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09-05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共9篇)

1.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对电梯的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资格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申报资格,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将其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等资料报市质监部门办理电子验证,领取《广州市电梯从业单位验证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凭该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办理施工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电子验证的施工单位,应在每次施工前凭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安装维修改造作业人员证原件等资料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市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九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分支机构须按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 二在本市的分支机构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 三配备符合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要求的技术人员、办公场地、施工设备、工具、量具和检测设备;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五设置两个或者以上的电梯安全监督员,并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十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得到电梯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支持、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并报市质监部门核定所保养的电梯范围,领取《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 第十一条市质监部门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十二条电梯生产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简易电梯等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电梯及相关配件。 第十三条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及相关产品; 三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与日常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该电梯的合格证、合同等相关资料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和实施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签定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禁止无维修资格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在用电梯。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包括维护保养操作规范、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紧急故障处理规程等。 第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一旦发生困人或伤亡事故,应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与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有关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章检验机构管理与电梯检验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定期向市质监部门提供相关的电梯检验检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市质监部门书面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二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 完成整改仍继续使用的; 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经联系,拒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 四施工单位未经施工告知即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 五使用单位未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六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及使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梯施工作业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八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公布《电梯安全使用守则》的; 九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安装移装、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有关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类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第六章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到电梯所在地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梯使用登记表》和电子数据;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电梯提供免费维护保养的证明文件;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 养单位登记卡》; 六使用单位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并打印一份已编号的《电梯使用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篇二

当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使用数量逐年增加。电梯安全事故频有发生, 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分别对电梯安全运行负有产品质量、日常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当前, 人们主要关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和电梯的品牌效应、产品质量, 却忽视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使用单位才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

2 原因分析

使用单位能随时了解电梯的运行情况, 第一时间发现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 电梯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 要进行定期检验, 但电梯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为一年一次, 时间间隔较长, 仅靠检验机构一年一次的检验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在使用过程中, 电梯难免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能及时了解电梯的运行情况。

3 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现状

(1) 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电梯安全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电梯维保公司在日常维保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并及时报告给使用单位, 但使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不够重视, 导致安全隐患没能得到及时解决, 最终导致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 造成人员伤亡。

图1使用单位不注意电梯井道底坑空间, 没有做好防水工程, 底坑常年积水, 偶尔除去积水, 地面也是潮湿的, 导致电梯导轨锈蚀严重, 电气安全装置损坏。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机房应当专用, 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可实际工作中, 很多使用单位在空间很小的电梯机房内放置了许多无关设备及杂物如图2, 影响了电梯机房的正常使用, 一旦出现危急情况, 也不能得到及时救援。

(2)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的维保次数及维保质量监督不严。根据相关规定, 在用电梯每15日应当由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保工作。在工作中发现, 很多使用单位的在用电梯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保。虽然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公司签订了维修保养合同, 但是, 使用单位没有监督好电梯维保人员的维保工作。电梯维保公司的维保人员有时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去现场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有时维保人员到达现场后, 并没有履行职责, 随便看看电梯就回去了, 导致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查出并解决, 进而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由图3、图4可见, 电梯井道内垃圾甚多, 油杯内无油。这说明电梯维保公司的维保人员长期没有在现场负起责任、做好工作。

(3) 使用单位为了节省费用,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即使部分零、部件损坏, 为了节省资金, 也不进行及时维修。例如图五, 电梯的检修开关损坏, 却没得到及时修复。

(4) 应急救援预案形同虚设。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环境制定合适的救援预案, 并对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发现, 电梯使用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部分是由电梯公司提供给电梯使用单位的, 而电梯公司提供的应急救援预案大都是通用版, 并没有结合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的救援预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 救援预案很难和使用单位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 进行快速有效地救援。

4 相关措施和建议

(1) 提高重视程度, 落实相关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与生产厂家、维保公司的沟通合作。电梯使用单位应主动与生产厂家和维保公司联系, 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切实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 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规定, 要求维保公司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将电梯的安全管理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增强安全意识, 不能为了节省资金而忽视了电梯的安全运行。一旦发现电梯的零、部件损坏应当及时维修, 必要时, 电梯应当停止使用, 要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演练。应急救援预案要根据重大危险源对周边人员、生产装置、环境、居民等的危害程度来进行编制, 做到切合实际、简明扼要、概念清晰、容易理解、可操作性强, 避免过于冗长、繁琐和不易执行而引起现场混乱等。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 必须对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使其明确职责和责任。培训合格后进行现场演练, 现场演练要尽可能达到实战要求, 做到真实。通过演练让救援人员了解救援程序, 掌握救援方法, 同时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被救援者;树立职工的危机管理理念, 培养应对处理事故的能力, 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检验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 发现救援预案的不足和缺陷及时修正。演练应举行多次, 使救援预案不断完善, 成为真正对事故救援有效的规定性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而安全管理则是设备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每个电梯使用单位都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 与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密切配合,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加大对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力度, 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摘要:本文指出了使用单位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 分析了其在电梯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最后提出了相关措施和建议。

3.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电梯;运行;管理;事故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电梯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当前我国建筑中使用的电梯在安全性、稳定性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且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对电梯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文本通过分析电梯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故障问题及原因,提出了通过电梯使用管理手段提高电梯运行效率及稳定性的措施,希望能为电梯运行管理提供参考。

1.电梯故障种类及其原因分析

1.1电梯故障种类

电梯的故障种类有许多种,按照发生故障的部位可主要分为顶端故障、门系统故障、底部故障等。其中,门系统故障是所有故障中发生频率最高的,约占到80%。

1.2案例分析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说明电梯故障的起因、影响及故障处理方法等。案例的主要分析对象是2011年出厂的客梯及货梯,合同号为:DHN-100348T,项目名称:石家庄金谈固便民超市。据观察,大型超市的这两台电梯自投入使用以来已出现过多次故障,且故障类型包括了门系统故障,冲顶故障,开关故障等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据了解,这两台故障频发的电梯主要用于超市内部的货物运输。由于超市客流量大,货物流繁忙,因此电梯的使用频率较高。并且由于超市内容设置的货梯数量较少,在人流量过大时时常出现运货人员争抢使用电梯,或电梯超负荷工作的情况。另外,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电梯管理意识不强,对这两台货梯没有配置专业的操作人员,一般通过运货人员的自行操作来进行电梯的运行。而超市对运货人员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电梯操作培训,在使用电梯时,运货人员往往会出现许多违规操作,在没有专业人员规范和纠正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习惯,长此以往,对电梯造成了很大的损坏。由于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电梯中还经常出现垃圾遗留的问题,不仅破坏了电梯内部的环境,还会造成电梯门被堵塞等安全问题。

1.3故障原因分析

电梯门、厅的故障。电梯门的故障一般是由于受到较强的外力冲击,从而出现扭曲变形等现象。另一种常见的电梯门故障是轿门无法正常闭合。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有异物掉入地坎中,造成门厅受阻。

电梯门关闭后死机。电梯门的死机一般是由于电梯系统启动了自我保护程序造成的。当地坎中出现异物无法正常关闭或完全关闭时,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电梯系统会启动自我保护程序,将电梯门锁定。

安全回路动作停机。这种故障在电梯实际运行过程中较为少见,在分析案例中仅出现过两次,且两次都是由于人为的强行开门导致的。人为的强行开门会导致电气回路断开,从而出现保护性停机。

平层不良。平层不良主要指感应器出现位移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电梯箱受到外力撞击,导致平层出现松动、位移、变形等情况,最终造成了平层不良。

冲顶。冲顶的现象主要是由平层不良引起的。平层感应器失灵后,电梯顶端无法感应位置信号,从而造成了冲顶现象。

2.电梯管理上的缺陷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电梯使用单位在管理上的不足是造成电梯故障发生的主要原因。许多单位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电梯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有些单位尽管设置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却没有规范化的管理标准,没有将制定的安全管理规范在实际操作中严格地进行执行。电梯管理上的缺陷一方面容易导致电梯故障的发生,降低电梯使用寿命。

3.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3.1电梯管理制度

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为切实提高电梯运行管理效率,相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制定出合理的电梯管理制度。我国近期颁布了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为企业单位及住宅楼房的电梯管理制度建立提供了思路和标准。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及要求,在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应用规范的电梯管理标准。

3.2电梯管理措施

为确保电梯管理制度得以严格的执行,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具体可行的电梯管理措施来规范电梯的使用。具体措施有如下几点:

首先应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给每一部电梯配置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对电梯的性质也应进行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客梯与货梯不可交差使用,货梯则应设置专门的电梯司机进行电梯的操作。电梯司机应负责电梯内部环境及安全的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及垃圾清理。

其次,应设置专门的检修人员,完善电梯日常的检查制度。检修人员可协助电梯司机进行电梯的日常检查,在发现电梯故障时,及时对故障进行检修,避免电梯故障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秩序。

电梯使用单位还应确立电梯操作人员及运营服务部门的培训及考核制度,使电梯的操作规范能够得到有效、正确的执行。同时,对于用户单位的电梯使用人员也应进行一定的宣传教育,避免出现不良的电梯操作行为和恶意破坏行为。一旦这一类行为出现时,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标准,对恶意毁坏人员进行索赔或惩戒。

4.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长期的实际积累,我国的电梯安装、调试及维护技术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现如今,限制我国电梯使用安全及效率的主要是管理制度上的不足。电梯使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操作不符合规范或故障排查效率低下都与电梯管理制度的缺陷有关。为保证电梯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建立合理的使用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减小故障发生的几率。

参考文献:

[1] 常国强,余新生.提高电梯安全运行的有效措施[J].质量探索,2011(06):73-75.

[2] 白丽艳.电梯维修保养管理工作浅析[J].科技风,2010(06):49-52.

4.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嶂背工业区

STY-QW

赐昱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目的:规范电梯安全管理流程,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电梯的安全管理。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1.1电梯司机相关职责:

1.1.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1.1.2、熟悉本岗位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1.1.3、坚持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地的整洁;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

1.1.4、不经请假与准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把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1.1.5、在开梯前,应对电梯进行试梯运转,一切正常,才可开梯工作。

1.1.6、电梯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并呼叫维修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检修,待机时间不得离

开岗位。

1.1.7、操作员须持证操作。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1.2 电梯维保人员相关职责:

1.2.1、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2.2、认真领会并执行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工作中维护我公司的利益和信誉。

1.2.3、负责执行电梯保养合同所规定的贵方各项条款。

1.2.4、代表贵公司与人才楼管理处处理电梯保养、维修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合同范围内),重大问题逐级汇报。

1.2.5、认真及时填写务忘录,实事求是的填写保养、急修等各项报表。

1.2.6、负责根据备件消耗情况申报电梯备件需要计划。

1.2.7、负责我处电梯按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1.2.8、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梯保养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

1.2.9、在保养工作中严禁违章操作,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规范。

1.2.10、按时完成保养工作量,保证及时、周到的服务。

1.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责:

1.3.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1.3.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1.3.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1.3.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1.3.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1.3.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1.3.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3.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1.3.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操作人员守则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操作人员每天开梯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报告维修人员,等故障处理完后,才能正常运行电梯。

A检查轿箱内的卫生照明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杂物。

B检查开关门是否正常。

C地坎内是否有异物,门机运转是否异常。

D检查安全触板是否可靠。

E检查运行当中有无异常声音或抖动现象。

F检查大厅内是否有杂物影响出入电梯,层楼显示灯是否完好,基站锁有无损坏。

常规检查制度

1.电梯维修人员每天应对所有电梯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出来的故障,能及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有关部门,等故障处理完以后,才能运行电梯。电梯维修工每天巡检内容如下: A机房内的卫生环境是否良好。

B控制屏内各电气部件是否有异常,变压器是否过热,电压是否正常。

C曳引机运行是否平稳无撞击及振动声,曳引轮是否有落槽现象。齿轮箱的油位置是否正常。

D曳引电动机的运转是否有异常声音,温度是否偏高,风冷是否良好。

E制动器是否动作灵活可靠,制动闸瓦和制动轮表面是否有油污,有无檫皮现象,制动时有无跳动和噪声。

F限速器的夹钳口处有无异物,旋转是否良好。

G钢丝绳磨损是否符合要求。

维修保养制度

1.电梯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经常检查各工作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现象应暂停使用,待修复

后方可使用。

2.根据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维修人员值班室,并应有电话和卫生设施,无

关人员禁止入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时刻注意电压的波动和变化,一旦电梯发生故障,做到随喊随到,及时排除,使故障停车时间减少到最少。

3.每天对设备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使机械、电器保持清洁,特别是各继电器的接点保持灵敏,接触

良好可靠。

4.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器控制部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层的厅门要严格检查,在厅门则

边决不允许有扒开厅门的可能,否则予以修复。

5.每三个月对电梯的所有机械、电器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必须要的调整、维修和加润滑油。检查范围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

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查所有机械、电器安全设施的工作情况,修复、更换磨损

严重的零部件。

7.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可在三至五年内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动部位的轴承拆洗、加润滑

油,调整蜗轮减速机的油箱清洗更换新油等。

8.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做到随时检查及时修理,对在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作

详细的记录,以便系统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况。

9.如电梯长时间不用,没有维修人员值班时,必须拉掉电源开关。

10.平动盘车时用的松闸帮手,应悬挂在面房内醒目、方便取拿的地方

定期报检制度

1.电梯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2.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2.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2.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2.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2.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

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1、救护人员需保持镇静,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告之具体情况;

3.2、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3.3、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3.4、切断机房总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注意避免被货物碰伤、砸伤;

3.5、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保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3.6、机房内盘车操作时至少两人协同作业,一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并注意平层标记;

3.7、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3.8、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3.9、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人或卸货;

3.10、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货物受损。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

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

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

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

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A、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B、竣工验收报告;

C、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D、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E、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F、事故及故障记录;

G、注册的登记表。

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

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5.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认真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资料。

3、经常对公司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开展业务训练,使其具有自防、自卫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4、定期组织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的火险隐患整改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5、加强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掌握公司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用火部位压力容器与动力电热设备的存放和使用的位置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方面的情况。

7、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其性能,全面掌握消防设施的保管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维修。

6.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与电梯/扶梯有关的安装、维修、保养、年检、大修等有关的全部工作,其目的是保证电梯安全正常的运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相关人员的职责

1、电梯管理人员:

a.了解电梯的结构及性能。

b.了解电梯的相关安全标准。

c.对电梯及电梯维修人员和电梯司机进行管理培训。

d.经常查阅电梯的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

e.及时安排电梯的年检及人员培训。

f.根据国家标准及地方规范及时对电梯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2、电梯维修人员:

a.了解电梯的结构及性能。

b.具有电梯的安全操作知识。

c.熟悉电梯主要部件的结构及动作过程,具有故障的判断、分析、排除能力。

d.对电梯进行巡检,记录的使用情况及故障情况。

e.电梯维修时,总电源开关和各层厅门口应挂有“正在维修,禁止合闸”告示牌。

f.维修时,电梯只能置于“检修”状态,当不需要轿厢运行时,应断开相应的开关。

g.用手动盘车时,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h.维修后将所有开关恢复到原来位置,试运行观察电梯运行是否正常,填写维修记录。

3、电梯司机:

a.在开启电梯厅门进行轿厢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b.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c.清洁轿厢、厅门及乘客可见部位,禁止用水清洁。

d.不得超载运行。

e.不允许乘客电梯经常做载货电梯使用,同样不允许载货电梯经常做客梯用。

f.不得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g.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驶。

h.不得开启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来装运长物体。

i.载荷应尽量稳妥安放在轿厢中间,以免在运行中倾倒。

j.如果电梯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安抚乘客等待救援。

第三章 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投入运营前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

2、搞好轿厢、厅门口清洁卫生,清理地坎槽内杂物,以免影响门的正常开闭。

3、严禁电梯超载运行,司乘人员应严格掌握所乘人数及所搭载的货物重量。

4、载货电梯应注意所载货物在轿厢内均匀分布。

5、对重量判断不明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物品谢绝运送,客梯禁止当货梯使用。

6、不允许开启轿现厢干安全窗、安全门,运送超长物件。

7、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做正常行驶。

8、不允许使用检修开关、急停开关或电源开关做正常运行中的消号。电梯检修时,司机应听从维修人员指挥。

9、电梯运行中,不得使用厅门钥匙开启厅门。

10、电梯运行中发生“平层不开门”、“关门不走车”、安全钳误动作,运行速度变化异常、有不正常声响或焦糊味等现象应立即按动“急停开关”用通讯装置同维修或管理人员,并安抚好轿内人员。

11、电梯司乘人员,应掌握所用电梯的各项性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参加培训,持资格证上岗操作。

第四章 常规检查制度

1、每日应对机房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做巡视,清理机房卫生,检查司机交接班记录。

2、每周对主要安全装置和电气控制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各种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平层精度、舒适感是否良好,电梯运行不无异常声响。

3、电梯应当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每月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控部分进行详细检查,更换各个种易损部件。

5、每季度对重要的机械部件和电气设备进行详细检查,调整和修复以下内容:曳引机注油,导轨打蜡,又杯注油,更换门导靴,轿厢导靴衬板,更换破损、烧蚀的安全开关和继电器等。

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确定电梯整个运行状态及不安全因素。制定整改维修计划(更换曳引机油,清洗导靴工作面,控制柜除尘,检修安全回路,更换磨损和超限等性能不可靠机械、电器部件)。

7、根据电梯的性能和使用频率,可在三至五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清洗曳引机、更换摩擦片、检修控制柜、更换钢丝绳、做平衡系数试验等。

8、电梯长时间停用或发生火灾、地震、水淹、冲顶、蹲底等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报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建立《电梯运行记录》,并详细填写。对故障原因及调整后的数据记录在案,为日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五章 维修保养制度

1、电梯维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的持证人员进行操作,并不得少于两人。

2、维修电梯时,应在各层厅门口悬挂“检修停用”告示牌。

3、需停电操作时,应在机房总电源开关处悬挂“正在维修、严禁合闸”警示牌。

4、在轿顶或低坑才作时,应首先将急停开关按下,以防发生意外。

5、检修才作时,必须将各层站厅门关好,如必须开启某厅门时,听门口应有监护人员。

6、检修灯必须配有防护罩,并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

7、工作时应有两名维修人员协同进行,并由一人下达检修运行程序。

8、如需司机配合作业,司机务必要精神集中,严格服从检修人员指令。

9、严禁检修人员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内或在厅门外与轿厢地坎之间各站一只脚,来进行较长时间的检修工作。

10、在轿顶做检修运行时,应精神集中,避免与井道相关部件发生碰撞与挤压。

11、在井道进行登高和进行气、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12、作业人员维修操作时,应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六章 定期检验制度

1、电梯在使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每年在电梯定检到期前一个月由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系统维修,然后由电梯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3、在电梯定检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电梯的运行安全。

4、如电梯定检不合格,将对电梯进行停运处理,由电梯维保公司进行大修,直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司机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电梯管理部分的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2、在资格证书到期前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资格证进行复检,不得超期或无证作业。

3、每年由电梯维修公司安排对电梯司机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两次,主要内容为电梯的基本知识和维修程序、安全规定。

4、每月对电梯运行情况、维修情况进行总结,对司机和维修人员进行考核。通报当月发生的安全事故,总结工作经验。

5、对不能达到要求人员进行辞退。

第八章 意外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电梯“困人”的原因很多,电源故障、电梯机械、电气故障是常见的原因,解救方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1、与轿厢内乘客取得联系,并安抚乘客。

2、确定故障电梯轿厢停靠位置。如果是由于“冲顶”或“蹲底”造成的,可由电梯专业维修保养人员操作控制柜的“紧急点动运行装置”或采取“封线”电动上行或下行,将轿厢移至电梯上或下端站平层区域,开门。

3、如果是由于安全钳误动作造成的,可以通过机房“封线”的方式,上行电动轿厢,使安全钳棘爪恢复正常位置,然后启动电梯到最近层站的平层位置,开门。

4、由于电梯困人,短时间难以恢复运行法,需要维修保养人员(两人以上)去机房处理。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a.拉下机房总电源开关。

b.在判明轿厢停靠位置的情况下,利用机房所被手动开闸装置打开制动器(事先另一位操作人员应先握紧盘车手轮)。c.按盘车首轮所标旋转方向,手动盘车,就近靠站。

d.在确认轿厢停靠准确位置后,于停靠站用厅门机械钥匙打开厅门、轿门,疏散所困乘客。

5、电梯交付维修人员管理。

第十章 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必须有专门的档案进行管理。以便对电梯运行、维修、检验进行总结。电梯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生产厂随机文件: 1.装箱单1份。

2、电梯合格证1份。

3、电梯部件安装图1份。

4、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1份。

5、电梯安装手册1份。

6、电梯主要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各1份(整梯;制动器;安全钳;限速器;层门闭锁装置;聚氨酯缓冲器)。

7、电梯救援程序(已悬挂机房)。

8、电梯平层标记对照表(已悬挂机房)。

9、电梯钥匙:操纵盘1把;厅外电锁1把;三角钥匙1把;控制柜1把。

二、安装单位文件:

1、电梯安装施工记录表1份。

2、乘客须知1份。

3、电梯安全操作规程1份。

4、电梯机房管理制度1份。

5、电梯维修保养制度1份。

6、电梯困人解救程序1份。

7、三角钥匙的使用管理规定1份。

三、电梯管理部门文件:

1、电梯验收检验报告1份。

2、电梯安全合格证1份。

3、整改通知书1份。

4、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5、每年的电梯年检报告。

6、每年的电梯整改通知书。

7、每年的电梯年检安全合格证。

8、每两年一次的限速器检验合格证。

四、电梯维保公司文件:

1、与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

2、电梯每次的保养记录。

3、电梯维修记录。

4、每月的电梯维保总结。

5、每年的电梯年检建议书。

6、电梯配件的更换记录。

7.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篇七

在电梯的日常使用过程中,有时为了使用的方便和功能的需求,可能会关闭部分层门,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带来严重的事故,由此可见,层门取消过后如何处理就值得人们去探讨和研究。

一、典型事故

2012年9月17日,《重庆晨报》刊登了这样的消息“被困密室两天三夜,88岁老人挺过来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9月13日下午5点半,家住重庆市南坪天龙城市花园三期的88岁老太太刘碧群,与往常一样进入了上楼的电梯,但是由于电梯故障和消防通道被封堵,造成刘碧群老太太在负一楼的狭窄空间里被困两天三夜,于2012年9月16日早上8点左右被小区里的清洁工发现,才被成功救出。

发生这样的事情,老太太的亲人和小区的业主都非常气愤,好在老太太身体好,救援时间不太晚,否则就会造成生命安全,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2012年9月18日,《重庆晨报》对该事故进行了跟踪报道“封锁安全通道,物管和租用方受处罚”,按照《重庆晨报》的说法“神奇的电梯依旧是个迷……;尝试:事发后,工作人员尝试按负一楼的按键,按100多次都没有反应;声音:电梯系统正常情况下,出现这种故障的几率跟买彩票差不多;未来: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目前,只有找厂家过来调查了”。

二、事故原因分析

笔者从事电梯检验多年,也参加过多起电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但这种现象的确从未见过,按道理,层门按键取消后,就没有信号输送到电梯控制系统中,电梯也就不会去该层停层和开门,但经过对该事故的仔细分析后,可能的原因会是这样:层门控制信号取消后,由于空气中存在水分和粉尘,长时间没有清洁处理,导致信号插座严重积灰导致这些积灰成了导电体,接通了按键信号,一旦发生轻微的震动就会破坏该电路,也就造成事故之后不管如何按键都没反应的原因。

三、事故处理建议

这次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我们不能让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因此,笔者对层门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长期不会使用的电梯层门,在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建议完全取消电梯层门,采用坚固的砖或其他物品进行封堵,不能留下可进出的机会。

2、对于临时不使用的电梯层门,在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取消层门门锁,然后用机械的办法将层门封堵,效果是不管教门是否开启,层门不能被打开,需要打开层门就必须由专业电梯作业人员才能实现。

8.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篇八

甲方(授权人):

乙方(被授权人):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所有权者”)和乙方,即电梯使用人(“使用权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授权施工垂直运输使用和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因******锦苑高层10-13号楼精装修需要,作为垂直运输的施工人货电梯必须拆除,而室内电梯已经安装结束,并通过验收合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室内电梯授权乙方作为施工垂直运输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由于乙方使用和管理费用,以及造成的维修和保护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甲方将******锦苑高层10-13号楼室内电梯(电梯规格及数量详见“维保合同附件1”)授权给乙方进行施工垂直运输使用和管理,期限为年,自 2014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月 *日。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 台电梯的“使用权者”,履行电梯“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 —1—

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单位”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楼层按钮仅安装一层作为打开电梯门使用,但乙方要对该按钮加装箱体保护,钥匙专人管理,其余楼层乙方应自行安装楼层呼叫设备。乙方必须对电梯内部进行保护处理,并保持清洁。设置电梯临时供电专用线路,并配专用缺相、欠压、漏电、过载等保护装置,配备应急电源。安排专职电工,随时处理电梯临时供电方面问题,并对由于工地临时施工用电维修或故障处理造成的相位变换矫正。

3.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直接贴在电梯内明显部位。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保证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并承担司机和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加强对司机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管理,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4.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包括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5.甲方已经和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详见合同附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部门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听从维保单位发出的暂停运行指令。乙方应当在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立即按照维保合同上约定联系方式通知维保单位,并告知目测状况和估计紧急程度,和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约定。乙方 —2—

在合同约定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等造成非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督促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重新投入使用,杜绝电梯带病运行现象。

7.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到期前请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合同范围内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并邀请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或电梯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并承担相关费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并终止合同。

8.乙方应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保持电话能够有效接通。在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响应,对电梯乘客进行安抚和协助,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保公司到现场进行救援。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0.乙方应对电梯使用进行妥善的、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的管理,教育和引导乘客正确、安全使用电梯,制止乘客不安全的乘梯行为,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或收到属实的电梯故障投诉时,应关停电梯。

11.如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乙方应履行电梯“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紧急措施救助受困者,及时将伤亡者送往医院并预先支付医疗费用,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及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汇报情况等。

—3—

二、权利:

1.乙方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使用单位”的各项权利。

2.乙方在履行电梯事故首付责任后,有权向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偿。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有权对乙方的使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当有证据表明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改正。

2.当授权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甲方应尽快以授权合同的形式明确电梯的“使用权者”;在未通过授权合同明确电梯的“使用权者”之前,或甲方未授权他人使用管理电梯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对电梯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首负责任。

3.甲方应在授权合同生效后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乙方,以便乙方能准确地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 乙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电梯使用权。甲方不配合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或有其它阻碍、妨碍乙方安全使用管理电梯行为的,如发生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首负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4—

第六条 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备注中列明。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备注:。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合同附件1

保养电梯规格及数量

9.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篇九

湖北省人民政府政令 第388号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6年6月14日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

(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

(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十五条 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条 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出厂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

(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并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对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等进行审查,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不得设置和安装与电梯无关的设备和设施。

鼓励新建住宅安装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鼓励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前加装。

第二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他电气元器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地点、施工的电梯数量及其主要参数和制造单位等信息,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的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使用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履行相应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四章 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1.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3.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情况;

4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维护保养结果在轿厢内进行公示;

6.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7.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8.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3.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致使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分级实施。对学校、幼儿园、公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分析处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四)出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等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六)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

(二)电梯改造单位未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

(三)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或者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

(二)聘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

(二)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四十二条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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