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共10篇)
1.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 篇一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增强全县教职工的纪律性,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明确休假期间待遇,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必须持请假条,病假和产假附相应的诊断证明或医院门诊回执,待相关组织批准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县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区校长请假由县教育局批准。
2、各乡办中学和完全小学校长请假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区校长批准,7天以上由学区(校)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
4、有重大疾病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证明,报县教育局审批。
三、请假待遇
1、产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9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晚育的,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产假为105天,另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至150天,另外,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一30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工资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全部发给。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b、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c、教职工因公负伤,在医院期间工资照发。
(3)教职工在见习期请病假或产假的,相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当年考核。
3、婚假待遇
教职工请婚假,根据学校工作情况,一般为3-7天,根据1989年12月28 日颁布的《甘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15天,根据学校工作特殊情况,应鼓励新婚教职工提前上班。
4、丧假待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学校工作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本人日工资,旷工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通渭一中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根据《通渭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工作的通知》(通教发[201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在2002年制定的《通渭一中请销假制度》基础上,经2010年12月8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假类型
1、婚假:持《结婚证》结婚者请假。
2、产假:计划内生育者请假。
3、丧假:直系亲属去世者请假。
4、计划生育手术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请假。
5、病假:因病请假。
6、事假:因私事请假。
7、公假:学校批准的外出参加会议,自学考试和学校派出的公差人员请假。
第三条: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教学人员需请假者,先向级主任申请签注请假条(级主任与教务主任协调后方可在请假条上加注意见),再向教务主任请假(教务主任安排好替课人员),然后持级主任、教务主任加注意见的请假条,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处审批。教学人员兼任级主任、班主任的,请假前还需与政教处协调,由政教主任安排级主任、班主任暂替人员。
2、教辅、工勤人员需请假者,先向所在部门处、室主任请假,然后持处、室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到分管副校长处审批。如有兼课者,还需与所在年级组联系,由级主任报教务主任安排替课人员。
3、处室主任需请假者,向分管副校长请假,副校长向校长请假,1
校长向值周长请假。
4、教学人员将领导审批签字后的请假条交教务处,其他人员将签批后的请假条送所属部门后方可离岗。
5、教职工请假6天(含)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6天以上 15天(含)以内的由校长批准;15天以上30天(含)以内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长审查,分管副局长批准。
6、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并提供入院或治疗缴费收据证明;请病假15日以上30日以内的,由学校指定专人带领请假人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第四条:销假
各类请假人员到岗后,在原审批领导处销假。
第五条:奖惩
1、对全年出全勤者,年终酌情予以奖励。
2、婚假3天以内不予扣款;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13天以内不予扣款。超时限续假按事假对待。
3、产假按《通渭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工作的通知》(通教发[2010]1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4、丧假5天(含)以内不予扣款,5天以上按事假对待。
5、计划生育手术假按《通渭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工作的通知》(通教发[2010]1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6、病假每学期累计一个月不予扣款。超过一个月者,每天扣除津贴3元(重病患者酌情对待)。
7、事假每学期累计3天以内不予扣款。3天以上者,每天扣除津贴5元。
8、公假按到岗对待。
9、各类请假凡超假而不到岗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处理办法按《通渭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工作的通知》(通教发
[2010]1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经学校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请假者不扣款,旷会一次扣20元。其中全体教职工大会无故缺席一次扣100元。
11、教职工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住院病假累计超过45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及享受产假者,原则上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优秀、良好等次,取消评优资格。
12、旷工按《通渭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工作的通知》(通教发[2010]145号)文件中教职工旷工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公布统计
每两周,各部门将请假条送交办公室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汇总后,将考勤结果报值周组在《值周简报》上通报。每学期末,由统计员负责将全学期考勤情况报校委会议审核后兑现奖惩。
第七条:说明
1、统计结果与学校年度考核挂钩。
2、除产假外,请假超过30天的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如遇特殊情况,按校务会议决定执行。
4、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附则
3.哈尔滨体育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篇三
哈体发字[1991]36号
各部门:
一、请假范围、期限及工资处理
(一)病假
第一条: 必须持有卫生所或指定医院的诊断书,非急诊者必须在当日将诊断书送到学院,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二条:职工就诊或外出期间就医的,须持有急诊诊断书或公立医院诊断书,经院卫生所认可后,方可按病假处理。第三条:长期病休的职工,须每月初将诊断交给本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按国发 1981 52号文件规定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年累计两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
2、病假年累计超过两个月而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原工资; 3、病假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工资的百分之(2)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原工资。
第五条:休病假期间,未销假而上班的按病假对待。
(二)产假、节育假:
按黑发《1983》10号文件规定处理。产假、节育假及工资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分娩后,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难产或双产的,增加产假十四天;
第七条:小产给假期二十至三十天。
第八条:实行晚育(女方二十四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产假,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实行节育手术后,经医院证明,按下列规定休假:
1、实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个月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去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6、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十六天。
7、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天。
8、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三十天。
9、妊娠中期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
10、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另外加二十一天。第十条: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婚假:
按黑发[1983]10号文件规定处理。婚假及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市者,准婚假三天。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三年以上的)年龄结婚的初婚青年,可延长婚假两周。
第十三条:结婚的男女一方在外省市者,婚假酌情处理。(除去往返路程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第十四天: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
第十五条: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市死亡,给假五天;在外地者,可加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六条: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工伤假:
按国家[1981]52号文件和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职工因公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假的可准请工伤假(职工工伤待遇另行处理)。第十八条: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
按国家[1981]36号文件规定处理,探亲假及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第二十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四十五天,父母不在一地的,可任选一方为固定探亲对象。
第二十一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第二十三条: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按惯例,教职工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少于探亲假的,可补满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五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学院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第二十六条: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二十七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月薪日计的职工,探亲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含工龄津贴)。
(七)事假: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学院酌情准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生病、生育,需要请假护理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程序办理准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女方做人工流产、结扎手术给男方护理假三至七天。第三十一条:事假期限及工资待遇:
(1)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含第三十条规定天数),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实行月薪日计的职工事假不发工资。(2)直系亲属患重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护理的给事假二十天,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二、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节育假由本人(重患者可由他人代办)持有效证件,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利用寒暑假探亲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第三十四条:事假、病假
1、一般干部、教师及工人请假:
(1)一日以内的由教研室主任或二级科室领导批准。(2)二至三日的,由基层部门领导批准。
(3)四日至十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4)十日以上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科级干部及具备中级职务的教职工请假:(1)一日以内的由基层部门领导批准。
(2)二日至三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由人事处或组织部批准。
(3)三日至十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十日以上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及主管院领导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
3、处级干部及具备副高级职务以上的教职工请假:(1)三日以内的,经基层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由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核,报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2)四日至十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及主管院领导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3)十日以上的,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主管院领导及人事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4、院级干部请假:
(1)十日以内的,由院长批准。
(2)十日以上的,经院长审核,报请省教委批准。第三十五条:凡请假,必须在主管权限内进行,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给予超过规定的假期。
三、请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填写统一格式的《请销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院。
第三十七条:请假期满应及时返院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时最迟应在假期未满之前一日将申请报到学院,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三十八条:凡请假必须将“请假申请书”、《请销假申报表》上报人事处备案。
四、旷职及自动离职: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处理: 1、未按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2、请假未准而擅自离职的。
3、请假逾期不归而又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4、虽上班但拒绝领导分配工作的。第四十条:旷职者,工资、奖金、纪律处分按如下情况处理: 1、按旷职日数扣发其基本工资。
2、三日以内的扣一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一切先进的资格。
3、四日至十日扣三个月奖金,给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的一切晋职晋级资格(同下)
4、十一日至十五日扣半年奖金,给行政记过处分。
5、十六日至二十日扣全年奖金,行政记大过处分。
6、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扣全年奖金,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7、三十日以上的(含三十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8、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三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9、上述天数均为年累计。
10、对自动离职者,学院不给出任何调转手续。
第四十一条:迟到、早退累计十次者(含十次),按旷职一天处理。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及旷课按教学事故对待,另行处理。
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应延长见习期。
六、凡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
七、本制度执行情况由人事处督促、检查并负责解释。
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劳动服务公司进院在岗 人员,执行本制度。
九、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文件执行。
十、在本制度发布执行时,正在休各种假的职工,均按其最后一次请假时间算起(长期病休者除外)。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 篇四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二)产假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单位不安排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6.中期终止妊娠(四个月以上):休息42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8.因违纪超生而强制执行上述手术的,不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请病假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152号)执行。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内人工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4.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病假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工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5.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并扣发病休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
(七)离岗进修假
1.教职工离岗进修学习,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允许并与学校签订离岗进修协议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2.离岗进修学习结束后,需按期返校并向学校提供学员证和缴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缴其进修期间所发的工资。若在批准给假期间不去学习,又未到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3.离岗进修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文件执行。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进修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三)请假审批权限:乡镇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报乡镇中心学校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县区直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教职工请假5天(含)以下的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中心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凡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经学校负责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需请假(含公务外出)时,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请婚假应同时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六)假期终了时,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假期终了还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三、教职工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不按时到新单位报到、未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二)对擅自离岗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但逾期不归的教职工,学校要书面通知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等。通知书送达后仍不返校的,按旷工处理。(三)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本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晋级晋职或评模选优。
四、附则
5.1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篇五
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一条组织人事处是学院考勤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督促制度贯彻执行。
第二条各处室、系(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其他教师提倡坐班,并做好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教研等活动必须参加。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星期
六、日为公休日,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公休。
第四章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六条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
(二)女教职工年满23周岁、男教职工年满25周岁以上双方初婚的,可奖励晚婚假7天。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不享受晚婚假。
(三)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时间的路程假。
第七条丧假
(一)教职工父母(含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下同)、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料理的给假3天。
(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时间的路程假。
第八条产假
(一)女教职工的正常产假前后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30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二)女方晚育(非我院教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或者夫妻分居、女方在外地休产假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一周;女方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男方陪护假两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路费报销按探亲假执行。
(三)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含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每年只给假1次。
(四)女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其产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已婚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六)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怀孕女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次给假半天。
(七)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其在岗的基本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和校内工作性津补贴)及福利待遇。
以上休假均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第九条哺乳假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个小时。
第十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其它时间不安排探亲。
(二)未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每年给予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往返路费不得重复报销)。限额600元以内。第十一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3天(含三天)以上的,还需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女教职工保胎假按病假来对待。
(二)教职工因伤、病需要长期(超过1个月)休病假的,凭医保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长期病休教职工的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等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停发病假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记入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事假
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请假,须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注明请假事由、时间,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书面申请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经领导同意,事后按程序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一)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马鞍山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5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院主要负责人备案;6到10天的,党务工作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审
批(和院长通气),行政工作负责人由院长审批(和党委书记通气);超过10天的,由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外出离开本市区域(包括节假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并同时口头告知学院办公室。请假、外出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三)部门副职及其他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6到15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6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请假期间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须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提前做好调课、补课工作,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及时到本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要继续请假的,须按假期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假期连续计算。
(五)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的上月考勤表及手续齐备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证明等材料,交组织人事处。
第六章有关工资待遇管理
第十四条加班加点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及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安排教职工补休,无法补休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二)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病假的工资待遇管理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累计病假4天以上10天以内者,每天扣除40元(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按实际天数计算);11天以上者,每天扣除60元(不发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生活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病愈后,从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恢复原工资。
(三)教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事假的工资管理
教职工请事假累计4天以上10天以内者,每天扣除50元(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按实际天数计算);11天到15天者,每天扣除70元(不发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16天以上者,每天扣除90元,当月薪酬不足,可在下月薪酬中扣除。每年请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否则,视具体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或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3、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
4、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培训、讲学等期限,逾期不归者。
5、超过请假期限,无故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6、无故迟到、早退,时间在45分钟以内,每月累计4次者,视 为旷工半天;教师无故不上课,造成恶劣影响者。
7、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凡旷工者,每旷工1天,双倍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工资总额/法定月工作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校内性津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根据国家法律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马鞍山技师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6.请、销假制度 篇六
2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老师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分别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相关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将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旷课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学院。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老师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写清离校事由,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老师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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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请销假制度 篇七
一、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有事请假时要写请假条。
二、员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请假2天以上的(含2天),由总经理批准;
四、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五、请假员工凭批准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备案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六、不能代请假,特殊情况电话请假的,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七、员工每请假一天扣发30元工资,旷工一天扣发50元工资。
八、值周和节假日值班时,值班人员按正常工作时段管理。
九、办公室每月将请假情况汇总公布一次,并将结果报财务执行。
十、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8.教师请销假制度 篇八
一、为确保我校课程正常有序进行,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
二、教师请假制度
1、事假:教职员工有事请假需写请假条,经领导审批方可执行。
(1)本地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全年不得超过15天;内地事假每月不得超过8天,全年不得超过30天。
(2)教学领导审批期限为3天,三天以上应报批总经理,不得越级审批。
(3)请假条审批后应交由教学领导备案。
2、病假:
(1)一般病假为3天,由教学领导审批备案;如需续假或请假在3天以上应报批总经理,交教学领导备案;不得越级审批。
(2)特殊病假,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交教学领导备案。
3、婚丧产假:
(1)婚假、产假、丧假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内地在此基础上顺延6天。
(2)婚假、产假需提前7天向总经理批准,交教学领导备案。
三、教师销假制度
请假到期,教职员工应及时与教学领导履行销假手续,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者均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工资待遇情况
1、事假待遇:当月累计2天以内(包括2天)的事假发50%的工资;当月累计2天以上的病假扣除相应时间100%基本工资。
2、病假待遇:当月累计2天以内(包括2天)的病假发70%的工资;当月累计2天以上的病假,从第3天起发50%工资;当月累计超过20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
3、婚丧产假待遇:婚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休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50%。
4、事假、病假期间,不享受年终奖金待遇。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9.学生请销假制度 篇九
1、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有假条,一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备案,三日以内由班主任签字,政教处批准备案,三日以上由班主任签字,政教处主任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备案。班主任要及时通知请假学生的家长,告知家长学生请假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家长承担监管职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2、学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应在假期前由家长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来校、发短信或电话录音)。
3、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
10.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 篇十
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一创双优”教育活动精神,加强机关管 理,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1、实行每天8点集中点名制度,工作时间服从乡政府统一安排。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出勤制度。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由乡党委书记批准;一般干部请假,由包区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3、请假应事先写请假条,并及时销假,特殊情况,应补办请假手续。假满不按时上班的,按旷工对待。
4、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查岗不在的一次罚款5元,旷工一天罚款50元;中心工作期间加倍;被上级机关发现的,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罚款加倍。
5、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月累计请事假3天之内的,每天罚款5元,超过3天的,每天罚款20元;一次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每月扣除工资500元。
6、请病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否则按事假对待。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对待。
7、婚假、产假、工伤等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班子会研究决定。
8、考勤情况一月一汇总,一月一公布,一月一兑现。罚款在公布之日由区(办)领导交到乡机关会计处,否则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所扣款项用于参加考勤的机关干部职工。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积分制结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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