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公司管理制度(10篇)
1.纺织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目 录第1章 总则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第四条 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三)传导设备。
(四)起重运输设备。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工业炉窑。
(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房屋及建筑物。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一般企业折旧年限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金切机床12 年10年
2、锻压设备12 年10年
3、铸造设备12 年10年
4、数控设备10 年8年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11年11年
2、发电机组11年11年
3、空压设备11年11年
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11年11年
5、煤气生产设备11年11年
6、其他动力设备11年11年
(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15年15年
2、输电设备15年15年
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15年15年
4、电讯线设备15年15年
5、其他传导设备15年15年
(四)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10年10年
2、运输车辆10年10年
3、其他运输设备6年6年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8年
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5年5年
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7年7年
(六)工业炉窑
1、烧铸炉7年7年
2、加热炉7年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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