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附件5)

2024-11-19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附件5)(精选4篇)

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附件5) 篇一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保护公共资产完好,资产数量确保100%,完好率90%;

2、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日常维修合格率和及时率达到98%;返修率2%以下;

3、所辖区域的安全: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员工及住户安全知识普及率达100%;安全器材完好率95%。

4、基本要求

4.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4.2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3 管理企业在区小内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等),乙方在实施前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提出更改要求和建议。

4.4 小区应设置“服务热线”,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4.5 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4.6 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做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5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4.7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4.8 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4.9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5、房屋管理

5.1 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5.2 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外墙、公共楼梯间的面砖、玻璃等无污迹、无破损,涂料强面定期粉刷。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5.3 对小区内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坚决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4 房屋装修符合规定,包括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协议、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及相关材料,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等。对私改乱拆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现象及时劝止报告。

5.5 主出入口设计建筑、道路平面分布图。区内各路口、栋、科室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6、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6.1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无事故隐患;应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6.2 实行24小时保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6.3 水、电、空调、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消防演习,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6.4 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5 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按规定时间开关。

6.6 确保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公共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6.7 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6.8 办理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险及公共责任险。

6.9 确保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6.10 在各设备房及公共场所、场地、危及人生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6.11 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设有备用应急发电机的按规定时间启用。

7、公共持续维护

7.1 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7:00——21:00立岗值班。

7.2 对小区重点部位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7.3 中央监控室24小时实施监控。

7.4 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7.5 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并引导车辆出入,有序停放车辆(含非机动车)。

7.6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登记管理,为访客指引行走路径。

7.7 火灾、水浸、电梯困人、刑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预演一次)。

8、保洁服务

8.1 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不少于以下频次)

8.1.1 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

(1)公共绿地

1次/天

清扫

(2)硬化地面

2次/天

清扫

(3)主次干道

2次/天

清扫

(4)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

1次/周擦拭

(5)水池、沟、渠、沙井

2次/周清理

8.1.2 房屋内公共部位

(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

1次/天

拖扫

(2)高层电梯厅(白天)

2次/天

拖扫

(3)高层消防通道

1次/周拖擦

(4)共用活动场所

2次/天

清扫

(5)楼道玻璃窗

1次/周擦拭

(6)大堂

石料地面

2次/天

全面拖洗

1次/2个月

打蜡

地砖地面

2次/天

全面拖洗

1次/2个月

清洗

(7)室内信报箱、消防栓、过道门等公共设施

1次/3天

全面擦拭

(8)公共卫生间

1次/5小时

全面清洁

(9)电梯内

2天/次

全面清洁(根据电梯装饰用材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养护)

(10)及时清扫积水等。清洁完成后,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外观整洁、明亮,并进行保洁巡查;无乱悬挂、乱丢弃、乱贴乱画现象。

8.2 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8.2.1 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

8.2.2 垃圾每日收集2次,作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8.2.3 垃圾中转站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蚊等害虫孳生;

8.2.4 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清净。

8.3 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8.3.1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 1次/年

全面疏通

8.3.2雨、污水井

1次/月

检查(并视情况及时清掏)

8.3.3化粪池

1次/月

检查1-2次/年

清掏

8.4 二次供水水箱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水箱加盖上销,水箱口、污水管口安装防虫纱网、定期巡查;

8.5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饲养受到严格管制

8.5.1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5.2饲养宠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6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鼠、蟑、蝇、蚊等害虫孳生;定期对各灯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适时投放消杀药物。

9、绿化养护管理

9.1绿化管理与养护要依据甲方原景观设计的精神,聘请专家专职负责绿化的养护与管理,花草树木的更换须经甲方或景观公司的认可或指导。

9.2确保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应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9.3绿篱超过平齐线15公分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应当天清除修剪后的废弃物。

9.4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确保观赏效果良好。

9.5根据季节气候状况,适时浇灌、施肥和松土,确保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9.6适时组织防风暴,预防病虫害。

9.7绿化地应设有宣传牌,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球球境。

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收费

关于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的小区基础条件和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按照规范、透明、适当的原则,认真测算、严格控制,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确保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暂定为:

带电梯住宅:1.60元/平方米/月

不带电梯住宅:1.10元/平方米/月

仓房及车库:0.60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1.10元/平方米/月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附件5) 篇二

关键词:航空客运;IOS9001标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0-0130-02\

在航空市场的迅速发展与航空公司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的环境下,客运服务质量成为航空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如何改善服务质量、建立优质的客运服务管理体系成为长期困扰航空公司的难题之一。本文立足于ISO9001标准,通过对厦门航空公司客运服务的研究,分析厦门航空公司旅客期望和服务质量之间的差距,找出影响厦门航空公司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并提出改进客运服务质量的措施与对策。

1 厦门航空公司客运服务质量管理

1.1 厦门航空公司基本情况

厦门航空公司成立于1984年7月25日,由国家民航局与福建省合作创办,是中国第一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航空公司。厦门航空承运人代码为“MF”,企业标志位“蓝天白鹭”。截至2015年底,厦门航空拥有全波音系列飞机149架,累计安全飞行340万h,实现了连续359个月的飞行安全和联系262个月的空防安全,未发生任何公司原因的事故征候以及不安全事件。

目前,厦门航空公司设有河北航空、江西航空2家子公司,福州、北京、天津、杭州、湖南等多家分公司。运营范围包括全国各大中城市及港澳台,并辐射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外地区。厦门航空公司拥有290多条国内国际航线,年旅客运输量超过2 300万人次,构建了中国大陆与东南亚地区互通的便捷航道,成为连接台湾海峡两岸的重要枢纽。

厦门航空主营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由福建省批准及经民航总局批准的由指定地区始发至其他国家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同时也从事国内各航空公司间的业务代理、航空器维修、航空配餐等其他业务。

1.2 厦门航空公司客运服务特点

优质的服务、创新的精神、认真的态度是厦门航空客运服务的特点,厦航客运形成了“六勤”、“五心”、“四美”和“三不怕”的服务作风。自1985年厦门航空公司组建厦航客运乘务队以来,本着“诚心服务、微笑服务、不间断服务”的客运服务理念,在确保航空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客运服务品质,通过三十余年的努力发展赢得了广大中外乘客的广泛赞誉。自1987年至2016年,厦门航空公司实现了二十九年连续盈利的骄人业绩,是目前国内航空公司中连续盈利时间最长的记录保持者,也是唯一一家荣获中国民航总局设立的最高安全奖“金杯奖”的三连冠得主。厦门航空公司在全国民航用户委员会组织的“旅客话民航”活动中,连续5年荣获全民航空旅客满意率评比前三名,其中3次第一名,2次第二名。近年来,厦门航空凭借稳定可靠的安全记录、持续盈利的经营业绩和“精、尊、细、美”的优质服务,成为国内航空运输企业的典范,得到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及福建省领导的高度肯定,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便携旅行绿色标志航空公司(Fast Travel Green Award)”、“飞行安全三省奖”、“全国顾客最佳满意十大品牌”、“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1.3 厦门航空公司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现状

服务质量管理是指挥和控制服务质量的一种协调性活动。其内涵包括策划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质量和保障、改进服务质量。航空公司的客运服务质量就是制定航空客运服务的质量策略和质量目标,并在客运服务之前做好服务标准的策划,并在客运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保证服务质量。厦门航空公司的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目标是积极打造“独具特色、顾客首选、亚太一流”的航空品牌,致力成为亚太地区的优质航空产业集团,成为世界航空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经过30余年的空中和地面服务实践,厦门航空公司已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全面的客运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即开展了以质量为中心的,全体成员广泛参与的管理方式。厦门航空公司多次对提供客运服务的员工展开培训,目标是为顾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的航空运输服务,以温馨、舒适、体贴的服务令顾客心生喜悦,以真诚感动顾客。

近年来,厦门航空持续坚持客运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厦航特质,从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四个方面入手大幅度提升了厦航的服务品质与服务特色,增强了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使厦门航空成为独具特色、顾客首选、亚太一流的航空公司。

2 基于ISO9001标准的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1 ISO90001标准的概述

ISO9001标准是由TC176(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它并不是单独的一个标准,而是一类标准的统称,ISO9001标准是ISO中2 000余个标准中最畅销普遍的产品,是现代企业成长与发展的有力保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企业的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保证ISO9001能够持续有效地得以应用,于2015年发布了ISO9001的新版标准。

2.2 ISO9001标准的特点

ISO9001标准是由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产生的,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标准具有广泛的使用性。ISO9001:2015标准作为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不受组织的类型、规模、专业范围等因素限制;二是标准条款和要求具有可取舍性ISO9001:2015新版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需求和应用范围对标准条款和要求作出取舍,删减不适用的标准条款,依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增加需要的标准条款;三是有效解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可操作性。ISO9001:2015标准与旧版相比更加精炼,有利于组织采用更灵活的方式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有效质量管理体系。

2.3 ISO9001标准在航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基于ISO9001标准建立的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有助于航空公司提高客运服务能力,改善客运服务质量,使服务更好的满足于乘客的需求。

首先,ISO9001:2015标准将顾客作为关注的焦点,在构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的系统框架时充分识别顾客要求。

其次,ISO9001:2015标准对顾客要求和产品要求进行确定,有利于航空公司掌握乘客对客运服务的主导期望。

再次,ISO9001:2015标准在航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应由有利于航空公司通过对顾客期望和感受差距的了解,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提高顾客满意度。

3 建立符合ISO9001标准的厦门航空客运服务质量 管理体系

3.1 制定计划,有序推进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将ISO9001标准引入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之中,是航空公司在改善客运服务质量中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制定该项目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的任务目标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3.2 培训人才,建立ISO9001标准执行的专业队伍

对参与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相关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为ISO9001:2015标准的了解和熟练运用,并将标准中的文字内容与厦门航空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同时借鉴国内外其他航空公司在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上的先进经验,打造一支能够严格执行ISO9001标准的厦门航空客运服务专业队伍。

3.3 编写文件,改进厦航客运服务质量

基于ISO9001标准编制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建立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由于厦门航空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较为复杂,因此文件体系的编写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一是要按照ISO9001:2015标准对厦门航空公司的客运服务制定控制准则,统一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二是要按照ISO9001:2015标准对客运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做出评价,根据顾客的需求不断改进服务;

三是要对新增服务项目做出相应的策划,编写实施方案,确保新项目顺利推进。

4 结 语

本文以厦门航空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探究基于2005年新版ISO9001标准下的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创新ISO新标准下的航空公司服务管理模式,建立符合ISO9001标准的厦门航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为厦门航空公司改善客运服务工作、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 蔡小辉.从管理学视角看新版ISO 9001:2015 [J].中国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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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ucHonore.PetnjiYayaFrederic MarimonMarti Casadesus .Industrial

3.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报告 篇三

孝感市物价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孝感市商住项目,该项目地下1层,地上35层,其中商业1-6层,住宅5-35层。现该项目拟进行前期物业收费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物业基本情况:

1、开发企业名称:孝感公司

2、物业名称:锦上添花

3、物业类型:商住

4、座落位置:湖北省孝感市

5、物业管理区四至:

6、建筑面积:39885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内各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4、物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交通与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1、业主缴纳费用的时间方式:每月末至物业办公室现场缴费。

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高层1.08元;

3、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房米1.5元;

4、因业主原因空置房(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8元。

5、前期物业期限:自公告收房之日起三年。

特此,望贵局予以审核批示为感!

4.管理办法(项目出售方式附件5) 篇四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二、上市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四、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四)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

(二)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六、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报送的资产交易方案与现行法律、会计、评估要求或行业政策不符,或者上市公司实施该项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后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材料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报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

(一)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二)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发审委提出审核意见止。

发审委审核后,提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决议修改或终止该项交易。

发审委审核程序参照《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执行。已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交易行为的审核时限不受前条所述20个工作日的限制。

九、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经审核,中国证监会不再提出异议后,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提出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全文披露修改后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当作出特别提示。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因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实施的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十一、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议90日后,仍未完成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过户手续。

十二、上市公司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十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距本次交易完成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上市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除外: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符合新股发行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相关指标介于50%至70%之间。

十四、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第八条所述交易行为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的,如满足下列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前的业绩在考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通过购买或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完成后经营稳定,效益良好,且购买或置换资产的盈利水平不低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的盈利水平;

(三)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验收。

十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水平的,按照《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除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七、上市公司接受他人赠与资产的,如该项资产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该项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应当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八、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在本通知生效前已按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的公司,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文本

董事会决议中应就该项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

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的意见。

三、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或协议草案

四、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

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交易对方是指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的当事方):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3、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交易对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持有人、间接持有人、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4、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果交易对方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5、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二)交易标的,如资产、股权等:

1、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的名称;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帐面净值);评估价值(如评估);资产运营情况;在该等资产上设定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等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的事项。

2、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应包括该公司名称、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应披露是否获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三)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定价与帐面价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2、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及特别条款);

3、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

4、交付或过户时间;

5、合同的生效条件;

6、生效时间。

(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安排(如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等);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的要求(逐项说明);

(七)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后,是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是否分开,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是否独立,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

(八)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九)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如在最近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说明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的关系,以及进行本次交易的原因;

(十二)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报告书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载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附件

(一)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经营状况出具的交易当年和(或)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盈利预测报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上市公司如无法做出盈利预测,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二)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财务顾问报告。

报告至少应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

1、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说明交易是否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2、对本《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第(六)至第(十二)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的说明;

3、如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还应当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半年报送材料的,应提供交易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出具有关资产状况的审阅报告)和依据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入的资产状况模拟计算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备考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适用于《通知》第八条规定的交易)。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价值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评估机构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

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上市公司应当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

(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本次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及相关协议和整体方案是否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否具备主体条件,交易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处理是否合法有效,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交易各方是否履行了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5、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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