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规违纪处理案例(精选6篇)
1.学生违规违纪处理案例 篇一
缙云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创设良好校风,依据国家教育部《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等有关文件、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缙云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违规违纪情形和处理办法
(一)下列情形之一者,填写《违规违纪登记表》:在班级通报批评。
1、旷课1节,无故迟到早退3次以内的。
2、午睡、晚上就寝铃响后仍讲话或干其它事情,影响同学休息的。
3、在教室、寝室包括走廊玩球的。
4、在商店、寝室、食堂之外吃东西的。
5、校牌佩戴不正确的。
6、食堂就餐插队或提前就餐或有浪费粮食现象的。
7、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包装袋和果壳等违反校园卫生保洁制度的。
8、损害公物且不主动说明的。
9、同学之间吵架,影响较大的。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填写《违规违纪登记表》,在年级通报批评:品德等级不能评优
1、旷课2—7节(包括迟到和早退折合)的。
2、周末、节假日期间去网吧上网等的。
3、在校有吸烟、喝酒行为的。
4、动手打人但没致人伤痛的,且认识态度较好的。
5、出借或使用别人校牌。
6、第(一)项中情节较重且认识态度不好的,或重犯第(一)项中3次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填写《违规违纪登记表》,作警告处分、品德等级不能评优和良
1、晚上擅自外出不回校就寝1次或旷课8—14节(包括迟到和早退折合)的。
2、上课期间,或晚自修下课后去网吧上网、经批评教育后认识较好的。
3、动手打人致人伤痛。
4、故意破坏公物的。
5、多次吸烟、喝酒。
6、考试作弊的。
7、不服从管理并发生冲突的,或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8、在校拥有、使用手机。
9、(二)项中情节极严重且认识态度极不端正,或重犯
(二)项中2次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严重警告处分,品德等级不能评优和良。
1、晚上擅自外出不回校就寝2次或旷课15节—2周的。
2、严重破坏公物且影响极坏的。
3、擅自爬墙跳楼或擅自到塘溪里洗澡游泳的。
4、有偷窃行为。
5、纠集同学参与打群架的。
6、(三)项中情节极严重且认识态度极不端正,或重犯
(三)项中1次的、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处分,品德等级不能评优和良。
1、晚上擅自外出不回校就寝达3次以上(包括3次)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两周以上的。
2、多次去网吧通宵上网。
3、赌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4、引进、纠集校外同学或社会青年并参与打群架的。
5、(四)项中情节极严重且认识态度极不端正,或重犯
(三)(四)项中1次的、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过处分,品德等级不及格,不予毕业。
1、受记过处分期间,又重犯(四)
(五)项中1次的、2、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极大的影响学校的生活、教学秩序。
二、处理操作程序
1、达第(一)项的:先填写《违规违纪登记表》,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登记表》班主任存档。
2、达第(二)项的:先填写《违规违纪登记表》,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和签署意见,再参加年级组组织的规章制度学习,《违规违纪登记表》年级联系人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本人送政教处存档。
3、达第(三)(四)(五)项的:先填写《违规违纪登记表》,由班主任和家长强化教育后,年级联系人签署意见后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班级举行听证会,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处分后政教处出具处分通知单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班级),并张贴布告和检讨书。
三、撤销行政处分程序
1、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程序:处分生效之日起,经6个月以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讨论通过、班主任签署意见、年级联系领导审核,报政教处批准。
2、受各级行政处分的同学,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和社会做好事的或学习进步较快的,可由班委提出申请给予鉴定,班主任签署意见、年级联系领导审核,报政教处,可以给予提前撤销处分。
2.学生违规违纪处理案例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2016 年8 月 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3.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 篇三
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
·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带病提拔”案
·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
·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
·原国家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案
·福建福清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孝铭突击调整干部案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案
·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案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华相拉票案
2010年8月23日,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选人用人腐败问题,中央已连续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管已进入操作细化层面。多位受访权威专家认为,中央近来对选人用人腐败连出重拳,折射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加大对选人用人方面的规范,实质就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是中央的一贯要求
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不久前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对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官卖官”,进行了部署。
近日,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其言辞之严厉实属罕见。
“选人用人腐败还是当前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汪玉凯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在各种腐败现象中,选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一切腐败之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选人用人腐败问题,中央已连续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管已进入操作细化层面。多位受访权威专家认为,中央近来对选人用人腐败连出重拳,折射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加大对选人用人方面的规范,实质就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
选人用人频触“高压线”
近年来,中央打击选人用人腐败始终处于高压态势。
2009年5月19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确保实现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标。”李源潮在这里使用“战斗”一词,更是充分表明了中央坚决查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的态度、立场和决心。
此前的2008年5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明确强调,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来自高层的信息显示,从2008年至今,全国共查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案件10716起,对166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本刊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其中一些选人用人腐败案还受到高层关注,相关责任人不但受到严查,还成为全国廉政警示教育的“活教材”。
在这些案例中,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便属“带病提拔”的典型。2008年6月,王安武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2009年7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之前的1984年12月,王安武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7年1月减刑获释后被重新安排到西乡县五金公司工作,1993年6月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在王安武被聘为这个职位时,西乡县委对其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把关不严;在王安武被任命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过程中,西乡县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
根据查明事实,陕西省委组织部责成时任西乡县委书记、现任汉中市人大副主任吕阳平写出书面检讨,作出深刻检查。汉中市委决定,免去时任西乡县委副书记杜永安现任汉中市委副秘书长职务;免去时任西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现任城固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建森的县委常委职务。
在买官卖官案件中,影响比较大的还有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原国家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等等。
而突击调整干部的案件有,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孝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问题,等等。
在选人用人中拉票贿选的案件也不少。比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问题;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问题;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华相拉票问题,等等。
“用人不正之风长期以来就是一大顽症。”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指出,从最近几年落马官员的状况可以看出,“带病在岗”、“带病提拔”现象比较严重。
用人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近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但仍需要进一步打破长期形成的由少数人选人、伯乐相马的格局;只有真正形成一种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有效的制度框架,才能遏制用人腐败不断蔓延。
“近年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不够完善,对用人权的监督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说明一部分干部的‘职业取向’已经背离了党和政府以及公众对公权力岗位的基本道德要求。”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当前选人用人腐败案件频发,主要原因还是个别领导干部高度集权。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就会在市场体制下经营出诱人的利益回报。”
李炜同时指出,在规范选人用人方面,尽管我国有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敬畏。当用人程序规定变为“走程序”、干部任前公示异变为“公式化”、“形式化”时,制度的尊严就已耗损殆尽。
在受访专家看来,在所有腐败中,用人腐败是危害最大、最烈的腐败,是一切腐败的源头。“如果选人用人腐败了同时,有关权威专家也指出,选人用人腐败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影响极大。一个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关键在人。如果用了好人、能人,他们用手中的权为民谋利,经济建设往往突飞猛进;如果用了腐败之人,他们满脑子以权谋私,经济建设不仅不能大发展,反而会遭受大破坏、大停滞,甚至大倒退。
选人用人腐败还会严重挫伤人心。如果用人者以德能勤绩论英雄,必将形成一种争先创优的竞争氛围,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挖掘人的潜能;如果用人腐败之风猖獗,就把人的心思引导到投机钻营、行贿索贿方面,使溜须拍马、跑官要官者得宠,而实干者越干越灰心。
“选人用人腐败还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对本刊记者分析说,“如果贪官非但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加官进爵、飞黄腾达,公众就会心不平、气不顺,一方面损害党的形象,降低党的威信,另一方面影响党群关系,破坏社会稳定,直至危害国家政权。”
种种迹象表明,对于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危害性和复杂性,高层有着清醒的认识,且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正如李源潮指出,“党的十七大以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了新成绩新进展,但目前所取得的选人用人公信度相对提高是个易碎品,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本身,已被视为腐败的重灾区。进一步遏制和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严峻课题。
遏制用人腐败“组合拳”
受访权威专家认为,遏制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关键在建立健全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尤其要加大人事改革力度,改变“少数人选人”的局面,对“一把手”用人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首先,加大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配套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公布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
“这四项监督制度,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职追究的监督链条。”汪玉凯解析道,这套“组合拳”,既突出了干部选拔任用中需要监督的重点对象和特殊情况,又强化了总体监督,是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只要给钱,什么样的人都敢选敢用,后果是恶性循环,并导致其他形形色色的腐败。”汪玉凯说。
“制度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执行。”汪玉凯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尤其要对选人用人法规制度和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章必究。”
其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齐善鸿认为,严肃查处是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用人问题,要坚持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违规者心生畏惧。”
“同时,提高监督手段的有效性也是关键,目前对一把手的监督缺乏足够有效的机制,公众对于选人用人的程序办法不很熟悉,选人用人缺乏像当前项目招标之类的那种多方监督的有效体制,因此,造就了这样一种局面:民不举,官不知;不出事,就没事。”齐善鸿建议,“要继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其有效性,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手段,切实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来自高层的信息表明,今年中央将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重点对买官卖官问题进行整治。与此同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将会与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紧密配合,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用人问题,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案例剖析,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再有,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注重源头治理。李炜认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本出路在改革。通过深入贯彻落实《2010年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
“目前迫切需要改变‘少数人选人’的局面,以达到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的有效约束。”李炜建议,应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经过实践经验的成功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把主要靠领导者个人选人,逐步转到主要靠制度选人方面来;把由上级部门对干部的制约,逐步转到由民意和社会舆论来加以监督。逐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让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估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王亚丽,女,本名丁增欣,1969年9月出生,2007年4月任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经查,王亚丽通过编造虚假身份、干部档案、工作经历等,被违规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入党。2002年7月由石家庄市交通局养路稽征处到鹿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挂职任副主任,期间伪造正科级干部任免表,调入西柏坡纪念馆任馆长助理,2003年7月被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2003年9月被任命为鹿泉市开发区党委书记,2007年4月被提拔为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根据查明事实,王亚丽被开除公职,其虚假党员身份不予承认,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振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鹿泉市委书记张国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任辛集市委书记职务;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部长栗建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石家庄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杨路群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耿震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任西柏坡纪念馆馆长、党委副书记赵贵世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由正处级降为正科级处分;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干部处处长柳泽启,时任鹿泉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志敏,时任鹿泉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房建文,时任鹿泉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员付志勇等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带病提拔”问题。王安武,男,1961年9月出生,1984年12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7年1月减刑获释后被重新安排到西乡县五金公司工作,1993年6月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后任西乡县商业总公司副经理、县五金纺织总公司经理,2002年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副局长(正科级),2003年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局长。2008年6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2009年7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在王安武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时,西乡县委对其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导致王安武由一名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企业普通职工,直接成为正科级企业法人代表;在王安武被任用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过程中,西乡县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根据查明事实,陕西省委组织部责成时任西乡县委书记、现任汉中市人大副主任吕阳平写出书面检讨,作出深刻检查。汉中市委决定,免去时任西乡县委副书记杜永安现任汉中市委副秘书长的职务;免去时任西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现任城固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建森的县委常委职务。
三、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王国华,男,1963年1月出生,2006年12月任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经查,王国华在任临颍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折合人民币1259.4万元。其中,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41.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根据查明事实,2008年12月,王国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经查,2004年至2005年,江苏省赣榆县盐务局原局长孙承敏、计生委原主任倪佃杰、教育局原局长金立谱、政法委原副书记谢士荣、人事局原局长鲁守洛、民政局原党组书记郑彩梅等6人先后向时任赣榆县委书记孙荣章行贿,以达到调整岗位的目的。2009年4月,孙荣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8月24日,赣榆县委免去孙承敏、倪佃杰、金立谱、谢士荣等4人的职务(鲁守洛、郑彩梅此前已因年龄问题被免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孙承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倪佃杰、金立谱、谢士荣、鲁守洛、郑彩梅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
五、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龙国华,男,1956年3月出生,2000年10月任株洲县委书记,2007年2月任株洲市人大副主任。经查,2006年12月19日,湖南省委同意提名龙国华为株洲市人大副主任候选人;2007年1月11日,株洲市委免去其株洲县委书记职务。期间,龙国华分别于2007年1月8日、1月17日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其中,临时动议2人,提拔不符合任职资格的4人,超职数配备33人。对上述违规任用干部问题,株洲市委组织部督促株洲县委进行坚决纠正,取消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决定。湖南省纪委对龙国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其存在受贿411.936万元人民币、1.54万美元等犯罪事实,其中涉及受贿卖官问题。2010年3月,龙国华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王爱中,男,1955年8月出生,2000年7月任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查,2009年10月24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对王爱中作为拟提拔交流使用的副厅级领导干部人选进行了考察。10月26日,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王爱中作为省直部门副厅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同日,王爱中主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调整10名干部,并将方案上报省工商局党组。10月28日,省工商局党组讨论批准了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上报的干部调整方案。省工商局党组和王爱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规定。根据查明事实,云南省委研究决定对王爱中副厅级领导职务不予任用;责成省工商局党组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免去王爱中昆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撤销10名干部职务任免的批复,将省工商局、昆明市工商局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孝铭突击调整干部问题。陈孝铭,男,1963年5月出生,2007年1月任福清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经查,2009年12月3日,福州市委组织部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推荐两名正处级领导干部。陈孝铭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调整,于4日主持召开院党组会议,突击研究了7名干部的调整事项。根据查明事实,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福州市委决定,免去陈孝铭福清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取消其主持研究的干部任用事项,并予以通报。
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问题。经查,2009年12月初,临川区委研究拟提拔、调整干部232人。其中,42名事业编制干部、1名单位性质未定的干部和1名聘用制干部拟提拔到《公务员法》实施机关和参照单位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接到群众举报后,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及时派出调查组,制止了这起大批量违规提拔调整干部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江西省委研究决定,免去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叶建青抚州市委常委、委员职务,抚州市委免去其临川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抚州市委决定对临川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吴茂发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省委组织部和市委写出书面检查。
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问题。李维群,男,1955年10月出生,2008年7月任齐齐哈尔市政府秘书长。经查,2009年9月7日,李维群得知省委组织部考察组即将到齐齐哈尔市进行地厅级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后,先后给180多名领导干部发送410多条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根据查明事实,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决定,取消李维群的副厅级后备干部考察人选资格,齐齐哈尔市委免去其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职务。
十、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问题。韩习祥,男,1961年1月出生,2008年5月任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经查,2010年1月12日,省委组织部在省教育厅进行副主任督学和副巡视员的民主推荐期间,韩习祥通过给有关领导和同事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形式要求在民主推荐中予以关照。根据查明事实,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决定取消韩习祥副主任督学考察对象资格和省教育厅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十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华相拉票问题。杨华相,男,1968年12月出生,2003年2月任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经查,2009年11月26日至28日,全省法院系统民主推荐部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期间,杨华相先后给法院系统多名干部打电话、发短信,请求他人为自己拉推荐票或在推荐时给予关照。根据查明事实,云南省委决定取消杨华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资格,德宏州委决定免去其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原环境保护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李建新,男,1952年4月出生,2003年3月任原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经查,李建新在2004年至2006年担任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他人办理进京调动、解决工作和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生进京就业安排等请托事项中,多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4.6万余元;在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收受人民币和有价证券40余万元。根据查明事实,李建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王国华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的干部政策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却置党的原则和纪律于不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影响十分恶劣。他们受到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的鲜明态度。广大党员和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是进一步加大四项监督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配套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职追究的监督链条,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选人用人法规制度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纠。
二是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纪用人问题,要坚持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想搞不正之风的人心生畏惧、自我收敛。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手段,切实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要及时通报查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今年,要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重点对买官卖官问题进行整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紧密配合,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用人问题,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强案件剖析,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三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注重源头治理。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本出路在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形成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要逐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增加干部工作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
4.学生违规违纪处理案例 篇四
(一)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 [案情介绍]
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S市为Z省经济欠发达的市,2006年全市GDP列全省13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为了推进经济发展,2007年S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D某提出调整方案。S市编办主任D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G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D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L某商量过,他也同意。但是,D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G某的决定。G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要求他起草方案。H某见G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G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2007年8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S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9月,S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2007年10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
但是,由于市投资发展促进局与市发改委、经委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导致两个机构成立后,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不仅没有大的进步,反而有一定的退步,2008年全市引进外资额比2007年减少了近30%。另外,2007年原已谈妥到S市投资的某跨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因政府机构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决定放弃在S市的投资。
[案情分析]
行政机构设臵涉及对政府组织结构框架的基本设计和规划,加强行政机构的审批管理,对于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S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S市政府在明知报省里不会同意的情况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超越审批权限设立了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给S市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属于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本案中,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明知市政府擅自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为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仍一意孤行,个人独断,是该越权审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情节较为严重,可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S市编办主任D某依据《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于G某错误的意见提出过正确的意见,虽然没有被G某采纳,但其尽了提醒的义务。对于G某明显违法的决定,D某拒绝执行,其行为是正确的,其对S市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没有责任。
3.S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明知G某的决定违法,仍按照G某的要求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也应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共同参与了违规审批行政机构违纪行为,为违纪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追究相应责任。
5.市委书记L某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依据他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其责任。
6.S市政府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虑其还存在越过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意见的程序,要求不具有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权的H某草拟设立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的方案的情节,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意见,情节较为严重,可以从重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依据《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可给予H某警告处分。
3.对于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可分别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于市委书记L某,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规定,建议S市政府改正。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案
[案情介绍]
L市是我国中部的人口大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筑质量和安全、文化市场等执法机构普遍反映人手不足。2004年以来,市城管局、建设局、文化局等部门多次向市编委申请增加行政编制。但是,自2002年L市政府机构改革后,L市的行政编制已经分配完毕。2006年,中央编委曾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给各地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但省编委分配给L市的行政编制,L市没有给执法机构分配。
在2007年8月L市编委会议上,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要求市编办主任C某研究提出解决执法机构人手不足的办法。编委会议后,C某与市编办副主任L某、W某商量,提出在行政编制之外,设臵一种新的编制类型—执法编制,专门用于各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该类编制专门用于解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人员需求,使用执法编制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公开向社会招录,为国家公务员身份。L某、W某对C某的意见表示赞同,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2007年11月,C某先向Z某作了汇报,Z某赞同C某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2007年12月,L市再次召开市编委会议,会议上C某正式提出了设臵执法编制的意见,得到了市编委会议的同意。同时这次会议议定为市城管局、环保局、建设局、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8个部门增加执法编制65名。截止2009年12月,L市编委共批复下达执法编制569名,其中市本级317名,县级252名。
[案情分析]
按照规定,人员编制类别的设定权归中央,任何地区和部门无权自定编制类别。这是人员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L市在行政编制之外,自行设臵执法编制,是超越权限审批种类的违规行为。这种违规下达“地方粮票”的做法,扰乱了行政编制管理秩序,给公务员队伍管理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予以坚决制止。而且,2006年中央编委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曾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在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今后不得自定行政编制。L市的做法与中央编委的通知精神也是相悖的。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三年中,L市批复下达了569名执法编制,对L市的政府管理造成了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本案中,L市编办主任C某为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的承办人,违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的意见,导致市编委会议错误决策,其应负直接主要责任。市编办副主任L某、W某同意C某违规审批编制种类的意见,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对于C某的错误意见表示赞同,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没有制止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问题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其他编委成员在违纪行为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4.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对以上责任人员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的规定,在应受处分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的违纪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L市编办主任C某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编办副主任L某、W某警告处分。
2.对于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3.对于市编委其他成员,按照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L市超越权限审批的执法编制,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
(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案
[案情介绍]
K市为S省管辖的地级市。按照K市建设局的“三定”规定,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和1个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按照S省关于非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
2006年8月,K市人事局依法核定K市建设局主任科员职数为4名,副主任科员职数为3名。2008年5月,K市建设局开展了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有3名正科长、2名副科长在竞争中落岗。2008年6月,建设局向人事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用于安臵竞争落岗人员。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S某认为建设局的要求不符合《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臵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不予办理。建设局长Z某得知后,找到人事局长Y某,希望他通融办理。Y某即找来S某,要求他按照建设局的要求起草批复,送人事局分管非领导职数管理的副局长X某审核后报他签发。X某也认为该行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臵管理办法》,建议不予审批。但Y某坚持同意增加建设局非领导职数。2008年10月,经Y某签批,K市人事局给建设局下达了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的批复。此事引起了其他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部门的攀比,相继要求市人事局增加本单位非领导职数。
[案情分析]
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臵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K市人事局按照建设局“三定”规定的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和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核定建设局内设机构主任科员4名、副主任科员3名,符合非领导职务设臵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人事局核定增加建设局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违反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臵管理办法》的规定,引起了市级机关多家部门的反响,扰乱了非领导职数管理秩序,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在本案中,Y某作为人事局主要负责人,执意要求违规审批非领导职数,其为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
2.本案中,S某为承办人,X某为审核人,虽然他们曾提出过正确的意见,但在Y某没有改变决定的情况下,仍执行Y某明显违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Y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S某、X某可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
5.学生违规违纪处理案例 篇五
在富滇银行的组织下,我参加了“富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的专题培训。通过总监的详细讲授,知悉了我行近年来出现的违规违纪案件的详细内容以及相应的经验教训。这些案件中,有的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的违规参与了社会融资活动,有的违反了账户结算过渡资金的有关规定、有的违反了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则违反了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对于每一位银行职员,不论身处何种岗位,都是既拥有岗位权利,又担负着岗位责任。作为一名合格的银行员工,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一定要保证遵纪守法地完成本职工作。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绷紧自律意识,认清形势,杜绝错误思想;要不断增强风险意识,以合规文化为准绳,将合法合规融入到业务发展的方方面面,认真履职,严于律己,不越雷池,不碰底线。
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还要自觉加强对《富滇银行员工行为禁令》的理解。自觉加强思想品质锤炼,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完善,做自己的监督员。同时,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们不仅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能力,还应当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既能做到知法懂法,亦能遵法守法,从根本上杜绝职务犯罪。做到廉洁从业、守规操作,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自己、家庭和单位负责。
6.行政事业单位违纪违规主要问题 篇六
1.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来源各异形式多样,主要有九种形式: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将单位门店出租或下拨所属单位经营,将小部分租金收入入财务账,大头入“小金库”或单位用餐招待等费用抵交租金。例一:审计人员查阅某局房屋出租合同房租收入1.2万元,而取得租方房屋出租合同房租收入3万元。经审计查对收款收据和会计账时只发现全年房租收入1.2万元;查明该局出租合同与租方签订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一份真实的作为出租收款凭据,另一份小于真实租金的1.2万元合同提供给税务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检查用;查实缺少的1.8万元是该局用来客招待费直接冲抵了租金。例二:某局将临街面八十多平方米的办公室长期给下属某厂使用,由这个厂改成酒店经营。而该局每年都把近2万元的小车修理费及购油款放到厂里开销。三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从账内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利用不合规或是过期作废收据收费不入账设立“小金库”;六是财政拨付的项目专项账资金结余及利息收入形成的“小金库”;七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八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如所属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不入账;九是其它收入不入账,主要是各类商业折扣、职能部门代办业务时各类手续费、变卖的资产等。以上收入不计入单位财务账进行核算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使得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造成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单位收支活动及其经济行为。
2.公款私存。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国家、集体所有的资金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公款私存的界定关键是看是否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或虽以单位名义储存但利息却据为己有。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账内私存。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账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账外私存。指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法定账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三是私设单位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特殊形式,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但利息却据为己有。
3.巧立名目。一是一些单位为逃避监督、虚列拨款,以某项目名义下拨资金,名为它用,实为己用,主要用于不合规的开支;二是主管部门将单位资金转移下属二级单位或所属的协会、工会、食堂等。这种方法主要是上下串通,将资金下拨后,然后所属单位再将资金返回“小金库”账上,或者从所属单位直接列支接待费、修车费、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开支或者直接提取现金,逃避有关部门监督。三是内外勾结,以专项工程支出为名,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协议),或者采取虚报工程量,将资金转出账外。
4.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一些单位将收费范围人为扩大化,执法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利,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资金,或继续按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违规自行收取一些赞助费、活动费等。
5.假票报账。一是弄虚作假,一些单位领导指使有关人员,以能够列支的项目名义开具发票报账,实际办理购物券或福利品;二是直接开具假发票报账,这种情况一般在节日前和年终且金额比较大,主要是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等;三是改头换面,将招待费作会议费报销,用餐费、食品等发票报销一些送礼的开支。
6.错位报销。通俗说也就是外单位及个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本单位财务账上报销。按照会计法,一个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本单位的会计账上列支。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其上级单位及权力部门或按上级要求为第三方报销费用。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财政财务管理秩序,使得双方单位的会计核算均不能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再者这种错位报销的行为很可能会衍生出虚报冒领、贪污腐败的行为。
7.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不专用,而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其他开支,或者将应上交的财政资金挂在往来账上,而不反映在本年的收入中。
8.截留应缴财政资金。截留部分应上交财政的资金及其它应上交的款项,如收取的罚款收入、代征的政府基金、个人捐助的专项资金等。
9.将账户出借给企业或私人。将单位银行账户出借给自己的熟人、上级或企业,作为他方传递资金的中转站。这种行为很容易导致账外账的产生及滋生腐败。
10.偷漏税费。应税收支不开具税务发票。如使用财政票据甚至用自购非财政收据收取服务费和房屋租赁费等应税收入;用便条支付劳务、购物等支出;绿化、建安工程使用国税材料发票等。欠交个人所得税、防洪保安资金等。
11.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福利。以各种名目和理由违规发放津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津补贴;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庆之机,购买赠送礼品等。
12.“三公”经费超出相关标准等。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明“瘦身”暗“胖体”,一些不合理的开支摇身一变,单位账上的办公用品、会议费等科目,工会经费、单位食堂等账户就成了开支“三公”经费的“避风港”。
13.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所购固定资产都仅在账上作了支出处理,而未计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使单位的固定资产游离于单位的资产管理之外,其国有资产的保全形同虚拟。
14.往来科目较为混乱。一是将收取的其它收入款项转入往来,这个问题在资金收入多的单位尤是明显,发生的有关支出直接冲减;二是将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不通过“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挂在往来科目,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纪问题趋于隐蔽;三是以采购物资设备为名,以预付账款方式将资金长期转出账外使用;四是出借资金形成呆账。本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学习等借款后,不及时报账结算,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及时清理,有的人员已调走形成呆账;还有的是有关部门之间借,主要是上级借下级的资金、下级借主管部门的资金,实际情况只借不还,有往无来。五是该在当年列支的费用挂在暂存、暂付科目,转移到下年列支;应该上缴的款项,不及时上缴,挂在往来科目,直接在往来科目中列支职工福利。
15.工程项目、购置设备未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一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是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三是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畴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未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或同一种采购品目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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