表大会上差额选

举产生5名成员组成监委会。

2、监委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监委会接受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投诉,若监委会有四人及以上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投了不信任票,即可启动罢免程序,并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楼栋代表大会,行使与业主大会同样的权力,对弹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若有半数以上楼栋代表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同时从候补成员中补充业主委员会成员。

4、监委会只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正常权利,不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开会前需向监委会通报会议内容及时间地点,监委会根据需要有权参加业主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5、监委会成员的照片及联系方式需在物业办公场所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的投诉及建议等。

6、监委会工作以义务为主,无任何报酬。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6.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篇六

1、认识本栋楼业主(点名)

按房号点名,对没有记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作补填工作。同时通过点名方式让大家相互认识。

2、简单介绍临时筹委会情况及本栋楼的联系人等情况。(1)候选人要成为业主大会的委员,需上城四栋业主大会时投票确认。上城业主大会将在本月进行,到时请各位业主积极参加。(2)今后有相关业委会的通知,将通过“告知”通知。通知张贴在电梯内,请各位业主务必关注有关通知内容。

3、说明选举相关事项。

每栋楼推选4名候选人,我们需要推选有公益心、最好能懂点经济或是法律的热心人士,作为我们的代表。

4、选举。

(1)每人推荐1-4名人选,在选票上写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名定下打上勾。

7.大队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篇七

一、竞选目标:

通过竞选,给予少先队员更多的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使有才华、有能力、愿意为集体工作的队员脱颖而出,使我校的少先队工作有一个组织性强、踏实能干、充满战斗力的大队部。

二、竞选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则。

三、竞选条件:

1.三至六年级品学兼优的少先队员。

2.热爱学校,热心少先队工作。曾担任中队委职务,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主动为队员服务,向队员负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善于团结大多数同学,在同学中有威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新精神。

4.踏实肯干,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老师交办的各项工作。有敏锐地观察事物及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刻苦学习,富有正义感。以身作则,能起榜样带头作用。

四、竞选程序:

第一阶段:各班民主选举择优推荐候选人。(9月23日)

(一)各班中队委评选

各中、小队进行编队改选,竞选的原则,条件,程序参照大队干部选举方案:(1)队员民主申报(2)班级竞选演讲(3)队员投票(4)征求任课教师意见(5)中队辅导员报大队部批准。

中队干部数的确定为每班队员数30人以上5-7名(从咱班44人中,选7人),中队人数30名以下5名。小队干部每班6-8名(咱选8名)。队长产生后在中队中举行就职演说,宣布任职决定。

学校大、中、小队干部采取每学年民主选举一次。作为少先队队伍建设的一项常规工作,旨在规范少先队工作,培养和促进队员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增强队员们的民主、参政的意识,各方面能力不断提高 青岛莱芜一路小学大队部

2013年9月

附:队干部的标准及大队委员分工职责

队 干 部 的 标 准

(一)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他人,热爱服务,有很强的责任感;

(二)公道正直,作风民主;

(三)工作自主、自动,富有创造性;

(四)以身作则,能起榜样、带动作用;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并有个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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