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24-08-26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共11篇)

1.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一

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2011-6-8 17:08:16

登记编号:云府登81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4号

《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承租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

第七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行为:

(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四)租赁用途;

(五)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九)房屋转租的约定;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搬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含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进行日常监管: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委托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委托人)补充、更正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依照前款规定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五章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

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出租的房屋在承租人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应当征得出租人和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按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随意调高租金水平。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

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当事人未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租赁当事人约定或者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搬迁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屋拆迁(征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房屋转租

第三十二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五条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本规定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收回登记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将其住宅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二

根据河南省第4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公布数据显示, 全省林业用地面积456.41万hm2, 其中有林地面积270.3万hm2, 森林覆盖率16.19%, 活立木总蓄积13 370.51万m3。在林业用地面积中, 商品林面积160.31万hm2, 其中用材林面积87.73万hm2, 蓄积3 383.94万m3, 分别占林分面积、蓄积的44.37%和40.26%;经济林面积70.8万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26.19%;竹林面积1.78万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0.66%。此外, 四旁树占地面积47.98万hm2 (四旁树占地面积按1 650株/公顷计) , 四旁树覆盖率2.87%, 四旁树蓄积4 382.36万m3, 占总蓄积量的32.78%。

1 管理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林木须由林木所有者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采伐。现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从申请到实施采伐林木, 涉及了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管理、伐区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监管、伐区验收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河南省现行的平原地区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 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8月18日发布的《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18号) (以下简称《通知》) 制定的。《办法》中规定“林木实行限额采伐”,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并对限额下达的时间、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中又对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做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突破。

1.1 采伐审批程序

1.1.1提出申请

由林木所有者或经办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 国营林场和100 hm2以上的集体林场, 由经办人向当地县林业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 集体林由经办人向当地乡 (镇) 林业站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 私有林由林木所有者本人向所在乡 (镇) 林业站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1.1.2现场查验

当地林业局 (站) 对全部材料认真审核后, 派出具有资质的人员 (不少于2人) 进行现场查验, 并进行公示 (平原5天, 山区7天) , 设计采伐文书, 填写林木采伐审批书, 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1.1.3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申请进行审核, 签发采伐许可证。

1.1.4时限

对采伐林木的申请,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

1.1.5

采伐由林业稽查对现场监督, 并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采伐验收

1.2 采伐证发放、领取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也是落实采伐限额指标管理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申请采伐许可证, 须由林木所有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 查阅资源档案, 初步审核是否符合申请的采伐类型。安排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采伐设计。设计单位出具采伐作业设计书, 确定申请采伐林分的起源、林种、年龄、权属, 确定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林业主管部门再根据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申请文件经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后, 以采伐作业小班 (地块) 为单位, 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或申请卡到所属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由省林业厅资源林政管理处网上办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经办人应在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方可按照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株数、采伐方式、强度等要求进行施工。

1.3 伐区管理

为了保证林木采伐严格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伐区进行监管, 防止异地采伐、越界采伐和少批多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严格伐区作业和凭证采伐制度管理, 按照“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要求, 加大伐区监管力度, 及时对作业伐区进行检查验收,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提高伐区作业质量, 确保林木采伐指标管理得到贯彻落实。采伐施工时由林业稽查, 对采伐地点、范围、采伐方式、强度、保留树种株数、伐根高度、造材情况、采伐出材量以及林地清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及时掌握采伐进度, 并在采伐结束后按照伐区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者, 签发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证明。

1.4 台帐管理

台帐内容包括采伐证号、采伐单位、审批日期、采伐位置、采伐面积 (或株数) 、采伐树种、采伐蓄积、采伐材积和采伐期限等内容, 其内容要与采伐证一致, 年度发证采伐量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发证时间严格按照省市下达限额时间, 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核销。

1.5 限额下达时间、限额指标

实施采伐指标管理制度是政府对森林资源进行数量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根据“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进行年度林木采伐管理。国家根据森林资源的生长量和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各类林分的木材采伐量, 逐级分解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控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采伐指标实施管理。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基本单位进行数量控制, 各类采取总量不得超过相应的限额。

我省现在执行的森林采伐限额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4月3日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18号) 确定的, 《通知》中确定了我省“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 并将采伐限额已分解落实到各个编限单位, 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突破。

2 存在问题与对策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走向深入, 为了使“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要求能够得到稳步实施, 进一步明晰平原地区商品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使平原地区商品林发展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了当务之急, 只有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融入营林行业、激发林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和空间, 才能促进平原地区商品林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林权制度改革后商品林经营主体多元化, 林木采伐点多面广, 采伐量少, 纠纷多, 导致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量大, 效率低, 非法采伐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商品林采伐监管, 妥善解决以往管理模式与当前商品林经营之间的矛盾, 贯彻落实国家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促进商品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和质量不断提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1 采伐审批程序与监管之间的矛盾

平原地区商品林成片林木采伐时一般要经过申请、伐区设计、公示、审批、伐区拨交、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和更新验收8个步骤进行, 以上各步骤都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参与, 无形中增加了林权权利人的办事成本。此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由各县 (市、区) 林政管理部门核发, 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验收”的规定, 每份采伐证都必须由林政人员监督实施, 稍有不慎, 就会构成玩忽职守或渎职。在实际工作中, 各县 (市、区) 林政管理人员有限, 客观上常常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现象, 部分县级林政管理部门就少发证或不发证, 宁愿不作为也不愿因此造成渎职。

为有效改变采伐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有必要根据现行的商品林经营状况, 适当的、有针对性的简化采伐审批程序, 如伐区拨交、伐中监督和更新验收等步骤, 因为《森林法》中对滥伐林木和不按规定更新造林等行为已有十分明确的罚则, 如有违反依法处理即可。

2.2 伐区面积和数量变化与管理之间的矛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后, 原本由集体所有的林木经营权转变为以众多林农所有, 并通过市场流转, 又将产生许多合作和合股经营等多种混合所有制。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经营单位数量增多, 原来面积较大的调查单位划分成了若干个经营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证的核发制度, 采伐林木须由林木所有者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于经营目的和收益期望存在差异, 不可能做到多个经营主体同时或联合提出申请, 林木采伐只能以经营单位为主。因此, 单个伐区面积变小, 采伐量变少, 伐区数量增多, 难免出现监管盲区, 并且存在违规采伐, 一些伐区名为更新采伐, 实为利用采伐, 名为择伐, 实为皆伐, 由此大大增加了伐区设计和伐区管理的工作量, 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林木采伐证核发管理的难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林木经营主体变化的要求, 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本着“执政为民, 热情服务”的理念, 简化手续, 提高效益, 林农如要办理林木采伐, 可以直接聘请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凭借设计材料即可直接到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 公示确定无纠纷后, 核发林木采伐证书, 并要求设计公司进行伐区监管, 创立高效的林木采伐管理体制, 提高为民服务办事能力。

2.3 采伐限额分配惯例与新形势之间的矛盾

以往我省编制采伐限额, 是按照国有、集体两个类型编制的, 将个人所有的林木并入了集体林进行编制, 而下达分类指标时则是按照国有、集体和其他三个类型进行, 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在采伐时造成了相当多的不便。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 林木所有权私有化的范围将越来越大, 而部分县 (市、区) 在权属为其他时所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中, 有些如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或低产林改造等采伐类型指标根本就没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 木材的市场需求直线上升, 当木材价格上涨时, 各经营主体纷纷想把自己的林木变现, 追求营林利益的最大化, 而政府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调剂的难度较大, 最终导致采伐限额指标供需比例严重失衡。

当前的林业生产是市场化运作, 采伐的绝大部分林木作为商品来出售, 这其中也包括农村房前屋后的树木及非商品材都进入了木材市场 (实际上非商品材数量已经相当少) 。根据我省平原地区商品林经营现状, 在编制采伐限额时, 应进一步加大商品林采伐限额的分配量, 优先保证平原地区商品林采伐限额的需要, 对平原地区商品林应不分树种、树龄、林分状况等因素, 由林权所有人提出申请, 批准其进行采伐。对非林地上营造的经济林不纳入林业部门采伐管理范围, 不强制要求进行更新造林, 由林权所有人自行决定。

2.4 超证、无证采伐现象存在

采伐限额指标下达是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基本单位进行数量控制, 要求各类林木采伐总量不得超过相应的限额。平原地区商品林木在进行采伐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各县 (市、区) 资源分布不均衡, 以及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林木资源较多的县 (市、区) 在市场行情好的年份会出现限额指标不足的状况, 为了能够及时获得丰厚的利润, 部分林木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在采伐林木时超证采伐, 采用少批多采、越界采伐或是变更采伐方式等手段施工, 甚至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 给商品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为加强伐区管理, 必须严格控制源头消耗。伐区管理是落实林木采伐限额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是控制超额采伐的第一道关口, 林业部门必须认真抓好伐前作业设计和伐后验收等工作。伐前作业设计需由县林业局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林政管理部门要对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作业设计不合格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后要由县林业局林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或验收, 对不按规定作业的, 应一律视为乱砍滥伐, 必须依法查处。

2.5 采伐管理的一致性和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平原地区商品林可持续经营, 旨在长期获得并保持林木资源的培育和多功能效益的发挥。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秩序化, 应遵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目前我省平原地区无论是林业生产单位还是林农, 在商品林经营活动中往往注重的只是经济效益, 而忽略了社会责任以及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趋向于商品林木经营的单一性, 主要表现为:无论立地条件如何, 栽植树种均为杨树, 致使树种结构单一, 病虫害发生严重;同时, 对短期市场有较好收益的经济林或林下资源开发具有浓厚的兴趣, 而对其它生长周期长、适宜当地发展的树种则漠然视之, 从而造成林木经营种类单一, 生物多样性减少, 其经营方式往往采取的是掠夺式的方式, 其后果造成的是商品林木经营的不可持续性。因此, 商品林采伐管理的一致性和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造成限额指标管理与商品林经营要求相脱节, 给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为科学调整平原地区商品林经营状况,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 从科学性、实际性和前瞻性角度出发, 指导广大林木经营单位和林农有目的的发展和推广其它乡土树种的栽植和培育, 如泡桐、刺槐和椿树等, 建立起一个生长周期长短结合、市场经营种类齐全的科学模式, 既能达到商品林经营产生相当的经济效益, 又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的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同时还能促进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长期稳定。

摘要:通过对河南省平原地区商品林采伐管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提出存在问题与对策, 以适应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形势的需要, 为平原地区商品林采伐管理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平原地区,商品林,采伐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永岩, 朱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采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华东森林经理, 2007, 21 (3) :15-18.

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三

一、种子市场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种子市场管理队伍良莠不齐

《种子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种子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种子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各部门分离出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不够强,认识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市场管理即为处罚收费的思想,放松了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另外,种子市场管理知识较为缺乏,忽视了种子专业知识的学习。由于种子市场管理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致使种子市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依法解决,执法不文明、盲目执法、错误执法、偏面执法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经营品种存在多、乱、杂、包装规格不一等现象

种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很高的利润空间,加上品种审定制度和一些地方品种保护政策的出现,很多育种和个体单位,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快新品种的开发力度,甚至未审定就推向市场,有的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导致市场上的品种逐年更新和增加,造成种子品种多、乱、杂现象严重,加上经营者虚假宣传,使广大农民偏听偏信,盲目购种,经常造成损失。

(三)种子市场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从目前经费现状来看,市级种子市场管理部门的财政拨款事业费只够人头费,基本上处于“半饥饿”的状态,而县级相当一部分种子市场管理部门更是连基本工资都无法保障,导致了种子市场管理部门靠罚款来补充经费不足,难免会影响公正执法的效果。另外,由于正常的办公经费太少,很多地方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执法对象数量又很多,种子执法检查工作很难长期持续有效开展,因此影响了种子管理工作,并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不安全因素,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种子管理工作人员的情绪。

二、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为了保证种子管理到位,保护种子市场的安全有序,就要转变种子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作风,要树立服务的思想,运用各种办法,把种子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加强工作人员自身的学习,除培训《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外,更要加强种子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学习,有利于提高种子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依法维护、管理好种子市场,培养一支既懂法又精通业务,原则性强、执法公正、综合素质高的种子管理队伍。

(二)加强种子行政许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种子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及农民增收。深度加强种子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而要把种子的质量管理落实到位就要首先确保其质量,没有质量作为保证,科技含量再高的种子也不能推广和销售,不会为种植者所接受。要严格确保种子质量就需要种子管理部门严格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建立种子质量的反向问责制,谁卖谁负责;建立种子质量承诺制和投诉制,加强管理,追溯到源头,本着就地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逐步上查。

(三)保障种子市场管理队伍的经费,尤其是加大执法经费投入,以保障执法

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篇四

此类规章,各省市均有出台。至《行政许可法》颁布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这些省政府规章并未及时废止或修订,这项审批既没有转化为行政许可,也没有确定取消或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以一种莫名的惯性延续了下来。

三、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仍需加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国发〔〕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发〔〕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应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明显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自然无法作为登记依据。

虽然从法律层面,国务院和已经为商事登记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层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市场登记,小助手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市场登记这项前置审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网站8月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以法律依据,设定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经商务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开办市场的批复文件。而这两个依据,一个是规章,一个是内部文件,都不是法律,也无权设定许可。

而四川泸州市政府204月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含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和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中规定商务局批准文件为工商登记前置,而其法律依据,泸市府办发[2013]72号文件《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程序(试行)》只是市政府办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更是差十万八千里。

广东省怀集县政府网站年8月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任意开办市场”未的要取缔,罚款,而依据的竟然是已经废止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言尽于此,具体原因此处不做扩展讨论。

四、当前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如何登记?

答案很简单,既然拦路的都是纸老虎,那么依法登记即可。

工商市字〔2013〕210号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交易市场指的是场所,交易市场开办者指的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审批或登记。

五、一点结论

综上,小助手认为,市场开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不存在前置审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相关法规,明确其行业属于L7291市场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则从该小类下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某市某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开办者自身也经营商品,则须另行添加相应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办理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也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市场开办权、经营管理权、物业服务权分离的情况,如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开办市场,B公司开办市场后,将市场委托给C公司经营管理,C公司将市场的物业服务外包给D公司。这时,在经营范围核定上,应理清脉络,以免影响企业经营。

5.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五

(2011年度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将棉花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依据入库验收结果,结合交易商业务申报和交易市场业务受理情况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棉花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第三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单》生成

第四条 卖方交易商的棉花参与交易市场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将有关批次棉花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二)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三)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批次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传真或寄送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四)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卖方交易商《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传真或寄送交易市场;

(五)交易市场收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申报单》传真件后,与卖方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

(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交易市场反馈的受理号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套打纸质《仓单》并签字盖章,随后向交易市场在线反馈有关批次棉花对应的《仓单》号;

(七)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仓单》寄送卖方交易商确认并签字盖章。除非交易市场与卖方交易商及其贷款银行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

以上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经办人、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加盖公章,即为该仓库对入库棉花已进行了初步验收,并视为该仓库出具了《商品棉入库初验单》。同时,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以及卖方交易商应将《仓单》复印一份留存。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生成《仓单》:

1、交易商对应批次的商品棉尚未入库;

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

3、入库验收的质量与《申报单》标注结果有明显差异;

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

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2007)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

7、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8、棉包有明显露白;

9、非新疆区域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塑料包装棉花存放在室外;

10、塑料包装棉花的破包率在5%以上;

11、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

12、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

13、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棉包露白现象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以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生成《仓单》。否则,不予安排公证检验。

在棉花出现露白或塑料包装棉花出现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交易商如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或参与网上超市交易交割且未事先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异议,由入库货权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新疆指定交割仓库以外的其它指定交割仓库如有塑料包装的棉花,其必须存放在室内,否则相应批次的棉花不得申请入库公证检验,不得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存放在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塑料包装的棉花可以存放在室外,并可以申请入库公证检验以及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第七条 每一批棉花只能填写一份《仓单》,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

第八条 除交易市场与卖方交易商及卖方交易商的贷款银行另有约定外,卖方交易商收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寄达的《仓单》后应及时签字盖章,并至迟于《仓单》生成后的一周内将《仓单》原件寄送给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交易市场安排专人负责签收《仓单》,并对《仓单》进行复核、登记和保管。交易市场如收到填制不规范、不合格的《仓单》,将加盖作废章并退回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重新填报。

第九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对自己所出具《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存放在新疆区内指定监管仓库的业务棉花需要移库时,《仓单》原件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根据发运情况直接寄送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或由新疆指定监管仓库随运输资料一并寄送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在新疆移库棉花验收入库后,需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在线申报并在有关《仓单》原件上签字盖章,然后寄送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仓单》原件后,将及时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对于公检的棉花,交易市场还将与中纤局反馈的公检结果和承检机构出具的公检证书数据进行核对。以上核对无误后,确认《仓单》进入交易市场业务流转程序。

第十二条《仓单》所对应棉花的实际质量、重量以有关承检机构出具的《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证书》结果为准。

第三章 《仓单》用途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仓单》应用于如下用途:

1、作为卖方交易商在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时申请《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

2、作为《仓单》所有权人在交易市场进行仓单质押贷款或贸易融资时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质押);

3、作为合作银行或《仓单》所有权人委托交易市场开展第三方规范监管时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监管);

4、作为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卖出棉花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交割);

5、作为交易商之间棉花货权转让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转让);

6、作为办理商品棉出库时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出库)。

第十四条 不同用途《仓单》的管理流程:

(一)《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凡需要进行《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的卖方交易商,可直接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办理有关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手续;也可通过填写《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业务申请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需附《仓单》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办理卖方履约保证金的抵免。凭《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所对应部分的“卖邀约”在办理恢复收取履约保证金手续前不得转让,有关棉花不得办理出库手续。

确因业务需要, 交易商拟对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凭《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部分的“卖邀约”进行转让时,可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有关恢复收取履约保证金手续,也可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交易市场按有关程序恢复收取“卖邀约”履约保证金后,卖方交易商方可对这部分“卖邀约”进行转让。

(二)《仓单》质押。凡需要进行《仓单》质押或贸易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交易市场根据《仓单》所载棉花数量、质量,并参考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出每一张《仓单》可质押的金额,并按照相关手续落实和安排质押款。质押《仓单》交合作银行保存,《仓单》在银行的存放时间与交易商申请《仓单》所载棉花进行质押贷款的期限相对应。交易商在还清《仓单》质押款并与交易市场办妥相应的还款手续后,原《仓单》由银行释放给交易市场。

(三)《仓单》监管。除非另有约定,交易商向其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合作银行委托交易市场实施第三方规范监管,合作银行在《仓单》相应位臵签字盖章后寄送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按第三方规范监管要求保管和释放《仓单》;交易市场根据约定受托保管《仓单》并对相应批次棉花进行规范监管。

(四)《仓单》交割。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交割棉花,须将拟交割棉花对应的《仓单》递送至交易市场。交割结束后,交易市场按有关程序对《仓单》持有人作出相应变更。

(五)《仓单》转让。交易商之间需要进行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向交易市场提交《仓单所有权人变更申请》,交易市场经过审核后,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变更手续。

(六)《仓单》出库。交易商要求《仓单》所载棉花出库,须凭交易市场开具的《商品棉提货单》办理《仓单》领取手续(交易市场可接受交易商委托,代为办理邮寄手续),交易市场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并释放《仓单》;实现交割的《仓单》,交易商暂不需要提货的,由交易市场向买方交易商出具《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同时按交易商要求对《仓单》继续进行代为保管。凡加盖“出库”字样的《仓单》即退出交易市场业务流程,所载棉花无论是否在库,未经交易市场同意,不得再进入交易市场业务流程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仓单》所载棉花须凭《仓单》原件和《商品棉提货单》原件并核实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出库。

为便于提货人提货,交易市场可将《商品棉提货单》传真给提货人和相关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电话和相关仓库联系提货事宜。在此情况下,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必须凭交易市场电话、《商品棉提货单》传真件,同时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核实出库数据,然后对提货人身份进行核实。以上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交易市场将在确保提货安全的前提下逐步试行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和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在线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六条 《仓单》所载棉花出库时,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及时收回出库棉花《仓单》,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仓单》所对应的棉花公检出证日期超过12个月,不能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的交割。

第四章 《仓单》管理

第十八条 《仓单》由交易市场统一设计、编号、印刷,并按编号登记后分发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十九条 《仓单》原件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为单位进行分户登记、建立原始档案。

第二十条 《仓单》系有价单据,任何环节不得丢失。为加强管理,《仓单》在传递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如有遗失并造成经济损失,由有关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对空白《仓单》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对棉花出库时收回的出库《仓单》,要作为重要业务档案保管,保管期为10年。日常使用作废的《仓单》也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在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检查过程中,保管和使用《仓单》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自助管理系统对本单位的《仓单》进行自助管理,包括申请《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提交《仓单》参与电子撮合交易提前交割和集中交割、提交《仓单》参与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等。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6.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运作,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实体企业,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包括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渤海商品交易所各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下属营业部、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及下属营业部中的管理人员(不包含高管人员)、市场开发业务人员、客户服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管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营业部负责人。

第六条 在依法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业务资格和上岗证书。

第七条 在依法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业务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高管资格和上岗证书。

第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服务机构专业人员业务资格和上岗证书、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高管资格和上岗证书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第二章 资格取得和上岗证书

第九条 在申请获得上岗证书之前,须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条 业务资格考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可以取得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须参加渤海商品交易所组织的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含面试),合格后取得高管资格,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办法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简历业务人员信息库,获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将进入信息库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服务机构申请上岗证书;

一、已被服务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未被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定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禁入者;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上岗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服务机构上岗人员进行上岗注册登记管理,并进行资格公示。

第十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组织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各授权培训机构和各授权考试机构配合实施。业务资格培训课程和业务资格考试大纲由渤海商品交易所统一规定。

第三章 上岗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上岗人员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各项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上岗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上岗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三、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原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渤海商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服务机构就业的,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注销其上岗证书;重新上岗的,须重新获得业务资格证书,并重新申请上岗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辞职或者不再为原聘用服务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服务机构接触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报告,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变更该人员上岗注册登记。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变更所就职服务机构的,新聘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渤海商品交易所申请,由渤海商品交易所重新核发该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受聘于一家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需配置不低于10名取得业务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和1名取得高管资格的高管人员。新批准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需在批准设立后三个月内完成先关人员上岗资格的办理。

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需配置至少不低于5名取得业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和1名取得高管资格的高管人员。

已经批准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和营业部,人员配置未达到要求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将作出书面提示、警告,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暂停其服务资格进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上岗人员的上岗资格实施检查。检查具体办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岗人员不参加检查或者不符合检查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检查,由渤海商品交易所注销其上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上岗人员在上岗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渤海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定,渤海商品交易所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注销该上岗人员的业务资格和上岗资格等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7.农产品成为云南省第二大出口商品 篇七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商务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云南省农产品出口延续了去年大幅增长的态势。1—6月,全省农产品出口15.6亿美元、同比增长32.2%,占全省出口总额的29.1%,排名仅次于机电产品,成为云南省第二大出口商品。

在各类出口农产品中,蔬菜出口额达4.7亿美元,同比增长27.9%,占农产品出口额的30.2%;水果出口涨势明显,出口数量19.7万t,同比增长101.6%,出口额4.6亿美元,同比增长124.2%。出口涨幅突出的还有:咖啡出口额达1.25亿美元,同比增长87.4%;鲜切花出口额达2527万美元,同比增长37.6%;水产品出口额达1690万美元,同比增长22%;茶叶出口额达1636万美元,同比增长4%。此外,受国际因素等影响,部分农产品出口下降,如:香料油出口额达2159万美元,同比下降62.6%;烟草及其制品出口额达2.05亿美元,同比下降12.2%。

近年来,云南省农产品出口逆势增长得益于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同时,加大对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了云南优势产业商品出口。另外,云南省商务厅联合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厅、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等5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及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动省级县域出口农产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截至目前,共建成元谋、宾川、蒙自、建水、罗平、通海、剑川、弥渡等8个县市,6.762万hm2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涉及小黄姜、卷心菜、马铃薯等蔬菜产品及柑橘、石榴、葡萄等水果产品,为云南省优质农产品的出口打牢了基础。

8.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八

升级改造

升级改造主要是交易方式的升级,改变中国传统的单一摊位制的商品交易市场格局,采用现代商品交易所式的交易方式、拍卖交易方式(包括电子拍卖)、物流配送的交易方式、产销衔接的产业链方式等,从商品交易市场的类型来说,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封闭型市场、开放型市场、商业街区型市场、交易所型市场、摊位型市场、店铺型市场、网上交易市场等多种类型,不管怎样,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商品的物理特点、符合商品的分销渠道规律等。升级改造包括硬件的升级改造,提供商户和消费者良好的经营环境、良好的购物环境、良好的市场信息和价格环境,不能仅仅把商品交易市场的购物环境改造作为升级改造的唯一内容,除了硬件方面的改造外,还包括软件方面的改造,交易方式的理念、交易方式的运作等现代化。

管理创新

硬件的创新: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和设备的完善,没有先进的的工具,很难进行现代化

的市场管理;

软件的创新:(1)商户的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制度的建立,这是最主要的管理;

(2)商品的管理——市场客体的准入;也包括交易行为的规范;(3)市场运营的管理,形成商品交易市场特有的管理理念和风格。一旦商品交易市场形成了特有管理模式,可复制、可拷贝的模式,那么市场的管理模式就成熟了,就可以作为资本进行管理模式的输出。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

诚信规范

商品交易市场当前最主要、最紧迫的问题就是诚信缺失,许多市场假冒商品盛行。应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引入诚信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的诚信建设就是软件管理,应该贯穿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诚信建设是市场建设的一项长期工程,建立商户的诚信档案,进行诚信教育,并将其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生命。商品交易市场的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商品交易市场重视市场文化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效。目前我国商标累计注册量达220万件,保护商品品牌和名牌应该成为商品交易市场当前最主要、最紧迫的任务。商品交易市场应通过“诚信规范”中做强做大!

9.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法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其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期货交易所可按既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

10.杆秤与商品交易 篇十

1杆秤的工作原理

杆秤是根据有固定转轴物体的平衡条件——“外力对固定轴的力与力臂乘积的代数和为零”而工作的。杆上的提纽就是固定的转动轴。

2 杆秤的制作

2.1 杆秤的部件与组装:

取一个杆状物体,在粗端的端点A处钻一个园孔,装上秤钩并挂上秤盘(也可以不用秤盘),再在A点的右侧一定距离的O点处钻个园孔,装上提纽。这时秤杆、秤钩、秤盘、提纽便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重力G0,可用悬挂法找出重心C点,再找一个具有确定重力G的重物穿上细线,作为秤砣。杆秤便组装完毕。

2.2 定盘星的确定:

手提提纽,在秤杆上左右移动秤砣,到秤杆呈水平状态,这时,秤砣所在的位置B点,就是零刻度线(也叫定盘星)如图一所示,根据平衡条件有: OB×G=OC×G0(1)

2.3 杆秤上刻度的划分:

在秤钩上挂一重力为G′的重物,在秤杆悬空时向右移动秤砣,当杆秤再次达到水平平衡时,秤砣在位置B′点,如图二所示,此时根据平衡条件有:

OA×G′+ OC×G0=G×OB′(2)

其中:OB′=OB+BB′(3)

联立(1)、(2)、(3)有:

BB′=[OA/G]×G′(4)

由于G=mg,同一地方g相同,所以(4)变为:BB′=[OA/m]×m′(5)

因为秤砣的质量和长度是值,若令OA/m=k, 则(5)可写成:

BB′=km′(6)。

(6)式说明:A、杆秤测量的是物体的质量,B、杆秤是通过测量秤砣所在位置B′点到零点B的距离,来达到测量物体质量的目的,C、长度BB′与质量 m′成正比,这说明杆秤的刻度是均匀的,D、只有在杆重G0和秤砣重G一定时,BB′才成立。杆秤制作成功后不能随意改变,否则测量不准确。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商贩正确利用这一原理实现公平交换,便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就是正效应。但是在市场上也经常出现“缺斤少两”的现象,这是杆秤的负效应。

3 缺斤少两的原理

联立(2)、(3)两式有:

BB′=OA×G′- OC×G0G + OB(7)

(1)在秤砣与秤杆不配套时,(7)中的OA、OB、OC、G0、G′保持不变,而将秤砣的重力G减小,必将引起BB′的增大。这时,被测物体的质量的测量值大于真实值,商贩就是以少充多,消费者受害。

(2)在(7)式中的OA、OB、G0、G、G′保持不变,使杆秤的重心向秤钩一方移动,使OC减小,也会引起BB′增大,被测物体的质量的测量值大于真实值,使消费者受害。

(3)在(7)中的OA、OB、G、G′保持不变,使G0减小(如断秤尾),使秤的重心前移(OC减小),引起OC×G0的结果减小,必将引起BB′的增大,被测物体的质量的测量值大于真实值,消费者受害。

4 杆秤的的称量与提纽位置的关系

当秤砣放在秤杆的尾端D点时,被称物体的重力Gm称杆秤的称量,(即最大量程)如图三所示。

(11)式表明:杆秤的称量越大,提纽与秤钩的间距越小,提纽越靠近秤钩,要增大同一杆秤的称量,提纽必向秤钩移动。在生活中使用的杆秤,基本上都有几个提纽,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称量,离秤钩最近的提纽,对应的称量最大。

通过本事例的分析进上步的说明了生活与物理学知识的联系,应证了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生活的道理。同学们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要重视观察和实践,用所学的物理知识分析解决我们周边的物理问题,这样不但丰富了物理知识,提高应用物理知识的能力。使我们的学习生活变得有滋有味、丰富多彩。

11.江西商品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篇十一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江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挑战, 做大做强江西商贸流通业成为非常现实和必然的选择。目前, 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已经是城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中心地位的加强, 商贸服务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内各种交易制度中, 商品交易市场这种交易制度迅速成为城乡商品流通诸业态中成长最快、比重最大的一种。我国商品市场零售总额的统计表明, 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的成交额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3.07%, 其中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约为40%。就江西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 要使商贸流通业重塑辉煌, 必须落实积极的扶持政策, 坚持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打破传统的经营网络, 实行业态创新, 全面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改革和结构调整, 不断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效益, 促进江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 江西亿元商品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亿元市场是指年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近年来, 亿元市场作为江西商贸流通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行业, 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进程、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通过近几年对大市场的建设, 全省亿元市场已初具规模, 2012年全省共有亿元市场95个, 摊位总数71097个, 年成交额达1317.15亿元, 比2011年增加80亿元。其主要特点体现在:

1.1 市场规模大幅提高, 但档次偏低, 市场辐射能力较弱

随着全国、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深, 近年来江西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与总成交额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一些适应国内外市场化的市场得以发展提升, 一些小市场受到撤并整合。通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 全省初步形成了以大型市场为龙头, 区域市场为骨干, 县乡级市场为基础, 多层次、多门类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截至2012年, 全省亿元市场达到95个, 比2002年增长了近一倍, 成交额由2002年的不足400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1300多亿元, 增长了3倍多。由此可见, 江西省近年来交易额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不断扩大。虽然江西亿元市场个数不算少, 但因缺少特大型市场, 年成交额偏低。2012年全省亿元市场有95个, 成交额1317.15亿元, 平均每个亿元市场成交额为13.86亿元。2012年我国前100家商品交易市场, 江西仅洪城大市场入围, 排名第46位, 与安徽的4家以及湖南的5家相比, 差距比较大。市场档次普遍偏低, 定位比较单一, 主要为当地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建立, 市场本身的运营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不明显。通过和中部省份的比较可以看出, 无论是市场数量还是成交额, 江西都处于较为落后的位置。这说明江西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还不够发达, 现有市场辐射仅限于本市范围, 很少辐射到外市和外省, 没有发挥出交通便利的优势, 没有充分发挥出大市场的辐射能力, 同时也说明了江西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具有较强的挖掘潜力。

1.2 民营市场占主体地位

商品交易市场是适应民营企业产销特点的市场交易制度。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衍生物, 规模不大、数量繁多的民营企业没有计划供销渠道, 要打开自己产品的市场通路, 就必须创建一套适合自己产销特点的市场交易制度。在发展初期, 民营企业自发形成以推销当地产品为主的马路市场和推销大军。随着经济的发展, 产品运销距离越来越远, 交易费用也越来越高, 而市场的出现, 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交易费用较低的中间品市场。目前, 江西商品交易市场中民营性质的市场占到了91%, 这正符合了克强经济学中自由贸易的精神,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1.3 市场品牌有待加强

20世纪40年代, 发达国家通过战争掠夺别国资源, 21世纪则通过品牌掠夺别国资源。近几年, 很多市场、连锁店也在创造自己的品牌, 如国美家电、苏宁家电, 包括居然之家、义乌小商品城等。义乌小商品城在全国从最初的只有十几家、二十几家, 发展到近期的两千多家, 即使是在中西部, 也有很多的义乌小商品市场, 以品牌带动经营户, 资源跟着品牌走, 商户跟着品牌走, 品牌引领商品消费, 迅速聚集人气。市场发展到今天, 品牌市场是大势所趋。目前, 江西95个亿元以上商品市场中, 并没有非常知名的市场品牌。例如, 只有南昌的洪城大市场位列前100家商品交易市场, 前20家农产品综合市场中只有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1家入围, 前19家农业生产用具市场中只有南昌县农机大市场1家, 前20家农业生产用具市场中也只有江西省装潢建材大市场1家, 而前20家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前20家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前18家煤炭市场、前20家木材市场、前20家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前20家金属材料市场、前20家机械设备市场等市场中都没有江西的市场。因此, 从品牌的角度可以看出, 江西市场品牌有待加强。

1.4 市场功能单一, 交易结算方式落后

目前,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功能仍比较单一, 大部分市场仅局限于交易职能一项, 而与交易职能相匹配的, 诸如仓储、加工、包装、物流配送等市场功能较少。一些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配送的发展严重滞后, 其科技含量较低, 且主要局限于批发和零售环节, 生产资料市场的生产性配送较为薄弱, 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也十分落后, 商品交易市场的配送与其他零售业态和连锁经营方式的结合程度较低。

在结算方面, 目前大多数市场主要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结算方式, 而集中结算和银行代理结算等先进的交易结算方式很少被采用, 其信息传递、价格形成、运输、保管、包装、加工、配送等辅助功能也很欠缺。而且许多市场对摊位的租赁也是急功近利, 相当一批交易市场对进驻的商家不进行资质审查, 造成进货渠道混乱、难以控制, 经营的商品良莠不齐, 甚至出现伪劣商品。这些落后的交易与结算方式成为制约亿元市场发展的障碍。

1.5 产品趋同, 低价位竞争

部分亿元市场长期存在产品趋同与低价位竞争现象, 规模经济欠缺, 核心竞争力弱化, 影响了亿元市场的利润和服务功能的提升。除少数几家发展较好的市场有较明确的战略规划外, 多数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 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战略规划进而导致市场的交易主体组织化程度低, 经营的品种以低档次的日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 市场中分散的个体户、小企业因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缺乏专业经营知识等原因, 不仅抵御风险能力弱, 而且受利益驱使, 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事件时有发生,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加上市场管理不到位和经营环境差等因素, 直接阻碍了大企业名牌商品的进入, 也阻碍了交易市场商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1.6 地区发展不平衡状况仍比较突出

经过10年的发展, 南昌、赣州等中心地市吸收了大量的资源, 逐渐成为江西发展的增长极, 商品交易量在全省中占有重要的份额, 形成了亿元市场过度集中在南昌、赣州等地区的状况。据统计, 就亿元市场数量而言, 仅南昌就占全省的44%, 赣州占10.4%, 凸显了江西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2 提高亿元市场运营的对策

2.1 加强电子商务与传统市场的联动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 2012年中国网购市场突破了1.3万亿元规模, 同比增长64.7%。截至2012年底, 中国网购用户已达2.2亿, 如果按30%的增速计算, 到2013年底, 我国网购交易规模将达到1.57万亿元。网购模式突破了时空局限, 使消费者能无差别地享受同等服务, 从而激发了消费潜力, 同时也增强了市场的辐射能力。从发展趋势看, 网购未来仍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网购对实体市场和百货店等带来的冲击都是很明显的, 是大势所趋。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商品交易市场的全面衰落或消亡, 因为有形市场尚有很多功能是无形市场难以取代的, 如现代物流、产品种类、功能形态等, 因此, 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机结合、联动发展, 实现借助电子商务方式完成信息集散和交易功能。对于江西众多的市场而言, 唯有加快市场硬件和软件的改造提升, 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创新交易方式、交易手段, 积极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 促进网下有形市场与网上无形市场相结合, 才能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避免被淘汰。

2.2 加强规划, 打破障碍

应当进一步取消不利于市场一体化的制度和政策障碍, 如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各类显性和隐性的制度和政策、地区偏向的经济政策等, 以此打破区域间的市场封锁, 逐步建立起规则完善、机制健全、信号真实、平等竞争、设施配套的区域共享型统一大市场, 充分利用大规模市场带来的交易费用低、交易效率和可靠性高的优势, 使资源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区域范围内合理配置。经验表明, 只有通过迅速达到高水平的一体化才能缩短地区产业集中的阵痛期, 加快产业转移时刻的到来, 地区经济增长才有可能收敛, 地区收入差距才有可能缩小。

2.3 加快市场转型, 实现市场转型与产业转型对接

新一轮产业变革带来机遇和挑战, 江西产业转型升级也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 应该在创新驱动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改变过去很多市场光卖商品, 没有与上游产品研发、下游物流配送等有效对接的孤岛困局, 因为这样很容易丧失竞争力。因此, 江西市场转型升级的路径主要是实施多元化发展策略, 即推进市场的结构类型多元化、贸易结构多元化、业态多元化、模式和功能多元化等。

市场结构多元化就是既要发展销地市场, 又要培育生产类、文化类等各种产品的市场, 改变过去规划布局欠合理、市场同质化竞争、同行同业过度竞争等问题, 实现科学规划布局, 严格控制城市核心区域商品市场建设, 逐步实现大型商品批发市场郊区化、零售市场中心化。省、市重点市场和市级以上现代市场集群周边不宜新建同类市场, 避免过度竞争, 实现错位发展。同时, 要吸收制造业龙头企业、有实力的市场经营户和贩销大户入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市场联合发展或同类市场归并发展等市场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

市场功能多元化, 是提升竞争力的一条捷径。面对全国性电商带来的竞争压力, 传统市场的优势在于落地服务。应该鼓励各地建设会展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物流中心、研发设计创意中心、教育培训中心、融资服务中心以及商品信息、商品价格等公共服务平台, 拓展市场综合服务功能。一个理想的模式是, 建立以市场为依托, 集会展展销、旅游购物、物流配送、经贸洽谈、流行趋势发布等于一体的市场服务综合体。在进一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规模扩张的同时, 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如设置划行规市、打击假冒伪劣、完善配套物流等。同时, 在区域分工合作中,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适当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相结合。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 支持区域之间开展合作与鼓励各地区积极融入分工体系。通过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协作范围的拓展来扩大市场, 提高生产和组织效率。同时, 应在政策层面和舆论层面鼓励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应当是开放的, 而不应是排他的。

2.4 要重视市场品牌建设和市场的品牌化经营, 加强会展力度

大型市场的培育必须重视市场品牌建设, 以市场的品牌优势来聚集人气和商气, 不断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这样才能增强大型市场的辐射力度, 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为此, 不仅要强化营销宣传工作, 更重要的是进行规范化管理, 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提高商品质量和档次, 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 实现交易主体满意, 维持交易主体对专业市场的忠诚度, 形成专业市场的品牌价值, 以利于市场发展壮大。另外, 也要加强会展方面的活动。据统计, 2011年义乌共举办各类会展活动143场, 其中, 已连续举办18届的义乌博览会, 已成为仅次于广交会和华交会的国内第三大出口商品展, 交易额连续六年突破百亿大关。2011年, 义博会实现成交额157.5亿元, 增长23.4%;文博会实现成交额40.6亿元, 同比增长47.3%;旅博会实现成交额30.8亿元, 同比增长11.2%;森博会实现成交额50.2亿元, 同比增长77.9%。这些会展对加大市场宣传以及提升市场品牌都具有直接作用, 因此, 江西省应该加强各种会展力度, 以此带动周边市场的知名度和人气, 加快商品的流通。

参考文献

[1]陆立军.从“义乌模式”看中国的改革开放[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8, 12 (03) :13-18.

[2]陆立军.专业市场转型、提升的基本态势与对策——基于义乌小商品市场8829份问卷的调查与分析[J].浙江学刊, 2009, (04) :184-189.

上一篇:第二中学2012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下一篇:每日总结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