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2024-11-13

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3篇)

1.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篇一

贵州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加快后继支柱产业培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为加强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为省财政拨款,旨在对中药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中医药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中药材种植技术与研究等进行支持,增强开发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中药材种植技术与研究开发。主要以GAP试验示范基地为重点,推动我省中药材规模化无公害规范种植生产建设。

第四条 中药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完善我省中药现代化技术平台。

第五条 中药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特别是原始创新药物和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药的二次开发,为中药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六条 支持中药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制剂、新剂型等技术研究与引进。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医药制药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要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原则,吸引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对其进行投融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新型投融资体系。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价、规范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主要资助方式为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产业化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O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中药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建设,以及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制剂、新剂型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和引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试验示范,中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必要资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负责进行审查、评估、评审及招标等工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综合管理,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报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专项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审定批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前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拨付,按项目批准资金额度70%给予拨付,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30%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经费必须落实到位,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完成。对申请到专项资金支助或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 资、股票、房地产、赞助、捐款以及偿债等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必须按时给省科技厅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 已签定合同的项目经批准终止或者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已拨付到位的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暂行办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将被撤消专项资金项目承担资格,对给予资助或贴息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今后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用按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执行,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提交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省科技厅审查材料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和形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篇二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指标文件的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 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属区市的,市财政局将补助指标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转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条 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及具体用途、区市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属市本级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已签订完毕的计划项目任务书原件1份(未在市财政局办理过拨款手续、银行账号未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单位,还需携带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制“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属区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比照上述流程,到区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市财政局应按程序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拨付资金和需要延期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双方同意后,方能延期拨付资金。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既未办理延期拨款申请,也未按时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考虑到科技专项资金时效性较强的特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资金不再拨付单位,并将项目资金统一收回,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另行安排其他科技项目支出。

第三章 管理工作经费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范围。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列入科技专项资金的、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项目以及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监管而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确定。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科技管理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科技管理部门分季度将管理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加强对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款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2002】36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形成资产部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科目。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属于贴息拨款,冲减财务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时,应按照专项支出的规定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资金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及结余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并纳入下一科技专项资金,重新论证,统筹安排,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失败的,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开支资金、未按照项目任务书落实配套资金等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以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各区市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由区市财政转拨的科技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不得更改项目和资金预算,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省下达地方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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