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2024-09-03

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0篇)

1.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3.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 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4.工作程序

4.1 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4.2 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4.3 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4.4 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4.5 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4.6 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7 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4.8 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4.9 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2.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来源

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资料以及2008—2009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企业其他职业卫生基础资料。

1.2 方法

在进行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岗位进行检测, 高毒物质每月1次, 普通毒物每年1次, 结合《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442-85) [2]、《有毒作业分级》 (GB 123312-90) [3]和《噪声作业分析》 (LD 80-1995) 的要求, 调查分析各岗位作业风险, 在掌握各岗位作业风险的同时结合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开展职业卫生作业风险管理工作, 有侧重地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日常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等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结果和分析

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生产工序主要包括:研磨、清洗、氧化/扩散、化学气相沉积、光刻、去胶、干法刻蚀、化学机械抛光、湿法蚀刻、离子注入、溅射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存在岗位见表1。根据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对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检测, 共检测样品4391件, 其中合格4356件, 检测结果见表1。

依据以上检测结果, 计算毒物的浓度超标倍数, 结合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2项指标, 对照《有毒作业分级》分级指数C的计算公式C=D·L·B, 求得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同时按照《噪声作业分级》计算公式I= (LW-LS) /6求得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综合得到该集成电路生产各作业岗位危害程度分级, 见表2。

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作业风险调查分析的同时,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07) [4]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见表3。2008—2009年该企业共委托当地疾控中心体检3582人次, 其中男1563人次, 女2019人次。检出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相关指标异常人数56人次, 异常率1.56%。其中在岗及离岗体检出现职业危害因素相关指标异常人员共49人次, 男35人次, 女14人次。听力系统损伤人员共9人次主要存在于动力厂房, 血常规、尿常规、肺功能、X摄片及肝功能异常人员34人次主要位于主生产车间清洗、扩散及蚀刻岗位, 其余6人次经复查无职业危害因素相关指标异常。

综合以上资料, 对各个作业岗位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依据健康监护结果将主生产车间清洗、扩散及蚀刻岗位列入危害程度轻度岗位管理。见表3。

3 讨论

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与评价是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 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职业危害控制的主体是企业, 职业危害因素广泛存在于企业各个作业场所中, 企业应在科学识别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存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学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掌握作业区域和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程度和作业风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合理调整生产工艺, 配备个人防护, 有计划地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 保护劳动者健康。

关键词:集成电路,作业风险,调查,管理

参考文献

[1]张金龙, 秦宏.集成电路制造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2009, 22 (1) :62-6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50442-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123312-90有毒作业分析.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3.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有限作业空间 危险因素 安全作业

中图分类号:X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6(c)-0225-01

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有限空间已经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领域,各类储罐、容器、下水井、地下坑、管道等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安全事故,造成难以计量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在这个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里,安全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1 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作业的重要性

有限作业空间指的是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内进行作业,由于空气对流不畅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很容易积聚高浓度有害物质,进而引发中毒危害。另外,在有限空间里,氧浓度偏低会引发缺氧,危害到人体健康。另外,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人们利用有限空间来存储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在进行作业的时候极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一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就会引发各种危害,给企业以及我国社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人们对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保障作业安全既是我国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在有限作业空间内,就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2 有限作业空间的危险因素

2.1 缺氧

有限作业空间,受空间的限制,其作业空间比较狭小,人们的呼吸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再加作业行为中产生的热量以及微生物行为,会消耗有限空间的氧气,由于空气不对流,长时间下去,会因氧气不足而造成缺氧事故,危害到作业人员的人生安全。

2.2 易燃易爆物品爆炸

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一些危险性较高、易燃易爆的物品大都被储存在有限空间内,如:甲烷、天然气等,而在藏有这些提起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极有可能会因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热量或者机械设备溅出的火花而引发爆炸事故。

2.3 有毒气体

在有限空间作业,很容易积聚高浓度的有害物质,这种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积聚的,一旦这些物质积聚到一定的量后,就会造成中毒事件。

2.4 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作为现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首先,机械设备的操作,作业人员在机械设备操作时不能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操作,进而增加安全隐患的发生,其次,机械设备在运作时会产生热量及火花,一旦这些因素存在,就会增加爆炸事故的发生概率。

3 有限作业空间安全作业的措施

3.1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是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在我国当前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为了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为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依靠和法律依据,从而确保作业的安全性。作为企业,更要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要建立科学、有效地的安全管理制度,从制度抓起,从基础管理抓起,从而确保安全。同时,还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管理人员身上,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进而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3.2 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

科学技术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机械设备的运用已成为现代各大行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有限空间内作业,针对机械设备问题,就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作业人员在进入到有限空间内作业,要对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1]。其次,在进行机械作业的时候,要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如加大烟气余热回收利用,降低烟气的排放,另外,在机械设备上可以设置防火墙,防止火星检出。最后,还要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重大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机电设备在生命周期内的正常、安全运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大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监督网络,利用网络技术来提高机电设备管理自动化效率,从而保障作业安全。

3.3 及时清理有害物质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有害物质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积聚的,为了防止有害物质带来的危害,在有限空间内,就必须及时的清理污物,防止有害物质的滋生[2]。而相关部门要加强有限空间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有限空间无有害气体存在。

3.4 加大安全作业宣传

为了进一步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高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认识。针对作业人员,要将有限空间作业易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从而在作业过程中确保安全,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里[3]。

4 结语

有限作业空间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由于有限作业空间的特殊性,做好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只有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我国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卫东.海洋石油工业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3.

[2]游波.深井受限空间物理实验系统研发与安全人因参数实验研究[D].中南大学,2014.

4.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颁布时间】1992.04.01

【实施日期】1992.04.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90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冶金企业从事电离辐射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GB8703《辐射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职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和职业卫生教育。

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从事伴有天然放射性作业的一切场所初单位。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E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29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WF0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3术语

3.1电离辐射

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次级过程引起电离的带电粒子或不带电粒子组成的,或者它们二者混合组成的辐射。

3.2放射性

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y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射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3.3天然放射性

天然存在的核素的放射性。

3.4电离辐射作业职工

其职业岗位伴有电离辐射照射的作业职工。

3.5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之和的限值。

3.6辐射源

产生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

4作业管理

4.1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第44号令办理许可登记。

4.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离辐射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经卫生、公安、环保和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4.1.2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治理和伴有天然放射性的矿石开采、选矿、冶炼等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篇,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保和劳动等部门验收同意。

4.1.3符合GB8702豁免限值的工作可免予办理许可登记。

4.2电离辐射作业,必须符合GB4792规定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电离辐射作业职工个人剂量限值的基本原则。

4.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应采用低毒性核素、低放射活度辐射源和高防护性能的新技术、新设备。

4.4伴生天然放射性矿石采、选、冶生产和可能发生空气污染的区域,应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安装全面和局部送排风装置,使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年摄入量和放射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低于GB4792的相应限值。

4.5从事开放型放射工作和大型放射性厂、矿应按照GB4792划定放射工作单位类别及其工作场所级别,根据工作单位类别和工作场所级别进行设计和建造。地址选择、厂区和车间内部布局应做到合理、正确采用各种操作器械和设备、设置净化装置。

4.6使用外辐射源时,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或确保人与辐射源之间有适当距离等可靠防护措施。

4.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登记、保管和运输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仪器、仪表的销

售及放射性废弃物排放管理、放射性事故管理,必须符合“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要求。

4.8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具有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安全的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4.9电离辐射作业职工进入放射作业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开放型放射作业场所工作时,还必须佩戴防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防护面具,在其人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

5作业环境管理

5.1电离辐射作业场所分为控制区、相邻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5.1.1控制区: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3/1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回级)的区域,用红色标志。

5.1.2相邻区:一年受到的照射小于年剂量当量限值3/

10、大于1/1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Ⅱ级)的区域,用橙色标志。

5.1.3监督区: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小于年剂量当量限值1/1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I级)的区域,用黄色标志。

5.1.4非限制区:一年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小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1/30(相当于“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O级)的区域,用绿色标志。

5.2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应根据“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条件分级"开展以下全部或部分剂量检测。

5.2.1个人剂量检测。

5.2.1.1Ⅱ、Ⅲ级作业条件下的职工应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当受到x、y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检测周期每月一次,当受到内照射时,应进行个人吸人量、呼出气和尿便样品的放射性检测,检测周期每半年一次。

5.2.1.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个人检测。

5.2.1.3作业职工离开开放型作业场所时,应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5.2.2作业场所检测:

5.2.2.1根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应对作业场所中β、Υ、χ如吕了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粒度以及表面污染水平进行常规检测。

5.2.2.2常规检测周期:0级作业每2年一次;I级作业每年一次;Ⅱ级作业每半年一次:Ⅲ级作业每季一次。

5.2.2.3当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变化的作业场所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5.2.3排出物检测产生放射性排出物的单位应根据排出物的排出途径对排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和排出总量进行检测,检测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5.2.4环境检测

产生放射性排出物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环境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浓度,以及环境辐射水平。检测周期每年一次。

5.3辐射防护评价

5.3.1作业条件分级评价,主要评价作业职工个人剂量当量是否符合限值要求.核准电离辐射作业条件级别,并根据作业条件分级评价的结果,提出改进辐射防护工作建议。评价周期按《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则》执行。

5.3.2辐射防护管理评价,主要是评价辐射防护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经费管理及统计报表是否符合“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

5.3.3辐射防护技术措施评价,主要是评价辐射安全技术、排放控制、废物处理及辐射监测等技术措施,是否按有关规定设计,运行中防护设施是否完好,运行中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健康管理

6.1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就业前(含从非放射工作调到放射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电离辐射作业。

6.2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进行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对在Ⅲ级和Ⅱ级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对在I级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每2年检查一次;对在0级工作条件下工作的职I;每3年检查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6.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电离辐射作业,已从事也离制射作业的可根据情况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a.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l 10g/L,或高于150g/L,(女)。

b.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l012/L(男);红细胞数低3.5×10l2/L,或高于5×l012/L(女)

c.就业前职工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10×109/L,者,就业中职工白细胞总数将续(指6个月)低于4×109/L或高于

1.1×109/L者。

d.就业前职工血小板低于110×109/L,就业中职工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e.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f.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女日癫捕、嬉病等。

6.4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对每个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就业前、就业中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6.5电离辐射作业职工疑难病例的转诊及治疗、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以及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应按GWF01规定执行。

7职业卫生教育

7.1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必须接受辐射防护教育,并分为就业前教育、就业中教青和提高教育。

7.2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就业前教育内容有:电离辐射基本知识,电离辐射危害防护对策,辐射防护制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7..3电离辐射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内容有:电离辐射作业的特征及危害;辐射防护设施及其原理;辐射防护条与标准;辐射防护技术规程与注意事项。教育周期每年1-2次。

7.4电离辐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教育,主要内容有:放射防护新知识、新技术;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辐射防护现状评价与发展规划。教育周期每年一次。

8附则

8.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小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危险作业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作业的现场管理作出了规范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危险作业范围

第三条 下属作业属危险作业: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三)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四)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五)带电作业;

(六)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七)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八)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九)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第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作业所需的安

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所作业的工种及性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且严禁酒后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执行任务的部门领导要指派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有实践经验的老工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八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作业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误入现场而发生意外。

第十一条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现场安全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六

危险作业管理计划

西岸传媒港地下空间项目(O区)

危险作业管理计划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管理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大型机械安拆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实施计划。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岸传媒港地下空间项目(O区)工程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项目部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第三章 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第五条 建筑施工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8、用电作业;

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第四章 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工程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 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危险作业的实施

第八条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第九条 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危险作业监控记录》。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十五条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填写《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第六章 危险作业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臵的安全保险绳上。

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必须系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臵,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臵,并专人负责。

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3、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十八条 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基坑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土方开挖方案进行;

2、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基坑坍塌、漏电、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臵完好、灵敏可靠。

3、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

4、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开挖深度超过1.5M,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发生坠落,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1.2-1.5M高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7、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并注意支撑、防护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作,有护坡桩和护坡墙的基坑在开挖时,定人定时对边坡进行监测。

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臵距沟边不得小于1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臵高度不得超过1.5m。

9、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10、挖土机离坡边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车事故,一般距离不小于1-1.5M;

11、基坑清土时,应从中央开始,退向坑边,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浇筑砼时,施工人员可站在木板上操作,尽可能减少对基底土的扰动;

第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必须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司机要了解机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臵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2、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臵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动力工程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1、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2、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3、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2)斜牵斜挂不准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7)安全装臵失灵或带病不准吊;(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第二十条 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拆装前必须要有方案,无方案杜绝施工。

2、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3、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4、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机械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5、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7、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8、安、拆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拆装操作规程。

10、对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复或加固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对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严禁从上往下扔。对拆除的销、柱、螺帽、螺栓严禁掉落下来。

11、施工现场周围10米必须搭设警戒线防护,并挂明显的标示,严禁与拆塔无关的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看守。

12、拆装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确定一名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注:设备租赁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第二十一条 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电焊作业

1.1 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1.2 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1.3 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1.4 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5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1.6 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

1.7 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1.8 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1.9 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

1.10 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更换保险装臵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2、气焊、气割作业

2.1 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2.2 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

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2.4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2.5 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2.6 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2.7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8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2.9 装臵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

2.10 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

2.11 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

2.12 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气流不超过1.5—2.0m3/h。

3、动火作业

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3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0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用电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现场安装、维修或者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

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臵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5、停电

1)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检修设备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

2)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的开关。

3)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4)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停电操作时,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无遮拦时,对10kv系统不小于0.7m,对低压系统不应小于0.1m。

6、验电

1)分相逐相进行验电,在对断开位臵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相验电。

2)对停电的电缆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

3)表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锁装臵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压和其它无压信号指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根据。)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7、装设接地线

1)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地点可以看见的地方。接地线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2)检修部分若分成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位,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或接地。

3)在室内配电装臵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4)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应有开关或熔断器。5)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8、现场作业规定

1)电工带电作业应由两人以上协同进行,其中一人做监护人,工作人员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

2)架空线路的终端杆及转角杆要做重复接地,线路架设时要整齐牢固,不得成束捆扎。

3)绑扎各种绝缘导线时不得使用裸导线,不允许将导线绑在金属杆上。

4)施工照明及电气设备用线要使用护套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损的电线。

5)现场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应穿管埋地敷设,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要密封。电缆线路要按规定深度埋地敷设。

6)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配臵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现场“一机一闸”。

7)凡移动式设备或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漏电保护装臵,做到“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用。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性质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落实好具体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能力。

3、要根据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现状、性质,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作业现场要备有相应的安全器具,个体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投入使用前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在进行作业前进行《受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监护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6、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臵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护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7、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8、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0、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1、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2、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3、作业结束后,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7.我国苯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现状 篇七

1 我国苯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现状

职业健康监护是对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各种检查,了解、掌握人群状况,早期发现工人健康损害征象的一项健康监护方法与过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大型化工企业陆续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在促进工人健康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苯已经广泛涉及化工、制鞋、箱包、印刷、印染、机械、喷漆、家具制造等诸多行业,加之由于企业的兴衰和工人的流动,目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苯的用人单位及苯作业工人的具体底数难以统计,致使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纳入职业健康监护体系而仍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个体和私营等中小型企业[4]。国内到底存有多少涉苯企业,苯作业工人又有多少,苯危害程度怎样,目前来说,这些确切情况不是很清楚;而作业环境抽检的苯的监测数据又不能准确反映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因此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职业病形势通报中所引用的数据只能是局部的和不系统的。

受限于地区发展不均衡及卫生监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涉苯企业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情况不尽相同。刘亚青等[5]报道,在青岛市所辖165家接受调查的涉苯企业中,工作场所苯及苯系物监测合格率为83.3%,职业健康检查率为81.3%。王宇红等[6]对兰州市325家涉苯企业进行职业危害调查表明,企业工作场所中苯及苯系物浓度监测合格率较低,为67.28%;接苯工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率亦低,为18.35%。庄惠民等[7]报道证实,通过对杨浦区60家涉苯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作业场所中苯、甲苯、二甲苯(三苯)浓度抽检合格率为87.1%,职业健康检查率为93.9%。李宗政等[8]对高密市44家存在三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调查表明,159个检测点苯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值超职业接触限值0.5倍,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为1.7%,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率为49.95%,工人上岗前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率为0.3%,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率为64.1%。

造血系统是苯慢性毒的主要靶器官,接苯工人可患各种血液系统疾病,其中以白细胞减少症最为常见。由于作业环境中苯浓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人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不同,各企业苯作业工人白细胞计数下降情况千差万别。张静等[9]报道,在安徽省某市735名低浓度苯作业工人中,白细胞计数下降检出率为23.0%。杨云贵等[10]在对天津市某厂439名接触低浓度三苯工人的调查中显示,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下降分别为14.81%、2.05%。成兴群等[11]选择某石化企业接触苯作业者351人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表明,白细胞计数下降检出率为9.97%,血小板下降检出率为2.27%。笔者认为顺利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除了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视有待提高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以及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才能共同把这项工作完成好。

2 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职能部门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工作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更多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对小型私营用工单位监管不到位。例如,很多劳动者根本没有依法获得职业健康监护;部分存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没有被纳入职业健康监护体系[12]。

2.2用人单位

企业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意识有待加强。苯生产环境的动态、连续监测并据此及时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有利于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及预防职业性苯中毒的发生。近年来我们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不时发现有些单位基本不做或很少做作业环境日常监测。有研究显示,空气中苯浓度的变化及工人工龄与血象变化呈正比关系,接触浓度越高、工龄越长,血象变化越显著[13]。还有一些企业在向涉苯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方面做得不够,以致劳动者不能正确认识自身工作环境和不能科学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作中还发现生产环境中实际为甲苯、二甲苯,由于企业对此缺乏足够认识,体检过程中在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笼统地写成“三苯”,从而致使血象偏低的劳动者会被误认为苯作业职业禁忌证而失去平等就业权利。王祖兵等[14]还提出某些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由于巡查或巡岗需要,每日接触苯时间较短或接触苯浓度较低,该类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常被企业忽视。同时我们又注意到,有的涉苯企业只安排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而忽略了上岗前和离岗时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对检出的职业禁忌证人员未能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对疑似职业病工人隐瞒检查结论及建议,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直接就将上述人群予以解雇。

2.3 劳动者

苯作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缺少了解,同时对职业危害和防护知识了解甚少,工作中个人防护意识、防护技能较差。我们了解到,有的劳动者对于企业违规延长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的做法听之任之。有些劳动者担心检出问题或现患有血液系统疾病,可能会因此不能上岗或失去目前工作,从而不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还有的劳动者体检结果提示白细胞或血小板计数减低而需要复查时,其本人没能做到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而是存在找人替检甚至干脆拒绝复检的情况。在我国现阶段,流动工人规模日益庞大,同时该类人群又是最缺乏职业卫生服务的群体,我们深刻体会到,用人单位组织正式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均好于流动工人。焦建华等[15]选择襄樊市40家涉职业病危害企业共计400名流动人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流动人员整体职业健康监护率<1%,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分别为18%、40%和零。

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现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整体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职业健康检查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很少出具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这样便不能根据检出的问题系统分析并进行评估,提出有效的预防控制对策。结合工作实际对此分析,主要的原因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签订委托书时没有明确提出此项要求,同时我们还知道单次的体检或受检劳动者的人数过少时往往难以做出科学的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其次是对体检结果处置的时效性差,复查人员、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16]。出现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原因是有的用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众多,体检时间跨度很大;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往往是在受检单位全部体检完毕之后才汇总检查结果而后再将相关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职业接触史、病史采集不同于普通的临床问诊,属于收集受检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的过程,是职业健康监护中的重要环节[17]。我们发现,有的体检机构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职业接触史记载的不够详细,尤其是对于轮岗作业人员,其更换岗位前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没有被准确清晰地予以记录。我们还了解到,个别体检机构对苯作业人员血常规检查时存在用指尖血代替静脉血的情况,也有对正患呼吸道感染或存在其他影响血常规检查结果状况的受检者不加筛查而直接予以体检的现象,这些都将因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苯作业人员的血常规结果而造成对其工作适应性的判定出现偏颇。

3 建议

3.1 行政职能部门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离不开卫生监督机构强有力的执法能力,因此一定要建设执法有力、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18]。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是否为相应职工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频次是否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对职工尽到了职业病危害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义务,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职业禁忌证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是否已妥善安排或安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实事求是,敢于追究,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3.2 用人单位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企业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到位,是保障劳动者“体面、安全、健康与创造性劳动”的前提[19]。用人单位要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自觉遵守并落实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没有做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者、有职业禁忌和检查结果异常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建议予以相应安排;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20]。此外,涉苯企业还应如实完成好作业场所的苯浓度日常检测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努力倡导职工积极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

3.3 劳动者

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利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正常运行。要向劳动者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积极性,增强其职业病防范意识。陈浩等[21]报道,选择某3家涉苯玩具生产企业88名管理人员和159名喷漆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教育,结果表明,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较干预前均有大幅提升。按要求对职工如期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将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劳动者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并正确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

3.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当前,我国一系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病诊断标准日益完善,企业的用工规模、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需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水平,在优化人才结构、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质量意识,客观真实地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进一步出具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为企业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干预措施以及加强个人防护的建议,以期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

4 展望

随着科技的进步,有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已经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来整理、分析、保存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信息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此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几经修订并日趋完善,这些都将会使我国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更高效、更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进而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他相关权益,才能进一步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目的。

作者声明

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摘要:通过对从事接触苯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健康监护,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群体健康是否有变化以及健康变化与苯接触之间的关系,可以早期发现职业相关疾病、职业禁忌证以及职业病,进而为企业制定健康监护策略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人身体健康提供依据。拟采用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内容,对我国苯作业人群职业健康监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建议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依法依规加强对苯作业工人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将有利于早期发现苯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防止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的发生。

8.危险作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八

摘要:文章分析了电力线路施工作业的危险点,提出了相应的预控措施。

关键词:电力线路;施工;危险点;预控

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是应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变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价,确定危险点,并提出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或手段,超前防范,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起重、爆破、高处、带电或临近带电体等危险性作业频繁,危险点较多,必须强化管理、落实措施,才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公司在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普遍开展了危险点辩识及预控工作,对强化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减少和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 电力线路施工作业重点分析

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防范的意识。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有效的安全管理活动,危险点是可以辩识和预知的;通过有效地控制危险点,事故是可以避免。

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事故的超前防范,基础是对施工作业全过程中的危险点进行辩识、分析、评价,关键是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危险点的辩识和分析,主要依据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紧密联系本单位反违章(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的实际,并结合系统内外各类事故教训进行,活动的开展应充分发动一线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危险点的辩识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危险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危险点控制措施。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是:首先预防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等);排除施工场所的危险因素;处置危险因素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内。危险点控制措施包括: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以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能,消灭危险因素;间接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或设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因素的发生;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并采用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等。危险控制要突出作业和操作的全过程,特别要强化现场执行和监督的落实,以书面的形式使危险预控措施得以确认,使现场每个人清楚危险点的所在和应采取的预控措施,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责任制保证执行和监督到位。

2电力线路施工危险点与预控措施分析

从作业的工器具或设备方面分析。如:施工经常要用到的起重设备在进行起重工作前该项设备是否经过定期的检验及是否合格;使用的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规的要求;施工现场装接临时电源的配电箱有无漏电保护装置,其外壳接地是否良好;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前,按要求应该先验电,那么,使用的验电器的电压等级是否相同且经过检验合格,是否确证验电器良好等等。

从作业环境方面分析。如:高处作业前检查梯子两端的防滑护套等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在变电站临近带电设备或同杆双回抑或叉跨越的线路上工作前,应先考虑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是否足够、防止感应电压的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在主控室或主变压器滤油时等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动火工作前是否办理了动火工作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善;在GIS室内站工作进入S F 6开关室前,有无检测泄漏,检查开关室的通风情况是否良好等等。从作业中分析。

作业环境和设备系统方面存在的危险点是固有的长期存在,不采取彻底的更改措施是无消除的,对作业人员的威胁是永久性的;行为方面的危险点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或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对于不同的危险点,必须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才能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可靠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彻底根除危险点。

对改造、基建工程,要从设计、选型、制造、安装、验收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采用各种技术手段从根本上避免危险点的产生。对于已经产生的危险点要彻底消除。如可以通过改造、更换设备来消除。将危险点隔离。对于一些无法消除的危险点,可采用设置警示牌、加装安全遮栏从空间上将危险点隔离。如我们在运行中的变电站进行工作,采用在工作地方的周围装设遮栏,向工作面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强化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有些危险点是无法隔离的,对这种危险点,通常可采用加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的办法加以解决。如要求登高作业人员使用合格的双保险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的办法消除危险点。这种危险点是在开工前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消除。如进入电缆隧道前,应增加临时通风设施进行通风;施工电源采用带有漏电保护器的接线盘等。采用更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危险点在施工时不存在危险性。如在运行变电站进行设备的吊装作业,对相邻带电设备,可采用办理停电防止触电的可靠措施。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在施工中要防止由于人员分配不当而产生危险点。对于难度比较大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由完全有能力的人员担任且由有经验的人员带领,加强对新进技术人员的监护,防止他们因有动手参加实际工作的积极思想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在施工中还要加强习惯性违章行为的监护。

防止接触带电设备或误动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运行方式,装设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接触或靠近运行设备,造成危险点的存在。防止感应电的伤害。在二次系统工作,如更换C T时要考虑感应电对其它运行设备特别是母线保护的影响,必须办理二次措施工作单,从技术上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防止。

强化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在施工中由于工作人员行为不当的危险,必须强化安全措施加以防止;施工企业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结全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坚决与习惯性违章作斗争从而确保安全。

要有效控制危险点,必须彻底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对每一施工作业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加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完善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消除危险点给施工带来的危害,确保工作安全。

3杆塔组立工程的危险点设置

杆塔组立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方案,应根据施工现场所处的环境,制订适合现场实际操作的不同方案,不能一个方案随处都用。当采用机械吊装组立时,施工机械各部位的稳固性很重要,必要时要进行强度计算,杆塔组立的施工现场应设为危险点,做到统一调度,专人指挥,配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行人和车辆的疏导工作。杆塔组立后的回填压土,必须分层夯实。在架线工程未开始前,闹市口和繁华路段的中心区,应尽量设置临时拉线,做好临时拉线的防护措施。铁塔组立完成后,应采取防松措施的部位,必须按照设计规定加装防松卡或加装防盗螺栓,特别是车辆和行人流量大的区域,应及时采取防松措施,不宜等整体工程即將结束时,再回头补做这些措施。

结 语:总而言之,电力施工作业工程设置危险点的目的,就是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布控整体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安全隐患。危险点的设置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制订的安全措施相互关联。并且,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规范也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同时,才能充分应用到施工中去,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密切结合。

参考文献:

[1]李升.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危险点与预控措施[J].江苏电力.2012(04)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10.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篇十

湘锦建[2017]第017号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隐患,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关于危险作业建立审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项目危险辨识中的重大危险源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工程部审核,生产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批。

3、突然发生来不及审批的危险作业,有作业现场负责人采取紧急安全防范措施后,及时向项目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报告,然后进行审批。

4、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有新的危险隐患发生时,应立即向项目主管领导和审批部门报告,并采取新的防范措施后,方能继续作业。

5、日常进行的频繁危险作业(如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齐全,监护人员到位的情况下,可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6、危险作业项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有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7、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项目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8、作业前,项目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操作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9、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0、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11、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生产管理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3、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现场监管人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日

主题词:制度

通知 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发:项目部

上一篇:农村电子商务的前景下一篇:小学元旦主题班会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