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案例两则

2024-07-14

德育案例两则(精选8篇)

1.德育案例两则 篇一

九年级思想品德趣闻教学案例两则猴子也渴望公平美国埃默立大学的两位教授曾对一些卷尾猴进行了这样的实验:让它们把礼券递给研究人员,并以此来换取食物。实验开始的时候,绝大多数卷尾猴都很愿意配合实验,将礼券递给研究人员,然后得到同样的奖赏——一片黄瓜。就是说,有95的卷尾猴很高兴地把礼券地给研究人员,然后心满意足地接受并享用一片黄瓜。但后来,研究人员开始给两组猴子不同的待遇:给其中一组的奖赏是葡萄,给另一组的依然是一片黄瓜。结果原来高高兴兴接受黄瓜的猴子,在看到同伴得到甜甜的葡萄,而自己得到的却是淡而无味的黄瓜后,或许是认为自己受到了忽视,甚至是歧视,有的不再接受黄瓜片;有的虽然接受了黄瓜片但是不愿意吃;有的大发脾气,把黄瓜片仍出笼子;有的则开始罢工,不再递礼券。。。。只有60的猴子继续接受合作。实验时还发现,如果其中的一只猴子未作任何事情而得到奖赏,同伴们的反应则更加强烈,80的猴子会拒绝继续参加实验。分析 连猴子都渴望得到公平的待遇,更何况人呢!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是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但是公平是与合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合作中的公平。猴子在与人的实验合作中它们给研究人员递礼券,得到了一片黄瓜,使合作顺利进行,可见公平意味着参与合作的每一个人既要承担应分担的责任,又要得到应得到的利益。公平是在比较中产生的,不公平会影响稳定。一开始猴子给研究人员地礼券得到的都是一片黄瓜,后来,发现同样的付出得到的报酬却不一样,这是不公平的心理感受产生了,便开始闹情绪,开始罢工,合作不能顺利进行,可见,公平是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因此公平要求对参与合作的每一个人都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统一。在竞争与合作中人们最渴望得到的就是公平。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社会合作不断延续,能促使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案例2 暴风雨之夜你能否安眠 从前有一位农场主,在大西洋沿岸耕种一块土地。他总是不断的张贴雇用人手的广告,可还是很少有人愿意到他的农场工作。因为大西洋沿岸的风暴总是总是摧毁沿岸的建筑和庄稼。直到有一天,一个又矮又瘦的中年男人找到农场主应聘。“你是一个好帮手吗”农场主问他。“这么说吧,即使飓风来了,我都可以睡着。”应征者得意的回答。虽然这听上去有点狂妄,农场主心里也有点怀疑,但是农场主还是雇用了这个人,也难为他太需要人手了。新来的长工把农场打理得井井有条,每天从早忙到晚,农场主十分满意。不久后的一天晚上,狂风大作。农场主跳下床,抓起一盏提灯,急急忙忙地跑到隔壁长工睡觉的地方使劲地摇晃着睡梦中的长工,大叫到:“快起来!暴风雨就要来了!在它卷走一切之前把东西都拴好!” 长工在床上不紧不慢地翻了个身,梦呓一样的说:“不,先生我告诉过你,当暴风雨来得时候我能睡的着。农场主被他的回答气坏了,真相当就把她解雇了。他强压着火气,赶忙跑到外面,打算一个人为即将到来的暴风雨做准备。不过令他吃惊的是,他发现所有的干草堆都早已被盖上了焦油防水布,牛在棚里,鸡在笼中,所有房间门窗紧闭,每件东西都被拴得结结实实,没有什么能被风吹走。农场主这时才明白长工的话是什么意思。分析 这个长工之所以睡的着,是因为在暴风雨来临之前已经为农场平安度过做好了一切准备。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你在精神、心理、身体等方面做好了准备,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令你害怕,有许多人终其一生,都在等待一个独以令他成功的机会。而事实上,机会无处不在,关键在于,当机会出现时,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对于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面临着升学与就业的选择,不管哪个方面,我们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准备好,才能在将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机会是偏爱有准备头脑的人,问问自己:当暴风雨来到的时候,你还能睡的着吗?。

2.德育案例两则 篇二

当高三学生掌握了足够的基础知识,思维和表达也达到一定层次时,我就开始让其中的优秀者上讲台当小老师。

在“功和能的关系”复习课上,我故意提供了一道习题的烦琐解法,希望学生们能帮助我找到更好的解法。第二天,就有几个学生来找我了,其中有的方法虽然粗糙,但构思新颖。我真心地感谢他们,并要他们分头准备,在课上把这些方法介绍给全班学生。后一天的物理课上,这些学生轮番上台介绍了自己的比例法、极限法和图像法,这一次的物理课大家听得特别仔细。

学生初次登台,难免急不择言,词不达意,我在下面以学生的身份提一些问题,启发“小老师”将关键处讲明白,最后进行归纳小结。让学生上讲台,最重要的不是会解几道难题,而在于它创造了积极主动的学习氛围,倡导了师生互相尊重的风气,真正将学习的责任和体验还给了学生。

案例2:章节问题解决法

我在“行星的运动”教学中,围绕25个问题(见附录)引导学生进行了一次“章节问题解决法”自主探索研究学习的尝试。学生经过阅读课文,利用五一长假到图书馆、互联网上查找资料,回校进行讨论交流,做了演示课件,撰写了小论文。

附:《行星的运动》的研究问题

1.你知道希腊科学家托勒玫的“地心说”和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的“日心说”吗?

2.意大利思想家布鲁诺为什么被烧死?它说明了什么?

3.丹麦天文学家第谷对天文学的贡献是什么?

4.你知道开普勒对天文学的贡献吗?为什么开普勒被誉为“给天空制定秩序的人”?你知道以他名字命名的三大行星定律内容吗?

5.牛顿提出万有引力定律的依据是什么?

6.万有引力定律的内容是什么?它为什么被称为“平方反比率”?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7.地球半径的准确测定对万有引力定律有什么意义?

8.海王星、冥王星的发现与万有引力定律有什么关系?

9.为什么地球表面纬度越高处,重力加速度的值就越大?

10.为什么引力恒量在牛顿提出万有引力定律的100年之后才被精确地测定出来?

11.卡文迪许扭秤实验的意义何在?

12.卡文迪许扭秤的基本构造如何?它通过哪些巧妙办法将微小量“放大”,进而准确地测量出引力恒量?

13.现在推荐的引力恒量值是多大?如何记住引力恒量的单位?

14.什么是“双星系统”?它有什么特征?

15.人造地球卫星有哪些用途?它的最短周期是多少?

16.地球的同步通讯卫星的轨道如何确定?

17.用于科学或军事的卫星轨道有什么特点?

18.你知道第一、第二和第三宇宙速度吗?

19.科学家如何知道遥远天体的质量和密度?

20.当人造地球卫星的轨道半径增大时,它的周期、线速度、角速度、重力、动能将怎样变化?

21.发射地球同步通讯卫星的火箭需要经历哪些轨道才能最后定位?

22.正在绕地球运行的太空舱内,还能用天平测物体质量吗?还能用弹簧秤测力吗?该怎么来测物体的质量?

23.不同星球表面的重力加速度之比与哪些因素有关?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24.天文学上所取的质量单位为多大,可使引力恒量为“1”?

3.德育案例两则 篇三

于晓玲 九江学院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合同交货是出口商的基本义务。就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而言,可将合同性质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到货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和风险明显高于“装运合同”。按照《2000通则》,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IF合同中附带某些到货条款,不足以使CIF合同变为到货合同,卖方应避免承担额外的合同义务。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对附带到货条款的CIF合同性质予以明确。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湖南某C公司与沙特阿拉伯某D公司达成一笔运动鞋出口交易,合同条件为CIF,双方约定卖方在装船前必须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付款。货物在装运港经质量检验合格,按时发送至目的港。但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宣称经过检验发现大量鞋面出现脱胶现象,据此拒绝向卖方付款。

案例二:某年,买卖双方达成一笔白糖交易,按CIF纽约条件签订合同,支付方式是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项条款“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码头或者仓库”。在货物抵达之前,美国出台了一项白糖进口配额限制,导致该批货物不能进入美国,被滞留在纽约的海关仓库。买方因此拒绝接受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拒绝付款。卖方认为进口限制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买方则认为增加的条款“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在纽约、费城或者巴尔的摩的码头或者仓库”已经将合同改变为到货合同,因而在运输方未将货物交给自己之前有权拒绝付款。于是卖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案例分析

两则案例中,买卖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CIF合同性质是否改变为到货合同。许多人认为案例一中由于买卖双方在订立CIF合同时,加列了商品品质以到达目的港检验的结果为准的条款,从而把卖方原应负责离岸品质的性质改变为到岸品质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并不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的,被延伸到了目的港才转移,无论货物在装船时品质状况如何,卖方都应对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品质状况负责,从而使CIF合同成为到货合同。案例二的CIF合同中既然指定了目的地为交货地点,卖方自然应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的义务,因此也属于到货合同。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到货约定不会改变CIF合同的性质。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合同性质应由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E、F、C、D四组中,E组属于产地交货合同,D组为到达合同,F组和C组都属于装运合同。由于C组术语后指定的费用划分地点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地点(place of destination)或港口(port of destination),因而C组术语容易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为明确C组术语的性质,《2000通则》在前言第9.3中强调“C组术语与F组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和F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CIF合同中的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履行合同义务后,无需承担任何进一步风险和费用。因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货物风险以及额外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2.CIF合同到岸品质的内涵。到岸品质是合同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一种约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不仅仅局限于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还会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CIF合同以到岸品质作为检验条款的内容,并不等于到货合同。因为这一约定的内涵是赋予买方在进口地实施检验的权利,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买方是否接受货物的依据,只有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属于卖方责任时,卖方应予负责。可见,对CIF合同到岸品质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风险也自此转移到买方,延迟到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是买方的检验权。如果检验结果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是由于意外风险导致的,卖方无需承担责任,买方亦无权拒付货款;如检验结果证明系卖方违反其某项义务所致,卖方则应予负责。

3.区分货物风险与责任的承担。货物风险与责任虽然都可能造成损失或额外费用的发生,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转移的货物风险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导致货物遗失、损毁或产生额外费用的意外事件,包括自然和社会等因素,如风暴、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战争等等。由风险造成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可以通过保险予以保障,风险承担方应就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责任是由于合同当事人未尽到合同义务而应承担后果,例如因交货的质量、数量或时间等与合同不符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应由卖方承担。CIF条件下,卖方不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但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后方使明显;对风险转移后由于未尽合同义务所致的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

4.对“交货”的完整认识。国际货物买卖中,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是买方的基本义务,因此合同中应该包含买方受领货物的地点。CIF合同中约定在指定目的港“交货”其实就是买方向承运人收取的地点。此处的“交货”不等于《2000通则》所有A4条款中的“交货”,因为“交货”这个词在《2000通则》中有两种不同含义:其一,“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条款中。其二,“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还意味着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就案例一而言,应明确一下几点:第一,“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付款”的约定并未改变CIF合同的性质,卖方只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第二,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甚至拒付货款。其原因并不是卖方应承担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而是检验结果证明“大量鞋面出现脱胶现象”这一不符合同的情形是卖方交付货物时业已存在瑕疵,卖方对此应予负责。如果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第三,假如货物与合同不符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风险导致,即使合同约定了“以到岸品质为准”,买方也无权向卖方索赔,而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第四,案例中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付款,只是约定了付款时间。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因风险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并不能解除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不能拒付货款。因为在CIF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案例二合同中增加的条款“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在纽约、费城或者巴尔的摩的码头或者仓库”,属于《2000通则》所解释的第二种“交货”含义,只是约定了买方履行收取货物义务的地点,卖方仍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运时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并没有改变CIF条件装运合同的实质。货物未能到达指定的码头或者仓库是由于美国对食糖施行进口配额的风险引起的,应由买方承担。因此,仲裁庭做出裁决认为应由买方收取单据并向卖方付款。

三、几点启示

1.修改CIF术语未必改变合同的性质

贸易实践中,买方提出对CIF术语的修改往往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认为作为国际贸易惯例,《2000通则》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用时,可以对惯例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此时,合同条款的效力将超越惯例的规定。对此,《2000通则》序言中亦有类似规定“Incoterms are not intended to replace such contract terms that are needed for a complete contract of sale either by the incorporation of standard terms or by individually negotiated terms”。

尽管如此,为尊重国际惯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许多国家的法院对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的条款持严格解释的态度,不轻易予以改变。如果当事人要改变CIF合同的性质,法院要求合同用语应足够清楚地表明货物真实转移至买方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如规定“货物风险自卸港买卖双方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后转移给买方,卖方须对之前发生的一切货物灭失、损害负责”、“……货不到,不付款”或是“卖方保证货物于……到达目的地”。否则,CIF合同的性质不会改变。因而订立合同时做出类似于案例一中“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付款”、“买方指定于……(进口国某地)交货”或是“货物的价格以货物达到目的港的重量确定”等规定不足以改变CIF合同中卖方风险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的本质。交易中应尽量避免通过修改CIF术语来要求卖方承担运输风险,如确需卖方保证货物到达,应选择使用D组术语。

2.正确认识CIF术语的风险转移

《2000通则》对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是这样规定的:“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应该认识到这一解释是以买卖双方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因此《2000通则》前言第8条进一步说明“……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也做了专门规定。在前述案例一中,如果鞋面脱胶现象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只要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或合理时间内及时向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的通知,风险仍由卖方承担。《2000通则》和《公约》的这些规定都说明,无论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履约行为会影响风险转移。同样,CIF合同下,买卖双方对其自身过失行为应承担责任,风险转移并非单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

3.注意CIF条件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

两则案例之所以在CIF合同中加列一些对卖方到货义务的限制是因为按CIF条件成交,进口商不仅要承担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还要承担的较大商业风险。为降低风险,进口商会要求在CIF合同中增加卖方到货义务的条款。但增加的限制不一定会改变合同的性质,也就难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CIF合同中,买方应该订立恰当的包装和保险等合同条款保障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加强资信调查工作来降低商业风险。比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海关、银行、驻外商务机构、咨询机构等获取有关信息,一方面掌握国外出口商、承运人以及各中间人的资本状况、商业信誉况、经营能力和范围、商号性质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充分掌握经济状况、市场行情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和走向。为保证进口货物的安全,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租用信誉好的船公司的船舶承运货物,并委托信誉卓著的机构,如SGS或劳合社进行在装船前检验、监装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同时,买方具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检验和索赔的权力以保证自身的利益。

[1]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陈昭清.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J].国际市场,2009(8)

[3]陈玲.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05(11)

4.班主任德育工作案例-德育 篇四

《让学生沐浴在关爱中》

一、以人为本,倾注师爱以人为本,尊重每一位学生,“以人为本”,是对每一位教师的基本要求。教育是心灵的艺术。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教育的过程便不仅仅是一种技巧的施展,而是充满了人情味的心灵交融。这样老师才会产生热爱之情。

班主任工作的核心是德育工作,德育工作中最令班主任头痛的是转化后进生,转化后进生是老师所肩负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教育工作者不容推卸的责任。下面就谈谈我在班主任德育工作中转化后进生的一典型案例。我班有个学生叫小杰。刚上学时,上课要么扰乱他人学习,要么低头搞小动作;课间胡乱打闹,同学间经常闹矛盾,同学们都嫌弃他;于是,我找他谈话,希望他在学校遵守纪律,像个小学生的样子,让爸爸妈妈高兴。但经过几次努力,他只在口头上答应,一转眼又忘了。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我决定先专程访问他得家长,让让他把妈妈叫来,他说他没有妈妈,把他奶奶叫来了,通过他奶奶的介绍,我明白了。原来,他的父亲没有工作,在工地打工,时间颠三倒四,根本就没有时间辅导其儿子的学习;他的母亲前一年因病去世,而奶奶自己年纪也大了,更加没有辅导能力,何况也管不住孙子,现在祖孙俩还住在他姑姑家……奶奶也代表家长表达了他们的意思:成绩、纪律不好不怪老师,我们也知道老师尽力了,做家长的也没有办法,他奶奶走后,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像打翻了的五味瓶!怎么能因为大人的原因而耽误学生的学习呢!大人辛辛苦苦的赚钱不也是为了学生嘛!既然得不到家长的支持与配合,那我就靠自己,因为他是我的学生!于是,转化他的行动在悄然中进行。我首先设法接近他,处处关心他,让他感受到失去的母爱。上课只要有了一点小小的进步,我就使劲的表扬他。让他给小朋友发本,让他给班级拖地……使他处处感到老师在关心他,信赖他。通过我的努力,他上课开始认真起来,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也改善了,各科任老师都夸奖起他。在以后的日子里,经过老师和同学们的不断努力,他得到大家的认可,同学开始喜欢和他一起学习,一起游戏了。心理学家认为“爱是教育好学生的前提”。对于小杰这样特殊家庭的后进生,以关爱之心来触动他的心弦,“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用师爱去温暖他,用情去感化他,用理去说服他,从而才会促使他主动地改正错误。

二、良师益友,宽容以待良师益友,班主任应是学生的良师益友,应宽容待之。绝大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过于直率,尤其是批评他们的时候太严肃,他们接受不了。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给自己带来的快乐,让他们在快乐中学习、生活,在学习、生活中感受到无穷的快乐!(班主任)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故应“宽以待人,容人之错”。在通情达理中暂时性的容忍宽恕学生的错误,采用灵活委婉的方法去教育学生,鼓励他。既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又促进了师生的情感交流,在转化后进生工作中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因材施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每一个后进生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必然要求班主任深入了解弄清学生的行为,习惯,爱好及其后进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因材施教,正确引导。小杰的情况比较特殊,主要来自缺乏家庭的温暖,失去应有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因此,我就以爱心为媒,搭建师生心灵相通的桥梁。交朋友;抓住他家庭在学习用关爱唤起他的自信心、进取心,使之改正缺点,然后引导并激励他努力学习,成为受大家欢迎和喜爱的学生。

5.德育工作案例 篇五

---班主任德育工作案例

王林口中学 特岗教师 刘宝霞

班主任工作的核心是德育工作,德育工作中最令班主任头痛的是转化后进生,转化后进生是老师所肩负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教育工作者不容推卸的责任。下面就谈谈班主任德育工作中如何把后进生转化为先进生这一典型案例。

我班有个学生叫郑兴达。初一上学期时,上课要么扰乱他人学习,要么情绪低落;下课胡乱打闹,同学间经常闹矛盾,同学们都嫌弃他;不做作业,各门功课单元测试不及格……每天不是科任老师就是学生向我告状,是学校有名的“捣蛋鬼”,真让我头痛。于是,我找他谈话,希望他在学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学习为重,自我调节,自我改进,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但经过几次努力,他只在口头上答应,行动上却毫无改进。看到他不思进取,我的心都快凉了,算了吧,或许他就是那根“不可雕的朽木”。不理他的那几天,他便变本加厉地闹起来!此时,我觉得逃避不是办法,必须正视现实!我内心一横:我不改变你,誓不罢休!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我决定先专程深入到他家去家访,进行详细了解,然后再找对策。接待我的是其大伯,通过其大伯的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他的父亲前两年因故坐过牢,他的母亲脾气又非常暴躁,非骂既打。现家中只有四个人:上有七十多岁的奶奶,下有一个小妹。特殊的家庭环境造成他年纪小小正需父母疼爱之时却无人疼爱,内心充满仇恨。

在家访回学校的路上,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像打翻了的五味瓶!于是,转化他的行动在悄然中进行。我首先设法接近他,清除隔阂,拉近关系。经过观察,我发现他喜欢打乒乓球。到了课外活动时间,我约他打乒乓球,给他讲打乒乓球的技巧,谈论目前我国乒乓球在国际上的地位,谈论马林等乒乓球健将。并提示他多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这样对身体有好处。通过几次的接触,我与他慢慢交上了朋友,但他的纪律等并无多大改进。

9月开学了!我便加强攻势:一边与他打乒乓球一边与他交流讨论生活,进而讨论学习。不动声色地教他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做一名好学生。在路上遇到他,我会有意识地先向他问好;只要他的学习有一点进步时我就及时给予表扬、激励。他生病时我就给他买药、煎药……使他处处感到老师在关心他,信赖他。他也逐渐明白了做人的道理,明确了学习的目的。

通过半学期的努力,他上课开始认真起来,作业也能及时上交,各科测试成绩都能达到及格,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也改善了,各科任老师都夸奖起他。

由于纪律表现不断好起来,学习成绩也不断好起来了。趁着良好势头我不断加强巩固,初一第二学期,我安排班长和学习委员与他交流讨论学习生活。通过班主任和科任老师几个月的共同激励、启发及同学们的共同帮助。奇迹出现了:午休、晚休及自习课,他不仅自己遵守纪律,还管起那些不遵守纪律的同学。于是,我试着让他当值周生。果然,在他值周的那几天全班纪律特别好。在良好的纪律保证之下,他的学习成绩得到迅速的提高,期末测试成绩平均达70分。

到了初二,我继续当他的班主任,开学之初他主动找到我表示这学期将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我高兴起来干脆让他当纪律委员。在他的努力下,这学期我班的纪律更加良好,还夺取了学校“纪律示范班”荣誉称号。老师同学都向他投来赞许的目光。学习成绩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期末测试各科成绩平均81分,在全校技能大赛中也成绩喜人。

看着他上课聚精会神的神态,看着他自习时一丝不苟的表情,看着他课外活动与同学一起开心的玩耍,看着他准确工整的作业,看着班上手抄报里有他的笔墨,看着他劳动课大汗淋漓的样子……我会心地笑了起来。

通过两年的潜心努力,精心转化,终于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郑兴达同学由“捣蛋鬼”转变为纪律委员,由后进生转变为先进生!

郑兴达同学的转化过程使我懂得,对待后进生要“不抛弃,不放弃”,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以人为本,倾注师爱

尊重每一位学生,“以人为本”,是对每一位教师的基本要求。教育是心灵的艺术。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教育的过程便不仅仅是一种技巧的施展,而是充满了人情味的心灵交融。这样老师才会产生热爱之情。心理学家认为“爱是教育好学生的前提”。对于郑兴达这样特殊家庭的后进生我放下架子亲近他,敞开心扉触动他。“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用师爱去温暖他,用情去感化他,用理去说服他,从而促使他主动地改正错误。

(二)、良师益友,宽容以待

班主任应是学生的良师益友,应宽容以待之。在中学群体中,绝大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过于直率,尤其是批评他们的时候太严肃而接受不了。因此,我与郑兴达同学从交朋友做起,让他感受老师对他的信任,感受老师是他的良师益友。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故应“宽以待人,容人之错”。在通情达理中暂时性的容忍宽恕学生的错误,采用灵活委婉的方法去教育他,鼓励他。既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又促进了师生的情感交流,在转化后进生工作中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因材施教,循循善诱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每一个后进生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必然要求班主任深入了解弄清学生的行为,习惯,爱好及其后进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因材施教,正确引导。郑兴达的情况比较特殊,主要来自缺乏家庭的温暖,失去应有的爱。因此,我就以爱心为媒,搭建师生心灵相通的桥梁。抓住他喜欢打乒乓球,与他交朋友;抓住他家庭艰辛,给予生活上的帮助;抓住他生病,我给他买药、煎药……用关爱唤起他的自信心、进取心,使之改正缺点,然后引导并激励他努力学习,从而成为品学兼优的学生。

6.中职学生德育案例 篇六

16汽修2班一直将德育工作置于关键位置,并将德育教育融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中。

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初中时期,在校园生活中,大部分成绩不是很好,甚至有的学生没有受到老师的关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一批学生行为习惯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我班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家庭,部分来自枞阳、宿松等县,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教育环节严重缺失,学生身心发育存在一定问题,思维方式亟待纠正。另有一部分学生来自城市,是独生子女,环境优越,从小缺乏艰苦的锻炼,因此表现在心理品质上即为严重的意志薄弱,怕吃苦、怕困难、心理脆弱、学习惰性强,无法正确对自己做出评价,思想观念相对弱化,做事处世急于求成,总是希望较少的付出可以得到更高的回报。总之,职业教育较之传统教育更需要重视与加强德育。

案例1:周三下午社团活动课

周三下午社团活动课有3位走读生旷课并且无法取得联系。联系家长得知,家长也不知其去向。通过其他学生得知该3位走读生在附近网吧上网。次日,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时,我并未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披露上网一事,经过简短教育,让3位学生逐个在办公室通过手机向家长承认错误。通过观察3位学生与父母通话得知,父母并不知道上网一事,其中两位学生主动交待了上网情况。批评教育过后,又单独与任未坦白的学生进行交流。当天晚上,两位学生家长都打来电话,表示对自己的孩子能主动坦白旷课原因感到欣慰。交流得知,两位孩子家中都配有电脑,只是从不让孩子使用。一番交流后,建议家长平时可以适当让孩子娱乐,控制尺度,并且家长自觉做表率作用。同时在今后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一起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氛围。

案例2:第一学期马某某同学经常严重迟到

马某某同学系走读生,每天早上在嘉华国际广场乘坐12路公交上学。12路公交早间十分拥挤,公交至嘉华国际广场站已无再容纳新乘客。我在12公交上观察到,该学生大多在7点等公交,此时正值高峰,据马某某所说,他需等到7点30分才能上车,到班上时间基本以是8点10多。

针对情况,我与其父母多次交流,建议马某某母亲在6点20左右督促其起床,保证6点50之前可以到达公交站。据我观察,6点50之前12路公交还未满员,这样可以保证马同学可以在7点40之间到班。几次尝试,确实可以到达预期效果。新学期,马某某同学基本没有迟到现象,并且以马某某同学为例,鼓励班级其他同学早睡早起。

7.德育案例两则 篇七

案例一:丰田叉车与太古饮料的故事

漯河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漯河太古可口可乐) 是由太古饮料在2010年投建的大型合资饮料企业, 是可口可乐饮料 (上海) 有限公司继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之后, 在河南地区第二家指定生产其品牌产品的特许装瓶厂。厂区整体占地面积250亩, 可容纳7条生产线, 现已成为太古饮料在内地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最大的加工厂之一。生产包括可口可乐、雪碧、芬达及美汁源系列等品牌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产品。

作为快消品行业的龙头企业, 太古饮料的销售网络和配送网络非常广泛, 而且都有很高的要求。为了能有效延伸服务至终端客户, 需要通过直销及合作伙伴两种配套的服务体系共同完成配送服务。尽管体系不同, 但从下订单到订单满足的循环过程是一致的, 都需要确保产品在最短时间内准确送达到客户端。太古饮料在中国内地7个省进行可口可乐系列产品的分销, 为了保证服务其已经投建了11个装瓶厂并在这些工厂周边有布局合理的配送中心网络。

目前, 太古饮料可以承诺在24小时之内将产品送到客户手中。为此, 太古饮料物流团队一直在不断优化物流网络提高物流效率, 以更高效的物流来保障客户服务。

正是如此高的配送要求, 使太古饮料认识到通过整托化和叉车来完成饮料的搬运和配送, 是实现安全、高效物流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此也开启了与丰田的合作之路。太古饮料与丰田叉车的合作可以追溯到十年前, 是丰田叉车进入中国的第一批用户。十年之前, 丰田以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的服务理念开始与太古饮料合作;十年之后, 丰田叉车以优异的表现、合理的综合使用成本及令人满意的售后服务水平, 赢得了太古饮料物流团队的一致认可。

在漯河太古可口可乐的仓库外, 每天都有几十台大小货车络绎不绝地进出, 这其中, 17.5m的半挂车每天大约有30多车出货;在最忙的6到9月, 一天最多能出60车。而直营配送的小货车 (主要是市内配送和直发客户运作) 最高记录一天也可出100多车。在这里, 能看到6辆双叉丰田平衡重电动车8FBN和12辆单叉丰田平衡重电动车7FB不停地穿梭往来, 有的负责装车, 有的负责下线, 都为安全、高效作业提供了最大的保证。另一方面, “作业的可持续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电动车一次充电的连续作业时间, 丰田AC交流系统确保了丰田平衡重电动车更强近的动力和更长的使用时间, 新电瓶一次充电完全可以满足一班8小时工作的需求。持续几年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实战”表明, 丰田叉车可以满足如此繁忙工况环境下的工作要求。

除了使用丰田的电动平衡重叉车进行下线和装卸作业外, 在漯河太古可口可乐, 还有5辆托盘搬运车LPE200 (丰田叉车BT品牌) 负责混合托盘 (Mixed Pallet) 的搬运。中小型超市/便利店等终端客户的订单通常包括较多的SKU及品类, 且单一SKU的订货量不一定达到整托货。对于这种多样化的产品订单需求, 在物流环节就需要用混托配货的方法, 把配好的货直接配送到客户端。踏板可回收的BTLPE200在短距离和狭小空间作业中, 拥有更好的操作便捷性和机动性, 同时在长距离搬运作业中能较步行式托盘车提供更高的舒适性, 令漯河太古可口可乐的混托配货作业效率得到了很大提升。配好的货即放在待装运区域, 以便于及时装货、出库。

在太古饮料体系下, 现共拥有包括BT在内的丰田叉车达300多辆。对于叉车的操作安全和驾驶安全也是漯河太古可口可乐一贯关注的。为了能让如此庞大的车队中的每一辆车始终处于最佳且最安全的工作状态, 丰田叉车通过其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 为太古饮料生产网点提供及时、专业的维护保养服务。当然, 安全作业环境的建设离不开“人”, 为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除了定期举办安全驾驶培训, 太古饮料还与丰田叉车合办叉车比赛来促进驾驶人员驾驶技能的提升。规范的驾驶习惯和可靠的硬件保障, 减少了叉车故障事件的发生, 产品的破损率也随之降低。

案例二:丰田叉车与明珠家具共发展

成都市明珠家具 (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掌上明珠家具) 始创于1989年, 经过多年发展, 成为中国家具业的领军企业。为确保掌上明珠家具生产线与仓储配送上下游环节实现精确、高效的连续运转, 让明珠家具产品生产更快、品质更高、成本更低, 2003年, 掌上明珠家具内部成立了专门用于发货的物流中心;2012年, 集团更是以此为基础成立了专门的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致信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致信物流) , 全面负责掌上明珠家具所有产品的主干物流和配送。

目前物流公司在成都总部共有三大仓库 (一个用于存放板材类家具, 两个用于存放软体类家具) 。每天从总部发出的货物, 一方面是送到遍布全国的近1300家专卖店, 另一方面是直接发到覆盖各省的大小15个物流分仓库。每天的发运量从车次上讲是60车, 方量在4000多方, 吨位在600~800t之间。

掌上明珠家具正式使用丰田叉车是从2007年开始, 在此之前, 很多工位都是人工搬运, 效率低且又耗时费力。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涨、劳动力紧缺问题的日渐显著, 以及对环保的日益重视和业务的高速发展, 公司在丰田叉车成都经销商的提案帮助下, 为每个物料搬运环节导入最合适的叉车车型, 包括用于装卸货的电瓶叉车8FBN20、用于货品高位堆码的前移式叉车RRE250、用于装卸货和库内水平搬运的电动托盘车LPE200以及用于室外水平搬运的内燃式牵引车2TG, 实现了公司物流体系的“机械化”革新。目前共有100多辆丰田叉车活跃于公司的各个物流作业现场。而与此同时, 总仓的工作人员也由过去的200人精简到130人左右。

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快捷、高效且准确的物流配送服务, 掌上明珠家具建造了国内规模最大、配套设施最全的家具成品仓库。而除精良的硬件设施外, 如何展现出物流设备的最大精髓, 是公司物流设备主管王冬强更为看重的。因为家具本身规格不通用, 个性化的产品很多, 从包装上很难做到标准, 因此在合作中出现了很多在物流方面的创新尝试。

过去从生产工厂到物流中心, 都是用汽车将家具产品进行内部转运。产品从工厂生产出来后, 先由叉车和人工配合装到汽车上, 在汽车将货物运至物流仓库后, 再由人工和叉车配合卸下入库。丰田叉车成都经销商的销售人员针对这一使用状况, 研制了专用于室外大批量货物水平周转运输的丰田内燃式牵引车2TG, 并建议托盘随拖车一起运输, 这样家具产品从下线开始即用托盘进行保管, 向牵引车拖车装卸货物, 使用叉车衔接即可完成, 不仅减少了很多搬运工人, 省去了很多装卸环节, 而且得益于丰田原装大功率汽油发动机的高动力表现, 内部转运效率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单次最大牵引重量可达20t, 以往一个需要4台汽车转运的成品, 现在只需一台牵引车就好了。

在致信物流特有的“定物、定位、定量、定人”叉车管理制度中, 前3“定”是基于丰田生产方式现场改善基础“整理、整顿 (2S) ”的改善理念, 最后一个“定”———“定人”则是致信物流基于自身的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明确车辆管理职责和每辆车的使用状态而总结出来的。走进致信物流整洁、宽敞的仓库, 我们可以看到每一台丰田BT品牌的电动托盘车LPE200或前移式叉车RRE250都有自己的固定车位, 车位线和车体上的标号可以帮助实现“定物、定位、定量”的车辆管理。此外, 车位四周更是绿植环绕, 且车上的水杯、灭火器, 甚至鸡毛掸子都摆放有序。在“定人”方面, 每台车上都附有驾驶员信息登记表, 记载包括个人信息、工号、照片、安全检查登记表 (叉车驾驶员每天工作前都要全面检查各个部件是否有异常、异响, 是否有伤、是否需要补给电解液……) 在内的各类负责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 帮助进一步优化车辆的管理。此外, 借助家具制造过程中的边角料, 致信物流为用于仓库外搬运货物的叉车安装了兼顾视野和美观的亚克力遮雨篷。公司还用加工床垫的海绵边角料为每辆叉车制作了冬天专用座垫。在王冬强主管与丰田叉车销售售后服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致信人的智慧和对于叉车的“专注”与丰田生产方式的传统经验迸发出了火花。

由于存放的家具产品型号众多, 致信物流采用了对点管理方式。负责拣配的仓库作业人员 (即叉车驾驶员) 佩戴蓝牙耳机, 接收到现场主管的工作指令 (包括拣货位置、拣货数量、货物出入库平台、出库时间等) 后, 去其负责的相应货架巷道区拣货并送到指定地点。这样一来, 不仅保证了拣货的准确性, 也大大提高了作业效率;而且, 相应的作业人员因为了解叉车, 而能合理掌握操作要点, 能更好地保护和保养好叉车。

此外, 2011年后, 仓库里的所有货架都贴上2D码, 不仅能涵盖更大的信息量, 且读取识别性更强, 从而进一步增强了货物出入库的准确性。同时, 因为库内保有较多叉车, 如何营造一个“安全作业”的现场也是致信最为重视的地方。贯彻安全, 必先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改善上做起。作为售后服务的一个环节, 丰田叉车成都经销商会定期到公司开展安全驾驶培训, 帮助驾驶人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同时为了对相关知识温故知新, 致信物流自身也会定期安排社内的安全培训活动。在车辆方面, 丰田叉车的高稳定性也得到了致信物流的高度首肯。同时, 本着“不断改善”的丰田生产方式理念, 丰田叉车成都经销商还会定期和致信物流现场人员进行沟通, 结合实际使用中的问题, 不断进行细节改善提案。在前移式叉车RRE250上, 车身和货叉侧面都统一贴有红白相间的反光条, 用以提升库内行驶时对车辆的视觉辨识度, 这便是这些细节改善的一个缩影。

8.德育案例两则 篇八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2009年4至9月,KS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S公司)与案外人ORTECK公司订立了一系列轮胎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KS公司通过上海洋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捷公司)分74票出运货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货物共签发了74份正本已装船提单。

洋捷公司签发的74份提单显示,托运人为KS公司,抬头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单左下方签发栏处印有“AS AGENT(S) ONLY”字样,但栏内空白,无任何文字内容,提单右下方签章处为洋捷公司名称,装运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纽约(迪尔帕克)、长滩(塞维维尔)、温斯顿(赛纳姆)等。74票货物总货值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单后,从实际承运人网站上查询到的集装箱流转信息,显示其中有10个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货物状态,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复的情况下,KS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洋捷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洋捷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KS公司是涉案货物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并持有正本提单,洋捷公司签发了提单,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洋捷公司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造成了KS公司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洋捷公司赔付KS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13,655,931.93元及利息损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宁波凯越公司委托华丰上海分公司办理集装箱货柜出运手续,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货物装船后向凯越公司交付了编号为SHA0808004A的全套正本提单。该提单显示承运人为天津华丰,托运人为凯越公司,收货人为“TO ORDER”,运费到付,起运港宁波,目的港为ROTTERDAM,集装箱号码为CCLU6905390,装船日期为2008年8月13日。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为38500美元。货物出口后,凯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单但一直未收到货款。2009年11月27日凯越公司通过集装箱流转信息查询,得知集装箱已重新进入流转。

2009年12月3日,凯越公司作为原告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华丰、华丰上海分公司共同赔偿其货款损失24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华丰赔偿凯越公司24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理由是:凯越公司与天津华丰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天津华丰作为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华丰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运人,故凯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另外,天津华丰提出的货物仍在俄罗斯海关监管仓库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而凯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货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未能收回货款,故推定货物已被无单放货。

天津华丰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天津华丰提出,第一,本案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第二,凯越公司没有证据否认本票货物不在俄罗斯海关监管仓库,第三,涉案货物一审之后又处于俄罗斯罗斯德克·下洛夫哥罗德海关的查封状态。因此,天津华丰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案例分析

上述两则案例是典型的承运人无单放货纠纷,两则案例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虽然没有支持托运人的所有损失请求,但都判定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这说明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通过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无单放货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的。上述两则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与授课内容相关微视频音频的播放利于学生学习无机化学知识,提高课堂的趣味性。如在讲授卤素含氧酸时,其中提到一个洁厕灵和84消毒液不能混用的内容,因为洁厕灵含有盐酸,而84消毒液含有次氯酸钠,盐酸和次氯酸钠反应会生成氯气,而氯气会使人中毒。这是可以用一个微视频主要内容是:一个妇女洗厕所时把洁厕灵和84消毒液混用了,同时产生淡黄色气体,然后这个妇女就晕倒了。将上述内容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也给学生普及了一个生活常识。

(一)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无单放货责任主体是指无单放货事实发生后需要对该行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的主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然而海运实践中,提单的签发与流转可能会涉及到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等相关主体,一个提单下,这些主体存在两个或以上,而提单记载较为模糊的情况下,谁是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便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1中,涉案提单正面记载中,有三处涉及承运人的信息,即提单抬头、提单签发栏和提单签章。提单抬头显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的名称,提单左下方签发栏处印有“AS AGENT(S) ONLY”字样,但栏内空白,无任何文字内容,提单右下方签章处为“洋捷公司”名称。洋捷公司签发提单时的身份到底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则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关键。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从涉案提单样本来看,提单抬头和签发栏处的“AS AGENT(S) ONLY”字样均为印刷的提单格式,可为任何使用该提单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确定性。只有通过提单签章的内容才能作为确定承运人身份的依据。涉案契约承运人提单签章处仅签有洋捷公司的名称,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 CARRIER”等,其在签发栏处又无任何文字记载表明代理人的身份,故该提单应视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所签发,其法律地位为涉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应当认定为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二)货物是否已经交付

无单放货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提货人的简称,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实施了无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并给提单持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这里的“交付”实际上是指货物脱离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的掌管或控制,通常表现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给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未被拆箱或货物虽然已经被拆箱,但拆箱后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则不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往往通过承运人网站上公布的集装箱流转信息证明涉案集装箱已经被拆箱并重新投入流通作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证据。在承运人没有举出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提单持有人的证据,进而认定无单放货行为成立。如果承运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集装箱虽然已被拆箱,但货物仍然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中,该批货物是无人提货而不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无单放货事实不成立,进而驳回原告提单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1中,一审期间,KS公司向法院提供从实际承运人网站上查询到的集装箱流转信息,证明其中有10个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提取,法院认定承运人洋捷公司交付货物的事实。二审期间,洋捷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货物已经交付的事实证据不足,最终法院结合依据KS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以及KS公司提供的运费支付记录,认定承运人洋捷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

上述案例2中,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凯越公司已提供的集装箱流转信息认定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已经发生。天津华丰提供的经过俄罗斯相关机构公证的罗斯德克·下洛夫哥罗德海关查封货物的证明,法院认为,该证据虽然经过公证程序,但是公证书对翻译人员资格作公证,未对该证据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性作出陈述,因此不予以认定。

(三)提单持有人是否有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但没有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因此,提单持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无单放货遭受到经济损失以及实际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提单持有人往往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与结汇方式或者报关单上显示的金额与结算方式证明其受到实际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实践中经常存在合同金额与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或者借用案外货款进行外汇核销的情形,此时提单持有人证明有实际经济损失时承运人时常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

上述案例1中,洋捷公司提出,收货人付款不以提交正本提单为前提条件,KS公司无实际损失,即使KS公司有实际损失,也是由于买方原因导致,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洋捷公司的该项主张与交易规范不符,也没有证据加以证实,不予认定。对于KS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而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均按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计算。

上述案例2中,法院认为,凯越公司主张的货款损失以外贸合同价格计算,但该金额与报关单显示金额不符,应以报关单价格38500美元为准,而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高于凯越公司起诉金额,故天津华丰的赔偿数额应以凯越公司起诉金额245000元人民币为准。

(四)提单持有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提单持有人主张无单放货权利需要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即提单持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关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货主起诉承运人不得超过一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提单持有人通过了解到的货物运输信息,应该在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1年内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2中,提单自2008年8月13日签发,合理航期1个月,货物应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到港。根据规定,提单持有人凯越公司应当在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1年内向承运人天津华丰提出赔偿请求,即2008年8月13日前提出,而凯越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09年12月3日。

案例2中提单持有人凯越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然而被告天津华丰及华丰上海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未有就凯越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没有支持天津华丰有关诉讼时效已过的上诉请求。事实上,如果天津华丰在一审中提出凯越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法院就可能做出驳回凯越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结论

伴随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世界范围航海距离的相对缩短,国际贸易中的无单放货纠纷频繁发生。无单放货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严重损害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可能会导致钱货两空;对于承运人来说,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产生的压船、压港和仓储费用不堪重负,无单放货可能是其无奈之举。总之,频繁发生的无单放货纠纷,让国际贸易中的卖方与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中,增加了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的风险。

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会集中在主体、行为、损害事实与诉讼时效期间四个方面。提单持有人在起诉承运人时应当从以上四个方面入手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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