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计划

2024-10-29

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计划(共8篇)

1.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计划 篇一

保理公司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

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设立目的:3-5年收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一定要突出与于家堡金融区概念的吻合度。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工作步骤

(一)(二)

(三)(四)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我方的具体要求。

2.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计划 篇二

关键词: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市场流通,中小企业,债权融资

保理是一种基于贸易的融资方式, 与信用证、信用保险并称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保理业务, 因其融合贸易与金融的特征, 半个世纪来在发达国家得到飞速发展, 使用比例目前已远超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在我国, 保理业务、保理行业及保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但近年来, 在活跃的贸易活动推动下, 我国出口双保理业务量已跃居世界第一, 未来几年更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

2012年伊始, 商务部外资司赴部分地市就外资商业保理先行先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并会同本部有关司局在对国内商业保理现状及前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了未来推动行业发展的可行性。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 我们认识到, 商业保理在稳定外贸出口、促进内贸流通和信用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现阶段推动商业保理试点好处很多, 很有必要。

一、商业保理的基本情况

(一) 定义与分类

保理, 又称“保付代理”或“托收保付”, 是指销售商 (债权人) 将其与买方 (债务人) 订立的货物销售 (服务) 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根据服务主体不同, 保理分为由银行提供的银行保理和由商业保理机构提供的商业保理两类。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 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商业保理机构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 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中小企业, 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等, 而非卖家资质, 因此能真正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控制。目前, 我国保理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银行, 商业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 国际发展情况

现代保理源于美国, 但其后发展中, 欧洲成为主要市场, 近年来, 因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 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2001年, 国际保理业务量超过信用证, 在全球贸易结算量中的份额达到44%。目前, 世界范围内主要有欧洲、北美、亚太地区三大保理业务区。进入21世纪后, 保理业务在亚洲加速发展, 2010年业务量达3 556亿欧元, 已超过了美洲市场。

保理行业有两家国际性组织:即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简称FCI) 和国际保理商组织 (International Factors Group, 简称IFG) 。前者已由来自65个国家的244个保理商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后者在超过50个国家拥有超过150个成员。

(三) 我国发展情况

据统计, 我国对外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经降至20%以下, 赊销比例超过70%, 国内贸易更是大量采用赊销方式, 这为我国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业务基础。但是, 与我国每年2万多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额以及日益增长的国内贸易额相比, 我国保理业务量依然很小, 国际保理额占进出口贸易额刚超过1%。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 保理被界定为银行开展的一项金融业务, 使得商业保理的社会认知度未能得到提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保理业务, 特别是商业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发展商业保理的积极意义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秩发[2009]88号) 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 充分肯定了商业保理在改善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首次在政府文件中出现商业保理的概念, 也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2012年1月, 陈德铭部长在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部署商务工作要点时也提出, 商务部将积极深化现代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推动制定外资保理等领域的准入及管理规定。

当前, 推动商业保理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 有利于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保理不同于传统的抵押贷款, 传统的融资方式关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等考核企业自身资信能力的指标, 而保理融资的基础是企业产品已经销售并由此获得短期内到账的应收账款, 授信的依据是企业产品在市场上被接受程度和盈利状况。因而, 对于整体资信能力较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 尤其是初创期的创新性企业, 保理业务有利于外销形势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获得融资, 助推成长。

(二) 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出口

当前, 国际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增加, 买方市场逐步形成, 传统的信用证结算受到挑战, 我国对外贸易面临多重压力。同时, 我国出口企业遭遇的贸易欺诈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 因未能采用有利合理的结算方式, 每年有数百亿美元出口货款无法收回。在此背景下, 外贸企业需要既能规避信用销售风险又能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国际结算方式, 而商业保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代理服务行业, 恰恰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 不仅顺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 更有利于为中小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创造有利条件。这些企业既可以通过向保理机构出让应收账款, 盘活资产, 获得资金融通;也可以通过保理业务提供的一揽子服务如买方资信评估、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促进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有利于提高市场流通效率

在国内贸易中, 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商业活动在国内贸易中的占比已近80%。而据有关机构的调查,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坏账率高达1%~2%, 且呈逐年增长势头。如果企业在国内进行交易, 货款回收通常需要90天左右 (国外平均为30天) 。若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企业可按约定的时间从保理商获得相应货款, 且利息及承购费较少, 从而实现对账款的盘活, 加速资金周转, 有利于提高市场流通效率。

(四) 有利于利用外资结构优化调整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要将继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作为中国拓展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 提升开放性经济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前形势, 商务部提出了“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水平”的利用外资方针, 其中很重要一个方面就是扩大服务业的利用外资, 鼓励外资投向商业保理等服务业吸收外资新领域。

三、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几点设想

目前, 我国非银行背景的独立商业保理机构仅数十家, 内外资企业各占一半, 主要分布在天津、上海、北京、浙江等地, 且大多数只从事国际贸易保理业务, 配套业务领域几乎还是空白。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 长期以来保理被界定为银行开展的一项金融业务, 而商业保理则被排除在管理体制之外, 既缺乏上位法依据, 又缺乏社会认知, 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但从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特点及保理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来看, 独立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更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 提高风险控制绩效, 当前亟待推动商业保理的发展, 并明确外资商业保理准入制度。

近年来, 天津、上海得益于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上海“两个中心” (金融中心、航运中心) 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扶持, 在推动保理试点和对外资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进行了有益探索。据了解, 为积极探索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 巩固商业保理发展的良好势头, 天津正在研究制订《天津市保理行业发展指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并已进入最后修订阶段。上海市商委和浦东新区政府也在制订促进该市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政策及《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等规范文件。

商务部是对外贸易、市场流通及利用外资的主管部委。商业保理的发展与国际贸易、市场流通密切相关, 是商业信用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经济稳妥地引入境外成熟的保理服务提供商投向我保理行业, 更有益于行业规范和快速发展。我们认为, 我部应通过支持开展商业保理和外资准入试点工作确立商业保理主管部门的地位。前期调研也反映出, 地方政府、各地商业保理机构同样希望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推动商业保理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具体设想如下:

(一) 依托国家战略, 支持区域试点

天津、上海等地得益于国家战略的扶持, 对商业保理采取了先行先试, 取得良好效果, 为更多地区开展商业保理及外资准入的审批和登记积累了经验, 也为今后中央层面出台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提供了实践基础, 建议在天津、上海开展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和外资准入试点, 引导商业保理机构尽快找到正确的市场定位、业务渠道、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 助推保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今后, 视工作开展情况再考虑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 条件成熟时着手研究制订全国范围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 完善配套政策, 减少发展制约

就商业保理企业关注较多的外汇监管、计税缴纳等问题, 积极协助试点地区沟通外汇、税务等职能部门, 共同研究制定国际、国内商业保理业务的结付汇和纳税等操作规范, 规范完善相应监管措施。对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反映较多的资金杠杆率限制问题, 结合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研究确定其投注差适用问题。

(三) 加强风险管控, 完善征信体系

目前, 在我国没有专门的保理立法规范来监管保理行业, 主要通过包括《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一些原则规定来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缺乏系统性, 也不够具体。考虑到我国保理业务尚处于发展初期, 为规避信用风险, 应要求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地制订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 比如设置适当的准入条件, 在最低注册资本、股东资信、专业水平等方面作出相应要求。同时, 应着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建设, 为保理商掌握客户真实信用信息提供良好的支撑, 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四) 发挥行业自律, 建立协会平台

3.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对策 篇三

关键词:国际保理;后危机时期;商业银行;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65-02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欧美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例如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理服务机构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首先,保理模式不同。国际保理可以采取单保理或双保理模式进行,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国际标准模式,涉及四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这种保理模式已经得到发达国家的一致认可。由于我国保理业务机构还不够完善,为了规避风险,国内大多数银行采用单保理模式。其次,保理业务内容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保理业务品种十分丰富,可以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追索权保理业务、发票贴现、债款回收、出口保理、进口保理等项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最后,业务范围不同,我国保理业务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并且仅限于国际出口保理业务,有一定的局限性。

2.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迅速,发展前景广阔。虽然国内保理业务和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000年之前,国内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商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很多家商业银行开始办理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以民生银行为例,去年,民生银行推出了应收账款、进口贸易链融资、保函服务增值等多种解决方案及结构性贸易融资等五大综合解决方案,满足了客户多元化贸易融资及服务需求。2009年末,该行金融业客户数为9 439家,国际双保理业务13 027笔,位居国内同业第一,全年国际保理业务量3.69亿美元。在第42届国际保理商联合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获得国际同业的肯定。

3.金融危机为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贸易市场买方格局进一步加强,更多的进口商为了缓解自身资金周转的压力,减轻结算成本,坚持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信用贸易结算方式,延长还款期,加重了出口企业面临进口商时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金融危机后,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贸易形势和巨大的市场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企业承担财务风险,保障出口企业可以100%收汇,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可以提供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追收账款等服务,节约了出口商的管理成本。另外,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09年,我国保理业务成交额达673亿欧元,比2003年增长646.6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成交额比重由2003年的0.35%提高至2009年创纪录的5.24%,由此可见,后危机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遇到的困难

1.缺乏完善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设立有关国际保理的部门系统,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未确立,有关部门规章层面的管理条例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我国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部法律,同时还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发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国际统一规则,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进行保理业务办理时只能起到指导建议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我国出口商和保理银行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容易在贸易纠纷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我国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原因之一。

2.出口企业对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我国目前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大都以中小企业为主,主要集中在江南沿海一带,以出口服装、手工艺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中小企业在贸易结算时更倾向采用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他们对国际保理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清晰的认识。因此,我国出口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3.手续费过高。国际保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比传统的信用证贸易结算方式高,限制了出口商的选择。根据我国进行的市场调查来看,商业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约占货款的1%~3%左右,手续费包括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保理费用大概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10倍左右,如此高额的保理手续费,只能让中小出口企业望而却步。

4.我国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之前,银行作为保理商首先需要收集和获取客户较为准确的信息,然后对客户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最后做好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由于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较低,缺乏完整的、权威的征信系统,因此,增加了商业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的风险,间接地阻碍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5.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一定风险。2009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来自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消息显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倒闭银行的数量大幅上升,2007年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仅为3家,2008年增至25家,截至2009年8月,倒闭的银行总数已达64家。除了美国本土雷曼兄弟的倒闭,富通、苏格兰皇家银行陷入困境,摩根士丹利、瑞银、花旗的实力大大削弱了之外,欧洲主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几乎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觑的。我国商业银行海外设立的分行、代理行和联行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对国外客户情况的调查,这样导致了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的增加。

6.我国商业银行没有设立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同时也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目前,在国内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在总行结算部设立了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机构,而其他商业银行均未设立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部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银行派职员到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又是有限的,而国际保理业务又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需要具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信用担保等业务能力。

7.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国际保理业务均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得到欧美发达国家的广泛认可。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以单保理为主,这种业务模式存在的弊端在于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出口保理商不能通过进口保理商对债权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自己可能承担的业务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的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机制比较成熟,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不仅有银行和专业的保理公司,还包括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和非银行保理公司,例如日本瑞璤银行旗下的瑞璤保理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我国保理业务的运营模式较为单一,大都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操作。目前,我国大中型银行具备综合经营的能力,运作子公司的经验也十分丰富,已经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了子公司,例如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针对国内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来运营保理业务,这样可以为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的共同发展。专业的保理公司可以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逐项或合并收取服务佣金,通常是发票金额的0.5%~2%,并且在提供融资时还需收取融资的利息。因此,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收益的同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此外,专业的保理公司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公司范围之内,避免将风险带给银行。保理公司可以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积极的业务发展策略,这与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的模式有利于保理专业服务团队的建设。专业的保理公司打破传统银行线条式的管理模式,打造专业化团队和全方位服务平台,更专业地满足客户的需要。

2.商业银行应注重国际保理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的创新。国际保理业务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对保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培养,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将员工送到国外进行培训,学习国外先进的保理业务管理模式,考取FCI的资格证书,提高自身团队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可以尝试提高保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吸引人才关注国际保理业务这项工作,可以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媒介,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磋商交流。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强化贸易金融产品的创新,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贸易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为例,2010年在充分了解到上海航运企业金融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推出了隐蔽性国际保理业务,即指银行为船舶出口企业办理保理业务后,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船东),对于银行通过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方式购进的应收账款,银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而未能收回或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出口商承担回购责任。

3.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国际保理业务主要包括三种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占主导地位,同时也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预测和控制的关键。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完善银行内部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评价体系,制定专门的国际保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可以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利用组织内部的信用评级,不仅会选到资信好的会员作为进口保理商,而且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加强对信用评级工具的研发和应用,以更有利于对出口商的贸易背景、评估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调查。

参考文献:

[1] 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 张春梅.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原因[J].中国市场,2012,(22).

[3] 刘曼沁,刘国胜.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企业经济,2011,(2).

4.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计划 篇四

一保理业务概念及营业范围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二业务流程

模式一: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2)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3)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司的账户中;(4)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5)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向保理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模式二: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2)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3)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司的账户中;(4)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5)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向保理公司回购应收帐,偿还应收账款债权。三业务分类

1、有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2、无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3、明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4、暗保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5、折扣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6、到期保理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四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

1、核算方法:倾向于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来核算。

2、科目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保理款(科目代码1124,下设成本、利息调整、逾期未偿还保理款)、应收利息、固定资产、应付保理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五不同业务的账务处理

1、有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1)初始计量:保理商受理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考虑】),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计量。计息日,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并调整“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

(3)处置: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保理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并将“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结转为零。

(4)再保理:保理商将应收保理款转让予第三方,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收保理款,差价计入投资收益。

2、无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1)初始计量:保理商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给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

(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计量。计息日,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并调整“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

(3)处置: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保理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应收保理款—成本(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并将“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科目结转为零。

(4)若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承担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要作应收保理款的财产损失处理,借: 营业外支出—应收保理款、借:应收保理款—利息调整,贷:应收保理款—成本。

3、折扣保理账务处理

5.保理公司季度工作总结 篇五

2016年三季度,财务资金部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和内部管理需求,对现行的融资管理、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梳理,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较有力的支撑,三季度,我部门计划内工作16件,完成13件;计划外工作9件,完成9件。现将三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四季度工作计划作如下汇报:

一、融资工作情况

截至9月30日,我司融资余额为xxxxxxxx万元,融资日均为xxxxx万元,全年累计融入xxxx万元,综合融资成本xxx%。三季度,我部门共融入资金xx笔,合计xxx万元,其中xx投资xxx笔,xxx万元;xxxx2笔,xxx万元;xxxxx4笔,xxx0万;xxxxx3笔xxxx万;xxx5笔xxx万元;xxxxx2笔xxx万。三季度共归还内外部融资共计xxxx0万元,未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本季度,通过期限调整及融资渠道选择,顺利将融资成本控制在x%以内。

本季度与融资工作相关的计划共7件,完成5件,未完成2件。未完成的工作包括xxxxxx银行的授信及xxxx项目的落地。本季度融资工作的重点为渠道建设。8月份开始,我部改变工作方式,对已联系的渠道进行梳理,形成渠道跟踪表,以每周为节点进行跟踪,并反馈跟踪结果。同时,结束以前融资工作的考核模式,对融资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要求季度建成2条融资渠道,每月新接洽3个资金方。三季度,我部共接洽xx、xx、xx、xx、xx、天xxx、xxx等资金方15个,中止了长期维护又无实质性进展的资金方 10个;新建成xxx、xxx两条渠道,与xxx和xxxxx打通了xxxxxxxx。通过对各种资金方的接触,已经对公司的融资方向有了一定的判断,为下一步融资工作打下基础。

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三季度开始,我部门加强了部门基础管理工作,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及岗位工作内容、保管的重要物品进行了统计,并在内部实行岗位互替的AB角制度,将每月一次会议、一次内部培训、一次部门活动做为部门文化坚持下去。在保证常规的记账、算账、报税、财务分析、资金调度工作正常开展外,制订了公司的《增收节支实施措施》,对包括长期不用账户、闲置资金、招待费、水电纸张、业务投放、残保金管理在内的多项工作提出了增收节支的要求;同时,我部门对公司的单个经营项目的经营成本进行了测算,对业务部门的投放任务进行了倒推,并配合外部机构完成了三证合一、扣款签约,协助集团完成财务系统合并及两次财务条线整合方案等工作。此外,由我部门经办的财政返税资金xxxxx万已于9月底顺利到账。

综上所述,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还是把别人眼里看起来波澜不惊、平淡无奇的财务工作干得略有声色。当然,工作中更多的是下面的困难和不足:

1、自身实力尚弱,资源支持不够、融资工作进展缓慢 在领导的帮助和大家的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三季度虽然建成 了两条融资渠道,扩大了资金来源,融资成本也控制在了10 %以内,但我们离考核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因开业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周期,信用评级和可转资产质量都一般,在与各种资方接触过程中,我方在谈判后期往往处于劣势,无法实行平等的资源互换,已过会的xx个亿的担保额度未能真正为我司所用;拓展渠道的思路也不明确,新建渠道主要依靠领导和同事推荐,已有项目的推进缺乏韧性,渠道挖掘深度不够,缺乏走出去的闯劲,一系列的困难又导致了畏难情绪较重。8月份开始将每个月新接洽三条,建成一条列入考核后,比以前有一定的效果,但后期压力效应尚未显现,以上导致融资工作进展缓慢。

2、缺乏学习、执行力差、不注重细节

例如公司有费用管理办法、增收节支措施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文件下发后,往往就是执行一阵子,时间一长就又打回原形。基层经办或审核不注重制度学习,执行力偏弱,签字审批流于形式,不照章办事,将麻烦和矛盾向上转移。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要么没有及时回复,要么问题百出,工作不尽全力,理由和困难总是多于办法。

3、会议效率不高,突发琐事较多,时间精力分配有限

目前财务人员既要完成公司的工作计划,又要完成集团的临时工作,往往造成两头忙,此种情况月底月头尤为明显;加之每个月有各种各样时间不短的会议和突发琐事,造成时间精力分配的矛盾和身心的疲惫,总感觉有事压在心头没做完,导致工作效率和结果打折扣。

三、四季度工作计划

四季度是本经营的最后三个月,也是完成全年经营指标的冲刺阶段。财务资金部作为重要的后勤保障部门也会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拼尽全力。现将我部工作做如下计划:

1、融资工作方面

本季度,除了满足业务部门的投放资金需求(xxxxx万)、融资渠道的日常跟踪、维护,流动性安全的保障等工作,我部将对融资工作的方向进行梳理,重点推进全国股权交易所、基金公司、股东、其他自然人等非银行渠道,加大走出去建设融资渠道的力度,继续保持每月新接洽xx家资方,每月建成xx条渠道的考核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带队走出去,每个周至少拜访一家资金方,推动融资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信息的获取和融资方式的创新;对于需集团增信的xxx等项目保持跟踪。同时,对于融资总额、融资日均、融资成本等考核指标进行关注,力争融资总额完成全年目标,融资成本控制在xxx以下。

2、财务管理方面

四季度,我部将继续加强对业务费用率等各项指标的监控,及时完成记账、算账、报税、财务分析等基本工作,坚持三个一的部门文化建设,对会计基础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完成商业保理收购金融保理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对2016年财务决算及2017年财务预算早谋化、早打算,争取顺利完成预决算工作,并配合 集团完成财务条线合并工作。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6.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计划 篇六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母子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 首先,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根本,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又为子公司控股股东,虽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又往往为了集团利益滥用子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前述《公司法》第二十条)

五、我**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在法律资格上,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母公司之所以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其原因就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控股权。正是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大股东或是唯一的股东,对其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才享有相对的或是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目前,我**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大致有三种: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和相融型财务管理体制;

集权型:母公司掌握着财务管理决策权,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有利于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的财务目标;但容易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适应能力。

分权型:母公司仅保留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子公司相对独立,拥有一定的财务决策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基于结果进行考核,采取间接管理;有利于降低母公司干预的负面效应,子公司有充分的积极性,财务政策更灵活;不利于集团整体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相融型:母公司侧重战略发展方向的集权,子公司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强调结果控制;有利于规避集权和分权带来的不足,协调母子公司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权和分权的力度难以把握。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相关

一、我国关于认定“关联企业”的法律依据:

关联企业也称为关联公司, 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应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包括: a、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程序合法合规;

b、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c、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

d、关联方之间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保理相关规定:

1、《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实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

第四章 经营监管与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3、《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4年7月8日)

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商务部信息系统)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7.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的识别 篇七

1. 保理业务的定义及其发展

由于世界各个地区的商业习惯不同, 金融发展情况更是各异因此对保理 (Factoring) 涵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目前对于保理的定义并无统一的认识。英国保理理论权威弗瑞迪·萨林格在《保理法律与实践》及在美国较受认同的《金融与投资辞典》中对保理的定义均有所不同,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中, 对于保理一词也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而国内刘舒年则认为, 保理是指供应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 (或提供服务) , 在货物装船后 (或服务提供完毕后) 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 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的财务公司、专门组织或保理商, 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 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现代保理业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到60-70年代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欧洲、美洲、亚太地区所广泛采用。随着保理业务的增长, 世界上先后成立了几个国际性的保理业行业组织, 其中较大的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下称FCI) 、国际保理协会 (IFG) 以及哈拉尔海外公司 (HOC) 。保理业务在我国开展的较晚, 最初发展的较为缓慢, 但近几年则呈现出较快的发展趋势。来自FCI的统计数据则显示, 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从2003年的26.40亿欧元快速增长为2009年的673亿欧元。

2. 发展保理业务对我国银行的意义

推出保理业务, 不仅可以拓宽银行业务品种, 扩大客户群体, 还可带来较为丰厚的利润。随着竞争的加剧, 我国商业银行传统表内业务的利润空间正在不断压缩, 因此, 国内银行需要发展中间业务, 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保理业务则是一项盈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 一般而言, 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 可获得发票金额0.1%-0.4%的佣金, 而对于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 由于需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 可以享有更高的佣金, 一般为发票金额的0.4%-l%。因此, 发展保理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叙做保理业务风险的识别

1. 信用风险

(1) 交易对手的履约与否与经营状况。在保理业务中, 银行作为保理商, 则其交易对手包括供应商、债务人, 在双重保理中还存在对方保理人。在保理业务中较为普遍的是, 供应商由于未能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 从而引发债务人发出争议通知。尽管在实际操作中, 供应商与保理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往往都明确规定供应商一旦不能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 则保理商可以暂时无须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并可以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但在实务中, 银行只有提供有效的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才能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 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 这又会涉及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法律法规, 这往往会耗费银行大量物力与财力。此外, 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也会影响应收账款质量。当供应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 供应商可能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或劳务, 从而使得保理合同无法有效履行。而债务人经营状况存在问题时, 则可能使得到期的债务无法及时足额的收回。在对手保理人经营状况存在问题时, 可能会在成功收取应收账款后无力转付, 挪用账款, 甚至携款逃匿。

2. 操作风险

(1) 外部欺诈风险。保理业务上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预付款融资, 因此, 供应商从短期利益考虑可能会虚构销售合同甚至同进口商串通虚构交易, 以取得保理商的短期融资。

(2) 贸易纠纷适用规则所带来的风险。在国际业务保理中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下称GRIF) 、《保理仲裁规则》、《国际保理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GRIF为FCI制定的规则, 因为具备较强的影响力, 因此可视为国际惯例, 但其并非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 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出口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保理合约中, 供应商并非FCI会员, 且双方一般同属一个国家, 因此GRIF作为一项国际惯例, 显然并不适用。因此, 当GRIF作为一项贸易纠纷适用规则其使用范围是有限制的。

(3)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缺少再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意味着一旦发生坏账风险, 银行作为保理商将丧失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因此, 国外的保理商为规避风险, 通常会将较大数额的应收账款作为标的物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一旦发生坏账, 在投保额度内保理商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因此相应的降低了风险。而目前国内尚未有保险公司开办针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险种, 因此相对于国外保理商, 国内保理商在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3. 法律风险

债权存在瑕疵及债权不可转让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协议时会明确规定债权不可存在瑕疵, 但因各种情况, 债权仍然可能存在瑕疵, 而一旦承购有瑕疵的债权, 保理商很可能会陷入贸易纠纷之中。债权的瑕疵表现如下:债权本身不合法;销售合同存在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条款;债权被同时转让给2个或以上的保理商;债务人对转让的债权有抵消权或反请求权等足以对抗银行保理商。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可能包括:债权专属于供应商所以不可转让;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如我国法律规定转让债务应通知债务人, 而保理商未通知债务人等情形。

摘要:随着竞争的加剧, 我国商业银行表内业务的利润空间正在不断缩小, 因此拓展一种盈利性较强的中间业务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而保理则是这样一种业务。本文首先探讨了保理的定义、发展及其对于国内商业银行的意义, 并进而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叙做保理业务时所面临的信用、操作及法律风险。

关键词:保理业务,风险识别

参考文献

[1]刘舒年:国际金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5, 301-302

8.商业保理方兴未艾 篇八

目前中国保理公司在融资来源、项目获取上已经开始触网,未来随着企业征信的发展,类似美国RecX的基于网络平台的应收账款转让也将扩大触网范围。不过,当前中国保理公司开展的业务基本上以融资为主,涉及的服务门类还比较少。伴随着可开展业务的增多、税收体系的优化、风险管控的增强,未来中国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前景广阔。

缴文超、陈雯系平安证券分析师,罗晓娟为研究助理

2015年5月中,主营家电外观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禾盛新材(002290)发布公告称,拟介入供应链金融管理领域,设立包括保理公司在内的五个公司。无独有偶,由于主业PVC塑料改性剂增长乏力,另一家上市公司瑞丰高材(300243)亦拟进行非公开发行,向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海富资本发行不超过1.98亿股,用于商业保理项目的投资建设。

同样看准了保理市场的还有主营煤炭供应链管理的瑞茂通(600180),其已率先于2013年5月创建了保理公司,随后对保理公司追加了5次资本金,截至2014年底资本金增至5亿元,并且在即将进行的非公开发行中,公司拟对保理公司继续增资4亿元。瑞茂通保理公司2014年的营收规模40亿元,净利润2.05亿元。随着资本金的补充和公司线上平台“易煤网”对业务的拓展,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度将会更高。

事实上,尽管“保理“这个词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都十分陌生,但过去30年中,保理行业的发展速度是世界经济发展速度的四倍。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保理行业依然持续向前,极大地促进和刺激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2015年业务量达1600亿元

中国实际开办保理业务要从上世纪90年代算起。在2012年商务部允许商业保理试点之前,保理业务基本上以银行保理为主。与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不同,商业保理专注于一个行业或领域,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综合服务,在风险控制方面主要是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银行的风控显然更为严格,要综合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抵押支持和占用授信额度等,也就只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

2012年之后,商业保理开始迅速发展。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2012年12月,商务部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此后,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从2011年的18家增加到2014年1127家(图1)。

根据中国服贸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底商业保理业务量为100亿元以上,2014年底商业保理的业务量为200亿元以上,预计2015年商业保理的业务量将达到1600亿元,未来3-5年中国商业保理的业务量将达到5000亿元。

尽管中国的保理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极为迅速,已经连续数年稳占世界第一位。2012年保理业务总量为3437.59亿欧元,占世界保理业务总量的16.2%。但是,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理业务量占GDP的比重相对仍然较低(图2)。根据国际保理商组织 (International Factors Group)的统计,2013年中国保理业务量占GDP的比重仅为5.66%,且商业保理的体量更加小。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保理公司植根于贸易,贯穿整个应收账款形成的过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保理公司主要提供融资服务,其他服务并不多,其中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

传统银行信贷准入条件比较高,往往对企业的总资产、年销售收入、成立时间有硬性规定;中小企业则基本为轻资产模式或资产规模不大。融资难问题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保理业务基于贸易的真实性,对卖方融资,但是参考的是买方的资信情况,同时还可辅以信用保险等增信措施,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尽管现阶段中国商业保理公司与小贷公司、典当行的部分客户有重叠之处,但是小贷公司、典当行着重考察的是资金需求方的资信,而商业保理着重考察的是贸易中买方的资信和贸易的真实性。三者之间在注册资本、审批权限、盈利模式和税收等方面有一些不同(附表)。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是买方市场,只要有赊销行为,只要有应收账款的形成,就有保理业务开展的基础。实际中,中国保理业务基本上涉及到了各个行业。而且,由于目前中小企业资信市场不发达,越涉及中小企业,越能体现开展保理业务的价值。

商业保理模式全解析

保理公司的业务涵盖从应收账款形成之前的风险管控到应收账款形成之后的融资,直至应收账款拖欠后的催收(图3)。保理的过程中,针对业务获取、资金获取、风险管控等,银行、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等都可以参与其中。管理融资、风险管控、资金来源和业务获取是保理业务的四个关键维度。

管理融资

管理融资维度考量的是保理公司在整个保理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在整个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中,保理公司都可以提供服务。当前中国保理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提供融资,但是其实提供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亦是保理服务之应有之义,这其中包含着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三个环节。

在应收账款形成之前,卖方需要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赊销的期限和金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能力对买方进行风险评估,尤其是对于小企业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保理公司可以依托于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协助企业进行应收账款形成之前的事前资信调查工作。

企业应收账款的分户账管理是指企业将其销售分户账交由保理公司打理,由保理公司聘请会计人员进行寄送账单、查询、核对和催收等服务。保理公司通过管理客户的销售分户账,一方面通过规模化运作,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速度、逾期率、坏账率等有较高的理解,了解客户应收账款质量,从而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对客户而言,可以起到节省费用、降低操作风险的功能。不过,国内很多企业害怕暴露商业信息,保理机构又觉得分户账管理费时费力,因此,开展不多。

企业应收账款形成后,为加快资金周转,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公司。根据有无追索权,又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业务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即应收账款的催收,但此业务目前在中国同样开展较少。一方面国内保理目前侧重于保理融资,多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另一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人才。

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其实是保理公司在进行保理业务时无时无刻都需要考虑的,此处主要考量依托于外部介入,将风险进行转嫁的模式,通常又分为双保理和信用保险业务两种模式。

双保理模式一般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得比较多,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与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就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在双保理模式中,实质上进口保理商承担了进口商的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保险业务模式是指企业购买信用险,当客户违约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客户购买了信用保险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一方面,保险公司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另一方面,还是有操作风险的存在。目前国内信用贸易险开展的比较少,商务部和财政部也共同发文,对于提供国内信用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奖励,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险。

资金来源

所有金融企业都是杠杆经营的,保理企业也不例外。目前商业保理公司的杠杆上限为10倍,保理公司负债的主要来源是银行和P2P平台等。

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商业保理公司会先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其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随后向银行推荐业务,在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而保理公司则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突破了资金来源的瓶颈。

虽然保理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但是在目前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保理公司要想从银行获得资金、提高杠杆并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选择触网,和P2P平台进行合作。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保理资产包的转让来实现的(图4)。

业务获取

依托于核心企业的反向保理。普通保理业务的合作方是卖方企业,而反向保理的合作方—核心企业是买方。保理公司通过和核心企业签订协议,向其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在风险点的掌控上,反向保理和普通保理一样,看重的是买方的信用情况。反向保理的重点是与核心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对核心企业的营销是其运营关键。

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模式。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三方控制,待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如卖方有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过程控制,融资信用风险低。蚂蚁小贷向淘宝商家提供订单贷款,贷款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的交易订单金额,买方确认后自动还款。有保理公司对航空公司应收机票款进行融资。旅客购买机票后,机票代理人将票款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支付给航空公司,时间需要15天左右。在这期间,航空公司需要资金,保理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确认应收机票款后,发放保理融资款,待收到机票款后收回融资。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通常单笔金额小、期限短,保理业务笔数多,需要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取代人工操作。

互联网+应收账款=?

保理触网的一个基本模式,就是通过与网上融资平台的合作,将保理资产包卖给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这其实也是由于中国中小企业征信不发达,需要保理商对贸易的真实性、买方的征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背书。

目前最大的应收账款交易平台—RecX则展示了触网的另外一种模式。RecX位于美国,成立于2011年6月,2011年12月完成了线上应收账款转让的第一单。到2014年底,RecX累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40亿美元,不仅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展开了战略合作,且已完成了两轮融资。

在RecX上,企业注册为卖方,然后由平台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通过之后,企业可以在RecX上转让应收账款,历时两天,就可以获得应收账款的融资;而RecX上的买方为机构,他们对企业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投标。

RecX的好处对于买方和卖方都很显而易见,买方可以得到一个安全而较高的短期收益率,应收账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为1-3个月,很少超过6个月;而对于卖方,融资速度较快,仅需要两天,同时平台会根据拍卖的金额和资金成本,分配最为有利的资金组合给到企业。

三大障碍

眼下中国不少平台类企业借鉴RecX模式,未来还将有越来越多有能力对中小企业进行征信的公司启用这一模式。不过,中国商业保理要获得更为快速的发展,还需解决以下三大问题。

首先,中国保理公司主要提供的是保理融资,而相应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服务较少。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政策限制,针对商业保理的商务部419号文(即《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天津两地的试点办法规定了“三个禁止”,即禁止专门从事催账业务;禁止受托从事催账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其二是中国企业将分账户管理等视为企业商业机密,还没有形成外部托管的习惯。

其次是税收,即保理公司的营业收入收取的营业税,目前各地保理公司的税收主要由各试点地区自行规定,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都施行差额征税,即将保理利息收入扣除融资本作为税基。但是还有一些地区施行的是全额征税,这不利于保理行业的发展。当金融行业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保理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问题。

第三是在风险管控方面,中国的商业保理起步较晚,大多数商业保理公司的人才都来源于银行保理业务部门,在风险管控上,看重授信方的信用。然而保理融资是一种贸易融资,更多需要关注的是贸易的真实性以及操作风险,因此对于业务人员的要求更多的是对所处保理行业的熟悉。在人才储备上,中国保理公司目前还是存在改进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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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前世今生

“保理”一词源自英文factoring,是贸易融资的一种形式,内地通常将其翻译成“保付代理”,简称保理,其实质是基于企业应收账款所提供的融资或服务(附图)。

保理同人类早期的商业活动有着紧密相连的渊源关系,而保理的繁盛源于买方市场的形成。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赊销方式逐步大行其道,成为主流的贸易结算方式。但是另一方面,赊销也给卖方留下了两大难题:一是买方信用风险,二是资金占压,而保理正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两大难题。

现代保理最初是由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而形成。1960年,CIT集团下属的保理公司在伦敦建立了子公司,两个月后,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发起创立了国际保理公司。之后,美国银行在伦敦的分行纷纷进入保理行业。很快,保理又在当时的西德和整个西欧蔓延,进入了繁盛期。20世纪80年代,保理进入亚洲,日本、台湾地区等纷纷发力,亚洲在保理行业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相对较晚,距今不过区区20年的历史。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大保理业的协会,即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和国际保理商组织。前者于1968年11月成立于荷兰,总部设在阿姆斯特丹,成员主要以银行为主。后者1963年成立,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IFG创立了国际双保理体系,成员以保理商为主。

作为一家保理商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诸如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催收、买方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多种服务。将以上服务的一件或几件做任意的组合,就能得到不同的保理产品。根据保理的功能组合,可以将保理种类大致分为如下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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