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承包合同范本(精选8篇)
1.水电工承包合同范本 篇一
施工承包合同(水电工)
发包方(甲方):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大国际项目部
承包方(乙方):
甲方拟将中大御城小区中大国际工程的水、电安装工作承包给乙方,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名程:
中大御城小区中大国际工程。
二、承包形式:
单包工,所有材料由甲方负责。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
1、本工程的给排水、电、气、消防、避雷等工程的预埋、安装工作的全部图纸内容;
2、屋面雨水管、阳台排水管道、外墙排水管道、空调套管及排水管道的安装;
3、通水通电试调与检测工作;
4、水电安装工作所需的机具、用具等;
5、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价款:
1、按该栋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价款,以每平方米(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达到安全、工期、质量要求的另加奖金每平方米元,没有达到安全、质量、工期要求的罚每平方米元。
2、建筑面积按图纸和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五、付款方式:
按甲方和房产开发商所签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1、具体为基础不付款,±0.00以上每四层付一次款,但每次付款前必须是该次砼浇筑完工后,经有关部门人员检查无安全、质量问题,给付已做工程量的50%。
2、余下的工程款,等竣工验收后,质量验收达到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后全部付清。
3、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总价款)。
六、质量要求:
质量达到州优质工程的要求,争创省优质工程(以州质检站及相关单位验收为准)。
1、乙方施工工艺过程和人员的作业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及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本协仪第三条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省优质工程的标准、工艺要求进行操作。若施工达不到要求,扣除本协仪中第五条第3款的质量保证金。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随时进行检查,若发现达不到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乙方必须当场纠正,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要求预埋套管、管线及预留的孔洞随主体结构跟班作业,且位置准确,严禁结构做完后在上面钻孔、开槽或破坏主体结构。若发现一次,罚款800元以上。
5、乙方必须对本工种的作业质量进行认真检查,不能把不合格的产品带入下道工序,同时在本工种作业前应对上道工序进行认真检查,对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应提出整改要求。
6、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其它工种增加施工难度或无法施工,造成损失或费用增加,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下道工序对本工序提出的整改要求要认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七、进度要求:
严格服从执行,甲方生产计划及进度的安排(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1、甲方将定期对生产任务做出合理的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怠工,拖延或消极作业。若违反,将处以当次拨付工程款30%的罚金(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2、乙方必须严格服从甲方对各种机械设备的调配与安排,不得擅自将塔吊等机械设备调配使用。若违反一次,处以500元罚金。
3、乙方必须严格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调配,若违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八、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及各种会议
中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同时协调甲方作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并自觉主动贯彻国家、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制度、法律法规。
2、乙方必须文明施工,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现场文明、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等进行抽查(按照国家的相关评分标准进行评分JGJ59—99),抽查不合格的,每次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3、乙方的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无故对甲方管理人员进行顶撞,或带侮辱性、攻击性和语言。若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4、乙方的作业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嫖娼、打架斗殴、盗窃或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的其他有关规定,发现依次,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或地区有关计划一育的规定。若违反,将处罚500元以下的罚款,并移交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由于乙方的作业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建设方有关文明达标活动不合格的,乙方按甲方对建设方的有关承诺给予处罚。
7、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甲方材料,不得浪费。乙方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做到活完脚下清,及时将当天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得乱堆乱放,同时将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清理干净,作必要保养,需入库的要及时入库,以便下次使用。甲方将不定期对材料节约和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合格,将给予500元以上罚款。
8、因乙方作业人员违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的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9、乙方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现场管理与安排,若违反,处以100元每次罚金。
10、乙方应经常对自己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主动协调同其它班组间的矛盾,班组内部、班组之间不得出现打架现象。若发现一次处500元以上的罚款。
九、甲方对合同的终止权:
乙方若违反本协仪的相关条款,甲方认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水电工承包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EPC总承包模式,水电工程,管理模式
1 水电工程EPC管理模式
水电工程EPC总承包的含义是指从事水电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 按照合同的约定项目来对水电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工程。
在EPC总承包的模式之下, 总承包商一般都是由实力十分雄厚、并且有一定资质的咨询公司和设计院来承担。业主会把设计、采购和施工以整体打包的模式交给总承包商来全程管理, 并委托业主监理咨询机构及业主代表与总承包商进行交流和协调工作。设计任务一般都不对外分包, 都是由总承包商内部的一个优秀的设计部门来完成, 而总承包商的主要任务是机电等设备的采购工作、并且还要直接承担设计工作。除了主要的材料是由总承包商指定来供给之外, 其他设备和材料都必须由分包商单独采购, 之后把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先告诉给分包商、然后再分包给施工分包商。此外, EPC总承包商要委托咨询监督管理工程师严格负责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需要进行全过程一系列严密的监督, 不得有任何疏忽的地方。
2 开展水电工程EPC总承包的优势
开展水电工程EPC总承包, 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的主要优势有:
1) 巧妙地应用全局的视角来研究观测整个工程的各个环节和每个部分, 只有设计方才能用系统工程的方法, 充分考虑过程中间每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制约, 从整体上实现对过程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更有效的控制与检测。在设计阶段, 做最优秀的设计工作;在施工的阶段, 提高在自主的现场优化设计, 迅速地做出对方案的调整与改善优化。这样才能提高设计与施工的相互协作的工作效率, 也有利于加快问题的解决效率。
2) 充分发挥拥有设计单位的特殊技术经验和社会背景的优势。在这种特殊背景之下,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中存在协作关系, 这样对施工单位的诚信施工有很大的帮助, 积极与设计方合作, 用良好的工作态度承担分包的工作, 才能谋求更加长远的合作机会。另外, 设计单位从事工程的总承包工作有比较雄厚的人力资源的优势所在, 把以前的工程所得经验和最新的技术应用相结合, 提出更优更好的设计方案。
3) 开展EPC总承包的边界条件是对水电工程的建设提出一些比较严格、规范性的要求, 水电工程的EPC总承包边界条件的确必须依据相关规范, 而只有水电工程的相关设计单位才能很好地充分理解和利用规范的一些基本的原则, 在满足通行规范的基础上, 提出满足工程特点的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思想。
4) 水电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具有多样化, 实行项目建设管理所有权避免了由不懂内行的人来管辖水电项目建设的问题, 投资人持有建设项目的所有权, 但是项目的建设管理权是由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企业来共同控制和掌握。所以应当优先抉择有强大的专业技术力量的大型水电勘测设计单位, 才能使企业更好地运转下去。
3 对水电EPC总承包模式的认识及监制分析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监理应当由总承包商来委托, 并直接对总承包商负责, 主要有以下两点认识:
1) 首先明确了监理对象是各分包商, 目的是为了完成对进度、投资及质量这三方面的控制, 而各分包商直接负责的对象和这些控制目标的执行者是总的承包商。总承包商从业主那里通过EPC的合同转移承担了工程的进度、成本、质量管理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 总承包商应该享有对进度、成本、质量管理的权利, 故监理应为总承包商委托负责。
2) 业主关心的最关键问题是实现三大控制的有效的管理, 这也是总承包商的目标, 即是双方都有相同的利益管理的目标。业主和总承包商的共同利益都是建立在总承包商的诚信和法律机制的基础上, 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对总承包商比较完善的法律约束, 在实施了EPC之后, 总承包商负责达到为项目业主负责的目的, 他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同时, 总承包商为了赚取业内人士的认同与赞同, 开拓广阔的市场, 也一定会更加重视和加强自律的意识。
参考文献
[1]蔡绍宽.水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J].天津大学学报, 2008, 41 (9) :1091-1095.
[2]周休平, 邱长勇.以设计为龙头的EPC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探析—以西藏“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周转房”EPC总承包项目为例[J].科技传播, 2013 (15) :86-88.
3.查阅承包合同 追回承包费用 篇三
近几年,随着档案工作的不断深化,档案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其实人们对档案的作用一直很重视,只是那时的宣传还没有现在这么火热罢了。
早在2002年7月12日,平谷区东高村镇青羊屯村干部因本村史某拖欠承包费一事找到镇政府经管部门,要求查看本村史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史某从1995年开始承包本村5亩土地种植蔬菜,承包期是10年。开始几年史某还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后来因经营不善,效益不好,就不交承包费了。村有关干部找史某理论时,他承认拖欠费用,但说经营不好没有钱交承包费,大队也没太在意,总认为他有了钱后会主动交费的。可是从1999年开始村里又有其他几户承包土地,由于史某不交承包费,因此这几户也学他的样子不交承包费。这事是由史某开的头,于是大队找到史某,要求交上拖欠的承包費。这时,史某却说自己的合同丢了,不知道应该交多少。大队也因村干部更换,合同不慎丢失。因此史某欠费一拖再拖,在村里造成极坏影响。
档案部门经过查询拿出了史某与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大队拿着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再次找到史某,这时的史某就无话可说了,一个月后交上了拖欠的全部承包费。村里其他几户承包者看到史某拖欠几年的承包费都已交清,也都主动把本年度的承包费交上了。
4.建筑安装水电工承包合同 篇四
工程发包人:董世武、李孝林(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人:占福学、王金跃(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马鞍山秀山新区雨山片区一期二组团安置房,15#楼水电安
装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自2013年3月2日进场施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壹拾
伍万元整。
2、付款方式,端午节暂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暂付人民
币伍万元整,完工后扣留人民币一万元维修费,余下工程款一次付清,注:(如年底工程不能完工,按考勤表发放工资)。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规范施工如有前期施工不完善的地方
乙方自行免费解决。
4、卫生间、厨房间下水预留洞H管位置,如不合理甲方出资整
改。
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好个人和他人安全
工作
6、乙方在施工中如误工期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因材料未及时
送到责任由甲方承担),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5.水电站承包合同范本 篇五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管理,适应改革需要,搞活水利经济,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情况下,提高水库电站的经济效益,根据《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所属岭埔水库水电站30年经营管理权以交纳电量(每年)_______万度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内容:岭埔水库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400kw)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压变压器,值班宿舍等。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站依法经营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2、甲方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3、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管理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当年度应缴纳的承包价款所剩余的部分)。
4、电站原有的职工,由甲方自行安置。
四、乙方义务
1、承包价款缴纳时间计算:乙方从承包期的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向甲方上缴电量___万度(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最后一年即第三十年203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
2、乙方必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3日内一次性付给甲方承包期限最后一年的承包款___万元(按中标电度以0.2元/度折现金计算),作为承包期间的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的每年承包款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每年承包价款分2次等额分别于当年度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注:上缴承包电度税款及水资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代缴可抵扣承包金,其它电度及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电价按本辖区内上半年度华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小水电上网平均电价计算折现金交纳(注:每度电价格不得低于0.2元;如遇上网电价上调,承包电度的电价按有权单位批准的上网电价提高的幅度增加)。
3、乙方对承包标的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乙方放水发电应服从甲方水库运行调度,如遇停机无发电,也应放适当流量的水,保证下游农田灌溉。乙方不得擅自启闭水库放水闸、违章操作,否则应承担水库安全责任。
6.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范本 篇六
一、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甲方贯标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服从甲方在质量方面的统一管理。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现行规范及相关工程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三、乙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工程技术规范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保证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98%以上,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质工程等级标准。
四、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因返工造成甲方材料损耗及损失应由甲方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追究乙方补偿相应损失并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若返工仍达不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五、严格现场管理,做好文明施工,积极配合甲方,接受甲方、监理、业主等组织的各种检查,项目施工结束以后,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环境保护。由于现场文明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五条 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一切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工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安排。
二、生活需用之主要炊事用具、粮食、油类等,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 材料供应管理
一、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购,但必须经业主、监理及甲方认可。
二、经监理和业主认定后材料,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品牌和材质,否则一经发现乙方须无条件把所用非认定材料全部退场,并接受甲方相应罚款,若因此造成其它工种停工影响工期或成品破坏,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用后堆设整齐,做到人走场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八条 施工机具工具
一、甲方负责提供总配电盘及施工电梯,保证工程使用需要。
二、除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外其他机具工具由乙方自负。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施工图一套,对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下达施工生产作业计划、检查和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三、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汇总,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施工安全教育,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施工管理细则》。签订合同时,必须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配合办理劳务许可证、暂住证、计生证等有关手续。
二、乙方管理人员及工种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作业,并严格按施工图纸负责水、强电、弱电、暖气安装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质检工作,不准私自离岗、脱岗,把好质量关,如特殊原因需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负责人请假,并另行安排人员负责现场工地工作。中途如发现私自换人或无管理人员管理每人次罚款500元。
三、乙方应自备常用工具,遵守机械操作规定,严禁违章作业,乙方人员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电焊、机械、架子)必须持有特殊工作操作证,禁止无证上岗。否则处以500元以内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组织劳动力,确保工程需要,并随时随地和土建配合预、预留,因乙方原因无按要求预埋预留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应保证农忙期间和和节假日施工的劳动力需求,保证连续施工,因劳动力缺少而影响施工进度给予5000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禁止使用老弱病残孕、智障、癫痫及未成年。杜绝施工现场饮酒,凡发现有酗酒闹事者,每人次罚款200元,现场所有人员不得随意将建筑材料、机具、设备私自带出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按盗窃论处,并按其价值的10倍处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执行。
六、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施工,如违反以上条例甲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七、乙方每完成一道施工工序需经甲方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工作。如验收达不到质量目标的,应无条件返工,返工损失由乙方自理,并甲方给予100~2000元的罚款,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乙方自行离场。
八、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保护不善而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无条件返修。
九、乙方应设有专职安全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乙方人员因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视情节给予500~3000元的罚款,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十、乙方每月25日前报已完工程量清单,每周六前报上周已完工程量及下周进度计划,并附下周所需材料量,若推迟不报后果自负。 十一、所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必须提前一月内报甲方、业主、监理认证,否则造成误工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二.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私自中途停工视乙方违约,应有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元的逾期违约金,逾期10天后,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5000元的逾期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以甲方签证为准)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奖与罚
一、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下达的生产计划(周计划和月计划)任务,定期完成不奖不罚。
二、如果乙方不能定期完成甲方制定的生产计划(月计划),按月计划生产值总额20%罚款(直接从财务结算账户中扣除)。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无视文明施工的。
三、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四、甲方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二、甲方无视安全防护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健康的。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二、本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7.谈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拆分 篇七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这种模式也被形象地称为“交钥匙工程”。但由于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导致总承包合同模式或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行为,而一旦被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总承包商将面临着全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无法退回的风险,从而导致重复交税,税负增加了数倍。本文就应对这种情况,浅谈将总承包合同合理拆分,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订立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订立设计-建筑安装合同,正常上缴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部分。通过对合同的合理拆分,为公司减轻税负,提高竞争力。
2总承包合同模式在税务上存在的问题
在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后,业主为满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需要,要求承包商就承包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要求给总承包商带来一系列税务风险问题。
2.1混合销售的风险
由于在EPC的总承包合同中,设计(E)、采购(P)和施工(C)三部分的权责利等方面实际上密不可分,总承包商往往只能在一个商务合同中,将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金额分项列示而已。同时,由于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部分往往都不是自产货物,因此,总承包商就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2.2被判定为混合销售后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部分占60%~70%的比重,因此,总承包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需就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这样,EPC总承包商不仅面临着税负成本上升,同时,设计和施工部分已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基本上也无法申请退回。
2.3总承包商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样,对于EPC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来说,就面临着立法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方面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又有可能依据该第十六条要求设备缴纳营业税。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复杂。且即便地方税务局同意设备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总承包商来说,还面临着材料部分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3总承包合同拆分的目的及意义
EPC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采购、土建、安装、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如果业主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观上就要求总包方也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在现行税制下,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或多个分合同(视当地税法标准而定),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4拆分总承包合同的方法
现以某EPC项目为例浅谈合同拆分的方法。本项目中将总承包合同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无论拆分为哪个合同,均要以总承包合同为蓝本进行分解。在总合同中,设备采购部分为承包商与业主共同采购;材料采购部分分为承包商与业主共同采购部分、固定单价部分以及固定总价三部分;建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业主方不仅要求全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要求80%以上的材料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这种合同蓝本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如何将多样性、复杂化的执行模式转化为简单化、易操作的合同模式。在本项目中,最终将合同分为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三部分。从而在合理避税的前提下,使工作分工明确,操作简易。
4.1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拆分
在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中既然已经定义为采购合同,首先要将“发包人”和“承包人”转化为“买方”和“卖方”。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设备本体材料一定要放在设备采购合同内,将与设备相关的材料列为设备范畴,在所附的费用表中,要明确列为设备本体材料,才能达到使材料最大化地转化为设备,从而尽量减少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由于合同模式为业主与承包商共同采购,所以,购买的设备价格为平进平出,没有增值部分。但是,在当地税务机关报税的过程中,会被认作故意骗税行为,有可能会直接指定税率进行纳税,如果这样,不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会处在一个比较被动的位置。所以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一部分的采购服务费计为采购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根据河北省税务局的要求,工程所用材料部分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抵税,从而节省业主方大量的税务支出,故业主要求材料部分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经测算材料部分由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节省业主就材料部分90%以上的税务支出,承包商有义务为业主解决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且材料采购模式复杂,所以本项目中将材料采购工作也单列为独立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开具材料部分增值税票势必就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重复缴纳税费的问题,所以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尽量要争取由业主方支付此部分费用,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拆分
工程总承包合同原指项目全过程中的所有内容,但在这里所谓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实只剩下设计、建安及管理的内容。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工程公司没有单独承揽建筑安装业务的资质,就不能承接建筑安装合同,所以要将除采购部分外的设计、建筑安装合在一个合同内,从而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服务费、施工服务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的合理处置。因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36%,所以应尽量将上述费用放在建安合同内,从而达到合理缴税的目的。
5总承包合同拆分需注意的问题
5.1合同语言的准确性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在编制不同性质的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要尽量做到不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使用概括性语言加以解释。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内语言风格要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用词、用句要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要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要明确;行为人、承受人必须明确;句间关系须明确、流畅,上下文应该对应性强;合同条款中绝对不能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5.2合同的严谨性
在编制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应关注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不能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不能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合同生效的时间要控制得当、辅助条款要有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6结论
8.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八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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