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2024-11-17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共13篇)

1.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一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规则

欢迎您使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业务平台”)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请您阅读并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单位专办员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预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的柜台业务。

二、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可预约办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

预约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

三、按预约时间(上午11:00前和下午16:00前)到选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后,可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取号机上取号排队办理相关业务。

四、预约成功后,因故无法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解除预约。

五、未按预约的时间地点办理业务又未解除预约的,网上预约失效,且2个工作日内不能再通过网上业务平台预约办理业务。

六、预约办理业务所填报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网上业务平台对其保存10个工作日。

我已仔细阅读上述规则并同意上述规则的内容,愿接受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系统提供的预约服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甲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欢迎您使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接受本协议的方式为直接在网页上点击确认: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服务平台的注册、申报、预约、查询、修改信息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具体业务以网上服务平台实际提供的为准。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三)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按照乙方的指令及时准确的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乙方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审查。

(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咨询服务,甲方通过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服务或通过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操作指南和交易规则等内容。

(六)甲方对乙方在网上服务平台填报的资料、数据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甲方有权利进行网上服务平台维护、升级并暂停网络服务,并保障系统安全性和加强网上服务平台的维护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网上服务平台上申请注册,同意并遵守甲方网上服务平台有关的章程和通过甲方网站公布的有关操作规定,同时全部知悉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

(二)乙方在申请或使用甲方网上业务服务时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到甲方各业务网点进行咨询。

(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账号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申请服务的,应以乙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甲方确认的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册、申报、预约、查询、修改信息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内容、流程以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规定为准。

(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

(六)乙方使用网上服务平台应当遵守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不得在网上服务平台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干扰、侵害网上服务平台。

(七)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或者专用密钥(数字证书)。

(八)乙方使用卡号及密码或者专用密钥(数字证书)等一种或多种组合进行的操作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指令均为甲方处理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法、有效凭据。

三、网上服务平台服务的暂停、变更、终止

(一)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服务平台,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网上业务关闭、注销申请手续,乙方关闭、注销手续办妥后,本协议即终止。

(二)如因网上服务平台维护、升级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服务,或者服务内容有所变化时,甲方将事先进行通告。

(三)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1.乙方提供虚假、错误的资料、数据;

2.乙方违反网上服务平台的使用规则和操作流程。

四、法律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相关资料、数据及相关信息泄露,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按照乙方指令操作,或者曲解乙方指令进行操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已尽网上服务平台管理及维护的相关安全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攻击,导致网上服务平台服务中断、终止或乙方相关信息丢失、泄露的,以及造成有损于乙方或第三方的利益损失,甲方概不承担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四)因乙方录入的资料、数据不真实所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或者专用密钥(数字证书)遗失或被他人知悉所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知识产权

网上服务平台的权属均归甲方所有,相关内容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已仔细阅读上述协议,愿接受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系统提供的服务,并同意本协议。

2.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点评:

3.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三

但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购房者要实现商业房贷转公积金房贷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因此,如何在短期筹集一笔数目不小的资金,就成为购房者顺利完成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重庆市民就开始求助房屋置换中介机构。

据了解,在重庆,像有些房屋置换中介机构办理垫资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按垫资总额的l%收取垫资费,此外再按房屋总价款的0.8%收取代办费用。笔者算了一笔账:以一笔15万元、20年期的房贷为例,按照现在公积金房贷和商业房贷之间的利差,购房者选择公积金房贷要比商业房贷节约2万多元。因此,虽然房屋置换中介机构从中收取了垫资费和代办费,购房者选择公积金房贷仍然划算。

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2006年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93.25亿元,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9.12亿元,共为6.76万户居民圆了住房梦;其中仅2006年重庆市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99亿元,较上一年翻了一番多。

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四

据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出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旨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根据《细则(试行)》,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可以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篇五

目前公积金贷款不仅广泛应用于新房的购买,而且在二手房购买上的应用也十分普遍。由于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比现行的商贷利率低了近两个百分点,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现代都市人在住房贷款上的首选。目前利用公积金建设保障型住房的地区越来越多,投资者也可以多加留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优势和使用诀窍

1、贷足额度尽享利率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利率低。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94%,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

3.87%,两者相差2.07个百分点。

假设小夫妻各自所在公司都有参加公积金计划,之前两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现在计划购置一套100平方米价值100万元的住房,首付款预计40万元,这样按照当地的规定,他们两人最高可以申请20年的公积金住房贷款为60万元,这样以后每月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和约3595元

按照贷款60万元、20年计算:

公积金贷款,每月支付3 595元,合计支付利息:3 595×20年×12期–600

000=262 800元。

商业贷款,每月支付4 278元,合计支付利息:4 278×20年×12期–600 000=426 720元。

即公积金贷款比商业性贷款,每月少支付683元,合计利息节省163 920元。这种利息差还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进一步拉大,公积金贷款大大降低了我们的还贷压力。而且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给予我们的优惠,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就应尽可能贷足公积金贷款。

2、还款方式灵活,提前还款方便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极为灵活,借款人只要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非常便于借款人的资金安排。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如果是非一次性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为1万或5万的倍数,而公积金贷款则无具体规定,只要大于“最低还款额”的,全部视为提前还款金额。商业贷款对于提前还款次数有明确规定,而公积金贷款则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人甚至可按月随时调整自己的提前还款额。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所贷本金和利息,目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按日计息,以放款日为计息起点。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所冲金额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金额全部冲抵贷款本金。

3、贷款成数高,期限长

商业贷款最高一般只能贷到七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到八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小。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长,相应每月还款金额较

少。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最高只能贷到25年,而且大多数二手房最高只能贷到20年,无形中造成月供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4、各项限制少,选择余地大

公积金贷款对房龄限制较灵活,而商业贷款对于房屋年龄的限制较严,大部分银行对于19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贷款,并且贷款年限随着房龄的增长而缩短。而公积金贷款对于房龄的限制较少,房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超过50年即可。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必须小于65周岁,而公积金贷款则对借款人年龄无限制。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手续比商业性贷款要复杂很多。商业性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于贷款银行,只要银行通过审批即可办理其他手续。而公积金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在于当地公积金中心,代理银行在完成初审后还需再送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此环节会比商业性贷款长至少15~25个工作日。

二、申请手续无论是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借款人都可以到缴存银行申请领取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借款人填写书面申请书,所属单位审批并盖章同意,带上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缴存银行专窗办理提取就行。从第一次提取开始,以后每半年才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本息一致。

贷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支付最低还款额后,若有富余支付能力,最好

每期能多还款。每月多支付的金额将会直接冲抵贷款本金,对贷款人而言只会降低还款总利息,缩短还款日期,有益无害。

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借款人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后再购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只要还清贷款并符合公积金缴存规定的,也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注意事项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配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且所购房屋须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须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备有相当于购买住房总价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本息怎样偿还?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归还贷款。在本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储存余

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六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与房地产市场、住房金融体系、住房保障体系等关系密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进而参与调控经济、影响住房市场运行。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住房市场 关系

在我国住房急速发展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住房改革政策,也悄然与住房市场同步发展,并逐步壮大自己的力量,进而体现了它参与调控经济、影响人民生活的社会本质。住房公积金作为提高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措施,它与提高城镇职工的住房购买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归集量越大,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就越强;住房公积金使用得当,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城镇职工拥有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职工购买住房的欲望和能力就越强。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市场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市场

近几年来,住房市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商品房住宅建设量逐年增多,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度逐年增大,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而住房金融业的发展是推动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关键环节。其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努力的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推动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以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形式,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发放贷款,用于职工住宅消费,推动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住宅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多个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如:钢铁、水泥和其它建筑耗材等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推动住宅业的发展和促进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形成。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为国家增加税收,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调整房地产供应结构

住房公积金在刺激住宅消费的同时,还可利用每年的增值收益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资金,起到调整住房建设结构的作用。从当前经济情况来看,宏观经济形势很好,房地产经济发展过快,2006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9382.5亿元,同比增长21.8%,而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9347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5%。但住房建设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许多房地产商只注重中高档商品房的建设,而忽视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由于投资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导致中高档商品房的供求过剩,住房闲置率较高,出现了潜在社会风险。而政府运用住房公积金推动住房市场,既可逐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又可适度调整住房建设的供应结构,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三)盘活空置房,培育住房二级市场体系

住房公积金除可向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还可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提供相应的贷款,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购房能力,激发职工对住房的购买欲望,有利于空置房的出售。根据调查材料显示,有60%- 70%的居民需要改善住房,有20%- 30%左右的居民有依托现住房上市换购旧房的愿望。由此可见,存量住房市场也是一个潜力十分巨大的市场。从发达国家的住房市场来看,存量交易要远远大于增量交易。要实现存量与增量市场的联动,前提就是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在土地和住房开发已经逐步市场化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开放二级市场,制定职工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鼓励居民通过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形成较为完善的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法规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我国住房市场正力图建立一个由政策主导的住房金融体系。通过住房金融体系实施住房福利政策的好处在于,对所有公民来说,得到的福利都是均等的、无差别的,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可能因主观的人为因素而干扰人们的市场化购房。而政府用金融手段实施其住房福利政策,同时也就掌握了住房多市场的调控权。因此,住房金融体系所解决的问题是一般金融途径或政策途径都难以解决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绝对的资金优势,正在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

(一)推动了住房金融业的发展

购买住房需要资金,除首付购房款外,一般職工均要向外寻求资金帮助,而当今,职工寻求资金帮助的主要渠道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和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其政策性的低利率优势已成为人们寻求资金帮助的首选,但它的互助性也约束了提供资金支持的额度,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只能满足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如果要满足稍高一点的住房需求,还需要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组合贷款的配合。

(二)带动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带动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和商业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防范住房贷款风险的有效途径。

(三)推动住房中介机构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推动住宅金融配套服务的中介业务的发展,如房屋评沽、房地产项目的评估、房地产信托等,这些中介业务有能力推动住房金融业的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具有的社会属性决定这种产品不仅仅是一种商品,它还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品。住房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发展总体上相对滞后于住房分配市场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一是保障资金不足,未能从根本上形成稳定的资金渠道;二是住房保障方式仍然比较单一。目前,住房问题已不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已演变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由于受支付能力的限制而无力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自己的住房,他们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性帮助。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下大力气做好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而要达到这项政策目标,就必须设计和实施一系列与住房有关的公共政策,形成一整套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措施。其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住房政策措施,从全国范围来看,住房公积金实行14 年来,尤其是近几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也快速提高,帮助数千万职工圆满了住房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政策中的调控地位也日渐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明显扩大,缴存额度大幅增加

2006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达6916.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87.15万人,增长9.28%。2006年末,缴存总额为12687.3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0%,缴存余额为7870.9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5.74%,当年缴存额2927.9亿元,比上年增加568.69亿元,增幅达到了24.11%。

(二)资金使用率有所提高,个人贷款户数创历史新高

2006 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05%,比上年末提高2.32%。截至2006年末,累计为695.24 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64.33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8.38%,当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1万笔,相当于累计个人住房贷款的1/4。

(三)资产质量总体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

2006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71亿元,占贷款余额的0.07%,当年回收历史遗留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20.12亿元,年末未收回资金占缴存余额的0.33%,比上年末减少了43.5%,贷款风险准备金累计余额204.78亿元,占年末贷款月的5.35%。

(四)保值增值成效显著,支持廉租住房建设能力提高

2006年当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1.9亿元,比上年增加了40%,扣除应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可用于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约26亿元,为历年最多,截至2006 年末,累计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超过50亿,有效的支持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张东.住房金融理论新探与实证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7.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七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及外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户籍在岳阳的职工,在岳阳市以外其他城市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在满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下,可持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在长沙市工作并在长沙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在满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下,可持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借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建造自住住房,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

2、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3、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可以申请贷款,但必须另外提供正规的商品房作抵押。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或累计10次的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

(五)、以本次所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须另外提供正规的商品房作抵押。

职工购买住房时,如果所购房不能办理现房抵押手续,则房屋所在楼盘必须与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方能申请贷款。

(六)、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额度

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

在岳阳楼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60万;在岳阳市下辖其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

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且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50%。

可提可贷。岳阳缴存职工购(建)自住房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先申请提取职工夫妻两人的公积金,提取后仍不能足额支付购(建)房款的,可以再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先提取,后贷款),但提取金额加上贷款金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适用二套(及以上)房信贷政策的,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四、贷款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基本资料。

1、申请人填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四份。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军官,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凭军官证办理业务,携带军官证原件,并带复印件四份。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未再婚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三份;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携带原件三份。

其中,离婚证与未再婚证明必须同时提供,死亡证明与未再婚证明必须同时提供。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证明,由单位填写完整,盖单位财务章,携带原件一份。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及最近12个月的代发工资记录(盖银行业务章),携带原件一份。配偶没有交缴公积金且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则提供近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公章),携带原件一份。

6、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源证明,携带原件一份(共两份)。

7、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共两份)。

8、借款申请人是军队转业干部并在我市工作,满足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个月申请贷款条件的,除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军官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及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转业接收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借款申请人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除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由岳阳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9、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建)房资料。

1、购买期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购房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②、已付清规定比例首付款的发票(收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③、《预告登记证》或《备案登记卡》,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购买现房(含二手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购房合同(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②、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③、《契税完税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④、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⑤、过户后的《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拆迁安置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拆迁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②、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③、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④、《契税完税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⑤、《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⑥、《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4、城镇自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④、建设工程合同书,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⑤、大宗建筑材料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⑥、《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⑦、《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农村自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任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村的户籍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③、《建设用地批准书》,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④、建设工程合同书,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⑤、大宗建筑材料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⑥、《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⑧、另提供一套商品房用于抵押,携带抵押房的《房产证》、《国土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抵押房的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带复印件2份。

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必须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结清原商贷,然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未经批准同意,自行结清原商贷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2、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除了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限额外,还不得超过原商贷的本金余额。

3、除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的书面申请一份;

②、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原商贷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的证明原件一份;

④、原商贷银行提供的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一份。⑤、原商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子女购房,父母申请贷款。

1、凡属支持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子女年龄必须在30周岁以下且无婚史;子女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

2、用于抵押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是期房,允许贷款,相关资料见第九条;如果是现房,不允许贷款。

3、子女年满18岁,且不满30岁的,职工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子女的无婚史证明原件一份、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子女必须随父母一同前来公积金中心、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

七、岳阳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须另提供岳阳市的房产作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除了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限额外,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八、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1、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职工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2、属购房的,签订购房合同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时间必须已满12个月,否则不准申请贷款;属建房的,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时间已满12个月,否则不准申请贷款。在长沙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向我中心申请贷款,不受户籍的限制。

3、除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外地缴存职工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一份,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并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证明。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

③、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

④、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在职、在岗证明一份,并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章。

⑤、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证明一份(共两份)。

⑥、外地(长沙市除外)缴存职工还应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至少一个联系人。联系人应是借款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岳阳户籍,在岳阳工作或生活。在贷前调查阶段,联系人应随借款申请人来我中心与贷款审查人员面谈,并提供联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等。

九、用于抵押的房产(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

1、仅受理未成年人的期房抵押。

2、除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第二代身份证。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②、户口本。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③、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携带原件各两份。说明:不能凭户口簿认定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④、监护人承诺书,原件一份。

十、贷款业务流程。

1、贷前调查、预审。包括征信调查,公积金汇缴情况、购房情况、收入情况等等的调查。

在公积金中心市直管理部、楼区管理部申请贷款的职工,在公积金中心办理征信调查;在其他管理部申请贷款的职工,在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征信调查。

申请人领取《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收入情况证明》,如实填写,其中,《收入情况证明》由单位填写完整,盖单位财务章。

申请人及其配偶带齐资料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进行预审。

2、贷款审批。

预审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所有贷款资料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包括确定贷款金额、年限、利率、扣款方式、放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放贷银行盖章,及办理抵押手续。

3、贷款发放。

抵押手续办妥后,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然后到放贷银行签署借据、进账。

4、还贷。

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从发放贷款的下一个月开始还本付息,每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由银行从扣款账户扣款。每一笔还款记录都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成为个人信用报告的一部分,请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十一、其它注意事项。

1、岳阳职工在公积金的缴存地所在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在岳阳市辖区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

2、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4、如需提前还贷,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放贷银行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时,可以支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8.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八

1、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2)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且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及无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3、转贷额度

(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

4、申请材料

(1)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证明文件。

(3)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及申请转贷日前的还贷记录。

(4)抵(质)押等担保的相关材料。

(5)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第(3)项留存原件。

5、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意向表》。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后通知办理转贷手续。

以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已抵押的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所购住房开发商(须为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提供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阶段性担保;

以已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借款人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以本人、第三人及与公积金中心签约中介机构提供的有价证券、公积金等作质押或所购房以外的现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直接办理。

(3)签约并放款。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须明确具体划款方式及帐号),办理担保手续后,承办银行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商业贷款账户。

6、相关事项

(1)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不再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2)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9.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九

进入2013年以来,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在温州,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而福州,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同比上升238%,完成年计划的78%。东部地区的杭州、中原地区的郑州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都闹起了钱荒。面对此情形“公转商”无疑对缓解公积金中心钱荒现象,及时为购房人获取贷款、开发商获取全部购房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路径。“公转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一、“公转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转商”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通过当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比较,“公转商”是存在利息差的。那么利息差由谁来支付呢? 有地方明确规定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逐月给借款人补贴,但补贴能否抵消利息差存有疑问。关于利息差,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和开发商都不愿出这部分钱,最后还是购房者埋单。只不过它们三方设了一个局:个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办贴息贷款,贴息由开发商承担,但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倒贴,于是就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抵消贴息的支出。如此一来,购房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从开发商手里购房,从而增加了整体购房成本。这个价格调整,是开发商根据贴息成本核算好的,购房者根本无法知晓。

(二)存在陷入多角纠纷的隐患

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况下,债务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赢家,购房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无疑是皆大欢喜的。但一旦遇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尤其是房屋价格大幅下降,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甚至是断供等情况;借款人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因经济纠纷需处置该抵押住房的情形;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等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状况时。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开发商及购房人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推托态度,不按事先的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事件演变成多角纠纷。

(三)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有的地方在“公转商”办法中规定,在“公转商”过程中,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商业银行贴息,一般而言其资金来源是全体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及利息收入。这样做是否有损其他缴存人的利益,值得探讨。各地的公转商办法一般都规定了当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即“商转公”)。公积金置换贷款由贷款申请人分别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和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管理中心负责对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作出审查与审批;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查与审批。虽说“公转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双向互通办法,并遵循了个人意愿,但实际上推出此项业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要求购房人尽快付清全部购房款,购房人实际选择是有限的。此外,当“商转公”的条件达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公转商”何时可以转回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选择性办理“商转公”业务,保留权利寻租空间。最后,“商转公”必须有银行配合,但银行也有为了自身利益,推托、延缓或阻拦“商转公”办理的可能。

二、做好“公转商”工作的若干建议

第一,在房地产价格方面,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核准预售证时把好价格关,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联合物价部门把好执行关。贯彻落实好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严肃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关于多角纠纷,个人以为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实现阳光操作。首先,要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比例,当 “商转公”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利用报纸、网媒、微博等新媒告知社会,向借款人定向发送短信,做到公开、透明。签立多方协议,把风险和问题摆上台面,把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这样便于留存依据,有助于快速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关于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问题。公积金缴存人、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转商”的主要角色,都有各自的利益,除了上文所说的采取公开、透明的操作方法外,还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补齐利息差,比如资金由个人出一部分,公积金补一部分,银行让一部分,财政贴一部分,再比如出规则明确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为满足购买首套房的刚需族,而“公转商”则主要针对二套等改善型人群,使公积金作用最大化。

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篇十

1.首先,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办法》规定,申请这种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是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借款人购买的是贷款人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具备这些条件之后,带上身份证、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月收入证明(工资单)、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了。一般来说,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银行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经济实力等进行一定的审核。

3.3

此类贷款利率要低于商业贷款,5年以内(含5年),月利率3.45‰,年利率4.14%;5年以上,月利率3.825‰,年利率4.59%。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两倍。

4.4

国家规定贷款期限是一至十年,最多不超过二十年,银行一般要求借款人采取先付息、后还本的等额还款方式还本付息。银行一般有3种方法来确定究竟给借款人多少借款金额、多长借款期限。1.以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来决定放款金额。2.按借款人工资总额的40%作为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3.根据借款人的月还款能力,以及银行的贷款月利率3.825‰,代入相应公式,可以算出大致还款年限。此外,银行会在每年的三月份办理公积金的“冲还贷”,冲减金额不超过当年每月等额还款数的12倍,也就是说,您缴纳的公积金不光可以申请利率较低的贷款,还可以帮您偿还一部分贷款额。

5.5

这一切都清楚之后,就进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最后阶段:把首付的30%房款存入房产公司在您贷款银行开设的户头上;在您的贷款银行申办一张储蓄卡,以便将来每月银行从卡上扣贷款额;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还要给房子办抵押、买保险,最后还要公证。这些事情由银行出面办,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1.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12.武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篇十二

(一)贷款对象

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缴交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自住住房,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所购、建房屋,属国有土地上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

3、以所购、建房屋作抵押;

4、售房单位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6、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7、同意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二、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贷款期限均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男性职工为65岁、女性职工为60岁);

(二)贷款利率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进行公布。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新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的元月1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三、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为30万元,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为50%);对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为50%);购买二手房为25万元,二手房贷款的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为50%)。

(二)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及比例的同时,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还款能力系数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期限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补充: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发出通知,从2009年01月15日起,武汉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经济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均提高,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调整为20%。

通知明确规定,居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此前的39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2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高比例也为70%。

据介绍,武汉住房公积金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一级市场住房贷款

一级市场住房是指新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统称。对一级市场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相关住宅开发项目须经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方能办理。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多层住宅的建设进度要求主体封顶,高层住宅的建设进度达到2/3,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红线定位册(图);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

(7)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担保。

如开发商能提供该房屋《商品房权属证明》的,则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2、集资(合作)建房

购房对象必须是集资单位职工,房屋建设进度要求主体封顶,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对集资(合作)建房的批文;

(2)集资(合作)建房方案;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

(6)红线定位册(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造自住住房

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因房屋年代久远,经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进行重建或大修的房屋,其建设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原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书;

(3)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许可证;

(4)与承建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及预算方案;

(5)所建房屋评估报告书。

一级市场住房贷款办理程序

贷款咨询→提交申请→办理手续→贷款发放→按月还款→贷款结清→注销抵押

1、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按揭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武汉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提交申请。

借款申请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武汉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经济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提供未婚证明);

(3)购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自建住房的,除提供上述(1)、(2)、(4)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②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规划施工许可证;③房屋评估报告书;④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预算方案。

3、办理手续。

(1)借款申请经市资金中心批准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2)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4、贷款发放。

在上述手续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借款人用于自建住房的,可以用现金方式支取。

5、按月还款。

自贷款资金发放的次月起,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

6、贷款结清。

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7、注销抵押。

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共同发放的贷款。两种贷款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息,其贷款年限一致。借款人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其购房所需资金时,可选择住房组合贷款,并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购房类型主要是一级市场住房。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条件、额度、年限、利率以及办理程序,与现行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一致;商业性贷款部分按各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执行。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二手房是指在住房二级交易市场上购买的自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经市资金中心预审登记后才能办理。

借款人购买的二手房,必须是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成套住宅。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两种方式:

1、借款人直接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其办理流程:到“中心”咨询、登记 → 提交申请资料 →“中心”受理、审批 → 买卖双方交易过户 → 与银行签订合同 → 办理抵押登记 → 贷款资金发放 → 借款人按月还款 →结清贷款→注销抵押。

第一步

“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

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第三步 “中心” 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四步

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第五步

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湖北省建行营业部,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工行天安支行,地址:单洞路18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第六步

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步

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第八步

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第九步

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十步

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借款人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手续。

武汉市住房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百居易房地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可以为借款人代办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和百居易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其贷款可在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先发放公积金贷款,为借款人提供较为快捷的贷款服务。

第一步

客户直接向担保公司或百居易公司咨询,领取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

借款人将全套贷款资料提交担保公司或百居易公司,由担保公司 或百居易公司送市资金中心办理审批。

第三步

市资金中心对贷款资格、额度及年限审批后,发放贷款承诺书。

第四步

担保公司或百居易公司为房屋买卖双方代办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与担保公司或百居易公司签订提供担保的三方协议。

第五步

房屋产权证单证过户后,市资金中心即可发放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开立的存款专户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从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步

担保公司或百居易公司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移交贷款银行收妥归档。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

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资料送审。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签订合同。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资金预存。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变更保险。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担保

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仅限于房屋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可以办理贷款抵押的财产和有价证券主要是:

1、借款人所购的具有合法、完全产权的房屋;

2、第三人提供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中心城区房屋,并经市资金中心认可,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书面证明并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国库券及银行定期存单;

4、贷款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财产。

六、抵押物保险

根椐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房屋抵押方式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房屋抵押登记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房屋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市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其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应缴纳房屋财产保险费=房屋总价×0.5‰×贷款年限

七、偿还贷款

(一)按月还款

根椐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还款:

1、现金还款。在每月应还款日前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扣款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在每月应还款日以前在就近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账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贷款利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或贷款期限。

(三)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款贷方式有两种:

(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按相等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结算还清;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直至贷款结算还清。

(四)贷款逾期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可根椐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规定执行。逾期天数从还款日次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会同市资金中心处置抵押房屋(或质物):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八、提取公积金还贷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无逾期贷款),贷款后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以使用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

一、提取原则

1、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年办理;

2、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不转入储蓄卡、信用卡;

二、提取金额

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时,其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保留公积金存款账户有一元以上余额。

三、还贷方式

目前推出的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有“三类六种”,因各公积金贷款银行微机系统的差异,借款人可根据贷款银行的实际情况在一次还款期内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办理:

1、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方式。

(1)现金提取方式。借款人先用自有资金结清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公积金缴存银行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结清证明”上的还贷本息金额。

(2)转账提取方式。借款人及其配偶用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委托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转账,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如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其差额部分用现金补足。

2、提前部分还本方式。

(1)贷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借款人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不变,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应还款金额。

(2)月还款额不变,贷款期限缩短。借款人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期限缩短。

3、预还若干月还款方式。

(1)“预还若干月贷款本金”方式。预还期间,只预还若干月本金,暂停还款。在预还到期后的首期,借款人需一次性结清预还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在预还期间产生的利息。

(2)“预还若干月贷款本息”方式。预还期间,预还若干月的本金和利息,按正常月还款计算利息。

选择预还若干月还款方式,在预还期间,不能申请办理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提前部分还本。

九、贷款结清、注销抵押

13.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则 篇十三

2003/06/04

甘肃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中心”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入的,购买本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贷款金融业务由各地“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并按规定支付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或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况者。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承办一般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那个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那个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原则。第八条 受托银行要协助“中心”做好贷前调查、项目风险评估及贷时审查工作。受托银行对“中心”批准的贷款项目有否决权,但不得向“中心”批准以外的个人发放政策性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协议》、属购房(未获得住房产权证)的还须签订(购房权益抵押书)。担保单位出具《贷款担保书》,作为贷款合同附件。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后的住房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购房的以转帐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房屋出售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般取低线确定: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价值的70%。

三、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30%×12个月×贷款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六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二十三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低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银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第三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质押人或出质人。第三十四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公式为: R=P•

I(1+I)N(1+I)N-1 其中:R——每月还本付息额; P——贷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还款期限。

第三十八条 贷款从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后转交贷款银行。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十一章 组合贷款

第四十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即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为1:1。

第四十三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和经营性贷款两种账户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组合贷款中当银行成为抵押权人时,必须向“中心”作出承诺,保证当借款人没有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还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组合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计息。

第四十六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组合贷款的,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贷款过程中若发生的住房评估、产权登记、办理房屋它项权证和抵押物保险,贷款合同公证等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四十九条 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执行本办法时,可对贷款程序作符合本地实际的调整,制定实施办法。

上一篇:三年级寒假作业答案下一篇:电厂热力设备试题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