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归档顺序(共4篇)
1.卷宗归档顺序 篇一
律师案卷质量管理规范
1、管理机构
1.1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1.2本所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设立档案室,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1.3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业务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管理规范档案借阅、查询,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3)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归档;(4)审批案卷归档保证金的返还。
2、案卷整理归档
2.1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法律服务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案件审结或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案卷归档工作。
2.2律师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应整理业务相关资料档案,填写办案小结和质量跟踪卡附于本案卷内。
(1)诉讼档案的资料应当包括: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申请书、答辩状)、原告/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和解协议、执行法律文书等材料。
(2)非诉讼档案的资料应当包括: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法律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根据业务需要)、服务资料、法律意见书(根据业务需要)等资料。
(3)《案卷目录》内容包括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和页码范围。文件序号按照文件顺序标注,文件名称应与卷宗内文件名称一致,个案材料应逐页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每个文件的页码范围应在目录中注明
2.3诉讼案件一个法律程序阶段一个案件档案。2.4法律顾问业务每一整理一个业务档案。
2.5律师将整理完毕的业务案卷交至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案卷资料是否完备,不符合规定的由律师补充整改。
2.6完备的案卷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至档案登记表,编制档案编号,并对其进行整理、按照所《档案订卷顺序》装订成册,然后根据编号归入档案室。
2.7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3、档案管理
3.1存放律师业务档案的场所应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3.2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有毁损可能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并积极查找。3.3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3.4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除司法、行政机关调查需要的以外。3.5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的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3.6凡因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承办律师可以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提高该档案的保密措施。这类档案如需查阅的必须经案件承办律师同意。
民事卷宗归档
一审的卷宗目录来讲,一般是这样的顺序:
1收结案表——2收费凭证——3委托代理合同——4授权委托书——5事务所函——6原告起诉书——7原告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8被告答辩状——9被告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10反诉状——11反诉答辩状——12举证通知书——13管辖权异议材料及裁定——14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先行给付等申请书及法院裁定书——15鉴定申请材料及鉴定结论——16阅卷笔录——1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9集体讨论记录——20证据交换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21庭审记录——22代理词——23判决书——24办案小结——25其他材料。
搜集整理
师傅往往会给他在处理个案件过程中用到的材料,有的还会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执行程序用到的材料。
我的建议是,如果老师不是很急着要你交差或者你的精力还OK的话,最好是仔细阅读整个案卷材料。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另外对案卷情况越熟悉整理起来也会越方便。整理案卷并不是简单地把案卷材料按顺序排排整齐就行了。如果仅此而已,可能整理了100个案卷下来,除了手脚能麻利些,意义也不会太大。
在充分了解了案卷情况后,就开始按照上述讲的卷宗目录开始整理了。目录里的文件不可能全部都有,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本身就没有,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反诉这个程序的就不可能有“反诉状”和“反诉答辩状”这两个文件;第二种是在做案子的过程中遗漏了一些文件,这个就需要和师傅沟通下,能搜集到就尽量搜集。
内容一样的材料有时候会有重复,有原件的就收录原件,没有原件的就收录复印件。
一般材料都以A4纸的大小,如果不符合此规格,最好是能够用A4纸复印下来再收录。有些文件是经过装订的,收录的时候要把它拆开来,否则会影响最后的装订。
编排成册
装订之前再对照卷宗目录上的顺序检查一下整理后的案卷,确信无误后用铅笔再每页纸的右上角编上页码。PS:很多地方为了案卷的整洁都是用打码机标志的,但是有经验的律师提醒我还是铅笔手写比较科学,这样一旦发现页码有错误的时候方便修改。这个工作是必须要做的,因为卷宗目录有一栏是要填写页码的。
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专门装订案卷的设备,这个事情可以交给事务所的专业人士来办。再此之前要把封面写好,再装订。
一本完整的案卷需要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如果你执业的所里没有印制的封面,我建议你买现成的档案夹,将封页作为卷内文件。
2)案卷目录。一个案卷,少则有几十页,多则有几百上千页,你要分类编一个目录,方便查阅。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这些文件可以是复印件,但是案卷的必备材料。4)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有关法院文件,订在案卷首要位置。
5)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举证质证意见等律师文书。
6)原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
7)被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有些律师为省事,举证时只提供一套证据,导致对方代理人要自己复印文件,目前法院要求证据提交方按对方人数复制证据提供给法庭,这样,你手中就有所有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需要归档。
8)结案报告。结案报告附在案卷末尾,以证明案件的完整。你的案卷,最好自己找个安全的地方存放,一本本地摞着,其实你看着,心里会很高兴,这也是对你无形的鼓励。成功的文人著作等身,成熟的律师案卷等身。当你有100本左右的案卷的时候,没有人会说你还是个初出茅庐的人,你也会对自己的前途充满自信。请相信我。
总之,上面所列的只是我的案卷归档订卷时的顺序和内容,我认为这些内容是立卷时必须具备的,你可能还有更好更全面的立卷顺序和卷宗内容。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使用档案盒,一个塑料盒子,可以存放几百页材料,但有一个坏处就是容易丢失其中的一页两页,我建议最好不要将案件材料装在一个盒子里,乱七八糟的,没有顺序,而且每次查阅,会弄乱顺序。
有些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律师自己保存案卷,案件结案,案卷要上缴。对于这种情况,我建议实习律师们复制一份自己经办的案子的案卷,因为这毕竟是自己心血的成果,再说,谁能保证你能在这里做长期,而你的案卷,将随着你的执业生涯的延伸而愈积愈多,而你的能力也是厚积而薄发。
2.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篇二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法律文书部分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
5、《移送案件通知书》
(四)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6、《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7、《安排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8、《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9、《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10、《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
11、《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证》
1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
1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14、《提请批准逮捕书》
15、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6、《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17、《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8、《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20、《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2、《取保候审申请书》(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23、《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4、《取保候审保证书》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8、《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9、《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3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3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32、《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六)侦查文书
34、《传唤通知书(副本)》
35、《继续盘问通知书》、《暂存物品清单》
36、《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7、《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8、《搜查证》
39、《提讯证》
40、《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七)结案文书
41、《起诉意见书》
4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4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4、《撤销案件决定书》
45、《死亡通知书》
46、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文书材料
二、证据部分
(八)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47、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48、讯问笔录
49、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辩解材料
(九)询问笔录
50、《询问通知书》
51、《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52、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十)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书
5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54、《检查笔录》及照片
5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56、《辩认笔录》
5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59、书证
60、物证及照片
61、视听资料记录件、打印件
62、《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6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6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6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6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十一)检验、鉴定、认定结论等技术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67、《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
68、《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
69、《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毒品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十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70、身份证明
71、出生时间证明
72、前科材料复印件
(十三)备考表
3.书记员卷宗的整理、装订与归档 篇三
引 例
小陈是某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书记员,一起离婚案件法官已经审结,法官叮嘱小陈及时订卷、归档。于是,小陈就将该案的所有诉讼文书放在一起,随手拿了一个正卷的卷皮,用订书器装订之后,就送到了法院的诉讼档案管理部门。结果,小陈的卷宗因为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书记员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员,其在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具体包括: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接收、整理、归档;⒊办理相关档案利用手续;⒋档案的鉴定和移交;⒌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能力目标
⒈了解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⒉掌握书记员诉讼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任务
学习建议
⒈认真学习《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⒉通过教师的演示、同学们的反复实训,练习卷宗装订的每个步骤,从而使装订的卷宗符合人民法院要求。
教学方法
理论教学主要采用讲授和角色体验教学法
实训教学部分主要采用演示操作法和技能竞赛教学法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课件、视频)
教学过程
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
学时分配
理论教学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档案概述;
2.人民法院书记员在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1
实训内容
书记员卷宗的整理、装订与归档 2
教学内容
见下
备注
【角色体验教学法】通过播放真实的庭审录像视频,安排学生以书记员的身份,做好庭审事务和卷宗整理、装订与归卷等工作,使学生获得担任书记员的工作体验和庭审记录的经验积累。
【演示操作法】该教学法是主要适用于书记员某一具体工作任务操作的教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准确、娴熟的演示,学生具体直观地掌握该项目的操作方法、操作规范及效率评价标准,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技能竞赛教学法】该教学法以竞赛的方式,在同学中分成若干竞赛小组,以庭审笔录制作、装订卷宗等教学项目为竞赛内容,评选出优胜的小组,以此既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又能在各组竞赛成绩的比较中查找不足,明确学生的改进方向,在娱乐中运用知识、学习知识,巩固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例如:课件、视频等),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教材、粉笔、黑板、仪器等)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本项目中的实训内容具体实施详见实践教学中实训实施方案中项目六
第一节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档案概述
一、诉讼档案的涵义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诉讼文书的含义
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处理刑、民、经、行政诉讼案件所制定和使用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和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和提交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书状的总称。
(二)诉讼档案的含义
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诉讼文书材料和声像材料。它是审判工作面貌的客观反映和审判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
(三)诉讼文书与诉讼档案的关系
诉讼文书与诉讼档案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诉讼档案是有历史联系的诉讼文书材料的集中表现。没有诉讼档案,诉讼文书只是一些零散的单个材料,不能使人们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始终;没有诉讼文书也就没有诉讼档案,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诉讼文书是正在发生先行效用的文书材料,诉讼档案是执行完毕经过科学整理按照一定规律组合成案卷以备日后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
二、诉讼档案的管理
(一)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二)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⒈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⒉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⒊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⒌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二节 人民法院书记员在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员,其在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具体包括: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接收、整理、归档;⒊办理相关档案利用手续;⒋档案的鉴定和移交;⒌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
(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原则
⒈一案一号原则。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统一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不允许一案多号。
⒉齐全完整原则。诉讼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属于立卷范围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局预审笔录、书证、物证、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庭审笔录、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发言材料、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与决议、结案报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宣判笔录、执行笔录、传票、押票、提票、送达回证、各种书信以及人民法院拍摄制作的照片、图片、录像带、影片录音带等。每份诉讼文书材料都应标明形成时间、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应签名、按手印。
⒊书记员立卷原则。书记员立卷原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原则在法院诉讼档案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立卷工作是书记员工作职责的一项内容。书记员是案件承办人之一,自始自终参加一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担任审判记录及部分诉讼文书的拟制。书记员应发挥其优越条件,保证诉讼文书材料的齐全完整和诉讼档案的质量。档案部门对书记员立卷工作应进行指导,不能包办代替。
⒋正、副卷原则。诉讼档案本身有一定的机密性。为了便于控制使用范围,做到内外有别,防止副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确立正副卷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除简易刑、民案件和一般的申诉驳回案件外,其他均应立正、副卷。凡属于人民法院内部掌握不宜公开的或涉及党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机密性诉讼文书材料,如:内部请示、指示、批复、研究案件笔录、合议庭笔录、阅卷笔录、法律文书的草本、重要信件等一律单独立成副卷,其他诉讼材料均立成正卷。正卷供对外利用,副卷仅限于法院内部使用。
⒌卷内材料排列规范统一的原则。全国统一规范的诉讼文书材料排列的原则和方法是诉讼档案区别于其他文书档案的重要标志之一。立卷时,卷内诉讼材料的排列顺序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统一规范要求。
(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方法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方法分为平时立卷和正式立卷两个方面。
⒈平时立卷
平时立卷又称平时收集管理。书记员随时把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每一份诉讼文书材料收集起来,归入卷宗,为正式立卷作好准备。
⒉正式立卷
一个案件的最后一项程序完成时,可进入正式立卷工作。正式立卷工作可按五个步骤进行,又称“诉讼文书整理五步法”:整理材料、去粗取精→系统排列、固定顺序→填写卷内目录→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装订。
第一步:整理材料、去粗取精
首先对一个案件全部诉讼材料进行整理,一般入卷的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复文件一律剔除。本院法律文书保留2-3份以备利用。将整理好的文书材料按正、副卷规定要求分开。
第二步:系统排列、固定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固定顺序,逐页编号。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双面印刷或筒页为2页,编号写在有文字下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一卷内页号不得重复和遗漏。
第三步:填写卷内目录
填写卷内目录,应按卷内实有的诉讼文书材料逐件填写,各项内容填写要齐全准确无遗漏。一份材料数页时填写起页顺序号、案卷最后一份材料是两页以上时应将该起页和尾页顺序号一并填写在目录上。
第四步: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
案卷封面所列各项,除归档日期和档号由档案部门填写外,其他各项均由立卷人填写。
填写封面、必须用毛笔或钢笔正楷逐一填写,字迹要清晰醒目。年代、案卷号、收结案日期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一、二审结果必须写清,不得使用“详见判
决书”的字样;填写审级采用大写数字。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卷宗备考表中注明,并在封底栏内注明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及立卷日期、检查日期。
第五步:案卷装订(参见装订图例)
装订前,应对卷内全部诉讼文书材料做一次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剔除一切金属物,对破损和褪色、复写的材料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粘贴入卷,并在下面(旁侧)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纸面过小的或装订口过窄的材料,要加贴补纸。纸面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整齐,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标准;对于字迹难辩的材料要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要有汉语译文附后;信封应打开平放加纸衬,邮票不得启掉;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不允许与公安机关的预审卷、检察机关的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卷宗装订要求结实、整齐、美观、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法,长度160毫米,结头打在背部。装订完毕,应在卷底装订线上贴密封志,并用立卷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装订图例:
(1)
说明:将所要装订的卷宗材料整理齐。
(2)
说明:用夹子夹住卷宗右侧(以便固定卷宗材料),用锥子在卷宗左侧的装订线上标记的三个孔位钻孔。
(3)
说明:将装订绳对折,将两个绳头并齐后从卷宗背面穿入中间孔。注意装订绳要在卷宗背面留出一定长度,以便打结。
(4)
说明:将两个绳头分别穿入两边的孔中,并在背面由装订绳形成的圈中交叉穿过。
(5)
说明:用力拉紧两个绳头,使装订线紧缚在卷宗之上,之后将两个绳头打结。
(6)说明:将卷宗正面朝上放置,取封条沿卷宗左侧装订线按图中所示进行粘贴。
如前所述,装订完毕,应在卷底装订线上贴密封志,并用立卷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三)不属于归档范围的诉讼文书材料 ⒈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申诉的;
⒉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⒊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⒋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⒌法规、条例复制件;
⒍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⒎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⒈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⒉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9)卷底。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⒊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⒋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⒌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⒍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⒎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⒏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⒐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⒑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此外,上述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接收、归档、整理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三、办理相关档案利用手续
⒈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⒉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⒊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一)档案的保管
各级人民法院应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指定专人保管绝密档案。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二)档案的防护
认真履行档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概述
诉讼档案作为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二、人民法院各类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人民法院各类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
⒈按刑期划分
顺序号
卷宗类型 保管期限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⒉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永久
(6)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 永久
(7)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永久
(8)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永久
⒊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 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 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 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 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 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 永久
(17)
特赦案件 永久
(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
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
短期
⒋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
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永久
(27)
投敌叛变、聚众叛乱、**的案件
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
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
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
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
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
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
永久
(39)
其他反革命案件
永久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永久
情节一般的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
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
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
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
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
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
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
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60)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
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
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
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
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
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
永久 【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
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
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
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
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
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75)
政治骗子
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
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
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
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
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
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85)
伪造、盗窃、抢劫、涂改、出卖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永久
(86)
一般性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案件
短期
(87)
聚众赌博和职业赌徒案件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88)
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永久
(89)
制造、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材料的案件
长期
(90)
重大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永久
一般的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长期
(91)
盗运、盗卖珍贵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92)
破坏边界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绘标志的案件
永久
(93)
偷越或输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94)
违反国(边)境卫生检疫法规案件
长期
【妨害婚姻家庭】
(95)
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重婚案件
1后果严重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96)
破坏军婚案件
短期
(97)
遗弃案件
短期
(98)
虐待、摧残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短期
【渎职】
(99)
介绍贿赂、受贿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100)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
永久
(101)
玩忽职守案件
永久
(102)
体罚、虐待、私放犯人案件
永久
(103)
邮电人员私拆邮件的案件
1情节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104)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
永久
【其他】
(10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长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
⒈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永久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永久
⒉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⒊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的代表性案件
永久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
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
长期
(131)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短期
【引例解析】
本案中,小陈的立卷、归档工作的完成可以说是存在重大的失职行为。首先,小陈没有随时把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每一份诉讼文书材料收集起来,归入卷宗,为正式立卷作好准备。第二,在正式立卷时,小陈违背了整理材料、去粗取精→系统排列、固定顺序→填写卷内目录→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装订的“诉讼文书整理五步法”。第三,违反了立卷的正、副卷原则。
【本项目小结】
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员,其有责任完成好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具体包括: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接收、整理、归档;⒊办理相关档案利用手续;⒋档案的鉴定和移交;⒌档案的保管和防护。上述工作任务,细锁繁杂、关系重大,书记员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在熟练掌握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同样仔细认真的完成该项工作职责。
【思考题】
⒈简述诉讼文书整理五步法。
4.案件归档顺序 篇四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4、案件查获经过
5、立案审批表;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询问调查通知书(存根),询问调查笔录;
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存根);
9、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鉴定或其他方式处理决定的材料;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
1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12、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
13、案件调查报告;
14、行政处罚审批表;
15、行政处罚告知书(存根);
16、陈述、申辩书及陈述、申辩笔录;
17、送达回执(包括送达各项执法文书);
18、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
19、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决文书; 20、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1、行政强制催告知书
22、行政强制决定书
23、其他;
2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结案审批;
25、行政处罚收款收据
26、卷宗封底。
第十五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 1--
12、同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1—12顺序;
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根);
1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15、听证通知书(存根);
16、听证委托书;
17、听证公告;
18、听证笔录;
19、听证意见书(听证报告);
20--27同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15-22顺序。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4、立案审批表;
5、受理通知书;
6、不予受理决定书;
7、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9、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
10、调查笔录和听取意见笔录;
11、委托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
12、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13、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14、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15、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6、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17、行政复议审查报告;
18、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19、行政复议决定书;
20、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21、送达回执;
22、其他有关材料;
23、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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