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2024-08-12

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共8篇)

1.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篇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43号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2006-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闽政办[2006]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各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前款第(一)、(二)两项所列的场所是指由《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闽公消〔2002〕第016号)确定的标准以上规模的场所。

第六条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

第八条第八条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共同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第十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主动协调建设、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屡次协调确实难以解决的,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级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市消防规划且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或责令建设、规划等部门将其纳入搬迁、改造、建设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隐患逾期未整改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又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督查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篇二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市(州)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同级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三)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存在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五)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六)存在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以地方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对重大隐患到达整改限期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或者根据省级指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组织现场验收,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作出重大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并将整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事故控制指标的县级政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公路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控,跟踪治理,挂牌督办。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公路建设的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三章 挂牌督办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南(北)区指挥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南(北)区指挥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参建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南(北)区指挥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建单位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其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每周一次的巡视检查,检查做到有记录、有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及隐患整改闭合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南(北)区指挥部备案。南(北)区指挥部及时主动向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南(北)区指挥部接到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要转达给施工单位并告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时反馈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其母体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签认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南(北)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以及母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南(北)区指挥部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南(北)区指挥部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将对挂牌单位事故隐患防范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结果将作为对施工单位考核奖罚的重要依据。对防范措施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将严肃惩处,必要时停工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4.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5.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篇五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篇六

第一条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政府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挂牌督办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各市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设区市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省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

第七条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设区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文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7.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篇七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发生群死群伤,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挂牌督办。

第五条 对确定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该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8.莆田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方案 篇八

根据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的工作精神,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为更有效的实现公司“一通三防”总体目标,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为总目标,全方位更新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通风、监测系统。健全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杜绝重大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2011瓦斯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此制度。

一、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各部室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指导、督促对组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统计、台账、案上报等工作,及时协调、督办煤矿对煤矿及各级部门查出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确保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治理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部室对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不挂牌整改,治理方案、治理措施和责任不落实,不能按期治理到位或者治理不合格的,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因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方案

1、隐患报告。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公司瓦斯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部室对矿井检查中发现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按规定上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生产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同时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及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汇报。

2、挂牌督办。

煤矿法人代表或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我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采煤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重大事故隐患地点树立“重大事故隐患标志牌”,明确事故隐患内容、分管副总、驻矿安监员、分管部室、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3、部门督办。技术副总、安全副总、各部室、要制定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办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积极落实领导有关要求,定期对我公司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把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到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分管部室备案。

4、摘牌销案。挂牌督办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要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或评估,并出具报告。对验收或评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向集团公司及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摘牌销案书面申请(申请必须总经理、驻矿督促整改的相关人员、盖章)。集团公司及煤管局由包片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室、煤管站、驻矿安监员、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3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对瓦斯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和“重大隐患事故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5、挂牌督办领导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职责范围

1、负责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系统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负责落实实施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系统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

2、切实履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瓦斯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4、对矿井瓦斯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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